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草案)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草案)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草案)

XX省农村信用社

员工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惩戒违规失职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促进各项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XX省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XX省农村信用社制定和颁布的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失职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资产损失、不良影响、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工作任务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机关、各审计中心,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农村信用社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审理,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失职问题涉及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规章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的过程。

(三)核准,是指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违规失职问题的审理意见进行审核,批准有关请示事项的过程。

(四)申诉,是指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审、复核,或者对复核决定仍不服,书面请求本级机构或者上级机构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情形。

第四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应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员工违规失职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涉嫌犯罪的,除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同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与XX省农村信用社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

第七条对已退休员工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规失职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农村信用社对其保留处分和追偿权。

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参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理的,由农村信用社负责调查、审理,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移交其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处理。

对已和农村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规失职行为,按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在单位处理,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给农村信用社造成

损失的,农村信用社对其保留追偿权。没有单位的,由本级农村信用社留存备查。

第八条实行“双线问责、上追两级”责任追究制。对违规失职事实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当事人、单位领导和上级管理机构的领导、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员,包括正职、副职或享受相当待遇的。

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失职行为涉及的业务或者违规失职行为人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员,是指对违规失职行为负有责任的农村信用社员工,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及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责任人员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一)直接责任人: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违规行为的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对违规失职行为和案件(风险)承担直接责任。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规失职行为和案件(风险)的发生,对违规失职行为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人员。

1.机构案件及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指农村信用社对案件(风险)防控承担首要责任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对违规失职行为和案件(风险)承担领导责任。

2.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农村信用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划分为:

(1)主要负责人:指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人员,一般为主任、行长,对违规失职行为和案件(风险)承担领导责任。

(2)分管负责人:指在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对发生违规失职行为和案件(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直接分工管理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并对违规失职行为和案件(风险)承担领导责任。

(3)相关负责人:指在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分管与直接发生违规失职行为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等相关联、相制约工作,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连带管理责任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以及承担检查监督职责的监事长等,并对违规失职行为和案件(风险)承担领导责任。

3.其他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未能有效防范违规失职行为或案件(风险)发生,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为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并对违规失职行为和案件(风险)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员工违规失职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惩教结合、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问题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损失,包括案件、事故或违规失职行为发生后查实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十三条对违规失职人员的处理种类: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理:包括减发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组织处理和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仅适用于领导人员。

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四条各类纪律处分的处分期限: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2个月;记大过处分期限为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期限为24个月,留用察看期限为12个月或24个月。

第十五条因违规失职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或其他处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减发一个月绩效工资。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减发两个月绩效工资。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减发三个月绩效工资。

(四)受到降级处分的,减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降一级聘任职级,按照新岗位核定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按记大过处分档次执行。

(五)受到撤职处分的,减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降两级聘任职级,按照新岗位核定工资标准;无职可撤的,按记大过处分档次执行。

(六)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照人事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七)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领导人员,应按规定程序解聘其领导职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如系自身直接违规、直接决策或指使、授意他人违规,要同时解聘其领导职务;解聘职务的,两年内不得在全省农信系统担任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职务。

(八)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九)以上减发绩效工资处理,应自处分决定下达当月开始执行,减发绩效工资额度参考本人上年度绩效工资月均发放数额;其上年度没有绩效工资的,比照本部门同类岗位的同级人员上年度月均绩效工资数额确定执行。

(十)违规失职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员的,其违规失职行为涉及违反党的相关纪律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因违规失职行为受到纪律处分以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的,减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年度日均绩效工资发放数额;其上年度没有绩效工资的,比照本部门同类岗位

的同级人员上年度日均绩效工资数额确定执行。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受到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的员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受到开除处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员工不得重新在XX省农村信用社工作。

第十九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员工违规情节严重,不宜继续在农村信用社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因违规失职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因违规失职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贷款或其他资产风险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关责任人员限期追回,或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其工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离岗清收期满后,根据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档次的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故意违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或为本人、近亲属或利益相关人谋取私利的;

(二)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案件、事故、经济纠纷的,或给农村信用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经营风险、声誉损害、不良影响的;

(三)三次及以上违规屡教不改的,或在纪律处分期间再次违规或者失职的;

(四)阻挠、妨碍、抗拒调查、处理或整改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六)隐瞒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八)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或违规失职后逃匿的;

(九)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十)违规失职行为发生后,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或消除影响而未采取的;

(十一)对违规失职行为不及时整改、处臵造成影响或扩大后果的,或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失职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失职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后果或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

(一)因违规失职行为发生案件或重大风险、事故的;

(二)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农村信用社较大资金或财产损失的;

(三)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农村信用社声誉损害的;

(四)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秩序混乱的;

(五)因违规失职行为导致农村信用社受到外部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处罚的;

(六)经他人劝阻,仍继续实施违规失职行为的;

(七)违规失职行为查处机构认定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档次基础上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未给农村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失职后及时报告,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三)违规失职后主动检举揭发调查人员尚不掌握的他人的严重违规或者失职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失职所造成的损失的;

(五)自查发现违规失职问题并落实整改的;

(六)自查发现案件或案发后应急处臵得力,及时控制涉案人或积极挽回、有效避免资金及声誉损失的;

(七)案发后积极提供有破案价值线索,对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等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八)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后,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免予处理);

(九)其他可从轻、减轻处理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失职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失职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在警告处分最低档次进行减轻处理的,可给予经济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其他处理。

第二十六条员工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

员工因有两种以上违规失职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应当合并处理,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理;如果其中一种为开除处分,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负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处理。

第二十八条员工违规失职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声誉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所得,全部追缴。

第二十九条几种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一)直接违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有关人员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有关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共同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等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经办人员或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但未发现问题的,偏听下级提供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决策人为间接责任人。

(四)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参加研究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员为间接责任人。

(五)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条除本办法外,农村信用社的其他规章可以规定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失职行为,但不得设定适用的处理种类。

其他规章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失职行为,本办法未规定适用处理种类的,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领导人员违规失职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进行账外吸存、放贷、拆入拆出资金、票据承兑贴现等账外经营活动或者设立小金库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二条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第三十三条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及时、有效传达、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机构重大决策、规章制度和决定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管理混乱,发生经济纠纷、事故或案件的;

(三)未按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查出问题不反映、不处理、不督促整改,使农村信用社受到损失或产生、扩大风险的;

(四)用人失察或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没有采取措施调整,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对已发生的案件、事故、经济纠纷或其他重大违规失职行为隐瞒不报、处臵

不力的。

第三十四条领导人员决策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或者由于严重失误做出与上级机构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严重相悖的决定、规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二)重大经营活动的目的或者目标不符合农村信用社的利益,或者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严重不当,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或者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业务健康发展的;

(三)重大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经济政策、金融监管机关的要求,严重损害农村信用社声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风险的;

(四)重大改革方案、执行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的稳定,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稳定的不当决定或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五)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超越授权或者工作权限,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七)有其他决策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五条领导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效能严重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经营管理活动成本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

(二)未完成管理机构布臵的重要工作任务,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迟报、漏报、错报重要数据信息,或不执行规定的重要数据标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效能低下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六条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制度不严密或执行不力,机制不健全或运行失控,方法不科学或运用不当,导致内部控制无效,或者未完成上级机构规定的与风险内控有关的业务指标,造成案件风险、损失的;

(二)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处臵工作严重失当,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三)管理工作严重失误,未及时处臵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者处臵严重影响办公、营业秩序、或严重损害农村信用社声誉的;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问责不利,以及在整改中弄虚作假,导致损失或风险隐患严重扩大的;

(五)对辖内存在严重违规失职问题的员工,未做处理或处理不到位,同意办理离职、离任、辞职、调出的;

(六)对下级反映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重大情况或问题未按规定请示报告,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八)管理工作有其他严重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下级机构的领导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决策失误、效能低下、管理失误行为或者多人、多次严重违规失职,或者违规失职的后果或情节特别严重,上级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人员监督管理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领导人员对其直接管理的人员教育、管理失职,致使后者发生行贿受贿行为、严重的社会治安案件或者其他不良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八条领导人员不忠实履行诚信义务,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对客户的承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二)言行严重不当,影响恶劣,影响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信心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影响恶劣的;

(四)有其他不忠实履行诚信义务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九条对案件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给农村信用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资金损失的;

(二)组织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人员潜逃、资金风险扩大或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任期内所辖机构发生多起案件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严重失误,重大问题应当发现但未发现,引发或扩大案件风险的;

(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引发或扩大案件风险的;

(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或发生案件后隐瞒不报,或上报时弄虚作假的。

领导人员对上报案件进行阻挠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对执行报案制度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领导人员未按规定对重要领导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进行轮岗、交流、亲属回避、强制休假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一条领导人员违反重要岗位监督制约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臵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

(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督促执行监督制约的有关

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

(三)对不能实现监督制约的重要部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其他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

第四十二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违规招聘人员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三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造成较大风险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虽未造成损失但有较大风险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

(二)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四)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

(五)违规填制凭证冲账或违规调账的;

(六)转移、隐瞒、虚减或虚增存款、收入或支出的;

(七)隐瞒、虚报固定资产及负债的;

(八)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的其他行为。

对以上行为,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领导人员对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领导人员为完成工作指标或任务,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采取虚构交易情况、变更经济事实、虚假核算、虚列收入或费用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员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接受、管理、处臵抵债资产的;

(二)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减免债务人表外欠息的;

(三)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办理呆账核销的。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审计、纪检监察或者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掩盖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编报虚假情况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领导人员对履行职责的审计、纪检监察及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负责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或者提高领导人员职级待遇的;

(二)为他人提拔、调整施加不正当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考察及有关任用问题调查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材料,或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或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或不如实报告考察相关情况的;

(四)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后不如实报告,核实后未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五)在选拔任用工作中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第五十条在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中,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给予有关负责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领导人员未按规定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领导人员不服从组织的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未经上级部门批准,领导人员超过上级部门核定的支出类控制预算对下分解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领导人员对费用开支及固定资产等有指标控制的支出项目,控制不力、管理不严,造成未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之内,或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购建控制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动用信贷、基建等资金或者财产进行投资活动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五条领导人员在新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项目投入时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新闻宣传规定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八条对于下级机构的书面请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给予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经办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对上级机构的决定、批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节违反有关廉洁从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要贿赂,或者收受、索要业务关联人财物,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

(二)挪用、侵占、贪污农村信用社或者客户资金、财物的;

(三)收受业务关联人提供的干股(股权、股份)的;

(四)为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客户等充当资金掮客,从中牟利的;

(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业务关联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业务关联人出售自己的房屋、汽车等物品,获取好处的。

第六十条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为他人谋取利益,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

(二)接受影响职务廉洁性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或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购物卡等的;

(三)为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职务晋升、经营活动等谋取利益的;

(四)纵容、默许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员工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五)在员工利益分配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显失公平的;

(六)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的;

(七)与贷款客户、供应商、理财业务客户等利益相关方发生资金往来,不能证明资金往来正当性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规定占用、出借或严重浪费房产、设备、车辆、器材等公物,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开业等公务的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二)用公款报销因私费用的;

(三)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的;

(五)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公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的;

(二)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

(三)在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或超标准、超范围举办各类庆典、奠基、开业、论坛等活动的;

(四)违规决定或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或交流干部居住用房的。

第六十四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违规拥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证券的(合法被动取得的除外);

(三)本人或借他人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参与违规集资或者参与变相集资的;

(五)参与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回报的;

(六)办理票据、同业、理财等业务,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或个人从中牟利的。

第六十六条违规进行证券内幕交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节违反有关财务和采购(招投标)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通过截留、隐瞒、转移收入,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占或挪用单位资金的;

(二)伪造、篡改、恶意毁弃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重要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与投标人(供应商、服务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的。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以及超授权列支营业外支出的;

(二)超过上级机构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计划,或未经上级机构批准或授权,擅自超规模、超计划购建、装修办公、营业、自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房产的;

(三)其他超授权财务收支事项的。

第七十条在固定资产(含低值易耗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在固定资产购臵或租入、报废、出租、装修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造成损失的;

(二)超标准、超权限购臵、配臵固定资产的;

(三)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独自采购零星固定资产的;

(四)重复报废、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骗取购建指标的;

(五)未经批准,报废、处臵固定资产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和盘点、清理的;

(七)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功能损失、丧失(提前报废)的;

(八)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符合入账条件但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入账程序,造成固定资产反映不真实的;

(九)违反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在低值易耗品管理中,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参照上述条款处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预决算的,或单项工程价值核算不准确的;

(二)未经批准对已立项项目进行更名、臵换或其他变更的;

(三)车辆报废未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将单位购臵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第七十二条新建、改扩建金库立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造金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建造金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在集中采购、询价、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超越权限或化整为零违反规定进行采购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直接确定产品或服务供应商的;

(三)对应采用竞标方式采购而擅自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采购单一品牌限制充分竞争的;

(四)延误采购时机,造成单一来源或被动续约的;

(五)泄露集中采购有关商业秘密的;

(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意见,影响谈判评审结果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七)采购谈判招标走形式、内定供应商的;

(八)采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九)推荐与自己有利益关系或特殊个人交往的潜在供应商为候选供应商的;

(十)要求供应商提供任何与工作人员本人或亲友有关的帮助或协助的;

(十一)对于列入全省农村信用社集中统一采购范围的产品或服务,自行采购的,或未按全省农村信用社统一采购政策实施采购的;

(十二)采购方案或结果应报批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

(十三)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十四)有其他违反农村信用社集中采购、询价、招投标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对本机构或辖内机构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后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不按规定上报,知情不举的;

(二)参与或主动为本机构或辖内机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的;

(三)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全辖财务管理混乱,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

第七十五条未经授权擅自审批财务支出、擅自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七十六条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支出擅自超比例使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十七条对需要计提和摊销的支出未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额提取和摊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十八条因报销手续不全暂时挂账处理的费用及资本性支出挂账超过规定时间,仍无法销账而未按规定逐级向上详细汇报情况,造成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十九条违反费用专户管理规定,同一机构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费账户或机构内各部门在本级经费核算部门开立可以发生资金划拨的挂账账户的,或借用个人账户或其他账户转移、过渡或套取经费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规定直接向下级机构收取、摊派费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一条未按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造成损益不真实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违反财务制度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严格执行制度规定,混淆利息收支、中间业务收支、费用等科目的核算,逃避指标控制或扭曲账务考核结果的;

(二)账外资产清理不及时的;

(三)费用列支、收入核算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利润分配、股金分红的;

(五)违反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规定的;

(六)违规列支各项费用、递延资产、税金、营业外支出的;

(七)违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挤占、摊销成本、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二)截留转移业务收入, 虚报盈亏的;

(三)虚列成本套取资金的。

第八十四条对预算执行控制流于形式,造成年度预算支出进度严重不均衡的;或通过虚假账务处理占用预算指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四节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采用虚存实取、挪用库款、白条抵库、虚构账目转出资金等手段侵占、挪用单位资金的;

(二)盗窃、截留、侵占、挪用、转移客户资金、交易对手资金、权利凭证的;

(三)违规对外出具出资证明、资信证明、担保承诺书,或对外出具虚假对账单或回单、虚假余额查询单、虚假存款证明、虚假存单(折)、虚假股权(金)证及其他虚假证明文件,或虚开存单(折)、股权(金)证的;

(四)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或违规获取、隐藏、私自留存、盗窃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五)利用员工账户或客户账户为他人违法交易、非法集资、民间高利贷等提供便利的;

(六)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活动,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洗钱(恐怖融资)活动提供帮助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密押、单据及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规定制作保管、使用压数机、业务印章、公章、个人名章、授权卡、口令、密码或各种级别的账卡等,或违规建立和维护柜员指纹、超出柜员岗位职责设臵系统操作权限,情节较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对于未进行系统控制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按种类设簿登记、专人保管的;

(二)营业网点重要空白凭证超限额的;

(三)未按规定做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班清日结,未视同现金管理的;

(四)对于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五)有价单证发售或签发违反“先收款后办理”原则的;

(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保管和使用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的;

(七)有价单证发行期结束后,剩余单证未按规定上缴的;

(八)对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按规定处理的;

(九)未按规定检查重要单证,未能及时发现账实不符的;

(十)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印制、领缴、使用、保管、运送、销毁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盖章备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保管不严,造成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十条违反规定管理单位预留印鉴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单位预留印鉴卡丢失、被串换、被盗用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在电子验印系统建模操作、电子验印及相关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操作不当或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规定开立、变更、使用、撤销账户或集中审批,或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获取客户密码,擅自修改客户信息的;

(二)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的;

(三)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的;

(四)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借用他人账户或出租账户的;

(六)空存、空取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空头汇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付款、保证及其他票据业务有关手续的;

(二)违反规定压单、压票或退票的;

(三)提出、提入的票据未经复核清点的;

(四)未按规定对受理的票据的真伪进行审核的;

(五)违反规定签发回单的;

(六)其他违反票据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规定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开立、通知、议付、付款及其他国内信用证业务有关手续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九十六条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签订代理协议的;

(二)未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对拟代理的其他商业银行进行资格审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办理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的。

第九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款单位账户后记收款单位账户的;

(二)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时,未经审核或授权(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擅自办理入账、提出交换、电子汇划的。

第九十八条将应当由营业网点内部传递的凭证交由客户自带,情节较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经省联社同意出现日间透支或透支金额未及时补足的;

(二)大额汇款未按规定时限向省联社进行头寸预报的;

(三)未实时查询、监测清算账户头寸,因头寸不足发生支付风险的;

(四)存放同业谋取个人利益或违反规定存放资金的。

第一百条未按规定核对账目,造成账账不符、账款不符、账表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账据不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代客户签名、设臵、重臵、输入密码的;

(二)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支付设备的;

(三)代客户保管客户存单、卡、折、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的;

(四)代客户申请、启用、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业务行为的;

(五)会计主管(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对网点负责人干预授权工作不抵制,或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的;

(六)柜员为自己办理业务的;

(七)柜员明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的;

(八)会计主管(委派会计)对发生的各类会计出纳差错和事故,未及时组织追查、补救和上报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保管柜员卡,或柜员卡遗失、被盗等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和办理挂失手续的;

(十)新增柜员卡、柜员卡换卡、柜员跨区县调动未按规定初始设臵和领用、发放程序办理的;

(十一)每日营业终了,柜员和网点未及时办理签退的。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事后监督人员未按规定核对账务或代网点柜员修改差错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交接或交接不清的;

(三)对储蓄账户的大额现金管理未按规定操作的;

(四)临柜人员擅自替班或串岗的;

(五)丢失原始凭证、账页、账卡、登记簿、纸质业务文档不报告,擅自补制的;

(六)违反库存现金限额规定,或违反规定调剂现金、重要单证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票据、存单(折)、股权证、银行卡、密码、印鉴、对公存款证实书挂失和解挂的;

(八)擅自停业或缩短营业时间的;

(九)无故拒绝受理应由本网点办理的相关业务的;

(十)未经授权办理需授权个人银行柜面业务,或超越权限办理的;

(十一)未按规定对发生的业务审查确认的,未定期核对库存现金、重要单证等并作相关登记的。

第一百零三条未按规定办理客户存款、股金(权)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的;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托收、提前支取、续存等手续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二)对司法(有权)机关已冻结的资金擅自解冻的;

(三)事后监督人员对发现的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风险隐患不及时报告,隐瞒、延误的;

(四)对事后监督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进行纠正、处理,或隐瞒问题,造成案件、事故的;

(五)擅自更改或抽换账卡凭证的;

(六)弄虚作假,擅自调整存款科目或随意在存款科目中转入转出的。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填制、受理原始凭证,或未按规定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凭证要素认真审核的;

(二)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或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四)未按规定对现金进行复点或对应复核的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复核的;

(五)信用证、保函、汇票等或有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准确,或未及时记账、对账和漏记账的;

(六)未按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各种相关资料的;

(七)信用证、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担保项下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用其他科目核算保证金的;

(八)信用证和保函项下垫款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

(九)冲正、调账凭证未经会计主管(委派会计)审查、签章后办理的;

(十)未按规定查库或查库流于形式的;

(十一)不符合库款管理规定,或未按规定处理长短款,出现长款寄库、短款空库现象的;

(十二)发现账款不符不查明原因、不报告或没有做到日清日结的;

(十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收付、整点、审查、票币兑换,或未按规定认定、没收、处理和上缴假币的;

(十四)临时离岗,款箱、印章、密押、印鉴卡、重要空白凭证不入箱、未加锁或擅自交他人代管、未退出操作界面的;午休未将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柜)、未退出操作界面的;营业终了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及联行机具等重要物品遗留在营业场所的;

(十五)会计主管(委派会计)、会计辅导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十六)将个人现金与业务库现金混放的;

(十七)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不及时入账的;

(十八)违反规定办理开销户手续的;

(十九)未执行印、押、证、机分管分用制度规定的;

(二十)违反规定,对他行(社)票据未收妥抵用的;

(二十一)未及时按规定场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丢失联行信件、电报,延误客户款项正常流通的;

(二十二)明知客户违反结算纪律放弃制裁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混岗操作的。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股金(权)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入股、转让、继承、赠与、分红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设臵会计账簿的;

(二)因保管不善,造成密押、压数机、印章被盗用的;

(三)不按规定纠正错账或调整账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编制、提供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

(二)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擅自修改会计凭证、账册、数据及系统文件或擅自填制记账凭证冲账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数据资料或用贷款转股金,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空收空付存款、股金等违规操作的。

第一百零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在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时抽张的;

(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的;

(三)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不入账的;

(四)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的。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核对密押、印鉴、支付密钥处理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印鉴、密押、签字样本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遗失的;

(三)未按规定代保管抵(质)押品,账实不符、抵(质)押品丢失、被盗、贷款未还清提取抵(质)押品或未按规定办理实物移交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账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账户存续期间,对账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对账,对账单收回率达不到规定比例,收回的对账单据未按规定保管,未对收回对账单验印的;

(二)记账人员未与对账人员分离,记账人员直接核对账务的;

(三)账务核对后会计主管(委派会计)、核对人员未在对账单上签字以示负责的;

(四)上门对账未坚持双人办理的;

(五)对账中发现不符账项,未在规定时间内查明原因,做出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的;

(六)手工补制的对账单据未换人复核,会计主管(委派会计)未审核签章确认的;

(七)系统内往来账不符的,会计主管(委派会计)未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或做相应账务调整的;

(八)未按规定与开户单位(含人民银行及其他银行)、委托单位办理存贷款及委托代理等业务的对账、查处不符账项或擅自处理不符账项的;

(九)其他违反对账有关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在授权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减发绩效工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审核凭证授权的;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题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阶段)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60分,不答、错答均不得分) 1.下列不属于办法规定纪律处分的有(C)。 A.降级 B.撤职 C.开除留用 D.开除 2.受到记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考核 工资标准扣发(A)绩效工资。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3.应给予撤职处分但无职可撤的,给予(C)处理。 A.记大过 B.降一个职级 C.降两个职级 D.开除留用 4.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处分期为(D)。 A.原处分期限 B.新处分期限 C.原处分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D.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5.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应(C)处理。 A.从轻 B.同等 C.加重 D.免于 6.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A)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管理职务,()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A.1、2、1 B.2、1、2 C.1、1、1 D.2、1、1 7.违规行为给农信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拒不赔偿的(C )。 A.给予扣减绩效收人 B.给予组织处理 C予以辞退D给予纪律处分

8.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D)。 A.可从轻处理 B.可减轻处理 C.可从重处理D可免予处理 9.下列属情节严重的情形有(B)。 A.多次违规,屡查屡犯 B.经他人劝阻仍继续实施违规行为 C.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 D.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 10.下列属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行为有(B)。 A.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B.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交待问题,配合调查的 C.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D.业务创新发生不当行为且损害后果轻微的 11.对下级反映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解决或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D)处分。 A.开除 B.撤职 C.降级 D.警告至记大过 12.对抵制、报告和正确履职、执行制度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C)处分。 A.记过至开除 B.降级至开除 C.撤职至开除 D.开除 13.基层乡镇级农信社机构辖内发生1起涉案金额(B )万元以上(含)案件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A.10 B.20 C.50 D.100 14.基层乡镇级农信社机构辖内12个月内发生2起涉案金额(A)万元以上(含)案件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 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 1 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 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 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答案

判断题 1、签发虚假回单、伪造虚假存单(折)或为从事诈骗活动提供便利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2、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3、柜员临时离岗计算机未签退,现金、印、押、证、章、权限卡等未按规定保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 4、私下与客户签订任何非正式理财协议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对 5、代客户领取、购买、保管开户许可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密码信封、空白重要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6、伪造、变造客户证明材料或恶意修改银行卡客户信息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7、未定期查看自动柜员机监控录像,对发现问题未采取措施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错 8、单人打开自动柜员机保险柜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9、违规办理信用证开证、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10、违反评级授信、项目贷款评估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错 11、截留、挪用不良资产处置收入,或以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2、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资产抵入过程中故意高估资产价格,在处置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价格,或串通承租人,故意压低价格出租抵债资产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3、隐瞒事实真相,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办理核销的,解除劳动合同错 14、违反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 15、截留、挪用收回账销案存资产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6、串通债务人、保证人或其他关联方骗取本行批准减免表外欠息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7、授意、指使员工以客户名义或以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18、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处理方式不可合并使用错 19、受到开除处分的,日后表现出色可重新录用、聘用错 20、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检查(含调查,下同)和审理应实行查审分离原则对 21、行政处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错 22、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工会有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对 23、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对 24、违反上门服务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错 25、解除撤职处分的限制指的是对原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的恢复错 26、在行政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对 27、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签收对 28、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正副负责人错 29、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在监督检查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对 30、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对 31、集中采购时与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的,给予开除处分对 32、编制、审核基建计划及工程预、决算,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

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XXXX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目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范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神华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神华集团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神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分)公司、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神华集团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的人员。 第五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实事求是,依规处理;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 第六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 (一)组织处理措施: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 (二)纪律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对违规违纪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可同时进行。 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对员工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员工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职(级); 受降职(级)、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提职(级);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神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不准聘用; 员工在纪律处分期内取消评先授奖资格。 第八条处理权限和程序: (一)对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监察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各子(分)公司成立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察委员会由监察、人力资源、审计、工会、法律、安全等部门人员组成。 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给予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委员会研究,并经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对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由员工所在单位研究作出处理决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v1.0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完善内部控制,保障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法 律、法规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凡违反规章制度,依照规定应予处理的行为,都应当受 到追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我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实习期员工及其他 员工等。 第四条员工违反规范规章制度的,按照我公司员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条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违规必究、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处理的轻重与违规行为情 节和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惩前毖后,重在预防,实行惩罚与教 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合规,维护我公司利益,保障当 事人合法正当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或各单位,是指我公司各级机构及其内设职能部门。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负责人,是指我公司各级经理级成员,公司各级负责人。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责任人,是指违规行为人和相关负责责任的人员,包括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经办、复核人 员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是权限范围内处理严重违规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批准对严重违规事项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公司成立执纪工作小组,成员由总经理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审理处理严重违规事 项。 第十一条执纪工作小组主要组织协调和审理以下严重违规行为: (一)违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应给予责 任人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的; (二)同期涉及多人违反规章制度的; (三)公司领导批示或交办的。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在处理违规工作中的职责: (一)调查核实违规行为; (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一般违规行为; (三)报告或移送严重违规问题; (四)协助执行处理决定; (五)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或反映违规线索和证 据; (六)参与及协助严重违规问题的调查和审理; (七)参与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等处理评审。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在处理违规工作中的职责: (一)提供法审与合规咨询; (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工作中发现的一般违规 行为;

银行员工违规心得

银行员工违规心得 银行员工违规心得一:银行员工违规制度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我行组织的《交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视频学习,使我认识到我行的规章制度办法不仅仅是工作的规范,更是涵盖了生活作风的方方面面。通过办法的学习,让我们体会到了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体现了一个大型国有上市银行在内控和风险防范上面所注重的程度与防范能力。 一、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合规意识 作为交行的一员,点滴小事往往是最能够反映对相关制度办法的理解程度。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本次学习的内容,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积极参加上级行组织的各类集中培训;在工作上要对所分管的工作,尽力做到让同事与领导满意,以合规、合法为基础;生活上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二、结合工作实际,领会学习内容 我行把提高资产质量和防范案件作均为重要工作之一,这也是规范办法中对业务上所要求的,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步伐,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将降低不良资产和防范案件“攻坚战”向纵深推进。在对存量不良贷款全力压缩的同时,加强对存量正常贷款和增量贷款的预警和基础管理工作,从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严格履行信贷监管的职责,保证信贷业务稳健运行。同时,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要求,加强基础管理和内控建设,为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 此次的合规办法学习是对现实出现的案例的归纳与总结,对进一步加强工作要求与规范行为、严格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交行员工,要时刻以办法为行为规范,保持清醒头脑,远离不良风气,免受各种诱惑,严格按照办法上的规章制度来要求自己。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努力做好工作、遵守纪律的想法,而忽视了对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日久会产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导致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甚至是违法的案件发生。通过这次活动的开展,使我深刻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也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交行员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通过这次活动的学习,联系全行实际,我感到当前关键要加强约束机制,严格业务操作管理,加强业务监督,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交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各项要求,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能力,从源头上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 >银行员工违规心得二:银行员工违规心得体会>>(386字) 我作为基层网点的一名普通员工由于我目前的岗位为法人客户经理,所以在岗位相关方面的规定有一定认识,以下是我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形势分析 银行的业务特点决定了每个业务环节都具有潜在的风险作为法人企业也同样会受到风险波及的不良影响,显然成了各方面所关注的焦点。 目前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为有着良好业务关系且发展前景良好的小企业在关键时刻雪中送碳,使宁波地区经济水平不会因次贷危机受到过大影响. 二、岗位要求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学习心得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学习心得 近日,分行下发了《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一书,我行组织了系统化学习。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学习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使我提高了对工商银行规章制度的全面认识,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制度的重要性。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1、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银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其实在我们平时的工作中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这是因为我们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有力、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这本书涵盖了我行各业务品种的主要风险点,逐环节、逐岗位列举了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明确了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尺度。学习了这本书,使我进一步增强了合规操作意识,明白了什么事不能做,做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处罚。 2、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学习方法,在理解和运用上下功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

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工行员工。在学习方法上,联系岗位实际,学习与实践运用相结合,学习与遵守相结合,使自己能够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与此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评价犯罪成本,运用反面的教训警醒人,不断提高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自觉性。 3、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合规意识。作为一名银行的员工,我们随时随刻都在与风险打交通,必须加强制度学习,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的理念。作为一名柜员,我们不但应该熟知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更不能在别人的授意指使下违规操作。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过这次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工行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

最新-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精品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文章标题: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参考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处分决定由劳动人事部门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同时由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员工依法合规履职,遏制违规违纪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统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处理原则: 第四条 (一)客观公正,人人平等; (二)实事求是,程序规范; (三)权责对等,惩教结合; (四)保障权益,量纪适当。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五条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六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同时给予扣发效益工资的经济处罚。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的效益工资;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6个月的效益工资;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扣发9个月的效益工资; (四)受到降级(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的效益工资; (五)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安排非业务岗位工作。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考核恢复为正式职工,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效益工资标准扣发效益工资。 第八条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单位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 —1— 第九条受到降级(职)处分的管理人员,降级(职)幅度为一至二级,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管理人员,即为一般员工。解除处分不视为原岗位职务恢复。 第十条对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员工,按记大过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违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处分期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对违规行为轻微的,应给予责任人每人每次50-5000元的经济处罚。

心得体会 银行员工学习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心得体会的文章

银行员工学习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心 得体会的文章 银行员工学习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心得体会的文章 学习《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根据总行下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的文件,在省、市分行相关部门的宣传、组织和动员下,我认真、深入地参加了这次全行开展的《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学习活动。通过这次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我的风险防范各项规章制度意识,强化了合规操作的观念,并且明晰了岗位的责任以及这次学习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的体会: 一、学习认识。 1、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重要意义。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行是我们的家,我们要共同爱护好。总行制订包括本办法在内的所有规章制度,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确保经营稳健可持续发展,保障资产安全保值增值,为股东为社会负责,为员工个人及其家庭负责。 2、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学习《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绝不能只局限于将其帖在墙上、说在嘴上、惴在兜里,而是要加以落实。首先要认真熟记《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各项条规,把每一条都反反复复地加以逐摸,记忆,把每一条每一字深深地映入到脑海,刻记在心,认真学习有关反面材料及警示教育片。不搞紧一阵,松一阵,而是定期安

排一定的时间用于相关材料的学习。《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实施是非常严肃、非常认真、非常紧迫、也是非常及时的。 二、培养和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 1、坚持合规办事,坚决剔除凭感觉办事、凭经验办事、凭习惯办事、凭行政权力办事的陋习,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法律、法规和行章为准绳,不能动辄以发展和拓展业务为借口,打制度办法的擦边球。在思想道德上筑起一道预防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牢固防线 2、本着对社会、对股东、对单位、对事业、对同事、对自己和对家庭负责的态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好客户经理的职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思想上要认清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行动上要以规章制度为标尺,来衡量工作内外的一切言行。 3、员工相互之间不能盲目信任,同事之间的信任必须建立在遵章守纪、按章办事的基础上,在处理业务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形成自觉提醒和监督的意识,养成相互监督的习惯,这样才能使自己少犯或不犯错误,才能监督同事少犯或不犯错误。银行员工学习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心得体会的文章 三、努力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真正落实到实处。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从小事着手,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兢兢业业干好本职工作。 1、大胆创新,锐意进取,发挥好后台支撑部门的服务作用。要善于总结工作中的得与失,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出改进工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学习心得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通过近时期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学习,使我深刻地意识到学习员工行为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古人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园”。作为全五大银行之一的**银行,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就必规范员工行为规范,做到有规可循,违规必究。难以想象没有制度的企业,是没有成功的员工行为规范,是难以完成有效经营目标的。有了好的制度规范,才能保证员工能科学地,行之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决策。加强对行为规范的学习﹑理解﹑掌握﹑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通过对规范化服务的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该怎么去做工作,如何做好那些工作。为此,本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处理业务时要按照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做到准确﹑快捷﹑高效。同时对客户的服务要主动热情,面带微笑耐心周到,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注意倾听客户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客户所办业务的需求,按照客户的意愿完成交易。只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规范行为准则,只有依靠建全的制度与优质文明的服务,才能确保我行稳建持续地发展。 只有通过强化教育,让员工明确严格执行制度就是自我保护的道理,才能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在日常工作中把遵守规章、严格执行制度变成自觉行动,从而遏制违规违制问题,有效防范案件的发生。在行内不少部门,一系列的员工规范制度制度虽挂在墙上,但没有很好的落实在行动中,系统的某些神经末梢仍处于失控状态;案件与事故

的发生与制度的执行不力、违规操作紧紧相连,每一个案件的发生都伴随着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因果现象。是什么造成了这么多光荣背后的横刀落马,是什么催生了那么多中规中矩下的追名逐利?是制度的缺失,是执行的不力,是覆盖的盲点,还是心存侥幸而最终没能坚守住那颗不肯安于平淡的心? 国有国法,行有行规。合理的员工行为规范应被视为银行内部的一项风险管理活动。中国银行业需要建立全新的合规文化管理,以实现合规经营目标,这已是银行业内早有的共识。特别是在目前银行业经营机制嬗变,盈利模式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来自某些决策层和操作层有悖于职业准则,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行为日甚的情况下,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抓好文化教育,这对增强全员合规意识,防范案件和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银行深化改革和业务经营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员工行为是银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银行文化的核心要素。员工行为规范文化教育,则是银行为控制合规风险,实现合规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对制度、标准和程序,建立企业良好的员工行为规范文化,主动使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与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结合、相一致的动态管理过程。 银行经营过程犹象风筝的放飞过程,需要进行合规运行的动态管理。全行员工是其风筝主体,行为准则及规章制度是其风筝线。经营如果缺失规范和约束,其运行就会迷失方向,偏离目标,遭至败损。国外巴林银行遭致“员工操作风险”吞噬,由兴盛到衰败的过程,就是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完善处罚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了《XX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先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XX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处罚制度,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给予必要的惩处;对员工的惩处,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员工,各分支机构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

则。 第五条各部门、各级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人事管理权限具有追究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必要时,上级机构可就具体违纪违规事件建议下级机构追究责任。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标准第六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行业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的; (六)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八)违反合同和印章管理规定,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

(完整版)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和全体人员遵纪守法、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应受到处罚的行为。对于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违规行为,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对于未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违规处罚办法》给予扣分或处罚;对于案件发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持赞同意见的人为责任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下级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三)下级人员明知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行为是违规的,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违规活动,该下级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四)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明知下级人员违规不制止、瞒报的,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同为主要责任人;

(五)未经领导和上级部门同意,经办人员擅自进行的违规行为,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 (六)因个人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 (七)因经办人员隐瞒、变造或篡改事实,造成决策失误的行为,经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 (八)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以及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给本行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 第六条违规处罚信息来源包括机构自查、内部日常管理、条线检辅、审计检查、信访核查、主发起行检查、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客户投诉以及媒体报道等渠道。 第七条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处理。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八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理:扣分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对于未转正员工也可根据情况采取延期转正、不予转正等处理方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学习总结.

铜陵市分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学习总结根据总行下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学习活动的文件,在省、市分行相关部门的宣传、组织和动员下,我组认真、深入地参加了这次全行开展的《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学习活动。通过这次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风险防范各项规章制度意识,强化了合规操作的观念,并且明晰了岗位的责任以及这次学习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文件精神,努力建设案件防范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结合上级行安排、部署。组织动员、学习,总结几个阶段,对违规处理办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学习。现将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提高认识,要求员工深刻领会各级管理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增强学习的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此次学习与防范操作风险、强化案件专项治理同加强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防范违规操作风险、强化违规处理的学习和完成业务经营目标结合起来,把防范违规操作风险、强化违规处理的学习同增强员工风险意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坚持从严治行,切实加强管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全面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按照工作要求对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全面、深入的学习,并在学习中进行讨论,谈认识、谈体会。重点学习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能够覆盖到所有业务领域、岗位和操作环节,及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细则。 通过学习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和岗位职责,对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制度,还存在以下不足和有待改进的地方:一是学习不够深入。如政治思想上侧重学习本单位的有关文件,对许多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不够深入。在业务上侧重于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指标,对政治学习不够深入。二是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体现在工作效率和操作规范的提高。对柜台服务认识还不够到位,个别柜员认为小违规不会产生得大责任,对岗位制度认识不深入,不彻底。三是有些小违规仅仅口头警告,讲情面,对制度执行落实不够彻底。 根据以上学习发现、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执行总省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控体系建设,首先从思想上防范。案件防范以人为本,遵章守纪,按规办事重要性的正确认识,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从抓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案件案例分析教育入手,结合实际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提高认识,牢固构筑一道坚固的思想防范长堤。一是要强化员工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当前银行出现的一些重大责任事故及案件风险往往与员对规章制度熟视无睹,没有在思想上牢牢树

中国银行股份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健全内控机制,保障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我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或行业监管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和权限 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 (二)职位处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给予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审批。第九条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第十条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个月。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报出。上级机构收到报告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见面的日期为准;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并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任职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职工违纪处理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职工行为,明确管理标准,引导职工遵章守纪,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山华宝织袜厂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于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与职工违规违纪相关的奖惩制度或规定。 2.2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在工作中或从事其它与公司利益相关事件中的违纪行为的处理。 3管理原则 3.1初次违纪、偶有违纪者从轻,经常违纪、屡教不改者从重。 3.2职工在行政处分期间或未履行完经济处罚前,在集团范围调动时,不因调动影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执行,调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做好职工违纪处理执行的管理衔接。 3.3对劳动合同期限剩余时间少于应处分期限的职工,合同到期未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实际处分期至劳动合同到期时为止;合同期满后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未执行完的处分期在新合同期内继续执行。 4处罚方式 4.1职工违纪行为可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4.2 职工违纪处罚方式分为: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警告、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在上述处罚方式之外可对违纪职工并处:调整岗位或降级(包括干部降职、免职);全额或部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收缴不当所得。

4.3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的,扣罚标准为每次20元以上直至当月全部奖金或绩效工资(包括季度、年度奖中与当月度有关的奖金部分)。 4.4受警告处分的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1-6个月奖金或绩效工资的处罚,当年可扣罚时间不足的,顺延至下年度继续执行。 4.5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3个月-1年的留用察看期,留用察看期间按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无年度奖金。 4.6因违纪调整岗位或降级(包括干部降职、免职)的,应根据新岗位重新核定薪酬标准,且不得调整到薪酬标准高于职工原标准的岗位。 4.7违纪职工的经济赔偿可以由职工用现金缴付,也可以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缴。但对非离职职工扣款,应保障职工月度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8不当所得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以现金缴付或退还原物。 5 轻微违纪处理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轻微违纪,给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和内部通报),并可视情节轻重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20-100元/次: 5.1 违反劳动纪律的下列行为之一: (1)迟到、早退的。 (2)擅离岗位或中间溜号的。 (3)上班时间不按要求和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及其它工作性(证明性)标志的。 (4)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班次及私自请同事代班的。 (5)酒后上班但情节较轻的。 (6)打游戏、网络闲聊、看与工作无关书籍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之事,情节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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