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及赔偿项目计算方法

一、2010年度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计算依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可用于计算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无固定收入人员的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683元,可用于计算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07元,可用于计算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375元,可用于计算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二、2010年度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计算依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68元,可用于计算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203元,可用于计算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641元,可用于计算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789元,可用于计算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5、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31290元,可用于计算无固定收入人

员的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

三、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及计算方法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B、60岁-74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C、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平均工资一般参照省统计局公布数字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

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浙江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

6、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B、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 文件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甬节能办〔2011〕28号Array 现予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强化节能管理,依据《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 (四)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节能诊断、绿色照明产品推广等节能专项工作; (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七)其他节能推进工作。 第三章节能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节能改造项目 节能改造项目以项目的年节能量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一)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县(市)区(管委会)属地 ),由各县 150元/ 第七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一)由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列入国家奖励计划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奖励按《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财政奖励标准60元/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按100元/吨

标准煤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由宁波市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未列入国家奖励计划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对节能服务公司补助200元/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补助100元/吨标准煤。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市节能专项资金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200 150 部门、企业 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列入年度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在通过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 获得省级及以上绿色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符合节能改造项目条件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标准和要求予以奖励。

2018年宁波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宁波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宁波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2018年宁波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 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二、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宁波伤残等级赔偿项目 2018年宁波伤残等级赔偿项目: 残疾赔偿金 残疾用具费 宁波伤残等级计算方式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3月1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和改进城市水环境,确保城市河道功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市河道,是指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杭甬高速,西至机场路,北至北外环路(其中江北片区向东拓展至江北区行政边界即宁波大学东侧)范围内除余姚江、奉化江、甬江以外的所有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区城市河道的建设与管理,在满足防洪调蓄的前提下,应当结合城市周边环境,注重生态景观建设,综合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 第四条市区城市河道划分为市管、区管河道。市、区两级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

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做好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由本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区管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规划编制、防汛调度和水资源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城市河道水质监测及定期报告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中具有通航功能的航道的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及河道两岸的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内渔业养殖管理工作。 建设、海事、规划、国土资源、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应符合市区河网水系规划的要求。 与市区城市河道相关的其它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河道保护与

重庆工伤2021标准明细(最新)

2021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简表)

2020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0年重庆市工伤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

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的赔偿项目

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的赔偿项目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哪些费用是需要用人单位来进行赔偿的?我们的人身损害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没有作出相关的具体规定呢?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的赔偿项目包括哪些,具体都有些什么?帮助您更好的了解我们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关于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

2020年节能降耗工作计划

2020年节能降耗工作计划 导读:范文 2020年节能降耗工作计划 【范文一:乡镇节能降耗工作计划】 为全面实施节能减排工作,建立资源节约型单位,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突出抓好用水、用电、办公用品、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等节能工作,引导全员牢固树立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反对铺张浪费,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以全面节约为重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成立我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由汪洪军镇长担任,副组长由李鑫副镇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赵林担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我镇日常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三、工作原则 坚持四项原则:一是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与勤俭节约并行的原则;二是倡导公共节约与自我节俭并进的原则;三是强化节约意识与掌握节约基本知识并重的原则;四是从小处着眼、从小事做起的原则。 四、主要目标 以2015年为基数,全面完成我镇节能减排改造工作,做到办公耗材、办公接待、公务用车等用电、用水、用油比重在去年的基础上有所降低,并对好做法加以总结推广。 五、主要措施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形成资源节约的长效机制 1、结合实际制定节能规划和节能方案。 2、建立健全节能降耗督导检查制度和公开通报制度,定期检查

节能降耗工作落实情况。 3、建立健全资源能源消耗的统计报告制度,客观全面反映资源能源消耗的实际情况和节能降耗工作的实际效果。 加强日常管理,认真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1、节约用电。房间、走廊、过道、洗手间、楼梯口等地段照明设备尽量选择安装节能灯泡,设有专人管理,防止“长明灯”现象发生;按规定合理使用空调设备,提倡少开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应低于26摄氏度,冬季原则不开空调;减少和避免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处于长时间待机状态。 2、节约开支。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文件印刷数量,直接在电子文本上修改文稿;若需打印,提倡双面用纸,注重信封、复印纸再利用,尽可能降低纸张消耗,减少一次性笔的用量;实行办公自动化、无纸化,能上网联络的不传真,能行文的不开会,控制压缩会议数量和规模。 3、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杜绝跑冒滴漏、长流水现象;推行使用节能型水阀和卫生洁具;节约绿化用水;个人要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随手拧紧水龙头。

2017年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216529282.html, 2017年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事故、人身伤 害案件)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2017年2月13日公布的2017年相关统计信息,2017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如下: 一、2017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宁波:41729) 二、2017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宁波:24685) 三、2017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宁波:20534) 四、2017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宁波:13915) 五、2017年浙江省宁波市全社会职工年平均工资:48927(4077/月) 以上为最新统计数据,适用于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顺便分享一个案例:2017年标准计算的一个重大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 1、当事人情况: 机动车司机:车先生,驾驶车辆: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当于一人开两车),交强险、商业险均已投保。事故主要责任。 非机动车车主:C先生,某村村民,1965年7月(其户口信息和出生时间是核心信息,是计算伤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中以城镇或农村表村以及死亡赔偿金年限的计算依据,)次要责任 2、事故经过:2017年8月某日,车先生驾驶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骑电动车的C先生发生碰撞,C先生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3、亡者家属情况: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责任系数与支付年限依据 C妻:47岁 C长女:23岁

C次女:17周岁 C三女:11岁 C母亲:74岁 C兄弟姊妹数量:共计5人(包含C本人) 4、该案件赔偿清单(人民币:元) 1、)医疗费:13654.83 2、)死亡赔偿金:16518*20年=330360 3、)丧葬费:19075.5 4、)被扶养人生活费:56265(这个计算很复杂,一般人是看不懂的,可研究人伤案件处理司法解释第28条)分析如下: 事故后第一年赔偿:11253(对三个被扶养人的支付总和不超过一个年度标准金额)

节约型园林在宁波的实践

节约型园林在宁波的实践 发表时间:2018-09-26T14:27:57.20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3期作者:施华 [导读] 近年来,宁波市积极探索城市立体绿化实施形式和途径,多渠道开展了城市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研究。 浙江绿之城园林有限公司浙江舟山 316000 摘要:宁波是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计划单列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近年来,宁波市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宁波为指导,在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进程中,坚持以最少的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综合效益的原则,通过“地尽其用”、“绿尽其效”、“开源节流”和成本控制等手段,走出了一条在新形势下沿海城市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的路子,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市主要的采取措施。 关健词:园林绿化成本养护节水 1 做足实现有土地资源效益的文章 1.1 充分发挥立体绿化作用,扩大城区绿化建设立体空间 近年来,宁波市积极探索城市立体绿化实施形式和途径,多渠道开展了城市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研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了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工程建设。 1.1.1 垂直绿化: 我市首先开展了垂直绿化工程,对城区内桥梁、沿路围墙、公共建筑进行了绿化种植。2004年对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围墙进行了垂直绿化;2005年对城区的中山西路立交桥、联丰立交桥等主要桥梁实施了垂直绿化,在桥柱和桥两侧的花槽种上了常青藤、云南黄馨、花叶蔓等各种攀援植物;2006年在城区部分公共厕所等公共建筑实施了垂直绿化。有17座公共建筑披上了绿色。 1.1.2 屋顶绿化: 其次充分利用城市屋顶建设绿化。为鼓励更多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建设屋顶绿化,宁波市从90年代就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建设屋顶绿化,2003年把屋顶绿化写入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为屋顶绿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鼓励政策的出台,进一步促进了屋顶绿化的发展,据了解,截止到2006年底,宁波市中心城区已建成屋顶绿化2.4公顷。立体绿化的建设,使宁波市形成了立体型、复合型绿色空间,实现了平面绿化向立体绿化转换,增加了绿化面积。 1.2 借水建绿,以最少的用地绿化宁波 宁波市城区内河密布,水系发达,是典型的江南水乡。三江、六河、二湖是城市的主要水系,为了充分利用水体资源,从97年开始,宁波市就投入资金约7亿元,对城市16条内河进行整治,疏浚了50多条河道,在内河两侧建设约18多公顷河道绿带,2005年全面启动了内河水体绿化建设,在内河水体种植了聚藻、黄菖蒲、再力花等水生植物。经过几年的水体绿化建设,建成了水体绿化4.5公顷。水体绿化的开发,拓展了城区绿化的建设空间,改善了城区内河水质。 2 挖掘和利用绿地资源,实现绿地生态效益最大化 宁波是一个沿海开放城市,由于市政府的重视,宁波市园林绿化事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挖掘和利用现有绿地资源,充分发挥绿地资源的作用,我市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2.1 实施增绿工程,建立乔灌草多层次的复合结构绿地 近年来,宁波市坚持以生态效益为标准,从增加城市绿量和调整绿化结构入手,坚持乔灌草结合,以乔木为主的原则,根据建立多层次绿化群落和植物多样性的城市绿地要求,通过增加原有绿地乔灌木的数量和品种,调整常绿树和落叶树的比例等一系列增绿工程,来建立城市多树种、多层次的城市复合绿化结构,以提高城市绿化生态效果,实现以较少的用地取得较大的生态效益的目的。 2.2 合理选择树种,坚持乡土树种为主 合理选择树种,以乡土树种为主应该是一个城市绿化建设中首要考虑的问题。近年来,宁波市坚持以乡土树种为主,适当引进外来品种的原则,强化了对城市绿化树种的管理,针对我市实际,把便于养护管理、便于生长的乡土树种作为行道树和公园绿地的主要树种,如香樟、黄山栾树、木槿、紫薇、无患子等。限制了大树种植的数量,推广中档树木的种植,杜绝各种杀头树进城。 3 成本控制,以最少的资金建设和管护城区绿地 因地制宜建设城市绿化,提高树林的成活率和保存率,降低建设和养护成本,本身就是一种节约。 3.1 严格控制植物的规格达到最大的生态效益 园林绿化要注重大、中、小规格的搭配,不能排斥中、小树木。城市绿化生态效益能不能最大限度的得到发挥,取决于大批量中、小规格乔木和乔灌、花草的合理科学搭配而成的植物群落。宁波市在城市园林绿化过程中一直是将大、中、小规格苗木有机结合在一起进行配置的,而并非一味的种植大树而排斥中、小乔木。除了行道树一直保持较大规格外,接头绿地、居民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均以中、小规格乔木唱主角。 提倡种植“大树”,并非规格越大越好。植物的生理学特点和实践都证明:胸径8--15cm的大规格苗木处于树木生长发育的旺盛期,移植这样的大苗,恢复生长时间短,成活率高,产生效益快。相反,规格太大的大树,移植成本高,恢复生长慢,成活率低,反而欲速则不达。 宁波市种植大树,向来是严格控制苗木规格的。一般控制在胸径15cm左右(依不同的树种而异),所用的苗木总是尽可能来自苗圃,有一部分是结合各地市政道路改扩建或单位绿地调整等需迁移的“大树”,少部分是结合原有老公园、绿地、林带调整抽稀下来的大苗。 3.2 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降低绿地养护成本 为了降低绿地养护成本,宁波市从2001年开始,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进行了市场化运作,率先把93公顷城市绿地推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投标,之后养护招投标一年一次,年年推出,至今已有6个年头。据统计,2007年,我市有200多公顷绿地进行社会公开招投标。通过绿地养护市场化运作,降低了绿地养护成本。降低养护管理成本不是降低养护管理水平,只有费用降下了,养护水平上去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节约。为此,宁波市强化了养护招投标绿地的监管,建立了二级政府、三级考核、四级网络的城市绿地养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了重点

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明细

工伤赔偿标准明细 一、医疗费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 三、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 四、伤残补助:十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九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八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七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支付: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四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和考评 办法的通知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 和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规范节能评估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0〕125号)、《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甬经资源〔2011〕10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备案、核准和审批项目)节能评估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节能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和考评。 第四条节能评估机构根据核定的专业范围和资质等级开展节能评估业务。 第五条工业节能评估专业分为轻工专业、纺织专业、电力专业、化工专业、建材专业、金属冶金专业、机械加工制造专业、电子设备制造专业及其他专业等九类(见附件1)。 节能评估机构实行A级、B级的资质等级管理。A级资质机构可以从事核定专业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节能评估业务;B级资质机构可以从事核定专业范围内的项目能耗总量低于5000吨标准煤(等价值)的节能评估业务。 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专业、职称等技术条件,选择具备能力的类别进行备案。 第六条实行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制度。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专业范围、资质等级、备案期限等。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2010年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月1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确保城市河道功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市河道,是指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杭甬高速,西至机场路,北至北外环路(其中江北片区向东拓展至江北区行政边界即宁波大学东侧)范围内除余姚江、奉化江、甬江以外的所有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区城市河道的建设与管理,在满足防洪调蓄的前提下,应当结合城市周边环境,注重生态景观建设,综合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 第四条市区城市河道划分为市管、区管河道。市、区两级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做好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由本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区管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规划编制、防汛调度和水资源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城市河道水质监测及定期报告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中具有通航功能的航道的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及河道两岸的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内渔业养殖管理工作。 建设、海事、规划、国土资源、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应符合市区河网水系规划的要求。 与市区城市河道相关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河道保护与管理规划相衔接,有关专业部门在编制专业规划前,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市、区两级管理的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规划、扩初、设计、施工等会审会议。 区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区管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涉河工程项目会审会议。 第九条市区城市河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河道防洪排涝、蓄水调水、通航等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促使河道水质改善、水体畅通。 第十条市区城市河道上修建桥梁、过河管道缆线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防洪要求及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所确定的河宽标准。桥梁和过河管线的标高应当符合防洪和通航的要求。 市区城市河道的河床底标高应当符合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所确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在市区城市河道涉河建设项目实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流经该项目区域范围内河段的整治工程纳入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2017年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表

2017年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表 项目 待遇 备注 计算基数 月份比例 支付渠道 医疗期间 停工留薪 原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经劳鉴委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 医疗费用 实报实销 基金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伙食补助 8元/天 《关于报销交通食宿费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通知》市外就医:交通费据实报销;伙食补助50元/人/天;住宿费100元/人/天 医疗终结 辅助器具

国家标准 基金 经劳鉴委确认,可以安装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等 护理费 完全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停工留薪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 大部分护理 40% 部分护理 30% 一至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本人工资 2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伤残津贴 一级 90%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由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至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8个月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六级 16个月 伤残津贴 (保留工作) 五级 70%

用人单位 保留劳动关系,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放;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其余同一至四级 六级 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个月 基金 六级 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60个月 用人单位 本人提出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六级 48个月 七至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 本人工资

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陕西省工伤赔偿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三、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30元*x人*x住院天数 四、交通食宿费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 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食宿费=x元*x人*x天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 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发[2005]120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01 【实施日期】200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 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5]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精神及国家、省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含非粘土瓦)。粉煤灰掺量30%以上并采用隧道窑焙烧工艺的粉煤灰烧结多孔砖(包括空心砖,下同),视同新型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依照国家、省和本市建筑节能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其它节能技术,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减少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推广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的发展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并作为考核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中。

宁波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

宁波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 作者: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时间:2006-12-06 信息来源: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垂直绿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管理。 各县(市)和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及其他独立的大工矿厂区的居住区绿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必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绿化设计方案审核应以下列法规和规范为依据: (一)《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建城[1993]784号文件);(四)《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建城发[2002]221号文件); (五)《宁波市园林绿化树种规划》(市政公用[2000]101号文件); (六)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绿地设计方案申报时涉及到原有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设计方案中说明原有绿化情况,对有价值的原有绿地应当予以保留、利用。 第八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植物种类配置,应当以乡土树种为主,并坚持多样化原则。 第九条居住区内(包括别墅),凡属居住区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为绿地的,原则上不得进行隔离性设置。 第十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委托有相应绿化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 设计和施工,并实行质监或监理。 第十一条绿化施工应符合下列国家和地方标准: (一)《城市绿化工作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CJJ/82一99);

2020年重庆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重庆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和方式 第一章:赔偿标准 第二章:赔偿项目 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 第四章:其他备注 2020版白皮书

第一章:赔偿标准 2020年重庆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 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二、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

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8-2019年度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2018-2019年度最新浙江省(不包括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数据如下: 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261 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56 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1924兀;(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093 >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 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1 ?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x住院天数 3 ?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X误工时间 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十12月十30日)X误工天数

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 ?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X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X 陪护时间 (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 6 ?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 ?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150元/天)X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 ?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51261元X 20年X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4956元X 20年X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51261元X [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4956元X [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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