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中的参与分配

论执行中的参与分配
论执行中的参与分配

保密级别:内部

学位级别:硕士

论文提交日期:2002年4月

论文答辩日期:2002年6月

论文中文题名:论执行中的参与分配

论文英文题名:On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In the Course Execution

作者及所在单位:高德新辽宁省辽河油田中级法院

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冯彦君吉林大学法学院

分类标识:DF718.3

中、英文主题标识:参与分配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中文文摘:

论文摘要

执行参与分配是执行中经常遇到的非常棘手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甚完善,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损害了执法权威,影响了“公平与效率”的司法主题,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执行参与分配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全文共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参与分配概述”;第二部分“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第三部分“参与分配的实施”;第四部分“参与分配的权利救济”。

第一部分论述参与分配的基本理论问题。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对同一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第三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公平清偿的执行制度。参与分配的特征:主体特定性,被执行人只能是组织和个人,而不能是法人;财产有限性,被执行人资不抵债,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分配

均等性,除享有优先权的以外,其余债权人按债权额的比例分配。参与分配与破产制度有一定联系,一方面,它们都是债务人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时,对债权人均等清偿,实现债权公平的制度,另一方面,更重要的表现为两者的区别。在范围上,参与分配只存在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而破产存在任何一个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在适用对象上,参与分配只适用组织和个人,而破产主要适用法人;在财产分配顺序上,参与分配没有顺序之分,而破产则有严格的顺序;在法律后果上,参与分配对债务人未能偿还的债务不能免责,而破产债务则能够免责。对参与分配的特征和与破产程序区别的论述,有助于总体上认识参与分配。

第二部分论述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程序。有权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可以分为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和享有优先权及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对于代表受损失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和实施行政征收的行政机关以及实施财产处罚的司法和行政机关能否申请参与分配,国内外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作者认为,刑事附带赔偿部分是一种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民事债权,在受损害单位没有申请参与分配时,检察机关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征收的税费具有公益性,行政机关代表社会公众进行征收,即使不赋予其优先权,也应视为社会公众的普通债权,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做了相关规定,我国也应允许行政机关对税费债权申请参与分配;财产处罚具有惩罚性,与债权性质有根本区别,实施处罚的司法和行政机关虽有执行依据但不宜作为债权人申请分配。债权人申请参加分配的时间应规定为在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后、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前提出,而不宜规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在原来只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原申请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基础上,还应赋予债权人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直接申请的权利,从而有助于债权人充分实现申请权。

第三部分论述参与分配的实施程序。首先确定主持分配的法院,避免法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由首先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法院主持分配,但在被执行人负债较多,两个以上法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不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如何确定主持分配法院,需视采取措施的性质和案件进展情况具体决定。其次,界定可分配财产的范围。并非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都可以作为分配对象,而是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下列各项应优先扣除:维持自然人及其所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发展的财产;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共益债务;为参与分配程序的顺利进行及为处理财产而支出的共益费用;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及部分期待债权。再次,核定债权额、制作分配表并实行分配。对已取得执行依据的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利息,没有确定标准的按法律规定进行计算。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权利人申请用金钱折抵履行的,法院应视情况决定。法院根据核定的债权额制作分配表、确定分配日、通知债权人并告之不参加分配的法律后果,以使分配能够正常进行。

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参与分配权利救济的缺陷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我国现行的参与分配权利救济在程序上、实体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就有必要不断加以完善,建立四种异议和异议之诉制度。首先,在申请参与分配方面,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对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的申请提出异议,享有优先权

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对有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提起诉讼。其次,在实体权益方面,被执行人对法律文书或享有担保物权的凭证所载明的义务,主张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事由时,可以提起异议之诉。再次,在法院实施不当或违法执行行为时,当事人或案外人可以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作出裁判;当事人或案外人对裁判不服的,可以上诉。最后,如果债权人认为分配表中债权金额的计算或分配次序的确定损害了其权益,可以对分配表异议,异议未得到其他债权人认可的,可以以不同意其异议的债权人为被告提起异议之诉。通过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英文摘要

Abstract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is a troublesome problem in execution.

There is no perfect regulation in existing laws. The courts’acting variously in different places damages the authority of law execution and affects the justical theme of “Justice and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research and probe into the problem of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combining with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using the legislation experience in foreign countries for reference. This thesis consists of 4 sections. Section 1 is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Section 2 elaborates “the creditors application for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Section 3 discusses “performation of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Section 4 analyses “the right relief to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Section 1 discusses the basic theoretical questions about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means an execution system that in the course of execution, the third party other than the execution applicant who also owns the creditors’right to the same executed person applies to participate the already started execution procedure. The executed rights are paid off judicially among the creditors as the property of the executed person is not sufficient enough to clear off all the creditors’righ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are as follows: main body being specially designated means the executed person can’t be legal person but only the organizations or individual persons. Property being limited means the property of the executed person is not sufficient enough to clear off all the debts. Distribution being made judicially means the property is distributed among the creditors according to the credit proportion except for the person who owns the priority.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has certain relationship with bankruptcy system, On the one hand, they are both the systems of clearing off equally among the creditors and realizing the justice of

credit rights when the debtors are not capable of paying off all the debts. On the other hand, they are different in the following terms. On terms of existent scope,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only exists in the countries with business bankruptcy, while bankruptcy exists in any country with more complete legal systems. In application objects,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is only applicable for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 persons, while bankruptcy mainly for legal persons. In property distribution order,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has no order but bankruptcy has strict order. In legal consequence,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can not be exempt from responsibility but bankruptcy can. The elaboration is useful for a general understanding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and its difference with bankruptcy.

Section 2 elaborates the creditors’application to participate the distribution procedure. The creditors who own the right to apply for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include those who have the basis for execution and those who own the priority as well as the security interests. There are no concrete regulations both in China and abroad whether the procurator organ taking criminal and civil lawsuits on behalf of the creditors and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executing administrative levies as well as the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organs executing property penalty can apply for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There is great dispute in lawful practice. The author thinks that criminal attaching compensation is a kind of civil credit right arising in special condition.

If the creditors haven’t applied for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the procurator organ can apply on behalf of them. The administrative levy tax is a kind of public welfare,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levies

the tax on behalf of public. Even if it is not given the priority, it shall be regarded as public common credit. Most of the countries under continental law have the relative stipulations. It shall be permitted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given the right to apply for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on tax. Property penalty is a kind of punishment and is radically different with credit. The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organs executing penalty shall not apply for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as the creditors even if they have the basis for execution.

Section 3 discusses the court execution of distribution. Firstly, the court in charge of the distribution shall be designated to prevent the dispute of court jurisdiction. Although it is stipulated by Supreme People’s Court that the court which firstly take the measures of sealing up, holding in custody or freezing the property shall be in charge of the distribution. The court in charge of the distribution shall be designated according to measures taken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case. particular conditions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that the executed owes too many debts, two or more courts have sealed up or held in custody respectively the different property of the executed. Secondly the property that can be distributed shall be determined. Not all the property of the executed can be distributed. There is a limitation. The following items shall be deducted in priority. The property used for maintaining the basic living and development of the natural person and the person that needs his bringing up. The debts occurred for the common interests of all the creditors. The expenditure occurred for the smooth progress of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procedure and the settlement of the property and the property whose ownership has been transferred and some expecting credits.

Thirdly ratifying the amount of credit, making the distribution list and carrying out the distribution. To those who have held the execution basis, the interest shall b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 stipulated in legal documents. In case there is no standard, the calculation shall be made according to legal regulations. If the executed hasn’t performed according to the legal documents and the creditors apply to make the execution by converting into money, the court shall make judgment in accordance with particular conditions. The court makes the distribution list according to the ratified amount of credit, determines the date of distribution, notifies the creditors and informs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not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to make sure the distribution can be done smoothly.

Section 4 analyses the defects of right relief for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and put forward a suggestion of perfecting legislation in China. In China, the existent right relief for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has certain defects in both procedure and entity. It is necessary to gradually perfect it and establish 4 sets of systems for objection and the lawsuits to objection.

Firstly, in applying for participating distribution, the debtors and the creditors that have the execution basis can put forward objection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reditors who owns the right of priority and security interests. The creditors who own the right of priority and security interests can make lawsuits to the creditors or debtors who are objected. Secondly, in terms of entity and interests, if the executed put forward the argument powerful enough to eliminate the compulsory execution against the obligations stipulated in the legal documents or the proof of security interests, they can make the lawsuits of objection. Thirdly, the party concerned or beyond the law case may put forward objection to the

improper execution or illegal practice of the court. The execution court shall make judgment. If the party concerned or beyond the law case doesn’t agree to the judgment, they can lodge an appeal to the higher court. Finally, if the creditors consider the calculation to their amount of credit or the order in the distribution list damaged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y can make objection against the distribution list. If the other creditors don’t agree to the objection, they man make objection lawsuits regarding the creditors who don’t agree to their objection as the accused.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erson concerned can be well protected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ight relief system.

内容提要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对同一被执

行人享有债权的第三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各债权人的

全部债权,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对各债权

人公平清偿的执行制度。首先,笔者认为有权申请参与分配的债

权人还应当包括代表受损失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

机关和实施行政征收的行政机关。债权人可以在法院采取查封、

扣押等措施后、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前向原申请执行法院或直接向

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其次,在参与分配实施时,可确

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持分配的法院,要准确界定被执行人可用以

分配的财产范围。再次,我国现行的参与分配权利救济制度存在

一定的缺陷,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借鉴国外的规定,对债权人

的参与分配申请权、被执行人实体权益异议权、阻止法院实施不

当或违法执行行为的请求权等加以保护,从而更好地实现公正执法。

前言

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它不仅要求实体裁决公正,而且要求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作为被执行人的组织或个人,在财产有限、严重资不抵债时,法院如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数个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更好地体现公正与效率,是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非常棘手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对执行参与分配的问题做了初步规定,填补了我国司法解释的空白,而后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又加以完善,但由于参与分配的案情千差万别、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再加之执法者认识上的差异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导致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为此,有必要针对参与分配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对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范围、申请时间、可分配财产和债权额的核定、主持分配法院的确定及相关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通过深入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指导司法实践,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时代主题。

一、参与分配概述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对同一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第三人(简称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公平清偿的执行制度。首先,参与分配是部分实行商人破产主义国家的一种特有民事执行制度。对于不能实行破产的非商人的组织或个人,在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由执行法院按照公平受偿的原则,将被执行的财产在债权人中分配。实行这种制度的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不能偿还全部债务的法人、组织和个人都适用破产法,按顺序和比例分配财产,也就没有必要规定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其次,参与分

配以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为前提,以他债权人的申请为条件。只有进入执行程序,才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理,他债权人才能对被执行人有限的财产提出参加分配的权利要求。只有他债权人主动申请参加分配,法院才能组织实施分配,参与分配程序才得以启动。再次,参与分配必须是金钱债权或可转换为金钱债权的执行。参与分配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将执行所得的款项在各债权人之间均等分配,只有已经进行的和申请参加的都是金钱债权或可转换金钱的债权,才能对债权人实行分配。如关于物的交付请求权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对标的物折价赔偿和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发生费用都是可转换的债权,都可以申请参加分配。

我国对资不抵债的法人实行破产制度,而对无力偿还全部债务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参与分配制度。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中首先对参与分配做了规定,并在1998年《执行规定》中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但由于参与分配的情况千差万别,寥寥九条司法解释过于原则,再加之执法者认识上的差异导致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加以研究探讨,以期逐步完善法律规定,指导司法实践。

(二)参与分配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参与分配中的被执行人只能是其他组织和个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40条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登记证的社会团体;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银行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1]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组织自然能够成为被执行主体,可以对其财产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但在该组织无力偿还全部债务时,如果对该组织的债务应承担责任的开办单位有足够的清偿能力,则他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由开办单位承担责任,而没有必要申请参与分配。这样,虽然法律规定可以对组织申请参与分配,但实践中对组织申请参与分配的数量极其有限,相对较多的是对自然人执行的参与分配。对国内所有自然人,不管其国籍和年龄,都可以成为执行参与分配的主体。对被执行人移居国外,但在国内有财产,或被执行人已经死亡,但有遗产的也可参照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

2.财产有限性。被执行人财产有限、资不抵债、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是实行参与分配的前提。广义的资产应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债权。认定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不仅要看资产的数量,更要看资产的质量。有的组织或个人资产数量可观,足以抵偿债务,但资产质量较差,多数资产无法变现或直接抵偿债务,就不能认为该组织和个人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条对不能偿还的规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被执行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产品、半产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包括债权)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得到清偿的状态就认为“不能清偿”[2]。他债权人只要能够证明被执行人将要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就可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参与分配,而不必等

到不能清偿的状态发生再进行申请。

3.分配均等性。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后,法院如何对执行所得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各国有不同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优先主义。即首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的债权人,用心勤勉地行使债权,可以优先于怠于行使债权的后债权人,采用此种方式的以德国和英国为代表。(2)团体优先主义。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均等受偿,并对该期限以后申请的债权人产生优先权,采用此种方式的以瑞士为代表。(3)均等主义。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债权人不因查封、扣押而取得对标的物的优先受偿权,执行所得款项除优先偿还法定优先权人外,对其余的债权人均等分配。[3]我国《执行规定》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规定的程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分配。”可见,我国对一般债权实行均等分配的原则。

(三)参与分配与破产的联系与区别

参与分配和破产制度有些规定雷同,都是债务人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时,对债权人均等清偿,以实现行使债权时的公平,但更多的表现为两者之间的差别:

1.存在范围不同。参与分配仅存在于实行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用以解决非商人的组织和个人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时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问题,它不适用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而破产制度存在于任何一个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只是表现形式不同,有的是单行的破产法,有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法中。

2.适用对象不同。参与分配只适用其他组织和个人,而不适

用法人;实行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的破产制度都适用于法人,且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的还适用组织和个人。

3.分配顺序不同。参与分配没有规定分配顺序,可以直接对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而破产则规定了严格的分配顺序,即优先支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交纳税金,最后对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

4.法律后果不同。债权人参与分配后,仍可就未偿还的部分要求债务人偿还,即债务人不因财产被分配而免责;债务人破产后,多数国家规定,债务人因此免除对未偿还债务的偿还责任。

二、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

1.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后、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前提出。《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98条规定:“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其理由是:其一、参与分配是针对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而言的,依附于他人已申请的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的审判阶段只是确定权利义务,不可能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公平分配;其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拍卖变卖,或其他执行措施偿还了债务,则使他债权人失去了要求参与分配的机会,再申请参与分配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上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参与分配时间的规定虽有一定道理,但在司法实践有些问题难以解决。一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没有进入执行程序。如当事人达成用保全的财产偿还债务,或被告用他债权人没有掌握的财产偿还

了债务,则权利人不可能再申请执行,法院也没有必要移送执行,案件也就不可能进入执行程序,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因此无法行使。二是他债权人难以随时掌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情况,容易错失申请参与分配的机会。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在六个月内申请执行,其中有一方是公民个人的,可在一年内申请执行,法院对于已经保全的财产,尤其是冻结的银行存款,可在短时间内执行完毕。这就要求他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随时都要注意法院为其保全的债权人是否申请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因被保全的财产及时清偿债务而失掉参与分配的机会。事实上,他债权人随时注意已保全的债权人申请执行情况是很难做到的,也就很容易失掉参与分配的机会。为此,笔者认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应提前至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之时。具体地说,他债权人只要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即使是审理阶段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他债权人也可以向负责审理保全案件的审判组织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该审判组织应登记在卷,维护保全措施的法律效力,如冻结存款将近六个月时办理继续冻结手续,并不得同意双方当事人就已保全的财产协商履行债务。在申请保全的债权人未申请执行的情况下,还可将案件移送执行,使他债权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获得部分清偿。这样,弥补了他债权人无法行使申请参与分配权利的时间空挡,防止保全后未进入执行程序而损害他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申请参与分配终期时间的规定也不尽明确。将“被执行的财产被清偿”理解为开始清偿还是全部清偿完毕,其法律意义明显不同,且按照通常的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被查

封、扣押、冻结、变卖等,但不能被清偿。如果将“被清偿”理解为“开始清偿”,即理解开始向债权人分配财产,则有可能出现分配方案通过严格程序刚刚确定,在尚未向债权人分配时,又有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主持分配的法院不得不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改,这将严重影响执行效率。如果理解为“全部清偿”,则在实施分配方案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新的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正在进行的分配不得不停止,需要重新确定分配方案,前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分配所得会有所差别,也不利于分配的顺利进行。各国法律对申请参与分配终期时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525条规定:“参与应当在为变卖和分配而确定的首次庭审之前实行。”[4]《日本民事执行法》第49条规定:“执行法院考虑制作物件清单为止的程序所需要的期间,以决定分配要求的终期,认为特别必要时,可以延长分配要求的终期,但都必须进行公告。”[5]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终期的规定,既不能象意大利那样规定为首次开庭之前,使他债权人不能充分行使申请参与分配权,也不能象日本规定申请终期并予公告,使大量执行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案件更加复杂化,而应当将有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申请终期规定为分配方案确定之前,通常为分配表正式通过之前,这样,即能保证他债权人有充分的时间行使申请参与分配权,又能保证分配方案的相对稳定性。

2.对逾期申请的处理。他债权人在分配方案确定以后才提出参与分配请求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但可登记备案。如果主持分配的法院又发现其他财产且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对后发现的财产实施另一分配。参加前一次分配的,可请求就未得到

清偿的部分参与后一次分配,未参加前一次分配的,可直接参加后一次的分配。未参加上一次分配的债权人发现其他财产且请求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的,由采取措施的法院主持分配,并不得以他债权人已参加前一次的分配而拒绝参加新的分配。理由是能否参与分配以他债权人的申请为条件,不管因为何种原因,只要他债权人未能申请,则失去了参与分配的机会,但不能因自己未能参加以前的分配,而拒绝参加以前分配的债权人就未得到偿还的部分申请再次参加分配。这样,分配可以多次进行,使每次参加的债权人都能均等受偿。当然,也可以借鉴《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527条的规定,由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或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指出债务人还有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将保全措施扩展至其他财产,由同一法院一并进行分配,因而可以避免其他法院主持分配造成程序上的重复。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申请执行人以外的他债权人申请参加执行程序、参与对有限财产的分配是参与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哪些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是参与分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的他债权人主要有以下两种:

1.有执行依据的他债权人。我国《执行规定》第92 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表,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作为法院的执行依据,包括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公证的债权文书、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6]作为债权人仅指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或财产的权利人。部分法律

文书虽然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但申请执行的一方是否属于债权人,可否申请参与分配尚有争议。

第一,代表受损失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7]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代替受损失的单位行使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后,如果被告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且资不抵债,已被法院采取了保全或执行措施,检察机关能否再申请对被告的财产参与分配,目前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首先应告之受损失的单位作为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受损失单位没有申请的,也可由检察机关代表受损失的单位申请参与分配,使对受损失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也使刑事和民事的规定保持一致性。

第二,实施行政征收的行政机关有权申请参与分配。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手段,主要有国家税收和行政收费。[8]行政机关对于未能按规定交纳税费的公民、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强制征收或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对于在征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相对人的财产已被法院有效控制且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行政机关可否申请参与分配的问题,笔者持肯定态度。理由是税费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其一,它据以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公法而非私法,它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进行强制征收的,相对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它不同与因平等的交易关系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其二,它的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只能是国家,而普

按劳分配及多种分配制度并存

讲了下按劳分配,以及其他的几种分配制度。以及对按劳 分配的理解和一些错误的观点。 一、按劳分配为主体 这一部分主要讲了五层意思: 1、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及其决定因素。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要原理。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必然要求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学们应该重点理解: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由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 2、按劳分配的含义。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在公有制经济中,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以劳动者向社 会提供的劳动(包括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同 学们重点掌握:按劳分配的适用范围——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分配尺度(标准)——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分配内容 ——个人消费品;分配结果——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3、实行按劳分配的必然性。在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既不能实行按需分配(因为生产力水平不高,劳动产品也没有极大丰富),也不能实行平均主义(因为这不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这是由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的。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劳动的性质和特点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同学们注 意: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是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劳动仍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劳动是光荣的,轻视劳动是可耻的。】 4、实行按劳分配的意义。这里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实行按劳分配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它是对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是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的重要条件,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等分配的社会地位。 5、按劳分配所处的地位。按劳分配在所有分配方式中居于主体地位,这是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的。 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以下三个问题: 1、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个体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劳动成果扣除成本和税款后直接归劳动者所有,构成他们的个人收入。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经营者、投资者,不仅要付出劳动、谋划发展,还要承担经营风险。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受国家保护。 2、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要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对此,需要注意的是,

【2018-2019】法院执行分配方案范文-范文word版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法院执行分配方案范文 篇一: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标准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大兴区XX镇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XX 电话:139101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XX市XX道44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电话:139101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1X)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1X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379499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X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1X)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1X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32409 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 法院一份+再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 授权书明确代为申请、领取执行标的、代为和解等基本要求就可以了。给法院一份。 3. 带判决、申请人身份证、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立案庭。 ① 一审法院来执行 ② 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 两年之内申请执行。 5. 期限计算: ①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② 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③ 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 金钱债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非金钱债务,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篇二: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正式范本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韩东洋,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身份证:1111111111111111111111X. 被申请人: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 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着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高杉LEGAL」立场* 一、概述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是个别实现债权的程序,坚持先到先得原则;破产程序是概括实现债权的程序,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原则。两种制度之间需要衔接,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执行程序可经当事人的申请进入到破产程序。 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等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案件是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此时,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就需要执行程序中的制度予以落实与保障,这个制度就是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因此在被执行人为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大家对于此项制度的适用没有争议。但是在被执行人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案件中,是否适用此项制度存在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6条的内容也给上述争议提供了规则基础。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制定过程中,对于参与分配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广泛的争议。最终的方案是限制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的适用,同时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后述)。 还应该交代的是,参与分配这个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参与分配仅指对普通债权,就执行财产所做的分配;广义的参与分配指的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在该制度中,不仅要处理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先权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问题。 《民诉解释》第508条到第512条是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 二、对《民诉解释》第508条的理解 1.条文内容 《民诉解释》第508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条文的具体理解 本条是关于参与分配程序的一般性条款,其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2年意见》)第297条,根据实践需要进行了修改,并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了第2款。 《1992年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本条文主要进行了如下修改:第一,删除了原条文“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的内容。理由在于该规定已经被《执行规定》所修改。根据《执行规定》第90条,就一般债权而言,参与分配的条件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虽然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已经不能申请参与分配。第二,将《执行规定》第93条关于优先债权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利规定吸收进来,作为为本条第2款。理由在

执行分配四方补充协议

四方协议 甲方: XXXXXXXX遵义分行, 住所地:XXXXXXXXXXXXX厦门路 负责人:XXXXXXX,行长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单位员工 乙方: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XX28号楼 法定代表人:余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公司员工 丙方:XXXXXXX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公司员工 丁方: 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广场十层5号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XXXXX 遵义市XXXXXXXXX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在法院执行局117办公室组织甲乙丙丁四家单位对被执行人: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XXXX名下的资产进行调解处置分配。根据法院调解形成以下方案: 一、被执行人XXXXXXX所有的位于XXXXXXX区外环路翠堤丽苑15

幢BXXXXXXXX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225.32平方米,)。2019年3月12日,买受人XXXXXXXX以901100元的最高价竞得,扣除相关费用及其他优先受偿款后,该套住房剩余价款为593776.36元。由XXXXXXXXXXX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所得,同时XXXXXXX银行放弃对被执行人XXXXXXXXX公司所有的位于XXXXXXXXXX外环路XXXXXXXXX幼儿园2-1号1-1号教育用房参与分配。 二、对被执行人XXXXXXXXXX公司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XXXXXXXXXX2-1号1-1号教育用房按4001893.60元流拍价抵偿给XXXXXXXXXX任公司、XXXXXXXXX理有限公司、XXX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占份额分别为33.33%、33.34%、33.33%,该三公司同时放弃对XXXXXXXXXXXXXX单元11-4号房屋的593776.36元主张权利。 三、XXXXXXXXX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所领取的593776.36元,因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对XXXXXXXXXX所有的XXXXXXXXX区外环路翠XXXX15幢B单元11-4号房屋的查封在前,如果法院的最终分配方案款项由XXXX限责任公司所得,XXX限公司遵义分行所领取的59371636元的责任承担,由XXXXX责任公司承担171373.6元,剩余由XXXX限公司XXXXX有限公司各自承担一半。 为了保障甲乙丙丁四家单位的合法权益,在遵守XXXXX区人民法院调解处置分配方案的前提下。甲乙丙丁四家单位达成以下补充协议:如若XXXXXXXXXX责任公司主张参与对被执行人沈忠利所有的遵XXXXXXX丽苑15幢B单元11-4号房屋拍卖所得价款的分配。那么甲乙丙丁四家单位均保证不放弃对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的分配,应当主张按债权比例分配房屋拍卖款。 如若XXXXXXX公司主张参与分配,按债权比例分配后提取所得款项。该提取款项由乙丙丁三家单位共同承担,甲方不承担,在扣除XXXXXX责任公司分配款后,剩余保证金应当按照XXXXXXXXX区人民法

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浅论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作者:刘小勇发布时间: 2005-01-07 16:18:30 【内容摘要】参与分配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对此采取混合主义立法模式。本文对参与分配制度的原则、特征以及目前我国该制度的缺陷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参与分配混合主义多数债权人举证责任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同一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使债权得到公平受偿的制度。其对于保护多数债权人平等受偿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较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有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更加适应现实需要,但其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一、参与分配的原则 各国民事诉讼法基于不同的理念,对参与分配制度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形成了优先主义、平等主义、折衷主义的立法例。 优先主义是指在数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财产为强制执行时,首先对该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的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就同一财产后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受偿。这种立法例以德国和奥地利为代表。法国、日本则采平等主义,认为各债权人于执行程序参与分配时,不论查封措施之先后或是执行申请之先

后,一律以其债权数额按比例受偿。但法国的平等主义只是在动产执行上贯彻得比较彻底。[1] 折衷主义,亦称团体主义。认为他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分配者,得依债权额比例,平均受偿,并对该期限以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有优先权。瑞士和我国台湾均采此原则。 不同原则反映了不同国家的立法观和公平观。平等主义从债务人的财产是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的观念出发,强调对全体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平等保护;优先主义则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申请执行权,注重对债权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而我国民事诉讼法采何种主义呢?笔者认为,依《执行规定》第88至89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应当是混合主义。原因在于:第一,《执行规定》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采优先主义。第二,《执行规定》第8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财产如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则以破产程序进行,不进行执行分配。第三,《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当被执行人不是企业法人,且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某一个法院强制执行时,其他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才可声请参与分配,即采平等主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交错混杂了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的内容,实为混合主义。 二、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特征 我国现行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一)必须有多数债权人存在。参与分配解决的是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问题。当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时,会产生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只有单一债权人时显然不存在这一问题。这

参与财产分配申请书范文.doc

参与财产分配申请书范文 申请书的使用范围相当广,种类也很多。按作者分类,可分为个人申请书和单位、集体公务申请书。那么参与财产分配申请书怎么写呢?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参与财产分配申请书,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参与财产分配申请书篇一 ××人民法院: ×××(破产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 管理人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尚欠该破产企业款(写明款项性质)××元,且该债权已由××人民法院以(××)××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破产管理人经调查,并与债务人×××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家,债权总额达××元,而该债务人现在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分配,以维护该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参与财产分配申请书篇二 惠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xxx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XX)惠东法民一初字第20号,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有其他财产被贵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等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黄妙华的财产分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参与财产分配申请书篇三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列......号,经贵院审理,判决:被告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XX借款人民币20xx00元及借款利息【已计利息为人民币720xx元,自20xx年2月1日(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被告XX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一)基本经济制度 1.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及其决定因素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决定因素: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同时,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且发展不平衡,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2.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构成 地位: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居于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 公有制经济包括:①国有经济;②集体经济;③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①国有经济 含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有制经济。 地位: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经济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设备,积聚着我国最先进的生产力,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担负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的重要任务。 作用: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确保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具有关键性作用。 ②集体经济 含义: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地位: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共同富裕的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财富和国家税收。 5.非公有制经济 形式: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 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作用: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活跃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和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家对其政策: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执……号 债权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债权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债权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债权人的申请审查完毕,并作出参与分配方案。 本院现已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为……(或已变价的款项数额为……元),并于××××年××月××日,召开债权人听证会,听取了债权人对财产分配的意见。债权人意见如下: 债权人×××认为,……(写明意见)。 债权人×××认为,……(写明意见)。 上述债权人已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被执行人所有债务的类型及数额)。

本院认为,……(写明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受偿比例、数额及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 ……(分项写明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及数额)。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情况下,进行财产分配时用。

参与分配申请书

参与分配申请书 标签 版本 简单 内容 参与分配申请 要点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方案的申请书。 参与分配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参与分配被申请人被参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财产。 申请理由: 原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行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 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于________ 年出具________ 号民事调解 书。 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 支行已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已受理。 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出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民事裁定书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年, ------------------- 法院出具 -----------------------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为___________________ 号民事调解书的权利人。因此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债 权人。

申请人的上述债权至今未实现,而被申请人因其他案件有房地产等财产 被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九^一条、九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申请人被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财产。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我国的分配制度练习题

我国的分配制度 一、单选题 1.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方式,决定了剩余价值由资本家占有的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社会主义企业实行有利于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制度。这表明() A. 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 B. 按劳分配是最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 C. 分配制度取决于财富增加状况 D. 不同国家实行不同的分配制度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方式经历了从单一的按劳分配到按劳分配为主、其它分配方式为辅,再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演变过程。这一演变过程() ①同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相适应 ②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逐步削弱相协调 ③由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 ④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变化所决定 A. ①② B. ③④ C. ①④ D. ②④ 3.小李是某国有大型制造业的技术工程师,2016年所得年薪20万,年终奖金10万。小李业余时间通过发明创造授权单位使用获得技术专利50万。同时小李平时注重投资理财,一年下来购买股票获利3万,银行利息获利5500元。2016年小李按劳分配的收入、劳动收入分别是() A. 200000元 835500元 B. 200000元 300000元 C. 300000元 800000元 D. 300000元 535500元 4.在我国现阶段,下列收入中不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是() A. 科技工作者提供新技术而获得的收入 B. 公民在股票交易中的收入 C. 企业承包经营者的年薪 D. 国有企业职工的奖金和津贴 5.对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理解正确的是 ( ) ①这是由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②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 ③它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社会地位 ④它不是我国现有分配方式的全部,但在其中居主体地位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6.国家发改委印发的《2017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提出要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上述政策的实施() ①是分配中注重社会公平的重要表现 ②有利于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③能够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力与活力 ④表明了按劳分配在分配方式中占主体 A. ①③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 7.“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一原则的提出() ①是对以往分配制度改革认识的深化 ②承认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都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 ③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进一步完善 ④目的是“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A. ①② B. ①②③ C. ②③ D. ①②④ 8.“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当得到保护。”下列各项中属于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着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高杉LEGAL」立场* 一、概述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是个别实现债权的程序,坚持先到先得原则;破产程序是概括实现债权的程序,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原则。两种制度之间需要衔接,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执行程序可经当事人的申请进入到破产程序。 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等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案件是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此时,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就需要执行程序中的制度予以落实与保障,这个制度就是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因此在被执行人为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大家对于此项制度的适用没有争议。但是在被执行人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案件中,是否适用此项制度存在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6条的内容也给上述争议提供了规则基础。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制定过程中,对于参与分配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广泛的争议。最终的方案是限制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的适用,同时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后述)。 还应该交代的是,参与分配这个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参与分配仅指对普通债权,就执行财产所做的分配;广义的参与分配指的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在该制度中,不仅要处理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先权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问题。 《民诉解释》第508条到第512条是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 二、对《民诉解释》第508条的理解 1.条文内容 《民诉解释》第508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条文的具体理解 本条是关于参与分配程序的一般性条款,其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2年意见》)第297条,根据实践需要进行了修改,并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了第2款。

参与分配申请书模板

参与分配申请书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XX号XXX室。 负责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XX 市XX区XX路X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事项 1、申请参与分配被XXX人民法院采取了拍卖措施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XX市XX县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201X)XXX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 2、参与分配金额为:票据款XXX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XXXX纠纷一案,经XX市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1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X)XX执XXX号。 目前,经过与相关法官及助理联系并核实得知,被申请人的上述房屋已被另案申请人(候XX)[案号为:(201X)XX民X初字第XXXX 号],向X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查封(首封),并将依法进行

拍卖,该执行案件案号为:(201X)XX执XXXX号。故为保障本案申请人的债权和合法权益得以有效实现,现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1、92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望贵院积极与相关执行法官沟通,及时办理参与分配事宜。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相关案件信息: 1、现正在处置涉案房屋的案件:(201X)XX执XXX号,执行法官:XXX,联系电话:8888888。 申请人: 年月日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一)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一) 论文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申请资格 论文摘要]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破产主体有限性及其功能发挥上的缺陷,但由于其与破产制度在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试对目前学术界关于参与分配的方案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 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请求平均受偿,以实行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根据各国的立法例进行分析,设置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配合现行破产制度,弥补破产制度功能发挥上的空白与不足。例如,在英美国家,参与分配的优先原则是与一般破产原则相配合;而在法国、意大利。参与分配的平等原则是与商人破产原则相配合。我国的破产制度实行的是商人破产原则,那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能否使参与分配制度发挥弥补破产原则的功能,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资不抵债情况的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各债权人就无法利用破产程序来获得公平清偿。当某一债权人为满足其金钱债权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强制执行时,如果不允许其他债权人就其执行所得申请参与分配,那么各债权人中就只有执行债权人获得清偿,而债务人迟延乃至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和损失,势必将由其他债权人全部承担,这对其他债权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正是为了在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立了参与分配制度。 二、构建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准 在我国现阶段,参与分配制度还存在很多弊端,在程序构建上并没有妥善地解决上述各种价值冲突,这就使得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阻碍。参与分配制度虽然只是执行制度体系中的一个小制度,但它却体现了诸多的价值理念的冲突,在我们建构程序时必须予以重视。例如,参与分配中,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未起诉但债权到期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冲突。又如,各债权人利益平均化和优先保障积极行使权益的债权人的冲突;再如,执行效率和对各债权人周全保护的冲突。在这多种冲突中我们必须找出一个平衡的度,从而使各种利益达到相对均衡的稳定状态,这也正是笔者在考虑如何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时的理论起点和价值基准。三、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申请参与分配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债权人要想申请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他就必须知道针对该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同时还必须知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但是,在现有的参与分配制度中,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怎么才能知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又怎么才能知道针对该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呢?具体而言,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都没有通知其他债权人的义务,再加上其他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债权人是很难得知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已被提起执行程序的。所以,参与分配制度在这一方面对符合申请参与分配条件但未能申请参与到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虽然这些债权人可望日后实现其债权,但由于本来就“资不抵债”的债务人经过强制执行后其责任财产进一步减少,其偿债能力会进一步削弱,这些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可能性也就更加渺茫。这样,就不利于对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公平的保护,这也与设置参与分配的初衷相矛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416985175.html,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作者:张曦 来源:《丝路视野》2017年第36期 【摘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的是参与分配制度。通过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时间;二是债权性质;三是执行依据;四是债务人限定。 【关键词】参与分配制度;制度意义;适用条件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后,其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处置完毕前,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由法院将执行所得的金钱对各债权人平均清偿的一种执行制度。 二、参与分配制度的意义 制定参与分配制度设立首要目的在于使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使各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以节省执行时间和执行费用。其次便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平等。民事执行中,由于普通债权的平等性,多个债权人可依各自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向债务人平等地主张权利。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付所有债权时,若缺乏统一规制,各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向法院主张债权的执行,可能导致债权实现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则可以合理的安排各债权的执行顺序与债权执行分配程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三、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分析 我国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90条中体现,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 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通过对该条文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参与分配的申请时间限定

2019届高考政治专项复习个人收入的分配分配制度生产决定分配1

生产决定分配(1) 1.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 ) A.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B.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C.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D.市场为基础,加强宏观调控 2.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主要是由社会主义( )决定的。A.产品结构 B.产业结构 C.所有制结构 D.消费结构 3.为促进我国收入分配公平提供重要制度保证的是() A.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B.正确处理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的效率与公平关系 C.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在个人收入分配过程的基础性作用 D.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 2011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坚持上述分配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 ) A.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B.我国当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特点 C.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实现共同富裕 D.这一制度有利于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5.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原因有很多,但其根本原因是() A.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B.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特点 C.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D.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 6.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原因是( ) ①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②同步富裕的共同目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0年3月)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统一办案尺度,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及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1. 参与分配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按比例予以受偿的法律制度。 2. 为促进执行公正、效率与效果的平衡,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债权平等原则。参与分配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以及普通债权的法定清偿顺序予以分配。相同性质以及相同顺序的债权,原则上应当按比例予以分配,确保各债权人依法获得公平受偿。 (2)利益平衡原则。参与分配程序中除坚持债权平等原则外,还应注意平衡某些特定或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对执行财产查找、控制以及获得中贡献较大的债权人应当适当提高分配比例。同时,要合理兼顾劳动债权人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的合理利益关切,以体现分配程序的实质公正。 (3)分配效率原则。执行程序的价值功能在于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效率性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对执行财产予以分配,必须考虑参与分配程序概括性执行的特殊性,不仅涉及制作并向各债权人送达分配方案,而且涉及分配方案异议及其后续的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要切实防止分配方案反复变动带来的分配迁延以及低

执行参与分配的相关规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5〕5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 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 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 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 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二十三、附则 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 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3.doc

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3) 笔者以为,从执行规定有关的内容上看,是采取了优先原则与同等原则并用的执行分配原则。但是,该规定只对按债权额比例受偿的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于按采取执行措施先后的顺序受偿的优先原则,该规定在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等方面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此争议也很大。 三、我国参与分配程序的缺陷及完善 参与分配是各国执行法中普通存在的一项制度。在目的上,国外规定分配的首要目的在于使各债权能够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以节省执行时间和执行用度,其次是使各债权人公平分担债务人退延或不能清偿的风险和损失,与其相反,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重要功能是利用个别执行程序来解决企业法人以外的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的题目,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及《执行规定》中确立的参与分配制度,不过是为解决执行实践中的困难而采取的权宜之计。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设立比各国晚,在和实践中有很多不足之处,因此,必须

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规范和完善这一制度。而建立有效的参与分配制度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我们应当立足于长远的目标,使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得到解决。 1.分配时间缺陷及完善 关于我国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98条第2款规定的是:“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条件出。”而《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的是,被执行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至其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可以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两个司法解释在参与分配申请提出时间的始期与终期不一致。 关于申请时间的始期,《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是执行程序开始后。虽说他债权人参加到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是参与分配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参与分配的目的是就执行所得的财产进行公平分配,同等地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若申请执行人刚一申请执行,启动执行程序,就答应他债权人参与分配,一来法院还没有执行到财产,进行分配根本就无从谈起,二来这样会培养他债权人的懒惰心理,使其怠于履行查找、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等义务,这样对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在程序上是不公平的。而《执行规定》的申请时间始期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是比较公道的。 关于参与分配时间的终期,《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执行规定》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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