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实务税务技巧:企业存货出租的流转税处理问题分析(三)

贺州实务税务技巧:企业存货出租的流转税处理问题分析(三)
贺州实务税务技巧:企业存货出租的流转税处理问题分析(三)

贺州实务税务技巧:企业存货出租的流转税处理问题分析

(三)

2、转出进项税无法合理的计算

出租帆船船身取得出租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与企业该月取得的主营收入承担的总的进项税,不存在共同耗用原材料无法划分的问题(只与该批20余艘出租帆船存在共同耗用原材料进项税额无法划分问题),显然不符合细则二十六条计算公式所要求的适用条件(相关性),进项税额转出公式所取分子、分母无相关性联系,计算转出的结果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合理的。

第六种观点

一、处理方式:

出租环节不作增值税视同销售。出租收入缴纳营业税,对应增值税亦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正式销售时按照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二、处理依据(理由):

“出租环节不作增值税视同销售”,理由同观点五之理由。

“出租收入缴纳营业税”,理由同其他观点中的理由。

“对应增值税亦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根据“观点五”相关部分的分析,出租收入对应进项税额转出不符合细则二十六条计算公式暗含的相关性适用条件,无法合理的准确的计算转出数额,故不作转出。

三、简要分析:

出租收入缴纳营业税,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现行营业税条例架构下,谁也无权作变通处理。存货临时性出租,所有权不转移,只让渡有限使用权,不视为脱离增值税链条,不视同销售,不作进项税转出,只将出租收入按照营业税条例缴纳营业税,出租期满收回再出售时缴纳增值税,不视为破坏了增值税链条完整性。

该观点看似合理,但却不合法。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视而不见,主管国税机关无论是管理还是稽查都不会袖手旁观的。

第七种观点

一、处理方式:

出租环节仅就出租收入缴纳增值税,船身部分不视同销售。正式实现销售时,再按照公允价值计征增值税。

二、处理依据(理由):

从经济学方面来说,生产货物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定,则货物的总价值也是一定的,无论其价值表现形式如何变化。

税款征收采用的是法定原则,根据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可能会涉及不同的税种,尽管税制在设计时会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但现实的经济生活是日新月异的,成文法存在滞后性是公认的难以解决的世界难题。

其实,对于案例中完工的帆船产品来说,其价值是一个定量,只是在出租收入、销售收入、其他收入(价外费用)等几个内在项目范围内此消彼长罢了。出租收入视同货物部分价值的转化对价缴纳增值税,正式销售时再按照公允价值计征增值税,对帆船总价值的流转税处理是能够在增值税上得到完整体现的。

三、简要分析:

1、理论基础

这是一个大胆的设想,突破了现行增值税体制的框架。其理论基础就是,出租收入也是货物部分价值的转化形式,出租对象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无论那种转化形式均应视为增值税征税范围而计征增值税。

尽管《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但这种做法在增值税上已有类似的体现。比如,包装物出租收入是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再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转移货物所有权的融资租赁也是征收增值税的。但,这毕竟是特例,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2、法律依据

(1)存货出租收入普遍征收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找不到相应政策支持。

(2)存货出租收入普遍征收增值税,与现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冲突。实务中,会遭到地税征收机关的强烈反对,存在与地税机关协调的难点问题,难以付诸行动。

以上,我们从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对企业存货出租存在的现实的或可能的7种处理方式进行了考量。无论那种处理方式,在现行流转税框架下或多或少都存在无法消弭的弊端。企业存货(可扩大到整个动产。下同,但不含包装物)出租行为的流转税处理问题,存在先天不足性和现实复杂性,不能一概而论。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界限划分不清,存在交集造成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夹缝中的死结,在现行流转税制下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妥善解决。

一个看似简单的关于存货出租的小问题,实务中竟可能延伸出多种处理方式,而不能做到“一统天下”,可见现行流转税制,的确存在不严谨的地方,而这与税法的刚性原则是格格不入的,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流转税改革势在必行。

我们相信,存货出租问题一定会成为增值税扩围暨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除旧布新,完善税制,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增值税“法”,是即将开始的税改目标之一,也是广大财税工作者和纳税人的企盼。山东—无极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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