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娟案

李慧娟案
李慧娟案

河南种子案——李慧娟事件再调查

一年前,因在判决书中“自然无效”的表述,被地方人大定性为涉嫌“违法审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轻的女法官李慧娟面临被撤职的命运。

五一黄金周后的第一天,李慧娟如常回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李慧娟事件似乎轻轻划上了一个句号。然而事件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一个法官的命运问题,更折射出建设法治中国的许多新老问题。法官面对法律冲突的抉择时怎么办,人民法院是否应享有有限司法审查权?

李慧娟事件再调查

第一次听说李慧娟是在去年11月,当时清华大学法学院邀请记者参加一场关于“法院与司法审查”的研讨会,此成为记者关注此起也被称为“河南种子案”的开始,然后就陆陆续续知道,李慧娟事件成为了各大媒体的焦点,并成为“2003年末最热点法治事件”。第一次正式与李慧娟接触,已是在今年5月8日。今年1月初,因为身体原因,李慧娟休假回到北京。4月初,洛阳中院打来电话催促她尽快回来上班。所以五一黄金周刚过,她就乘坐火车回洛阳。返豫前,记者与李慧娟约定了采访的时间。

李慧娟,女,刑法学硕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就是外表文静柔弱的她,在去年5月27号对一宗代繁种子纠纷的案件进行审理的判决书说――“《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此判决一出,开始在河南、继而在全国引发轩然大波。

惹“祸”的判决

事情的起因是一宗代繁种子纠纷的“小”官司,李慧娟是此案的审判长。一份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冲突而“自然无效”的判决,为这位年轻的女法官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结果。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被告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面对摆在眼前的法律抵触问题,承办该案的女法官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在判决书中做了“《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

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这样的表述“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严重违法行为。”

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只是尚未履行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法定程序。

“李慧娟事件”由此拉开序幕。

而由于事件在舆论和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的关注下逐渐发生戏剧性的转折和趋向明朗化,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法定程序就一直没有进行。李慧娟也一直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任何书面处理意见。4月初,院里电告她如果身体允许,希望她尽快回来上班。置身繁华的北京街头,呼吸雨后清新的空气,渐渐恢复了往日的平静,李慧娟感慨良多,心里甚至漾起不真实的感觉,事情真的就这样过去了吗?

法官面对法律冲突的抉择

回首往事,李慧娟告诉记者,她自始至终在尽自己作为一个人民法官的责任。但是分析事件的原委,我们不难理解当时的她面对法律冲突的慎重与判决后面临的尴尬境地。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种子管理的隋司长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种子法》出台的精神就是市场化,现在种子没有政府指导价,都由市场定价。各地有关和《种子法》冲突的规章的条款都应修改、废止。”在这一点上,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无疑存在。

在我国,由法院直接宣告地方性法规某些条款无效并不多见。但近年来,由于下位法即地方条例、规定与上位法即国家法律发生抵触较多,法官该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却逐渐增加。法院有权拒绝适用地方性法规吗?法官有权宣布地方性法规条款无效吗?面对地方条例与国家法律有抵触的时候,法官该怎么办?“河南种子案”,一桩普通的合同纠纷演变为一场法律“地震”就缘于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曾经不止一次的法律冲突摆在众多的法官面前,但他们中大多数不得不选择小心翼翼地绕道而行。在此案中,李法官没有停止审理,她无意中直面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法律冲突问题,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法官的做法。

李慧娟法官惹“祸”,却带来了一场关于司法实践的务实的大讨论。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等高校及研究机构的知名学者、专家,以及长期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法官们,纷纷予以极大的关注。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教授认为,李慧娟事件是我们促进统一法治秩序和统一市场秩序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之一。入世前中央已经在对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法规进行了清理,而且从2000年至去年的清理力度更大,很有成效。但

问题依然很多,具体表现在: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是一种缺少统一市场秩序的市场经济,没有一个在一个主权国家中应有的以宪法法律尊严为基础的市场经济。

记者最新获悉,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3月30日《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上是这样说的,《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这个批复所传达的信息,无疑是比较明确的。

李慧娟事件似乎就这样轻轻划上了一个句号。

一个法官的命运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也许算不得什么,但却颇具意味。

链接:

人民法院应享有有限司法审查权

2003年11月19日,肖太福、涂红兵、陈占军、朱嘉宁四位律师依据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建议书”。建议有两条:一是依法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二是尽快审查和清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法规,责令制定机关废止或修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为法律冲突提供了解决的途径和机制,即允许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组织在认为法规和宪法、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处理。但《立法法》实施至今,公民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出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违法的申请并不常见。

一直参与并关注事件发展的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副主任、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肖太福律师有自己的思考,他认为,在目前我国宪法框架和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是毫无疑问的,但人民法院有无合法性审查权却是值得深思的。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三种方式:其一,中止审理,逐级上报,等候裁决。其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开下位法。其三就是行使“有限司法审查权”,审查下位法的效力,适用上位法。即在判决中明确审查下位法,指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并根据宪法的精神和立法法的依据宣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无效。这种方式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同等对待,通过解释法理和法律,明确告诉当事人判决的理由,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对于“有限司法审查权”,肖太福是这么定义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法院应当享

有的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权力。由于合宪性审查权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赋予给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因而,各级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只有合法性审查权,即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是否符合法律的审查权力。这种只有法规合法性审查权的司法审查权就是有限司法审查权。“与完整的司法审查权相比,有限司法审查权有以下特点:

1、没有合宪性审查权,只有合法性审查权;

2、限于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各种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没有对法律和宪法进行评判的权力;

3、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各种规章的合法性所作的审查和评判,效力只限于具体个案,对其他法院和案件没有必然的效力;

4、限于对与法律相抵触条款的效力作出评判,对整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规章的效力不做评判;

5、所作评判不是最终的,当事人和制定机关有异议,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请对争议中的法律条款做出最终裁决。”

郑州市交通状况调查报告

郑州市区道路交通状况调查问卷的结项报告 引言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中机动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越来越多的人更加趋近于使用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在各个城市的道路上,到处都有机动车的身影,它们驰骋的姿态为我国城市化增光添彩。人们在享受舒适出游的同时,潜移默化之中也加剧了城市的交通运输压力。每天早晨七点至八点,以及傍晚四点三十分至六点这两个时段,无论是在城市中的哪一个路口,都难免会有或大或小的堵车现象,即使有交警在道路中央指挥,庞大的车流量还是使道路造成了瘫痪,甚至经常引发一些或大或小的交通事故。在郑州,类似的事件经常发生。在这飞速发展的时代里,我们应该更加了解和关心我们赖以生存的交通环境。 一.郑州市目前的交通状况概述 近年来,随着郑州市社会经济建设的强劲发展,机动车辆增长呈现迅猛之势,尽管政府投入巨资新修和拓宽改造了大量道路,但是,目前在市区局部区域和部分道路仍出现交通拥堵现象,“行车难”问题严重。目前,郑州市共有658个路口,其中信号控制路口400处,智能信号控制路口130个,监控路口路段为62处。市区双向6车道以上道路34条,双向4车道道路38条。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市区多为双向两车道的道路,承载流量能力较弱。三环以内,贯通道路可以概括为5横3纵,东西横向贯通道路5条,其中全程贯通的道路2条:农业路和航海路,间接贯通的道路3条:金水路、中原路、陇海路;南北纵向贯通道路3条,没有一条全程贯通,间接贯通的道路3条:花园路—紫荆山路、嵩山路、桐柏路。截止 2012 年底,全市共有公交车线路为257条。2012年新开公交线路26条,更新、增加公交车辆1 100辆,年末实有公交车5548辆,比上年增长5.3%;城市公交客运量达9.8亿人次,增长7.5%。笔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郑州市频繁出现交通拥堵现象的路段有:金水路全线,西环(长江路至中原路),紫荆山路(金水路至商城路),文化路(文劳路至国基路),南三环

农村交通状况调查报告

农村交通状况调查报告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经济发展,交通先行。加快农村交通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目前,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最大的因素莫过于农村公路。在农村经济社会活动和农民生产生活中,公路交通是农村不可或缺的公共基础设施,是农村繁荣、农业进步和农民发展最基本的公共产品,是新农村建设中公共福利设施、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支撑,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纽带,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前提。正是由于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具有广泛的外部效应,“要致富,先修路”已是新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总结,所以,当前农村公路交通情况的改善是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和突破口。 一、农村交通运输在近几年取得的发展。 市政府连续四年把建设农村公路作为为百姓办实 事的十件实事之一。各县市区紧扣目标任务,打好农 村公路建设攻坚战。浠水县2009年计划建设完成524 公里通村公路。至当年七月,已完成路基392公里, 硬化路面289公里;蕲春县已计划修建561公里通村 公路,届时将新增62个行政村通水泥路。武穴市梅川 镇政府精心编制发展规划、积极谋划产业发展,投入 资金500多万元,对道路交通、生态绿化、土地利用、 安全饮水、产业发展、农业水利等10个方面内容进行 了全面详细规划。实施了以植树造林为主要内容的“绿色梅川”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工作,探索出了一条以梅川城区为龙头,以柳界线、武梅线、梅马线、梅横线、四条交通主干道为骨架,以公路沿线31个村和部分中心村为主阵地的“点、线、面”相结合的试点工作之路,城乡建设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红安县积极开展农村公路攻坚战,对19个不通公路的边远山区贫困村,实行政府扶持、部门包保责任制,力争实现全县“村村通”。英山县重新组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强化监督措施,落实政府监督职能,加强通村工程质量监管。近几年来,英山县积极抢抓全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机遇,通过试点示范、片带开发,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全县80%以上的农户新建或改建了楼房,70%以上的农户用上了自来水,99%的村实现了通村公路硬化。其他县市也都围绕通村路建设任务“结零”目标,加大落实力度,加快推进建设。农村公路质量监管进一步加强,市交通局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的文件,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养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和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质监站加强质量巡检,坚持一月一通报,建设质量逐步提升。 2、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的交通工具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曾经活跃在街头巷尾的自行车被大量的摩托车和少数面包车代替。据了解每村85%以上的家庭都配备了摩托车,出门较方便。 二、农村交通仍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虽然农村交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其主要表现在: 1、交通事故频发。2009年5月28日16时50分,麻城市龟山乡九里冲地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载有21名幼儿的面包车被随后一辆满载灰砂砖的农用车追尾撞翻至右侧山崖5米多深的水沟,农用车一同坠下水沟将面包车压住,酿成惨祸。事故造成l名幼儿当场

案例:国家权力运行

第一部分国家权力运行 知识要点: 1、法的渊源与效力等级 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运行 3、法院的宪法地位 案例1: 洛阳种子案 2001年,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繁育杂交玉米种子20万斤,约定收购价以当地玉米市场价的2.2至2.5倍计算。后来,伊川县种子公司未能如期交种子,2002年底被汝阳县种子公司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2003年初,洛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数额上各执一词。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的立法精神,以“市场价”计算,请求判决赔偿损失70万元;而被告主张适用《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即按照“政府指导价”计算,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对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同理解使两者的赔偿数额相差了几十万元。2003年5月27日,洛阳中院依据上位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万余元。 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审判长李慧娟,其在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论述:“《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正是这样一段表述,引起了后来的风波。

在这个案件宣告判决后的7月份,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该种子案经营价格问题发出一份请示。10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文明确答复表示,《河南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有抵触,继续适用。同时,该答复重点指出:“(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该答复还责成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问题就此闹大了,同年的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报告》,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的严重违法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从这一要求中,可以看到人大很生气。 在多方压力下,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书面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法官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法官的审判长职务,并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资格。 在该决定履行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定程序前,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很多法学专家、学者、律师都参与到这个案件的讨论中,最终导致李慧娟事件最后出现戏剧性的转变,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定程序一直没有进行,李慧娟也一直没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我国宪法应规定的公民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公民的平等权。 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009年6月,何维青中专毕业,根据招聘广告,他参加了杭州华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车工岗位招聘考试,成功地通过了笔试、面试、复试。随后,招聘单位叫他去公司定点医院做一次体检。几天后招聘单位通过体检结果知道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于是拒绝录用。随后的几次应聘中,何维青都通过了考试,但最后都因为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没被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了他找工作的最大障碍,何维青非常苦恼,他希望自己能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 这一案例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展开: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7、文化教育权8、特定主体权利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得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样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1、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

济南市交通状况调查报告(社会实践调查)

济南市交通状况调查实践报告 课程名称社会实践 教师名称胡燕 姓名王保成 学号 20111000341 专业地质工程(岩土钻掘方向) 所在院系工程学院 班级 051113 日期 2013年8月

济南市交通状况 调查实践报告 工程学院 051113班王保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越来越多的人更加趋近于使用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在各个城市的道路上,到处都有机动车的身影,它们驰骋的姿态为我国城市化增光添彩。人们在享受舒适出游的同时,潜移默化之中也加剧了城市的交通运输压力。在早晨七点至八点,以及傍晚四点三十分至六点这两个时段,无论是在城市中的哪一个路口,都难免会有或大或小的堵车现象,即使有交警在道路中央指挥,庞大的车流量还是令道路造成了瘫痪。在济南,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在这飞速发展的时代里,人们应该更加了解和关心我们赖以生存的交通环境。 一、调查概述:为了更加了解济南的交通现状,对济南的交通现状进行彻底地分析,我以个人微薄之力对于济南的交通状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查。这次调查主要是有针对地调查各大道路及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调查地点包括经十路与历山路交叉路口、历山路、泉城路、济洛路、北园路。调查方式为普查,即在计时开始后,通过划“正”字的方式记下通过该调查地点的车辆数目,并明确划分出车辆的类型,计时结束后统计出车辆数目。调查结束后,将所有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系统地整理与统计,对于数据进行详细地分析,最终得出结论。 希望能够通过这次的活动,使我更加深入地了解社会,做好“大学前教育”的相关工作。 二、社会实践活动安排: 1.活动时间:2013年8月5日-2013年8月9日。 2. 活动地点:经十路与历山路交叉路口、历山路、泉城路、济洛路、北园路。 3.活动地点概况 经十路与历山路交叉路口 经十路,东起山东省团校与济王公路相接处,西经历山路、穿津浦铁路至段店桥,长9346米,中段(历山路至纬十二路)系市区内环路南段。 1941年新辟广场东沟至营市街路基,宽16米。1949年后,经多次向东延伸、加宽和铺装路面,并把营市街至段店桥路段并入形成该路。1972年起展宽段店桥至纬十二路路段,1973年展宽纬十二路至胜利大街路段,1977~1978年展宽胜利大街至历山路路段,1984年展宽历山路至省团校路段。段店桥至营市街路幅宽35米,其中车行道23~30米,两侧人行道各2.5~6米(铺装3米);营市街至济王公路路幅宽50米,其中快车道15米,两侧绿隔带各2米,慢车道各7.5米,人行道各8米(铺装2~3米)。历山路口以东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人行道为2∶8灰土基础15厘米,水泥砂浆3厘米,上铺水泥花砖。历山路口至营市街路面快车道为沥青混凝土路;人行道铺水泥花砖。营市街至段店桥(除立交道外)路面是沥青混凝

启蒙的界限_兼及霍克海默_阿多尔诺_启蒙辩证法_李慧娟

作者简介:李慧娟,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师,博士,研究方向:哲学基础理论、西方马克思主义。 ① 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启蒙辩证法———哲学断片》,渠敬东、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页。 ② 参见安东尼·J .卡斯卡迪:《启蒙的结果》,严忠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4页。 启蒙的界限 ———兼及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启蒙辩证法》 李慧娟 (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作为近现代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启蒙规定了其视阈和话语。霍克海默、阿多尔诺的《启蒙辩证法》捕捉到了启蒙本身发展的逻辑,从启蒙和神话、科学知识、极权主义、文化工业的关系入手,阐述了启蒙如何走向了自己的反面,这一自反的逻辑与启蒙理性向工具理性的转变密切相关。只有从启蒙本身所蕴涵的内容出发,永葆理性的批判精神,才能突破启蒙的界限,真正实现启蒙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启蒙;理性;界限 中图分类号:B 5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0)09-0049-03 自进入近代以来,哲学的发展就和“启蒙”密切相关。启蒙开启了近现代哲学的视阈,规定了相应的哲学话语以及现代社会的进程。但是,进入到“晚期资本主义”的社会历史打破了人类永恒进步的梦想,启蒙不再只是自由、平等、博爱的表征,它同时也产生了很多负面的甚至相反的东西,给人类带来了诸多的苦难,对启蒙的反思成为20世纪以来哲学探讨的一个重要话题。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重要代表著作,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原著译为阿道尔诺)的《启蒙辩证法》捕捉到了启蒙本身发展的逻辑,通过把启蒙概念泛化,从对于整个人类文化特别是近现代文明的反思入手,深刻剖析和揭示了启蒙怎样由于自身的发展而走向了自己的反面。 1 “启蒙”这一概念,与作为历史事件的启蒙运动密不可分,作为一个历史事件,它具有作为历史事实的不可逆转性,但是,启蒙精神本身又获得了同历史事件不同的发展逻辑和模 式。在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中,在法国大革命的践行中,启蒙完成了自己从理论到现实的转变,造就了本身的现代形式,同时启蒙也规定了现代社会的品格、方向和内容。启蒙对于自由、平等、博爱等的追求无可否认,但其和理性的最直接和最大程度的契合,是启蒙在近代最为突出的表现。“启蒙的纲领是要唤醒世界,祛除神话,并用知识替代幻想”①。近代启蒙的事实也证明启蒙实现了这样的目标。但问题是,在这些诉求得到满足之后,启蒙本身发生了翻转,这是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论证的重点。他们通过将启蒙过程描述为不完整的,对启蒙运动的进步叙事提出了质疑。② 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更多地关注了现代人的生存困境,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达并没有带来他们所预想的人类的大踏步前进,反而给人类的文明生活带来了一系列致命的打击。在人们以为启蒙完成之时,他们指出,启蒙导致的并不是人类文明的进步而是人类文明的倒退,他们从整个的社会发展出发,在人类进步的大环境下看到了人类退步的因素,并把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集中在了启蒙批判上。 启蒙在完成了对于宗教的批判之后,自己与理性相结合,产生出了消灭上帝之后的作为主体的人、代替宗教神学的科学知识、作为评价标准的理性。在他们看来,启蒙正是由于自身的逻辑发展而49

法律案例分析的小故事

故事一 昨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我们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辽宁省有关法律规定是晚7点以后至第二天早7点之前!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 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故事二 王先生在外地工作,离家较远,平时回家较少,大多是通过电话与家里联系。有一天,他正在单位上班,父亲打来电话说:“昨天我和你二叔因为自留山的划分问题吵了一架,吵得很凶,你二叔说准备找人揍我。”过了几天,父亲又来电话:“自留山的事没有摆平,新问题又来了。”王先生一听心里直打鼓,连问咋回事,父亲说:“我和你二叔因堂屋问题又吵架了,我准备揍你二叔,到时候万一把他弄得哪儿不合适,就算坐班房我也豁出去了。”他还问王先生把人打伤要判几年刑。 王先生赶紧说:“你这次无论如何也得听我的,不能急。”父亲说:“你快讲,废话少说。”王先生告诉他,打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打伤了还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兄弟之间的事还是和解为好。自留山和堂屋都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但里面还涉及到《继承法》的有关法条,一时半会儿在电话里很难说清楚,于是,王先生就把有关《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法律知识及解决中需要的相关证据给父亲寄了回去,希望他和二叔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

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 张小玲 引子: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女法官李慧娟在判决书上宣布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某一条款与上位法冲突而自然无效,省人大主任会议作出要求地方人大对李慧娟法官免职的严肃处理的宣告。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有四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效力,贺卫方,蔡定剑,董皞等著名教授在各大报纸上发表评论。作为一个有着一定法律信仰,追求公正,公平法律的本科大学生,这起事件也引起了我的思考。 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 李慧娟事件首先让我想起了我国的法治状况,它折射出了我国整个法治建设中的很多问题。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是轰轰烈烈,锣鼓震天。可究竟法治是什么,我们离法治还有多远?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它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四)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法律的制约。(五)司法独立。 下面我将针对李慧娟事件,从法治的几个基本内容分析一下其所反映出来的宪法问题和提出我的建议。 一.从人大行为上分析 根据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立法法》规定,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在《种子法》于20XX 年12月1日施行后,依照法律和《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应属无效,省人大应当及时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在这点上省人大不作为,当法官提出法律冲突后省

宪法案例分析

深圳涉黄人员当街示众,评析警察的做法 11月3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9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对近期“扫黄”专项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在沙嘴社区公处现场,有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50名涉黄人员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现场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宣布处罚决定。 人权这一概念,从观念上的普及、法律上的界定,国内范围中,1991年我国发表了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宪法》第33条庄严写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尽管该公约迄今对我国尚未生效、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但结合我国积极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努力进程,特别是基于《宪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秉持基本人权理念,毫无疑问,我们应积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该规范 在福田警方的举措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被强制带到公开场合,仅以口罩半遮面,且当众宣布对其的处理决定,不能不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定,绝大多数涉黄人员仅涉嫌违法,只须接受行政处罚,而只有极少数人涉嫌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根据福田警方公布的数字,涉黄人员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也证实了绝大多数人仅是轻微违法,并非触犯刑律。而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不管其是违法还是犯罪,不管其被判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换言之,即使是死刑犯,其得到人道及尊重人格待遇的权利也不容剥夺。 福田警方的公开处理,在目前的执法司法实践中绝非个例,在各类“严厉打击”、“专项行动”中的“公开处理”、“公捕”、“公判”中,人们不难窥见运动式执法不自觉地对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某种程度的背离。 大学生旷课,有权力??请评析 一、大学生旷课是一种越轨行为 所谓越轨是指: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亦称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当然,这种行为是属于不适当行为类型。指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则,但对社会并无重要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虽会引起众人的不满,但通常不会受到正式惩罚。也就是说,对于越轨,是几乎所有人都会有的经历,虽然这种经历有故意和无意以及情节轻重的区分。大学生旷课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的校园现象,这种行为违反了学生守则和课堂秩序,因此属于越轨行为。 在学校,作为一名学生所希望的是,学生的创造力和个性得到发展,老师激励学生追求知识,帮助学生形成批判的思考方式,学生的潜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在这里,进步的教育工作者成功地创造了一个开放的、多样化的教学环境。它鼓励创造力、好奇心和求知欲,学习进度和课程结构也富有个性。如果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互动,学校的环境都能向着这些方向改造好,那学生旷课的几率也会大大减少。相信每一位有理性的大学生都会把学习放在第一位,对于逃课,当然不被提倡,但本人也不反对,关键是逃的是什么课,什么课该逃什么课不该逃,有应该的理性的认识。所以我觉得,对于大学的旷课现象,分析利大还是弊大的问题,关键还是要看旷课。 齐玉岺师案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齐玉苓被陈晓琪等被告侵犯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但实际

关于我市城区交通拥堵状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城区交通拥堵状况的调研报告 前言 城市交通系统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证。统观全球的国际化大都市,交通的顺畅程度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发展。近年来,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机动车保有量的大幅度增加,我国交通拥堵的状况日益严重。造成交通拥堵的原因有很多,既有交通投入、道路系统的原因,也有交通结构、交通管理的原因,更有城市功能结构与布局上的原因。如何控制大城市的交通拥堵状况成为了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将以北京为例针对交通拥堵的成因以及如何解决交通拥堵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的建议。 摘要 我国多年来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北京作为首都,是政治、文化中心,各方面都飞速发展,但是北京同时也在经历着经济飞速发展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如同纽约、伦敦、东京、巴黎等国际性大都市在高速发展中所遇到的一样,其中城市交通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如何解决好这些城市发展的阵痛,对于城市进一步的发展有着深刻的作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迅速膨胀,城市交通、空间、人口、能源和环境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尤其是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市民出行次数增加,私人小汽车增加,出行范围扩大等原因,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变得十分尖锐。

在与出租车司机等的交谈中我们听到了这样一段“的字歌”,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目前北京交通中存在的很多问题。“的字歌”: 道路是怪异的,环线是很多的,进去是不易的,出来是很难的 改造是经常的,花钱是很多的,收效是细微的,堵车是必然的 警察是很忙的,眼睛是很尖的,隐藏是巧妙的,出现是突然的 态度是严正的,拦你是没说的,罚款是必须的,其它是不管的 司机是猛增的,感觉是良好的,脾气是火爆的,技术是很潮的 见缝是要钻的,别人是不管的,限速是不理的,出事是必然的 官车是牛气的,警笛是嘹亮的,道路是独享的,别人是靠边的 警车是醒目的,公务是繁多的,堵车是不怕的,违章是带头的 公交是勤劳的,车站是不进的,起步是很猛的,行驶是很慢的 大货是英勇的,多快都敢开的,快行是必上的,翻车是

新农村案例分析

(1)日本爱知县足助乡——利用自然景观,开发乡村旅游(策略) 爱知县足助乡距离丰田市20公里,名古屋1小时车程。20世纪60年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批的村民进入城市务工成为工人,村庄出现了人走楼空的现象。 为振兴足助乡的复兴,村民开展了“地域文化的创造”、“地域产业的振兴”、“建造乡镇型的观光”等各种活动来振兴家乡的复兴。 1)利用自然资源发展旅游观光 利用地域特色,挖掘地域资源,发挥文化传统特色。成立观光协会,整理山、林、溪、桥等景观资源,建设观光亭、休息平台、路灯、座椅等公共设施,完善停车场、建设演出舞台,木质小木屋等。设立山村特色饮食店。 2)修复自然农田景观 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将许多小块田整合为大田地,整修道路实现机械化作业,形成单纯自然的现代化农村生产景观。 3)保存乡镇传统老街 成立“足助街道保护协会”,提出科学可行的开发办法。如,沿街的老建筑立面必须保持原汁原味的古老形态,内部功能及结构可以自由改造。建筑色彩和材料的运用要具有当地特色。 4)传承山野文化 创立民艺博物馆,开设扎染工艺、草木染工艺、织布工艺、木屐工艺等表演制作内容,并结合商品现场销售。 5)开发新的旅游项目 开发农业蔬菜花圃园;建设“百年草”老人福利院;邀请各个国家的民间特色表演。

(2)日本北海道富良野——转变种植结构,拓展农企合作模式(产业) 1)转变种植结构,适应市场需求 1974年富良野农协对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预测,确定了“已不是种植大米的时代了”。村民由原来的单种水稻转型扩充为种植花卉以及蔬果类,洋葱、土豆、胡萝卜、包菜、土豆、香草等。由于迎合了市场的需求,销路迅速打开,收益上升显著,到1998年农协的蔬菜销售额已达到190亿。 2)公司+农户模式 成立了葡萄果树研究所和葡萄酒厂、葡萄果汁加工厂,一可以延长果品供应期,二可解决滞销水果的保藏问题。1982年他们的葡萄酒产品参加了“国际第20届食品审查会”,获得白葡萄酒、红葡萄酒的金奖。 除此之外,当地种植的农作物与企业对口挂钩的案例也很多。种植中草药与日本大正制药公司联手;亚麻与制麻公司的制线工场联手,蔬菜与出口贸易公司。形成了企业保农业,农业供企业的发展模式。

美丽乡村案例解析报告

光砸钱造不了美丽乡村,乡村旅游开发失败案例反思!看“空心村” 如何锐变成高富帅 近些年,乡村旅游增长强劲,发展迅猛,成为夺目亮点。很多只重政绩不重运营的乡村模式面临着更加“空心化”的局面,但是也有很多实现转型,体质升级,实现旅游乡村、产业乡村,带动了乡村人口的回流和收入的大幅增加。其背后的经营管理模式+创意愈来愈发挥着独特而显著的作用。 成功案例一 乡村再造不仅是乡愁 莫干山民宿如何做到年营收3.5亿元? 位于浙江省德清县的莫干山镇,距上海大约两个小时车程,翠竹山坞间,民宿产业星罗棋布。 来自官方的数据显示,2015年,莫干山镇的精品民宿有近百家,实现直接营业收入3.5亿元。当地民宿动辄千元一晚的价格俨然成为了标配,有些甚至达到三四千元一晚,旺季的时候还需要提前一个月预订。 与如今的火热相比,十多年前,莫干山镇却是另一副模样。虽然莫干山风景名胜区在其境内,但当地却没有享受到多少旅游经济带来的好处。作为水源保护地,莫干山地区所有产生污染的产业都被清退,除了小农耕作和零星的农家乐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2004年,南非商人高天成(Grant Horsfield)在游玩时发现,莫干山乡间的宁静非常适合都市人休闲度假,但档次偏低的农家乐无法满足这样的需求。高天成觉得这是一个商机,便在一个村里租下六间破败不堪的老房子,通过精心设计,改造成「洋家乐」。 高天成认为莫干山的农舍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浑然一体,通过旧物利用和空间设计,就能满足中高端人群的休闲度假需求。之后,他又相继租用老屋,打造了「裸心乡」等一干既有设计美感,又保留了乡土元素的精品民宿,吸引了很多游客入住。

高天成的试验,为莫干山开启了一个新的产业,许多投资者纷纷效仿,在此打造精品民宿,曾经被空置或遗弃的破败老宅,重新焕发了生机。而近年来在中高端消费群体中兴起的「逆城市化」生活方式,则让越来越多的人拥进莫干山。 在民宿产业的带动下,莫干山农房的租金以每年翻一倍的速度上涨。而当地村民除了房租收入,有的还在民宿做起了服务员。此外,村民栽种的蔬菜和水果,每年都会以略微高出市场的价格供应给民宿。 在整个民宿产业发展中,当地政府也一直扮演着积极的角色。 德清县政府认定精品民宿是乡村休闲旅游的发展方向之一,在旧屋改造上给予了相对宽松的政策。2015年五月,德清县发布全国首部县级乡村民宿地方标准规范,有规划地引导民宿差异化发展,并通过成立莫干山民宿学院,为从业者

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

张小玲引子: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女法官李慧娟在判决书上宣布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某一条款与上位法冲突而自然无效,省人大主任会议作出要求地方人大对李慧娟法官免职的严肃处理的宣告。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有四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效力,贺卫方,蔡定剑,董皞等著名教授在各大报纸上发表评论。作为一个有着一定法律信仰,追求公正,公平法律的本科大学生,这起事件也引起了我的思考。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李慧娟事件首先让我想起了我国的法治状况,它折射出了我国整个法治建设中的很多问题。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是轰轰烈烈,锣鼓震天。可究竟法治是什么,我们离法治还有多远?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它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四)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法律的制约。(五)司法独立。下面我将针对李慧娟事件,从法治的几个基本内容分析一下其所反映出来的宪法问题和提出我的建议。一.从人大行为上分析根据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立法法》规定,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在《种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施行后,依照法律和《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应属无效,省人大应当及时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在这点上省人大不作为,当法官提出法律冲突后省人大依然不作为,没有对自己的法律合法性进行审查,事后却分别向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上述“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这是否太专制,太霸道不合情理呢?对人大的不作为是否也应给予处分呢?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什么人大有如此特权?其次,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而要求对洛阳中院进行严肃处理,对李慧娟法官进行严肃处理。是否也越权了呢?第一,从资格和程序上看,根据法律精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不是人大的一个权力机构,它无权对外发出任何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指令。而且,要作出决定也需要一定的程序。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卓林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证实,对赵、李二人的处分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现在尚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第二,从人大监督的内容上看,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其监督。人大对法院有当然的监督权,但同时,宪法也规定了法官有独立审判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应保持在对审判权监督的范围之外,如法官的贪污受贿,怠工渎职等行为。否则,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会形同虚设,更别谈司法独立,法治建设了。二.从李慧娟法官的行为分析这个事件发生后,有很多人指责李慧娟法官越权,也有很多人从我国的现行体制和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方面为她辩护同情她。但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她错了越权了。我个人认为李慧娟法官是对的,理由如下:(一)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否则无效。最高法院也一直在强调要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加强裁决文书的说理,以保证判决的公正,公平,合理,提高审判的质量。法官对其所依据的法律应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概述 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优点: 第一,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二,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如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理论。例如,甲乙二人素来交好,甲邀请乙到家里做客,此为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而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第三,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内在的要素。 第四,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一定的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介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特点:

第一,考察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在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第二,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 第三,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例如,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到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例如授权关系的有因还是无因等。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朋友亲戚相聚交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等也不产生法律意义。 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首要的就是解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等问题。1,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2,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在相对法律关系

洛阳概况

基本概况 洛阳位于河南西部、黄河中游,因地处洛河之阳而得名,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著名古都,省域副中心城市,也是中部地区重要的工业城市。现辖1市8县6区,1个正厅级规格的洛阳新区、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1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个省级开发区、17个省级产业集聚区。总面积1.52万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803平方公里;总人口700.28万,其中市区人口197.35万。 洛阳是一座底蕴深厚、名重古今的历史文化圣城。作为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丝绸之路的东方起点,历史上先后有13个王朝在洛阳建都,是我国建都最早、历时最长、朝代最多的都城。沿洛河一字排开的夏都二里头、偃师商城、东周王城、汉魏故城、隋唐洛阳城五大都城遗址举世罕见。现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43处,馆藏文物40余万件。洛阳是河洛文化的发祥地、儒学的奠基地、道学的产生地、佛学的首传地、玄学的形成地、理学的渊源地,各类文化思想在此相融共生,以“河图洛书”为代表的河洛文化是海内外炎黄子孙的祖根文源。洛阳还是全球华人的文化之根、祖脉所系,全球1亿客家人祖籍于此,中国70%的宗族大姓起源于此。作为丝绸之路的东方起点和隋唐大运河的中心,洛阳先后有6次进入世界大城市之列。 洛阳是一座风光秀美、独具魅力的优秀旅游名城。现有5A级景区5家、4A级景区12家、3A级景区16家。“北方千岛湖”黄河小浪底风景旅游区、世界地质公园黛眉山、国家森林公园白云山、“北国第一溶洞”鸡冠洞、“山岳经典?十里画屏”老君山、“北国水乡”重渡沟,以及龙峪湾、天池山、西泰山、神灵寨等风景名胜,兼具南北风光之神韵。市区及周边分布着周山、龙门山、小浪底、上清宫等四大森林公园和隋唐城遗址公园,伊、洛、瀍、涧、黄五条河流纵横其间,长达20余公里的洛浦公园穿城而过。洛阳牡丹始植于隋,盛于唐,甲天下于宋,雍容华贵,国色天香,已有1500多年的栽培史,形成9大色系、10种花型、1200多个品种。一年一度的牡丹文化节已经成为蜚声中外的国家级文化盛会,跻身全国四大名会之一,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洛阳扩大对外开放、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平台。洛阳市被命名为“中国牡丹花都”。 洛阳是一座工业基础雄厚、科技实力突出的现代化工业城市。“一五”时期全国156项重点工程有7项在此建设,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70%左右。现已形成装备制造、有色金属、能源电力、石油化工、硅光伏及光电等五大优势产业,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五大战略新兴产业蓬勃发展。拥有洛阳石化、中信重工、一拖集团、中铝洛铜、中硅高科、万基控股、伊川电力等众多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惠普、中兴、中移动(洛阳)呼叫中心、平安保险数据中心等一大批高端服务业项目落户洛阳。洛阳还是全国重要的科技研发基地和国家新材料高技术产业基地,现有部省级科研院所14家,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个、工程实验室3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2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个,各类研发机构635家;两院院士5名,专业技术人员17万余人,科技人才密度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在新材料、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等高科技领域居全国先进水平,调整铁路、载人航天、蛟龙号载人潜水器等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中都有“洛阳制造”和“洛阳技术”。 洛阳是一座资源富集、功能完善的希望之城。洛阳自古为“九州腹地、十省通衢”,具有承东启西、纵贯南北的区位优势,是我国中西部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陇海、焦枝等两大铁路干线,郑西高铁、连霍、二广、郑少洛、郑卢、洛栾、西南环城等高速公路与207、310、311、312等国道交织成网。洛阳机场是国内净空条件最好的二级机场,辟有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昌等15个城市的直达航线,开通了香港、日本的包机。洛阳能源资源富集,境内已探明矿产资源76种,其中钼矿储量居全国首位,为世界三大钼矿之一;黄金产量居全国第三位。洛阳是重要的电力能源基地,总装机容量占河南省的五分之一;管道天然气已延伸至县域和产业聚集区。水资源总量达28亿立方米,是北方地区少有的富水城市。洛阳综合功能完善,是中西部地区重要的物流节点城市,现有一类航空口岸、二类铁路和公路口岸,边防检查、口岸查验、检疫机构齐全,综合保税区正在筹建之中,是豫西地区出入境旅客集散中心和集装箱进出口集散中心。洛阳新区规划面积518平方公里,核心区基础路网、配套设施、产业发展等功能基本完备。 近年来,全市上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扎实推进开放招商、服务企业、优化环境等重点工作,经济社会保持了健康平稳发展态势。2015年,全市实现生产

交通安全状况的调查研究性学习

交通安全状况的研究性学习 课题名称:交通安全状况的研究性学习 研究小组长:田野 研究小组成员:付蓉、成煜珍、刘国梁、王鹏、刘华婷、李坤、李梦梅 指导教师:景栋 摘要:本研究首先通过探讨交通安意识与交通管理跟交通事故的关系,提出了现实生活中的交通问题并明确了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其次,对本地居民的交通意识和本地交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了本地居民的交通意识情况以及本地的交通情况;然后,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与讨论,对这些情况做了客观的评价,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本研究告诉我们:交通的发达,虽然带给了我们生活方便与享受,但只有真正注意交通安全,才能够让我们的生活更快乐,更幸福! 一、研究性学习开展的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广饶县日新月异。马路的拓宽,公路的修建,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是繁多的。目前居民未能很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经常出现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而正是因为这些小事,引发了一桩又一桩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所以,提高居民的交通意识,加强交通管理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 二、课题的目的与意义 调查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情况,并进行分析。 了解交通意识与交通管理跟交通事故的关系。 让居民了解、重视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在生活中的重要性。 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为交通发展献计献策。 三、课题的探讨过程 (1)探讨交通安全意识与交通管理跟交通事故的关系 据有关部门统计数字表明,交通事故过去和现在,在我国重大事故发生中,不论次数还是造成危害的严重性,都是第一位的,触目惊心的。为什么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呢?综合分析,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交通涉及每一个人,安全意识强者,交通就可以给你带来方便和效能;安全意识差,它就可能给你带来危害和痛苦。目前,不论在城市还是农村,违章行车(走)、违章载重(客)、违章乘车等行为,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如果每一个公民都能自觉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抵制违章行为,那么我国的交通状况,将会出现根本性的好转。因此,逐步提高全民素质,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是扭转交通事故频发被动局面的重要措施。 2.驾驶员素质不高。由于我国教育状况比较落后的局面还没有根本好转,决定了当前大部分驾驶员的素质不高。同时,在驾驶员培训、考核中,培训课程、方式方法、考试内容、程序、严格程度等都在不断完善和提高过程,因此,在现实中,驾驶技术不高,处理问题能力不强,尤其是在紧急状况下,如何正确采取果断措施等因素都影响交通安全。 3.人为降低车辆的安全性能。如车辆带病上路,唯利是图;随意改装车辆,擅自变更车辆的构造、用途,有的随意装修报废车辆,有的任意加宽加高加长等;车辆核定载重时,有些车辆制造厂,为了迎合购车者逃避或少交有关税费的要求,将按国家标准规定、实际载重量大的车辆,出厂时核定载重量比实际载重量小。 4.部分损坏路面的修复和路标完善更新不及时。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车流量增大,车速的提高,原来建成的道路的技术要求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改造又不能跟上;另一方面损坏的路面、标志牌、防护墙等没有修复和完善,险要地段尤其突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