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土地股份化与私有化

最新农村土地股份化与私有化
最新农村土地股份化与私有化

农村土地股份化与私有化

" 摘要:农村和农民为新中国的建立和建设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也是中国“三农”问题形成的历史原因。由于农民一直缺乏平等的政治权利,所以解决“三农”问题首先在于“三农”之外。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制度不能有效保护农民利益及阻碍农村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实行农村土地改革的方案有两种,一是在城郊或经济较发达地区将集体土地股份化;在欠发达及远离城镇的地区则完全实行土地私有化,并需要法律法规及一定的政策配套措施。

关键词:三农问题集体土地股份化土地私有化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对农民宣传的神圣目标曾经是耕者有其田,“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曾吸引无数农民加入革命的行列,无数农民子弟为此流出无数的鲜血,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在建国前的解放区和建国初期,农民分到的是私有的土地,只是我们以为进入了社会主义,就实行“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农村土地又从私有变成了集体(国有),最后发生天灾人祸,饿死了XX万人,整个中国农村的贫穷落后面貌没有根本的改变。安徽小岗村民秘密冒险按手印“非法承包”取得效果后,“非法”变成合法,也只得“承认”人民公社超越了社会的发展阶段而解散,由“一大二公”到包产到户的“半私有化”,几十年来就经历了这样的“轮回”。

2004年3月修改后的中国宪法庄严地确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营工商业者从此可以合法雇工和投资扩大生产来积累私有财产,城镇居民购买的房屋和其它财产也合法地保护了,而且购买的房地产还可以出租、转让、抵押,这也是理所当然的权利。然而,作为农民,他们有什么私有财产受保护呢?土地是集体的,国家可以“征用”,不可以转让、抵押,连自己花钱盖的房子也不能抵押,否则就违法的。

不可否认的现实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几次改变,作为占大多数人的农民始终还是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

2005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时指出:“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将长期保持不变,也就是永远不变”。但仅承包权“永远不变”,完整的产权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土地的其他功能价值就体现不了,应该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包含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的土地财产权。

一、“三农”问题的形成的原因

建国初期,为了打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封锁和制裁,国家实行加速实现工业化的策略。而从世界工业化进程来看,工业化有三种方式,即产业自然成长型工业化、殖民输入式工业化及政府高度介入工业化,但是在当时的国际国内态势下,我国不可能采用产业自然成长型工业化模式和殖民输入式工业化模式,只

能通过政府高度介入工业化模式来实现,依靠的是政府强大的力量来配置资源,并以此来实施“赶超战略”来推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而我国又不可能利用历史上的两种工业化筹资渠道,因此农业的剩余就必然成了资本积累的一个重要来源。在这种特定的环境下,制定和实施的户籍制度和对农产品巨大的“剪刀差”政策,可以说是造成目前“三农”问题的起源。

正是这些政策及在农村吸取了巨大的“血液”,输送造就了今天共和国国力强大的基础,也是“三农”问题形成的最重要的原因。

但问题最大的是,中国早已进入工业化的门槛,特别是这二十多年来,我们一直有近两位数的平均经济增长率,国家整体国力大大提升,并以此而引以为豪,甚至要研究中国人要有怎样的大国公民的姿态和心态立足于世界之中了。但是否有考虑到占人口比例70%的九亿数量的农民?他们连医疗和养老还没有保障、在城镇里干着最苦最累的活并深受歧视的前提下,难道要他们像城市白领或中产阶级那样要学习贵族的风度?所以,国家和政府及城镇是需要对农村和农民“还债”的。

二、解决“三农”问题,首先在于“三农”之外

70年代的农村土地承包改革开始导致很大争议,有的甚至用意识形态来争论和

扣帽子,现在看起来已经是大可不必的。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有人在意识形态上扣了二十多年帽子了,结果又如何,几亿农民又有多少人真正知道什么“主义”的意思,他们所关心的关键是生活是怎样变化。就算最近争议的“国退民进”问题,部分人们也只不过是以国有企业改革出现弱势职工群体、工人阶级失去地位、受到不平等对待,改革之路不是走社会主义为理由进行反对,甚至说要进行清算。但是,建国几十年了,占大多数人比例的农民基本上一直是“二等公民”的地位,以前为何又少见他们为农民说不平等?宪法在去年修改过了,却为什么还是一定要“工人阶级领导”?这是否有真正经过占大多数人比例的农民的同意呢?没有经过大多数人同意的民主,难道就可以“集中”了吗?而且为何一定要规定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这是否意味着“此地无银三百两”呢(但现实却已经存在了)?

提出这个问题,是要首先明白,政治上的不平等要远远大于经济上的不平等!所以,最根本的是要扩大农民的政治参与程度,给予农民平等的参政议政的政治权利,从根本制度和体制上解决农民的身份歧视或社会地位问题。如果连这一条也做不到,说解决“三农”问题只不过是对农村和农民的“施舍”而已!因为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占最大多数的人群的利益却几十年在被剥削,连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到现在没有提出要给予平等对待,现在说要帮他们解决问题,这显然是一个极大的悖论!更不符合一个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在当今世界上少见的!

我们现在还在批评美国的种族歧视,这应该也会有存在,但毕竟那里早在上两

个世纪的1868年南北战争后就有了关于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修正案,体现了一种平等公民权的原则,这一原则禁止有组织的社会将任何一个个人作为劣等阶层的成员来对待。上个世纪的1964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权法》及有关修正案,从而宣布种族隔离为非法[3]。而且黑人及少数族群只占了美国少数人比例,而我国的农民却占大多数比例,一直存在到不平等甚至现在仍然被“隔离”。所以要说——要解决“三农”问题,首先要在于“三农”之外。

三、目前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的弊端

虽然《宪法》(包括今年修改前的)及《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它的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 今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4],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有关法律法规却从未对所谓的“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界定,却允许各地政府以“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名义,通过国家征地的方式强制性转为国有土地,再由政府以划拨批租方式转让使用权,而作为所有者主体的农村集体却没有最终的处分权。而所谓的“国家公众利益”是极少考虑到农村和农民的利益,难道国家公众的利益就不包括占大多数人的农村居民的利益?作为占大多数人的农村居民的利益难道就不属于国家公众的利益?其实那大多数是地方政府、官员和开发商的利益而已。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用地管理办法》(2015)202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 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七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对存在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推进确权领证,维护用地权益。土地权利人、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用地档案的统一管理,及时对用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和保管。建立档案资料专用库房,配备必要设施及管理人员。加强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保证用地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和现势性。 第九条建立土地权属证书使用管理制度,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和借用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条加强铁路用地统计管理,及时对原始记录、基础台账信息进行收集和更新,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合资铁路公司应将用地统计报表分别报送委托管理的铁路局,由铁路局负责统一汇总。

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概念

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概念、特点和主要步骤 一、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概念 农村股份制改革,即以原村级集体经济为母体,借鉴股份制的产权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在坚持集体资产明晰且不可分割的前提下,将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分配权分离,让全体社员股东享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分配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的特点 1、形式多样化。社区股份制改革具体形式不尽相同,丰富多样,有实行以农村土地承包权为核心的土地股份制改革,即根据农民承包土地状况以及对集体的贡献等因素给农民配臵股权,使农民的承包关系从原来的土地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来确定;有实行以农民对社区集体企业持股为主要内容的社区企业型股份制改革,即集体企业实力雄厚的地区,改制主要以农民对集体企业持股形式予以表现;有实行以村级集体所有或部分净资产量化为核心的社区集体股份制改革。如从具体实施改制的细则来看,不仅每个县(市、区)的具体政策不一样,甚至每个乡镇、每个改制村的方案都因地制宜、不尽一致。 2、程序民主化。从改制调研、方案确定,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东代表选举、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选举及其成立、章程的制订,程序上都体现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思想,全面体察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尤其是对改制过程中最复杂、最易引起矛盾和争论的成员界定及其农龄计算,做到“三 —1—

榜定案”:第一榜公布初步结果,要求全体人员进行核实,有疑义的提出确凿证据并经确认后进行修正;第二榜公布核实结果,要求全体人员进行确认;第三榜公布最终核实结果,公布量化方法和每人可得的量化份额。 3、股权多元化。从股权设臵项目来看,集体股、个人股、募集股(现金股)三种类型都有不同比例设臵。集体股主要是为保证社区组织运转开支和社区其他公共开支的需要而设臵,其股份比例一般在20—30%左右。个人股的设臵,基本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性质、在本组织劳动贡献、承包土地数量等要素,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分配到个人。募集股(现金股)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员或新迁入户等人员按原值或现值一次性用现金等额认购。从股权设臵功能来看,存在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形式,以户籍股为主要内容的普通股主要配臵给改制截止之日本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选举权、表决权和分红的权利;以农龄或贡献股为主要内容的优先股主要配臵给在规定时段内曾经是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仅享有优先收益分配权;也有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对享受优先股对象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方式,不再予以股权。此外,一些地方还设立经营管理风险股,由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董事长或总经理购买,风险股纳入企业总股本、实行动态管理。 4、运作企业化。改制后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基本上以公司制组织形式为参照体系,内设有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建立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实行“一人一票”为主要形式,少数实行“一股一票”。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行股东代表大会— 2 —

温铁军:耕地,为什么不能私有化

温铁军:耕地,为什么不能私有化? [摘要]有些经济学家们告诉人们:只有土地私有化,中国的农业才能参与国际竞争。温铁军却认为:就是把中国农村的土地私有化一万遍,也参与不了国际竞争。考察中小农场的破产原因,主要原因是规模不足,美国平均400公顷以上规模才有收益!而中国农村土地户均规模0.5公顷,何年何月才能达到美国农场赢亏基本持平需要的400公顷水平?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是由内生性的因素决定的,与中国的“小农村社经济”这种经济类型高度相关,而小农村社经济与中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个基本国情矛盾相辅相成。令我们自豪的农业文明史给今人留下的最大问题,就是不可能解决、只可能缓解的基本国情矛盾----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正是在这个基本国情矛盾制约下,使得任何土地过分向少数人集中的制度安排都无法维持社会稳定,中国农业社会才不得不以“均平”为传统理念,逐渐形成了兼业化的小农经济结构和传统的子嗣间平分财产的内生性制度。我国这种资源环境制约下的土地制度的实质内容,概括起来,也就是“均分制+定额租”。 (50人论坛·北京)今天我们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告诉人们:只有土地私有化,中国的农业才能参与国际竞争。就我看来,你就是把中国农村的土地私有化一万遍,也参与不了国际竞争。我们的官员和学者们在美国考察农场,一般是去现代化大农场,看人家的GPS卫星定位、大机械作业。他们没有一个像我那样,去考察中小农场的破产原因。美国的农场主也破产,为什么破产?主要原因是规模不足!平均400公顷以上规模才有收益!那么我们中国农村土地户均规模0.5公顷,何年何月才能达到美国农场赢亏基本持平需要400公顷的水平? 土地的“福利化”趋势与相关制度安排 土地制度不仅是农村制度变迁研究的首要问题,而且无论其变迁形式是激烈的战争还是温和的改良,最终形成的制度内涵总之是相对稳定的。人们如果对建国以来的土改、大包干、“延包”这三次有本质上相似之处的制度安排的认识不清晰,往往会把复杂的农村社会经济问题(亦即“三农问题”)简单化,进而对土地制度变革寄予急功近利式的过高期望,从而忽视更为艰苦细致的农村组织、制度的创新…… 一、家庭承包制=“均分制+定额租” 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是由内生性的因素决定的,与中国的“小农村社经济”这种经济类型高度相关。 1、基本国情矛盾----人地关系的高度紧张 小农村社经济与中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个基本国情矛盾相辅相成。上下5千年的农业中国,由于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在土地资源被高度开发的基础上,支撑了人口的不断增长。早在13世纪初叶的宋朝,中国人口南北合计突破1亿,那时就已经是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到1840年的鸦片战争,中国人口已超过4亿。其后百余年人口数量稳居世界第一。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调查及研究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调查及研究 伴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农村呈现出土地资源市场化趋势,但这种市场表现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极差的隐性市场,而且这个市场呈现为随意交易、随意价格、口头协议等无秩序、不规范的格局,甚至是非法交易集体土地。其得以广泛存在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们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规模经营,必然要大力发展土地资源配置市场。但现实中还有许多因素阻碍其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土地使用权转让非法交易土地 执笔者简介: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科技活动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法律思考项目组负责人 在此次调研中,我们充分发挥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来自全国各地的优势,利用调查问卷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的安徽、四川、陕西、江苏、广东、辽宁、北京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调查。其中,我们利用项目组成员来自不同的省份的优势,对安徽、四川、陕西、江苏四省作了重点调查。此次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农用地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情况,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情况。此外我们还参阅了国家图书馆、中国地质图书馆的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作了深入分析之后,撰写此文。 一、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表现形式及现状 (一)、合法形式 1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 所谓转包,即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人,并与第三人确立转包关系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签订转包合同;转让是指土地承包人在土地承包期内,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入股是指把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加联营企业行为。目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这五种土地流转形式是我国最广泛存在的形式。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所有的调查问卷都至少包含了上述五种形式的一种,其中有80%的调查问卷包含了上述五种形式的三种以上。这五种土地流转形式是我国农村土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

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铁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近年来,公路、铁路建设快速发展,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逐年好转。但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显示,公路、铁路项目违法违规用地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为贯彻落实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服务和监管工作,促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和依法依规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公路、铁路项目事关国计民生,工期紧、任务重,而且大多属于线性工程,点多线长、用地类别多、涉及范围广,用地报批工作难度大。多数公路、铁路项目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能否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对维护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具有很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调、相互配合,保障公路、铁路项目建设及时供地和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 各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都要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坚决杜绝未经依法批准用地擅自开工建设行为,严禁单纯追求建设进度造成

违法违规用地。要认真执行土地征收和临时用地补偿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坚决杜绝依靠行政命令压低补偿标准,侵害农民权益。要切实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各项要求,坚持节约资源优先的原则,严格按用地标准供地,鼓励积极研究推广节地的技术和工程措施,严禁多占多用。 二、进一步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2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积极主动服务,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将公路、铁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重点保障;要加强与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前期论证,科学合理选址(线),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用地报件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及时申报;要强化用地预审,提前把好用地审查关,确保用地符合规划、纳入计划、符合用地标准,各类补偿安置费用和耕地占补平衡能够落实,征地能够实施。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计划拟定、用地预审过程中,要主动提出用地需求,防止重复建设和超前建设,强化节约用地。 国土资源部将进一步加强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用地报批质量,促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发现和解决用地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助推乡村振兴典型案例经验做法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助推乡村振兴典型案例经验做法近年来围绕落实农业农村改革部署,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通过土地三权分置、承包权入股、适度规模经营、创新经营体制的方式,我们在X村进行了一些实践和探索。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现状及难题。X村地处X北面,距离城区X.X公里,下辖X个村民小组,现有农户X户,农业人口X人,现有耕地面积X亩,人均耕地约X.X亩。在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将耕地分级搭配,整田整土划割为若干小块分到农户,导致每家每户承包经营的耕地零散分布。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在家的“留守农户”接手耕种承包地,使地块分布更加零散。如村X组其中一户农民X.X亩旱地被划分成X余块,最小的一块地只密植了X株柑桔。 分散的土地,给农业生产带来了诸多不便。一是难以进行机械作业,耕作效率低;二是增加基础设施建设的难度;三是产业结构调整相互掣肘;四是种养结合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难以有效运行;五是对外土地流转涉及农户多,难以协商一致;六是地块分割产生了较多不能耕作的边界,浪费了耕地资源。 围绕破解这一难题,近年来我们在X村进行了一些实践和探索,

通过承包权入股、土地预流转的方式,有效地实现了耕地的“团聚”和适度规模经营,劳动效率和经营效益也相应提升。 二、土地股份制的探索及构想。在村调研发现,虽然群众意识到了承包地散碎化的各种弊端,也有将土地“集零为整”的愿望,但缺乏系统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路径,缺乏组织者。如农户间相互可以进行土地调换,但各怀心思,效果有限;外部业主整体流转集约经营因农户意见不一难以达成。 鉴于此,我们在广泛调研、听取民意的基础上,提出了土地三权分置、承包权入股、适度规模经营试点的构想:以生产社为单位,以农民自愿为前提,农户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全部入股,土地股份化,对农田进行集中整理,引进专合社、龙头企业进行成片经营。 在具体探索过程中,我们分别制定了《村耕地成片经营试点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预流转协议》等,组织X及村干部成立了工作小组,通过宣传动员并与村民们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情况下,以书面协议形式,每户农民将所有土地经营权委托给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和村集体资产公司完善入股相关手续,实现土地标准化整理和规模化经营。 三、土地股份制的实践和成效。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X以村为试点村,通过盘活农村资产资源,吸引民间投

农村股份合作制问题探讨(一)

农村股份合作制问题探讨(一) 摘要:股份合作制是农村体制改革的首创。农村股份合作制具有出资方式多样化,资合人合性质,适合土地现代化经营及村民自治等特点。搞好农村股份合作制,对加快解决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的组织性问题,原始农业向现代化农业发展问题及对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从当前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现状看,应加快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工作。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农村股份合作制立法探讨 一、股份合作制与农村股份合作制 (一)股份合作制的有关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中国农民的首创,最早的“股份合作制”法律性文件是1987年浙江省温州市通过的《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农业部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1990年2月12日颁布)对股份合作制进行了定义性的规定,其第2条规定: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有三户以上的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是不同于合作制、股份制的企业。股份制是指以入股的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集中起来,实行统一使用,共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企业组织制度。合作制是指劳动群众为改善生

产条件和生活条件,谋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等原则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制度。股份合作制吸取了上述两种经济组织的优点,具备了自己的特色。 1、股份合作制是资合与人合的结合。 现代公司制度(股份制)是建立在资本信用的基础上,资本原则使公司的组织、管理、决策、分配严格按照出资额进行确定,因此我们说公司制度(股份制)具备典型的资合性质。而合作制是建立在对成员信赖的基础上,成员的身份对于能否成为合作制的成员起决定作用,第三人对于经济组织的信用也是建立在对于成员人格信用的基础上。而股份合作制既允许有一定的资金股,又有一定的成员股,按照股份合作制自身的特点,分配两者的比重(一般关于股份合作制的规定都要求成员股占较多的比例),这样,股份合作制就兼具了资合人合的特点。 2、股份合作制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结合。 股份制是按资分配的典型,股权中的重要内容就是剩余索取权与分红请求权等财产性质的权利,由于合作制非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分配是按照成员劳动进行的,以上两种分配方式都存在绝对性。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股份制是一种典型的资本剥削方式,不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而合作制实行的分配又注重公平,忽视了资本产生的效益。股份合作制恰恰能够克服以上缺陷,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又结合资本构成不均衡的特点,实行股权加权表决制度,使大股东投资数额在分配上能够有一定的体现。

从土地权利问题看中国土地制度

土地权利问题是当前学界、政策研究部门、媒体以及社会大众关注的一个焦 点问题。主流观点认为,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不仅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而且有助于加快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经济学家中的极端观点认为,土地私有化是中国历史中的常态,也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必然方向;温和观点也认为应当给农民更大更多更加完整的土地承包权,弱化乃至虚化村社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近年来,中央农村土地政策的方向正是加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而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了超越债权的性质。 但是,究竟给农民多大的土地权利才能保护农民利益,并可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农民土地权利越大,就越能保护农民利益吗?从近10多年的农村调查来看,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不是保护了农民利益,而是损害了农民利益。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并不是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而是降低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不应该仅仅抽象地讨论土地权利与农民利益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而需要深入到土地制度运作的具体语境与处境中,深入到土地权利的内在逻辑中去。 一、中国小农经济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中国当前的土地制度是承接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而来的,由生产队演化而来的村民组是农村土地最基本的所有权单位。分田到户时,生产队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均分土地。为了做到公平,土地分配一般按远近、肥瘦和水源条件好坏来搭配承包,由此形成中国农户人均1亩3分、户均不过10亩,且往往分散为七、八上十块的小农经济格局。中国农民承包的土地,不仅规模小,而且十分细碎。这是我们讨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 在可见的将来,中国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中国农村人口太多。当前中国农村户籍人口达到9.4亿,即使将所有进城务工的约1.5亿农民都算作城市人口,农村人口数量也有将近8亿。而我们知道,进城务工农民的绝大多数都无法在城市获得稳定的就业 从土地权利问题看中国土地制度文/贺雪峰 作者简介: 贺雪峰,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摘要:当前学界和媒体鼓吹的给农民更大土地权利,其结果可能恰恰会损害农民利益。我们必须深入到土地制度背后的机制与逻辑中,在中国当前国情的语境下讨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应该向何处去。任何抽象的、意识形态的、道德批判式的讨论,都是应该警惕的。 关键词:土地权利;资源配置;农民权益 中图分类号: F321.1

农村土地资源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土地经营管理现状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4年9月2日到2015年1月28日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 调查目的:主要从农村土地现状及经营规模、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研究当前影响农村农业经济的因素及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现状,包括主要做法和措施等,提出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及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众所周知,土地是人类进行各种生产生活的载体,同时也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宝贵资产和资源,农村土地尤其耕地是粮食的母亲,它浓缩了千千万万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保障权。依据《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一种集体所有制形式。按用途可划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农村土地管理就是依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等行为的管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职能。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根据调查,我认为普遍存在以下几种现象: 一、“空心村”现象严重,农村新建住房缺乏规划,管理很不规范。 二、矿洞开采破坏土地、污染环境。 三、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是一种静态管理,没有建立土地市场机制,土地缺乏流动性,土地的资产价值不能显化,土地利用效率很低。 四、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不够完善,由此诱发了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那么,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才能有效的加强农村土

地管理呢? 1.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监督 农村土地权流转工作是对现有农村生产关系适应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局部调整,是对农村家庭承包制的进一步完善,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是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延续和发展。这些必然要求县、乡(镇)相关的政府部门把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内,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首先是确立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范围、原则,规范流转的形式,明确流转的操作程序,规定对违规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二是规范流转合同,参照农业部第47号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的指导、签订;第三是农经部门要恢复、覆行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证、仲裁职能。 2.积极探索,不断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 一是以“三个有利于”原则,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即只要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农户的增收,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管怎么样的土地流转形式,都可以运用并推广。二是面向市场,努力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坚持以土地流转为载体,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积极将流转的土地区域办成结构调整的“示范园”,办成应用推广新科技的“试验区”,办成财政增长的新型社区。

我国土地所有权变迁

从辛亥革命到1949年,在中华民国的法律框架下,土地制度是在衔接清末现实和参照西方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限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使农民在强化土地继承权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土地兼并的保护,从而使得丧失土地的流民、贫民和流氓无产者成为加剧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国民政府后来丧失政权的主要经济原因之一。 1949年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四次变革。1950年起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国民政府实行土地私有制所形成的土地兼并,实行与传统完全一致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到1952年,全国范围内土改结束。但这时的土地私有制一是“落地未生根”,二是依然是不完整的私有权。因此,1953年~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1958年~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将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私有财产都强制性无偿收归集体所有,在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中不仅显得顺理成章,而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旗号下的变本加厉行为,也似乎被赋予了某种社会进步意义。1979年至今,全国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但1982年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等)属于集体所有,在法律上依然是一个边界非常模糊的概念,自上而下的省、县、乡、村行政组织,都可能依照权力大小,通过权力影响改变这个模糊的“集体所有权”边界,这种方式虽然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损害,却并不会在法律上构成明确的侵权。近年各种开发区遍地开花、农用耕地逐年减少的现实,实际上与传统的土地产权边界不清有非常重大的关系。这种权利边界不明确的土地产权安排,使得农民在面对任何一级行政组织的事实侵权行为时,都会丧失任何形式的公力救济权,甚至连最基本的私力救济行为,也常常被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政府归结为“非法”。这样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客观上进一步加剧了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矛盾,同时也使得城乡二元结构矛盾持续恶化。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颁布单位】国务院/政务院【颁布日期】19500624 【实施日期】19500624 第一条铁路路基高度在三公尺以内者,双轨线自线路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三十公尺,单轨线自轨道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二十公尺,铁路大桥头两旁各留地六十公尺。 特殊地形之桥头及路基,与路基高度超过三公尺者,按实际需要增加用地。 第二条原有铁路路基地产未经破毁有案可稽者,仍照原旧地界留除,不适用前条之规定。 第三条土改时误将沿线铁路有案有图可考之土地分配者,由地方政府以公地或其它土地交换,将铁路土地交还。 第四条被毁线路在未修复前,及已测定尚未敷轨之线路在敷线前,其土地均应照原界保留,但在不损害原有工程范围内,可由地方政府利用生产,铁路使用时,再行收回,铁路决定使用该地时,应尽可能于播种前通知收回。如已播种,因使用急迫收回时,视耕种者之生活状况,有补助必要者,得酌予补助之。 第五条铁路原有之站、段、场(包括农场、林场、牧场等)、厂、 所等用地,仍然照原界予以保留。 第六条铁路因建筑关系,原有土地不敷应用或有新设施需要土地时,由铁路局通过地方政府收买或征购之。 第七条本办法发布后,前华北人民政府规定之公路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内关于铁路用地部分,应即作废。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颁布日期】19921027 【实施日期】199212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土地管理

2021年农村推行土地股份制调查报告

农村推行土地股份制调查报告 **区**镇城西村是以种植业为主的传统产粮区。全村共1800人,4000多亩耕地,除去人均1.3亩口粮田外,还有人均1亩的责任田。近十年来,为摘掉贫穷帽子,城西村不断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探索,大力调整种植业结构,实现了土地分散经营到集约经营、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的嬗变。他们的经验,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有地没钱找出路 地处十年九旱的**区**镇,水资源严重短缺,种植玉米和大豆 都歉收,加上粮食价格持续走低,即使遇上好年景,一亩大田也很难看到200元钱的纯利。1996年以前的城西村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仅有1800元,远远低于**区的平均水平。面朝黄土背朝天,辛苦劳作一 整年,有地没钱的处境让村民们愁眉不展,村里70%的劳动力不再坚守土地而涌向城市,全村弃管土地达1300亩,大批土地处于撂荒状态,土地成了农民手中的“鸡肋”。国家庄严地把土地承包权交给农民,“30年不变”。然而,守着几千亩的土地为什么还会受穷? 城西村一不靠山,二不靠海,是以种植业为主的传统产粮区。 在农副产品紧缺的年代,土地产出效益高,自然是农民的宝。然而到了农产品相对过剩的年代,农民在地里刨食是刨不出小康的。遇上丰

年,即使农民多收了三五斗,也会因为供过于求而压低了农产品价格,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时甚至不升反降。为寻求出路,1996年以来,城西村把目光投向了高效农业,开始种植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村委会带领全村农民闯市场、交外商、签订单。几年下来,他们发现,种玉米改成种菜养花,并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农民增收难的症结在于土地,以三五根儿垄为单位的小生产在产业化大潮中无异于井底之蛙,以一亩三分地为单位的独自经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啻于风中浮萍,即使有点效益,增加的幅度也很有限,村民收入增长仍然不快。要 ___摆脱农民有地无钱的困境,就必须在千家万户分散的土地上做文章。全村几千亩土地竟难以承接日本的小额订单需求,这个尴尬成为解决全村土地问题的导火索。村委会认识到,要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就要在土地整合上下工夫,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实行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真正形成与国内外市场对接的能力。由此,城西村 ___开始浮出水面。 农民摇身变股东 城西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最大阻力首先思想障碍。从最初集中土地建现代农业园区,到推行土地股份制成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每个时期、各个阶段,无不经历着思想观念的撞击和交锋。一辈子刨食在土地上的老一代农民,虽然对贫穷充满着无奈,但没有田地种,让他们觉得没有了依靠。而年轻的新一代农民,宁肯将土地撂荒几年,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潜在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潜在问题及对策——以“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模式为研究对象 傅广宛/韦彩玲 2013-01-08 11:11:56 来源:《学习与实践》(武汉)2012年8期 【内容提要】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深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包括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农地非农化建设、农民难以得到入股土地经营的股权和农地土壤质量遭到破坏等。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主要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农地流转、重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加强入股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以及加大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等。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模式/问题 近年来,我国土地流转规模逐渐加大,“2007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总面积为6372万亩,仅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2%。截至目前,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已达1.5亿亩,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2%。”①我国土地流转的承接主体呈现多元化态势,越来越多的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较大经济规模的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的承接或合作经营。各地在土地流转模式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使得土地流转模式也呈现多元化态势,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即为这种农村土地流转的探索形式之一。所谓土地股份合作模式,是指农民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折合为股份,入股到一种新型的经营合作体中,与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所持有的其他股份一起合并进行合作经营,以进行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效益的一种形式。“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模式是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一个类型,能够集中反映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基本特征。这种模式为土地流转的

深化及现代农业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本文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模式作为研究对象,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存在的潜在问题进行一些探索性研究。 一、“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模式的主要运作机制 新兴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模式有别于其他股份合作社。其大致形式是在保持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村集体以机动地经营权、农户以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龙头企业以货币、农机具、技术或其他要素折合为股份组成合作社,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益。“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模式在实践中的主要运作程序是:土地折股、设置股权、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分配方式、确定组织管理机构。主要运作内容是:村集体和农户以土地经营权折资入股;合作社用现代农业理念取代传统农业理念,用规模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取代分散经营,通过这些措施获得土地的较高效益;在组织机构方面,现代企业制度所蕴含的组织架构基本具备,包括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在利益分配上大都采取“保底租金+盈余分红”的模式。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模式是我国农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无法满足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弱点逐渐显露出来,使得现有土地制度的非均衡性日益突出,亟待进行完善和维持平衡发展。目前,土地制度已经由于外部利润的存在而处于一种典型的非均衡状态,土地制度的非均衡性导致与土地相关的各利益主体之间权益分配的不均衡。由于长期施行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民的权益保障在长期的经济发展中并没有获得充分的保障,通过土地流转提高农民权益保障的力度势在必行。目前,制度已经成为决定经济增长和农民权益保障的重

一道绕不过的坎: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改革

一道绕不过的坎: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 化改革 提要:土地是最基础、也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中国正处在城市化、工业化以及农业规模经营趋势上升的时期,农村土地流转是支撑城市化、工业化、农业规模经营的基点。虽然中国市场经济已形成大势,市场经济体制已进入完善阶段,但由于长期以来国家赋予给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被排斥在产权改革之外,城市化、工业化以及农业规模经营的进程中出现大量侵犯和掠夺农民权利的现象。农村土地的低成本流转,是城市规模无度扩张、工业粗放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难以有序推进的根源,也是农民长期贫困的根源。所以,无论是促使城市化、工业化以及农业规模经营健康发展;无论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使农村经济汇入市场经济大潮;无论是维护国家土地供给政策的尊严,遏制地方政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无论保护农民权利、促使农民富裕,破解“三农”难题,建设新农村,都需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市场化改革。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改革,是一道绕不过的坎。 城市化、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都涉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改革发展以来,中国城市化、工业化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一个国家的未来如何,首先看它的城市化水平如何;一个国

家强盛与否,首先看它的工业化程度高不高。这些发达国家留下的实践经验,已经深入人心。虽然中国目前城市化率已经由改革开放之初的18%上升到43%,年均增长接近1个百分点,但与发达国家75%的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与我国未来五年、十五年以及本世纪中叶所规划的奋斗目标仍有很大差距,表明我国城市化发展的空间还很大,我国仍处在为城市化提速的时期;虽然中国的工业化已经有了长足发展,2005年中国经济总量超过意大利、法国和英国,跃居世界第5位,占世界份额5.0%左右,其中工业对GDP的贡献率是47.3%,按工业增加值86208亿元(含建筑业)计算,落到人均头上就仅6631.4元,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水平相比距离很大,表明我国工业化发展的空间还大,我国仍处在为工业化加速和升级阶段。而土地的供给,是继续推进城市化、工业化的基点。谁为中国的城市化、工业化继续发展提供土地?是农村。更具体一点,是农民。通过改变农村土地原有用地性质来支持中国的城市化、工业化,这个过程,本质上则是流转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问题。事实上,中央早就多次在涉农文件中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度规模经营,在尊重农户意愿、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依法流转土地。中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最大的瓶颈就是土地家庭经营规模太小。所以,各地几乎都有探索土地向规模经营

农村股份制

【新昌】农村股份制村民成了股东 https://www.360docs.net/doc/8218938089.html, 2006年04月14日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昌县城关镇上礼泉村给人的第一印象是不像农村,它类似于绍兴市区的城中村,挨着热闹的城镇,也沾染了现代的气息,村委大楼很气派,村民的房子也挺时尚。4月8日,记者走进上礼泉村时,村党支部书记潘均兴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上礼泉村有今天的发展,全靠股份制改造这个创举。 “这个股份制,和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有些不一样。”新昌县城关镇政府西郊办事处主任、经济师张鹏荣说起股份制来也是一脸兴奋,他说这的确是个创举,有了它村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证,每年都有固定收益,不用再为温饱发愁。 被上礼泉人所称道的股份制究竟是个什么模式,潘均兴作了一番具体的描述。 2004年4月份,在新昌县体改委、城关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的帮助下,上礼泉村将原村属的固定资产和债权债务核实后进行了调整,确认集体净资产为9004万元,可纳入股份量化的经营性资产为8385万元。经村集体决定,可享受资产量化的为户口在本村的农业人口,计算截止日2004年5月10日24时,每人10股,折合币值为51800元。 就这样,从2004年5月开始,上礼泉村的集体资产被划分为股份,分到村民手中。“大多数村民每个人分到了10股。”潘均兴告诉记者。 记者在村里碰到了上礼泉村的村民章成君,他欣喜地告诉记者,实行股份制后,我们每年都有分红,2004年每股分红300元,2005年每股分红330元。记者了解到,章成君一家3口每人10股,也就是说,光是一年分红,这个家庭就有1万元左右的收入。而且村里保证,每年分红的金额,将逐步递增。 张鹏荣介绍说,这些股份是不能转让的,但可以继承。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但操作很正规,还设有监事会,监事陈春岳告诉记者,监事们每周都会查账,看看村民的钱到底用在了哪些地方。 在保证村民每年分红收益的基础上,这些股份化的资产被上礼泉村用来经营,以求不断增值。 据了解,东莞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始于2002年,2004年7月全面铺开。通过改革,东莞集体经济产权制度逐步与城市化相适应,并较好地解决了资产资源权属争议、债权债务纠纷、呆账坏账处臵等历史遗留问题。在改革中,全市各村组共化解债权债务纠纷3942宗10.8亿元,核销呆坏账5783宗8.4亿元。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

铁总办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办〔2016〕74号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编辑:来源:点击:23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加快推进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现就土地综合开发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阶段任务、信息沟通等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责任主体 (一)总公司在下达铁路建设项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时,明确土地综合开发责任主体、任务目标和时间安排。已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项目,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未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由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要与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同步规划、同步研究、同步推进。要围绕车站及周边土地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规定的用地规模,将铁路建设项目财务平衡与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将土地综合开发投资及效益纳入铁路建设项目一并开展论证和财务评价,作为项目立项和开展可研的重要依据。 (二)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的统一安排,统筹管内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前期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推进计划;协调省(市)政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落实路地合作会谈要求;对接地方政府,协调签订综合开发相关协议,指导并支持合资铁路公司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三)铁路局应指导合资铁路公司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管理机构,落实经营责任;组织现场踏勘,编制机会、方案研究报告;协调规划修编,签订综合开发协议,做好规划和预留,按期取得开发用地;制定运营补亏、税费减免等方案,争取政策支持。 合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充分利用股东各方优势以及区域市场资源,统筹推进铁路红线内、外土地综合开发。红线范围内的可由合资铁路公司委托铁路局组织开发;红线范围外的要深化与地方政府合作,创新开发模式,运用市场化手段组织开发。 二、关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阶段任务 (一)现场踏勘。结合新建铁路项目前期工作,组织设计单位对新建铁路沿线开展现场踏勘调研,收集沿线经济发展状况、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提出土地综合开发需求和建议。 (二)机会研究。在铁路建设项目预可研阶段,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 在组织编制机会研究报告时要明确用地规模、土地价格、市政配套和规划调整建议,确保研究的质量和深度。 铁路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合资铁路公司,并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机会研究报告进行预审,提出书面意见,修改完善后作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上报总公司。 总公司将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作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审查、批复或上报。 (三)方案研究。在铁路建设项目可研阶段,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 根据总公司机会研究报告审查结果组织编制方案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依据项目财务评价结果,提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财政补贴及税费减免方案;从有利于土地综合开发的角度,提出项目选线、站场选址的建议方案。 要将运输服务、生产生活设施用地与站场综合开发用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客货运输和综合开发各项功能。地级城市以上的客运站,要规划预留客运服务、停车场、高铁快递和维修设施用地;有货运需求的车站要规划预留货场和物流设施用地;将上述用地纳入铁路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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