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苏交公(1998)16号

【发布机关】江苏省交通厅

【发布时间】1998-03-25

【生效时间】1998-03-25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做到依法索赔,按章收费,合理使用,规范核算,依据《公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或因其他行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赔偿费和补偿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取路产赔(补)偿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路产赔(补)偿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依法对该项费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完善路产赔(补)偿费收取、使用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设置票据管理、路产索赔、违章处理、爱路护路奖励等台帐,各类台帐和报表填制应当真实、准确、及时,相关数据吻合一致。

第二章专用票据

第五条收取路产赔(补)偿费的,必须统一使用经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

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收取"路产赔(补)偿费"。

第六条省交通厅公路局确定"专用收据"年度使用计划,并负责票据的印刷和发放。各市、县公路管理处(站)按规定填制申领单,逐级向省交通厅公路局、市公路管理处领取"专用收据"。

第七条省交通厅直属单位可以向省交通厅公路局中领"专用收据",市、县交通局所属其它单位需领用"专用收据"的,由各市公路管理处向省交通厅公路局申请报批,经批准可以向各市公路管理处办理申领。

在领用票据时必须完善手续,明确责任。年度结束,票据领用单位向票据发放单位报送票据领用、使用、结存情况表,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对票据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专用收据"的使用应当确定开票责任人,控制票据使用人数。票据使用应当按编号顺序从小到大,不准隔本、跳号;单本票据使用完毕经财务报核后换领新本,年终将单本剩余票据加盖作废章核销,严禁跨年度使用。

第九条"专用收据"有关栏目需填写齐全、清楚、准确。

"交款单位"栏:应当详细写明交款单位或交款人姓名,车辆应当注明车号;

'收款方式'栏:需注明是现金或是转帐,大小写金额相符;现金数额超过规定限额,必须采用转帐方式。

'收款事由'栏:填制依据要充分,要写明收款内容、标准、计量单位、线路里程、桩号等相关内容,并应当请管理相对人签字。

"专用收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涂改,改错应当按规范进行,大小写金额错误的票据和填写错误比较多的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作废重开。

开具"专用收据"时,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十条单本票据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将报核联和存根联分离,分别汇总装订并填制票据封面。票据封面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票据起讫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及作废票据号码;收费叫金额,同时填列赔偿费、占用费、搭接费、工本费等分类明细项目金额,便于核对。

年度结束由各市公路管理处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随同年度算一并汇总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经决算审核批准再予核销。

第十一条票据必须要有专人负责发放、保管,如机构和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在票据使用、保管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或其他意外情况,当事人必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登报申明作废,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三章赔(补)偿费收取

第十二条收取公路路产损坏、挖掘、占用、利用赔(补)偿费需按规定领取《江苏省收费许可证》,赔(补)偿标准按照苏价费(98)50号、苏财综(98)25号、苏交公(98)11号印发的《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公开索赔依据、标准和程序。实行开票和收款相分离、票据管理与票据使用相分离、处理违章与索赔相分离的收、查、管分离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路产赔(补)偿费"不得委托非路政、财务岗位人员收取。

因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失的,路政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勘验、定损、索赔。

违反规定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缴纳"路产赔(补)偿费",确需罚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收取的"路产赔(补)偿费"应当随同"专用收据"记帐联,于当天全额解缴财务入帐,最迟不超过二天,遇节假日顺延。不得挪用、坐支或另户存储。财务收款人在收到"路产赔(补)偿费"时要在"专用收据"上签字,明确责任。因不及时解缴赔(补)偿费致使现金丢失、被盗的,由收款责任人全额赔偿,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赔(补)偿费使用

第十六条依法收取的"路产赔(补)偿费"遵循专项使用原则,不得截留、挪用。

"路产赔(补)偿费"的70%按月用于路产恢复,30%按月交市公路管理处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其中25%用于路政管理经费补助,5%作为路政管理奖励基金)。对协助追回"路产赔(补)偿费"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公路管理机构给予爱路护路奖励。奖励金额可在被追回"路产赔(补)偿费"的5%以内掌握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实施,一次性奖励超过1000元的必须报省交通厅公路局批准。

非公路部门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使用分配比例照上述标准执行。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证》工本费用于弥补该项工作管理(含标志设置)经费及业务费用,不得提取奖励基金。

第十七条凡属恢复路产的经费必须及时、金额用于路产恢复,年终不得有余额。弥补

路政经费不足部分应考虑本辖区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补助,年终一般不得保留余额。

各县(市)公路管理站(处)应将按规定上交市公路管理处的"路产赔(补)偿费"按月解缴市处,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和欠交"路产赔(补)偿费"。

第五章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路产赔(补)偿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省、市、县(站)三级管理,市、县(站)二级核算。

第十九条"路产赔(补)偿费"的收取、使用按以下核算模式进行。

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路产赔(补)偿费"可先在"其他往来"科目下进行是归集,月终根据"路产赔(补)偿费"的不同来源和使用范围规定进行分配。

一、县(市)公路管理站核算:

1、收取"路产赔(补)偿费"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往来--路赔费

2、每月底进行"路产赔(补)偿费"分配:

借:其他往来--路赔费

贷:其他往来--应付奖励费

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费

其他往来--应交处路赔费

3、发放有关奖励费和上交市处"路产赔(补)偿费"时:

借:其他往来--应付奖励费

其他往来--应交市处路赔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4、收到市公路管理处拨人用于弥补养护和路政管理的"路产赔(补)偿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费

养路事业费--路政管理费

二、市公路管理处核算:

1、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工本费和县(市)站上交30%"路产赔(补)偿费"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往来--路赔费--处自收

其他往来--路赔费--×站上交

其他往来--工本费

2、每月底分配自收的"路产赔(补)偿费"

借:其他往来--路赔费--处自收

贷:其他往来--应付奖励费

贷:其他往来--应弥补×站路赔费

贷:专用基金--奖励基金

贷:养路事业费--路政管理费(含标志标线和业务管理费)

3、分配县站上交的"路产赔(补)偿费"

借:其他往来--路赔费--站上交

贷:其他往来--应弥补×站路赔费

贷:养路事业费--路政管理费

贷:专用基金--奖励基金

4、拨付各站路赔费和奖励费

借:其他往来--应弥补×站路赔费

借:专用基金--奖励基金

贷:银行存款

5、分摊收取的工本费

借:其他往来--工本费

贷:养路事业费--路政管理费(含标志标线和业务管理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路政人员要认真履行职现,积极巡查,坚持原则,文明管理。严禁以权谋私,弄权渎职。

第二十一条对不按规定收取、使用"路产赔(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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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 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2013-11-29 09:40:34) 分类: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文件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 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G15沈海高速(江苏段)出入口、服务区、里程数及风景区

沈阳-海口高速公路,简称“沈海高速”,国家高速公路网编号为G15,起点在沈阳,途经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终点在海口,全长3642公里。 江苏段北起苏鲁交界处绣针河的汾水主线收费站,经连云港,盐城,在南通跨越长江(苏通长江大桥),到苏州常熟董浜枢纽折向东经太仓,于朱桥主线(苏沪省界)进入上海。经过的地(市县)有:苏州(太仓市、常熟市)→南通(通州区、如皋市、海安县)→盐城(东台市、大丰市、亭湖区、射阳县、滨海县、响水县)→连云港(灌南县、灌云县、海州区、东海县、赣榆县)。由汾灌高速公路,连盐高速公路,盐通高速公路,苏通大桥,沿江高速公路组成。 从北往南连接高速G25长深高速,G30连霍高速,S29盐靖高速,S18盐淮高速,S28江海高速,G40沪陕高速,S38常合高速,G15W常台高速,S80太仓港北疏港高速,S48绕城北线高速,S81苏昆太高速。 ※风景点对应的出口为从温州出发最近或最佳出口,个人意见仅供参考。※高速公路里程数的标注规则为:如里程数为四位,则取后三位。本文内里程数为高速路牌标注数字,其中朱桥收费站至盐城开发区互通路段,其实际里程数应为1000+里程数,如盐城开发区(6)的实际里程数为

1000+6=1006公里,即沈海高速1006K 。盐城开发区互通之后路段的里程数为实际里程数。 ★★出行宝鉴 大宝奉献★★ 名称 标示牌(里程数) 著名风景点·连接高速公路 收费站 G15朱桥收费站(258) 服务区 朱桥服务区(258) 太仓市区互通 太仓市区·陆渡 (250) 浏河互通 ·浏河·太仓新区(247) 太仓园花园山庄 收费站 沿江高速太仓主线收费站(245) 太仓北枢纽 太仓北枢纽(243) S48 沪宜高速 S81苏昆太高速 沙溪互通 ·沙溪·归庄(234) 沙溪枢纽 沙溪枢纽(232) S80 太仓港北疏港高速 服务区 太仓沙溪服务区(230) 董浜枢纽 董浜枢纽(218) G15w 常台高速 S38 常合高速 收费站 苏通大桥南收费站(212)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 赔(补)偿标准项目单位备注 (元) 一、路面 平方泥沙、脏物 20 米 平方玻璃、金属屑类 1、污染路面* 50 米 平方油脂、蜡、碱、酸、砼类 200 米 平方2、损坏、挖掘砂土路40 面米 平方3、损坏、挖掘砂石路80 面米 吨/公按车辆最高轴载超限值及行驶公路计(不到1吨按1吨超限运输 8 里计),每车最高赔(补)偿费不超过1000元。 平方4、损坏、挖掘沥青表100 米处路面* 5、损坏、挖掘沥青贯沥青、砂石、沙土路面 140 入式路面 6、损坏、挖掘沥青混 280 凝土路面* 按车辆最高轴载超限值及行驶公路计(不到1吨按1吨超限运输 20 计),每车最高赔(补)偿费不超过3000元。 平方240 厚度小于22CM 米 平方280 厚度22CM—24CM 7、损坏、挖掘水泥混米凝土路面平方320 厚度大于24CM 米 水泥路面应按损坏板块的面积计算 8、腐蚀路面按同类路面损坏标准的90%赔偿 平方限国道、省重点干线公路;包括非公路道口(不含公益9、占用公路(路肩、15 边沟、公路用地) 性单位) 米/月

10、杆线、管道、渡槽米一级公路取上限 500—800 穿越公路* 不论轴载是否超过规定值,不论道路结构,每车最高赔11、车货总重超过40吨/公1 吨车辆的超限运输里 (补)偿费不超过4000元二、路基立方一级公路取上限 1、挖掘路基 60—100 米 立方一级公路取上限 2、挖掘路肩 100—150 米 立方一级公路取上限 3、挖掘边坡、边沟 60—100 米 立方4、挖掘、损坏档土墙、含浆砌边坡 300—350 护坡米 米一级公路取上限 5、顶管施工 6、在公路下方挖掘造按恢复费用加收系数2。0赔偿成公路沉陷 三、桥涵 米钢筋混凝土制品 1、损坏桥栏杆* 400 米金属制品 600 米花岗岩制品 2、损坏管涵 1000 米 350 管径D<50CM 米 500 管径D50CM—100CM 米 600—1000 管径D>100CM 按实际损坏程度计算 3、损坏桥梁和板涵 四、公路绿化 株 1、落叶乔木 50X树径树径单位CM 株 2、长绿乔木 100X树径 株 3、各类灌木/花草 50 枝 4、枝条 10—20 平方5、草皮 100 米 6、特殊植被按恢复费用加收系数5。0赔偿 五、安全设施

江苏省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11〕91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的项目。 第三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条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保障。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

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第六条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第八条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信用情况,并适时更新。 第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最新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资料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江苏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路面)

1总则 (1) 1.1目的和范围 (1) 1.2编制依据 (1) 1.3主要内容 (1) 2路面工程施工准备 (2) 2.1一般规定 (2) 2.2技术准备 (2) 2.3机械准备 (2) 2.4试验检测仪器准备 (3) 2.5料场及材料准备 (4) 2.6作业面准备 (4) 3石料的开采、集料的加工与运储 (7) 3.1宕口要求 (7) 3.2集料加工 (7) 3.3集料储存 (8) 3.4集料运输 (8) 4二灰土底基层 (9) 4.1一般规定 (9) 4.2材料要求 (9) 4.3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10) 4.4试铺段施工 (11) 4.5施工工序要求 (11) 5低剂量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 (13) 5.1一般规定 (13) 5.2材料要求 (13) 5.3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13) 5.4试铺段施工 (14) 5.5施工工序要求 (15) 5.6质量管理及检查验收 (16) 6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17) 6.1一般规定 (17) 6.2材料要求 (17) 6.3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18) 6.4试铺段施工 (19) 6.5施工工序要求 (19) 6.6质量管理及检查验收 (22) 7乳化SBS改性沥青下封层与粘层 (23) 7.1一般规定 (23) 7 .2下封层 (23) 7.3粘层 (24) 8沥青混合料面层 (25) 8.12质量管理及检查验收 (36) 9水泥混凝土桥面沥青铺装 (38) 9.1一般规定 (38)

9.4桥面沥青铺装层施工 (39) 9.5质量管理与验收要求 (39) 10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40) 10.1安全生产 (40) 10.2文明施工 (40) 附录A ATB、AC型混合料马歇尔设计配合比设计方法 (42) 附录B SMA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方法 (47) 附录C 沥青混合料Superpave配合比设计方法 (49)

关于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版)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章客货运输 第五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和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优化调整道路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的结构,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和货运的专业化、集约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

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交通物流发展等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所需支出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出租汽车服务中心、驾驶人培训教练场地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予以规划控制。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鼓励发展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 第八条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自愿自律的原则,根据行业协会章程,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用于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交通物流经营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件,并随车携带。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书

XX市XX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空地)申请表 编号: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单位或个人( 盖章 ) 名称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占用事由 占用位置 平 面 位 置 示 意 图 道路占用费 占用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业务科室 意见现场勘查:业务科室: 年月日年月日 局领导 审批意见审批人: 年月日

XX市XX区城市道路占用协议 甲方:XX市XX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 乙方: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城市道路占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于年月日至月日在 进行宣传活动,并按照规定及时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宣传活动,宣传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活动范围内及周边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并保证宣传活动时道路的畅通与完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按照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三、未经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占用位置、面积、期限进行宣传活动,并在宣传活动期间不得使用音响、喇叭进行宣传活动,避免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否则,甲方将终止乙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权,所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费不予退还。 四、乙方在宣传活动期间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宣传活动及在宣传活动完毕后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甲方将通知乙方限期内整改,逾期不改的甲方将委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予以追究和处罚。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自签字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019南京拆迁征收补偿标准-13页word资料

2012南京拆迁征收补偿新政策中国江苏网6月20日讯南京市政府昨日公布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后详细列出了拆宽带、移空调等具体的征收补助并统一全市的拆迁提前搬迁奖励。这也是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具体的补充规定。这一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以及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这一规定执行。具体条文内容市民可以登录中国南京网站的文件栏查询。 A住宅房屋征收补助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50元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4、宽带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用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 宅房屋标准补助。) B提前搬家奖 30日内搬家每平方米奖1000元这一规定就此前尺度不一的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进行了统一。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

江苏省高速公路指导意见

高性能沥青路面(道路石油沥青Superpave-25)下面层施工指导意见(修订版) Superpave沥青混合料采用旋转压实仪成型试件,依据沥青混合料初始、设计和最大旋转压实次数时的密实度以及在设计压实次数时的空隙率、矿料间隙率、沥青填隙率、填料与有效沥青之比进行沥青混合料的组成设计。它在沥青混合料组成设计时首先依据石料的性质进行级配组成设计,然后再进行油石比的选择。在吸收国外先进设计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试验研究成果,制定了《高性能沥青路面(道路石油沥青Superpave25)下面层施工指导意见(修订版》,以指导我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下面层施工。 沥青路面下面层采用Superpave25结构时其厚度不小于8cm。其沥青混合料级配应满足表一和表二,技术指标应满足表三和表四。 Superpave25设计集料级配限制区界限表一 筛孔尺寸(mm) 0.3 0.6 1.18 2.36 4.75 禁区范围(通过率%) 最小11.4 13.6 18.1 26.8 39.5 最大11.4 17.6 24.1 30.8 39.5 Superpave25设计集料级配控制点界限表二 筛孔尺寸(mm) 25 19 2.36 0.075 禁区范围(通过率%) 最小90 90 19 1

最大100 -- 45 7 Superpave25技术指标表表三 沥青混合料类型 压实度(%) VMA(%)VFA(%)F/A N初始N设计N最大 Sup25 ≤89 96 ≤98 ≥12 65~75 0.6~1.2* *注:当级配在禁区下方通过时,粉胶比可取值0.8~1.6。 Superpave25混合料马歇尔技术指标表表四 沥青混合 料类型空隙率(%)稳定度(KN)流值(0.1mm)*VFA(%)VMA(%) 残留稳定 度(%) Sup25 4~6 8.0 20~40 60~70 ≥12 85 一、材料要求 1、沥青沥青面层采用优质道路石油沥青,标号70号,技术要求见表五。 沥青性能整套检验由省高指委托有关试验单位进行,各施工单位和驻地监理组工地试验室、市高指中心试验室按苏高技(2004)20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原材料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的通知》规定对到场沥青进行检测,并留样备检。 2、粗集料应采用石质坚硬、清洁、不含风化颗粒、近立方体颗粒的碎石,粒径大于2.36mm。下面层采用石灰岩等碱性石料,应选用反击式破碎机轧制的碎石,严格控制细长扁平颗粒含量,以确保

高速公路服务区调查报告

高速公路服务区调查报告 案例分析一: 湖口服务区 湖口服务区是位于台湾新竹县湖口乡,是在中山高速86公里处,湖口服务区在2011年9月6日改建,本区总面积为21.8公顷,本服务区号称是东南亚最大的恐龙世界之特色(恐龙为湖口服务区的吉祥物)。 (一)服务区平面布局分析: 此服务区停车区为分离式布局,餐厅位置北上为平行型,南下为内向型。包括了停车场、厕所、服务厅、综合楼、加油站等服务区最基本的设施,与内地大多数服务区不一样的是,此服务区还特别开辟了区域,增设了喷水池公园,恐龙主题公园等休闲娱乐区域。两边的服务区加油站都设置在出口位置,方便车辆加完油直接赶路,并不会影响服务区内部流通。 其中,北上区的厕所、服务厅、公园等是一字型排开的,入口便是小型停车场,另一个小型停车场在靠近厕所的位置,而大型停车场被安排在较靠近公路的部分,这是考虑到大型车辆来去的灵便度,但是大型车辆除了货车还有旅游长途客车,这些客车占

了大型车辆的相当大部分。而这些客车是人员最多的,倘若把大型车停车区安排在太过于考外的位置,不利于这些乘客通往服务厅和厕所。因此,本人认为,北区的大型车辆停车场应该安排的如下位置: 南区的布置则较为合理,服务大厅的位置在公园与厕所之间,大小型车辆停车场的位置都考厕所与服务区较近。方便车辆与人流的流通。 此服务区含小型车位有152个(含残障车位4個及巴士1個),大货车位38個,连接车位10個,均有明显之标志和特定之编号,方便旅客寻车。 (二)、设计风格分析 为了凸显服务区的特色,设计者結合在地文化,以「老街风华?宝岛乐园~与您相约在1974年」为主轴,结合湖口老街地方人文风情,呈现朴实无华七0年代的怀旧复古氛围,希望以台弯人亲切善良「奉茶」的精神,热情、细心款待每一位用路人,仿照湖

苏交规〔2012〕9号-附件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指南 2012-12-18发布2013-2-1实施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

前言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保障施工安全,制定《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 《指南》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编写,是对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与计量支付规定的具体定义与说明。 《指南》编写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定额站)、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指南》主要编写人:姜竹生、金志强、黄淞文、成红、孙立新、汪宜军、顾祥、刘步景、周柳卿、万璐、徐云辉、徐兴路、曹嘉瑞、韩冬樱。

目录 一、基本原则 (1) 二、安全生产费用范围 (3) (一)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3)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 (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7)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8)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9)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 (九)其它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10)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 (11) (一)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11)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费用 (12) (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3)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4)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5)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5)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6)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6) (九)其它安全生产费用 (17) 附表:《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子目一览表》 (18)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 通知 苏政发〔2011〕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

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时全额发给农民,严禁克

江苏省高速公路监理标准化指南(新版)

1总则 1.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高速公路开展施工标准化(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活动实施方案》,大力推行现代工程管理,优化监理管理流程,规范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以监理工作标准化促进高速公路建设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全面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和行业施工文明形象,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特编制本指南。 1.1.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新、改、扩建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桥)项目的主体施工监理管理。高速公路机电、房建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1.2编制依据 (1)现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现行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行业内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颁布实施的监理管理文件和相关规定。 1.3其他事项 (1)建设单位在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应纳入本指南内容。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指南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2)在实施过程中,除执行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 / 164

2术语 2.1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2 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3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4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以下简称“总监”)。 2.5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以下简称“驻地”) 2.6副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管理的监理人员(以下简称“副总监”) 2.7专业监理工程师 具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资格,经总(驻地)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道路、桥梁、隧道、试验、测量、合同计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8监理员 具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监理员资格,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9监理计划 由总监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10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3 / 164

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在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 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经营性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征求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 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建设单位在选址前应当就搭接公路的道口位置、规模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 (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一百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 (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六)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线段,道口开口前后五十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 (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一、二级公路单侧相邻道口间距不得小于五百米,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得小于三百米。急弯、高路堤以及桥头接线各一百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增设平交道口; (九)道口与公路的交叉不得小于45°,道口标高应小于路面设计标高,与公路边缘过渡段纵坡一般不大于3%,开口转角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十)道口设置应当保持公路路面、边沟、截水沟的排水畅通。侵占公路边沟的应当设置盖板或管涵。 无法满足前款(七)至(十)项规定的,应当修建与公路平行的辅道,在适当的地点设置道口。 第七条 平交道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在道口及被交公路上设置必要的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对与四车道(含)以上公路搭接的道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渠化措施。 第八条 申请设置、变更平交道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时间与期限、相关的管理与养护主体); (三)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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