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年度核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年度核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年度核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年信阳市水路运输企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年度核查的通知

各县区航管站、航运公司:

按照省航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水路运输企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年度核查的通知》(豫交航运[2011]9号)文件精神及《行政许可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内河船舶管理业规定》等相关规定,为加强我市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从业者经营行为,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促进水运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定于2011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对我市水路运输企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及内容

核查对象为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包含船舶管理业,下同)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及运输船舶。

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1、核查经营者在2011年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核查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

水发【2008】141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及《关于贯彻实施经修正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09】102号)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执行。

3、核查运输船舶是否具有经营资格和相关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在2010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4、了解经营者2010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核查具体事项

1、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年度核查报告书》,并附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者提交的《年度核查报告书》除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纸质报告书外,应同时提交报告书电子版(word文件),《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统一采用EXCEL表格上报电子版。

2、各单位必须依照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年度核查报告书》,分析生产经营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严禁套用往年内容应付差事。

二、企业核查需提交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11年度核查报告书(Word电子格式)

2、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Excel电子格式)

3、船舶管理企业代管船舶核查登记表(Excel电子格式)

4、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Word电子格式)

5、《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8、企业管理人员相关资质证明

9、企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以上所提交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具体要求

1、年度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航管站、航运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务求实效,确保核查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2、报送时间:各航运公司所提交材料(企业核查材料和核查总结)及电子文档于2011年4月20日前上报局运管科。

3、表格制作一律用Excel制作电子表格,表中所要求的各项信息项目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漏填。核查报告书和电子表格用U盘或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地址:XYHWGL@https://www.360docs.net/doc/991185897.html,)上报局运管科。

4、公司不按照规定参加水路运输(服务)业年度核查或提供虚假资料,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各航运公司要做好船舶、专职管理人员等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为完善我市水运基础信息做好前期准备

四、我局将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次对各航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

附件: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11年年度核查报告书

2、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_____年)年度核查报告书

填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一、本报告书的内容涉及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对象根据其经营范围选择填写。

二、本报告书由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填写,一式两份;经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一份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留存,另一份经其转报该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三、经营者应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年度核查报告书》,不得虚报、漏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责任对经营者的经营情况保密。

四、本报告书填写不下时,可复印加页、装订。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填报内容,作为本报告书附件。

概况

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说明:1、本表登记的范围为国内运输船舶,由《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船舶经营人负责登记;

2、船舶所有人不是该船舶经营人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及所有人与经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光租、委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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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试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试题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1分)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起施行。 2、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港、()港和()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3、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和(),按照业务种类分为()和()。 4、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 5、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6、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7、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8、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9、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10、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判断题(共10题,每题1分) 1、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 2、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3、临时从事水路运输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 4、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试卷答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试卷答案 一、填空题 1、2014年3月1日 2、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 3、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4、25% 5、市 6、5 7、20 8、15 9、60 10、出租、出借 二、判断题 对对对对错错对对对对 三、单选题 CBCCA DCADC 四、多选题 1、ABC 2、ABCDE 3、ABCD 4、ACD 5、AC 6、ABC 7、ABD 8、ABCDE 9、CD 10、AB 五、简答题 1、答(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2、(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3、(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六、案例分析 1、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核第四款规定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2、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地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地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地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第三条船舶运输经营范围按船舶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船舶运输和内河船舶运输. 按经营船舶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运输)(以下简称“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滚船(车客渡船)、高速客船运输.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四条经营国内船舶运输地企业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地经营资质,并在核定地经营资质范围内从事辆船舶运输经营活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地航运管理机构负责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地具体工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以上地股东具有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八条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地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九条从事船舶运输地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地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地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地,职高)以上学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地培训证书; (三)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地海船、河船相对应地不低于大副、大管轮地适任证书; (四)企业应有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年以上; (五)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地,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地海船、河船相对应地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十条经营运输地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十一条经营船舶运输地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地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地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地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地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地:普通货船载重吨; (二)经营沿海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地:危险品船载重吨,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地:舱容立方米;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经营沿海客运地:海上普通客船客位,高速客船客位,客滚船载重吨客位; (四)经营内河液货危险品船地:危险品船载重吨,其中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地:舱容立方米; (五)经营内河客运地: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客渡船)地,客滚船(车客渡船)载重吨客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中国水运发展情况与展望

中国水运发展情况与展望 水运基本情况 船队方面,600年前郑和下西洋,那时候中国是世界上航运、航海、运输、贸易和海上军队力量最强大的国家。现在,我们的远洋船队规模已经达到了 1.1亿载重吨,拥有300家企业,集装箱、油轮、特种运输船队规模也不小。沿海运输船队规模在2009年时超过万艘、3860万载重吨,拥有1800家企业。 港口方面,港口到达1亿吨大关是在1984年,那时还是改革开放的初期,还比较落后。再看2002年,货物吞吐量世界第一;2003年,集装箱吞吐量第一;2010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世界第一。所以我曾总结说,我们的港口真正的、全面的走向第一,是在“十一五”期间。在发展的格局上,沿海有五大港口群,渤海湾港口群、长三角港口群、东南沿海即现在所谓的海西港口群、珠三角港口群、西南沿海港口群。2009年,我国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已经达到65.1亿吨,在世界上也是不容小觑的。 内河方面,我们的祖先很早就意识到内河航运的重要性,所以到目前为止京杭运河在运输船舶密度、货物密度方面,在全世界内河里也是最高的。2005年我们长江干线的运输量达到世界第一,这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在秦朝,我们就已经实现了长江、珠江两大水系的沟通,而今天,沟通两大水系所在的经济圈己上升为国家战略,也就需要我们加快推进两大水系的沟通,当然,这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努力。

我国的内河资源很丰富,内河水运网络由“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组成:两横是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一纵是京杭运河,十八线是18条重要支流,包括湘江、赣江、汉江等,总里程达12 .4万公里,其中1000吨级以上的三级航道里程超过8800公里,内河水运发展的潜力非常可观。 我们的长江干线总长2838公里,“十二五”期间长江水运发展有两大重点:一是把长江口12 .5米深水航道延伸到南京,使南京以下港口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海港;另一个是中游航道的系统治理,如果这个阻碍打通了,长江流域东、中、西的经济发展将进入新的阶段。长江口三期工程5月份就要全面验收,目前处于试运行阶段,这个工程是世界顶级的河口航道治理典范,效益非常可观,总投资150多亿,试运行一年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已达到了154亿元,此外,还有可观的间接效益。 但是,长江水运发展也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三峡船闸的通过能力已经趋于饱和,现在正在旁边修建升船机,推进船舶大型化、标准化。 张德江副总理非常关注长江及内河水运的发展,他提出要到长江调研,交通运输部党组高度重视,调研成效显著:第一,中央加大投入,每年在现有30亿元的基础上增加到80-100亿。第二,国务院出台加快内河发展的意见,将内河水运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关于这方面,有些部门是有想法的:内河要出台一个国家战略,那么海运呢?公路、铁路、航空是不是都要出?德江副总理亲自协调:相比其他方式,内河水运的特点是资源最节约、环境最友好、还基本不占用土地,运输成本低、运量大,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大,而发展却是综合运输体系中的短板,最后,思想得到了统一,上升为国家战略。第二,就是将《航道法》列入国家立法计划。第四,推进船型标准化、现代化,每年将安排10个亿资金进行引导。 中国是港口大国、航运大国、集装箱大国,这个都没有任何悬念。水运地位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大大提升,两年前,海峡两岸实现了全面直接双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 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最新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

国内外内河水运对比

我国内河水运与国外内河水运对比分析 本报告主要内容是对中国、欧盟、美国三国(地区)内河运输现状和相关政策方面进行对比。 一、客观条件和交通利用率 中国是世界上内河航道里程最长,内河货运量最大的国家,自2000年起,中国内河运输快速发展,年均货运量及周转量分别增长7%和10%以上。但是,内河运输可持续发展的比较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1、航道长度 *另外中国还有62,000公里的非等级航道。 本报告中所指的中国具有商业价值的航道是指五级以上航道。 中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为123,000公里。等级航道61,000公里,具有商业价值的航道里程为24,000公里,相当于美国和欧盟具有商业价值的航道里程之和。中国内河运输完成的货运量也相当于美国和欧盟内河货运量的总和。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我国2020年将建成1.9万公里国家高等级航道,全国货运量将达到30亿吨。 2、运输任务 中国内河货运周转量约为欧盟的2.5倍,但仅约为美国的3/4。美国内河货物平均运距超过2.5倍,达700多公里,而中国仅约为260公里,欧盟为314公里。 近年来,中国内河运输已经形成规模,且保持快速增长趋势,2000年-2006年内河运输量年均增长9.1%,从长期来看,中国的内河运输较美国与欧盟而言,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中国《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预计2020年中国内河运输量将由2006年的11.6亿吨增至23.5亿吨。未来15年,中国内河运输市场将很可能持续快速发展。 中国内河运输预测 二、主要政策目标和规划

通过对比以上三国内河水运政策和发展规划,美国和欧盟的发展战略都提出要提升内河在运输体统中的地位,中国的NIWPP2020也有同样的目标。中国认识到了内河运输的环境比较优势,为了满足经济持续增长所带来的运量增加的需求,相关政策提出要提高内河运输的投资和运力。 三、可持续发展 根据美国和欧盟关于各种不同运输方式在环境成本和社会成本方面的比较研究发现,内河运输的高效运行同样也会对其他运输方式,特别是公路运输产生一些环境和社会效益。有效利用内河运输,以货物周转量计,有助于最大限度较少农业用地,缓解公路和铁路的交通拥挤,降低运输事故成本,降低货运的平均能耗,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得到重视。运量、运输能源消耗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量三者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全世界私人公路运输引起的废气排放量约占总排放量的70%。因此节能减排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有区域经济专家估算,我国内河水运尚未得到充分开发,水运能耗只有公路运输1/8左右,是铁路的一半。只开发出了1/5的运能,发展空间巨大。 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制定了相关减排政策,特别关注对废气排放的限制。任何国家在制定运输可持续性发展政策是,都应该考虑是否需要改变或如何改变运输模式的合理分配,以减少其他运输方式的社会成本和环境成本,降低碳排放强度。这也意味着内河运输在国家综合运输系统中的地位应该会得到提高。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年修正版)2017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日6月2年2016根据公布号625国务院令第日13月10年2012( 国务院令第;修订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666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号676国务院令第日1月3年2017根据 修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录目 第一章则总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第六章则 则总第一章 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一条 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 本条例。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第二条 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 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 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 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 活动。 禁止垄断和不正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第三条 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 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 保障运输安全,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 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 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 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 运输管理工作。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第五条 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 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 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 查情况。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二章

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经营xx 发布时间:2013-04-02【字体: 大中小】浏览次数:433 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填报表 (119) 审批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机关 实施机关名称 承办机关名称 协办机关名称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国家 xx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法律法规依据 国国际海运条例》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1、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相关要求; 2、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4、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5、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6、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7、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8、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9、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审批范围和条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6项至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9项、第11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12、xx;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14、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内河拖航视为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定的船期和挂港从事有规律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 (三)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 (四)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五)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 (六)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七)收货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接收货物的人。 (八)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九)单元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或者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者其受雇人驾驶驶上、驶离船舶的水路运输方式。 (十)集装箱货物运输,是指将货物装入符合国际标准(1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的水路运输方式。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运输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 第五条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航次运输合同和长期运输合同。

中国航运业的现状与展望

课程号:00320034,课序号:0 开课学期:2011-2012(一) 课程名: 国际航运管理 中国航运业的现状与展望 【摘要】:航运业是服务贸易一种,包括国际海上运输、航运辅助服务以及港口服务。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航运业由于其价格低、载货量大等优点,成为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重要渠道,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本文主要对我国航运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关键字】:航运业现状挑战机遇战略选择 正文: 航运服务业是航运主业的重要支撑,是一国由海运大国走向海运强国的保证。经过改革开放逾30年的发展,我国港口基础设施和船队总体规模均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我国的航运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阻碍我国向海运强国的全面转型。 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有18000多公里的海岸线和12.3万公里的内河航运线,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为我国航运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特别是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为我国航运事业的兴起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动力。中国外贸出口货物的89%由航运完成。中国国际海运船舶占世界商船队总量的10.3%,集装箱位占世界总量的20.0%,船队总运力在世界商船队中排名第五位,成为世界航运大国之一。航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我国航运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船舶结构逐步优化。二是建设了一批沿海港口。三是我国集装箱运输成后起之秀,未来我国集装箱港口布局将更趋合理,将形成北、东、南三大集装箱主枢纽港群。 北部集装箱主枢纽港群——以大连港、天津港和青岛港为主。大连港是东北地区出海门户,随着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深入,拥有中央首批610亿元投资将使得东北地区经济和外贸得到发展,港口集装箱发展趋势较好。青岛港水深条件好、腹地货源足,越来越受到航运界青睐,中远、马士基和青岛港三国四方合资经营青岛港前湾二、三期集装箱码头以及马士基欧洲线正式首航青岛港便是最好例证。天津港位于渤海湾最里端,由于地处京、津、唐经济区有利位置,货源较丰富。 东部主枢纽港群——东部主枢纽港群以上海港、宁波港为主。依托我国经济最发达和最具潜力的长江三角洲经济圈,集装箱箱源极为充足,发展后劲足,持续性好。宁波港是我国自然条件最为优良的港口之一,其集装箱吞吐量增长速度连续多年位列全国前茅。上海更是随着长三角经济圈的发展和大小洋山港区一至四期的建成运营,近一两年上海港的国际竞争力不仅强劲有力,而且对环球航线的超大型集装箱班轮更是产生巨大而无法比拟的吸引力。 南部主枢纽港群——南部主枢纽港群则以香港港、深圳港和广州港为主。珠江三角洲地区便为香港、深圳、广州港提供了丰富的箱源。 三大集装箱主枢纽港群的形成和鼎立,不仅借鉴了国外的经验,既作干线港、又互作支线港,走优势互补、港航联合之路,这也是我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8年第2号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5月5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

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 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臵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 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 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马永顺律师推荐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许可(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 (三)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 (四)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 (五)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登记 (六)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登记 (七)国内外建造、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登记 (八)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登记 (九)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6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二)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的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三)新建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四)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的登记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五)国内建造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投入营运、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的登记,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七)设立经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水路运输企业的许可及开辟或变更长江水系省际水路客运航线登记,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 (八)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的备案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7项的要求;

中国水路运输的制约因素.

中国水路运输的制约因素 摘要:中国水运历史悠久,改革开放以来更是发展迅猛,但是其中也有一些 重要因素制约中国水运的发展,本文将就内河航运与远洋运输分别加以说明并综 合分析。 关键字:中国水运制约因素 一、引言 我国是世界内陆水域最多的国家,河流总长42万km,通航里程达10.8万km,21世纪的前六年中国港口业以锐不可当之势,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奇迹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一路飙升,连续四年居世界港口业榜首。但是中国水运的发展依然存在很多制约因素,阻碍其进一步发展。 二、内河航运 我国是世界内陆水域最多的国家,其中淡水水域面积达17.34万km2,占国土总面积的1.8%。我国水运资源丰富。有流域面积大于100km2的河流50000多条大于1000km2的河流1500多条。水域面积大于1km2的湖泊2300个,大于1000km2的大湖有12个,在总长42万km的河流中已开发利用25.7%,达10.8万km。其特点如下: (1淮河和秦岭以南地区是水运资源丰富和利用较好的地区。通航里程和内河货运量占到全国的绝大部分。淮河和秦岭以北地区,即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由于干旱季节水源枯竭、河流冬季封冻等原因,水运利用较差。 (2除长江、淮河、黑龙江、西江中下游及京杭运河苏北段的航道水深大于2.5m 以外,其它一、二级支流水深都很小。长江水系主要支流水深稍大,一般也只有1.3至1.5m其他干流如黄河、辽河、钱塘江等水深都不大。在全国107800km通航

里程中,枯水水深大于1.3~1.5m可通航300吨以上驳船的航道里程占8.8%,水深在0.9m以下,通航50吨驳船的通航里程占46.7%。 (3从南到北,几乎所有天然河流的干流的走向都是东西向。这与煤、粮等南北主要货物流向不一致。 世界上工农业生产和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比较较重视发展内河航运。发展内河航运有许多优点:(1基本不占田地,而公路、铁路每公里占地2~2.6万m2;(2航道基建投资省,治理航道每公里投资只及公路的五分之一至十分之一,渠化航道只及铁路的二分之一至五分之一。(3平战结合,人防要求低。(4节约钢材、木材、水泥;(5节约能耗;(6沿河建厂,运输方便,给排水方便; (7运输能力达、成本低;(8可以运送超重、超大件(9安全、污染少,有利于改善环境、发展旅游等。在我国还可以较多地解决就业问题。这些特点使内河航运得到广泛重视。然而航运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制约因素: 【1】航道建筑物没有统一科学规划。有些河流修建了拦河闸坝没有同时修建过船、过木、过鱼设施;有的河流修建引水式电站截走了干流上80%的枯水流量; 有的电站根据电网调峰需要突然关闸不往下下游泄水等均对船舶正常安全航行带来严重威胁。 【2】船型、机型复杂。 【3】水利水电枢纽的兴建没有逐条河流进行,因此至今还很少有一条梯级渠化的深水航道。 【4】由于投资不足,大部分航道仍处在滩多、水浅、急流的自然状态,技术状态差,再加上有的地区平行河流修建了一些铁路,还有很多铁路专线,因而不进水运比重下降,而且水运平均距离短,中途到货多、货运速度慢、运输质量差,运输成本高。 【5】各河航道深浅尺度不同,船舶吃水深度标准不一,不能形成统一标准的网络,再加上管理体制分散,中途到载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

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设立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设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1、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内河普通货物运输除外) 2、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3、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4、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内河运输,高职)以上学历; 5、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

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6、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底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7、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8、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应的船舶;拥有相应的运力规模 9、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10、经营客运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必须的服务设施 三、递交资料 (一)办理省际水路运输企业、“三资”企业筹建、省内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经营省际运输应递交以下资料 1、企业筹建(扩大经营范围)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表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实施ISM规则的企业,可提供“符合证明”( DOC)、“临时符合证明”(IDOC)]

介绍世界和中国著名的水路运输通路

水路运输通道可以分为三大类:运河、海峡和自然河流,以下是具体的分类: 海峡、英吉利海峡 一、运河 1. 巴拿马运河 巴拿马运河是世界上最具有战略意义的两条人工水道之一,另一条为苏伊士运河。行驶于美国东西海岸之间的船只,原先不得不绕道南美洲的合恩角(Cape Horn),使用巴拿马运河后可缩短航程约15,000公里(8,000海里)。由北美洲的一侧海岸至另一侧的南美洲港口也可节省航程多达 6,500公里(3,500海里)。航行于欧洲与东亚或澳大利亚之间的船只经由该运河也可减少航程3,700公里(2,000海里)。巴拿马运河全长81.3千米,水深13米~15米不等,河宽152米至304米。整个运河的水位高出两大洋26米,设有6座船闸。船舶通过运河一般需要9个小时,可以通航76000吨级的轮船。

1914年8月15日巴拿马运河正式通航,极大地缩短了美国东西海岸间的航程,比绕合恩角缩短了1万4千8百公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利用运河将航空母舰送去补充几乎被毁灭的太平洋舰队。航空母舰虽然能够通过运河,但要需要先拆除航标,腾出航道。2004年财政年度期间总共有14,035艘船只,总吃水266,916,576吨通过巴拿马运河。运河的主权于1999年交还巴拿马,由于运河无法通过巨型油轮和如今的大型航空母舰,美国正在计划在中美洲其他地方开凿新的运河。通过运河的全程需花费10小时。平均每艘船只通行费约为13,430美元。 巴拿马运河由美国建成,自1914年通航至1979年间一直由美国独自掌控。不过,在1979年运河的控制权转交给巴拿马运河委员会(由美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共同组成的一个联合机构),并于1999年12月31日正式将全部控制权交给巴拿马。运河的经营管理交由巴拿马运河管理局负责,而管理局只向巴拿马政府负责。 巴拿马运河承担着全世界5%的贸易货运。中国是巴拿马运河的第二大用户。 2. 苏伊士运河 这条运河允许欧洲与亚洲之间的南北双向水运,而不必绕过非洲南端的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和船舶的经营资质管理。 本规定所称国内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港区内的驳运、拖航和船舶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运输、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输等港口经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按照其所经营船舶的种类或运输形式分为货船运输、客船运输和拖航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运输和滚装客

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水系派出机构受部委托从事相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设立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 第一节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经营船舶的种类,其中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停靠的码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二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七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省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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