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3〕826号)

关于下发《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

办法》的通知

云交基建…2003?826号

各地州市交通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下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没计管理办法》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设计是工程的灵魂。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创建优质工程,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公路的新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理,确保工程质量,注重环境保护与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对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表资料进行认真研究,掌握设计意图,并组织施工、监理人员对设计图表资料进行现场逐项实地复查核对,确保建设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或预算的范围内。

第二条变更设计的范围和理由

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经观场核对,发现有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优化、补充和完善的,可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1.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设计的。

2.设计图纸与实际不相符合的。

3.有更好的比较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改善施工及使用条件的。

4.因路网、城市、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的。

5.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要求的。

第三条变更设计的审批权限

一、下列变更设计需经省交通厅同意或由设计文件批准机关批准:

1.公路技术等级、路线起讫点及中间控制点的改变或改变设计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2.特大桥及大中桥桥位、桥型、跨径、净宽、荷载标准和主要结构的改变和数量增减,立交、隧道位置的改变或数量增减。

3.沿线管理用房、服务区建设规模的改变或数量增减;交通工程、“GBM”工程及收费、通信、监控系统设置原则的改变;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的改变;上跨桥、通道数量的增减。

4.局部路线走向的变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0.1公里以上(含0.1公里);二级公路0.2公里以上(含0.2公里);

三、四级公路1公里以上(含1公里)。

5.以上四项外的其他单项工程[概(预)算项目表的目]: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单项工程变更增

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废置工程50万元以上。

二、下列变更设计需征得原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由设计文件审批单位批准,并报省交通厅核备。若意见分歧,报省交通厅决定。

1.局部路线走向变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0.1公里以下;二级公路0.2公里以下;三、四级公路1公里以下。

2.大、中桥基础深度和非主要结构的改变。

3.小桥、涵洞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或桥型、孔径等的改变;特殊设计的防护工程及调治构造物结构或位置的改变。

4.路槽填料的调整;交通工程、“GBM”工程的一般改变;管理用房、服务区和收费站位置的调整。

5.以上四项外的其他单项工程[概(预)算项目表的目]: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变更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二级以下公路(合二级公路)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三、四级公路变更增加l万元以上。

三、下列变更设计,在确保工程质量、节省投资的前提下,需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项目建设单位批准。

1.小桥、涵洞及防护工程的基础深度调整;排水工程

位置、类型的改变;标志、护栏数量的增减。

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下,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单项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下;三、四级公路变更增加1万元以下。

第四条变更设计报批手续

1.要求变更设计的,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四方现场会审并同意;附有变更的设计图表资料,说明变更理由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论证比较。属设计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提交设计图,并由原设计单位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申报表”(表1);其它变更设计由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图及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申报表”(表1)。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图表资料一并逐级送审。按批准权限办理变更设计后,方能实施。

2.特殊紧急的工程,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主管负贡人在现场确认变更方案可行的,可先动工;按批准权限由上级单位派员以现场会的形式审定的变更方案,可行的也可先动工。但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审定,都必须充分论证,符合变更要求,并及时补办报批手续。变更手续自确定变更之日起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全部变更手续审批程序。

第五条变更设计的要求

1.变更设计应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指标及工程质量,不突破批准的设计概算(或预算)及控制投资,不延长竣工期限和降低使用效益,真正符合优化、完善设计的要求。

2.变更设计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依据,避免主观片面;变更设计应以优化、完善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3.当变更设计所涉及资金、劳力、材料、机械、设备等为重大变更时,应事前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相应的措施。

4.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按报批程序上报或未按批准权限批准的变更设计,擅自开工的工程,不得验收结算。如出现工程质量或其他问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运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完善和提出更好的设计方案,并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原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约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和环保需要,以及改善施工条件的,按《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0]206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其他

1.设计单位要对设计负责到底。勘察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必须认真做好设计的后续服务,及

时作好各阶段的技术交底工作。派往工地的设计代表应与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密切配合;主动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不得拖延。如因设计单位不及时解决问题造成损失的,将对设计单位处以该损失费用5%以内的违约处罚。

2.为便于统计,掌握变更设计情况,建设单位应将已批准的变更设计汇总后,用“半年报表”(表2)按项目管理权限及时上报。

3.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及变更设计图、表资料及检验签证与试验凭证,应妥善保管,装订成册,验收时列入技术档案移交。

4.县乡公路和以工代赈的公路建设项目,仍按《云南省县乡公路修建、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

5.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交通厅二00一年一月五日以云交基建[2001]5号文颁发的《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云南省交通厅。

工程变更设计申报表(表1)承包单位:合同号:

公路工程变更设计半年统计表(表2)

截止时间:从开工~年月日报告日期:年月日单位:万元/份

填报单位:填报人:业主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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