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公司法的修改及实施对外商投资的冲击和影响

03 公司法的修改及实施对外商投资的冲击和影响
03 公司法的修改及实施对外商投资的冲击和影响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终审稿)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案例5.1: 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的出资一次缴清,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问题: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法介绍

Lg400 小法考点精粹外商投资企业法海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外商投资企业法 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1.2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3注册资本与出资(可考性50%) 中外方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对外国合营者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出资期限:合同规定一次缴清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规定分期缴清的,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一般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一方逾期缴资的,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1.4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监督机构 Ⅱ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1设立 设立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2.2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具有法人资格的为,不具法人资格的是合伙关系 2.3投资与合作条件,出资方式灵活,可约定。 2.4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可考性50%) 组织机构具有灵活性,管理形式多样化: (1)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 不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 Ⅲ外资企业法 3.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 3.2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原则上为,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即合伙和独资企业 3.3出资方式和缴资期限(可考性50%) 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 3.4外资企业的用地

外商投资企业法习题及解答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练习题 一、选择题 1、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40%,乙出资60%;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双方在合营合同中商定分期交付出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乙第一期出资额至少为()。 A、万美元 B、45万美元 C、75万美元 D、108万美元 2、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160万美元。下列有关该外国投资者出资期限的表述中,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规定的是()。 A、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 B、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 C、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出资 D、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缴清出资 3、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规定: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70%,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总出资额的30%;合作企业合作期内所得收益首先全部用于偿付外方出资,在外方出资偿付完毕后的合作期限内,合作双方各按50%比例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6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合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 B、合作合同显失公平,应变更为在合作期限内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C、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可以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D、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必须登记为具有合伙性质的企业 4、依据有关规定,不属于合营各方应当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的行业是()。 A、写字楼B、资源勘查开发公司C、土地开发公司D、保险公司 5、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合作企业期限界满时,合作企业的( )应无偿的归中方合作者所有。 A、全部固定资产 B、外方投入的固定资产 C、全部资产 D、外方投入的全部资产 6、中外合作企业修改章程,必须由( ),方可作出决议。 A、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B、出席董事全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C、2/3的董事通过 D、1/2的董事通过 7、中美两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中方出资300万美元,美方出资200万美元该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最多为( )万美元。 A、1000 B、1250 C、 1500 D、3000 8、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万美元。 A、 500 B、 480 C、 450 D、400 9、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投资额之和 B 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实缴的货币额之和C、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实缴的出资额之和 D、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10、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 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 C、甲至少应出资12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0万美元 D、甲至少应出资168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12万美元 11、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种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与公司法

...../ 注册会计师03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08年的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04年、2008年综合题的部分考点来自本章。本章考点较多,复习难度很大,考生需要过“数字关”。 2009年新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在第一节新增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2)在第二节新增了“引进技术管理”和“场地使用费”。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2003年多选题、2006年多选题)(P68)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解释】(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1·多选题】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2003年) A、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的项目 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 D、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2·多选题】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2006年)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勘探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答案]BC [解析]选项A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选项D属于禁止类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P69) 1、现金

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能源经济12 李静云 201201167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产生了哪些影响呢?本学期新开的经济法课上,老师通过小组讨论,演讲PPT的方式让我们了解到了最新修改的公司法对公司的影响。在组内我是负责调查公司法最新修改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由于比较生疏,了解的不够充分,我就浅谈一下几点吧。 首先,公司组建需要有注册资本,但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在国务院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认缴数额由股东自行决定。当股东们认缴的注册资本额为零时,此时,股东可在章程中约定好各项权项,实现对公司控制权章程自治。因为关于第(一)项修改后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被删除,保留了“注册资本”。 其次,公司法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把股东认缴出资额数量和比例权限赋予了全体股东,股东个人具体出资额和他们之间的股权比例按照章程规定或投资合同约定为准,章程是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的,取消了国家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完全实现全体股东自治,而不是个别股东自治。 而且,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此次修改删除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取消了货币出资的最低额度要求,这是一项实质性的进步,因此,公司注册可以完全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资本进行,对于缺少货币而富有其他资本的股东,是一个利好消息,为股东经营结余出30%的现金流。这一条修改,对于公司控制权的影响非常明显,对于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人,理论上增加控制权可达30%。 我还查询到一点,我认为十分重要,在修改第五十九条规定后,一人有限公司就完全成为“皮包”公司了,公司可能无组织机构、无注册资本、一人控制,如果这样的公司是资源垄断性的,具有非货币性质的独特资源,还能保障债权的利益,否则,光靠股东两扇嘴唇,交易对象可要小心了,这次修改后,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控制指数为绝对七星。而原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此次修改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修订稿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案例: 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的出资一次缴清,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3)

【考点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P81~88) (一)合营企业的特点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外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解释】外国合营者可以是“个人”,中国合营者不能是“个人”。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二)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1.批准 (1)合营企业协议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也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2)合营企业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也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企业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也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2.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三)注册资本 1.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但是,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四)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1.性质:最高权力机构 2.组成 (1)人数: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3人); (2)任期: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3)董事长的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会议召开频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 4.临时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5.召开条件: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6.决议规则 (1)一般事项:按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 (2)特殊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五)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1.合营企业引进技术管理 (1)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①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②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③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 ④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⑤订立技术转让协议的双方互相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新公司法改实缴制为认缴制的意义

新公司法改实缴制为认缴制的意义 2014-01-07 作者: na 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3 核心内容: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其修改有何意义呢?新公司法改实缴制为认缴制不仅可以鼓励个体创业,还对我国的信用体系等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新公司法改实缴制为认缴制的意义。 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是新修改的公司法最突出的亮点。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新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意义: 1、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有利于个体创业。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的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新,不断几次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 2、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可以促进我国建立信用体系。 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也将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重大交易中,对控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成为重中之重。相应地,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新公司法的修改也将更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我国信用体系。 3、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有利于推动资源配置方式转变。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促进 第三章投资保护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投资促进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十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习题及答案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由外国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是()。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D、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2、国内企业A由英国投资者B收购51%的股权于2005于11月9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经审批机关批准后,B于2006年2月16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60%的款项,于2006年4月21日支付购买股权总金额30%的款项。于2006年11月6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B取得C控股权的时间是()。 A、2005年11月9日 B、2006年2月16日 C、2006年4月21日 D、2006年11月6日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下列各项中,关于被并购的境内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被并购的境内公司继承有债权债务 B、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C、并购的外国投资者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D、由审批机关确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分配。该方式是()。 A、合营合同约定的比例 B、合营协议约定的比例 C、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 D、合营各方的意愿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股东会 B、股东大会 C、董事会 D、监事会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 A、3人 B、5人 C、7人 D、9人 7、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通过()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A、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 B、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企业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 D、外国投资者的驻华机构 8、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准机关是指()。 A、企业行为主管机关 B、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 C、财政税务机关 D、企业登记机关 9、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的()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A、50% B、70% C、60% D、40% 10、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 A、需要延期缴付出资 B、违约 C、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 D、外商投资企业未成立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下列文件中,可以不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即可有效的是()。 A、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B、季度会计报表 C、年度会计报表 D、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1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有12名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要求的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四章) 第1页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外资企业法》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以合营协议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3.外资企业。(略)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投资人 由上可知,法律对“外国合营者”没有身份限制;而“中国合营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包含“个人”。 (二)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设立登记机关 1.审批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2.设立登记机关。合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

外商投资企业法习题答案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1·单选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A )万美元。(2002年)A.500 B.480 C.450 D.400 【2·单选题】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B )。(2003年) 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 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 C.甲至少应出资12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0万美元 D.甲至少应出资168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12万美元 【3·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而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的起算日期是(D )。(2005年) A.合作各方达成延长合作期限协议之日 B.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之日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之日 D.合作企业原合作期限届满后的次日 【4·单选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800万美元。在其注册资本中,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为500万美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方认缴出资最低限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C )。 A.外方至少应出资760万美元 B.外方至少应出资400万美元 C.外方至少应出资220万美元 D.外方至少应出资100万美 【5·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订立的合作协议、合作合同以及制定的企业章程的内容不一致时,其处理原则是( B )。(2009年)A.以合作协议为准 B.以合作合同为准 C.以企业章程为准 D.以审批机关的认定为准 【6·单选题】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特点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C )。(2007年) A.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B.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二者的注册资本均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中外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D.二者均由中外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7·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符合规定的有(ACD )。(2005年)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

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有哪 些 我国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有本法的适用对象,因为本法主要是针对外国的这些投资企业的,国家对于外商投资政策上面的一些改革,促进外商投资的一些措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三、案例分析题 1.【案例】 2011年4月1日,英国的甲公司与中国的乙公司设立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企业),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约定:(1)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2)甲公司出资3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0%;乙公司出资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3)甲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50万美元出资,其余以货币出资;乙公司以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出资,其余以货币出资。(4)双方约定各自认缴的出资分两期缴纳,非货币资金出资应于2011年6月1日之前投入丙企业;货币资金应于2012年4月1日之前缴足。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按照合同约定,缴付第一期出资。2012年2月,甲公司以丙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5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外商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能否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并说明理由。 (3)丙企业约定的第一期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第二期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货币出资能否以人民币缴付?并说明理由。 (1)丙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在本题中,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大于900×1/2=450(万美元),符合法律规定。 (2)乙公司可以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3)丙企业约定的第一期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本题中,甲公司认缴30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为150万美元,150/300=50%;乙认缴20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为100万美元,100/200=50%,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亦符合法律规定。 (4)甲公司的第二期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在本题中,甲公司用以丙企业名义所贷的款项缴付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5)甲公司的货币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根据规定,外国投资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在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外国投资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法 习题答案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案例分析一 一个中国人和一个日本企业经平等协商,拟建立一家合资企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名称为某某服装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投资为400万元人民币,中方出资320万元人民币,日方出资80万元人民币。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中方派出7名,日方派出2名。由中方担任董事长、副总经理,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中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前三年利润全部归外方所有,作为外方的投资回收,企业解散时全部财产归中方所有,本合同如发生争议,适用中国的或者美国的法律。试分析本案有哪些不妥之处。 【案例一】答:本合同有下列违法之处:(1)合同的主体违法。涉外经济合同的中方主体只能是企业、社会经济组织,中国个人不能成为涉外经济合同的主体。(2)企业的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注明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3)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合法。法律规定,外方的出资不能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5%,本合同中外方的出资只达到注册资本的20%。(4)该企业合营各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方式不对,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分配解散时的财产。(5)该企业解决争议使用的法律不合法。合资企业合同争议只能适用中国法律,不能适用外国法律。 案例二中国某企业与美国一公司协商决定在上海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中方出资60万元,美方出资40万元;双方合作期为10年;从第三年起,美方按照80%的比例分享利润,直到回收投资后,再按中方60%,美方40%的比例分享利润;合同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问:这家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性质的?该企业可采用什么经营管理方式? 【案例二】答:该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为它的合同中规定了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内容,这在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是不允许的。该企业若取得法人资格可采取董事会制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可采用联合管理制;此外,还可委托合作者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促进 第三章投资保护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得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就是指外国得自然人、企业或者其她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得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她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得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她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她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得其她方式得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就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得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得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与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与公平竞争得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就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得待遇;所称负面清单,就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得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得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得,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得投资、收益与其她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得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与管理工作;国务院其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与管理得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得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得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得活动条件。 第二章投资促进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得各项政策。 第十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得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得意见与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得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得咨询与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与其她国家与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得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鼓励与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得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得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国家制定得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现状及成功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现状及成功案例:由于境内证券市场的高市盈率,近来有很多客户向我咨询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在境内上市?从法律性质来说,外商投资企业亦为中国法人,在境内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证监会和商务部也持积极态度,但却缺少操作细则。在中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如果没有操作细则,往往意味着政策的执行力不足。已在境内上市的外资企业大多为外资参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上市的案例较少,使投资机构和保荐机构对外资控股企业的投资和保荐上市心存疑虑,裹足不前。 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确立了外资企业上市的政策框架和基本规范。2001年12月前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一次投资论坛上表示,外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实际上一直没有政策障碍,只是由于过去是额度审批制,导致外资企业难以取得上市额度。但放开额度审批制多年以后,外资控股企业上市仍未见实质性进展。 外资控股企业在适应境内资本市场惯例及监管环境方面也会面临一些问题。例如,境内发行上市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限制较为严厉。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意味着业务的重新整合,并可能使很多关联公司失去税收优惠,令很多外资股东一时难以取舍。另一个选择是,把不同公司置于一家位于境内的投资控股公司旗下,但境内目前还不允许此类不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上市。另外,一些外资股东对境内上市后发起人股份须自愿锁定三年等“惯例”接受度也不高。 最近,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权威人士表示,外资控股企业境内上市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都没有障碍,监管部门对外资企业上市持鼓励态度被再次强调。2004年以来,共有8家在境内成功上市的外资控股企业,我们附后列出了已在境内成功上市的8家外资控股企业,及其发行上市前外资控股比例、外资来源国或地区、主营业务、外资控股股东的资产是否主要分布在境内,以及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其他可能对发行上市审核影响权重较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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