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

施行日期:2017年4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02-2016,

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2.2、6.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7章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

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1 总则

1.0.1 为使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障供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中下列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设计: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3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1.0.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natural gas(CNG)

压缩到压力不小于10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

2.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CNG supply station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统称。2.0.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CNG filling station

将由管道引入的天然气经净化、计量、压缩后形成压缩天然气,并充装至气瓶车、气瓶或气瓶组内,以实现压缩天然气车载运输的站场。

2.0.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CNG 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sta-tion

采用压缩天然气瓶车储气或将由管道引入的天然气经净化、压缩形成的压缩天然气作为气源,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加臭等功能,并向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站场。

2.0.5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multiple CNG cylinder installa-tions station 采用压缩天然气瓶组储气作为气源,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加臭等功能,并向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站场。

2.0.6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CNG refuelling station

将压缩天然气加注至汽车燃料用储气瓶内的站场。

2.0.7 压缩天然气瓶车 CNG cylinders transportation truck

将由管道连成一个整体的多个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固定在汽车挂车底盘上,设

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和运输压缩天然

气的专用车辆,简称气瓶车。

2.0.8 压缩天然气瓶组 multiple CNG cylinder installations

通过管道将多个压缩天然气储气瓶连接成一个整体并固定在瓶筐上,设有压

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和运输压缩天然气的

装置,简称储气瓶组。

2.0.9 压缩天然气储气井 CNG storage well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竖向埋设于地下,且设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

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压缩天然气的管状设备,简称储气井。

3 基本规定

3.0.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有关规定。

3.0.2 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的有关

规定。

3.0.3 压缩天然气可采用气瓶车或汽车载运气瓶组运输,也可采用船载运输。3.0.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通过城镇燃气管道向用户供应的

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中一类气或二类气的有关规定。

2 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3 天然气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天然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的有关规定,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4 天然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天然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使人在天然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能够察觉。

3.0.5 通过管道向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输送的天然气的质量宜符合本规范第3.0.4条的规定。

3.0.6 加臭剂质量及添加量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的有关规定。

3.0.7 供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天然气宜采用管道输送;供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可采用管道输送或车载运输;供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压缩天然气应采用车载运输。

3.0.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废气等对环境的影响。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3.0.9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

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

3.0.10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表3.0.10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等级划分

注:1 总储气容积指站内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包括储气井、储气瓶组、气瓶车等)的储气量之和,按储气设施的几何容积(m3)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

2 表中“—”表示该项内容不存在。

3.0.11 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合建站的等级应根据总储气量按本规范第3.0.10条的规定划分。3.0.1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危险场所和其他相关位置应设置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的有关规定。

4 站址选择

4.1 一般规定

4.1.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等相结合。

4.1.2 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宜远离居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和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1.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选址应遵循不占或少占农田、节约用地的原则,并宜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4.1.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避开山洪、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且周边应具备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通信等条件。

4.1.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靠近上游来气的管道或气源厂站设置,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宜靠近供气负荷设置。

4.1.6 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二级、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不应建设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六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城市建成区不宜建设一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站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的有关规定。

4.1.7 城市建成区内两个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当不能满足距离要求且必须设置时,站内压缩天然气瓶组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2中最大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10000m3的规定执行。

4.1.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防洪标准应与所供气用户的防洪标准相适应,且不得低于站址所在地的防洪标准。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防洪标准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50年一遇,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30年一遇,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20年一遇。

4 站址选择

4.1 一般规定

4.1.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等相结合。

4.1.2 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宜远离居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和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1.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选址应遵循不占或少占农田、节约用地的原则,并宜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4.1.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避开山洪、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且周边应具备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通信等条件。

4.1.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靠近上游来气的管道或气源厂站设置,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宜靠近供气负荷设置。

4.1.6 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二级、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不应建设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六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城市建成区不宜建设一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站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的有关规定。

4.1.7 城市建成区内两个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当不能满足距离要求且必须设置时,站内压缩天然气瓶组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2中最大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10000m3的规定执行。

4.1.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防洪标准应与所供气用户的防洪标准相适应,且不得低于站址所在地的防洪标准。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防洪标准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50年一遇,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30年一遇,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20年一遇。

4.2 与站外设施的防火间距

4.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

间距

注:1 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储气井几何容积(m3)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

2 居住区、村镇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高层建筑达到居住区规模时,应按居住区对待。

3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低于上述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类生产厂房对待。

4 铁路其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

4.2.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

物的防火间距

注:1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在固定车位各气瓶车的几何容积(m3)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

2 居住区、村镇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高层建筑达到居住区规模时,应按居住区对待。

3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低于上述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类生产厂房对待。

4 铁路其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

4.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露天设置的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

容积大于4m3且不大于18m3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2

中最大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10000m3的规定执行。当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4m3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6的规定执行。

4.2.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工艺设备的操作放散、检修放散、

安全放散和储气井、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固定式储气瓶组的检修放散、事故放散、

安全放散的放散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6的规定执行。表4.2.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与站外

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居住区、村镇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高层建筑达到居住区规模时,应按居住区对待。

2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低于上述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类生产厂房对待。

3 铁路其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

4.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露天的工艺装置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甲类生产厂房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执行。

4.2.6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的气瓶组应设置在固定地点。气瓶组、天然气放散管口及调压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表4.2.6 气瓶组、天然气放散管口及调压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低于上述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类生产厂房对待。

2 表中气瓶组为露天环境设置。

3 铁路其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

4.2.7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其他建(构)筑物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2.8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应按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对压缩天然气储

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分别进行等级划分。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液化石油气

储存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按本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三级、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储气井应按将本规范表4.2.1中总储气容积的划分区间提

高一档的规定执行;三级、四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气瓶车和容积大于4m3且不大于

18m3固定式储气瓶组应按本规范表4.2.2中总储气容积大于10000m3且小于等于45000m3的规定执行;三级、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容积不大于4m3的储气瓶组

应按本规范表4.2.2中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10000m3的规定执行。

2 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中合建站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

5 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总平面应按生产区和辅助区分区布置。

5.1.2 一级、一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设2个对外出入口;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

站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

5.1.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四周边界应设置不燃烧体围墙。生

产区围墙应采用高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辅助区根据安全保障情况和景观

要求,可采用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宜采用围墙或栅栏隔开。5.1.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四周边界应设置不燃烧体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小于0.6m。

5.1.5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5.1.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应设置气瓶车固定车位。固定车位

应有明显的边界线,每台气瓶车的固定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长度不应小于气瓶

车长度。每个车位宜对应1个加气嘴或卸气嘴。

5.1.7 气瓶车在充气或卸气作业时应停靠在固定车位,并应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气瓶

车移动。

5.1.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生产区应没有满足生产、运行、消防等需要的道路和回

车场地。固定车位前应没有满足压缩天然气运输车辆运行的回车场地。当站内固定式

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几何容积不小于500m3时,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站内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几何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小于12m

×12m的回车场地。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

5.1.9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生产区内应设置满足运行操作需要的通道、爬梯和平台。5.1.10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合建时,

应采用围墙将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区、加气服务用站房与站内其他设施分隔开。5.1.11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气瓶组宜露天设置,需要时可加设罩棚保护。5.1.1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生产区内可种植草坪、植物、设置花坛,不得种植油性

植物和影响生产操作、消防及设施安全的植物。

5.2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

5.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

间距

注:1 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1注1计算。

2 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固定式储气瓶组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中总储气容积大于1000m3且小于等于10000m3的规定执行。

3 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

5.2.2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站内天然气储罐或储气井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容积天然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2 当固定容积天然气储罐的总储气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

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3 当储气井的总储气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20m。

4 天然气储罐与储气井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固定式储气瓶组与气瓶车固定

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表5.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

间距

注:1 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1注1计算。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2注1计算。

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或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

站内固定容积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相同容积储气开

的规定,且不应小于较大罐直径。

5.2.4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站内储气井或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表5.2.4 站内储气井或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 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1注1计算。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2注1计算。

3 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时,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中总储气容积大于等于1000m3且小于10000m3的规定执行。

5.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

表5.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

物的防火间距

注:1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2注1计算。

2 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

5.2.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加气柱、卸气柱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距离宜为2m~3m。加气柱、卸气柱距围墙不应小于6m,距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不应小于6m,距燃气热水炉间不应小于12m。

5.2.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露天工艺装置区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 施行日期:2017年4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得公告 现批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02-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2。2、6。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7章内容同时废 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18日 前言 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得通知》(建标[2009]88号)得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得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1总则 1.0.1 为使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障供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保护得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中下列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得设计: 3压缩天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2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然气瓶组供气站。 1.0.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得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得规定. 2 术语 2.0。1 压缩天然气 pressed natural gas(CNG) 压缩到压力不小于10MPa且不大于25MPa得气态天然气。 2.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CNGsupplystation?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得统称。 2。0.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CNG filling station 将由管道引入得天然气经净化、计量、压缩后形成压缩天然气,并充装至气瓶车、气瓶或气瓶组内,以实现压缩天然气车载运输得站场。 2。0.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CNG storageand distribution sta—tion?采用压缩天然气瓶车储气或将由管道引入得天然气经净化、压缩形成得压缩天然气作为气源,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加臭等功能,并向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得站场。?2.0.5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multiple CNG cylinder installa-tions station?采用压缩天然气瓶组储气作为气源,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加臭等功能,并向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得站场。 2.0。6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CNG refuelling station 将压缩天然气加注至汽车燃料用储气瓶内得站场。 2.0。7 压缩天然气瓶车 CNG cylinders transportation truck

加气站压缩天然气供气合同样本

压缩天然气供气合同 供气方:?************** 用气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压缩天然气供气合同 甲方(供气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用气方):********加气站(以下简称乙方) 上述两方在下文中合称为“两方”, 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甲方和乙方具有在压缩天然气(CNG)市场领域长期合作的意愿和实现基础,双方本着诚信、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乙方购买甲方压缩天然气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 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压缩天然气”(简称天然气)英文简称CNG. 第二条压缩天然气的质量

2。1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压缩天然气气质应符合国家国标GB18047-2000车用压缩天然气气质标准。 2.2甲方应向乙方定期提供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压缩天然气质量检测证明。 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约定甲方自年月日起开始向乙方稳定供气至年月日止(月份按日历月日期计算),供气期限一年(具体供气量计划表见合同附表)。在供气期满后,如乙方继续使用CNG,则应提前 20 天向甲方提出并续签合同。第四条供气量 4.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日供应乙方压缩天然气壹万立方米(10000。00m3). 4.2除甲方保证按月供气量向乙方供应压缩天然气外,如果乙方要求甲方额外供应压缩天然气,须提前 7 日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就额外供应的数量、时间、价格协商一致后,甲方应尽最大努力额外供应给乙方压缩天然气,但无义务承担额外供应气量。 第五条运输方式及交接 5.1由乙方自备一头一10管橇体CNG运输车和甲方提供集装箱橇体一部(豫J·9544挂)负责运输. 5.2压缩天然气的交接地点为:甲方厂区内指定位置。

加气站压缩天然气供气合同样本

加气站压缩天然气供气合同样本 供气方: ************** 用气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1 压缩天然气供气合同 甲方(供气方):**********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用气方):********加气站 (以下简称乙方) 上述两方在下文中合称为“两方”,单独称为“一方”。鉴于: 甲方和乙方具有在压缩天然气(CNG)市场领域长期合作的意愿和实现基础,双方本着诚信、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乙方购买甲方压缩天然气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 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压缩天然气”(简称天然气)英文简称CNG。 第二条压缩天然气的质量 2.1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压缩天然气气质应符合国家国标GB18047-2000车用压缩天然气气质标准。 2 2.2甲方应向乙方定期提供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压缩天然气质量检测证明。 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约定甲方自年月日起开始向乙方稳定供气至年月日止(月份按日历月日期计算),供气期限一年(具体供气量计划表见合同附表)。在供气期满后,如乙方继续使用CNG,则应提前 20 天向甲方提出并续签合同。第四条供气量 4.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日供应乙方压缩天然气壹万立方米 3(10000.00m)。 4.2除甲方保证按月供气量向乙方供应压缩天然气外,如果乙方要求甲方额外供应压缩天然气,须提前 7 日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就额外供应的数量、时间、价格协商一致后,甲方应尽最大努力额外供应给乙方压缩天然气,但无义务承担额外供应气量。第五条运输方式及交接 5.1由乙方自备一头一10管橇体CNG运输车和甲方提供集装箱橇体一部(豫 J?9544挂)负责运输。 5.2压缩天然气的交接地点为: 甲方厂区内指定位置。 5.3压缩天然气的交接以CNG槽车总阀为交接点,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交接前压缩天然气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交接完成压缩天然气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 5.4双方应委派代表在《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上签字确认甲方加气数量,乙方于卸气后在交验单上注明实际卸气数量。第六条压缩天然气的计量 6.1本合同约定压缩天然气的计量方式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 6.2以甲方充装计量结果为准,乙方计量结果为复核。 6.3双方的计量器具按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计量周期进行计量检定,须向对方提供法定检测部门的检定书。 6.4甲乙双方约定计量误差为每辆CNG运输车充装满CNG的情况下不超过 1% ,计量误差在 1% 以内双方互不追究;如因甲方计量器具造成误差超过 1% ,甲方应于月底前根据气量差向乙方补偿所欠气量。

压缩天然气供应

7 压缩天然气供应(条文说明)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作者:中华人民…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点击数:116 更新时间:2007-3-2 21:38:37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规定了压缩天然气供应工程设计的适用范围。 压缩天然气供应是城镇天然气供应的一种方式。目前我国天然气输气干线密度较小,许多城市还不具备由输气干线供给天然气的条件,对于一些距气源(气田或天然气输气干线等)不太远(一般在200km以内),用气量较少的城镇,可以采用气瓶车(气瓶组)运输天然气到城镇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及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使用,并在城镇区域内建设城镇天然气输配管道或工业企业供气管道。在选择压缩天然气供应方式时,应与城市其他燃气供应方式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本条提出的工作压力限值(25.0MPa)是指天然气压缩后系统、气瓶车(气瓶组)加气系统及卸气系统(至一级调压器前)的压力限值。 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主要供应对象是城镇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与汽车用天然气加气母站不同,它可以远离城市而且供气规模较大,可以同时供应数个城镇的用气。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也可兼有向汽车用天然气加气子站供气的能力。 对每次只向1辆气瓶车加气,在加气完毕后气瓶车即离站外运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执行。 7.1.2 压缩天然气采用气瓶车(气瓶组)运输,必须考虑硫化物在高压下对钢瓶的应力腐蚀,则应严格控制天然气中硫化氢和水分含量。压缩天然气需在储配站中下调为城镇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压力(一般为中低压系统),调压过程是节流降压吸热过程,为防止温度过低影响设备、设施及管道和附件的使用,保证安全运行,则应对天然气进行加热,也应控制天然气中不饱和烃类含量。所以规定了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047的规定。 7.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7.2.1 本条规定对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的基本要求: 1 必须有稳定、可靠的气源条件,宜尽量靠近气源。 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工程地质等条件不仅影响建设投资,而且对运行管理和供气成本也有较大影响,是选择站址.应考虑的条件,与用户(各城镇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等)间的交通条件尤为重要。 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多与油气田集气处理站、天然气输气干线的分输站和城市天然气门站、储配站毗邻。在城镇区域内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经城市

压缩天然气输配技术将成为燃气长输系统的有效补充手段

压缩天然气输配技术将成为燃气长输系统的有效补充手段 摘要:本文就压缩天然气输配技术作为燃气长输系统补充手段的可行性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阐述:加压工艺;储运工艺;减压输送;减压工艺流程;燃气长输管线建设的制约条件;压缩天然气的主要服务对象;压缩天然气的有效输送范围;压缩天然气供气需要解决的等。 关键词:供气站长输管线瓶组储气设备 自1999午12月,北京大地燃气公司作为国内第一家采刚压缩天然气输配系统正式运营以来,压缩天然气输配技术得到迅速,现已经形成能满足不同用户需要的多种工艺形式。随着我国燃气事业的不断发展,天然气将成为二十一世纪的主导能源。与之并生的压缩天然气技术必将同时得到大力发展,本文就压缩天然气输配技术作为燃气长输系统补充手段的可行性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阐述。 一、压缩天然气输配技术简介压缩天燃气(CNG)输配技术,是利用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储运技术,同城市燃气调压、储配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它充分利用了压缩天然气汽车成熟的加压工艺,经减压输送到城市燃气管网,供给不同燃气用户使用。压缩天然气输配技术由四个下艺部分组成; 1、加压工艺 利用多级压缩机将天然气由0.3~1兆帕加压到20——25兆帕,压入储气瓶组储存。天然气在加压以前必需经过脱油、深度脱水处理(露点达到-60℃)。 2、储运工艺 将压缩天然气瓶组通过汽车、船舶运输到使川地。刚于此输送过程的压缩天然气瓶组主要有两种形式,管束式、集装箱型。单体运送能力为2800~5000标准立方米。 3、减压输送 将瓶组内的压缩天然气由20——25兆帕减乐到0.2~1.0兆帕,输送到城市管网系统。在此过程中,由于压缩天然气减压过程是一个绝热膨胀过程,因此需要伴热系统提供热源。 4、减压工艺流程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 施行日期:2017年4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02-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2.2、6.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7章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1 总则

1.0.1 为使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障供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中下列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设计: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3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1.0.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natural gas(CNG) 压缩到压力不小于10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 2.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CNG supply station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统称。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 1 总则 1.0.1 为使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障供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中下列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设计: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3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1.0.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natural gas(CNG)压缩到压力不小于10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 2.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CNG supply station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统称。 2.0.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CNG filling station将由管道引入的天然气经净化、计量、压缩后形成压缩天然气,并充装至气瓶车、气瓶或气瓶组内,以实现压缩天然气车载运输的站场。 2.0.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CNG 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sta-tion采用压缩天然气瓶车储气或将由管道引入的天然气经净化、压缩形成的压缩天然气作为气源,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加臭等功能,并向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站场。2.0.5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multiple CNG cylinder installa-tions station 采用压缩天然气瓶组储气作为气源,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加臭等功能,并向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站场。 2.0.6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CNG refuelling station将压缩天然气加注至汽车燃料用储气瓶内的站场。 2.0.7 压缩天然气瓶车 CNG cylinders transportation truck将由管道连成一个整体的多个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固定在汽车挂车底盘上,设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和运输压缩天然气的专用车辆,简称气瓶车。

第7章 压缩天然气供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7章压缩天然气供应 2011-11-24 15:35:58| 分类:城市规划|字号订阅 第7章压缩天然气供应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下列工作压力不大于25.OMPa(表压)的城镇压缩天然气供应工程设计: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3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7.1.2 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的规定。7.1.3 压缩天然气可采用汽车载运气瓶组或气瓶车运输,也可采用船载运输。 7. 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7.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宜靠近气源,并应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水排水、通信及工程地质条件; 2 在城镇区域内建设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7.2.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站内的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7.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的合建站,当天然气储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6.5.12条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表7.2.2 注:1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m3)为在固定车位储气的各气瓶车总几何容积(m3)与其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之和,并除以压缩因子; 3 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除符合本表规定外,还不应小于较大罐直径。 7.2.4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4的规定。 表7.2.4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附录四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供给系统使用说明

附录四汽车用压缩天然气供给系统使用说明

第一章系统组成 第一节天然气供给系统组成 1.天然气供给系统组成天然气供给系统主要由 以下两部分组成: (1)储气部分。主要由储气瓶、手动截止阀等组成(本手册原则上不涉及该部分内容)。 (2)供给部分。主要由过流阀、控制面板、高压过滤器、高压减压调节器、低压减压 调节器(或常压减压调节器)、压力传感器和气量显示表、电磁阀、喷射器(或 文丘里混合器)及高低压管路等组成。 2.天然气供给系统示例天然气供给系统如图1-1所示: 第二节天然气供给系统主要部件 1. 减压调节器 减压调节器包括高压减压调节器和低压减压调节器(或常压减压调节器)两种, 它是天然气汽车发动机燃料供给系统的两个关键部件。高压减压调节器的作用是将不大于20MPa 的高压天然气减压为1MPa 左右的低压天然气,低压减压调节器(或常压减压

调节器)的作用是将1MPa 左右的低压天然气减压至发动机需要的压力。 减压后的天然气经喷射器(或文丘里混合器)使天然气与空气按规定比例混合。 供给发动机燃烧使用。 高压减压调节器上集成有压力表、卸压阀和加热防冻装置等,具有压力显示、超压释放及利用发动机循环水加热等功能。低压减压调节器上集成有电磁阀,可开启和关闭天然气通路。 高压减压调节器的流量特性曲线如图1-2 所示。 低压减压调节器的流量特性曲线如图1-3 所示。 2. 组合过滤器 组合过滤器安装在控制面板与高压减压调节器之间,组合过滤器集成有高压过滤器、电磁阀和压力传感器。 (1)高压过滤器高压过滤器有金属烧结网滤芯和复合材料滤芯两种可选。 ·金属烧结网滤芯过滤器滤芯用多层不锈钢烧结网制成,具有渗透性好、强度高、抗腐蚀性强、易于清洗、不易损坏、无材料脱离等特点。标准配置采用名义过滤精度为2μm的滤芯,根据用户的使用情况可以选配1μm到5μm之间的滤芯。不锈钢金属烧结网滤芯的主要技术参数见表1-4:

压缩天然气供气合同

压缩天然气CNG供气合同 甲方(供气方):******有限公司 乙方(用气方):******有限公司 为了有计划按排气量指标和生产计划,尽力确保用户的用气安全和计划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CNG的规范,经甲、乙双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供气地址、种类及供气约定时间、气量 1、供气地址:******有限公司厂内(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24号、****有限公司院内)。 2、供气种类:CNG,气源来自中石油沧淄线乐陵门站,气源为国际二类天然气。 3、供气时间:合同生效后,开始按合同供气,合同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4、本合同约定日供气量3800方/日,15天为一个平均周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运输业发票结算。 第二条:燃气价格、付款及押金约定 1、燃气价格:现在中石油供气价格情况如下,合同供气价格为3.5元/立方,如遇中石油气源价格调整和国家出台价格调整硬性文件则CNG售价作相应调整。 2、付款:CNG销售货款施行预付款或现金结账,概不赊欠。 3、抵押金:抵押金按3800立方//日,收取叁万元抵押金,本合同3800立方/日,计收取抵押金叁万元整,合同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返还抵押金。 第三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 (1)合同生效后,甲方需优先供给合同户供气,同为合同用户按用气电话先后顺序充气。

(2)甲方接到乙方用气电话后,保证最迟在5个小时内送气到乙方厂内。(3)甲方负责安排车辆,承担到乙方途中的运费和安全责任。 (4)甲方需按合同保证气量供应,如遇停电、设备损坏、停产检修等因素需提前或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5)如乙方货款不足或拖欠,甲方有权拒绝充气。 2、乙方: (1)合同生效后,合同用户有优先充气权,同为合同用户则按用气电话先后顺序充气。 (2)乙方有权获得优先合同量,如遇停电、设备损坏、停产检修、恶劣天气等因素乙方需提前或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乙方需保证货款及时到位。 (4)在一个结算周期如完不成合同量的90%,则按合同额每减少10%扣除抵押金的1%进行罚款。 第四条:赔偿约定 1、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补充条例,给对方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因甲方车辆操作不当造成乙方燃气事故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3、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 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不再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及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抵押金到位后生效。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二份,

压缩天然气

压缩天然气供应技术 一、压缩天然气(CNG)供应 压缩天然气(25MPa)约为标准状态下同质量天然气体积的1/250。尽管压缩天然气能储密度比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低,然而作为汽车替代燃料或对难觅优质民用燃料的城市而言,由于压缩天然气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较简单,运输装卸方便,又在环境保护方面有明显优势,因此不失为值得选择的城镇燃气气源形式之一。 汽车使用的天然气,除高压压缩和杂质含量控制更严格以外,与民用和工业天然气无本质区别。通常CNG 是压缩到20~25MPa的天然气,其辛烷值(在规定条件下与试样抗爆性相同时的标准燃料中所含异辛烷的体积百分数)在122 ~130 之间。 CNG供应系统是泛指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之II类作为气源,在环境温度为-40~50 ℃时,经加压站净化、脱水、压缩至不大于25.0MPa;出站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18047的各项规定,并充装给气瓶转运车送至城镇的CNG 汽车加气站或城镇燃气公司的CNG 供应站(储配站或减压站),供作汽车发动机燃料或居民、商业、工业企业生活和生产用燃料的系统。 统筹规划城镇CNG 供应系统的目的在于:①在天然气长输管道尚未敷设的区域,以压缩天然气作气源较易实现城镇气化,并可节省大量建设投资;②减少城镇交通的汽车尾气排放总量,以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③在天然气供应价格有竞争力的情况下,以天然气替代车用汽油、柴油。 二、城镇CNG 供应系统 1、天然气加压站(母站)天然气加压站(母站)的作业流程如图所示。 天然气加压站的任务是使充装气瓶转运车或售给CNG 汽车的CNG 达到汽车用CNG 的技术标准,并且不得超压过量充装;保证气瓶转运车或CNG 汽车的压力容器在该城镇地理区域极端环境温度下安全运行,即该压力容器工作压

加气站压缩天然气供气合同样本

压缩天然气供气合同 供气方:************** 用气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压缩天然气供气合同 甲方(供气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用气方):********加气站(以下简称乙方) 上述两方在下文中合称为“两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甲方和乙方具有在压缩天然气(CNG)市场领域长期合作的意愿和实现基础,双方本着诚信、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乙方购买甲方压缩天然气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 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压缩天然气”(简称天然气)英文简称CNG。 第二条压缩天然气的质量 2.1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压缩天然气气质应符合国家国标 GB18047-2000车用压缩天然气气质标准。

2.2甲方应向乙方定期提供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压缩天然气质量检测证明。 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约定甲方自年月日起开始向乙方稳定供气至年月日止(月份按日历月日期计算),供气期限一年(具体供气量计划表见合同附表)。在供气期满后,如乙方继续使用CNG,则应提前 20 天向甲方提出并续签合同。 第四条供气量 4.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日供应乙方压缩天然气壹万立方米(10000.00m3)。 4.2除甲方保证按月供气量向乙方供应压缩天然气外,如果乙方要求甲方额外供应压缩天然气,须提前 7 日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就额外供应的数量、时间、价格协商一致后,甲方应尽最大努力额外供应给乙方压缩天然气,但无义务承担额外供应气量。 第五条运输方式及交接 5.1由乙方自备一头一10管橇体CNG运输车和甲方提供集装箱橇体一部(豫J·9544挂)负责运输。 5.2压缩天然气的交接地点为:甲方厂区内指定位置。 5.3压缩天然气的交接以CNG槽车总阀为交接点,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交接前压缩天然气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交接完成压缩天然气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压缩天然气供应

压缩天然气供应 压缩到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称为压缩天然气,简称CNG。压缩天然气在25Mpa压力下体积约为标准状态下同质量天然气体积的1/250。 压缩天然气供应系统泛指以符合国家标准的二类天然气作为气源,在环境温度为-40~50℃时,经加压站净化、脱水、压缩至不大于25Mpa的条件下,充装入长管拖车的高亚储气瓶组,再由长管拖车送至城镇CNG汽车加气站,供汽车发动机作为燃料,或送至CNG 供应站,供入居民、商业、工业企业生活和生产的燃料系统。 一、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 加气母站是指通过长管拖车向汽车加气子站或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供应压缩天然气的加气站。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一般由天然气管道、调压、计量、压缩、脱水、储存、加气等主要生产工艺系统及控制系统构成。 压缩天然气在压力、质量等条件满足加气要求时,通过顺序控制盘完成储气或加气作业。一般加气母站在顺序控制盘的控制下可完成以下三种作业: ㈠通过加气柱为长管拖车的高压储气瓶组加气。 ㈡将压缩天然气充入站内储气瓶组。为便于运输操作,降低压缩费用,储气瓶组一般起充压力分为高、中、低三组,充气时按照先高后低的原则对三组气瓶分别充气。 ㈢为天然气汽车加气,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经压缩机为天然气汽车加气;二是利用储气瓶组内的压缩天然气为天然气汽车加气。 其主要工艺设备: 1、调压计量装置 2、天然气净化装置 ⑴脱硫 ⑵除尘 ⑶脱水 在汽车驾驶的特定区域内,设备在最高操作压力下,天然气露点不应高于-13℃; 当最低温度低于-8℃时,天然气露点应比最低气温低5℃。因此,当天然气含水量 超过该规定时,站内必须设脱水装置以降低二氧化碳、硫化氢水溶物对系统的腐蚀,以及防止压缩天然气在加压膨胀降温过程中供气系统出现冰堵现象。 根据设置位置的不同,天然气脱水装置可分为低压脱水、中压脱水和高压脱水三种。

压缩天然气供气合同范本

压缩天然气供气合同 甲方(供气方): 乙方(用气方):

供气方(甲方):营业执照号: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 传真: E-mail: 用气方(乙方):营业执照号: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 传真: E-mail: 【律师提示】标明基本信息,比如法定代表人、、住址等,可以快速确认当事人信息,避免日后争议因无法送达带来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压缩天然气供

气事宜进行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物 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压缩天然气”(简称“天然气”),英文简称CNG。 第二条压缩天然气的质量 1、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压缩天然气气质应符合标准规定的压缩天然气气质标准。 2、甲方应向乙方定期提供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压缩天然气质量检测证明。 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约定甲方自年月日起开始向乙方稳定供气至年月日止,供气期限为年(具体供气量计划表见合同附表)。在供气期满后,如乙方继续使用CNG,则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并续签合同。 第四条供气量 1、本合同有效期甲方日供应乙方压缩天然气立方米。 2、除甲方保证按月供气量向乙方供应压缩天然气外,如果乙方要求甲方额外供应压缩天然气,须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就额外供应的数量、时间、价格协商一致后,甲方应尽最大努力额外供应给乙方压缩天然气,但无义务承担额外供应气量。 第五条运输方式及交接 1、由乙方自备指定类型的CNG运输车负责运输。

2、压缩天然气的交接地点为:。 3、压缩天然气的交接以CNG槽车总阀为交接点,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交接前压缩天然气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交接完成压缩天然气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双方应委派代表在《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上签字确认甲方加气数量,乙方于卸气后在交验单上注明实际卸气数量。 甲方签字人员:,:。 乙方签字人员:,:。 上述人员未经双方确认不得任意更换。 5、交接过程中需使用到的集装箱橇体一部由乙方自备;如乙方需使用甲方的集装箱橇体,应首先向甲方交付使用保证金元整,并按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交还时必须保证集装箱橇体完好无损,如在运行过程中集装箱橇体自身原因出现问题由甲方承担,但修补轮胎或日常维护由乙方承担。合同到期乙方无违约使用行为,也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无息全额退还乙方使用保证金。 第六条压缩天然气的计量 1、本合同约定压缩天然气的计量方式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 2、以甲方充装计量结果为准,乙方计量结果为复核。 3、双方的计量器具按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计量周期进行计量检定,须向对方提供法定检测部门的检定书。 4、甲乙双方约定计量误差为每辆CNG运输车充装满CNG的情况下不超过% ,计量误差在%以双方互不追究;如因甲方计

压缩天然气与液化天然气供应

压缩天然气与液化天然气供应 城镇压缩天然气供应系统由哪些部分组成?其功能是什么? (l)城镇压缩天然气供应系统由压缩天然气加气总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三部分组成。 (2)压缩天然气加气总站的功能是:由天然气输配管道、储配站或气田的集气处理站等引人天然气,经净化、计量、压缩并向气瓶车或气瓶组充装压缩天然气,同时也可兼有向天然气汽车加气的功能。 (3)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功能是:运至本站的气瓶车或气瓶组,经卸气、加热、调压、储存、计量和加臭,通过城市天然气管道或工业用户供气管道向城镇各类用户供应天然气。 城镇压缩天然气供应系统的工作压力有什么规定?气瓶组和气瓶车的工作压力 是多少? (l)城镇压缩天然气供应系统的压缩天然气工作压力不应大于25MPa。 (2)气瓶组充装压力宜为20MPa。 (3)气瓶车充装压力宜为20MPa。 压缩天然气加气总站、储配站和瓶组供气站的压缩天然气系统设计压力如何确定?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该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 压缩天然气加气总站的进站天然气管道应安装哪些阀门且有什么要求? 压缩天然气加气总站进站天然气管道应设切断阀、当气源为城市高、中压输配管道时,还应在切断阀后设置安全阀。切断阀和安全阀应符合如下要求: (l)切断阀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2)安全阀为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其开启压力定为站外天然气管网的最高工作压力; (3)安全阀接管上应在安全阀前设置切断阀,并在正常运行中处于常开状态;(4)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15m范围内建、构筑物2m以上,且离地面不应小于5m。安全阀放散管也可引到站内集中放散管。 压缩天然气加气总站的压缩机进、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哪些阀门且有什么要求? (l)压缩机进口管道上应设置手动阀门和电动和气动控制阀门。 (2)压缩机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止回阀、手动切断阀;安全阀应设置于压缩机出口与手动切断阀之间,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2m以上,距地面不应小于5m,放散管管口宜设雨罩。

压缩天然气

压缩天然气 一、压缩天然气简介 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 Natural Gas,简称CNG)是天然气在环境温度为-40℃至50℃经过脱硫、脱水并加压至20-25MPa后以气态储存在容器中的天然气。CNG是一种理想的车用替代能源,具有成本低、效益高、无污染、使用安全便捷等特点,主要用于出租车等各类短途车辆,也可作为城镇居民、中小工业企业及商业用户气源。 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能源结构的调整,CNG技术得到快速发展及推广应用,并展现出广阔的前景。CNG作为汽车燃料在环保和经济效益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污染少 天然气作为气体燃料比固体或液体燃料燃烧更完全、彻底。由于天然气含碳量相对较低,燃烧时单位热值所产生的CO2比石油低约30%,比煤炭低约43%,废气排放总量约是汽油燃料的1/5。因此,压缩天然气技术能减轻大气污染和温室效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2、延长汽车使用寿命 压缩天然气汽车技术以气代油,设备腐蚀小,燃烧后结炭少,可降低机械摩擦的耗损,减少发动机维修,延长其使用寿命,且发动机噪音小,操作方便。 3、经济效益好 压缩天然气技术的应用,大大降低了燃料和机车维护的成本,经济效益可观。据统计数据,压缩天然气汽车较普通燃油汽车燃料费节约近1/3,维护维修费用下降40%,发动机寿命延长2-3倍,大修间隔里程延长2万-2.5万km,可减少50%的机油用量,经济效益非常明显。 4、实用性好

中国石油资源严重不足,而天然气资源较为丰富,压缩天然气技术的应用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石油紧缺的困境。压缩天然气热值高、挥发性好,冷热启动驾驶性能好,尤其在冬季寒冷地区的启动性能好。 5、安全性好 压缩天然气的压缩、储运、减压、燃烧过程,都是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的,且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和相关汽车配件的加工、制造、安装有严格的规范和标准,可确保安全,不易发生泄漏。天然气比空气轻,即使有泄漏,在高压下也会迅速扩散,不易着火。天然气燃点为650℃-700℃,不易发生燃烧。 二、压缩天然气技术指标 目前,压缩天然气执行标准为GB18047-2000《车用压缩天然气》,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CNG技术指标 三、压缩天然气的应用方式 我国CNG应用技术已经比较成熟,目前除了应用于城市天然气汽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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