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纠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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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材料

XX市公安局网监:

我叫XX(XX公司),性别X,民族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 ,住址X,工作单位X,联系电话XX。

(这中间的材料要根据实际情况补齐,下面有例子,把这个例子换成自己的就行了!)

15年前在该镇下辖的敏西村承包下60亩最差的土地,用来建设经济果树和种植经济林杨树。杨树大约种植了一万多棵,其中杨树由于当地百姓的破坏外加成活不足,大约剩余8000余棵。果树在2001的冬季由于遭受大面积的冻害,致使大部分冻死。经过与当时所在村的行政村书记协商,因果树已经不能正常产果,被冻死的果树于当年秋季拔出,剩下杨树和一部分没有受到冻伤的果树。当时该村时任书记出具了免除特产税的书面手续并且同意拔除冻死的果树。拔除树的土地(大约38亩)于次年春季开始种植普通的农作物。一直延续到2007年的年末合同到期。

2001年末,原承包方万明喜搬离该镇,在大庆居住,其中在2005年至2006年,当地政府实行农村政府改制,原来的敏西村并入会头村,两村合并为一个村,原来的敏西村成为历史。

2007年11月末,由于合同即将到期且原合同规定原承包方有优先续承包权,原承包方(万明喜)要求续包合同,因国家规定林业地的承包期限可以是50年至70年,加上杨树没有成材。因此回到原籍找到现在的村政府负责人王林进行协商承包事宜,现任村书记王林于2005年经过民选当任。因此所有的事情都是直接与他办理,经过数次交涉,现任村书记王林组织村委会研究同意原承包方(万明喜)继续进行承包,并且按照农村的发包程序进行红榜粘贴,并且采用公示公告形式对外进行公告, 2008年3月13日,经过多次的交涉,原承包方万明喜,万丽华(万丽华即万明喜的女儿)同会头村政府在该村王林书记的家中正式的签署了承包地的合同。书记王林出具望奎县委给他的任命书并拿出其事先已加盖好村委会公章的空白稿纸和加盖好村委会公章的空白收据,并给会头村王朝左屯(原敏西村)的夏忠芝打电话说他在家给万明喜签合同了,承包的价格为每亩40元。期限为30年。总计为70亩。其中包含荒地10亩。荒地的价格为20元

每亩,合计总金额为七万八千元。当时付给王林现金七万一千五百元,并给王林出具个人欠条六千五百元,同时有王林媳妇及其家人和当地另外一村的书记(卫星镇水二村书记张喜军)在场,签订合同时间时王林说时间可以往前写因为原合同到零七年末已到期故将签订合同时间写为2008年2月12日。合同文本只有万明喜那份是加盖村委会公章的,王林说村上留存的那份他会找秘书再盖。

4月末,正值春季播种的初期,万明喜在准备处理土地,准备栽种杨树幼苗的时候,得知该村的一负责人(夏忠芝)将土地已经发包给另外一村民(李子峰)。并且将原本属于一块地的土地分开进行承包。将拔除果树和未拔除果树的地方进行分割发包。

万明喜在得此消息后,迅速与会头村的王林书记取得联系。王林说夏忠芝包给别人他不知情,并说夏是卫星镇任命王朝左屯(原敏西村)一临时负责人,王林仍是两个村的行政书记,他与万明喜签的合同是有效的,并说让万到法院去起诉李子峰和夏忠芝,5月初万明喜到望奎县卫星镇法庭起诉,要求法院裁定王林与万明喜签定的合同有效,夏忠芝与李子峰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李退还已被其种植的土地,在5月至9月期间万多次找到法院要求给与审理,直至9月3日法院终于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万明喜才得知王林将签合同的7.15万元根本未入敏西村账务,事实上一直被其个人侵用,且他要求将合同时间提前至2月12日是因为他3月份对敏西村已无管理权无发包土地权,相关证据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均在该案审理的卷宗上记录且都存于法庭。事实上王林是利用政府给他的权利诈骗了万明喜,于是万明喜要求王林退还7.15万元及利息及赔偿因其诈骗给万明喜造成的损失,但王林称是村上的事与其个人无关,据不给付。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

任。

报案人:XX(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

时间:XX年X月X日

附:汇款凭证复印件、本人及汇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方帐户名:XX

帐号:X银行,X号码

卖家电话号码为:XX

注意:1、报案材料需使用A4纸,可以打印,也可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

2、以上为报案材料范本,每案情况各不相同,请报案人自行组织语言。

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如何处理综述

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如何处理(探讨课题) 摘要: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一部分。目前,中国农村存在相当一部分空置宅基地,这些宅基地的合理规划、利用关系到国家节约用地目标的实现和农村治安状况的改善。在分析现有农村空置宅基地实况及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基础上,对农村空置宅基地管理法律制度作出几点思考:一是对农村“空置宅基地”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确立空置权;二是完善农村空置宅基地国家法律制度;三是制定合理的农村空置宅基地配套法律制度措施;四是完善农村空置宅基地的收回的执法与监督制度。 关键词:农村空置宅基地;空置权;法律制度思考 目前我国许多农村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空心村”和“一户多宅”的现象,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针对这一情况,2008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要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因此对农村空置宅基地进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显得迫在眉睫。 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现状及引发的问题 (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空心村、超标准占地现象较为普遍。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在全国0.16亿公顷村庄建设用地中大约有10%一15%的土地被闲置¨。农村大量宅基地被空置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人口从农村迁往城市,如村民外出务工、农转非、子女求学定居城市。据统计,从农村到城镇因人口迁移而增加的城镇人口占城镇人口增长量的3O%以上;第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些村民纷纷从原住房搬到交通便利的地方选址建房,形成“空心村”现象;第三,相关配套措施改革滞后,大量农村空置宅基地得不到有效处理,例如土地置换、腾退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空置宅基地的特点是:一是出现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交通不便,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致富之路,大量人员长久外出务工,致使大量房屋长期空置;二是分布散乱,荒置宅基地杂乱无章散布于村庄各处;三是空置宅基地与宅基地需求激增矛盾突出。按照现行法律,只要有新的农户产生,该户人家就有权得到一块宅基地。但法律没有规定子女继承房产后不得另占有宅基地,继承后的空置宅基地大量涌现;四是不可流转性,农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质决定了它的不可交易性。 (二)农村空置宅基地引发的社会问题 首先,一方面大量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极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废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买卖合同协议模板范本

编号: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即房屋状况 1、该交易房屋坐落___________ 县 _________ 镇 _________ 村 _______ 庄(或________ 路________ 旁) 2、该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构,南北长__________________米,东西长________________ 米,共________ 层。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 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左紧邻______________ 的房屋,右紧邻_______________ 房屋。 3、该房屋为(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镇开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文件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合同房屋交易价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 日____________ 付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2、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 万元。 3、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后因岀具收据。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确实专属自己所有,岀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专有该房屋的 证明并交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价款并有义务开具收据交付给乙方。 3、甲方应保证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对该交易房屋主张任何未被告知的权利情况。 4、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已被或已确定将被列入新规划而拆除或征用的范围。 5、甲方应告知乙方有关该房屋的质量状况。 第2页共3页

宅基地的买卖合同范本三篇

宅基地的买卖合同范本三篇 房产及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 转让方: 受让方: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房产及宅基地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现达如下成协议: 一、该宅基地及房产四邻至:东邻西邻:、南邻:北邻:建房及宅基地总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保证房产及地籍的产权真实合法,证明人应保证受托事务真实有效。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赔偿安置房屋。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如因此发生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接收房屋后,在法律、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

方手中,所需税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责任没有过户,按甲方违约。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四、转让金额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五、付款方式、房产及宅基地证明: 签订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转让金额。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宅基地换购现有房屋土地证,思想汇报 专题换购房屋时的补的差价金额的发票和证明材料,及一切有关转让房屋的证明材料和过户时需要的材料。 六、产权归属 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改造修建房屋,或再行转让他人,甲方无权干涉。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如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

《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合同》纠纷分析

《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合同》纠纷分析 核心提示:笔者在广州代理的涉诉《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受人10年前支付50万元买了业主一栋四层的宅基地房,现因该房门前开通了大马路,该宅基地房可成四个商铺门面涨价至300万元,原业主起诉至番禺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涉诉《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双方返还财物。在签订涉诉《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时,建议务必请有经验的当地律师审查合同,避免日后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农村房屋(或宅基地房),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无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后,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即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仅涉及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用好《合同法》第57、58条 农村房屋(或宅基地房),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无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后,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即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仅涉及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得买卖,属禁止性规定。但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现象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司法实践中长期大量存在,笔者(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何焕明)就广州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结果与趋势,结合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总结了宅基地上房屋或农村房屋买卖中的注意事项,供当事人受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得于冒风险购买农村房屋时参考,以便发生纠纷时将损失降到最低。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判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作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特别是买受方,就应当注意合同无效后,如何才能在明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将将损失降到最低或希望法院的判决能保障自身的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实践中,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就房屋返还的意思是否一致,作出不同的判决: (一)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尤其是房屋尚 未交付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向买受人返还所收取的房款。 (二)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是否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完整版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情况多种多样,宅基地确权的处理原则也是各种各样的,为了能够解决大部分人关于宅基地确权的疑问,现在对相关的宅基地确权的方案进行细说。1、现 宅基地处于养殖园区有老宅基地证的情况如何处理?对在养 殖园区已有宅基地证的,调查核实后按原宅基地权属、面积确权登记,但已将养殖业用地用途改变为宅基地,且无宅基地证已进行居住的,如符合宅基地使用批准条件的(本村农业户、一户一宗),先进行权属调查,待上级政策允许时,将该养殖用地批转为宅基地后,方可登记发证(闲置的除外)。2、原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利人、证书编号、证书面积与国土局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调查核实后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正。3、外来人员在本村购买或迁移至本村的情况?先将户口迁入本村后,属于本村农业户的,按审批登记程序办理,否则不予确权登记。4、原宅基地统一拆迁后修建小康楼如何确权?原宅基地证作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实测总土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按发证面积分摊后,不得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5、村集体统一为村民建设的多层住宅小区,多层如何分摊,如何制作地图?用小区总土地面积除以总建筑面积,求出每户分摊系数,乘以每户建筑面积,确定每户分摊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但无法分户 制作宗地图,土地证记事栏注明共用宗地,不附宗地图。6、

本村村民跨队修建房屋的如何填写登记信息?确权时以其身 份证或户口本上的住址为准。举例:1 队的人在2 队的地盘修住宅,确权其宅基地时按其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住址信息编写宗地号。 7、国家相关建设、公益慈善事业建设、村镇规划建设等导致拆迁的居民的情况?属于旧房屋拆除后又新建房屋(位置调整),但旧房有原宅基地使用证的,将原使用权证收回并注销,经村、乡(镇)、国土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确权。8、只有宅基地证,但无住房或房屋已倒塌、灭失的怎样处理?不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按照(国土资发〔2009〕76号文件第4 条)规定,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同时收回并注销过去已发的原宅基地证。9、对失踪或丧偶人员的宅基地如何确权?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或丧偶证明,原则按继承顺序先由第一继承提出变更或补证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签字同意,所在村委会、镇乡审核无异议后进行受理。10、对近年来小康建设、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自发移民以及其他情况未经审批建设的宅基地如何补办审批和发证手续?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 号)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标准: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对灌区占用水浇地的镇村,符合补报批条件的宅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市、区、村,号。四边分明为界,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知晓国家宅基地转让的规定,愿意按此合同约定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并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甲方不得干涉。 三、乙方不得改变此幅地块的使用性质,改扩建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权益。如采光等。由此产生的纠纷,乙方责任自负。 四、转让金额: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 五、付款方式: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元整。 六、产权归属: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改建房屋,本族及异姓人等无权干涉、争议。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需水、电由甲方负责办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道路有人干涉,甲方全部负责。乙方在房屋建成后,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协调和处理: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甲乙双方如产生矛盾,应协调解决,协调地点由乙方确定,如诉讼由乙方确定诉讼法院地址。 八、违约责任: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即赔偿元整。1年以后违约以每年15%递增,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不满一年算一年,满一年不满二年算二年。以此类推。即:赔偿金额=原金额*2*(1+15%)^n。n=转让年限-1。举例如下:成交金额确定为100万元,第二年原房主反悔了,违约金=100万元*2*(1+15%)^(2-1)=230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甲方原有的房屋价值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价值归零。 九、优先购买权:乙方转让房屋时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可以电话通知或发告知函,甲方电话变更或通讯地址变更导致通知乙方通知不到甲方,责任在甲方。乙方无责。在同样价格同样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在乙方签订转让合同前,决定是否匹配合同。一旦乙方与第三方签订了合同,优先购买权自动失效。 十、该宅基地如国家需要,需甲方配合提供相关手续,甲方不得推辞,赔偿金由乙方所有。如遇到拆迁占地等事情,甲方只享有户口所带来的收益,其他一切收益都归乙方所有。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农村人口向城镇产业化转移,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浮出视野。由此引发的纠纷解决渐次成为司法实践必须予以回应的审判热点。我国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现行法律法规仅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作出了规定,但对其包含买卖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流转则鲜有涉及。这使得该类纠纷的司法裁决成为了审判中的难点,从而导致司法中的裁判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司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和规范功能。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着眼,以相关物权理论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宪法意义为基本视角,对涉及但不限于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该类纠纷的司法裁判。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该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的,不予批准。”上述法律规定实际确立了农村宅基地的以下法律属性;首先,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为农

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共有;其次,我国对农村宅基地实行三级所有,所有者主体依法可划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再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定程序确定给特定主体的用益物权;最后,缘于农村宅基地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行政审批无偿取得,旨在解决为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居住保障,同时,受制于土地系不可再生资源的自然属性,基于需求与供应之间的现实紧张关系,对于宅基地的流转必然要求法律予以限制,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属于受限制的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该项法律规定从民事实体法律规则层面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上列法律属性予以了重申。 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法律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该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上述法律规定旨在规制利用农村宅基地的建房行为,否定非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以实现确实控制非法占用农用地及农村宅基地的法律价值目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84553531.html,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随着我国社会的繁荣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村宅基地的经济使用价值日益提高,再加上国家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致使近几年农村宅基地纠纷呈大幅度增长趋势,而诉至法院的宅基地案件自然不少。那么,有哪些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呢?并且究竟该如何处理呢?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

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书

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面积为平方米。东西至, 南北至, 房屋间,房间结构为,长宽:米。 二、转让金额: 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包括该宅基地上现有房屋折算价值。 三、付款方式: 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元)。 四、产权归属: 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异性人等无权干涉、争议。 乙方在房屋建成后,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 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协调和处理: 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果甲方反悔,导致乙方丧失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地上物及土地升值的赔偿,具体包括如下: 1、甲方全部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及利息; 2、乙方已翻建的房屋,应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3、对于土地应按照区位补偿价予以补偿; 4、如甲乙方发生诉讼,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费用) 如乙方违约,甲方将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七、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与甲方无关。该宅基地如遇拆迁或其他方式的征收、征用,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办理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 八、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见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

农村宅基地调查方法探讨

农村宅基地调查方法探讨 摘要:本文以某村的宅基地调查为例,针对农村宅基地调查方法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调查方法 一、农村宅基地调查的概述 农村宅基地调查是指依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宗地的权属、位置、界址线、面积、用途等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为土地注册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性工作。其意义首先在于土地登记工作中为确定土地权属、明析产权,其成果资料是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解决土地产权纠纷的重要凭据。其次,通过农村宅基地调查,还可较为全面地掌握一个地区土地的类型、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以及该地区土地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分配情况,从而为建立科学的土地管理体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及有关政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调控土地供需,规范土地市场等提供信息保障。 二、农村宅基地调查方法分析 本文以某村的宅基地调查为例,该村的调查主要从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方面进行了,具体表现在:

1、权属调查 1.1 权属调查及登记发证 首先收集宅基地权属相关资料、土地权利人户籍信息、权属变更信息、已发证信息等。然后,调查人员根据收集的权属材料、土地权利人出示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勘测定界实测地形图,结合土地权利人的指界情况,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宗地界线、界址边长、土地用途、人口数量、面积、共有宗情况等内容。对于符合要求的宅基地,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将调查的内容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土地权利人及四至权利人在现场指界后签字盖章。调查完成后,由土地权利人在调查表上签章确认调查结果。初审后由土地权利人填写申请书。 在调查村小组组长、国土城建和相关工作人员、片区负责人和测绘单位组成的调查队伍带好仪器设备到每间宅基 地前现场调查核实,根据审批状态和建设状态,现场调查时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已发证已建。在调查底图上注记好调查编号,核实其证载信息及调查其使用情况。 二是已发证未建。如实客观的在调查底图上圈出该宅基地范围线,并在已发证宅基地表中注记好调查编号,核实其证载信息及调查其使用情况。 三是未发证已建。调查其权利人名称、实际门牌地址及

农村住宅及宅基地处置指导意见

关于农村住宅及宅基地处置指导意见 各村委会: 随着我镇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农村宅基地空闲现象增多,农民对其所拥有住宅及宅基地私自进行处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近几年因此发生的纠纷和矛盾也越来越多,成为一个亟需规范的社会问题。为缓解矛盾,合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某某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供各村在处理、解决相关问题时参照执行。 第一条、指导原则 1、村委会有权依法处理集体土地。 2、宅基地所有权属村委会所有,村委会有权对其依法进行处置。 3、宅基地不得进行买卖。 4、出卖宅基地上住宅的,视为同时自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5、出卖或出租宅基地上住宅的,一律不得再申请新批宅基地。 6、空闲宅基地优先解决本村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人员需要。 7、农户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第二条、空闲宅基地及地上物的处置办法 1、村委会研究收回村民空闲宅基地(含出卖宅基地地上物的宅基地),或村民向村委会提出处置空闲宅基地地上物的请求。 2、村委会经过研究下发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通知,收回宅基地,并同时告知其自行拆除地上物,或经协商、或经评估由村委会收购其地上物,依法签订协议。 3、无偿收回宅基地、有偿收购其地上物后,村委会有权对其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物情况及处置方案进行公示。 4、无偿收回宅基地,收购其地上物后,村委会优先用于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村民的需要,地上物价格由村委会通过民主程序决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土地按宅基地进行使用。 5、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村民,或无村民需要,则村委会可向其他人员进行处置。但土地不属于宅基地,只是一般非农建设用地。此时,地上物可以出售,买方与村委会签订建设用地使用协议,以有偿、有期限为原则。 6、村委会也可采取租赁、合作、入股等其他合法形式利用空闲的宅基地及地上物,收益标准各村通过民主程序决定。 第三条、本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买卖房屋行为的处置办法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本通用版

合同编号:MM-60577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本通用版 ——Contracts usually consist of mutual promis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合同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双方权益,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自订立后立 马生效,在合同期间违反约定,须按约定赔偿。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备注:合同必须是平等的两个或以上的当事人互相作出一致的协议,调整所属物的归属关系,约束且维护签署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而订立的一种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契约。文档为word电子版本,下载后可直接编辑打印。]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浅谈如何处理农村矛盾纠纷

浅谈如何处理农村矛盾纠纷 2012年10月29日19:43 红网 现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各企业、各群体间各种观念与利益发生着激烈的碰撞,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及其内容更加凸现出明显特点。因此,正确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现状,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现今矛盾纠纷的特点 1.纠纷主体逐渐转变:以往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体一般是农民、邻里之间的纠纷,民间纠纷普遍存在于婚姻家庭、邻里、土地承包、宅基地等方面,而如今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表显为群企之间、村民与村干部之间、老百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纠纷。如劳动争议、征地拆迁、土地租金、环境污染等纠纷。纠纷的主体出现了以村民、企业、农村干部为主体的特点。 2.纠纷类型呈现多样化:以往,农村矛盾纠纷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受利益的驱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涉法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总的来讲,目前民间纠纷类型的种类越来越多。 3.群体访、越级访越来越多:由于生产、生活方式、利益分配出现了深刻而激烈的变化,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出来,其范围包含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部分群众受一些错误心理影响,有了问题不是依据相关政策、法律,逐级反映,按程序进行解决,而是采取群体性上访,甚至群体越级上访的办法,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从而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影响。 4.纠纷调处难度加大:由于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生产经营、村民自治,农村基层组织对村民的制约和监督力相对降低,再加上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传统的政府干预已难以奏效。同时,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二、产生的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现行政策鼓励下,民营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在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双方追求自身利益、短期利益,不能依法、公平、公正协商解决,造成矛盾纠纷,甚至导致矛盾纠纷升级。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修订版)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业务代理人: 代理人身份证号/执业证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协议标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1、房屋的权属与面积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市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转让房屋占有土地性质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该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转让房屋四至界限以[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为准。 2、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包括:。 第二条买受人主体资格 乙方的户籍为:,系本协议交易宅基地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乙方不另外享有其他宅基地。乙方依法具备受让该宅基地房屋的主体资格。 第三条付款时间和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地上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款为: 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 拾元整(¥元)。

签订本协议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 种)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协议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房屋价款。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 写:元整),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 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开户银行为:,账号为:。 第四条甲方权利担保责任 1、甲方应保证其房产不存在质量和技术等有可能危害居住安全的问题,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对土地拥有使用权(村宅基地),甲乙各方均对处分该标的房产不存在任何异议,对于该房屋及土地的出售,不存在任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该房屋及土地没有任何诸如抵押等他项权利,该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诸如法院查封等权利处分受到限制的情况。交易后如因权属问题有上述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详细版

农村宅基地(含宅基地地面房屋)转让协议 甲方(出让方):性别: 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乙方法人:性别: 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含宅基地地面房屋大房2栋、厨房1栋)转让给乙方,在取得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此转让事宜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位于县镇村的宅基地永久性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面积共(大写)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主)、年限:永久性、

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宅基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宅基地地界址图》。 1、本协议项下出让宅基地的用途为。 2、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宅基地(含宅基地地面房屋大房2栋、厨房1栋)交付给乙方,甲方同意在交付宅基地时付清钱款。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 三、甲方对该宅基地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全部共有权人对转让该宅基地的一致同意; 2、该宅基地抵押状况为:无。 3、该宅基地的使用状况为正常使用、无纠纷。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整)。 五、乙方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协议时一次性现金或支票全额支付。 六、甲方保证已取得宅基地全部共有人同意,并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宅基地批准手续(或房产证)原件交乙方,宅基地交付时间:年月日,宅基地批准手续(或房产证)原件交付时间:年月日。 七、甲方需将宅基地批准手续原件(房产证或者批准建房证等)交给乙方保管。乙方新建房屋,甲方需配合办理相关报批申请。 八、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宅基地的相关变更手续。 九、甲方确保乙方对宅基地有合法权利。转让宅基地如遇拆迁或其他方式的征收、征用、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办理相关补偿。 十、转让完成之后,甲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反悔。如果甲方反悔,

人民法院诉调工作细则

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非诉调解与诉讼工作的有序衔接良性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解决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及我区《关于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调对接,是指符合条件的民事、行政、刑事等纠纷或者案件在立案前或立案后,法院对相关纠纷案件启动联调联动机制进行诉前调解管理的机制,是对纠纷或案件通过多元化调解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的一种方法。 一、诉前调解程序 第三条诉前调解程序,是指符合条件的纠纷在当事人采取诉讼方式处理之前,先经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经调解组织调解未成功,当事人又同意在正式立案前由法院主持调解的纠纷处理程序。 第四条下列纠纷,起诉前应当先经过调解: (一)婚姻家庭、继承、抚养、赡养、扶养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责任明确且能即时处理的侵权责任纠纷; (四)农村土地、山林等承包纠纷; (五)涉及拆迁、旧村改造纠纷; (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七)物业、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电信、网络等服务合同纠纷; (八)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九)其他通过先行调解方式更利于化解的民事、行政(作为类)、刑事纠纷。 第五条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立案登记时,应先核实纠纷是否已经过有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经询问,如纠纷尚未经过有关调解组织的调解程序,或认为应由有关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为宜的,应与有关调解组织联系沟通,并出具《委托调解函》,引导当事人到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六条相关调解组织在规定期限内调解成功的,应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出具《调解终结函》,载明调解的过程、情况及结果等,诉调对接中心凭《调解终结函》终结调解并予以结案处理;如调解未成的,应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出具《调解情况说明函》,载明调解的过程、情况及未调成的原因等,诉调对接中心在接到相关调解组织的《调解情况说明函》后,视情启动诉前调解或将纠纷予以立案。 第七条经社会调解组织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凭《调解情况说明函》并持相关诉讼材料起诉的,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高法民一[2007]24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民四庭、民五庭,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载庭,各人民法院:现将《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本意见公布试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案件,适用本意见。在本意见公布试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反映。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一、宅基地房屋权属的确定 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级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及未新建、翻新、改扩建的演变。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 1、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未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3、系争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当事人以土改登记为证据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有充分证据表明上述三种情况所列人员已被排除在权利人范围之外的,不能再主张权利。

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二、宅基地房屋中未成年人权利的确认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通常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以户的名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一户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的建筑面积时,一般以该户农村村民的人数作为主要参考依据。未成年人基于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与其他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房屋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认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归属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四、尚未取得安置房面积的购买权分割 农村房屋动迁中,经常发生动迁部门与“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户主签订拆迁协议,把所有房屋共有人利益结算在一起,每人享受安置面积按一定金额预扣在动拆迁部门。由于安置房屋未实际取得,原房屋共有人就拆迁利益在分析家产时要求确认安置房面积的购买权,其实际是主张分割房屋的权利。鉴于被动迁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分割。若动迁款预扣在动迁部门用于购置安置房的,动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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