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2016-2号令《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农业部2016-2号令《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农业部2016-2号令《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已经2016年5月3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2016年6月21日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第三条农业部指导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农业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地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

第四条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对从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并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的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

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农业部负责发布全国耕地质量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信息。

第二章调查

第八条耕地质量调查包括耕地质量普查、专项调查和应急调查。

第九条耕地质量普查是以摸清耕地质量状况为目的,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对全国耕地自下而上逐级实施现状调查、采样测试、数据统计、资料汇总、图件编制和成果验收的全面调查。

第十条耕地质量普查由农业部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耕地质量专项调查包括耕地质量等级调查、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调查、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调查和新增耕地质量调查。

第十二条耕地质量等级调查是为评价耕地质量等级情况而实施的调查。

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等级调查。

第十三条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调查是在一定区域内实施的耕地质量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

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区域范围,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调查是为了解耕地质量某些特定指标而实施的调查。

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指标,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新增耕地质量调查是为了解新增耕地质量状况、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能力而实施的调查。

新增耕地质量调查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同步开展。

第十六条耕地质量应急调查是因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可能

污染或破坏耕地质量的情况时实施的调查。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或突发事件性质,配合相关部门确定应急调查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章监测

第十七条耕地质量监测是通过定点调查、田间试验、样品采集、分析化验、数据分析等工作,对耕地土壤理化性状、养分状况等质量变化开展的动态监测。

第十八条以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和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为主体,以相关科研教学单位的耕地质量监测站(点)为补充,构建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功能完备的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网络。

第十九条农业部根据全国主要耕地土壤亚类、行政区划和农业生产布局建设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

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负责土壤样品的集中检测,并做好数据审核和信息传输工作。

第二十条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耕地土壤类型、种植制度

和质量水平在全国布设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点。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需要布设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点。

耕地质量监测点主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域布设,统一标识,建档立案。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土壤墒情、肥料效应和产地环境等监测内容。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点的监管,收集、汇总、分析耕地质量监测数据,跟踪国内外耕地质量监测技术发展动态。

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具体管理,收集、汇总、分析耕地质量监测数据,协助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开展耕地质量监测。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施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施及标志。

耕地质量监测点未经许可被占用或损坏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耕地质量监测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相关费用由申请变更单位或个人承担。

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及时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并补齐基本信息。

第四章评价

第二十四条耕地质量评价包括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评价、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评价、新增耕地质量评价和耕地质量应急调查评价。

第二十五条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数据,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等级情况进行评价。

农业部每5年发布一次全国耕地质量等级信息。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每5年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监测数据,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变化情况进行评价。

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由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七条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调查资料,根据需要对特定区域的耕地质量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调查资料,对耕地质量特定指标现状及变化趋势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开展耕地质量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应急调查结果,配合相关部门对耕地污染或破坏的程度进行评价,提出修复治理的措施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 室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7.13 【实施日期】2017.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有效组织技术水平高、管理严格规范的实验室参加详查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经过三部委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严格筛选,确定了5家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以下简称质控实验室)、32家省级质控实验室;确定了首批233家检测实验室,当前主要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其中138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较好的实验室(包括8家二噁英检测实验室)面向全国推荐、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95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一般的实验室以及地方因行政区域内农用地详查任务繁重、相关部门能力不足而推荐的第三方实验室,由推荐该实验室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现发布实验室名录(见附件1-3),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省级质控实验室的作用,依托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力量,建立专业、高效的详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队伍,加强对详查各工作环节、各参与单位质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详查工作质量。国家级质控实验室要根据详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加强对各地详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详查工作要自觉接受国家级质控实验室的指导监督。 二、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承担本地区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的检测实验室的管理,慎重选择、严格要求。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分工,加大频次,确保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完成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省级质控实验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检测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数据进行分析,对检测实验室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动态掌握检测实验室的工作质量。 三、质控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泄露敏感数据信息等行为的实验室,以及工作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水平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验室,一票否决、坚决退出,不得再承担详查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农业部 发文字号:1996年农业部第2号令 颁布时间:1996-01-12 实施日期:1996-01-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一)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的渔船;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在中国管辖水域或在公海上劳动的渔业辅助船; (三)在我国建造、修理并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是依照本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四条经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渔船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实施本规定的各项检验不妨碍符合本规定宗旨的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渔业船舶检验 第六条渔业船舶的怕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改造渔业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引进外国或港、澳、台渔业船舶时,申请初次检验;(三)营运中渔业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一)、(二)项的捕捞作业船,申请检验者应具有渔政部门核发的准造(购)批准文件(外国籍及港、澳、台渔船除外)。 第七条渔业船舶的吨位须经渔船检验机构测定,需勘划载重线的,其载重线由渔船检验机构核定。 第八条除第六条规定的检验外,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及航区的; (三)检验证书失效的;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国渔检(法)[2008]135号文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交通出版社

第一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 法令 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 1.1. 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 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 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 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 2.1.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 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1.1.6 等效 1.1.6.1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机构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1.1.7 免除 1.1.7.1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如验船机构认为本规则的某些规定妨碍其发展新颖特征时,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2019年整理农业部公告禁止使用农药品种清单

农业部公告禁止使用农药品种清单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农业部第199号公告规定,要加强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登记管理,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消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并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清单如下: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三、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严格按照《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要求,在蔬菜生产过程中,科学合理使用农药。 (一)、禁止使用农药1、有机氯类:六六六、DDT、二溴氯丙烷、三氯杀螨醇、毒杀芬、赛丹等。2、有机磷类: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含复配剂)、对硫磷(1605)(含复配剂)、甲胺磷(含复配剂)、久效磷(含复配剂)、磷胺(含复配剂)、氧化乐果、甲基异柳磷、高渗氧化乐果、增效甲胺磷、水胺硫磷、甲拌磷、克线丹、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氯唑磷、苯线磷等。3、氨基甲酸酯类:克百威、涕灭威等。4、其他农药:杀虫脒、除草醚、二溴乙烷、敌克颗粒剂等。

(二)、不提倡使用农药乙酰甲胺磷(含复配剂)、乐果 (三)、推荐使用农药及产品天然之宝、百草一号、灭虫灵、苏阿维、安打、美满、米满、农地乐、除尽、奥绿一号、菜喜、卡死克、抑太保、功夫、敌百虫、兴棉宝、赛波凯、一遍净、***乐、高效灭百可、辛硫磷、BT、海正三令、潜克、密达、护地净、菜园等。 四、无公害农产品禁用农药 1、六六六、滴滴涕 DDT 、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砷铅制剂、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农药。 2、、限制使用农药种类根据作物种类不同,安全程度要求不同,对某些农药的使用范围进行进一步的限制,如溴氰菊酯、三氯杀螨醇禁止在茶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禁用作物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蔬菜。在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生产中不使用国家禁止施用的农药,是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的首要措施。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名单如下:敌枯双、滴滴涕、二溴氯丙烷、二溴乙烷、杀虫脒、除草醚、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强(没鼠命)、甘氟、普特丹、培福朗、菊脂类农药。本省生产无公害稻米、蔬菜等农产品的实际需要出发,又在国家规定禁用农药名单中增加了一些禁用农药名单。禁用农药是:砷酸钙、砷酸铅、甲基胂酸锌(稻脚青)、甲基胂酸铵(田安)、福美甲胂、福美胂、三苯基醋酸锡、三苯基氯化锡、毒菌锡、氯化锡、氯化乙基汞(西力生)、酯酸苯汞、敌枯双、氟化钙、氟化钠、林丹、艾氏剂、狄氏剂、五氯酚钠、氯丹、甲拌磷、乙拌磷、甲胺磷、久效磷、甲基对硫磷、乙基对硫磷、乐果、治螟磷、蝇毒磷、水胺硫磷、磷胺、内吸磷、稻瘟净、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所有除虫菊脂类杀虫剂、五氯硝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54号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 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委、 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 180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农业系统用于动植物检疫、渔船检验、渔政渔港监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车辆。 第四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保障公务、经济适用、编制控制、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应明确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核定和购置、更新计划审核批复,以及监督和指导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提出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的建议,负责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以及对执法执勤用车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配备条件和编制 第六条农业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 【实施日期】2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年)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根据国函(1994)111号国务院“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精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无“三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的清理、取缔,重点对无船舶证书的渔业船舶进行清理、取缔,将其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渔政、渔监及船检机构领导为成员的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领导小组,部署组织本行政区内

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并争取公安、海关、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密切合作,做好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 海区渔政局应组织力量分别参与本辖区内各省(区、市)领导小组工作,主要负责农业部渔业局与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际间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的衔接、协调工作。各省(区、市)领导小组应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定期上报本海区渔政局,由海区渔政局汇总报农业部渔业局。 二、宣传、教育 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艰巨,各地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等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将这次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到渔港、码头、渔村、渔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渔区广大干部群众对此次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促使其在自我教育中自查自纠,使拥有“三无”渔业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在指定时间内自觉到有关部门登记,接受处理。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公告]农业部发布的禁用农药和限用农药清单

农业部发布禁用农药和限用农药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9号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18种) 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 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的农药(19种) 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 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 以上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 三、限制使用的农药(2种) 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 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200 2年6月5日)

(2020年)(农业畜牧行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精编

(农业畜牧行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农业畜牧行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国气象局令 第59号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国气象局部(委、局)务会议通过,且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二0壹0年九月十四日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实现基金宗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第六条基金审核理事会是关于基金事务的部际议事机构。 基金审核理事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气象局的代表组成。 基金审核理事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派出代表履行职责。 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下列事项: (壹)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二)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包括资金使用年度计划; (三)基金赠款项目和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申请; (四)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经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且取得壹致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第七条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壹)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行管理规定;

(法规)渔业船舶报废规定

渔业船舶报废规定(草案) 日期:2006-04-17发布单位: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保证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安全,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构登记的渔业船舶。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报废制度。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报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报废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报废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废标准 第五条渔业船舶达到下列规定船龄的,应当报废。 (一)海洋渔业生产船舶 1.钢质船 船长12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16年;船长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20年;船长24米以上的,报废船龄为24年。 但是,专门制造从事大洋性渔业和从事深水灯光围网作业的,报废船龄为30年;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改造且从事大洋性渔业的,报废船龄为26年。 2.木质船

船长12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13年;船长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18年;船长24米以上的,报废船龄为20年。 但是,使用气干密度超过 0.8(克/立方厘米)的特种木材(包括重黄婆罗双(曾用名梢木)、坤甸铁樟木、稠木)制造的,报废船龄为23年。 3.钢丝网水泥船: 报废船龄为20年。 4.玻璃钢船: 报废船龄为30年。 (二)xx渔业生产船舶 1.钢质船: 报废船龄为21年; 2.木质船: 报废船龄为20年; 3.钢丝网水泥船: 报废船龄为20年; 4.玻璃钢船: 报废船龄为30年。 (三)其他 1.水产品冷藏加工船、拖轮、驳船: 报废船龄为29年;

中国水利年鉴2018_重要文献-重要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

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以及专员办,按照财农〔2016〕181号文件有关规定,与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分配给贫困县或纳入其他资金整合试点的水利发展资金,仍用于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内容的 部分,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整合后未用于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内容的部分,不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国务院或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 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管理办法或实施 细则,抄报财政部、水利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2017年6月6日发改价格〔2017〕1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 (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局、委、办)、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中发〔2017〕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现就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到更加重要 位置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事关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水安全。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努力缓解我国日益尖锐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必要而紧迫。 2016年1月《意见》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推进,但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对改革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够、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资金筹集整合面临困难等问题。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现阶段要通过“花钱买机制”等方式,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调动各方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把农业节水作为方向性、战略性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意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完善支持农业节水政策体系,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充分发挥好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要遵循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的原则,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抓好试点示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形成示范效应,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一)将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按照《“十三 五”新增1亿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实施方案》(水农 〔2017〕8号)有关要求,“十三五”期间,每年安排的200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要全部实施农业水 价综合改革,同步开展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二)进一步扩大试点县的实施范围。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县(区、市)要认真总结试点经 验,进一步扩大改革实施范围,以点带面全县推进,特别是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改革,力争2020年底前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三)具备条件的省份率先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经济较为发达、工程基础 较好、群众水商品意识较强的省份,要进一步加大改革资金投入力度,在全省(直辖市)范围率先全面推进改革,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部分条件好的市、县要在1~2年内率先完成改革任务,及早形成示范和引领效应。 (四)其他省份重点加强示范推动。暂不具备全面推开改革的省份要选择一些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 集中力量做好改革试点,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全面推开。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对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将一些成功的改革方案、工作方法、机制设 计进行提炼,形成典型经验,以多种方式开展交流和推广,以典型引路,促进改革稳步推进。 三、协同配套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要按照《意见》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立足实际,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统筹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的协同推进,在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 2 2重要文献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等16个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等16个检验机构认可和柳州检验处等7个检验机构业务调整的 批复 【法规类别】船舶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渔检[体][2008]84号 【发布部门】渔业船舶检验局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等16个检验机构认可和柳州检 验处等7个检验机构业务调整的批复 (国渔检(体)〔2008〕84号) 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等16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与管理规定》,同意给予你省南宁市、梧州市、百色市、崇左市、河池市、贺州市、天峨县、西林县、东兰县、苍梧县、融安县、昭平县、鹿寨县、柳城、隆林和藤县16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颁发《中华

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证书》,认可证书有效期自发文起四年有效。根据你区内河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的发展变化情况,我局对已认可的柳州检验处等7个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重新核定,认可证书有效期不变。请各机构按重新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见附件)。 根据农业部《关于渔船检验机构使用对外名称的通知》以及《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有关印章使用的规定,同意南宁市、梧州市、百色市、崇左市、河池市和贺州市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分别使用“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梧州检验处”、“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百色检验处”、“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崇左检验处”、“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河池检验处”和“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贺州检验处”;同意天峨县、西林县、东兰县、苍梧县、融安县、昭平县、鹿寨县、柳城县、隆林和藤县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分别使用“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天峨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西林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东兰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苍梧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融安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昭平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鹿寨检验站” 、“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柳城检验站” 、“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隆林检验站”和“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藤县检验站”对外名称,检验业务印章和检验签证章由你局统一制发,印模报我局备案。上述机构使用对外名称后,原机构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请将对外名称报当地编委备案。凡未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仍应积极争取将渔业船舶检验队伍纳入公务员管理。 附件: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1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资质委托工作,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部中心”)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的资质委托和品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需要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相应检测机构的推荐审查和日常品质鉴定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条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的检测机构,须经部中心审查合格并签订资质委托协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产品品质鉴定检测工作。 第四条申请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国家计量认证,且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具备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相对应的检测能力; (三)具备与产品品质鉴定检测相适应的人员、仪器、方法、场所环境和管理制度。

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7号部令)规定应当由农业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还应当通过农业部考核且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向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资质委托申请书(见附录1);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信息登录表(见附录2)及相关说明; (三)计量认证证书和规定的考核合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中国农业(水产、热带农业)科学院所属专业性检测机构可按照规定条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部中心提出申请。 第六条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收到检测机构资质委托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并提出推荐审查意见,连同检测机构全套申请材料报部中心。 第七条部中心收到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推荐审查意见或者中国农业(水产、热带农业)科学院所属专业性检测机构的资质委托申请后,负责对申请资质委托的检测机构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方面的检测能力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可派人对有关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关于中药材上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肥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肥料 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肥料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抽查品种。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二)抽查范围。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和甘肃等22个省(区)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具体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名单由抽查任务承担单位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每省(区)抽查当地具有代表性的肥料生产企业4家,每家企业抽取1个批次肥料样品;每省(区)抽查当地有代表性的农资市场2个,每个农资市场抽查2个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样品、2个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样品。

(三)任务分工。此次抽查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牵头,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和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等8家质检机构实施(具体任务安排见附件)。 二、抽查方法 (一)企业抽样。样品应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样品应按批次抽取,以1天或2天产量为一批,最小批量为0.5吨,抽样数量依据相关标准确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最小抽样批量为50kg,抽样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5个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小包装产品。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时,要同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肥料登记证;对办理了肥料登记证的,要检查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相符。抽样人员应将抽检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经被抽检单位确认。同时,要查验其自检记录,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 (二)市场抽样。样品应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要有肥料登记证,抽样量最低基数不得少于10袋(瓶)。

渔业船舶检验站工作计划

渔业船舶检验站工作计划 为更好地推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避免渔民生命财产损失,遏制渔业安全事故发生,按照省、地、县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渔业船舶工作实际和特点,特制定2011年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立足当前、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眼未来。 二、工作目标 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监管措施,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注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船主船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重点 结合“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和禁渔期及打击工作的开展,把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引向深入,加大渔业水上安全生产基本技能培训工作力度,确保渔民掌握

生产、航行、紧急避险等基本技能,切实提高渔船船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自救能力。 建立健全渔业船舶作业安全监管机制,加大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加强对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毕节地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和制度,认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决打击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反行为,严厉查处渔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造船窝点,搞好渔船登记建档。 四、保证渔业执法人员到岗到位 为了保障我县渔业船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我站的工作职责和性质,我站至少保证有6位人员到岗到位。其中:对渔业船舶的日常执法监管需要3人以上;执法文书的制作管理需要1人;上通下达、文字打印、后勤报表统计、票据管理等需要1人;另外,对船主和渔民的培训考试、发证需要1人。 纳雍县渔业船舶检验站 2011年6月7日

渔船年度检验规范

加强渔船管理,规范渔船检验、许可证制度,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切实做好2008年度渔船证书证件及各项规费的征收工作,特制定即墨市2008年度渔船检验、许可证年审实施方案。 一、“三无”渔船的管理 “三无”渔船无任何证书证件,逃避监管部门的管理,严重干扰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存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对从事海上生产的“三无”渔船进行严厉查处。 二、渔船检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渔业船舶必须参加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要求,登记证书已到期,今年渔民应重新申请登记。 参加检验的渔船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并配齐通讯、导航、救生、消防、号灯等安全设备(见附表2),按规范要求标刷船名号,40马力以上中型渔船经检验合格后,由验船师照相存档。 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标刷船名号和船籍港工作,要求必须清晰、规范。 (二)、渔船必须配齐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无职务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配备不齐的,不予签证;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培训班,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培训考试制度,让渔民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三)、验船人员必须登船检验,严格按照08年度检验项目检验,并根据渔船修造厂提供的《渔船修造质量证明书》中维修项目进行重点检验,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

(四)、2006年我市已为中型渔业船舶配备了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验船人员在登船检验时,要检查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安装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核对单边带电台的“电台编号”和“电台天调编号”与签定的《协议书》中的编号是否一致。未按规定要求正确安装的,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理》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有关规定,气胀式救生筏已到两年检修期,今年将按规定要求进行检修(具体检修日期另行通知)。 此项工作复杂,工作程序多,要求检验人员抓实抓细,不留隐患。 三、渔业船舶、船员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002年11月20日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所有人必须对渔船及其船员购买人身保险的义务”。《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各类渔业船舶,必须参加国内渔业船舶保险。因此,40马力以上渔船应参加渔船船体保险;所有渔船船东、船员应积极参加渔民人身雇主责任险和附加医疗险,为出海船员及时投保,年度投保额度每人不低于200元人民币(被保险人参保时请携带身份证)。另外,对投足保额的保险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政府将对每人补贴一份(共三份)互保保险(210元)。 四、许可证年审及征收普通渔业资源费范围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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