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010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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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会计准则规定实质,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2010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

中国证监会 https://www.360docs.net/doc/9d4971881.html, 时间:2011年07月25日来源:2010年是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第四年,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始终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情况,积极研究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中涉及的各类实务问题,不断完善和统一证监会系统会计监管标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实务的监督和指导,坚决纠正违反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各类问题。从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情况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选择稳健的会计政策、恰当运用会计估计,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上市公司及其经济活动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年报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更加丰富,新的业务模式和交易特点不断涌现,反映出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一些值得进一步讨论和规范的新问题。

总体看,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信息披露格式更加规范。从年报披露情况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的要求,披露财务报告及其附注,披露格式比较规范、不同公司对同类交易和事项的披露格式较为统一,有利于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的财务信息。

第二,信息披露内容更加丰富。年报分析中发现,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能够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遵循基本披露要求和原则的前提下,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做出更体现公司自身经营特点的个性化披露,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运作模式、业务操作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评价公司的各类财务指标,财务信息的可读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第三,对复杂事项的会计处理更加符合规定。企业会计准则执行4年来,上市公司对股份支付等交易事项以及公允价值确定等涉及复杂会计估计事项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断增强,2010年度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更加规范,公司对复杂交易所涉及的背景、内容、处理方法以及处理结果的披露更加清晰和完整,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进一步提高。

第四,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处理理念更加深入。企业会计准则以原则为基础,对控制权的认定、资产转让时点的确定等需要上市公司结合实际交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具体判断。从年报披露情况看,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执行以来,随着有关监管原则和理念的进一步宣传贯彻,上市公司运用基本会计原则处理具体交易事项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增强,

公司会计核算人员和会计师在充分获取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会计专业判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所增强,专业判断对财务处理结果的影响更加突出。

第五,会计信息可比性进一步增强。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以来,随着各类解释文件的出台和监管标准的细化,特别是针对一些会计准则未予规范的交易在有关监管规范出台以后,实务中对同类交易采取不同做法的会计处理个案进一步减少,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可比性进一步提高。

我们在年报分析中重点关注了企业合并、金融工具等对会计报表影响较大的会计处理难点问题,并关注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等新的会计处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及对年报的影响。下文将分总体情况和专题分析两部分,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信息和年报涉及的典型会计处理案例,详细说明上市公司2010年财务信息披露情况,并重点分析年报披露中反映出的会计准则执行中问题。专题分析包括收入确认、资产减值、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合并和长期股权投资、非经常性损益及所得税相关会计处理等六个专题。

第一部分上市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总体情况

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共有2,063家上市公司,其中主板1,379家、中小板531家、创业板153家。除2010年2月终止上市的太行水泥外,2,062家公司均按期公布了2010年年度报告。本文的分析以上述2,062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报数据为基础。

一、收入规模快速增长,收益质量进一步提高

总体看,2010年上市公司业绩普遍出现大幅增长,共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173,442.28 亿元,较2009年增加人民币 45,428.39 亿元,同比增长35.49%;盈亏相抵后,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16,471.80 亿元,较2009年增加人民币 4,634.57 亿元,同比增长 39.15 %。2010年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收益人民币0.50元,同比增加人民币0.10元,增长25.64%;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44%,同比增加1.44个百分点,增长11.10%;其中,1,945家公司实现盈利,占全部上市公司的94.33%。

从实现利润的总额和收益质量看,2010年上市公司净利润水平较2009年有较大提高。2010年营业收入大幅增加,营业利润相应增加,同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也有较大幅度增长,反映了收益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与2009年情况相似,公允价值变动和营业外收支对净利润的影响总体不明显。

2,062家上市公司共实现利润总额人民币 22,223.51亿元,较2009 年增加人民币

6,277.05亿元,同比增长39.36%。从利润构成看,2010年营业利润为人民币16,471.80 亿

元,较2009 年增加人民币4,634.57亿元,同比增长39.15%; 2010年公允价值变动显示为净收益,金额为人民币86.98 亿元,较2009年下降人民币 47.55亿元,同比下降

35.34% ;2010年营业外收支净额为人民币771.51 亿元,较2009 年增加人民币252.55亿元,同比增加48.67%; 2010年投资收益为人民币 3,449.98 亿元,较 2009年增加人民币424.35亿元,同比增长14.03%; 资产减值损失人民币 2,360.31 亿元,较 2009年增加人民币377.61亿元,同比增长19.05%。从收益质量看,201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5,637.09 亿元,较 2009年增加人民币4,680.25亿元,同比增长 42.72%。

从各行业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情况看,2010年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的十四个行业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实现同比增长,且十四个行业均为整体盈利。其中,收入增幅最大与净利润增幅最大的行业均为交通运输、仓储业。

二、专业判断能力进一步提升,判断结果对会计处理影响更加明显

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框架下,上市公司能够按照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报,财务信息列报质量较以往年度进一步提高。特别是针对复杂的经济交易事项,上市公司能够运用会计准则的原则规定,充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反映出上市公司整体专业判断能力进一步提升。同时,会计专业判断结果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更加明显,也给监管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合并报表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因而控制的认定是几乎每家持有对被投资单位投资的上市公司都面临的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从年报披露看,上市公司能够按照准则的要求,不仅仅依照股权比例来认定控制,特别是在股权比例与控制权不对等的情况下,公司能够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对被投资单位的具体核算方法。例如,上市公司与第三方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经营时,虽然上市公司和第三方公司从法律形式上均表现为对项目公司出资,但按照合同规定上市公司享有项目公司全部管理及经营决策权,第三方公司每年获得其出资额固定比例的投资回报,并且上市公司保证第三方公司最低收益金额及保证本金的收回。在此情况下,第三方公司对于项目公司的出资从实质上应视为债权性投资,在编制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时,应按照100%的比例确认项目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多数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需要实施专业判断的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

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较大程度上依赖专业判断,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会影响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并最终影响当期净利润的实现情况。从2010年报披露看,多数上市公司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谨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做出充分披露。但我们也关注到,有个别盈利公司本期计提大额减值准备但未确认任何递延所得税资产,也有个别累计亏损金额较大的公司本期确认较大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在报表附注中未披露任何相关的确认依据。

三、个别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仍存在模糊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统一

根据我们在监管中发现公司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2010年我会以系统内问题解答的形式对会计估计与会计差错的区别、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费用等进行了规范,并就其中涉及的某些问题在2010年年报通知(《证监会公告[2010]37号》)中进行了强调。从年报披露情况看,少数上市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的生效日期、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的区别等尚存在模糊认识,有待进一步统一。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即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会计估计变更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因此,会计估计变更应自该估计变更被正式批准后生效,为方便实务操作,新会计估计最早可以自最近一期尚未公布的定期报告开始使用,原则上不能追溯到更早会计期间。实务中,有些公司因需要作出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外部因素可能因并购重组等交易发生后即存在,但董事会作出变更会计估计的日期较晚的,原则上作为会计差错更正调整至需要进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发生时,同时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部分公司在报表中涉及补缴前期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款,由于确定应缴纳税款的金额涉及会计估计和判断,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对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否调整前期报表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对此我们在有关的监管问答中曾经予以明确。如果有证据表明公司前期会计估计存在重大差错,应当按照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处理;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公司前期进行的会计估计存在差错,则补缴税款的影响应计入补缴当期。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关注的会计处理问题

从年报披露情况反映的问题看,并购重组等过程中有关股权交易以及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处理仍是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以来会计处理的持续性难点,同时随着准则的修订和新交易事项的不断出现,年报中也反映出其他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关注的新问题。

首先,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的部分会计处理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尽管会计准则不断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具体处理予以补充和完善,但实务中仍存在一些争议事项。例如,在最终控制方并未持有相关企业全部股权的情况下,对合并前利润的计算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视同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即不仅要合并被合并方自合并日起实现的净利润,而且要合并在合并日之前的净利润。年报分析中发现,在被合并方并非最终控制方的全资子公司、且合并方在合并交易中取得被合并方的股权比例大于最终控制方持股比例的情况下,准则并未明确规定对合并日之前相关净资产和利润的合并比例。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理念上来讲,应纳入前期比较报表的股权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合并中取得的同一集团内企业原已持股比例部分。

其次,以商誉为代表的长期资产减值计提成为企业会计处理的顽疾,需要从方法上和可操作性角度重新审视。从会计准则规定看,商誉的减值是最复杂的会计处理之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准则同时规定了进行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从执行新准则以来的年报披露情况看,期末商誉有余额的公司均披露了本期减值测试情况,但单项商誉计提减值的金额或者是零或者是全额。从商誉减值的结果推断,即使存在减值迹象,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并未在实务中得到广泛应用,需进一步研究现行商誉减值测试方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或有对价等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修订,企业合并的过程设计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较大影响。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方法调整以后,对于形成合并前的股权要求采用公允价值在购买日重新计量,并要求确认相关的损益。从执行情况来看,达到购买日时,先期已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不同的上市公司往往有不同的方法,而采用不同的方法最终结果会差别很大。另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期后或有对价实际情况与合并日的判断不同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2010年年报分析中发现,越来越多的企业合并涉及或有对价,或有对价主要表现为对未来业绩的对赌条款,如约定被合并单位合并后几年的业绩分别达到某一标准,购买方需向股权转让方追加支付一定的款项,另外也有部分或有对价涉及被合并方能否取得某项经营许可权等不确定事项。在年报中还发现有个别公司将少量股份的转移与或有对价条件相结合,在交易设计上更为复杂。例如,上市公司从第三方购买某公司75%股权,先

支付72%股权对应的价款并获得72%股权,其余3%的股权在合并日后每年再购买1%,购买价格根据被合并方后三年的经营情况分别确定。尽管会计准则及有关解释中对或有对价的处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如何运用仍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第二部分上市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专题分析

一、公允价值确认、计量与披露

无论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公允价值都是引发最多争议的问题之一。近年来公允价值的重要性被多次强调,公允价值的确认、计量与披露也不断得到规范,按照财政部2010年年报通知的规定,在运用公允价值时,需进一步披露公允价值的三个层次计量的详细信息。

(一)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继续维持较低水平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工具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全部上市公司2010年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总额86.98亿元,占利润总额的0.39%,较2009年下降47.55亿元,绝对值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下降0.45个百分点。公允价值连续两年对公司业绩的影响都维持在较低水平。

2010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上市公司整体的影响并不广泛,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也较小。有509家上市公司涉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较2009年增加19家,涉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公司数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由2009年的28.59%下降到2010年的24.68%。在涉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509家上市公司中,245家为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总额为120.61亿元;264家为公允价值变动净损失,总额为33.60亿元。与2009年相比,产生公允价值净损失的公司数量增加,但损失总金额减小。

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利润总额的影响看,绝大部分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相对较小。2010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在10%以内的公司占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司总数的90%,这一比例较2009增加4个百分点;其中占利润总额比例在1%以内的公司为67%,较2009年增加12个百分点。同时,2010年没有因公允价值变动而改变盈亏方向的公司,而2009年和2008年分别有7家和4家上市公司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使税前盈利或亏损。

(二)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会计问题

从2010年年报情况看,限售股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

2010年年报披露的情况显示,上市公司对持有的附有限售条件的股票估值采用的方法各异,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采用市价估值;(2)按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中的公式估值;(3)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值;(4)按成本计量。由于不同公司对相似情况下限售股票价格确定的方法不一致,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以研究并力求统一。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核算。从年报披露情况看,绝大部分公司对于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都视同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作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也有公司本年度因为其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以无法取得该投资的公允价值为由,将其从金融资产重分类至长期股权投资。仅从会计准则规定看,上市交易并非判断公允价值是否可以取得的唯一标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会计准则层面应提供具体原则,以指导实践。

(三)公允价值三个层次的披露情况

在2010年年报中,公司应按照公允价值三个层次披露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信息。三个层次公允价值分别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第一层次是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第二层次是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相同、类似资产或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做必要调整确定公允价值;第三层次是企业无法获得相同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价格的,以其他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参数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

我们选择2010年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合计或交易性金融负债超过10亿元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分析,从披露的信息情况看,大部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集中在第二层次,采用第一层次(公开市场报价)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占比分别为12%和3%。在按照第二层次确定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具体在同类或类似资产价值的基础上考虑什么因素进行调整、如何调整披露不尽理想。

二、资产减值现状及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影响继续降低

2010年上市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合计为2,357.47亿元,较2009年增加394.96亿元,同比增长为20.13%;2010年减值损失占净利润的比例为14.31%,较2009年下降19.05%,同比下降57.10%,2010年资产减值损失对净利润的影响较2009年进一步降低。

实务中资产减值损失主要包括坏账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商誉减值损失等共17项。从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增减变动情况来看,2010年增加的资产减值损失主要集中在贷款损失、商誉减值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三个项目,这三个项目增加的金额占总增加金额的81%。其中商誉减值损失是2010年资产减值损失增加比例最大的项目,增幅近9倍。2010年变动比例比较大的项目还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变动比例均在5倍以上。

从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占资产减值损失总额的比例看,两个年度占比最高的项目都是贷款损失项目,占比均在65%以上。由于贷款减值损失主要存在于银行类上市公司,若扣除该类公司,非银行类上市公司2010年各项资产减值损失较2009年增加了168.89亿元,增幅为29.02%,其中增减变动比较大的项目依次为:商誉减值损失较2009年增加68.50亿元,增长889.61%;存货跌价损失较2009年增加55.72亿元,增长61.41%;坏账损失较2009年增加25.27亿元,增长13.4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较2009年减少24.18亿元,减少64.21%。非银行类上市公司2010年资产减值损失主要集中在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等三个项目,三项金额合计占比为76.22%。

(二)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2010年年报中,上市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按使用的公司数量排列依次为个别认定法结合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结合账龄之外的风险组合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结合余额百分比法,以及个别认定法。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坏账准备。虽然准则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提出了单独测试的要求,但是并没有规定金额重大的具体判断标准,公司需要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确定单项金额重大的标准。2010年年报中,上市公司确认单项金额重大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按照某一具体金额;按照某一占比,比如10%以上;按照排名,如余额前几名。

从年报披露情况看,上市公司一般对以下两种应收款项按照个别认定法不计提坏账准备:一是合并报表内母子公司往来及子公司往来不计提坏账准备,二是对上缴政府保证金、银行保函等保证金性质的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另外,对于应收关联方款项,有的公司将其包含在一般应收款项中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有的公司单独规定相应的减值计提方法,也有个别公司规定对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从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看,应收关联方款项并不因为关联方关系就没有损失风险,仅以关联方关系为由不计提坏账准备没有足够的依据。

(三)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

商誉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系购买方付出的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持有期间不要求摊销,但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商誉的减值测试应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计量。

在年报分析中,我们关注到部分公司商誉减值发生时间与商誉确认时间非常接近。通常情况下,由于商誉产生于公平交易中,并且包含在合并成本内,在相应的企业合并发生时,购买方能够预计该差额今后将从合并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中逐步得到补偿。然而,个别上市公司在合并事项完成后不久,甚至就在产生商誉的合并交易发生的当年,就对相关商誉计提了全部或部分减值。如有关商誉的确认并非产生于购买日股价相对协议日股价大幅变动的情况,且被合并方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此类减值计提与之前的合并目的似乎相悖。

三、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一)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由于商业活动中内在的不确定因素影响,财务报表中相当部分的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根据最近可利用的、可靠的信息为基础进行估计。

2010年报中有10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会计估计变更,变更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期限、调整固定资产残值率、改变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改变应收账款坏账计提的比例、变更制造费用分摊和约当产量的确定方法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等。

2010年会计估计变更导致利润减少的上市公司有56家,减少利润合计114,888万元,会计估计变更导致利润增加的上市公司有39家,累计增加利润1,000,460万元。有两家公司通过会计估计变更改变了公司的盈亏方向。另外,有7家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估计变更对2010年度净利润无影响,有4家公司未具体披露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

(二)会计差错更正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2)前期财务报告

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等。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分为主动更正和被动更正两种情况,主动更正是指公司通过自查形式,发现了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并自愿进行更正;被动更正是指有关监管机关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进行检查时发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应用错误或会计处理错误、计算错误等,并以书面文件要求公司进行更正。2010年报中共有8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会计差错更正,其中主动更正73家,被动更正15家。

上市公司主动进行前期差错更正涉及的原因比较复杂,常见的有税金补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时间或金额有误,另外也有公司调整以前年度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联营公司的投资收益等。有一家上市公司因会计差错更正改变公司2009年度盈亏方向。在被动进行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司中,纳税汇算清缴问题占据主导地位。

(三)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误用和混淆

由于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政策变更均涉及对以往年度报表数据的追溯调整,个别公司混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将本应是会计差错更正的事项作为会计政策变更。例如,2009年会计准则已经对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但某公司并未根据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010年年报中该公司对2009年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更正,并调整了2009年报表相关数字,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披露。由于公司在披露2009年报时已经有相关会计处理政策,并可以合理预期公司能够知悉该政策,如果2009年未按要求处理应属于会计差错。

另外,由于会计估计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也有公司在以往年度会计估计结果与日后实际情况不符时,简单作为会计差错处理。例如,某公司披露“预收账款某项余额属长期挂账未予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经批准,本报告期公司将该余额调整以前年度营业外收入。”如果该事项在最初入账时,根据当时取得的信息列于预收账款是正确的,则不能判定为前期差错。又如,某公司披露“公司以前年度根据与各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协议》计提借款利息,同时在《借款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计提逾期罚息及复利。本期经管理人审核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对各金融机构欠付利息与财务报表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做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计提的利息和相关税金。”如果公司编制前期报表时,依据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确认利息及逾期罚息,则后续新情况出现或原有合同的变化导致的调整不应作为会计差错。

四、企业合并和长期股权投资

(一)股权和债权的分类

从2010年年报分析看,部分公司划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项目实质上应属于债权性质。如某上市公司和A公司(独立第三方,非上市公司)分别持有B公司49%和51%的股权,而且各方约定,在未来三年中,该上市公司不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协议约定期满后,若上市公司决定退出,可将对B公司的投资按不低于其享有B公司的股东权益为基准价格转让给A公司。协议同时约定,若B公司提前终止清算,保证清算时上市公司将取得不低于其在B公司中所享有的股东权益价值,不足部分由A公司补足,同时由另外一家公司为此提供担保。此外,B公司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按照出资额的15%向上市公司分配固定利益,不足部分由A公司补足,多余部分由A公司享有。从该协议分析,上市公司对B公司投出的资金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股权投资,实质上主要承担的是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并没有承担被投资单位的经营风险,因此应分类为长期应收款等债权类资产。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日的确定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通常发生于同一集团之内,因此判断该业务或股权的控制权转移时点有时会存在一定争议。从2010年报披露情况看,在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为对价进行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大部分交易中以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的当天作为合并日,也有以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的当月初或当月末,或以董事会改选当期的期末作为合并日的情况。尽管选择期初或期末作为合并日更多的是为了满足实务操作的需要,例如为了合理界定合并日前后期的利润等,但从披露情况看,公司普遍对控制权转移作出了不同的判断。

合并日的判断原则与购买日一致,即控制权转移的时点。在发行股份收购股权的企业合并案例中,控制权转移判断涉及的几个重要日期按先后顺序排列通常是:(1)股东大会批准日,代表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2)证监会等部门批准日,代表合并事项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3)资产交接日或股权过户日,代表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4)董事会改选日,代表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5)上市公司股份发行日,代表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在上市公司股份发行日,合并方通常能够全部满足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条件,所以大部分上市公司将其判断为控制权转移日,但不排除实务中有控制权转移的时点在合并方股份实际发行日之前或之后的情况。

(三)以发行股份为对价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成本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成本是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一般情况下,对于购买日存在公开报价的权益性证券,其公开报价提供了确定公允价值的依据,除非购买方能够证明权

益性证券在购买日的公开报价不能可靠地代表其公允价值,并且用其他的证据和估价方法能够更好地计量公允价值时,可以考虑其他的证据和估价方法。

从年报披露情况看,上市公司计算企业合并成本的依据包括购买日股票的收盘价格、以估值技术确定的股票价格和被购买方资产的评估价格三种。一般情况下,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到购买日之间时间间隔较长,并且在此期间股票市场整体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情况下,如果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股票同时带有较长的限售期和严格的限售条件,可以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司发行股份的价值,并据此计算企业合并成本。如果确实无法选择适当的估值技术可靠确定公司发行股份公允价值的,也可以考虑以购买日被购买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五、所得税相关问题分析

(一)所得税相关披露情况

2010年上市公司所得税费用共4,680.22亿元,较2009年增加1,500.79亿元,实际所得税负担为21.08%,较2009年下降0.77%。2010年有1,898家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为2465.03亿元,较2009年增加741.68亿元,同比增长43.04%。2010年有816家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1,209.66亿元,较2009年增加154.32亿元,增长14.62%。

(二)所得税相关会计问题

所得税相关的会计问题主要包括所得税率的判断和对补缴前期税款的会计处理。

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个别公司2010年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已到期,2011年度需要复审,公司在编制2010年年报时需要估计暂时性差异在未来转回年度的适用税率,并据此计算相关递延所得税。对所得税税率的判断属于会计估计,公司应根据年报编制时可以获得的可靠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对是否能继续获得税收优惠进行估计,即根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理解判断未来期间适用的税率。如果后续情况证明公司的会计估计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只要公司在编制前期报表时并不存在错误,相关影响均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2010年年报中,部分公司涉及由于税收稽查等原因补缴税款的问题。如果是因为在过去纳税的过程中出现了漏交、计算错误等差错引致当前的补缴,且影响重大的,应按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则,追溯到差错发生的期间;如果是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政策变化(例如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出台或者新修订的税务政策),则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应将补缴税款计入当期。

六、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非经常性损益是客观评价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一项重要监管指标。从2010年年报披露情况看,非经常性损益对上市公司整体损益影响不大,但对个别上市公司的盈亏仍具有实质性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整体损益影响不大

2010年上市公司净利润合计为16,471.80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合计为15,637.22亿元,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合计数为834.58亿元,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5.07%,该比例较2009年度的7.42%下降了2.35个百分点。多数上市公司2010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财务业绩的影响不大,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小于50%的公司有1,681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为81.52%,其中影响小于10%的公司有1,088家,占比52.76%,非经常性损益在上市公司整体上不属于主要收益来源。

(二)对个别公司的盈亏产生较大影响

2010年有175家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比例的绝对值在50%以上100%以下,占上市公司整体的8.49%;其中ST类公司为24家,占全部ST类公司的13.95%。206家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比例的绝对值在100%以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98%;其中ST类公司为88家,占ST类公司总数的51.17%。201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194家公司当年净利润由盈转亏,12家公司由亏转盈。

从近三年的情况看,2,062家上市公司中近三年均依靠非经常性损益实现盈利的有27家,占公司总数的1.31%;其中ST类公司为10家。

对于2009年亏损的公司,2010年有168家公司实现盈利,其中有84家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亏损。

(三)主要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从影响金额看,非经常性损益主要集中在“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和“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三个项目。这三个项目合计713.62亿元,占2010年非经常性损益总额的85.51%。

从公司的影响面看,“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出现的频率最高,有1,995家公司涉及此项目,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6.80%;其次是“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

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有1,906家公司涉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2.48%;再次是“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有1,814家公司涉及,占全部上市公司的88.02%。

通过非经常性损益扭亏的公司和ST类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均主要集中在“债务重组收益”、“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三个项目。其中2010年扭亏为盈公司债务重组收益共53.93亿元,ST类公司债务重组收益共 81.12亿元,占该类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总额的比例均超过50%。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各监管机构监管问题归类整理

2014年各监管机构监管问题归类整理 该问题梳理涵盖审计署对外发布的审计公告、证监会会计部对外发布的监管信息、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管检查意见和问询事项,上述问题的梳理仅供执业过程中参考使用! 一、职工薪酬(审计署和财政专员办关注重点) 1、虚列支出套取资金发放职工补贴及福利 1)某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及下属12家单位采取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8666.84 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工资性津贴及奖金。 2)某集团所属2 家公司通过虚列原材料费用等套取资金854 万元,主要用于购买超市购物卡发放给职工等。 3)某集团所属某子公司通过虚列会议费、现场补助费的方式套取资金421.54 万元,用于购买职工消费卡等支出。 4)某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300 万元账外存放,其中141.10 万元用于向中层领导和部分干部发放“重点工作完成考核奖”。 2、劳务派遣问题 1)利用劳务派遣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某集团所属2家子公司通过虚列派遣劳务人员费用套取211.40 万元现金设立“小金库”,全部用于向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发放奖金。 2)劳务派遣费用未纳入工资考核,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劳务派遣费10877万元未纳入工资总额核算。某集团是否属于

工效挂钩企业,上述薪酬劳务费应否计入工资总额有待明确。 3、未能正确核算职工薪酬,变相发放薪酬福利等 1)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不符规定。 2)某集团所属某公司以办公费的名义购买消费卡用于发放职工187万,以及在不通过职工薪酬核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其他科目列支职工交通费和节日福利、通讯费2276万,以劳防用品和健身费名义报销职工个人支出459万,不通过职工薪酬核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变相和违规发放发放职工补贴及福利5651万。 3)领导补贴未纳入职工薪酬管理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其他,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工资总额外发放中层干部购车补贴、生活补贴、服装补贴等292万。 4)奖金补贴通过福利费核算未纳入工资总额,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管理费用-人员薪酬-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中层人员奖金兑现590万和误餐补贴280万。 5)某集团所属某公司租房费用计1756240元,其中:在“生产成本一租赁费”科目中列支1499920.2元,未通过“应付薪酬人工一职工福利费”科列支256320.2元。 6)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教育培训费中列支授课津贴、培训奖励和招待费。 4、违规缴纳补充保险等 1)某集团所属某公司,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2.56亿。 2)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全部出现亏损,并计提了企业年金841万。

中国证监会历届主席简历

刘鸿儒 任职时间1992-1995 刘鸿儒被誉为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最懂资本市场的官员。在任期间,中国股市逐渐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中国股市由此经历了启蒙期,同时他也开创了一个官方监管与市场行为的博弈时代。他主要完成了三大工作:立法、组织机构投资者、规范市场。他利用股票市场吸引外资,大胆进行证券产品创新,推出H 股、N股。 周道炯 任职时间1995-1997 自1995年3月至1997年6月任证监会主席。他上任时上证指数在600点附近,上海股市日成交量6亿元,离任时沪指在1200以上,日成交量100亿。其间经历了两次上升行情,一次是因为关闭国债期货引发的1995年5月18日的井喷牛市,一次为1996年初开始的绩优股长期牛市。1995年3月到1997年6月的可谓多事之秋,股市、期市违规事件频繁发生。周道炯担任证监会主席临危受命,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救火队长”。 周正庆 任职时间1997-2000 主张积极治理股市,同时更注重市场的发展。 面对亚洲金融危机,周正庆组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混乱的状况进行了一系列的清理整顿;1999年5月16日,国务院批准了包括改革股票发行体制、保险资金入市、逐步解决证券公司合法融资渠道等政策文件;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施行,初步形成了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中国入世谈判领导小组的一员,拒绝了美国关于外资直接进入A股市场的要求,使A股市场避免重蹈亚洲金融危机覆辙。 周小川 任职时间2001-2002 周小川在任期出台的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改革措施——诸如变“审批制”为“核准制”、引进国际会计准则、出台“退市令”、对操纵股价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等——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在深化改革、加强监管和规范化建设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作为一个学者型官员,周小川的超前思维和个人魅力征服了公众。 尚福林 任职时间2002-2011 盘点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的政绩,启动并推进股权分置改革无疑是其任职九年间的最大功绩。股权分置改革后,中国股市走出了一轮史无前历的大牛市,沪指从2005年的历史低点998点走到了2007年的历史最高点6124点。在股市从高峰滑落后,尚福林领导的证监会连发多项监管规定,并推创业板、股指期货等各项有利资本市场措施。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全面推动派出机构监管转型,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职责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3年,我会发布《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确立了派出机构职责的框架内容,既原则划分其工作职责边界,也在一定程度上就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加以规范,总体上适应了监管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然而,随着法律法规依据的调整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会有关业务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制定或修改,以及私募基金、非上市公众公司等市场创新发展,10余年前发布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已与监管实际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不能充分适应资本市场监管所面临的新形势,派出机构实际履职过程中出现了职责边界不明确、职责内容不饱满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提出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大力推进我会监管转型,有效实现从事前管制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管重心转变,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对《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进行全面修订,调整派出机构职责配置模式,明确派出机构核心职责,从而更好地整合监管资源,发挥派出机构监管作用,提高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 二、《监管职责规定》的主要内容 《监管职责规定》共七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其他职责、附则。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明确派出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职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其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第四条)。此外,原则规定派出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应与中国证监会其他派出机构、自律组织、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等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第六条至第七条)。

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

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 A 农、林、牧、渔业 A01 农业 A0101 种植业 A0199 其他农业 A03 林业 A05 畜牧业 A0501 牲畜饲养放牧业 A0505 家禽饲养业 A0599 其他畜牧业 A07 渔业 A0701 海洋渔业 A0705 淡水渔业 A09 农、林、牧、渔服务业 A0901 农业服务业 A0905 林业服务业 A0915 畜牧兽医服务业 A0920 渔业服务业 A0999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掘业 B01 煤炭采选业 B0101 煤炭开采业 B0105 煤炭洗选业 B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301 天然原油开采业 B0305 天然气开采业 B0310 油页岩洗选业 B0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501 铁矿采选业 B059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01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15 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30 贵金属矿采选业 B074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 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B0901 土砂石开采业 B0911 化学矿开采业 B0921 采盐业 B0999 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 B49 其他矿采选业 B50 采掘服务业 B5001 煤炭采选服务业 B50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B5005 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7 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9 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99 其他矿采选服务业 C 制造业 C0 食品、饮料 C01 食品加工业 C0101 粮食及饲料加工业 C0111 植物油加工业 C0115 制糖业 C0120 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 C0125 水产品加工业 C0130 盐加工业 C0199 其他加工业 C03 食品制造业 C0301 糕点、糖果制造业 C0310 乳制品制造业 C0320 罐头食品制造业 C0330 发酵制造业 C0340 调味品制造业 C0399 其他食品制造业 C05 饮料制造业 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 C0510 软饮料制造业 C0520 制茶业

隔离墙制度工作中国证监会

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指导意见 一、为推动深圳辖区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信息隔离墙,是指通过控制或者隔离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内部的流动,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建立的信息隔离机制。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与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有关的,可能对公司或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对外公开或尚未公开的信息。 四、公司应当结合业务开展、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行。 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尽量减少内部各部门及人员接触、获取非履职所需相关信息的可能。 公司应当切实防范公司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重大冲突时,公司应当优先考虑客户的合法权益;当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审慎处理。对于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公司应当及时向客户披露有关信息和风险。 五、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业务隔离、物理隔离、人员隔离、信息系统隔离、资金与账户隔离等内部控制措施,上述措施是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基础性要求。

(一)业务隔离 公司各业务部门不得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活动。公司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部门业务须严格分离,不得混合操作;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主要业务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二)物理隔离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不同业务部门在同一楼层办公的,彼此之间应该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以确保办公区间的独立和封闭。公司应当对内线电话、电子邮件等实现留痕管理,以强化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物理隔离。 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彼此的办公场所。确有必要进入的,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三)人员隔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合理分工,原则上不得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的部门。对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多项业务的情形,公司应当完善内控制度,防范利益冲突行为。 公司不同部门人员应当相互独立,不得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 公司有关具体业务的决策机构或者议事机构应当根据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实行适当的人员回避。 (四)信息系统隔离 公司信息系统应当确保主要业务信息的相互隔离。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应当相对封闭、独立运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交易系统应当与互联网有效隔离。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和防病毒措施,防范信息外泄。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授权机制,对信息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用户权限设置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公司信息系统权限的审批、设置、变动以及密码的使用、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并保留完备的记录。

证监会机构部[20070524]194号文

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 各证券公司: 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贯彻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的工作部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证券公司应当通过适当可行的方法了解自己的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参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者教育的各项活动,密切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和各自律性组织的专项现场检查和巡查,主动、及时、客观地报告本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防范市场风险工作的情况。 二、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一)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开户流程和复核机制,审查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所有新开账户均应为合格账户,均应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合法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并妥善管理客户开户资料,严禁为客户办理或提供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不得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客户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 (二)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行为的规范,将营销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接受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1 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 1.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 《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 《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分类方法 2.2.1 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

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 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 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 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 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 C)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 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为: 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 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 -1-

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 (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 (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 (四)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相关会管单位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 第七条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执法环境,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协同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日常监管 第八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2-

证监会行业分类方法

证监会行业分类: 大类:A 农、林、牧、渔业 B 采掘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J 房地产业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I 金融、保险业 G 信息技术业 K 社会服务业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M 综合类 A 农、林、牧、渔业 A01 农业 A0101 种植业 A0199 其他农业 A03 林业 A05 畜牧业 A0501 牲畜饲养放牧业 A0505 家禽饲养业 A0599 其他畜牧业 A07 渔业 A0701 海洋渔业 A0705 淡水渔业 A09 农、林、牧、渔服务业 A0901 农业服务业 A0905 林业服务业 A0915 畜牧兽医服务业 A0920 渔业服务业 A0999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掘业 B01 煤炭采选业 B0101 煤炭开采业 B0105 煤炭洗选业 B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301 天然原油开采业 B0305 天然气开采业 B0310 油页岩洗选业 B0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501 铁矿采选业 B059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01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15 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30 贵金属矿采选业 B074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 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B0901 土砂石开采业 B0911 化学矿开采业 B0921 采盐业 B0999 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 B49 其他矿采选业 B50 采掘服务业 B5001 煤炭采选服务业 B50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B5005 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7 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9 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99 其他矿采选服务业 C 制造业 C0 食品、饮料 C01 食品加工业 C0101 粮食及饲料加工业 C0111 植物油加工业 C0115 制糖业 C0120 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 C0125 水产品加工业 C0130 盐加工业 C0199 其他加工业 C03 食品制造业 C0301 糕点、糖果制造业 C0310 乳制品制造业 C0320 罐头食品制造业 C0330 发酵制造业 C0340 调味品制造业 C0399 其他食品制造业 C05 饮料制造业 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 C0510 软饮料制造业 C0520 制茶业 C0599 其他饮料制造业 C1 纺织、服装、皮毛

行业分类标准

行业分类标准 根据现行统计指标体系的要求,需照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进行区别归类。 1.农林牧渔业: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为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饲养活动、海洋和内陆水域养殖和捕捞活动及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等。含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五个次级行业。 关键词:种植、培育、养殖、饲养、捕捞、畜牧等。 2.采矿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以及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含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业六个次级行业。 关键词:开采、选矿、钻探等。 3.制造业: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包括动力机械制造、手工制作以及产品的批发销售、零售等活动。含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家具、医药橡胶、塑料制造等31个次级行业。只要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关键词:厂、加工、制造、印刷、修理等。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是指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电力、热能、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及污水的净化、处理等活动。含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次级行业。 关键词:发电、供电、供热、燃气、自来水、污水处理等。 5.建筑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建筑物内的各种设备的安装、装饰,工程准备、施工设备服务等活动。含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四个次级行业。 关键词:建筑、施工、架线、安装、装饰、装修等。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指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道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装卸搬运,货物仓储、以仓储为主的物流配送,国家邮政局系统提供的邮政服务等活动。含铁路运输等九个次级行业。原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忠,通信业归入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余全部归入本行业。 关键词:物流、运输、客运、公路管理、公交、出租车、轮渡、港口、航空、机场、装卸、搬运、配送、快递、邮政等。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指通过电缆、光缆、无线电波、互联网等传输的通信、信息、电信服务和广播电视传输服务,计算机系统和软件服务等活动。含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三个次级行业。 关键词:通讯、通信、电信、信息、网络、传输、网吧、计算机、软件、硬件、计算机维修等。 8.批发和零售业: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含批发业和零售业两个次级行业。原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中,除餐饮业归入住宿餐饮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归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外,其余全部归入本行业。

证监会行业分类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

类别。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5. 沟通反馈机制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建立与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机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上市公司意见;上市公司提出不同意见的,应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判断。 6. 行业分类流程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每年3月20日、6月1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当季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原则上应于季度末完成当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 行业分类包括初次分类和定期调整。 初次分类是对新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依据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司上市首日在每季度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不含当日)之前

中国证监会历任主席

中国证监会历任主席 第一任主席刘鸿儒:开荒修路打基础 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刘鸿儒被誉为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最懂资本市场的官员,在业内拥有良好人缘的他在任证监会主席期间,开创了一个官方监管与市场行为的博弈时代。 刘鸿儒涉足股票的那几年,市场正处在一个动荡不安的大环境里。1989年,王波明、高西庆、李青原等人设计了两大证券市场。1990年,深圳抢购股票成风,出现许多问题。人们对股票市场进行了激烈争论,深沪两个股票市场面临被**部门撤销的压力。 1992年8月,深圳股票市场发生8·10事件,投资者对新股抽签表发售工作不满,引发股市骚乱,受其影响,深圳股市几乎全面停顿。1993年至1996年出现了我国股市历史上的一大熊市。1992年上证指数达到1400点以上,到了1994年的头7个月,上证指数一直跌,从最高907点跌到最低325点。1994年至1996年还分别出现了两个底部。 1991年春节前后,江泽民、李鹏等中央领导先后找体改委副主任刘鸿儒谈话,刘说:"应当相信我们这些**员、老同志不会去搞私有化,主要是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建立股票市场。要允许我们搞实验。"中央表示保留现有的上海、深圳两个点,股票市场就这样保留下来。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成立,刘鸿儒担任其下属机构证监会的主席。刘到"8·10事件"救火,把自己救成了证监会主席。

政绩:火山口做出大市场 当时的证监会是个身份不明的半民间组织,开办费是借的,甚至连自己到底是干什么的、归谁管都说不清楚。它和国务院证券委都是深圳"8·10"事件的产物,刘鸿儒扮演的是一个"救火队长"的角色。他对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说:这项工作是火山口。 刘鸿儒任内的答卷:他离开前的1994年,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达291家,总股数为639.47亿股,市价总值为3690.62亿元,投资者人数为1058.99万。 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人如其名,刘鸿儒像在五道口教书一样,在证监会有条不紊地处理其任内的三大工作:立法、组织机构投资者、规范市场。刘鸿儒这些枯燥但又不能体现出业绩的工作,给后来证监会的发展挖好了地基,福荫了后来的领导人。在他任职的29个月里,股市逐渐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中国股市由此经历了启蒙期。 刘鸿儒说,第一任主席任务就是开荒、修路、铺轨道,把这些事情做起来,任务就算完成了。遗憾:供求平衡成死结 白璧微瑕。刘鸿儒任内,有一些很遗憾甚至是工作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在1991年至1996年的5年间,股票营业部从数十家扩展到现在的近3000家,入市资金从10多亿元增加到现在的3000多亿元,而上市公司却只从当年的近20家增加到现在的400多家,上市流通的股票只有300亿股。股市的供求关系极不平衡,这样就造成了股价在最初两年出现暴涨的局面。 刘鸿儒现在的工作单位是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离任11年来,他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第28号《关于开展加强上市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情况和整改计划的报告 四川证监局: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第28号《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贵局的相关通知等文件精神的要求,我公司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情况和整改计划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自查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发展沿革、目前基本情况 公司是1988年8月经绵阳市人民政府“绵府发[1988]54号”批准由长城特殊钢公司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国家体改委批准本公司继续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试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4]8号文”复审通过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所复字「1994」第003号文”审核批准,公司股票于1994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998年6月,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集团公司)对本公司的母公司--长城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整体兼并。本公司更名为四川川投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4月,本公司的母公司--川投长钢集团公司实施债转股,本公司更名为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的母公司—四川长城特殊钢集团公司实施重组。2004年6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改革[2004]458号”文件批复同意此次重组方案,并于2004年8月24日经国资委“国资产权[2004]801号”批复同意有关股权划转方案。由于攀钢集团是攀钢有限的控股股东,攀钢集团与

攀钢有限为一致行动人,在完成本次重组后,攀钢集团、攀钢有限作为一致行动人,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更名为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赤波;注册资本:75,431万元;注册地址:四川省江油市江东路;经营范围:钢冶炼、钢压延加工、机电设备制造、销售;二级土木工程建筑;汽车运输及修理、机电设备维修;工业氧气、氮气、氩气及其他工业气体的生产、销售;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冶金原辅材料销售。 本公司具备生产12大类特殊钢和金属制品的能力,可向能源交通、国防、航空、航天、航海、核工业、电子通讯、石油化工、机械及汽车制造等领域的企业提供5,000余个品种规格的特殊钢材和金属制品,已形成具有年产特殊钢65万吨、成品钢材70万吨生产能力的大型特钢企业。公司有12%以上的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主导产品有不锈钢、碳结钢、汽车阀门钢、蒸气轮叶片钢、高温合金钢及轴承钢、模具钢等系列产品。 (二)公司控制关系和控制链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53.25% 攀枝花钢铁有限责 任公司 16.84% 32.10%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 任公司 53.40%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经2015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10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 (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 (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 (四)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相关会管单位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 第七条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执法环境,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协同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日常监管 第八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派出机构检查、核查相关事项或者出具监管意见的,派出机构应当提供协助。 第九条派出机构负责对下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20120275-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切实履行职责防范和抑制新股炒作行为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2]1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构部部函[2012]116号 关于证券公司切实履行职责 防范和抑制新股炒作行为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我国证券市场一段时间来存在着新股发行高价格、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的“三高”现象。不少投资者盲目跟风,偏信新股、炒作新股,形成了所谓“新股热”。“新股热”是市场非理性现象,不利于股市健康发展,也将影响新股发行体制的深化改革。新股“三高”使市场配置资金的有效性受到质疑;严重扭曲了市场定价功能;容易诱发上市公司粉饰业绩的行为;使二级市场偏信“新股不败”“炒新必赚”的人遭受损失,甚至机构投资者也深受其害,一些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分析研究人员及新上市公司等均遭受批评。“新股热”的成因是复杂的,有深刻的体制、政策、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原因,也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相关。因此,降温“新股热”,需要多管齐下,全面推进。 为充分发挥证券经营机构在保荐承销、投资咨询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职能作用,防范和抑制新股炒作行为,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协调健康发展,现就有

一、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 讲清、、讲透盲目炒新的风险和危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讲清 害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炒新有风险”的宣传,引导客户理性、规范的参与新股申购和交易,树立理性投资理念。一是要通过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投资者教育园地、行情分析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短信系统、投资者报告会、客户服务人员等多种途径,向自己的客户讲清、讲透新股“三高”、“新股热”存在的严重危害;二是要在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宣传中,结合具体事例,帮助投资者充分认识盲目跟风炒作新股的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三是要切实履行交易所会员客户管理的职责,对违反交易规则的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四是要在长期的客户服务过程中,潜移默化,引导客户纠正在参与买卖新股时存在的“短平快”“一夜暴富”等投机心态,逐步形成理性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和市场文化。 三高””推手 二、切实承担保荐和承销责任,不做新股 二、切实承担保荐和承销责任,不做新股““三高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在保荐和承销环节作用,采取措施主动抑制“新股三高”现象,不做台前或幕后的推手。一是要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客观、公允的盈利预测和估值。应当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独立、客观、审慎原则,认真分析行业发展规律和公司特点,参照二级市场同类行业、同类板块的价值和趋势,向投资者提供拟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科学合理确定发行市盈率。二是要规范询价、定价行为。作为承销商,尤其是主承销商,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询价过程的独立性,严禁与发行

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汇总(截至2019年12月3日)

股票发行监管问答汇编(截至2019年12月3日)

目录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实行联合保荐的相关标准 2019-04-23 (4)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相关问题的问答 2019-03-25 (4)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 2019-01-11 (4)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2018-11-09 .. 5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规范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变更时涉及专项说明及承诺函的监管要求2018-06-08 (6) 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2017-12-07 (7)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2017年12月6日修订)2017-12-07 (11)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管理层对保荐项目签字责任的监管要求2017-09-22 (14)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再融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7-07-04 (15)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 2017-06-02 (16)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2017-02-17 (17) 发行监管问答——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审核 2015-05-29 (18)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会询问问题等公开的相关要求 2015-01-23 (19)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2015-01-2320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优先股和创业板再融资发行承销相关问题的解答 2014-08-29 (21)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问题的解答 2014-08-01 (22)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材料的要求2014-04-18 (23) 发行监管问答——首发企业上市地选择和申报时间把握等 2014-03-27 (23) 发行监管问答——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 2014-03-21 (24)

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 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 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 2《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 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 4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 分类原则与方法 2 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 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 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 4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 1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 1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 2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 3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5 沟通反馈机制 5 1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建立与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机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上市公司意见;上市公司提出不同意见的,应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判断。 6 行业分类流程 6 1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每年3月20日、6月1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当季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原则上应于季度末完成当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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