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

解读俄罗斯进口商品原产地标准

发布时间:2008-07-03 编辑:总会信息部信息化处来源:中国质量新

闻网

按照俄罗斯联邦《关税法》规定,商品在某个国家被完全生产或被充分加工,该国即被认为是该商品的原产国。

根据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关于确定商品产地国及使用俄联邦进口关税税率的程序》令,下列商品输入俄联邦关境时必须提交产地证书:

1.产地国为俄联邦给予关税特惠国家的商品;

2.实行配额或其他措施限制从某国进口的商品;

3.俄联邦参加的国际协定或俄联邦有关环保、保护居民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及其他关系俄联邦切身利益的法律已有相关规定的商品;

4.报关文件中未申报有关商品产地的情况,或海关有根据认为所

报产地情况不实的商品。

产地证书应明确商品产自相关国家,并包含以下内容:

1.发货人关于商品符合相应产地标准的书面声明;

2.签发产地证书的出口国权威机关关于产地证书所提供情况属实的书面证明;

3.如果俄联邦与出口国的协定未作其他规定,商品产地证书还应包含以下商品情况:a.出口商名称及地址;b.进口商名称及地址;c.商品名称;d.运输工具及路线;e.件数、包装种类、标记及编号;f.毛重和净重。

商品产地证书应与报关时提交的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同时提交。商品产地证书应使用俄文或英、法、西班牙文之一。

当进口商品的产地国为俄给予关税特惠的发展中国家时,须持有按普惠制规定的Form A产地证书,否则不享有关税优惠。如果商品符合《在普惠制范围内提供关税特惠时确定发展中国家商品产地统一规则的协定》所有规定条件,则可享受关税特惠,否则按基础税率征收关税。

当进口商品产地国为俄给予关税特惠的最不发达国家时,如果商品符合《在普惠制范围内提供关税特惠时确定发展中国家商品产地统一规则的协定》所有规定条件,则可免税,否则按基础税率征收关税。

如果进口商品产地国不享受俄给予的关税特惠,则按相当于基础税率两倍的最高税率征收关税。产地国不明的商品也按最高税率征收关税。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是指货物的生产地,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的概念是与原产国通用的,也就是国际贸易中交易货物的生产地(国),即货物的“国籍”。这种国籍不是政治意义上的,而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可以称之为货物的经济国籍。按照《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原产地规则是指:各国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定。

按照适用范围不同,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性和非优惠性的。《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所规定的就是非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其适用范围包括:最惠国待遇、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以及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等。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则是在最惠国原则以外由一国单方面实施,或由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后相互适用的原产地规则。简单地说,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所有贸易对象国或地区,优惠原产地规则只适用于签订协定或由协定规定的贸易对象国或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F-Council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

填报说明 一、总体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以下简称《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写。 (二)每一份《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只能填写一项商品,对应一份报关单。如一份报关单中涉及多项商品需要进行补充申报原产地情况的,一份报关单可以对应多份《原产地补充申报单》。 (三)除特殊说明的栏目外,《原产地补充申报单》每一栏目均应填写。 (四)凡《原产地补充申报单》中有“□”符号的选择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项目前面的“□”中打“√”号。 (五)在原产地相关管理规定中已有解释的有关概念在以下说明中不再重复解释。 (六)阅读本说明后,仍然无法准确填报的,请及时向海关有关工作人员询问。 二、具体栏目填报说明: (一)“补充申报单编号”由海关填写。 (二)“报关单号”应填写补充申报单所对应的报关单编号。 (三)“报关单第项”是指作补充申报的商品在报关单中的排列序号,该项目与报关单中该商品的“项号”一致。 (四)“商品名称”为补充申报的进口货物规范的中英文商品名称,内容应当与报关单相应项目相符。 (五)“商品编码”应填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以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组成的10位商品编码,该项目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 (六)“规格型号”内容应当与报关单相应栏目相符,但应当比报关单所填报的规格型号内容更详细全面。 (七“标记唛头”指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八)“品牌”栏根据实际情况,有中英文的则填写中英文,仅有一种的则填一种。 以上“规格型号”、“品牌”栏要求填写的项目较多,如果填写空间不够,应当选择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特征的主要项目填写。对部分重点商品海关将以清单形式明确商品规格型号及品牌的填制规范。 (九)“买方”是指直接与境外的卖方谈判达成交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与卖方签订并实际执行合同的我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买方也就是成交单位,同时也可以是经营单位。该栏目必须填写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十)“卖方”指与买方谈判达成交易,并直接与成交单位或与成交单位委托的经营单位签订进口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卖方就是成交外商,也可以是生产厂商。该栏目必须填写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一)“生产厂商”指进口货物的生产企业,该栏目必须填写其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二)“合同协议号”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 (十三)“发票编号”填写生产厂商销售货物开出的商业发票编号。如果涉及反倾销商品,本栏目必须填写原产商发票。(十四)“运输方式”栏,按照实际情况在“□”内打“√”,如果是采用“联运”方式的,除了在“联运”前的“□”内打“√”外,还要确定具体的运输方式,如海陆联运的,则选“联运”、“海运”、“陆运”三个选项。 (十五)“直接运输”栏,按照实际情况在“□”内打“√”,如非直接运输,还应在“中转国(地区)”栏中,填写实际中转国(地区)名称。 (十六)“中转国(地区)”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需要而中间停留、变换运输工具或方式的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要求

由于给惠国实行减免关税产生的差额,使受惠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吸引进口商购买更多的受惠产品,从而扩大了受惠国制成品和半制品的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工业化。(就像中国的有些产品比如丝绸,以普惠制就吸引了国外的一些进出口商到中国来进口中国的丝绸。有了普惠制证明进口商就可以减免关税降低成本)。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要求 1.1证书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ZC314*/070001 zc314*-公司注册号07-2007年0001-企业流水号 1.2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出口商公司名称应与注册时相同。必须打上国名、地址。 例:SHENZHEN HUAYELONG IMPORTS & EXPORTS LTD. SHENZHEN,CHINA 1.3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除欧盟25国、挪威外,此栏须填上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此栏须打上国名欧盟25国、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若第二栏进口商国家和第12栏最终目的国都是欧盟国家,则可以与第12栏国家不同,也可以不填详细地址,只填上:To Order。36个给惠国及输入代码为:欧盟25国(305法国France、303英国Uni t ed Kingdom、306爱尔兰Irelan d、304德国Germany、302丹麦Denmark、307意大利Italy、301比利时Belgium、309荷兰Netherlan ds、308卢森堡Luxembourg、310希腊Greece、312西班牙Spain、311葡萄牙Portugal、315奥地利A ustria、330瑞典Sweden、318芬兰Finland、327波兰Poland、321匈牙利Hungary、350斯洛文尼亚Sl ovenia Rep、352捷克Czech Rep、353斯洛伐克Slovak Rep、334爱沙尼亚Estonia、335拉脱维亚Lat via、336立陶宛Lithuania、108塞浦路斯Cyprus、324马耳他Malta)、137土耳其Turkey、331瑞士S witzerland、326挪威Norway、116日本Japan、601澳大利亚Australia、609新西兰New Zealand、501加拿大Canada、344俄罗斯Russia、347乌克兰Ukraine、340白俄罗斯Byelorussia、341哈萨克斯坦Ka zakhstan。 1.4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道而言)一般应填上装货、到货地点(始启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 例:FROM DONGGUAN TO SHENZHEN BY TRUCK,THENCE TRANSHIPPED TO HAMBURG BY SEA.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FROM SHENZHEN TO HONGKONG BY TRUCK, THENCE TRANSHIPPED T O HAMBURG BY SEA。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例:BY VESSEL FROM SHENZHEN TO HAMBURG,IN TRANSI T TO SWI TZERLAND. 1.5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例:(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起,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2)证书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注意:在录入后发证书时,请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申请后发”,否则计算机退回。 1.6第5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1.7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原产地字样(例如:MADE IN TAI WAN,HONG KONG PRODUCTS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则打上(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样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

原产地证明书样本(完整版)

原产地证明书样本 原产地证明书样本。 sampleertifiateoforigin asia-paifitradeagreement 1.goodsonsignedfrom: refereneno. issuedin……………. goodsonsignedto: 3.foroffiialuse 4.meansoftransportandroute: 5.tariffitemnumber: 6.marksandnumberofpakages: 7.number andkindofpakages desription ofgoods: 8.origin riterion 9.gross eight orother quantit:

10.numberanddateofinvoies: 1 1.delarationbtheexporter: theundersignedherebdelaresthattheabovedetailsandstatement sareorret:thatallthegoodsereproduedin ………………………………. andthatthepliththeoriginrequirementsspeifiedforthesegoods intheasia-paifitradeagreementforgoodsexportedto ………………………………. ………………………………. plaeanddate,signatureofauthorized signator1 ertifiate itisherebertifiedonthebasisofontrolarriedout,thatthedelar ationbtheexporterisorret. ………………………………… plaeanddate,signatureandstampof ertifingauthorit notesforpletingertifiateoforigin i.generalonditions: toqualifforpreferene,produtsmust: a)fallithinadesriptionofprodutseligibleforprefereneinthel istofonessionsofanasia-paifitradeagreementountrofdestin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普惠制与原产地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3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 2014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 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瑞士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瑞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瑞士关境之间的《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瑞士联邦和列支敦士登公国之间的关税同盟条约生效期间,列支敦士登公国属于瑞士关境。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瑞士: (一)在瑞士关境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瑞士关境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瑞士、中国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生产和加工该货物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瑞士经过实质性改变,即符合《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 《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瑞士的货物,从瑞士关境直接运输至我国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在瑞士关境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 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14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我国关于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原产地规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受惠国(名单见附件1)进口的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1所列受惠国名单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三条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受惠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 (一)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非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但在该国完成货物最后的实质性改变的。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受惠国采掘的矿产品; (二)在该受惠国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三)在该受惠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四)在该受惠国从本条第(三)项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五)在该受惠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船只在其领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七)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六)项所列产品获得的产品; (八)在该受惠国收集的该受惠国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在该受惠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回收原材料的废碎料; (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产品在该受惠国加工所得的产品。 第五条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时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为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原产地证明(精选多篇)

原产地证明(精选多篇) 第一篇:原产地证明 办理原产地证明(商检局) 一、原产地注册证书 1、办理机构:上海市出入境检疫局(商检局); 2、过程: (1)办理原产地证注册 地址:中山东一路81号 (2)提供的资料: a.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外贸批准证明 b.填写表格(20元),指定手签人并贴一寸照片一张,加盖中英文公章 c.电脑录入注册(100元) (3)当天取证(大约半小时),划归办理具体事务的分局(按办公地址划分) 二、开具的原产地证明 a.每个国家都有一个限定办理的时间(以航班日期为准),如逾期办理,写情况说明(逾期),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b.办理及领证人员登记,提交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产地注册证复印件,加盖中英文公章。(首次或以后有更改) c.至商务中心填写、录入(录入费用40元),提交:

箱单 提单 发票 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商品名称多,在反面填写:中英文名,h.s编码,毛重,金额,箱数)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预录补充申请书(两个申请书,2元/套)以上复印件及申请表均需盖章(带好公章及印泥) d.校对无误找海关人员审核、盖章 e.在原产地证上盖公司公章(一式三份)及签名,公司拿两份 第二篇: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oforigi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原产地证书,又称普通产地证书,是证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产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一种文件。它由商务部统一规定和印制,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如果信用证或合同对签证机构未作具体规定,一般由检验检疫总局出具。 (一)原产地证书的申请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在确定商品原产地符合东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泛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基础上,适用以下规则: 规则1:定义 对于此附件: (a)“缔约方”意为协议的各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文莱、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b)“原料”应包括配料部分、部件、组件,和/或那些可经过物理合成另一商品,或那些从属于另一商品生产过程的商品。 (c)“原产品”是指符合原产地规则2中规定的产品。 (d)“制造”意为获得商品的方法,其中包括种植,开采, 收获,饲养,繁殖,榨取,采集,收集,捕捉,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e)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原材料的税目号发生了改变或产品经过了特殊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满足增值标准或同时满足上述任意几种标准的规则。 规则2:原产地标准 1、鉴于此协议,进口到缔约方的产品,如能满足以下列出的任一原产地要求,就能享受优惠待遇: (a)在规则3中所陈述和定义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 (b)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特指符合规则4,规则5或规则6的产品。 规则3:完全获得产品 按规则2(a)的意义,下述产品应被认为是完全生产或获得于缔约方的产品: (a)植物和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b)生长和饲养的活动物; (c)获取于上述b项所指活动物的动物产品; (d)通过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或捕捉所得的产品; (e)从土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矿物及其他自然产生物质,但a项至d项所列不包括在内; (f)缔约方从其领海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产品;只要根据相关国际法该成员国有权开发这些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 (g)由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自公海捕捞的海产品和其他水产品; (h)于已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缔约方旗帜的捕捞船上加工并/或制作的产品,上述(g)项所涉及的产品除外; (i)所采集的物品既不能再发挥其原有作用也不能被储存或修理,只能供回收原料用或用于循环再生目的,和 (j)在缔约方境域内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只限于上述项目(a)至(i)所涉及的产品。 规则4:非完全获得产品 (a)鉴于规则2(b),如果符合下述要求,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 (i)产品源自任何缔约方的成份应不少于40%;或 (ii)如果源自非缔约方的原材料、零件或产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的60%,且该产品的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在缔约方境域内完成。 (b)鉴于该附件,规则4(a)(ii)中所列出的原产地标准可以参考“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40%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计算公式如下:

原产地证明种类

原产地证明种类编辑本段原产地证书的三大特性 真实性是原产地证明的核心 不能体现真实和反映事物本来面目的任何证明都是伪证。如果由于明同样如此。因此, 证明行为人, 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公正是确保证明结论真实可靠的基矗 合法性是原产地证明有用的基本条件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在国际贸易中能否起到居间证明、举证作用以及通关入境和享受市场准入等相关作用, 主要取决于证书是否合法, 签证机构法律地位是否明确等。同时, 也取决于签证行为人的签证程序是否完整, 依据是否明确, 诸如与有关鉴定的标准、国际贸易惯例、公约、规则等是否相符, 都是导致证书是否合法的因素。因此, 就货物原产地证明的合法性而言, 应注意: ( 1 ) 签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是确立的; ( 2 ) 签证行为是准确和规范的; ( 3 ) 证明事实的依据是确凿的。那种认为“原产地证明的认受性并不取决于签发方, 而是取决于要求方即进口方”说法, 显然有失偏颇。 准确性是原产地证明的灵魂 货物原产地证明和其他鉴定业务一样都应亲自实践,以确保证明结论的准确。为此签证行为人应: ( 1 ) 对货物原产地的鉴定程序是准确和规范的。按照签证程序的基本要求, 完成签证程序。诸如标识、标志、牌号、产品说明书、中性包装货物的流通动态以及原产地规则的掌握和运用等等, 都必须是规范、有序的。 ( 2 ) 用以检测货物质量和品味的仪器设备、器具、试剂和环境等必须符合检验、鉴定依据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应达到的精度。 ( 3 ) 对证明货物原产地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必须进行客观、周密的调查了解, 分析研究, 做到立论有据, 结论准确。 编辑本段原产地证书的类型 原产地明书根据签发对象不同,一般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第二类是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第三类是某些专业性原产地证明书。 一般原产地证 一般原产地证的定义 一般原产地证,即我们常说的CO(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原产地证的一种,其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生产地、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在国际贸易行为中证明货物“原籍”的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出口产品均可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办理原产地证的注册登记须知 1.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及 中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 3.进行资格审核合格后,予以编号、登记、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 一般原产地证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一般原产地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在XXXX早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货物给予普遍的优惠关税待遇,即在实施普惠制之后,原产地规则是在实施普惠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是一种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权利。 制度是1968年第二次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时宣布并建立的。它已经在全世界实施了近30年。目前,世界上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了普惠制待遇,其中有29个给惠国,主要是15个欧盟国家和瑞士、挪威、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波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其中,除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外,还有25个其他给惠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普惠制的具体实施计划由各给惠国分别制定。给惠商品的范围主要是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以及列入给惠商品清单的少量农产品,给惠商品的关税减让率一般为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之差。受益国和地区仅限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具体范围由捐助国自己决定。由于普惠制好处的范围很广,为了确保普惠制好处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每个给惠国都把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作为海关监管的一个重要部分,并单独制定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定。随着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各国的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多的产品跨国生产,一些产品最终在许多国家通过生产和加工完成。

这使得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基础越来越复杂,需要制定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标准。为了协调和统一该国的原产地规则,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5月制定了《京都公约》,这是一项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的国际公约,其中三项具体规定了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附件的这些规定已成为许多国家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的参考依据。2.为了建立公平、透明、简化和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 和海关合作理事会长期以来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早在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9条就规定了“原产地标记”的问题,以便于国家统计和进口产品的跨界销售。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海关手续简化和协调国际公约》(通常称为《京都公约》)。其核心内容是海关程序问题,包括原产地规则。 然而,只有4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而且该公约没有建立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它只提供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供成员国自由选择或参考。每个成员国仍然各自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直到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的“乌拉圭回合”,非关税措施谈判小组才把原产地规则问题列为一个重要议题。 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终于在1993年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该协议是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系中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它在简化、协调和统一国际原产地规则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以加强国际协调和

各类原产地证证书填制规范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 A (FORM A)填制规范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采用联合国贸发会统一规定的证书格式,一正二副。正 本为绿色,印有扭索图案底纹,第一副本为白色,第二副本为黄色。证书用英 文或法文填制,证书共有12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内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需再填打。)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例: ZHEJIANG TEXTILES IMPORT AND EXPORT GROUP CO., LTD. NO.165 ZHONGHE ZHONG ROAD, HANGZHOU, CHINA (杭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ZHEJIANG(浙江)、HANGZHOU (温州)等等。 州)、WENZHOU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 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欧盟、挪威、瑞士对此栏非强制性要求,如果货物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 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则可不填详细地址,但须填:TO ORDER。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例: ON/AFTER JUN.26, 2012 FROM HANGZHOU TO LONDON, U.K. BY AIR.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ON/AFTER JUN.26,2013 FROM SHANGHAI, CHINA BY SEA V IA HONG KONG, THEN IN TRANSIT TO S WITZERLAND. TO H AMBURG, GERMANY 第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当局在此 栏加注,如:(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补发”证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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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 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标 签】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175号 【发文日期】2008-09-28 【实施时间】2008-09-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盛光祖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新西兰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新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西兰之间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注: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2010年第198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1月26日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西兰之间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西

兰之间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 第三条从新西兰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新西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在新西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新西兰一方或者中国、新西兰双方境内生产,并且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的; (三)新西兰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等要求的。 附件1所列《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新西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新西兰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新西兰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从新西兰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四)在新西兰境内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新西兰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新西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从其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货物,提取或者得到该货物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应当是新西兰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新西兰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或者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在新西兰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确定的领水、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得到的货物(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主要原产地证申请流程及样表、填写说明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出口国政府有关机构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地和制造地的证明文件。它主要用于进口国海关实行差别关税,实施进口税率和进口配额等不同国别政策的依据。原产地证书一般分为一般原产地证书(CO)、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区域性经济集团国家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 一、各类原产地证书如何申请 1、一般原产地证书如何申请 (1)申请资料 A.《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B.《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一套;(一式四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 C.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 D.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交《含有进口成分产品成本明细单》; E.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 2、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如何申请 (1)申请资料 A.《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B.《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英文缮制) C.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 D.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交《含有进口成分产品成本明细单》; E.复出口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或进料加工产品需提交《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 F.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 3、我国可以签发各类原产地证书的机构 A.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最多,基本涵盖所有种类); B.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可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 C.各地商务局、外经贸委(可办理输欧盟、土耳其纺织品专用原产地证书、实施输欧 盟、美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纺织品的产地证) 4、异地采购的货源如何在公司注册地办理原产地证书 A.异地供货的生产厂家先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产地证处申领异地产品原产地调 查结果单;(只有生产厂家才能申领到异地产品原产地调查结果单,经销商不可以。) B.采购方可持本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正本(委托异地供货的生产厂家办理异地产品原产 地调查结果单)、异地产品原产地调查结果单、采购方公司出具的出口产品的商业 发票和装箱单正本、生产单位填写的产品成本明细单和原材料采购发票及其他必须 的单据,到本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产地证处办理原产地证书。 5、《一般原产地证书/加工装配证明书申请书》样表 一般原产地证书/加工装配证明书申请书 申请单位注册号:证书号: 申请人郑重声明: 本人被正式授权代表本企业办理和签署本申请书。 本申请书及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所列内容正确无误,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充证书所列货物,擅改证书,自愿接受签证机关的处罚并负法律责任,现将有关情况申报如下: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讨乃至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 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 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 它包括所有非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二)协议的实施程序 为使各成员方的现行的原产地规则协调起来,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协调的目标与原则、协调的过渡期以及管理机构等作了规定。 1、协调原则 各成员方现行原产地规则要进行协调。整个协调工作由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合作进行,其原则如下: (1)与原产地规则协议所确定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一致。 (2)视某项商品的原产地为其完整的生产国家。 (3)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见的;应当条理清楚;不能作为直接或间接阻碍贸易的手段,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1.原产地累积 累积是指对于原产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的产品,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被用作原材料,进行符合“特定条件”的进一步生产加工,则这个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从目的上看,累积通过将非原产产品视为原产产品,允许和鼓励更多国家参与产品的生产制造,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从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范围的区分上,累积可以分为双边累积、斜边累积和区域累积(或全面累积)。双边累积是指原产于给惠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给惠国成分;斜边累计是指原产于给惠国指定的第三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受惠国成分;区域累计是在给惠国指定的受惠国家范围(区域)内,原产于其中一个国家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其中任何一个其它国家。比如,在普惠制中,使用了英美的原材料可视为给惠国成分,使用了东南亚的原材料可视为受惠国成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使用了东盟任一国的原材料可视为区域价值累积。 属于原产地累积的成分可以不视为非原产成分,无需查核这些成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影响。 2.微小含量 微小含量是指在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对于非原产的材料,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实质性改变,只要其总价格(或数重量)控制在最终产品价格(或数重量)的规定比例内,则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存在就可以不予考虑,也不影响原产地判定的结果;从效果上看,微小含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因此可以被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例外。中智、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8个协定均含有微小含量条款。 3.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中间产品的情形(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指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这一过程完成了实质性转变,使得中间产品获得了原产资格,那么在中间产品向最终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这一环节中,就把中间产品视为百分之百原产,不再考虑和评价上述初始原材料的非原产特性。中智、中新(加坡)、中哥、中冰、中瑞等5个协定含吸收原则条款。 4.微小加工 微小加工(又称“不充分的生产或加工”或“不合格的加工”)通常是指完全不能赋予或者仅能很小程度地赋予最终产品的核心特点和属性的加工,例如屠宰、冷(解)冻、包装、洗涤、熨烫、抛光、去皮(核、壳)、简单研磨(切割)等;微小加工原则是指“微小加工”不属于“实质性改变”,因此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所有非原产材料在向最终产品转化的过程中,经过的仅是“微小加工”,则即使符合相应的税号改变标准或者增值标准,最终产品仍然不能获得原产资格。 5.成套货物 适用范围有中智、ECFA、中秘、中哥4个协定,是指对于依照《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修订版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修订版) 1.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培育生态原产地品牌,增强生态原产地产品竞争力,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申请、受理、评定、认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3.管理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组织制(修)订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评定通则、评定规范等,管理境内、外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向社会公布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统一发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的种类和形式,组织实施与境外各类机构的交流合作,监督、协调、管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 管理办公室建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协调联动机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协调会议,进行战略和实施方案的研究,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签署的协议、备忘录等文件中关于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条款,全面深化推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生态

原产地产品保护受理、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林下产品可通过林业部门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林业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管理办公室并负责所受理产品的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在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境外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申请。 凡依据本《工作导则》受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接受管理办公室的业务管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合作,加强与地方技术监督、市场管理、商务、林业、环保、农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跨部门联系工作机制,定期总结、分析辖区内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向所属省(市、区)政府递交专报。以支持地方质量工作和经济建设为切入点,推动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扶持政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管理办公室。 4.评定要求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工作,应当依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以下简称“评定通则”)等的规定实施。 5.评定机构 5.1管理办公室对评定机构进行管理,公布评定机构名单及其评定资质的产品范围,采信符合相关规定的评定机构的评定结果,并对评定机构的评定工作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5.2评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评定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和能力,并能保证其评定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评定机构应将基本情况(单位资质信息、固定场所和设施信息、评定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评定人员情况等)报国家质检总局审定。

商品归类题

海关图书增值网练习题 课时练习题 ()1、单选:目前,给予我国出口产品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有__________ 个:A:38 B:39 C:40 D:41 ()2、多选:除了保险单以外,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常采用的保险单据有: A: 担保保险单B: 保险批单C: 预约保险单D: 保险凭证 ()3 、填空:根据《原产地条例》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贸易管理措施及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证明。 ()4、填空:原产地证书签发的依据是()。 ()5、填空:商品归类决定,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6、判断: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 ,其法率效力与保险单相同。 ()7、判断:由出口商、生产厂家出具的厂商产地证,不属于一般原产地证书的范围。 课时练习题(归类总规则) ()1、单选: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有: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它们的优先顺序是:() A: 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则B: 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C: 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归类总则D: 章注—子目注释—类注—归类总则)2、单选:具有扫描功能和传真功能的组合机,其中传真功能为主要功能,

归入品目8517,运用的依据是: A: 归类总规则一B: 归类总规则二(二)C: 归类总规则三(二)D: 归类总规则四()3、冷冻的鸡胗,依据规类总规则一,应将货品归入品目: A: B:01.05 C: D: ()4、马戏团的马匹看似可归入第一章的“活动物” ,但第一章注释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08 ”的动物,因此,根据章注释、品目条文,将该货品归入品目,此归类依据为:A: 规则一B: 规则四C: 规则五D: 规则六 ()5、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 A: 归类总规则一说明标题不能作为归类的依据 B: 归类总规则一说明标题,仅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C:归类总规则一说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只是税目条文。 D: 商品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依据有税目条文、类注或章注以及归类总规则。 ()6、判断:依据《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 应是按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和税目条文及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归类。() 课时练习题 ()1、单选:成套的手机散件应按照整机归类,归入税号手持(包括车载) 式无线电话机,运用的依据是: A: 归类总规则二(一)B: 归类总规则二(二)C: 归类总规则三(二)D: 归类总规则三(三) ()2、单选: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 A: 归类总规则二说明税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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