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湖北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湖北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湖北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结算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鄂人口委[2012]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结算标准的通知

(鄂人口委[2012]5号)

各市、州、县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近几年来,由于医用卫生材料及计划生育手术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使得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增加,成本上升,原定标准偏低。为切实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7号)精神,保证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达到“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对计划生育

免费技术服务结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的计划生育手术免费结算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费技术服务结算标准

1.B超查环查孕

B超环孕情监测8元/例;

2.放置宫内节育器

80元/例(包括门诊费、检查费、常规药费);

3.取出宫内节育器

80元/例(包括门诊费、检查费、常规药费);

4.人工流产负压吸宫术

200元/例(包括门诊费、检查费、常规药费);

5.人工流产钳刮术

250元/例(包括门诊费、检查费、住院费、常规药费);

6.中期妊娠引产术

500元/例(包括门诊费、检查费、住院费、常规药费);

7.输卵管结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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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

湖北省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 一、设置要求 1、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群,本着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中心村卫生室。平原和山区按照每服务人口3000~4000人或服务区域10~15平方公里(人口稠密的乡镇按8~10平方公里)设立一所中心村卫生室。区域面积较大,居住分散的乡镇可按片设立中心村卫生室。山区按照该县(市)行政村数的20%设置中心村卫生室。 2、中心村卫生室的设置要力求位置适中,兼顾到多村一室、联村设室的要求。 3、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充分利用。 二、人员 按所辖村人口的1~2‰配备,至少有3人以上(包括中医药人员),其中要有1名女性乡村医生或专职女性保健人员。 三、房屋 1、面积:占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业务用房120~160平方米。 2、设置:有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并按照要求严格分开。边远山区可设置接种室。 四、常规设备 配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出诊箱、压舌板、软尺、身高体重称、污物桶、贮槽、换药盘、敷料罐、观察床、诊断床、诊断桌、药柜、资料柜、治疗台、高压消毒锅、输液架、氧气袋、小型器械包、胎心听筒、医用反光灯、紫外线灯、针灸、火罐、电话、电视机、VCD 等。 五、药品 为确保药品采购质量和使用安全,中心村卫生室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分拨。配备不低于150种常用药品,其中急救药品不少于10种,中成药不少于50种,中草药和中药饮片不少于150种。 六、规范建设

1、中心村卫生室应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于诊断室墙上醒目位置,定期主动送检(校检),卫生室标牌由省卫生厅统一格式、各县(市、区)卫生局自行印制,并悬挂于室外醒目位置。 2、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门诊登记制度、处方制度、消毒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传染病登记监测报告制度、药房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安全注射工作制度,乡村医生职责、村级保健员职责,免疫运转流程图、儿童免疫程序等,由县(市、区)卫生局统一印刷,中心村卫生室按统一形式和要求上墙并执行。 3、设有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形式、规格统一规范,内容定期更新。 4、坚持24小时应诊和首诊负责制,做到随叫随到,随到随诊。对一般疑难、危重病人及甲乙类、肺结核等传染病人要及时提供转诊服务,严禁截留治疗。切实做到看病由登记、转诊有记录、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进药有凭证、收支有账目。 5、正确处理医用废物。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及时毁形并按卫生院要求送卫生院集中处理。 6、严禁重复使用和变卖一次性医疗器械。 7、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正确配制和使用消毒液,规范使用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并做好登记工作。 8、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传染病的登记、监测和报告。 9、中心村卫生室环境优美,干净整洁,职工精神面貌好。并符合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要求。 10、统一挂××镇××中心卫生室。 湖北省一般村卫生室的建设标准(试行) 一、设置要求 1.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群,本着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填平补齐的原则设立一般村卫生室。

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

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和《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了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组织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的要求,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和《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抓紧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市州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于2011年4月前报省审批后实施。 附件:1、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 2、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推进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特制订《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从湖北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先进经验,科学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强卫生行业管理,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全省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强化政府在卫生资源配置与准入方面的规划和监管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民营资本举办医疗卫生事业,促进有序竞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坚持实施属地化与全行业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三)坚持统筹规划与区别发展。从全局出发,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要求,统筹规划全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同时,对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实施不同的配置政策,新增卫生资源重点投向农村和社区卫生等薄弱环节。 (四)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卫生资源配置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加快发展步伐,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在中部地区领先。同时,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逐步整合,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卫发[2007]3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4.24 【实施日期】2007.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卫发[2007]3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各直管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厅直机关公务消费,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厅机关及直管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根据省政府、省纪委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推行公务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我们制定了《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干部职工公务开支,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厅机关及直管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根据《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库发[2006]15号)、《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库发[2006]19号)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厅本级指厅机关及直管单位,包括:卫生厅机关、卫生志编辑室、后勤中心、信息中心、卫管中心、血液中心、人才中心、省农合办、省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 第三条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公务卡分为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与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个人卡是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卡是以厅名义开立的贷记卡,省卫生厅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省管医疗单位新建改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省管医疗单位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费[2007]1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1.23 【实施日期】200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省管医疗单位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的 通知 (鄂价费[2007]13号) 各省管医疗单位: 近年来,部分省管医疗单位通过各种方式筹集资金,新建、改建了部分住院大楼,改善了住院病房条件。鉴于有关住院大楼的实际使用情况,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对部分省管医疗单位2001年以来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院病房的床位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省管医疗单位新建、改建普通病房具体床位价格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中未列入的住院大楼病房床位价格和其他省管医疗单位的住院床位价格,

在没有新的文件规定前,一律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经有关部门检测,符合层流技术要求的重症监护病房、层流洁净病房的床位价格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附件中核定的病房床位价格已含医疗废物处置费,不得另外加收。而且为最高价格,不实行上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五、抢救室病床按同等同级病房计价,不得按监护病房收取费用;属于精神病、烧伤、传染病床的,每床日加收2元。 六、有关医疗单位设置的特需病房必须符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设施和服务要求。 七、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安排副省级以上干部、优诊人员和一般离休人员、一般在职、一般退休和统筹人员入住非普通病房的,一律按公费医疗经费支付标准收取住院床位费。 八、住院床位价格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除明确保留的文件外,此前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对有关省管医疗单位下发的住院床位价格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部分省管医疗单位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表 表一:同济医院内科楼、外科二号楼和综合楼普通病房床位价格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鄂州市中心医院等22家医院配置(更新)乙类大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鄂州市中心医院等22家医院配置(更 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9.29 【实施日期】2012.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鄂州市中心医院等22家医院配置(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 复 各有关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医院: 依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及《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修订下发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及配置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单位申报,市(州)卫生局初审,省卫生厅组织论证并网上公示,经研究,同意鄂州市中心医院等22家医院在规定的配置机型范围内配置或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为进一步规范配置管理工作,请有关市(州)卫生局将本批复及时通知本辖区内获得批准配置或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院,并按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一、严格执行申请报批程序。按照《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

(鄂卫办发[2008]21号)要求,新增配置许可批复的有效期为2年,更新批复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装备的,批复自动失效。失效后医疗机构仍计划配置或更新该品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需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对有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等特殊情况的设备,由医院论证后提出申请,经市(州)、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请省卫生厅医疗器械装备管理处备案后,可适当延长批复有效期。 二、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卫发[201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表彰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表彰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 决定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2.05 【实施日期】2009.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表彰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在卫生部亲切关怀和指导下,我省自1963年、1997年分别承担了向阿尔及利亚和莱索托派遣援外医疗队任务。我省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机构高度重视并积极承担援外医疗队的派遣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在人员选审、培训、派遣、国内外管理、解决队员的后顾之忧等方面做了大量而细致的工作,派出了一批又一批优秀医疗队。 45年来,我省共向阿尔及利亚和莱索托派遣了2926名医疗队员,为受援国诊治病人2300万人次。我省援外医疗队员在国外工作期间时刻牢记祖国和人民的重托,发扬救死扶伤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克服重重困难,为受援国人民的健康、我国与受援国人民的友谊和我国整体外交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继续做好援外医疗队的派遣工作,宣传、弘扬援外医疗队的国际人道主义和无私奉献精神,扩大援外医疗队的影响,经省卫生厅研究决定,授予武汉市卫生局等20个单位为“全省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万想美等50名同志为“全省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各地、各单位、各援外医疗队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模范事迹,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支持和完成援外任务,为履行国际义务,为我国的外交和卫生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全省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全省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二○○九年二月五日附件1: 全省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一、医疗(分)队 第二十一队援阿尔及利亚医疗队马斯卡拉分队 第六队援莱索托医疗队 二、管理单位 武汉市卫生局 宜昌市卫生局 十堰市卫生局 恩施州卫生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4]12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24 【实施日期】2004.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2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去年以来,中央和省加大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力度,先后安排了县乡两级传染病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病区)、紧急救援中心等建设项目,并且还将陆续安排一些其他建设项目。省政府还将公共卫生建设项目作为八件实事之一,向全省人民作出了承诺,但是,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不少地方的公共卫生项目建设还存在组织领导不落实、配套资金不到位、规划设计不科学、工程进度缓慢等问题。为了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加强公共卫生项目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抗击非典的实践表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不仅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地抓好公共卫生项目建设工作。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目前,我省公共卫生建设项目包括: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紧急救援中心和市、县两级传染病医院(病区)。对在建或今后即将建设的公共卫生建设项目,各地要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完善功能,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一是要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类负责,资源共享。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处理好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的关系、

鄂卫办发[2012]63号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产前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文件 鄂卫办发〔2012〕63号 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北省产前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局: 为了推动我省产前筛查工作的开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精神,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北省产前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湖北省产前筛查工作实施方案 产前筛查技术是指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筛查。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以减少重大出生缺陷为目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为规范湖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的管理,提高产前筛查质量,保障母婴健康,依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实施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筛查对象 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产前筛查有关知识的宣传,经产前咨询、知情告知、签字同意后,针对孕期情况进行产前筛查。 二、筛查服务项目 主要项目为产前咨询、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21-三体综合征及神经管缺陷的血清学筛查、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三、筛查机构 (一)筛查机构的设置 全省县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均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原则上每县(市、区)有一家产前筛查机构。

(二)筛查机构的认定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现场评审和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产前筛查机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必须达到《湖北省产前筛查技术基本标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具有与所开展的筛查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及业务用房; 3、与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签定协议,建立可疑病例转诊、会诊机制。 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妇产科诊疗科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技术服务)副本及复印件、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许可的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可行性报告、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条件(组织结构、人员、设备、业务用房、技术水平)、与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工作协议及相关规章制度等资料。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评估,合格者认定为产前筛查机构,每三年复审校验一次。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及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鄂卫规[2010]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7.06 【实施日期】2010.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及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鄂卫规[2010]2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卫生行政执法实践,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和《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切实做好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工作。要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增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要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明显不当、显失公正或者其他不规范的情形,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对不严格执法裁量标准,随意执法、以罚代管、乱施处罚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力求通过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达到卫生行政执法机制健全、执法公正、形象提升的目标,切实保证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卫生厅政策法规与食品安全协调处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 2、《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略)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 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保护

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湖北省2008 版《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修改说明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 鄂卫函〔2010〕383号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湖北省2008版 《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 修改说明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 量和医疗安全,我厅根据卫生部《规范》,对湖北省2008版《医疗 机构病历书写规范》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请认真贯彻 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省卫生厅医政医管处或省 病历质量控制中心。 附:湖北省2008版《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修改说明 二〇一〇年六月六日

附: 湖北省2008版 《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修改说明 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湖北省2008版《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以下简称《湖北省08版》)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变更内容如下: 一、根据《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中第九条的内容,《湖北省08版》第3页、第35页基本要求中增加“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二、《湖北省08版》第52页“住院志说明”,改为“入院记录(住院志)说明”,即入院记录、住院志两名称通用。 三、《湖北省08版》第52页的说明⑼现病史包括:“④诊疗经过:……”修改为“④诊疗经过:患病后的检查、治疗及结果和疗效,应注明医疗机构名称、检查项目及结果,治疗方案、疗程、副反应,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四、《湖北省08版》第40页和第47页既往史中的“药物过敏史”改为“过敏史”,“过敏药物名称”改为“过敏药品、食物等”,即所有的入院记录(住院志)(包括手术科室住院志、非手术科室住院志及各专科住院志)都需要订正。 —2—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湖北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结算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鄂人口委[2012]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结算标准的通知 (鄂人口委[2012]5号) 各市、州、县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近几年来,由于医用卫生材料及计划生育手术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使得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增加,成本上升,原定标准偏低。为切实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7号)精神,保证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达到“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对计划生育

免费技术服务结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的计划生育手术免费结算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费技术服务结算标准 1.B超查环查孕 B超环孕情监测8元/例; 2.放置宫内节育器 80元/例(包括门诊费、检查费、常规药费); 3.取出宫内节育器 80元/例(包括门诊费、检查费、常规药费); 4.人工流产负压吸宫术 200元/例(包括门诊费、检查费、常规药费); 5.人工流产钳刮术 250元/例(包括门诊费、检查费、住院费、常规药费); 6.中期妊娠引产术 500元/例(包括门诊费、检查费、住院费、常规药费); 7.输卵管结扎术 5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鄂价费[2006]20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10.13 【实施日期】2006.10.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 法》的通知 (鄂价费[2006]204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床位价格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鄂价费[2005]2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3日 附件: 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支持医疗机构改善病房条件,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费[2005]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质量规范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由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最高价格,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其中,社区医疗机构执行一级医疗机构床位价格。 按规定比例设置的特需病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第四条普通病房床位指导价格和特需病房的自定价格要依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病房

湖北卫生厅

湖北省卫生厅 鄂卫函〔2010〕84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 公布首批通过心血管疾病介入 诊疗技术准入医院及批准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三级医院:根据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省卫生厅 于2009年6~7月对全省申报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三级医 院(包括参照三级管理的医院及专科医院)进行了资料审查和现 场评审,评审结果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期满, 决定对评审合格的27家医院予以准入,现公布首批心血管疾病介 入诊疗技术准入医院名单和批准项目(附后)。 请首批准入的医院尽快办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手 续后,严格按照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开 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未通过 准入的医院暂不得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工作。 附件:首批通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医院及批准项目一览表 二○一○年二月一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技术准入 心血管介入 通知 抄送:卫生部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0年2月1日印发 共印10份

附件: 首批通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 医院及批准项目一览表 单 位 拟批准项目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先心病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先心病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先心病 襄樊市中心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先心病 十堰市太和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先心病 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先心病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 武汉市普爱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 武汉市第五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 襄樊市第一人民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 荆州市中心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 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 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 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 十堰市人民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 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 孝感市中心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 随州市中心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 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 鄂州市中心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 恩施州中心医院 PCI、射频消融、起搏器 湖北省中山医院 PCI、起搏器 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 PCI、起搏器 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PCI、起搏器 武汉市中心医院 PCI、起搏器 武汉市第三医院 PCI、起搏器 武钢总医院 PCI、起搏器

湖北省卫生厅医德考核办法

湖北省卫生厅文件 鄂卫发〔2012〕27 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医务人员 医德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湖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完善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湖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 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 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的 基本思想道德素质,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医德考评纳入医院管理体系,一年为一个周期。结合本 单位年度工作总结,每年11 月至次年2 月组织考评。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各医疗机构按照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制定操作性强、程序简化,以定性考评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细则标准。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其他非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落实医德考评制度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负责制定全市工作实施细则,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各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应当成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19

湖北省卫生厅文件

湖北省卫生厅文件 鄂卫发〔2006〕73号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法定传染病 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发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及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我厅组织制订了《湖北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卫生部卫办发〔2006〕79号文授权,省卫生厅为全

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法定责任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相关信息。 二、全省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省卫生厅将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信息发布工作。各市、州、县卫生局应按照疫情信息报告内容及时限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省卫生厅,在省卫生厅公布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文件信息后,各地要及时宣传党和政府及各部门所采取的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措施,并及时准确的宣传有关科普知识。 三、我厅新闻发言人负责与卫生部、厅内各相关处室及各市、州、县卫生行政部门、新闻宣传机构间建立工作联系网络,建立快捷有效的联系和沟通机制,保持畅通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2—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宜昌市第一人民等38家医院配置(更新)乙类大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宜昌市第一人民等38家医院配置(更 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7.26 【实施日期】2013.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宜昌市第一人民等38家医院配置(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 复 各有关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医院: 依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及《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修订下发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及配置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单位申报,市(州)卫生局初审,省卫生厅组织论证并网上公示,经研究决定,同意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等38家医院在规定的配置机型范围内配置(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为进一步规范配置管理工作,请有关市(州)卫生局将本批复及时通知本辖区内获得批准配置或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院,并按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一、严格执行申请报批程序

按照《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鄂卫办发〔2008〕21号)要求,新增配置许可批复的有效期为2年,更新批复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装备的,批复自动失效。失效后医疗机构仍计划配置或更新该品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需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对有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等特殊情况的设备,由医院论证后提出申请,经县、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请厅医疗器械装备管理处备案后,可适当延长批复有效期。 二、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卫发〔2012〕11号)要求,委托具备政府采购甲级或乙级资格的代理机构进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对需要办理进口许可、纳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进行国际采购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委托具备国际招标相应等级资格的代理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委托协议书报厅医疗器械装备管理处备案存查。 三、按要求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购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附电子表一份)加盖公章后一并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再提交省卫生厅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更新的大型医用设备待新设备到位后应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作报废处理,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上交厅医疗器械装备管理处予以注销。 附件:1.湖北省卫生厅同意配置(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一览表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 湖北省卫生厅 2013年7月26日

湖北省卫生厅文件

湖北省卫生厅文件 鄂卫发〔2010〕29号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等传染病 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今年以来,全国手足口病疫情迅速上升,突出特点是范围广、病例多、重症多、死亡多,病情发展急,防控形势不容乐观,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疫情特点和防控工作形势,就有关工作提出了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认清形势,强化措施,切实做好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 今年以来,我省手足口病发病数上升较快,且已发生数例死亡病例。死亡病例均为3岁以下农村儿童,均由EV71型病毒所致。面

对严峻的疫情形势,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做出批示,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各项措施要落实到位,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迅速控制疫情,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和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分析本地区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疫情形势,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明确责任,以农村地区和学校、托幼机构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迅速有效地控制手足口病疫情,减少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切实加强3岁及以下发热或皮疹患者的管理 针对我省手足口病疫情特点,我厅组织省手足口病防控专家组制定了《湖北省3岁及以下发热或皮疹病例管理方案(试行)》。请各地认真按照管理方案要求,切实加强3岁及以下发热或皮疹病例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村医巡诊、乡镇留观、县级指定医院收治,市级重症的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管理机制。以县为单位,要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公布本地区指定的手足口病收治医院名单,合理分流病人。严禁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收治3岁及以下发热或皮疹患儿,发现违规者,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三、迅速组织乡村卫生人员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特别—2—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科研项目 申请书附件5

附件5 申请编号 所属学科 申报类别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科研项目 申请书 (上册)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重点项目(创新团队项目□重点支撑项目□) 面上项目□青年人才项目□血防专项□ 指定性项目□指导性项目(非资助)□申报单位: 申请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起止年限:2017年1月至20 年月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制 2016年8月

填报说明 一、填写申请书前,请先查阅《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省卫计委当年下发的申报通知。对申请书各项内容,要求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 二、申请书为A4纸,请按此规格打印装订。 三、申请书栏目中有多项选择时,请在相应选择项前打勾。 四、封面“项目编号”栏请勿填写,项目“所属学科”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745-92学科分类版本填写到三级学科,“申报类别”按“1.重点 2.一般 3.青年人才4.血防专项5护理专项6.采供血专项7.指定性项目8.指导性项目(非资助)”选择填写。

一、基本信息 項目信息项目名称 所属学科 (三级分类) 请严格按照通知附件8中的学科分类与 代码填写 预计研究年限 项目申报单位 名称 通讯地址邮编 单位类别 医疗机构 □部属□省属 □军队所属□市县所属 □其他 组织机构代码卫生机构 □省属卫生机构 □市县所属卫生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高校 □驻汉部省属高校 □市州所辖区省属高校 组织机构代码科研机构 □部省属 □市属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合作单位序号单位名称1 2 3 项目申请人 姓名性别□男□女出生年月年月 学历主要研究领域 职称身份证号 手机E-mail 近三年承担 或参加课题 情況 承担课题国家级()项省部级()项 参加课题国家级()项省部级()项近五年来有何科研获奖情况 项目活动类型□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研究□其它 预期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技术标准□专利□论文□专著包□计算机软件□其他 经费预算万元项目经费万元匹配经费万元其他经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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