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的心理机制

过失犯罪的心理机制
过失犯罪的心理机制

过失犯罪的心理机制

过失犯罪是在各种原因的综合作用下才产生的。但是犯罪从微观层而上说毕竟是一种个人行为,是个人在其心理活动的支配下所实施的一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因此,深入分析过失犯罪人的心理因素,对我们更好地预防过失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涵义的界定:“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这一定义概括出了过失犯罪是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体现了过失犯罪法律和心理学两方面的特点。

(一)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二)过于自信过失:已经预见但过于自信

上述两种过失犯罪相同点: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在主观上都存在罪过

不同点:在危害的认识上不同,前者没有认识,后者有认识

二、过失犯罪的心理原因与心理结构

(一)过失犯罪的心理原因

1、过失犯罪行为发生的偶然性与必然性

过失犯罪人虽然一般不具有反社会性,但他们个性上的消极品质和心理缺陷却决定了他们的罪过和过失行为;过失犯罪人虽然不存在故意犯罪人那样的犯罪动机,却存在某些主观与客观相脱节、相背离的动机与不良动机。

2、过失犯罪心理原因的三个层次

(1)心理品质层次:不良心理品质如:骄傲逞能、判断错误、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官僚主义、特权思想、自私自利。是过失犯罪产生的心理基础。

(2)动机与意志层次:消极如:贪利(司机超速超载)、自我显示、晋升或图名、不负责任、报复、游戏

(3)心理状态层次:弥漫着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对危害结果注意的缺乏。

(二)过失犯罪的心理特点分析

1、行为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

过失犯罪的心理学特点表现为行为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不注意即分心,也叫“太不注意”,“不够注意”,“注意不集中”等,是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特征。在某一时刻某种条件下,行为主体未能充分地指向和集中于当时所应指向和集中的事物,或者甚至完全离开了当时所应指向和集中的事物的心理状态。在分心状态下容易出现行为失误,甚至会导致过失犯罪。

2、行为人主观认识和行为与实际相分离

过失犯罪的心理特点还表现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行为与实际认识对象的相分离。这一点在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定义中已有清楚的表述。人的一切行为都要受其主观心理所支配,行为结果能否与反映的客观事物相吻合,绝大多数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也取决于行为人的判断和行为能力。过失犯罪乃是行为结果偏离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脱离了行为人的意志控制,表现为事与愿违。

三、过失犯罪的心理因素分析

心理因素和过失犯罪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具体表现如下:

(一)“知”对过失犯罪的影响

根据心理学词典的解释:认知,也叫再认、再知觉,是指事物呈现在眼前,感到熟悉并确认在以前感知过,和回忆一起,构成记忆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旦对某件事情或事物无认知,必将导致做出不适应社会、与社会规则相违背的举动。这就属于典型的无认知所导致的过失犯罪,也可以将其归纳为最基本的无认知导致的最基本的过失犯罪。

(二)“情”对过失犯罪的影响

心理学上的“情”,指的是一个人的情绪、情感。根据普通心理学原理,情绪和情感就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的一种反映,而且依人的需要是否获得满足,情绪和情感具有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与过失犯罪联系最紧密的当属一种应激不良的情绪状态了。应激是由危险的或出乎意料的外界情况的变化所引起的一种情绪状态。在应激状态下,不仅人的生理会发生显著变化,心理亦会迥异于平常。在此种情况下,个人所做出的行为一般都是出于惯性的、机械化的举动,可以说都是储存在记忆深处的习惯性动作。因此,在突发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所而临的事件并不熟悉,或是平时没有积累足够的经验,缺乏熟练的技术,不能做出自动化行为,就会产生应激不良,导致过失犯罪。

(三)“意”对过失犯罪的影响

心理学中的“意”指的是人的意志。用心理学上的术语表示就是“确定目的并选择手段以克服困难、达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谓之“意志”。犯罪意志是指行为人确定了一个犯罪目的,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想方设法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一种心理状态;而过失犯罪,因为其对危害结果的排斥性,所以犯罪人并不具有犯罪意志。然而,过失犯罪人的意志相对于普通人的意志还是具有一些特殊之处的。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过失犯罪人的意志一般来说都比较薄弱,自我调控较差。当行为人不能充分发挥意志对情绪的控制作用,抵制不良情绪的影响,而使自己的注意降低,就会发生不该发生的行为过失。

四、案例对过失犯罪的解析

李某,男,29岁,未婚,广西人,初中文化,原广州市朱海区一家湖北风味菜馆保安,工作较粗心马虎,为人懒散。李某对同饭店的服务员小叶颇有好感,平时待她很是关心,还私下告诉过一些同事他对小叶的爱慕。不过,小叶对李某似乎不太钟情。2004年5月28号凌晨与小叶在珠江堤岸散步时,欲吻小叶,小叶以李某有肝炎为由拒绝,李某连称自己的病“没关系的”,欲强行索吻,小叶嗔怒,为躲吻干脆翻过江边护栏边喊边退,李某当时也很紧张,但他不顾小叶离珠江已是几步之遥,更没想到小叶当时的恐惧,边招手哄她过来边朝她靠近,小叶一脚踩空坠入江中溺死。

(一)该案件是一起过失犯罪案件

李某已预见自己亦步亦趋的行为可能发生小叶坠江的危害结果,却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致悲剧发生,此举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犯罪情节较轻,李某获得轻刑。过失犯罪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他与故意犯罪者的犯罪心理是不同的。

1、过失犯罪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的认识是不清晰、不明确、不充分的

2、犯罪人所追求的目的不是犯罪目的,也就不存在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3、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机制是行为人消极心理品质在各种不利客观因素的

影响下产生的

(二)李某过失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李某过失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一定的偶然性。

1、情景因素。由于案发时间是在凌晨,地点在珠江堤岸上,过往行人极少,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较好的情境机遇。

2、被害人因素。受害者小叶是李某心仪对向,出于爱慕李某才强行索吻,以致犯罪发生。

3、生理因素。男性较女性粗心和大胆,喜欢冒险,注意力分散,因而过失犯罪的可能性大。

4、心理因素。李某工作较粗心马虎,为人懒散品质较差,容易出现不恰当的行为决定。

(三)过失犯罪案件特征

过失犯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危害性较大,通常由行为人过度自信或疏忽大意所发,过失犯罪者一般有以下特点

1、注意的分心,行为人没有将其心理活动在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内充分的指向和集中于应该指向和集中的对向。

2、粗心大意,行为人粗心、忽略、不注意、违反注意的义务。

3、激情和冲动,在激情情况下,行为人认识狭窄,理智丧失,往往不能正确的评价自己的行为预见行为的后果。

4、侥幸心理行为人寄希望于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而不是采取措施积极防治,这是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也是主观意志上的缺陷。

5、过于自信,行为人虽然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却由于过度相信自己的能力自信能避免,最终导致过失犯罪

6、应激不良,应激是行为人在出乎意料的紧急情况下所产生的高度紧张的情绪状态,如果行为人在高度紧张的情况下不能准确的采取符合当时情况的行为易导致过失犯罪。

五、过失犯罪心理问题的防范对策

过失犯罪的心理问题具有复杂性,但也有其规律性。所以,行为人应当正确认识引发过失犯罪的心理因素,预防或者消除其的产生。具体如下:(一)调节失衡心理,正确看待得失

在引发过失犯罪中,心理失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而挫折感则是引发心理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挫折感是人在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遇到阻碍和干扰,致使目的不能实现、个人欲望不能得到满足时的心理反映。挫折感一旦产生,就可能产生愤怒、消沉、心境不佳、心情沉重、精神压抑等异常心理,从而影响注意,改变认知活动的正确走向而发生过失犯罪。由于受自身综合因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有生活中很多人并不能如意,此时就容易产生不平衡心理。不平衡心理通常是个体的某种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的一种不满、不服的消极心理反应,一旦处理不好,很容易损人害己。人生就好比走平衡木,在得与失面前,应及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否则,就会从人生的平衡木上摔下来。

(二)摒弃报复心理,避免伤人害己

心理品质对一个人的行为方式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健康的心理品质具有深刻性、独立性、和逻辑性等特点。与此相反,不良心理品质则表现为由心理而导致的思维肤浅,对问题不求甚解,妄下结论,表现为片面性。这些不良方面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使行为主体不能正确地进行认知活动,从而导致行为错误。报

复心理是不良心理品质中的一种,是指人在遭受挫折后,所受刺激或伤害超过了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使主体的情感与理智失去平衡而产生企图激烈攻击对方的心理活动。其实质是狭隘利己主义和自我调控能力低下的集中表现。有人曾说过:报复是破坏人际交往的烈性炸药,报复心理一旦产生并付诸行动,肯定会伤害别人、毁灭自己。因此,我们要学会控制自己,摒弃“用其人之道,治其人之身”的处世之道。

(三)消除侥幸心理,防止铸成大错

侥幸心理事实上是一种故意不注意,即对于应当预见、可以预见的结果故意不去思考或者预见,由此产生了危害结果。在一般的意义上说,注意作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只要人处在清醒时,注意状态就非此即彼,不可能有心理状态的“空白”。而我们在过失犯罪的领域所探讨的注意,只能是对可能引发危害结果的危险的注意。如果对可能引发危害结果的危险未加注意,就是欠缺注意。进入法律层面,这种注意是法律、规章和日常生活常识的一般要求,注意也就成为一种义务。存在侥幸心理的行为人一般不顾客观条件的现实可能性,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抱有的一种冒险投机心态。它是一种自我欺骗的不良心态,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进步和身心健康是非常有害的,是导致一些人违法乱纪,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罪魁祸首。所以,凡事应谨慎,行为应自律。

六、总结

造成过失犯罪的心理因素是复杂的,每一种类型的过失犯罪都有其不同的心理因素,然而殊途同归的是,不管是何种心理因素,都可以归结为过失犯罪人人格中的缺陷。我们只有对造成过失犯罪的心理因素有所了解,对过失犯罪人的人格缺陷有所把握,才能提出相应的策略,使个体上更好地防止过失犯罪

犯罪心理学教案(罗大华)

犯罪心理学教案(罗大华) 第一章导论 (3) 第一节犯罪心理学的对象和任务 (3) 第二节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3) 第二章现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理论 (4) 第一节犯罪行为的精神分析理论 (4) 第二节行为主义心理学与犯罪行为 (5) 第三章犯罪心理的静态分析 (6) 第一节生物学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6) 第二节心理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6) 第三节社会环境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6) 第四节犯罪心理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相互作用的结果 (6) 第四章犯罪心理的动态分析 (6) 第一节犯罪心理的形成 (6) 第二节犯罪行为的发生 (7) 第三节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 (7) 第五章犯罪动机 (7) 第一节需要与动机 (7) 第二节犯罪动机及其形成 (8) 第三节犯罪动机的转化 (8) 第四节犯罪动机的特殊形式 (8) 第六章人格与犯罪 (8) 第一节人格概述 (8) 第二节犯罪人格 (9) 第七章不同主体犯罪心理分析 (9) 第一节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 (9) 第二节女性犯罪心理分析 (10) 第三节特殊人群犯罪心理分析 (10) 第四节不同经历犯罪人心理分析 (10) 第八章几种主要犯罪类型的心理分析(上) (11) 第一节财产犯罪心理 (11) 第二节暴力犯罪心理 (11) 第三节性犯罪心理 (11) 第九章几种主要犯罪类型的心理分析(下) (12) 第一节邪教犯罪心理 (12) 第二节毒品犯罪心理 (12) 第三节计算机犯罪心理 (12) 第十章过失犯罪心理 (13) 第一节过失犯罪心理概述 (13) 第二节引起过失犯罪的客观诱因 (13) 第三节过失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 (13) 第十一章群体犯罪心理 (14) 第一节概述 (14)

浅析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

浅析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王芳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唯物主义心理观,犯罪心理是客观与主观的辩证统一,而这种统一是通过犯罪人的特殊实践活动来实现的。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主体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的过程。在研究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国家公职人员和职务犯罪的涵义。所谓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国家公职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受到刑罚的行为,即为职务犯罪。通常,我们以职务犯罪的主要罪过形式不同为标准,将职务犯罪分为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本文所探讨的职务犯罪心理是以职务故意犯罪心理为主。国家公职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虽然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规律可循。只要我们加强研究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影响,就能更好地突破其心理防线,矫正其犯罪心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社会环境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影响 环境是指人的心理意识之外,对人的心理意识的形成发生影响的全部条件,既包括个人身体之外存在的客观事实,也包括身体内部的运动与变化等等。作为具有一定职权的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同样与一定的社会环境有关,特别是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公职人员心理素质的发展和个人行为方式的影响,是诱发其违法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外在客观因素。社会环境的变化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外在因素,其对公职人员犯罪心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助长,诱发了部分公职人员的贪婪心理。过去的一段时期里,我国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经济建设上面,对思想政治工作有所放松,加上一些媒体过分地渲染西方国家高消费的物质享乐,对社会风气起着不良的导向作用,使不劳而获、享乐至上等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有了广泛的市场。一些公职人员把正常的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内化为贪婪的自私自利心理。在这种不良心理支配下,就有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 2、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开放性和资源配置市场化,以及商品交易和流通的平等性,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消极的负面效应。一些以工资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公职人员,现阶段的经济收入与消费支出形成强烈的反差,从而产生不平衡的心态,在思想上萌发权钱交易的念头,一旦有适当的环境和条件,就会把权力作为私有化的商品进行交易,换取金钱。 3、监督制度的漏洞增强了一些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职务犯罪受到社会控制能力的影响和制约,社会控制能力强,就能较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从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二、社会矛盾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市场经济的负效应与计划经济的弊端同时存在,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使职务犯罪的诱发力增大。 1、经济权力化和权力经济化,为“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打开方便之门。当前,在经济生活中,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地存在。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便会为某些职务犯罪的产生提供可能。当公职人员的犯罪心理萌发后,职务或工作上的有利条件就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企图利用这一条件牟取私利便成为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 2、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为某些公职人员提供了犯罪的土壤。在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旧的计划体制和新的市场体制在发挥有效调节作用的同时,他们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加在一起,给经济生活带来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同时也为一些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他们趁转轨时期存在的某些缺陷和不足,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和侵吞国家资财。 3、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是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催化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拉开了越来越大的距离,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者迅速富裕起来。这些都强烈刺激了社会地位较高的部分国家公职人员,为了平衡心理,补偿“分配不公”引起的损失,少数人便产生“用我的权换你的钱”的心理,一旦时机成熟,便贪污受贿。 三、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 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的代价时,犯罪人就会选择犯罪。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少数公职人员之所以沦为罪犯,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因素。他们的犯罪心理,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归纳起来,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1、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婪是一切贪污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 2、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一些公职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这种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在“我帮他忙,他应感谢我”的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有权在手,未办事先谈酬劳。在他们眼里,权利不过是一种有代价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成为贪婪的“硕鼠”。

过失犯罪原因论(一)

过失犯罪原因论(一) 摘要对于犯罪之过失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是一个基本理论问题首要解决的客观要求,而且是分析和预防过失犯罪的必备基础。因此在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有机结合的方法论基础上,从主体自身因素和主体外在因素探究过失犯罪原因(主要为心理原因),对于认识过失犯罪以及预防过失犯罪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关键词过失犯罪原因主体因素主体外因素大凡世界,社会纷繁复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然而在我国正处于转型和改良的发展阶段,犯罪现象依然客观存在,有增无减,不容乐观。在建立健全法律规制的同时,探讨犯罪原因,追溯犯罪本质,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对于“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不仅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而且是众多犯罪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义不容辞的研究核心。对于行为人为什么会犯罪以及其犯罪心理的探讨,古今中外各学者观点不一,尚无定论。笔者试图避免从宏观角度探讨犯罪原因,力图从微观角度探索导致过失犯罪的原因(心理原因),揭示过失犯罪之犯罪人背后鲜为人知的原因。 对于过失犯罪的界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为过失犯罪。据此过失犯罪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指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虽有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而仍实施该行为,这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探索过失犯罪的原因不得不建立在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基础之上。对于犯罪原因界定,国内外学者没有统一的认识,西方不同学者分别基于不同学科角度,对个体犯罪原因提出不同的主张。(1)生物学原因论,包括体型说,遗传说,内分泌失调说,物质代谢异说等理论。(2)精神病理学犯罪原因论,包括病态人格说,低能说等学说。(3)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原因论,包括古典精神分析学的理论,后精神分析学的观点,新精神分析学观点等。(4)学习理论的犯罪原因论,包括犯罪模仿论,不同接触论,条件作用论,社会学习论等。(5)多元犯罪原因论。 我国学者对犯罪原因的探讨有:(1)台湾法学家,犯罪学家林纪东认为:“犯罪的形成,有其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因素,造因至为复杂”。(2)犯罪心理形成原因论,包括内外因素论,动力因素论,聚合效应论,主客观辩证统一论等。(3)行为发生原因论,包括“犯罪心理结构+犯罪机遇——犯罪行为”论,“刺激——个体——反应模式——个体综合结构论——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论等。 纵观中外学者的犯罪原因之观点,笔者发现对于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争议大而且反映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各学者站在宏观角度分别对犯罪原因进行了理论解释,作为犯罪范畴之过失犯罪其犯罪原因同样在各学者的理论解释范畴内。因此对于犯罪原因纷繁复杂的争议必然导致对过失犯罪原因的争议。 对于犯罪原因界定或者确定并非易事,但值得肯定的是在理解或者界定犯罪原因时,不能片面的认为一个或者几个确定的因素是导致犯罪的最终原因,犯罪原因本身是一个复杂因素的复合体或者结合体,因此探讨过失犯罪的原因时,不仅要遵循犯罪原因研究的方向而且要坚持全面、发展、联系、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观点。罗大华教授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复杂多样,但不外是主体因素和主体之外的因素两大类。因此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应从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个大方面就行探讨。基于这两大方面本文力图探究导致过失犯罪背后不为重视的心理因素。 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揭示,必须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原则,过失犯罪发生的原因,不仅仅是犯罪主体自身的原因,而且外在复杂因素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考量对象。一、影响过失犯罪的主体内因素(一)心理因素 在过失犯罪的主体因素中,心理因素更具有决定性。它表明了过失犯罪人的主观性,在引发

大学生犯罪心理学(作业)

大学生犯罪预防 摘要:当代大学生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针对这一现象,本篇文章主要介绍了当代大学生的伏罪特点、原因以及如何预防大学生犯罪。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犯罪特点;犯罪原因;预防犯罪 引言 大学生犯罪,是当今世界的一大严重社会问题。深入研究大学生犯罪问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不仅关系到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目前,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已涉及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后果。大学生犯罪现象如果得不到遏制,就会毁掉一批又一批青少年的美好前程,进而影响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其危害的严重性、长远性不言而喻。因此,大到国家、社会的各个部门,小到社区、学校、家庭,都有责任互相配合、共同行动。针对当前大学生犯罪的现状与趋向,加大防范力度,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全方位预防网络。当代大学生犯罪率不断上升的基本原因在于市场经济带来的急剧变迁和社会机制以及个人机制的弱化、学校弊端的影响、多元文化、不良媒体文化的影响以及人文主义的缺失。防范和减少大学生犯罪的基本对策在于必须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健全体制、改进作风、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法制建设以及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等各方面综合出发。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下面就如何做好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减少大学生犯罪,浅谈几点看法。 一、当代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数量逐年增加。 据调查,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自1999年起开始上升。2004年比2003年增加了54.5%,2005年较之2004年又增加了97.1%。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 大学生犯罪多以伤害型和财产型为主,但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大学生犯罪开始向多样化和智能化发展,犯罪手段比一般犯罪表现出高智能、高技术性以及高隐蔽、高危害性。比如轰动一时的郑州银行被劫案,主犯儿子是警校毕业的学生,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因此,是破案难度增加;还有某些博士硕士利用所学科学知识,从事高科技犯罪等等。 (三)、犯罪主体范围扩大。 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普通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在大学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例如在2001年大学生犯罪案件抽样调查28件34人中,就有硕士研究生2件2人法官在调查中还发现,女大学生犯罪也在增加,在2002年67名犯罪大学生中,女大学生有11人,其中盗窃10人。 二、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一)、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改变大学生的思想价值观。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这说明人的一切活动都具有鲜明的社会性色彩,只有人的社会属性才是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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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不同于纯粹的心理学研究,不仅仅是要研究行为与心理历程,也要研究犯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信仰和道德,如此才能反映犯罪人的心理全貌。特别在职务犯罪心理中,伦理道德方面的因素对这种心理的产生有巨大的影响作用。笔者概括了几点职务犯罪心理面貌的特点,希望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及其心理矫治有所参考。 一、迷失的人生观。人生观是对人生的根本看法或观点,其中包括人生的目的,人生的意义,个人的生活态度等。我们注意到,职务犯罪分子都在人生观上发生了蜕变。他们普遍迷失了人生的方向,把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理想抛在脑后,奉行享乐主义和实用主义。认为人生的目的和意义就是追求享乐,特别是感性的、肉体的享乐,否认人生应有原则和理想价值目标,要求一切事物顺从个人或狭隘集团的利益欲求,给个人或集团带来好处,人生的价值在于现实的利益。这种人生观在现实中必然严重背离国家公职人员应负的神圣使命和崇高理想,成为一种自我陶醉而沾沾自喜。 二、倾斜的价值观。价值,是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职务犯罪分子的价值观是极端个人主义的,甚至是一种寄生心态。个人与社会的价值严重错位,强调个人需要和利益的满足而置社会或他人利益于不顾。把个人当目的,把社会当作实现目的的手段。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树立公仆意识,以奉献为己任,而在职务犯罪心理中,所谓奉献往往成为明码标价的索取,借权力谋私,借权力生财,成了寄生于权力的寄生虫。马斯洛分析了正常的而有创造性的人的需要结构。马斯洛认为个体成长发展的内在力量是动机,动机是由多种不同性质的需求所组成,各种需求之间有先后顺序与高低层次之分,每一层次的需求与满足,将决定了个体人格发展的境界或程度。(1)生理需求,(2)安全需求,(3)爱与隶属需求,(4)尊重需求,(5)自我实现需求。前四项层次为基本需求,而自我实现,则是个体在成长中,其身心各方面的潜力获得充分发展的历程和结果。职务犯罪心理在需求上产生了重大变异,个人需要无限制和不合理地膨胀,完全背离了个体获得自我实现的方向。尤其是,一些职务犯罪主体甚至把权力的挥霍和对金钱的追逐当作了高峰体验,完全背离了正常的社会的合理需要层次和范围。而需要又决定了主体的犯罪动机。职务犯罪心理对此种需要的支撑源于主体的价值观的合理化:把为人民服务的行为,看作是需要大量补偿的劳苦;把巧借各种机会和名目收受的钱财,视为人之常情;特别在维护小团体利益中,还打着为公无过,大公无私的旗号。 三、失衡的人格。按照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人格这一整体中包含了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彼此交互影响,在不同时间,对个体行为产生不同的内动支配作用。本我是人格结构中的最原始部分,本我中之需求产生时,个体要求立即满足,因此支配本我的是快乐原则。自我是个体出生后,在现实环境中由本我中分化发展而产生的。由本我而来的各种需求,如不能在现实中立即获得满足,他就必须迁就现实的限制,并学习到如何在现实中获得需求的满足。支配自我的是现实原则。自我介于本我与超我之间,对本我的冲动与超我的管制具有缓冲与调节的功能。超我是人格结构中居于管制地位的最高部分,是由个体在生活中,接受社会文化道德规范的教养而逐渐形成的。超我中有两个重要部分,一为自我理想,是要求自己行为符合自己理想的标准,二为良心,是规定自己行为免于犯错的限制。超我是人格结构中的道德部分,支配超我的是完美原则。职务犯罪心理并不缺乏人格结构中的任一部分,但其自我与超我的发展程度却影响着对本我的制约,不排除有极个别的职务犯罪主体在人格结构上发展不平衡,从而受无意识的控制甚深,产生强烈的满足本我需要的冲动。据笔者来看,一般的普遍的职务犯罪主体在人格结构上是健全的,犯罪心理的表现是由于三者之间的冲突与失衡。对于个体面临的超我与本我的冲突产生的焦虑,是可以由多种防卫方式,如转移、升华、压抑、退化、投射、反向、合理化等;以减少因超我与本我冲突而生焦虑的痛苦。职

脑控系列纪实(五)--脑控犯罪分子犯罪心理分析之一

脑控系列纪实(五)--脑控犯罪分子犯罪心理分析之一 脑控系列纪实(五) ――脑控犯罪分子犯罪心理分析之一上一篇,对如何面对正在受到的脑控犯罪迫害,表达了个人的观点与陈述。 多少无辜被脑控犯罪分子实施迫害的人,被人误解,得不到更有力的社会关注。在受害人的上访和控诉过程中,受到无数的曲解,认为受害人在凭空杜撰一个科学幻想,甚至有些人荒谬的把受害者理解为精神病,孤立和远离受害人。一篇《印度法庭用“读脑术”断命案》以及中央电视台、中国军事解说己公开《脑控武器》的存在,进一步证实,脑控技术的存在,而且已经不再是一项绝密技术。 在世界范围内,千百万受害人,自发组成反脑控联盟,控诉和反抗这一惨无人道的非人待遇!但是对于脑控犯罪的受害人,还是应该采取理智的态度,一是莫要随意猜忌身边的人、二是发表的言论不要过于偏激以免造成歧义诬陷好人,给真正的脑控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三是要控制住自己莫要做偏激甚至违法、犯罪的事情,以免中了脑控犯罪分子的奸计,使犯罪分子不可告人目的得以实现。 受害人之间更应团结和包容,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追求脑控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依法制裁脑控犯罪,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安全不受更大的侵犯和威胁。这不仅仅是正在受到脑控的受害人、也是了解此事甚至是暂时未受到脑控迫害的每一个人都应关注的一个社会的、国家的和人民整体的利益。 我们妨在这里分析一下实施脑控犯罪的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和犯罪动机,已试图进一步挖掘隐藏在人民当中,甚至是隐藏在我们的政府职能机关、单位和一些党政团体、宗教组织内部的脑控犯罪团伙的同谋和成员。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犯罪心理学对我们一般人来说,那是比较复杂的学问,但是谁都听说过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即研究犯罪分子的心理学,又研究对付犯罪的心理学。脑控施害人,他们之所以实施脑控犯罪,之所以接连不断、始终不肯停止这种犯罪,久禁不止,即使被害人强烈抗议甚至是被迫害和摧残得痛不欲生的情况下,依然不放弃在肉体和精神上实施对被害人的攻击与迫

犯罪心理学期末复习答案1

《犯罪心理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 简述题 1、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分析。 答:青少年时期为什么是犯罪的高峰期?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原因是什么?所有这些问题都是与青少年时期固有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相关的。 (一)青少年的生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 青少年生理发育还不完全成熟,缺乏抵御外界诱惑的生理机制。所以,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的腐蚀作用远远大于对中年人和老年人的腐蚀作用。 (二)青少年的体能强壮、精力充沛。 从犯罪行为所需要的体能来看,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精力最充沛、体力最强壮的时期。有的青少年因精力过剩,便不顾对象和方式地发泄,甚至不惜以恶作剧的方式进行暴力犯罪。此外,青少年的感情易冲动,胆大妄为,这就决定了青少年犯罪具有典型的重体力、重暴力、凶残等特征。 (三)青少年的欲求最多、最强烈。 青少年时期是个人欲求最多、最强烈的时期,当正常渠道不能满足欲求时,便可能采用非法的手段和方式去获取满足,从而诱发违法犯罪的发生。 (四)青少年遇到的矛盾最多、最复杂。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矛盾最多、最复杂的时期,也是挫折和磨难最多的时期。由于生理的迅猛发育与心理发展水平不平衡,造成了青少年内心的冲突加大,形成了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有的青少年经不起挫折和磨难,企求不劳而获,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再加上不良文化的泛滥、社会风气的败坏、腐败现象的存在等,都对青少年的犯罪心理起到了激发作用。 2、简述诈骗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答:诈骗犯罪人使用欺骗的方法掩人耳目、以假乱真,使被害人“心甘情愿”地交出财物,与犯罪分子自身的心理条件和被害人的心理弱点的巧妙利用,是诈骗犯罪得以实施的两个主要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 (一)诈骗犯的认识特征 主要表现为:第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第二,熟悉市场行情。第三,自我评价自以为手法高明,很难识破,具有较强的冒险侥幸心理。第四,对社会心理现象比较熟悉,其依据的社会心理是以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状况有密切联系的。 (二)诈骗犯的情绪、意志特征 诈骗犯的情绪色彩和意志努力不明显。 (三)诈骗犯的个性特征 突出表现为:第一,具有冒险性。第二,诈骗犯给人的外部印象常常是诚实、活泼、善于交际、待人和气、肯帮助人。实际上具有极端自私的性格特点。第三,诈骗犯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应变能力和模仿能力使其能适应环境的变化。 (四)诈骗犯的动机特征 诈骗犯的犯罪动机主要是获得财物。在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心理背景下,个人需要恶性膨胀,为实现个人的金钱欲、享乐欲、畸形的成就欲,而蒙生犯罪动机。

犯罪心理学重点

一、选择题 1、犯罪心理的动力结构不包括(B、错误的法律意识) A、反社会意识 B、错误的法律意识 C、犯罪动机 D、不良兴趣 2、犯罪心理结构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它具有( A.普遍性) A、普遍性 B、整体性 C、开放性 D、隐密性 3、犯罪人动机冲突中双趋冲突主要不包括(D、趋避冲突) A、良知冲突 B、角色冲突 C、利益冲突 D、趋避冲突 4、智能犯罪是一切依靠(A、智力)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A、智力 B、人格 C、气质 D、情绪 5、暴力犯罪关于攻击行为的重要理论不包括( D、潜意识理论 ) A、本能论 B、追求完美论 C、挫折-攻击论 D、潜意识理论 6、惯犯、累犯的犯罪心理结构属于(C、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 A、需要型犯罪心理结构 B、宣泄型犯罪心理结构 C、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 D、过失犯罪心理结构 7、群体犯罪的心理特点不包括(B、习惯性) A、互补性 B、习惯性 C、倾向性 D、强制性 8、关于生理因素,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异常的生物学因素属于生理因素) A、它对犯罪心理的形成起决定作用 B、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无关 C、它不包括神经类型因素 D、异常的生物学因素属于生理因素9、犯罪人认为因被害人存在着过错和责任而对其实施攻击行为是正当的,他所使用的防御 机制是(A、合理化作用) A、合理化作用 B、投射作用 C、认同作用 D、转移作用 10、以智力为标准划分的犯罪类型是(B、诈骗型犯罪) A、常态心理犯罪 B、诈骗型犯罪 C、愚昧型犯罪 D、贪污受贿型犯罪 11被后人称为犯罪心理学始祖的是(C 埃宾)。 A 柏拉图 B 龙勃罗梭 C 埃宾 D 汉斯格罗斯 12“天生犯罪人”理论是谁提出的(A 龙勃罗梭)。 A 龙勃罗梭 B 柏拉图 C 埃宾 D 汉斯格罗斯 13、根据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把犯罪动机划分为(B 主导性动机和辅助性动机)。 A 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B 主导性动机和辅助性动机 C 简单动机和复杂动机 D 侵财型犯罪动机和报复型犯罪动机 14、神经过度强,平衡而不灵活,属于何种气质(C 粘液质)。 A 胆汁质 B 多血质 C 粘液质 D 抑郁质 15影响犯罪动机形成的因素中,(A 不正当的需要)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基础。 A 不正当的需要 B 犯罪目标 C 不良的个性 D 社会环境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A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药家鑫撞人杀人案 09应用心理学(一)班 学号:100209059 姓名:程秋霞

案例梗概 1、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3、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罪犯资料 1、姓名:药家鑫。 2、出生日期:1989年11月7日。 3、去世日期:2011年6月7日。 4、籍贯:陕西西安。 5、学历:西安音乐学院2008级学生。 6、家境:家境是普通工薪阶层,母亲是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已经退休;其父亲药庆卫曾经是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前些年离职自谋职业。 7、其他:在校表现很好,生活中也能与人为善。案件审理过程中学校为其出具了13份奖励证明,其校友、同学、朋友、邻居向法院递交了4份请愿书,其本人也交上了悔过书。 案件分析 1、案发前: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 2、案件过程:药家鑫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3、案发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

犯罪心理学及常识

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我国古代的史书上早就有探讨犯罪心理问题的记载。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其实就是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坏事,是因为受环境的影响。他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即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西汉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 19世纪后期的欧洲,生产力迅速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新兴的学科,如人类学、人休解剖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同时,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因此,具体提示犯罪行煌原因、心理机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 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学纲要》。这本著作主要从精神病态的角度研究犯罪人。1889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着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这两本专著的问世,标志了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本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著,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82回复1楼2007-02-26 14:37举报| 我也说一句 小镇之月光 半推半倒9少年犯罪心理学第一讲(2003/9/25) 犯罪心理学范畴 狭义: 犯罪行为性质及心理历程 犯罪人之个人特质,环境与情境互动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马加爵案件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马加爵案件 一、案例简介 马加爵,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一队,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1996年至1997年在宾州初中读初三,以优异成绩考取了省重点宾阳中学;1997年至2000年就读于宾阳中学;1999年至2000年读高三,成绩优异,被预评为“省三好学生”;2000年至2004年就读于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亲戚、朋友以及老师都寄予厚望的好学生,却一手捏造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杀人惨案。 “马加爵事件”始末:因为马家境贫寒,过度自卑自闭,性格孤僻又暴躁,与其同学时常发生矛盾,常常因为一件小事深深记仇。随着事态的发展,积怨过久,由量变到质变,马加爵的人格逐渐发生扭曲。最后因为一次打牌吵架,马加爵下定决心设计加害于同宿舍的四位同学并于事后畏罪潜逃。 二、从犯罪心理学上分析 (1)马加爵犯罪心理的产生原因 马加爵从小就生活在农村,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因为家境贫寒,长期过着低人一等的艰苦生活,使他有意识地认为别人在歧视他,看不起他,于是这他便形成了他自卑自闭内向的心理缺陷。加上他性格孤僻并且暴躁易怒,所以形成与人交往不利,常与人结怨的情况。造成了他容易冲动,禁不住一些小刺激的性格。 从心理学角度讲,这个贫困的弱势群体只意味着他们要面临更多的挫折,有很多愿望不能轻易实现,贫困群体遇到的挫折感,肯定会大于富裕群体,然而这却让马加爵产生了仇视的心理。马加爵曾经说“我跟邵瑞杰很好,邵还说我为人不好,我把邵当作朋友,真心的朋友也不多。想不到他们这样说我的为人。我很绝望,我在云南大学一个朋友也没有,我在学校那么落魄,都是他们这样在同学面前说我。我在云大这么失败,都是他们造成的。我把他当朋友,他这么说我,我就恨他们。”在云南大学,有那么多的贫困生,而从马加爵的供述看,他与交往最密切的有贫困背景的同学都相处不好,因此可以看出杀人问题显然不是因为他的贫困状态导致的,而是他的心理问题造成的。 (2)马加爵犯罪心理特征 1.犯罪人人格的扭曲 从马加爵的犯罪具有针对性、有预谋、事后清理现场及畏罪潜逃可知,其并没有精神病,且在作案过程中是清醒冷静的情况看,他的人格已在长久的压抑和自我中完全扭曲,已发展为分裂性和偏执型人格障碍,其性格内向,基本不与他人主动交往,缺少知心朋友;情感冷淡,甚至不通人情;缺乏亲密、信任的人际关系;在遵循社会规范方面存在困难,导致行为怪异;对挫折和遭遇过度敏感;对侮辱和伤害不能宽容,长期耿耿于怀;多疑,容易将别人的中性或友好的行为误解为敌意或轻视。 2.犯罪人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缺陷,扭曲的道德观 在马加爵的遗书中,大多数句子以“我”开头,且多次出现“我的天生智商还可以”这一类自我肯定的语句,不难看出其自我中心的这一性格缺陷。也正因为其以自我为中心,爱钻牛角尖,马都是以自我的眼光看待周围,不曾换位思考,以自己的道德观念及正义去规范他人的道德和正义。自然也无法接受同学在打牌中对其进行的侮辱,最终同学的责备引燃导火索,大开杀戒。但犯罪人只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有违于法律,而在道德、正义上是无过错的,他将自己的杀戮正义化。

职务犯罪心理的实证分析

职务犯罪心理的实证分析 [摘要]古今中外,只要有权力存在之处,便可能有职务犯罪滋生的空间。要想从源头彻底根除职务犯罪,必须分析和研究职务犯罪人的心理变化及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文章主要从几个职务犯罪的案例展开,对职务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形成及变化过程进行分析。 [关键词]职务犯罪;犯罪心理;犯罪原因;职务犯罪预防 近年来,职务犯罪呈迅速蔓延之势。职务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危害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管理职能。并对国家利益、经济秩序、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行政秩序、司法秩序构成威胁。 因此,如何预防与打击职务犯罪,即成为我们当前反腐斗争的重点。而职务犯罪是在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的作用下实施的特定犯罪行为,特定的犯罪心理是其导致犯罪行为的心理根据,并表现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之中。对于职务犯罪人心理的探究,就是从根本上预防与打击职务犯罪的重中之重。 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与普通犯罪心理的形成因素相比有其特殊性。在我们办理过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研究,可以初步找到职务犯罪人的心理变化规律。 一 韩某,1980年出生,犯罪时28岁,在担任某事业单位财务科负责人的短短不到两年期间,使用公款四百余万元用于到境外赌博及个人消费,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韩某是职务犯罪嫌疑人中比较年轻的,但是其犯罪数额之多、胆量之大、手段之拙劣也是令人瞠目结舌的。通过调查,韩某系财务专业人才,工作非常认真,为人也非常聪明,刚参加工作几年就被领导任命为财务科副科长。因为正值财务科长调动工作,刚满28岁的韩某便成为了笔者所在区某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科的“一把手”。 正是由于韩某如此年轻便被派以重任,其在同龄人中的权力及地位陡然被提升,于是在与同龄人的外出聚会及消费时,全部都由韩某“买单”。而且,随着工作应酬的增多,其接触的比他年龄大的“酒肉朋友”也逐渐多起来,但是韩某并没有他们社会阅历多,这些“酒肉朋友”看韩某年纪轻轻便出手阔绰且大方,便在其身上打了歪主意。 一次在“朋友”家里,年轻的韩某第一次见识到了网上视频赌博,韩某没想到简单的敲打几下电脑就能赢钱。于是,韩某便开始自己网上视频赌博。谁知在几个月后,韩某把自己的本钱和赢的钱全都输光了,后来,韩某的“朋友”又说要带韩某出国旅游。到了缅甸后,“朋友”直接将韩某带到了一个赌场,韩某发现赌场里面几乎都是中国人,玩的也比网上视频过瘾,但是身上却没带太多钱。这时,韩某想到了他财务科负责人的身份,于是,他给单位的出纳打电话,让出纳往他提供的一个赌场的账户上打了第一笔三十万元钱。 从此以后,韩某便开始使用公款赌博。韩某每年都要出国去赌场几次,更是屡屡把罪恶之手伸向国家财产,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每次都想把本钱赢回来,结果赌注越下越大,越赌越输,公款被越吞越多,眼看钱还不上了,便逃到国外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分析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分析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分析高墙内春秋几度,墙外可盼,泪水染白发。 跌入激流,几番沉浮,不能自拔, 狂风暴雨,摧折了未放的花。 高墙内春风吹拂,墙外可见,枯枝发新芽。 ——歌曲《心声》 这是一首颇让人震撼的表达少年犯心声的歌曲,其中表现的对高墙生涯的无奈和对新生的渴望令人痛惜与动容。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让这些原本不识愁滋味的花季少年身陷囹圄,赔上青春与前程? 直击未成年人犯罪 文 /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德育高级讲师徐文鹤 本刊记者何彩琰 令人震惊的犯罪现场 2006年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警方通报了一起已侦破的杀人碎尸案:该区一名17岁少女被杀害并遭碎尸。很快,警方侦破并抓获了5名犯罪嫌疑人。然而,令人震惊的是,这5名犯罪嫌疑人年龄均在18岁左右,其中一人还是在校学生。 据犯罪嫌疑人阿洁交代,她认为被害人阿红在背地里讲她的坏话,并对此一直怀恨在心,曾对其实施报复未果。2006年

2月17日晚,阿洁伙同其他4名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阿红约到钱塘江边,对其实施殴打并推入钱塘江中,欲至阿红于死地而未遂。事后,因害怕阿红报警,阿洁等人又将阿红强行带到犯罪嫌疑人小华家中,将阿红掐死。为毁尸灭迹,5名犯罪嫌疑人将阿红的尸体肢解后,分别抛于钱塘江和蜀山街道的一处垃圾堆中。 一起命案,毁了6个孩子,也撕裂了6个家庭。在这起性质恶劣的杀人碎尸案中,5名犯罪嫌疑人中年龄最小的不到16周岁,最大的也不到19周岁,而最初挑起事端的嫌疑人阿洁在半个多月前刚刚年满18周岁。 都是处于花季中的少男少女,十几岁的孩子为什么会杀人?是什么造就了这些冷血少年? 据了解,五名犯罪嫌疑人中,挑起事端的阿洁成长于单亲家庭,高二辍学后待业在家;小华,1988年出生,萧山某技校辍学后待业在家;小强,1987年出生,初中毕业,在某驾校学了一年后辍学,在小华家的小吃店做厨师,和小华是恋人关系;小静,1990年出生,父母离异,初中直辍学;小玲目前是高三学生。案发当天,小华父亲在一楼做家务,听到楼上有大响动,也看到了几个孩子匆忙进出,但误以为孩子们在搬家,一直到民警找上门来,才掩面痛哭。 令人痛惜的相似事实 案件一:浙江某县一学生,父母都在外地做生意,平时都是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犯罪心理学 ——案例分析心理痕迹是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所产生的生理固化物,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在犯罪现场形成的能直接或间接反映犯罪心理活动的一切现象。这种痕迹一方面反映了犯罪分子作案行为轨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征。 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完成的,而人的心理又是在先天遗传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环境教育的影响形成的。所以,一定的行为能反映出人特定的心理状态、个性乃至整个人的面貌。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因此总要造成一定的物质痕迹,而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物质痕迹,是其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及其它心理活动的外化表现。所以,犯罪心理一定隐含在犯罪现场痕迹中并表现为一定的心理痕迹。它是犯罪人心理活动和外部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这是事物发展联系内在逻辑的充分体现,也是现实的一种客观存在。美国新行为主义党派托乐曼认为,三个变量系统即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之间既有因果联系,又彼此交互作用,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外界不良环境的刺激下,个体内在不良心理品德发生变化,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案件及犯罪现场物质痕迹进行分析,不但可以推断出犯罪行为人的个性、行为动机、当时的情绪,而且可以推断出犯罪行为人的社会经历、生活环境、

遭遇、知识背景、经验、技术、习惯等。 犯罪心理痕迹的特点: 1.个性特征。个性是指一个人“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一个人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的不同,必然会在其需求、兴趣、能力、气质、性格等各方面产生与他人的差异,形成自己所特有的与众不同的特征。而这种内在性的特征恰恰可能通过个体自身的行为表现出来,并会以一定的形式遗留下来,为我们所发现。同理,在他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个性特征也就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在整个犯罪过程中。 2.无意识特征。所谓无意识即“在完成行动时是不自觉的,在行为 的时间和地点方面完全失去定向能力”。这种无意识心理往往使罪犯不自觉的留下痕迹。例如,从对某盗窃案现场初步调查中得知,罪犯是带手套作案的,但后来在放钱的保险柜内侧发现了几枚手印,经分析判断是罪犯见到大量现金时,心情无比激动无意脱下手套而留下的。此手印经过鉴定成为破案的证据。在侦查工作中,了解、掌握心理痕迹的无意识特征以及它与物质痕迹的统一,往往对破案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定势心理特征。定势就是人们按照一种固定了的倾向去反映现实, 从而表现出心理活动的趋向性、专注性。定势心理现象也同样存在于犯罪心理痕迹中。罪犯在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其行为方式在大脑中产生了深刻的印象,以后再作案时,成功的体验反馈到大

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摘要:研究犯罪心理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揭示犯罪原因,进行犯罪 预测、预防和控制,其狭义和广义之争并不妨碍这一目的的实现。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受学科发展状况、研究目的和学科话语霸权的影响。文章从这三个角度出发,对研究对象的狭义说和广义说进行考证,认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仍应足于狭义说,并兼顾广义说。 关键词:犯罪;犯罪心理;学科建设;话语霸权;历史 一、问题、思路和观点犯罪心理学在我国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 ,但是其发展水平还不尽人意。 这个现象与不同学者在关于该学科研究对象的认识上的 分歧密切相关。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历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狭义说认为 ,在学科发展日益精细化的今天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也应该有它特定的研究领域 ,不应将所有与犯罪 有关的心理学问题都囊括进去 ,如果这样 ,犯罪心理学将是 一个内容庞杂而又无法构成统一体的学科 ,其基础理论的发 展将会因此受到阻碍 ,故犯罪心理学只能以犯罪主体的心理 为研究对象。与犯罪有关的其他主体的心理活动不应做为研究对象 ,只能在法制心理学的框架内加以研究。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 ①持广义观点的学者认为 ,如果犯罪心理学研究采用狭义观 点 ,就无法以更宽的视野来了解犯罪人与刑事司法部门互动 的情况 ,从而无法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因 此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还应包括与犯罪主体有关的办案人心理、被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 ②我们知道 ,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是它必须具有独立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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