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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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认定

作者:刘期家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4年第07期

摘要:以商标的不同功能受到损害为标准,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划分为混淆型商标侵权行为、淡化型商标侵权行为、吞噬型商标侵权行为和处分型商标侵权行为。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采取单一的认定标准,未能体现不同类型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和差异,不具有合理性,需要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商标;侵权;认定;标准

随着商标法律实践的推进,继商标混淆理论诞生之后,学界又提出了商标淡化理论、商标吞噬理论和商标处分理论。与上述商标侵权理论相对应,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划分为混淆型商标侵权行为、淡化型商标侵权行为、吞噬型商标侵权行为和处分型商标侵权行为。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可能导致混淆” 的单一认定标准,不具有合理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认定进行研究,对于完善商标侵权法理论、指导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混淆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混淆型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混淆型商标侵权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商标的使用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或误认,因此,判断此类商标侵权行为的基准条件是:导致混淆的可能或称混淆之虞。判定“混淆之虞”,可以采取“一般推定”与“特殊排除”相结合的原则。“一般推定”是指如果符合“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

近似商标”这一条件,就推定存在“混淆之虞”。“特殊排除”是指如果具有某些特殊情形,就可

以排除“混淆之虞”的存在。具体而言,这些特殊情形主要有:

1.被控侵权人没有将其商品投放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市场。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仅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除非国家或地区之间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约定。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主要目的在于避免消费者对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商标的主要作用领域应在流通领域。如果被控侵权人没有将其商品投放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的市场,就不存在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

2.两近似商标长期共存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之上,消费者不会对贴附近似商标的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在现实生活中,两近似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之上而不会发生混淆的情况并不少见,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奥拓”商标争议案即是很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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