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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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

作者:梁丹辉张光宏

来源:《北方经济》2008年第13期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土地流转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行了全面部署。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推进的新农村,是农村“三个文明”共同发展的新农村,是体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水准、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和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进行的农村土地改革,实行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市场化进程加速,尤其是生产要素市场的建立和成熟,为市场发挥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奠定了基础。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一种最基本要素和稀缺资源,只有同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一样遵循效益原则进行流动,才能实现要素间的优化组合,实现土地的高效益利用。另外由于农民观念的转变,农民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大批劳动力到城市务工或改为从事非农产业,出现土地闲置荒芜等土地资源浪费的情况,农村面临着土地流转问题。因此,建立灵活、高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对加快新农村建设,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增加国民经济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前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由

(一)产权不明,法制缺陷

我国2002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产权结构的使用权、收入享受权和自由转让权三个重要权能。但是在现实的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对于完整的产权而言,承包者只拥有土地的部分产权,即承包经营权,但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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