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农田土建、水利、电力、道路、林网、桥梁等骨干工程。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如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少量田间平整和植树造林等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

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项目施工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为:确定招标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单位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社会信誉和工程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成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领导、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接受国土资源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项目招标人,当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时,则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以授权的方式,委托具备项目施工招标能力的单位作为招标代理人,具体负责招标工作。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或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案无争议;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人,下同)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项目施工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二)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三)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一条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能力;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 有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能力。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后,有关情况及结果应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如招标人不具备上述条件以及因其它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须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择优选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备项目施工或类似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工作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申请获得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施工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项目施工招标代理资格,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将项目施工的有关情况和要求,通过指定的报刊或其它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及其他。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通过指定的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指定的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六条无论是自行办理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都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的要求。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外,不得出现针对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招标方法分为设定标底和无标底两种。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编制标底,鼓励有条件的招标人采用无标底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方法。

第二十八条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设计和预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招标人同时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采用无标底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方法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项目分部分项实物工程量和工作措施的清单,并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招标人可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答疑。

招标人可采取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的潜在投标人。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投标报价、报价细目及与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规模和任务,并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能力自主确定。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

第三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开启并原封退回。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省级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两个以上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二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三条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应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有标底的招标人应该宣布标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四十四条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明确专人负责。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招标人代表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含)的单数,其中专家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属于委托代理招标的,代理机构可派1名代表参加。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专家委员的产生,可以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未建立专家库的,从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库中的人员由土地、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四十七条前款所称的评标专家库,可在省级及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也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 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八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公平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工作。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许可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必须有书面材料,并且有法人或其委托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审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

骨干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评标,一般宜采用专家评审打分综合评标法,从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打分,运用权重平均或算术平均法计算综合得分。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采用无标底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方法的,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招标人应在《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天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十一条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预算文件范围内。超出规定范围的,须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设计及预算审核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或审报后未批准的,在设计及预算调整时,审核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六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一般不得向他人转包,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包。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资格。

如中标人确需将合同分包完成的,必须事先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征得招标人同意。但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分包的只能是非主体、非关键性的辅助工程,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六十三条在开标时,可以请公证部门参加,并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相互串通调整中标内容和中标价。

第六十五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项目评标结果和书面合同进行备案。

第六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后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受理对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项目施工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活动。

对于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八条招标人存在隐瞒招标真实情况、串通某一投标人排斥其他投标人、索贿受贿、泄露有关评标情况、任意终止招标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且中标人为上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和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投标材料、串通投标、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3年的投标资格。

[第七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

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收受礼金或其他好处、向投标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七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七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合同双方事先应有约定的协商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首先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协商解决;通过协商难以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规程,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渠道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5年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土地整理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 第一章编制说明、依据及原则 (17) 第一节编制说明 (17) 第二节编制依据 (17) 第三节编制原则 (19) 第二章工程概况 (20) 第一节工程概况及特征 (20) 第二节工程特点 (21) 第三章施工组织机构 (22) 第四章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 (24) 第一节施工进度计划 (24) 第二节材料采购计划 (25) 第三节施工进度计划管理及保证措施 (25) 第四节工期保证措施 (30) 第五章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31) 第一节土地平整 (31) 第二节农田水利工程施工 (33) 第二节田间道路和生产路 (34) 第四节挡土墙护坡与排水沟、渠工程施工 (39) 第六章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方案 (40) 第一节质量控制措施 (40)

第二节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42) 第三节质量保证措施 (44) 第七章工期保证措施方案 (56) 第八章减少扰民、环保与文明施工措施 (59) 第九章成品保护措施 (64) 第一节成品保护组织措施 (64) 第二节成品保护技术措施 (66) 第十章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协调与配合措施 (68) 第一节与业主、设计单位工作协调 (68) 第二节与监理工程师工作协调 (68) 第三节与当地村镇协调 (70) 第十一章施工期间道路通行保证措施 (71)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72) 第十三章其它有关的措施 (74) 第十四章后附图表 (77)

第一章编制说明、依据及原则 第一节编制说明 一、本技术方案严格按照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在人员、机械、材料调配、质量要求、进度安排等方面统一部署。 二、根据本工程设计特点、功能要求,本着对资金合理利用,工程质量的高度责任感,按照“经济、合理、优质、高效”的原则编制本技术方案。 三、我公司高度重视,组织参加过类似工程施工的有关负责人形成方案编制专题小组,采用“对比优化、博采众长”的编制思路,力求本方案重点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四、本施工组织总设计是根据现有的资料,针对建设单位要求并结合工程特点而编制的投标文件,待工程任务确定后,现场将以此为依据,修改和补充详细、具体的施工方案来指导工程施工。 五、我公司为使工程早日竣工并投入使用,将以优秀的管理水平和一流的施工技术来降低有效成本、缩短工期。 第二节编制依据 一、招标文件 二、业主提供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图纸》。 三、《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工程量清单》; 四、我公司的施工管理技术和机械设备装备情况及部工程管理制度及现场考察情况; 五、项目涉及的施工技术、质量验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方

全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料表格

第一章项目资料的分类A类表(监理规X上要求的施工单位用表) 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3、分包单位报审表 4、施工测量报审表 5、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6、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审表 7、工程质量报验表 8、工程计量报验单 9、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 10、用工、料、机动态表 1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12、工程延期报审表 13、监理通知回复单 14、竣工移交证书 C类表(各方通用表) 1、工作联系单 2、工程变更单 E类表(竣工验收类汇总表) 1、单位(标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单位(标段)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F类表(记录类表)

1、图纸会审记录 2、设计交底记录 3、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G类表(施工记录类表) 1、施工测量放线记录表 2、技术交底记录 3、地基验槽记录 4、地基处理记录 5、隐蔽工程检查表 6、砼施工记录 7、砼强度验收记录 8、施工试验记录(通用) 9、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10、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H类表(施工单位质量验收检验评定记录表)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Ⅰ)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Ⅱ)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回填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浆砌石、挡土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土开挖沟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砖砌体(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田水利砼模板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钢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浇筑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制U型槽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两篇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两篇 篇一: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XX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XX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XX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内容 第六条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建设期1-3年,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要求如下: 土地开发:丘陵山地100-600公顷(1500-9000亩),坝区平地400-20XX公顷(6000-30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 土地整理:丘陵山地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坝区平地400-20XX公顷(6000-30000亩),耕地率3%以上; 土地复垦:丘陵土地60-400公顷(900-6000亩),坝区平地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 第七条省级投资项目是指以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或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

浅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本文从分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变更原因入手,提出减少和控制项目规划变更一些对策,为今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开发规划设计变更对策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改变、工程使用意图变化,以及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等原因,导致规划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不符,对原规划设计局部工程进行修改,或增加或减少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任务。规划设计变更既影响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会加大实施阶段的管理难度和工作量。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分析项目规划变更原因入手,提出减少和控制项目规划变更一些对策。 1导致项目规划变更原因 1.1 前期调查勘测资料不详尽 对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而言,前期调查勘测资料非常重要,其结果将直接影响项目规划方案的优劣程度。但很多项目申报单位重申报、轻实施,忽略了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或者说前期调查工作不实、不细、不具体,导致了项目规划设计粗而不精,工程布局的错位、偏差,单体工程的规格尺寸不符合项目区实际要求等等,给项目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目前普遍被忽视的一项工作就是项目区现状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大多数项目申报单位都是依据原始地籍图进行规划设计,其实是非常不准确、也是不合理的。有的项目规划设计单位虽然也进行调查勘测,但由于项目区涉及范围比较大,很难面面具到。有的干脆就按照项目申报所在地的水利、交通以及村组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规划方案的设计等等,这些都导致项目规划方案与项目区实际要求有偏差,最终导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项目规划变更。 1.2区内情况发生变化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区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项目规划变更,如:有的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打乱了原项目规划,需要进行变更;有的因地方经济发展,占用项目区部分土地,需要对项目建设规模、位置、工程数量等进行变更;有的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规划不适应现在发展需要,需要进行变更;有的因农业、水利等部门在项目区内新建小型配套工程,为了避免项目的重复投资,需要对该部分工程进行变更等等。 1.3少数工程无法实施 在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阶段,其项目申报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未深入当地群众中进行认真细致的调研,没有认真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不了解当地农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总承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9年5月28日 竣工日期:2009年10月24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2899808元 ¥:2899808.00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十一、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挚壹份,财务科一份,档案室一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0]31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0.11.07 【实施日期】2000.11.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2000年11月7日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

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设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设计 4.1 基本规定 4.1.1 设计依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以项目规划和设计任务书为依据。 4.1.2 设计原则 a)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要求。 b)工程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C)因地制宜。 d)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兼顾。 4.1.3 项目设计的类型 a)耕地整理工程设计。 l)农田平整工程设计。 2)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设计。 3)排灌电气工程设计。 4)农村道路工程设计。 5)农田生态防护林设计。 b)园地整理工程设计。 C)牧草地整理工程设计。 d)养殖水面用地整理工程设计。 e)林地整理工程设计。 f)水土保持工程设计。 g)城市、村镇用地整理工程设计。 h)土地复垦工程设计。 i)土地开发工程设计。

4.1.4 项目设计应由项目提出者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 4.1.5项目设计应由具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权的单位审查批准。 4.1.6 项目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4.2 农田平整工程设计 4.2.1 农田田面高程设计 4.2.1.1 农田田面高程设计原则 a)因地制宜。 b)确保农田旱涝保收。 c)填挖土方量最小。 d)与农田水利工程设计相结合。 4.2.1.2 农田田面高程设计 a)地形起伏小、土层厚的旱涝保收农田田面设计高程根据土方挖填量确定。 b)以防涝为主的农田,田面设计高程应高于常年涝水位0.2m以上。 c)地形起伏大、土层薄的坡地的田面高程设计应因地制宜。 d)地下水位较高的农田,田面设计高程应高于常年地下水位0.8in 以上。 4.2.2 梯田田坎设计 4.2.2.1 梯田田坎设计原则 a)安全稳定。 b)占地少。 c)用工省。

(完整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桐城市土地整理中心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桐城市土地整理中心(甲方) 承包人(全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标段内工程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及合格以上 5、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元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11、合同生效 11.1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桐城市土地整理中心 本合同双方约定 7日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全)

前言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7—198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3838—19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5791一1993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7929一1995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5772—199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 GB/T16453.1—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 GB/16453.3—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 GB/T16453.4—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水工程 GB50162—199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88—1993村镇规划标准 GB/T50265—1997泵站设计规范 GB50286—19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SDJ217—19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 SL18—1991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SL721994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SL73—1995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JT/J021—1989公路涵桥设计通用规范 L Y/J002—1987林业工程制图标准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云府登331号 大政办发〔2007〕29号 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 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云府规登准〔2007〕30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州级(含州本级)以下所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以及社会投资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活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 (一)重点项目: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补助项目:指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论证、计划下达、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州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负责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项目投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及项目初验。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实施、自查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集中申报。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和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并已列入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二)以开发未利用土地和复垦损毁耕地为主;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 (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五)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县乡政府和当地人民群众积极性高,后续利用措施可行; (六)项目投资标准不超过该类工程国土资源行业预算定额标准。 第七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正在实施。 (二)建设规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面积原则上在20~200公顷之间,可不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3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40%。 (四)建设期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不得 第八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程序: (一)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报州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州级国土资源部门从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中组织部分专家现场踏勘、论证和审查,根据项目条件进行筛选入库(占补库);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 通知 重要 国土资源部财务司财[2001]41号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计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第五条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

(完整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 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2012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标段)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第一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项目计划批准文号: 4、设计单位: 5、工程内容:1、土地平整;2、道路工程;3、农田水利;4、其它工程。 6、承包范围:总承包单项单价结算 第二条工期。依照国家颁发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1、开工日期:年月日 2、竣工日期:年月日 3、总日历工期:天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土地整理标准》和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 第四条合同价款(人民币): 金额大写(人民币): 第五条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相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条件; 2、洽商、变更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3、招标承包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4、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和图纸; 5、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资料、技术要求; 6、国家和省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一致时,按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办法解决。 第六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2、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约束力。 3、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中,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协议签证资料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竣工结算、工程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本合同一式五份。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备案。 发包方(章):承包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土地整理验收资料表格模板

第一章项目资料的分类 A类表(监理规上要求的施工单位用表) 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3、分包单位报审表 4、施工测量报审表 5、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6、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审表 7、工程质量报验表 8、工程计量报验单 9、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 10、用工、料、机动态表 1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12、工程延期报审表 13、监理通知回复单 14、竣工移交证书 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 1、监理通知 2、旁站监理记录表 3、工程暂停令 4、工程款支付证书 C类表(各方通用表) 1、工作联系单 2、工程变更单 D类表(监理用报表)

1、监理用报表(见目录) E类表(竣工验收类汇总表) 1、单位(标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单位(标段)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F类表(记录类表) 1、图纸会审记录 2、设计交底记录 3、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G类表(施工记录类表) 1、施工测量放线记录表 2、技术交底记录 3、地基验槽记录 4、地基处理记录 5、隐蔽工程检查表 6、砼施工记录 7、砼强度验收记录 8、施工试验记录(通用) 9、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10、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H类表(施工单位质量验收检验评定记录表)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Ⅰ)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Ⅱ)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回填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浆砌石、挡土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土开挖沟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砖砌体(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田水利砼模板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钢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浇筑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制U型槽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预制板(构件)制作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预制面板铺设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涵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伸缩缝及止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扩堰增容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倒虹吸进、出口段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道段施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田间道路路面铺设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生态防护、水土保持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生态板、生态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筑物)石砌体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筑物)砖砌体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湖南省补充编制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81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82 第三章项目划分 82 第四章费用构成 83 第一节概述 83 第四节其他费用 84 第五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85 第一节基础单价编制 85 第二节工程施工费单价编制 88 第三节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 89 第六章预算表格及格式 92

第一章总则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新的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土地整治工程投资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 [2011]128号),结合湖南省近年土地整治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本编制规定。它是编制和审批土地整治工程设计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的指导性标准。 二、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负责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熟悉工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广泛收集资料,合理选用定额、费率标准和价格,保证编制质量。 三、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四、本规定由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与解释。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第三章项目划分 第三部分其他费用

第四章费用构成 第一节概述 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费用由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业主管理及乡村协调费

第四节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及乡村协调费。 四、竣工验收费(G) 指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竣工测量及工程复核费、项目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 1.竣工测量及工程复核费(G):竣工测量费是指土地整治工程竣工验收时,为获得工程建成后的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等资料而进行的测量工作所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及其经营模式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及其经营模式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及其经营模式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对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问题具有非常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规模大,细节繁杂,国家对其管理方式和经营模式并不成熟,在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通过介绍当今土地整治项目的特点,具体阐述了土地整治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应该做好的几点工作,并从构建项目监管体系、利用现代化技术进行管理等方面对其经营模式的改善提出了要求。 土地整治项目的特点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的几点包括: (一)涉农土地协调整治过程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对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不仅仅土地面积非常大,还会涉及到多个村、镇上等村民的用地。对村民的土地经济补贴是项目实施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因村民普遍素质较低,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一旦处理得不好常会发生各种不同程度的纠纷。 (二)不可预见的项目建设因素。由于管理技术水平的局限以及建设项目设备的不足,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不可预见的项目施工因素。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做好的工作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要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首先要做的是做好土地施工整治项目管理的前期工作,其中包括对图例管理的整体规划和施工设计,规划人员和施工设计人员在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前期工作中必须要做到对所整治土地进行地形进行仔细地勘测、并经过多次讨论后,方可确定具体规划方案和施工计划。 (二)加快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进度 在实际施工操作过程中,土地整治项目会因为多种不确定因素导

致工期的延后或规划方案的调整,一旦出现了这些情况,要相应地重新调整项目人力、物力、财力这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为了降低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的进度一定要跟上,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从而加快建设项目进度。 (三)规范工程监督 保证土地整治项目的顺利完成与其工程监督工作是否到位有着 密切的关系。在施工过程中,监工人员缺乏责任心对施工要求不严格,导致工程质量差,施工效率低的情况,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工程监督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保证工程的施工进度,另一方面加强监督施工效率,保证工程质量。 改善土地整治项目经营模式构建措施 (一)构建项目监管体系 对于如何有效改善土地整治项目的经营模式,可以先从构建一个完整的项目监管体系为前提,对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到的整个流程进行统一监管,将其涉及到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各建设刑侦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使整个项目的管理体系实现规范化、系统化。 (二)建立整治项目监管奖惩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其监管工作的优劣直接影响整 个项目的施工质量。因此,落实好项目监管体系,将项目建设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责任人身上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监督不利,出现严重问题的项目负责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治,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对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的负责人进行适当的鼓励措施。 (三)利用现代化技术进行管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对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对之前传统的管理运营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对于当今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运用得比较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全野外数字化测量系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利用先进的软件技术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监管的数字化,同时能够显著加快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进度以及工程质量。 结语 综上所述,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土地资源的充分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国土资耕〔2000〕10号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做好我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利用进行调整和对未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一)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宜农荒地改造为可利用的农用地所做的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 (二)土地整理包括综合整理和单项整理。 综合整理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 单项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对农用地的现状进行调整、整治和改造,提高农用地的质量,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农用地整理包括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重点是耕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科学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保持良好的生态条件,使土地资源达到可持续利用。建设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三)土地复垦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采取工程和其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向及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 二、立项原则 (—)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必须在乡级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内;城镇、村庄的土地整理,应符合城镇、村庄规划。 (二)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是开发前土地权属无争议,开发整理后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三)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整理,与退耕还林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四)土地开发整理应做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五)坚持效益优先、同等条件下缴纳相关经费数量优先、易开发整理优先、集中连片优先、与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配套建设优先原则。 (六)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确定,以农地开发整理为重点,建设用地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规划分别研究确定。 (七)土地复垦项目立项必须是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国家颁布《土地复垦规定》执行之前的被破坏土地;该规定执行之后造成破坏的,按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办理。 三、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分省立项项目和省补助项目,以立项项目为主。 (一)省级开发整理立项规模 1、土地开发项目。总建设规模不低于60公顷,不超过600公顷,应相对集中连片,也可将一个水利工程联系在—起,片块不超过10片、单片面积不低于20公顷的土地作为一个项目申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78546671.html,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作者:韩爱民 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下旬》2020年第01期 【摘要】我国人口剧增及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使得人们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度与日俱增,“城乡一体化”建设势在必行。而如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对土地的开发整理上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例如对各种管理制度的制定不科学,过于注重实践操作而忽略了理论学习,没有制定合理的人才培训方案等。这些问题制约了土地开发的进程,因此,就要求土地开发管理人员根据其存在的问题,制定与之对应的相关举措,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整改内容提出一定的建议,以推动我国向“城乡一体化”的伟大畅想继续挺进。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问题;建议 1、土地整理项目规划目标 在落实土地整理项目规划工作的过程中,为了确保落实状况良好性,需要对这方面的规划目标有所了解。具体包括:(1)通过对土地整理功能特性及项目自身情况的综合考虑,关注科学规划,可为农田生态环境状况及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提供专业支持,保持土地资源良好的利用状况;(2)加强土地整理项目规划建设,实施好相应的工作计划,可使土地权属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同时有利于提高土地整理工作质量;(3)在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及丰富的规划设计方法等要素的支持下,有利于增加耕地面积,为农业生产活动的高效开展打下基础,也能丰富生态环境科学保护方面所需的参考信息。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频繁的计划变更 从目前我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过程来看,主要难点在于规划变更过于频繁,变更审批严重滞后于规划变更速度,使得规划变更难以实施。一些工程项目开工前准备不充分,勘探工作不到位,导致实际规划设计中出现各种问题,难以与实际工程建设需要相匹配。在项目报批过程中,为了从上级获得资金,对项目区域进行隐蔽。一些项目缺乏与当地群众的沟通,容易引起与群众的矛盾,制约项目的顺利开展。一些项目将擅自改变原规划设计方案,提高个别项目的技术要求。这一现象严重制约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顺利开展,也导致了项目规划的频繁变动。我国工程规划设计变更审批相对落后。很多项目完成后,很多项目的审批时间属于先剪后玩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项目规划设计的规范化和项目建设的科学性,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会给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毁灭性的影响。大部分设计变更项目在正式验收或初步验收过程中无法取得相关变更的审批文件,不利于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健康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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