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物业费调查

清溪嘉园:高层0.84元/㎡商业:未出

华邦:多层0.56元/㎡高层1.15元/㎡电梯费分摊商业:1.5元/㎡

美都新城:高层0.85元/㎡商业:0.5元/㎡

银桥湾:多层0.6元/㎡高层 1元/㎡商业:1元/㎡

翡翠城:多层0.6元/㎡小高层/高层0.77-1.0元/㎡商业:0.7元/㎡

贝林:多层1元/㎡高层1.5元/㎡商业:1元/㎡

中锐:多层0.5元/㎡高层0.95元/㎡(外加电梯费0.2元;2次供水费0.1元)商业:未出

东方润园:高层2.15元/㎡商业:未出

注:宣城当地住宅物业费用标准:多层0.44元/㎡;高层0.77元/㎡

宣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或消毒净化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其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设施,包括供水管线、泵房、储水设备、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按水质具体情况进行消毒净化等)和控制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米以上、100米以下(以工程设计图纸确定的室内地面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级机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公用局)为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机构。市物价局负责二次供水的价格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宣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技术管理规定》,附后)执行。

第六条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时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签订管理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开发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在供水之前将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支付至供水企业专门账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应加强对该账户资金的审查管理。

第七条开发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责任。开发企业可自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也可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管理协议生效,供水企业负责该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供水企业做好维护和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确定的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须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的施工规范进行。

第九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须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开发企业商供水企业确认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经备案的设计图纸方可作为图审备案、质量报监及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资料。供水企业参与二次供水设施的单项验收工作,验收结果经供水企业认可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并作为住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直接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前,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但使用无负压供水方式除外。

第十条对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2万平方米计算维护和运行管理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按标准分类计算。18m≤建筑高度≤45m、45m<建筑高度≤75m、75m<建筑高度≤100m的高层住宅每平方米总计费用分别为13、19、22元。

第十一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在建的高层住宅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由开发企业按《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自查,并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在建工程均须补签管理协议,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验收规定,并由开发企业按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居民到户水价按市物价局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运营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市房管局牵头会同市政公用局组织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和供水企业参加,在本办法实施后逐步完成移交。移交时原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后的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由开发企业按标准支付给供水企业。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原来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的企业或单位继续负责。供水企业接收该二次供水设施后,必须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居民用户收取水费。

第十四条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的,其责任包括:

(一)泵房、储水设备、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和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

(二)储水设备的定期清洗、消毒,并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组织清洗、消毒;水质的常规化验;

(三)加压设备的运行管理;

(四)相关管线的维修、保养、更换;

(五)二次供水居民用户分表的计量到户、抄表收费到户;

(六)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七)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八)其它有关二次供水方面的责任。

二次供水的设备更新按现行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企业需保证二次供水的稳定性。如因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水时,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如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外力等原因停水时,应立即组织抢修,通知用户,尽快恢复供水,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宣城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多层、高层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

多层、高层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按《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计量单位:元/月.平方米。

各项住宅物业综合服务基准价上浮不得超过10%,下调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按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参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老旧小区未实行等级服务的物业服务收费

按户计收,计量单位:元/月.户,老旧小区未实行等级服务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内容及最

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不突破最高标准的前提下,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按服务内容和水平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别墅、排屋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可参照高层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规定执行。因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差异,难以参照执行高层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政策的,具体收费标准也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另行约定,报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备案。

四、其他收费

(一)装潢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在新房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或业主重新装潢时, 按《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装潢垃圾清运处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为1.50元/平方米。

(二)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泊位使用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车辆实施管理服务并收取停车服务费,必须和业主签订停车服务合同,提供停车场设备维护、道路养护、卫生清扫等服务。

室内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为:自行车6元/月.辆;电动车、助力车12元/月.辆;摩托车15元/月.辆;汽车30元/月.辆。

独立汽车车库按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不计算产权建筑面积的架空层,收费标准最高为:独立汽车库15元/月.辆,储藏室5元/月.个。

室外停车泊位,其收费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收入属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高层住宅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标准(二级)高层住宅物业综合

服务等级标准(一级)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 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 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 原驰蜡象, 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 看红装素裹, 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 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 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 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 成吉思汗, 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 数风流人物, 还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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