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事故类渎职案件致罪原因与防范对策?

浅谈事故类渎职案件致罪原因与防范对策 作者:陈为闽 陈淑惠 王晓柔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

作者简介:陈为闽(1990-),男,福建武夷山人,山东政法学院,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科员;陈淑惠(1989-),女,福建长乐人,西南政法大学,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科员;王晓柔(1990-),女,福建福州人,中国政法大学,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科员。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福建平潭350400

【摘要】安全责任事故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究其原因与相关责任人员渎职失职密切相关。本文以一起海难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为例,深入分析致罪原因,以期对预防此类渎职犯罪,避免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渎职;致罪原因;防范对策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8日上午,东部某沿海海域,一艘运载挂养鲍鱼篮的渔船,在前往目的地途中艏舱进水,造成船只沉没。船上14名人员全部落水,其中7人获救,5人死亡,2人失踪。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次事故性质为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经查,该渔船为活鱼运输船,于年检有效期2010年12月30日前未申报检验,即事发时渔船年度检验超过有效期,渔船处于不适航状态。调查报告认定,吴某作为船舶管理站船管员,未按规定要求船主提供《出海船舶户口簿》等边防证件进行出入港登记,也没有向当地边防所领导汇报此事,放弃履行职责,使得船主得以继续驾驶该渔船长期在码头进出海作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最终造成了5人死亡,2人失踪的严重后果。其失职行为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致罪原因分析

(一)制度规范不健全,人员职责不明确

船舶管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众多,如《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主要针对边防部门对于船舶的管理。船管站属于乡镇政府和边防部门的双重管理,船管员由乡镇政府选任,受边防部门委托依法对船舶进行管理。船管员作为一个相对临时的聘用人员,其工作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并未规范,相关监管人员也未按要求做到定岗定责,造成制度规范无法下移,监管措施无法落实。正如本案中船管员吴某在得知事故船舶证件不齐全时,只是通知船主尽快办理相关证件,但未将船舶情况及时向边防部门领导报告,导致该事故船舶长期无证生产作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二)安全意识不牢靠,执法监督不到位

基层船舶管理普遍存在着:机构设置不规范,工作经费不足,工资待遇低,管理人员、签证人员素质较差,难以切实履行渔业船舶监管职责的问题。基层船管员多为渔民兼职从事渔业船舶管理,直接导致监管存在较大漏洞,问题船舶出海作业情况时有发生。此外,基层船管员普遍未接受专业的船舶管理培训,上级管理部门日常对基层船管员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船管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工作态度消极。本案中,吴某虽为船管员,但船管站并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只有其一名船管员,其日常监管方式只是简单隔地几天去码头检查下渔船情况,天气好就出海去捕鱼,如此管理,船舶监管形同虚设。

(三)惩罚措施不严厉,警示效果不明显

该起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失踪的严重后果,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吴某最终只被轻判有期徒刑三年,且适用缓刑。如此判决结果难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结合该案,船管员的失职只是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尚未追究法律责任。刑罚具有警示和教育作用,一方面通过刑罚惩治犯罪者,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作用;另一方面以刑罚对犯罪者的惩治,达到教育警示潜在犯罪者的目的。2013年1月7日,“两高”联合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做出了严格限制。据此,对于此类安全责任事故更应慎用缓刑。

三、防范对策思考

(一)落实规范管理,人员定岗定责

首先,要加大对基层渔业船舶监管设施的投入,加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配套实施规范明确、可操作性强的监管制度,确保基层船舶监管机制落到实处。其次,应重视提高基层船舶监管者的整体素质,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监管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再次,通过加强监管人员培训,根据技能和所辖地区安全生产状况,确定基层监管人员绩效工资,稳步提高基层监管者的工资待遇;最后,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人员分工定岗定责,落实权责统一,失职追究制度,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一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迅速确定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二)加大教育宣传,严格执法监管

一方面,监管者要不断提高自身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的水平,根据不断变化中的安全生产形势逐步改进、创新工作方法和思路;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被监管者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结合本案,船主在未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且船舶检验有效期超期的情况下,依然出海违章作业,其自身的安全意识十分淡薄。而吴某作为船管员,并未完全尽责督促船主补办相关证件,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为此,应建立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将安全教育活动开展情

况和效果纳入监管人员绩效考核;强化从严监管意识,确保无证、年检过期等不适航渔船不出港。争取事故隐患在监管阶段早发现、早处理,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完善法规制度,依法从严惩治

有针对性地整合各执法力量,在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组织自查工作,及时查找漏洞、缺陷,减少职能重复的执法部门,整合基层船管站、签证站等监管力量,采取联合执法等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船只,对不适航船只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惩治渎职失职监管人员,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检察机关要加强同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协调,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进行纪律处分,构成渎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此外,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从严把握事故类渎职犯罪的证据标准、从轻减轻情节、量刑建议等因素,对于法院判决及时审查,对于量刑畸轻的案件及时行使抗诉权,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房文勇浅谈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成因及对策[J]安全生产与监督,2011(1):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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