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复习要点

《刑法》要点

1、刑法三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A罪行法定化B罪刑实定化C罪刑明确化

4、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A废除司法类推制度B明确从旧兼从轻的效力原则C明确罪名、罪状和法定刑,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5、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定罪上、量刑上、行刑上平等。A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刑法追究B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刑法的特权C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应一律平等适用刑法D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刑法保护E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7、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领陆、领水、领空、我国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我国驻外使领馆)

A法律有特别规定: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b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内发生的绝大部分犯罪B特别优于普通:施行后的特别规定C犯罪地标准:行为或结果择一说D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性规定所规定的犯罪

8、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9、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其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制定目的:保护本国利益,不损别国利益)

限制:A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B按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

10、刑法生效时间:我国刑法典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3月14日年修订的第452条第1款专门规定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1、刑法的溯及力原则: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按新法处理)

12、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3、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如

《刑法》第303条赌博罪构成要件:A犯罪客体是公共秩序B客观上必须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C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14、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A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a是一种社会关系b是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c是一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B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C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

自然人或单位D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5、犯罪客体划分: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

整体。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简单客体(单一客体);复杂客体(侵害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17、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

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18、危害行为: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主体特定性、有意性、有害性、刑事违法性)

19、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A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B不作为(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20、不作为的客观条件:A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来源:a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b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c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B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C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21、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A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犯罪结果B以对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C 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D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E以发生某种特定的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彼罪区分的界限F以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程度,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

22、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解决了客观

依据,还有主观方面的依据。

23、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负刑事责任D限制责任能力(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b又聋又哑的人c盲人d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几种因素:A精神障碍B生理功能丧失C生理醉酒(

醉酒的人应负刑事责任)

24、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5、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A双罚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B转嫁制(单位)C代罚制(直接责任人)

26、犯罪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7、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经过发生

的心理态度。

两种表现形式:A明知必然发生,且希望发生B明知可能发生,且希望发生

28、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种情形: A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B行为人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C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9、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两者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区别:

A对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结果在认识程度上不同:

直接故意--必然、可能

间接故意--可能

B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希望

间接故意--放任

C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成立意义不同:

直接故意--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犯罪成立

间接故意--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30、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征:1、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

2、主观愿望与客观结果不一致

31、犯罪过失的类型:

A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B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3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A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B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希望且轻信能避免

间接故意--不希望但放任

C承担的刑事责任轻重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处罚较轻

间接故意--处罚较重

33、意外事件:行为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

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只不承担刑事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依法承担)

特征:

A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B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C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是:不能预见、不能抗拒

34、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功能:始发、推动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作用:导向、支配、制约

35、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A联系

a来源于行为人的不良需要,都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b犯罪动机激发犯罪行为,促进犯罪目的的形成;犯罪目的引导犯罪行为,并以犯罪动机为前提,是犯罪动机的延伸和发展。

c时二者反映的人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财图利的

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

B区别

a犯罪动机先于犯罪目的产生

b犯罪目的相同,犯罪动机可能不同

c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d某些情况下二者反映的需要不同

e作用不同:犯罪目的影响定罪,犯罪动机影响量刑。

36、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

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目的: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权渊源:《宪法》

37、正当防卫的条件

条件否则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1、起因: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假想防卫过失犯罪意外事件

2、时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不适时

(事前防卫、事后防卫)故意犯罪

3、主观: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故意犯罪

4、对象: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

防卫第三人紧急避险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

5、限度: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

过当构成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8、“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

A防卫过当的定罪

?罪过形式:过失、间接故意

B防卫过当的量刑

?量刑原则---- 应当负刑事责任

?量刑幅度----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9、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目的: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40、紧急避险的条件

条件否则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1、起因:

合法权益遭遇现实危险假想避险过失犯罪

意外事件

2、时间:

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避险不适时

(事前避险、

事后避险)

故意犯罪

3、限制:

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有其他更合法的方法但未

采用,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应

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

意外事件

4、对象: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5、目的:

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避险挑拨

巧合避险

故意犯罪

6、限度: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过当过当构成过失犯罪、间接故

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1、特殊防卫权:(第20条第3款)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相同:

?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

财产权

?都有现实的危险存在

?都造成了一定损害

?只要没有过当,都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即使过当,量刑时都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区别: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1、本质意义损害不法侵害人的权益损害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全一较

大合法权益

2、危害来源存在他人的不法侵害发生紧急危险

3、行为实施的条件没有特别限制不得已而实施

4、行为侵害的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无辜的第三人

5、行为方式积极防卫消极逃避

6、必要限度的标准防卫造成的损害≥不法侵害

可能造成的损害避险造成的损害<所要保全的法益

7、要求行使特殊防卫权造成伤亡的,不

负刑事责任不适用于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43、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44、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结果犯——以法定的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标志

行为犯——以实行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

危险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具备作为既遂标志。

举动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即构成既遂。

45、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条文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46、犯意表示: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47、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8、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49、犯罪未遂的特征:A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B犯罪未完成而停止(没有得逞)C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50、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

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

51、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A二人以上B共同的犯罪行为C 共同的犯罪故意。

52、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A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B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C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D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E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F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53、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

A从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任意的共同

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B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事前通谋的共

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C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简单的共同犯

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D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一般的

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罪.

54、主犯的刑事责任:A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

罚”(刑法第26条第3款)。B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的刑事责任。“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26条第4款)。

55、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采取的必减原则。

56、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8条规定: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7、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教唆犯的罪名。教唆犯不是一个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其所教唆的犯罪定罪处罚。

58、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类型。

59、一般累犯:根据刑法第65 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条件:

A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B前后罪都必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C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内。

60、特殊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殊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任何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条件:

A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B前后罪都应当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既可以是主刑,也可以是附加刑。

C后罪是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

61、累犯刑罚裁量:应当从重处罚。《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62、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①自动投案。包括:第一,犯罪事实或犯罪人均未被发现;第二,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是犯罪人还未被发现;第三,犯罪事实、犯罪人均被发现,但还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②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包括:第一,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第二,犯罪人只要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其他的方式。

63、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①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②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64、立功的条件,主要包括:

(1)主体是犯罪分子,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所揭发、检举的行为都同犯罪密切相关,属于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

(3)揭发、检举的内容真实,对破案有效,其内容经查证属实或者据以侦破了其他犯罪案件。

65、数罪并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A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

B一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C必须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66、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67、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特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

安全的行为。

68、故意伤害罪:

?犯罪客体:公民的健康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犯罪主体:轻伤——16周岁以上

重伤、死亡——14周岁以上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69、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

2、盗窃罪

3、抢夺罪

客体1、公私财产所有权

2、他人的人身权利

公私财产所有权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方法

2、当场抢走财物

秘密窃取趁人不备、公然

夺取

主体已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财物

的目的

故意,并具有非

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故意,并具有非

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70、诈骗罪:

?犯罪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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