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定稿)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定稿)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定稿)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的合理用血水平,做到科学、规范用血,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设立由医院分管领导、医教科、血库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医教科、血库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院长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临床科室主任要对科室临床用血负责,把科室的用血指标落实到每个医疗组,医院将合理用血作为临床医师个人技术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各科室临床医师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使用成分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70g/L(非手术科室患者血红蛋白低于6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非手术科室患者血球压积低于20%)或血液其他成分明显低于正常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开具交叉配血单及输血申请单报输血科。

第五条临床非抢救性输血治疗时,如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由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1600毫升的,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审核,科主任核准后备血;临床输血一次用血量超过1600毫升(主要是指全血或红细胞)时要履行报批手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由科室主任核准签名后报医教科批准方可备血。抢救性用血的,可先用血,事后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六条各临床科室应当积极开展自体输血,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及安全性。(1)凡患者身体情况良好,血红蛋白>110g/L (红细胞压积>0.33),行择期手术,经患者签字同意,可以行贮存式自身输血;(2)凡患者身体情况良好,血红蛋白>110g/L(红细胞压积>0.33),估计术中有大量失血,可以行等容稀释性自身输血;(3)患者的体腔积血、手术失血经合格处理后尽可能回输给患者。

第七条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第八条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经治医师必须明确受血者的输血目的、继往输血史,并在备血的同时对受血者的血型、血红蛋白、HCT、血小板、ALT、HbsAg、HbeAg、mti-HBs、Anti-HBe、Anti-HBc、Anti-HCV、Anti-HIV1/2、梅毒等做一全面了解,在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后由主治医师审核签字。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应随病历保存。

第九条临床科室应当派人领取临床用血,领血时应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输血科发血时,应当认真检查检验报告及出库单上的各项内容,对不合理的用血情况应予以纠正,对违反用血规定的科室应上报医教科,医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罚。

第十条临床科室的医护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经核对产品号、献血编号、血型、品种、规格及采血时间(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

第十一条临床用血一律由萧山区血液中心供给,输血科是保障全院临床用血的部门,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医院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和对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坚持每月一次的临床各科用血情况的统计、分析、上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第十二条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由血库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1)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2)产品号、献血编号、血型;(3)血液品种;(4)采血日期及时间;(5)有效期及时间;(6)储存条件。对于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第十三条对验收合格的血液,输血科应当由专门指定人员认真做好入库记录,按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

第十四条输血科工作人员应当保证储血设施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浆的保存应低于-20℃,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冷藏温度的24小时检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第十五条凡发生输血严重不良反应,医护人员必须及时上报科主任,科主任报医教科,对输血器具及剩余血、留存在输血科,患者血样以及献血者血样必须妥善保存,以备查找不良反应原因。

第十六条医院在应急用血或避免血液浪费的情况下可实施医疗机构之间血液调剂,调剂血液时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之间血液调剂有关规定》执行,并填写《浙江省医疗机构之间血液调剂审批表》,经医教科同意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方能调剂。

第十七条医院为保证应急用血,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2)萧山血液中心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且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对符合上述条件需要进行临时血液采集的,必须事先报告医教科或总值班,得到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在进行临时血液采集时,相关科室必须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如进行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等输血前安全检查,医院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杭州市萧山区第四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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