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小伤害原则看媒体在未成年人报道中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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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小伤害原则看媒体在未成年人报道中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栾相科

来源:《新闻世界》2013年第07期

【摘要】伴随着社会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广大媒体工作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格外注

重人文关怀,尤其是在涉及到对未成年人的报道之时,更应从人性化的视角出发,合理使用最小伤害原则。本文首先解释了何为最小伤害原则以及其在中国和西方的理论渊源,进而详细分析了我国媒体活动中运用最小伤害原则时产生的问题以及防治对策。

【关键词】最小伤害原则未成年人报道隐私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处理以未成年人为报道主体的新闻事件时,媒体工作者应格外慎重,在保证新闻真实性的基础之上,还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权益,运用最小伤害原则,防止二次伤害。这既是媒体工作者职业道德的体现,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一、何为最小伤害原则

“伤害”一词,在《现代汉语大辞典》中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身体上的损伤,二是指思想感情上受到的损害。①很明显,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报道的时候并不能给未成年人带来具体身体上的伤害,因而最小伤害原则中的“伤害”更多的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上和心理上造成的创伤和损害。将这一解释应用到新闻传播活动当中,即“记者对待公众要公正、尊重,甚至给予同情”,就是最小伤害原则的具体内涵。②

实际上,“最小伤害”的理念与中国传统道德观中的许多精髓思想是不谋而合的。老子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实际上就是在讲为人处世之道,他教导世人要把别人家的老人和幼儿当成自己家的老人和幼儿,其含义就是要善待老人与幼儿,不能恶意中伤他们。孔子的核心观点“仁”也处处传达这样的思想,“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正是教导我们要与人为善,不将无端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伤害他人。类似的还有孟子的学说“人之初,性本善”;墨子的“兼爱”等等。可以说,中国早期思想与道德观为最小伤害原则在现代获得认同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另一方面,西方传媒伦理渊源也给予我们大量启示,加深人们对于最小伤害原则的理解与阐释。康德在解释其观点“绝对命令”时说到,“每一个人在做一件事情之前,都要考虑自己基于什么原则,以及这一原则能否得到普遍应用,这无疑是对于道德和责任的考验。③绝对命令,要求人们特别重视“良心”和“责任”,不能做出有违良心和道德的事情来,换言之,记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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