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风险有哪些

抵押担保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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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风险有哪些

如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很多企业和个人发展中都会遇到资金周转不济的情况,然后选择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银行为了可以确保能够按时还款就需要一个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可以帮助抵押人成功在银行抵押贷款但是却有一定的风险性,那么抵押担保风险有哪些?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抵押担保概述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风险解析

银行在提供贷款时,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总是尽可能地将企业的财产纳入抵押财产的范围,并对抵押物评估值进行打折,这样企业获得的贷款数额往往大幅低于抵押财产的实际价值。此外,中小企业往往是一个处于发展、积累状态的企业,实践中,企业在其某个房地产(主

要是厂房、办公楼)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后,又可能在该抵押物上新增建筑物。此时,银行便会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企业出具承诺函来承认其在全部价款中优先实现债权的地位。

三、风险防范

企业应当从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出发,设计一套既能有效获得生产所需资金,又能避免因不能及时还款而被银行实现抵押权导致破产的有效方案。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达到既在短期内获得生产所需的资金,又避免在长期的发展道路上预先挖下埋葬自己"大坑"。为达到这样的目标,企业不妨聘请专业律师协助拟定相关方案,减少或避免其中的法律风险。

三、法条检索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担保风险有哪些?综上所述,小编在此总结,在银行提供抵押贷

款时,银行会把抵押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打折,抵押人所获得的贷款往往低于抵押物的价值,而如果不能如期偿还贷款,银行会按协议对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等。因此,抵押担保一定要慎重,确保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还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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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抵押范围

一、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抵押范围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二、动产抵押进行登记需要的材料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动产抵押期限 1、抵押权是有期限的,但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就抵押权而言,意味着抵押一旦设立,抵押人就得听任抵押权人的摆布,完全失去了自我保护和救济的条件,而债权人则可高枕无忧,甚至怠于行使权利,损害抵押人利益。这对抵押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当事人不得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2、从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来看,它是用来担保债权得以实现,而债权是有期限的,要求抵押权无期限显然显失公平;其次,从对抵押物的利用效率上看,抵押权的无期限性将会极大的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利用,从而最终影响抵押制度的健康发展。 3、抵押权从性质上讲是担保物权,它应具备物权的根本特征,按照一般担保理论,抵押权消灭的事由主要有四种,即主债权消灭、抵押人放弃抵押权、抵押物灭失和抵押权实现。 4、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

工商动产抵押登记担保范围有哪些

一、工商动产抵押登记担保范围有哪些? (一)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三)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以及注意事项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以及注意事项 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要注意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热门城市:海珠区律师涿州市律师耒阳市律师四会市律师武冈市律师固安县律师泗水县律师洞口县律师存单质押贷款,它指的是借款人以银行签发的、其本人名下的未到期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设置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但有些人并不了解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范围。下面就由网的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以及其他手续的介绍。 一、存单质押贷款概念 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

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一年或存单的到期日;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一般为5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存单质押价值的90%,最高可达质押价值的95%;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视借款人情况最多下浮10%。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二、存单质押担保理解 贷款人已经将存单质押贷款后,还可继续利用,也就是利用存单去质押担保,再次担保。 三、存单担保范围 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从案例看最高额担保合同的保证范围的案例(DOC)

关于最高额担保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担保法》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 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 担保。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十三条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从案例看最高额担保合同的保证范围 案例一: 2003年5月9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B公司为C公司自2003年6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1日止在该行办理的贷款实际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保证期间自借款到期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依借款合同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上述合同签订后,该银行于2003年7月向借款人C公司发放了贷款300万元,贷款于2004年1月到期后,借款人仅偿还了20万元,剩余贷款本息至今未还。2004年8月,借款人破产,A银行依法申报了债权,2005年1月借款人破产终结后,A银行未获任何清偿。为追偿自己的债务损失,A银行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B公司对28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被告B公司辩称理由如下: 1、本公司为C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属实。但A银行于2005年8月向

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710356517.html, 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在进行贷款的时候,放款人往往需要借款人来提供一定的担保物作为抵押,进行抵押担保,以免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债务时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那么,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呢?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下,抵押担保的相关内容。 一、抵押担保有什么限制条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抵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是法律为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但抵押并不改变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性质,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抵押人。 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不但可以占有抵押财产,而且还可以处分抵押财产,抵押的设立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但由于该财产是抵押财产,在行使处分权时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就失去了抵押的意义,也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法律在尊重抵押人所有权而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同时,又从保护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角度,对抵押人的处分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那么,这种限制到底是受抵押权人意志的限制,还是受抵押追及效力的限制;这种限制的范围有多大;若突破这种限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该条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在履行了通知并告知的义务后,转让行为即有效,而无须抵押权人的同意。 二、抵押担保的范围的约定 抵押担保的范围是指担保责任的范围。法定的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主要是包括对抵押物的估价费、拍卖费及诉讼费等费用。 当事人可以根据主合同的情况自行约定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可以小于或者等于主合同的债务,但不得高于主合同的债务。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为限,债权人原则上不能要求超过主合同得到履行应当得到的利益。因此,当事人约定

抵押合同包括哪些条款,最新抵押合同范本

抵押合同包括哪些条款,最新抵押合同范本 现实生活中,虽然法律规定动产、不动产都是可以进行抵押的,但就一些特殊的财物来说,法律中也是明确规定不能进行抵押担保。而签订抵押合同的,一般是在债权人与或其他第三人之前单独签订的,一般抵押合同都是属于从合同。那通常情况下抵押合同包括哪些条款,最新抵押合同范本?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抵押合同的条款包括什么 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债务人有多个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抵押合同无效。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合同范本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财产 1、乙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以下称“抵押物”)。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共有人:(签字) 2、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及担保金额问题的法律研究

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及担保金额问题的法律研究 案情: 工作当中遇到一个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案件,对于其中涉及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担保金额等问题进行了尝试性地研究,该案案情简化如下: A公司与B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下称《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A 所有一幢大厦为其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月1日间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下称“利息等费用”)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该房产当时的评估价值为6000万元。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月1日间,A先后向B银行借款四次,借款本金依次为1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后《抵押借款合同》到期,A公司无力还款,B银行于2003年将前述四笔借款分别起诉至法院,法院针对每笔借款共作出四份判决。四份判决的判项基本相同,均判决B银行对A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单笔借款本金XXXX万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未提及《抵押借款合同》中对利息等费用的约定及原告诉求中对利息等费用的主张。现该四份判决均已生效,抵押物已拍卖,执行款已分配完毕。 对此案,我的主要问题有: (一)最高额抵押要求债权特定化,对于利息等费用需要根据不特定时间或事件计算的债权是否可以列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二)本案中法院未对利息等费用的优先受偿权予以认定,是否正确? (三)如果利息可以计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那么在几笔借款本金加上利息已经超过《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最高额的约定时,对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部分债权额的认定是计算发生在先的单笔借款及其相应利息等费用还是计算所有笔数的借款本金后再在剩余担保金额范围内计算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利息等费用的范围?具体到本案中,B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4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还是逐笔计算优先受偿权金额(如第一笔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是否应以5000万元扣除前述已确定的部分优先受偿权的金额后再计算发生在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以确定剩余的优先受偿权金额)? 在查阅相关资料后,我得出答案及理由如下:

抵押担保责任承担有哪几种方式!

抵押担保责任承担有哪几种方式! 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下面请看:抵押担保责任承担有哪几种方式! 抵押担保责任承担有哪几种方式! 1、担保合同无效,而主合同有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多种,该种情况属于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无效,即担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归于无效,与主合同的效力状态无关。依据这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作为担保合同缔约相对人的债权人没有过错,司法解释支持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担保有效时相当的赔偿。此时,担保人的责任很大,其地位与债务人相等,均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但是,担保人承担该连带责任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 (2)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 (3)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担保人或担保人与债务人的过错所致; (4)债权人有实际损失并且损失与担保合同无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担保合同因与主合同有从属关系而无效。担保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的责任原则上比担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时的责任要小,甚至不承担民事责任。 (1)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担保人不是主合同的缔约者,所以主合同的无效并不能够也不需要追究担保人的过错。 (2)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的情况。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有过错,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 3、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无效原因,各自无效的情况下,《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律师认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无效的情况下,通常作为缔约者的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方法,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也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限额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 第二种,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无效的情况下,不排除担保人仍然可能没有过错。没有过错的,担保人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担保法》第30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

有关抵押的重点法条

【重点法条】 〖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83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1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 【考点解析】 上开条文规定了抵押时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规则。应作如下理解: (1)房地一并抵押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所谓“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据规划,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而言:(a)如果以整栋房屋抵押,就是指该房屋“实际”占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b)如果以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抵押,则是指该建筑物所占的相应比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注意: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也应一并抵押。 ③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质言之,即使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一并抵押,法律也“推定”当事人已经将房地一并设立了抵押。此种推定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当事人不能以协议加以排除,也不能事后否定此种一并抵押的效力。更有甚者,即使当事

诉讼费是否属于抵押担保范围

一、诉讼费是否属于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和法定的,如果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了迟延履行金和诉讼费以约定为主,但是担保范围不得高于主债务,高于主债务约定无效。法定的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自然包括诉讼费。 二、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是指担保责任的范围。法定的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主要是包括对抵押物的估价费、拍卖费及诉讼费等费用。 当事人可以根据主合同的情况自行约定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可以小于或者等于主合同的债务,但不得高于主合同的债务。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为限,债权人原则上不能要求超过主合同得到履行应当得到的利益。因此,当事人约定 担保责任的范围也应以弥补债权人损失为限,即不得高于主合同产生的债务。 当事人对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的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三、抵押担保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根据《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签订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以及适用范围

签订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以及适用范围 担保合同简单的来说,就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但是,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以及担保合同的使用范围是什么。这都是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所需要了解的内容。下面,就由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签订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以及适用范围。 一、签订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 1.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2.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3.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 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4.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5.不要无效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二、担保合同的使用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担保相关规定

一、抵押担保的相关规定 (1)抵押范围 1.动产抵押范围:飞机、汽车、船舶(登记为类不动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企业的产品、原材料等 2.不动产抵押范围:不动产抵押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由于用益物权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有极大共性,因此不动产抵押贷款当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用益物权抵押贷款。 (2)抵押权标的的性质 1.不动产; 2.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典权等; 3.准动产。主要指车辆、船舶、航空器等; 4.动产。 (3)抵押登记相关规定 1.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但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签订后,只有经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人才能取得抵押权。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2.设立抵押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4)申办抵押合同公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有: 办理抵押合同公证,由抵押人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还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等; 2.担保债务的证明,如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 3.抵押物的权利证明,如房地产权证等; 4.抵押合同文本; 5.公证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

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 一、担保性质 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二、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五、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六、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七、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追缴财产。 八、担保合同的内容 1、保证合同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担保贷款包括哪些种类

担保贷款包括哪些种类 担保贷款作为许多人解决资金问题的手段之一,近年来受到很多人的关注。那么。担保贷款除了在条件上和风险上值得我们去学习外,还有担保贷款包括哪些种类的知识值得我们去探究,接下来就为您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基本分类 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抵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 (一)保证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

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二)抵押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三)质押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四)按贷款期限分为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具体划分方法同信用放款相应条款。

二、各种方式的具体规定 (一)保证贷款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0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担保法》同时还规定,保证人与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应当包括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为顺利取得银行贷款,企业应该选择那些实力雄厚、信誉好的法人或公民作为贷款保证人。若银行等金融机构能作为企业的保证人,则效果更为理想,借款企业取得银行贷款更为容易。 (二)抵押贷款

担保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担保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本文介绍一下担保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一、担保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1、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签订担保合同要注意什么 1、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2、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3、不要贿赂担保。

有关抵押的重点法条

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法条】 〖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83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1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 【考点解析】 上开条文规定了抵押时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规则。应作如下理解: (1)房地一并抵押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所谓“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据规划,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而言:(a)如果以整栋房屋抵押,就是指该房屋“实际”占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b)如果以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抵押,则是指该建筑物所占的相应比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注意: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也应一并抵押。 ③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质言之,即使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一并抵押,法律也“推定”当事人已经将房地一并设立了抵押。此种推定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当事人不能以协议加以排除,也不能事后否定此种一并抵押的效力。更有甚者,即使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只办理了建筑物的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或者只登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而未登记建筑物抵押,就视为已经“一并”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可见,《物权法》第182条属于《物权法》第9、187条规定的例外。 ④抵押人将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的,则构成重复抵押。 举例说明之:甲于 5月1日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乙,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但没有将该土地上的房屋一并抵押。6月1日,甲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而没有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此时,应当认定为就该房屋以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构成“重复抵押”,但乙的抵押权属于第一顺序的抵押权,丙的抵押权属于第二顺序的抵押权。 (2)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属于”一并抵押的范围,但属于“一并处分”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②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赠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乡村企业建筑物抵押时“地随房走”,但“房不随地走” 根据《物权法》第183、201条的规定: 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内 容? 1、主债权。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当下与银行签订抵押担保进行贷款的人越来越多,而用的方式最多的可能就要数用房地产来做抵押担保了。用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不仅能够让自己贷得多,而且银行也放。但是在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过程中,我们就会与银行产生一个债权债务关系,还这个债权债务它包括的内容又是很多的。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的相关内容吧。 一、房地产抵押担保

1、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2、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3、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 4、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二、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主要规定 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还对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及担保提出严格要求。 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证监会、银监会120号文件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机构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其权限及审议程序由公司章程进行明确。但以下情形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计算口径是:(Σ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其

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法定的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主要是包括对抵押物的估价费、拍卖费及诉讼费等费用。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实际财务的抵押作为对 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的担保,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呢?整理了有关抵押担保范围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抵押担保的范围 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

担保金额与担保范围之辨析

担保金额与担保范围之辨析 担保金额与担保范围概念之辨析 ——以抵押权为例 我国司法实务混淆了担保金额和担保范围的概念,对两者的关系认识不清,导致担保法律适用错误并产生诸多危害。 本文认为担保金额和担保范围是两个具有完全不同含义的法律概念。担保金额确定的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数量,而担保范围控制的则是有优先权的债务内容。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应当是担保范围必须受限于事先确定的担保金额。唯有厘清了上述两概念,担保法律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意义。 一、引题:案例一则 A公司以C公司名下厂房土地向B银行申请贷款,该厂房土地经过评估,作价1000万,抵押率70%。于是B银行贷给A公司700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亦是抵押登记金额),并且与C公司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期限为一年。后A公司贷款逾期,经过诉讼,本息加上诉讼等费用合计780万元。问:(1)B银行对A公司债权有多少?(2)B银行的优先受偿权有多少? 该案例显示出的是我国多数商业银行在下放抵押贷款时最典型的操作模式,其实并不复杂,法律关系甚为清晰,即:B银行对A公司的债权是780万,但优先受偿权仅有700万;另外的80万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不能从抵押物的变现款项中优先受偿。 然而在我国实践中,银行却普遍认为其有权从抵押物的变现款中全部优先受偿对借款人的债权。具体到该案例即是B银行对A公司债权有780万,优先受偿权同样是780万。如果说银行的上述认定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或是对法律未有精通而得出,尚能被我们理解。但令人诧异的是,通常法院也会支持银行这种诉请。此中缘由为何,着实令人费解。 二、错误认识的根源及其危害

会计考试题库-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抵押物范围的是( )。.txt

[多选]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抵押物范围的是( )。 A.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B.土地所有权 C.耕地、宅基地 D.半成品 E.生产设备 ● 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抵押物范围的是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半成品、生产设备,其他均不可作抵押物。 [多选]个人住房贷款的特点是( )。 A.贷款利率高,偿还风险小 B.风险具有系统性 C.贷款金额大,期限长 D.以抵押为前提建立的借贷关系

● 试题解析: 不同种类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同,因此A是错误的。个人住房贷款大多数为房产抵押担保贷款,风险相对较低,但由于大多数个人住房贷款具有类似的贷款模式,风险也相对集中,因此E错误。 [单选]下列关于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成立是指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 B.合同生效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C.合同成立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D.合同生效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成立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 [答案解析] 合 同生效是指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①构成要件不 同。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 ,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而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②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

[单选]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A.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B.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C.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D.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本题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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