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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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

时间:2017年X月XX日上午X时XX分

地点:XX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案号:(2017)XXXX民初XX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判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立群、审判员张翔、人民陪审员李海宁

书记员:蔡文鑫

旁听人数:X人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黄佳军、陈美玲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景明到庭;被告丁忠桂、被告陈嘉嘉委托代理人朱锦绣、程娟到庭。

书:现在就要开庭了,请当事人入庭按席位就座。

书: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X、非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录音、摄影、录像;X、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X、非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发问、提问;X、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

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出庭就座。

审判人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黄佳军,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 省XX市XX小区X座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陈美玲,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 省XX市XX小区X座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景明,福建恒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丁忠桂,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小区X座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陈嘉嘉,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 省XX市XX小区X座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朱锦绣、程娟,福建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福鼎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7)XXXX民初XXX号原告黄佳军、陈美玲与被告丁忠桂、陈嘉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长林立群、审判员张翔、人民陪审员李海宁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蔡文鑫担任本庭记录。

审判人员:原、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X:无异议。

被X代:无异议。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审判人员: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原告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X:不申请回避。

被X代:不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

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是否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代:没有。

被X:没有。

被X代:没有。

审判人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丁忠桂和被告陈嘉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XXX万元、利息XX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X月X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X%计算);二、本案律师费及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代:事实与理由:丁忠桂和黄佳军、陈美玲俩夫妻系邻居关系。2016年X月X日,被告丁忠桂向原告陈美玲、黄佳军借款人民币XXX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X个月,利息为月利率为X%。同日,原告陈美玲将XXX万元打入被告丁忠桂银行账户,被告丁忠桂为陈美玲、黄佳军两夫妻打了借条。2016年X月X日债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丁忠桂拒不将借款本金XXX 万及利息XX万元支付给原告。被告丁忠桂与被告陈嘉嘉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

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应由丁忠桂、陈嘉嘉共同承担借款本金XXX万元、利息XX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X月X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X%计算)。

审判人员: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X:这是我个人跟原告借款,用于自己的生意,与陈嘉嘉没有关系,不应当由陈嘉嘉共同偿还。我目前经济比较困难,请求原告给予我一定宽限时间还款。

被X代:一、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同意被告丁忠桂的答辩意见;二、诉争债务是被告丁忠桂与原告陈美玲、黄佳军之间的个人债务,并非被告丁忠桂与答辩人陈嘉嘉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XX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并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而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由陈嘉嘉提交的《社区证明》可知,陈美玲、黄佳军与丁忠桂的借款发生于丁忠桂与陈嘉嘉分居期间,陈嘉嘉对债务的产生原因和经过毫不知情,并且本案借款是丁忠桂为经营个人生意所需,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本案诉争债务应由丁忠桂个人负责偿还,陈美玲、黄佳军要求陈嘉嘉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无法律依据。

审判人员:原告是否有异议?

原代:借款发生在被告丁忠桂与被告陈嘉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应由丁忠桂、陈嘉嘉共同承担本案债务。

审判人员: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所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即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先由原告就自己的主张举证。

原代:提供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三、《借条》,证明:原告黄佳军、陈美玲与被告丁忠桂签订人民币XXX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限X个月、利息为月利率X%;证据三、兴业银行账

×××合议庭评议笔录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07年12月23日下午15时00分 地点:×××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 合议人:那××,满××,开××, 记录人:宗×× 评议内容:关于原告×××诉被告×××、×××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宣判。 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一、原、被告所争议的10亩地经营权归谁所有。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正当,是否支持。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提供一枚合同书和一枚证据(均是复印件)、一枚收据、一份《×××镇委员会关于调整×××嘎查机动地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台帐、一枚嘎查村主任工作交接书。意在证明,争议的1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原告的事实,二被告的质证意见是以上证据均不属实。 二、提供扎价鉴字(2007)070号鉴定结论书及一枚鉴定费收据。意在证明,争议的10亩玉米地可得利益损失为6048。00元,并花去鉴定费的事实。二被告质证意见,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和鉴定费。 被告×××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提供一枚证据,意在证明,对所争议的10亩中的8亩地也享有经营权,原告的质证意见是这不是所争议8亩地的承包费收据,而是别人承包土地的收据。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提供了一枚证据。意在证明,争议的10亩地中的2亩承包经营权归其所有,并交纳承包费的事实。原告质证意见,这枚交纳承包费的收据,也不是所争议的土地的收据。

本院认为,×××镇×××嘎查委员会于2006年3月10日,该争议的10亩地承包给在先。2007年5月1日,×××嘎查委员会在没有解除与原告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又承包给被告×××、×××,并由村长收取承包费。该承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因此,原告提供的一份×××镇委员会关于调整×××嘎查机动地专题会议纪要和一枚证据、一枚收据相互印证,能证实原告所诉10亩地系其合法取得的承包地,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扎价鉴字(2007)070号鉴定结论书和一枚价格鉴定费专用收据,本院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委托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委托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复核裁定,故对原告提供的确价格鉴定结论书应予认定有效,其提供的关于价格鉴定费的证据系派生的,亦为有效,被告×××、×××各提供的一枚证据能证明已交承包费的事实。但×××嘎查委员会与原告在没有解除承包关系之前又承包给被告×××、×××,并收取承包费的行为,属无效行为。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嘎查委员会于2006年3月10日与原告未签定承包合同书,将该10亩地承包给原告,并由书记收取承包费,2007年5月1日,×××嘎查委员会在没有解除与原告承包关系,又与被告×××、×××未鉴定承包合同,原告种玉米后二被告翻种了绿豆而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停止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并判决二被告赔偿10亩玉米地可得利益损失6048。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用益物权。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依法有独立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排除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涉,本案原告依据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关系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

合议庭评议笔录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评议庭笔录 案由:王肖、王墨故意杀人(未遂)一案 庭议时间:2010年5月10日 庭议地点: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第一庭议事 参加人:审判长周娟、审判员(许燕)、人民陪审员(李文) 记录人:金平 记录如下: 审判长(周娟):现在我们就王肖、王墨故意杀人(未遂)一案进行审判。本案的大致情况大家都清楚,我也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公诉人控告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杀人(未遂)的罪名不能成立,支持被告辩护人主张的故意伤害罪名。其原因在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楚。从公诉人提供的各个证据来看,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与此同时,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较公诉人的证据更有可信度。 审判员(许燕):我认为公诉人指控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正确。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王肖王墨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当王肖拿起石头砸向被害人后试了他有无呼吸,证实他还是有气息的继续向他拳打脚踢,其实这就有力的证明了他主观上有想把已经受伤的被害人杀死的动机;而且王肖明知其子患有急性应激障碍的精神病,他利用其子的患病作案优势来杀害被害人。由以上两点,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的主观构成案件,因此我支持公诉人的指控。 人民陪审员(李文):我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名不成立,原因是其证据不足、提供的事实认定不清楚。而被告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王肖王墨父子当时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致人重伤,王肖过于自信当时会有人员救助被害人,而且事后想去医院探看伤者的病情,王墨则处于间歇性精神病的发病期,当时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我判定王肖父子属于故意伤害罪更合情合法。 审判长(周娟):根据刚才的讨论,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被告人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鉴于被告人是初犯且犯罪后积极的筹集医疗费来救助被害人并有自首情节,故对其所犯罪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事实存在,但认定的罪名有误。辩护人认定的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且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建议予以采纳。 审判长:周娟 审判员:许燕 人民陪审员:李文

合议庭笔录模板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许霆犯盗窃罪一案 时间:2007年8月31日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郑允展审判员钟育周、聂河军 书记员:纪正海 记录如下: 郑允展:被告人许霆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今合议庭就本案的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进行合议。本案的大致情况各位都清楚,我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 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许霆盗窃罪名成立。其行为 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但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以及犯罪偶然性 我认为应该在法定刑之下进行处罚。看二位的意见。 钟育周:我同意郑庭长对本案定性的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另外,对于辩护人提交的许霆事后与家人积极筹钱准备退还银行的证据可以认 定许霆有悔过表现,同意在法定刑之下进行处罚,我觉得具体可以判处 其五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聂河军:对于二位的意见我并不十分同意,我认为许霆在第一次之后的170次取钱中都有主观恶意,并且具体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从主客观方面可 以认定其构成盗窃经融机构,其行为虽有偶然性但也有很大的社会危害 性。所以我觉得不应该在法定刑之下定罪处罚,应坚持罪刑法定,判处 其无期徒刑。 钟育周:我不同意聂河军的量刑意见,判处无期徒刑过于严厉。许霆盗窃案因其存在特殊的社会性,也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性。其行为应从以下两点考 虑:一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 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窃取款项,与采取 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郑允展:我同意钟育周的量刑意见,根据许霆的犯罪的具体情节及认罪表现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霆系初犯,主观恶意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相对 较轻且有悔过表现的意见。我的意见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三万。看两位的意见。 钟育周:同意以上量刑意见。

合议庭评议笔录第次合议刑事案件用二

合议庭评议笔录(次合议)(刑事案件用)(二 合议庭评议笔录(第次合议 (刑事案件用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议庭成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 记录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样式供合议庭评议各类案件时用 二、本笔录应当如实记载评议过程,特别要抓住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重点问题,保持发言原意,力求语句通顺。议结果一定要记得明确、具体,不得模棱两可。评议中如有不同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三、本笔录结尾处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合议庭评议笔录调研报告

合议庭评议笔录调研报告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浅析合议庭评议笔录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合议庭评议笔录是合议庭合议案件的原始记录,是完整、准确、详细反映合议庭合议案件的整个过程和内容,是我国合议制审判制度的重要反映,是法官对案件的证据评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的重要表达,是合议庭成员行使合议权利的重 要渠道。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然而,通过对本院2011年所审、执结案件的评查和合议庭笔录的复核,发现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制订不规范,格式五花八门,笔录不能反映合议庭合议案件的真实过程,甚至影响个别案件的司法公正。笔者仅从评查卷宗中发现的

合议庭评议笔录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合议庭评议笔录存在的问题 (一)格式不规范、不统一。法院有统一打印的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格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化设备实现了无纸化办公,大部分合议庭不再采用固定的格式,而是自己在合议时采用打印的格式,并且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随时调节,这就造成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格式不统一,什么样的都有,有的是合议庭组成人员自己打印的,有的是书记员打印的,有的是从判决书的电子文档中复制过来的,五花八门,根本不能反映合议庭合议的整个过程,丧失了合议庭评议的严肃性。 (二)合议庭成员签字不规范。主要是:合议庭成员没有在合议庭笔录上逐页签字,只在最后一页签名;打印的合议庭评议笔录书记员没有签名,合议庭成员也没有逐页签名;有的合议庭成员只有一人代签名的现象。

(三)合议庭评议笔录过于简单,不能反映合议庭合议案件的整个过程。合议庭评议笔录应是记录法官对整个案件的证据分析认证、法律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的全过程,从而得出合法合理的结果。然而,部分合议庭评议笔录过于简单、流于形式,根本不能反映法官的意见,如有一个案件的合议庭笔录内容:“A法官:关于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同意。B法官:关于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同意。C法官:关于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同意。”合议的内容只是法官的意见表示,没有法律适用。在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也有法律适用的问题,还有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自愿、合法,是否需要制作调解书的问题,但在合议庭笔录中根本没有,只是说双方达成协议,法官同意,协议内容也不知道。这样的合议庭评议笔录又能起到什

笔录

第八章笔录 本章要点:笔录类法律文书的类别及制作规范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笔录,指司法机关用于记载和反映诉讼及非诉讼活动的客观的文字记录。 笔录作为一种实录性的公文,在司法领域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司法机关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笔录制作,笔录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的高低,因此对各种笔录的制作,都应严肃、认真。 二、种类 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的笔录种类很多,公证、仲裁等法规中也规定了笔录。这里主要介绍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笔录种类。 民事和行政诉讼,从起诉到执行;刑事诉讼从立案侦查到执行,每个诉讼阶段都有相应笔录。笔录的种类有:口头起诉笔录、控告笔录、勘验笔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口头裁定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执行笔录、查封扣押财产笔录、讯问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笔录、搜查笔录、执行死刑笔录、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等等。 本章主要介绍勘验笔录、讯问笔录、调查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执行笔录。 第二节勘验笔录 一、概念 勘验笔录,又称勘查笔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各类案件勘验物证或现场时所制作的客观的文字记录。 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7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以及民事诉讼法第73条第3款、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都规定了勘验笔录的制作。 勘验笔录采用文字形式固定勘查工作情况和现场状况,它与现场照相、绘图、录象互为补充,互相印证,全面客观地反映勘查工作情况和现场状况。对于刑事案件搜查罪证、发现线索、证实犯罪、揭露犯罪,及时抓获罪犯有着重要意义;对于民事、行政案件辨认物证真伪和纠纷的是非曲直有重要作用。 二、格式(法院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天气情况: 勘验地址和场所: 勘验人: 记录人: 在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 被邀参加人: 勘验对象: 勘验情况和结果: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该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和笔录头。笔录头,是印制好的有关项目。 法院的勘验笔录,其笔录头如格式所示,包括时间、天气情况、勘验地点和场所、勘验

评议笔录

评议笔录 时间:2014年1月16日 地点:实验楼模拟法庭 参与人员:腾松、马静辉、张春健、杨水晶、汤瑾 指导老师:黄远龙、邱京美 记录人:杨水晶 记录如下: 腾松:作为本小组的组长,我先简单介绍本组的设计情况,我们组的大体思路主要是根据找出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小组结论这样来的。主要就是通过关于大学生领土意识问题的问卷调查,了解在校大学生对我国领土意识的认知程度及他们的领土意识状况等,找出薄弱环节,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指出改进的措施,结合我国与周边国家领土争端领土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为大学生领土意识教育提供参考。 马静辉:其实我觉得应该在找出问题前面加上调研目的,还有就是如果这样的思路,老师会不会认为我们这个是论文啊? 张春健:加上调研目的是必要的,应该具体阐述一下 杨水晶:关于设计,这只是我们的思路,作出设想,不会理解成为论文的 汤瑾:我觉得这样很对,思路虽然清晰,但是有点太简单,我们还应该具体的讨论一下细节

腾松:大家说的都很有理,我总结一下,大家必须明确分开论文和调研报告的不同,这个问题有什么不懂得私下再问我吧,好不好?设计开头确实应该加上调研目的,这样别人看了才会一目了然。至于细节问题,张春健你说说吧 张春健:在细节方面,主要解决以下方面: (一)本设计选题意义 (二)本设计内容与方法 (三)本设计可行性分析 (三)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预期结果 (五)进度安排 组长你觉得怎么样? 腾松:你的细节方面考略的很充分,我们就应该按照这样来安排下一步计划 汤瑾:还得补充一下就是具体的作战方案,这就好比一个大的方向,需要一个具体更小的步伐 杨水晶:我们先搞定大的框架,然后在完善细节 马静辉:我也同意这样做 腾松:大家举手表举一下吧,4:1通过,好吧,如果大家没什么一间,那就先这样,我就先来明确一下我们各自的任务吧,马静辉,春建,你们两个负责调查问卷的相关内容;杨水晶、汤瑾,你们两个就负责访问以下高校老师吧,我给你们联系访问人员

法律文书写作第十章 笔录读书笔记

第十章笔录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功用 二、分类 第二节现场勘查笔录 一、概念、功用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第三节侦查实验笔录 一、概念、功用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第四节讯问笔录 一、概念、功用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第五节调查笔录 一、概念、功用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第六节法庭审理笔录 一、概念、功用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第七节评议笔录 一、概念、功用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第八节执行死刑笔录 一、概念、功用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第九节死刑临场监督笔录 一、概念、功用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它的分数比例最多不超过5%。它只可能是以选择题、简答题的方式来进行考核。围绕着概念、功用、结构简要的了解了解。如果第十章硬要划重点的话,你要掌握第二节,叫现场勘验类法律文书。第四节,讯问笔录。第五节,调查笔录以及第八节执行死刑笔录。 1

第十章笔录 概念功用分类(结构)写作注意 概述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 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 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我们这里讲的笔录,主要包 括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 下同)、检察、法院、监狱等 司法机关以及公证、律师、 促裁等组织在进行诉讼和非 诉讼的活动中如实记载的各 种文字材料。 笔录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 因为它忠实地记载了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的实际情况,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客观 存在,故可作为证据使用。此外,笔录 也是制作重要法律文书的依据,并是检 查执法情况,总结执法经验教训,加强 业务建设、完善法制的参考资料。因此, 对笔录必须精心制作,妥善保存 笔录种类繁多。按性质 分,有诉讼笔录(含刑事诉讼 笔录、民事诉讼笔录和行政诉 讼笔录)和非诉讼笔录之分; 按机关分,有公安机关笔录、 检察机关笔录、审判机关笔录 和监狱等执法机关笔录,以及 公证、律师和仲裁等组织的笔 录。 现场勘查笔录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的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 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 对现场勘查过程、提取证据 以及发现线索等情况所作的 文字记载,称为现场勘查笔 录。 现场勘查笔录不仅是收集罪证、发 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而且是甄别 犯罪嫌疑人口供真伪,证实犯罪分子作 案事实的有力证据,还是公安机关研究 罪犯活动情况、制定侦查工作方案,制 作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破案报告书以 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 现场勘查笔录中现场勘查情况应写明的内 容:①现场的地点、位置和周围环境;②现场中 心处所及有关场所情况,现场变动、变化情况; ③勘查发现的情况;④物品损失和被害的情况; ⑤现场勘查发现的反常现象和其他应当记载的 情况。 侦查实验笔录 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 情进行侦查实验,将侦查实 验的具体情况用文字记载下 来的材料,称为侦查实验笔 录。 侦查实验笔录可以作为分析判断案情的依据。根据侦查实验的结果, 确定在某种情况和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出现某种行为、现象、事件 和痕迹;以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真伪,或用以印证其他证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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