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提单有关的法律和国际公约

与提单有关的法律和国际公约
与提单有关的法律和国际公约

与提单有关的法律和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1)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但未加入该公约。

《海牙规则》共16条,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和责任,制止了公共承运人利用契约自由的原则扩大免责范围、任意降低承运人责任和义务的现象,使国际海上件杂货运输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定,便利国际贸易发展。但海牙规则较多的

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托运方所在国等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赔偿责任限额太低;适用范围不够广泛;随着海运技术的发展,国际海运及进入集装箱运输时代,该规则远不适合该时代的发展需求,所以对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的要求是必须的。

(2)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针对《海牙规则》在实际业务中存在的众多问题,CMI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了局部的修订和补充,使之在一定程度上权衡了承运双方的利益,并适应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但在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方面仍保持《海牙规则》体系,对船长船员的航海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的规定没有丝毫地触动,因此发展中国家仍迫切要求对对其作根本性地修改。因此这一版本被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其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保护了货主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意愿,这个公约已于1992年生效。但因签字国为埃及,尼日利亚等非主要航运货运国,一些主要海运大国未加入该规则,因此目前汉堡规则尚缺乏国际普遍接受性,对国际海运业影响不是很大。

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

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 一、引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支付等诸多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再加上有关提单立法的系统性之不足,从而使围绕提单的纠纷大量产生,进而导致理论与实务部门对这些纠纷问题的认识产生诸多分歧,其主要者如:(1)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简称“无单放货”)的责任属性、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2)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法律适用等问题;(3)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仲裁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问题;(4)同一提单中的首要条款、法律选择条款、地区条款的法律意义及其效力问题;(5)提单纠纷中的诉权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及其分歧的存在,既说明了我国有关提单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繁荣与进步,也为理论和实务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准此,笔者拟就上述这些有关提单的焦点问题逐一谈点粗浅看法。惟在谈这些具体问题之前,首应索本探源,对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与界定。 在我国,关于海运提单的研究,原来多限于海商法学界、海事司法界及其他海事实务界,且其大都围绕提单的三种功能或四种功能①来界定、说明提单的性质与功能。惟近年来一些民商法、国际经济法等学人亦开始加入了对提单的研究,且其引入了从民商证券的角度比较研究提单的性质与功能等方法,拓宽了研究领域,开阔了视野,并出版了有关提单研究的专著②,将我国的提单研究推进了一大步。笔者此前亦于1995年发表了一篇《论提单的法律性质》的短文③,

亦是侧重从票据(证券)性质的角度对提单的性质进行了探讨。惟其内容现在看来是颇显粗浅的,有许多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化,特别是未能对提单权利(关系)进行系统探讨,只是其所选择的比较的方法尚是可取的。有鉴于此,本文仍采比较的方法,侧重从证券的角度,谈如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提单的性质;(二)、提单权利关系;(三)、提单权利的产生、转让与消灭。 二、提单的性质 已往人们(包括我国《海商法》第71条提单定义条款)多是从提单的功能角度对其下定义的;提单功能当然也能揭示提单的性质,惟将提单最终界定为一种“单证”,显得过于宽泛。有鉴于此,为准确揭示提单的性质,我们试图将提单定义如下:提单,是海运承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运货物的收受或装船,并据以在目的港向正当的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兼具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的不完全有价证券即物品(商品)证券。该定义揭示的提单的基本法律属性如下:(一)提单是不完全有价证券即物品证券 自德国学者创用“有价证券”的概念以来,有价证券制度包括其内涵与外延一直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①。现在人们一般普遍认为,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其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者,称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如汇票等狭义上的票据,其证券权利的转移或行使以持有证券为必要者,称为不完全有价证券,例如提单、仓单等;其证券所表示的标的物为金钱的,称金钱证券,其证券所表示的标的物为物品的,称为物品(商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摘要:目前在我国航运实践中倒签提单的纠纷案件趋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海运经济秩序。而关于此类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学术上也有较大争议,容易导致审制实践中的混淆。学术上关于倒签提单行为性质的学说有“违约说”“侵权说”“缔约过失说”“责任竞合说”。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关系到各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厘清,另一方面还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利益保护等问题。本文在分析了目前关于倒签提单的几种主流观点之后,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了倒签提单法律后果的承担问题。 关键词:提单;倒签提单;侵权;违约;合同;责任承担 一、关于提单和倒签提单 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在托运人方面,提单只是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对于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而言,提单就不仅仅是初步证据,而且还是终结性证据,承运人不得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记载内容的正确性。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这样,对托运人而言,提单是托运人、承运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直接证明;对收货人而言,如果认为提单本身就是一个运输合同,那么承运人和收货人就是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不把提单当做一个运输合同,那么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就只有物权关系。但是,无论如何,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均受提单的约束,提单的内容,包括签发日期和对货物状况(如是否装船)的记载,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是最常见、最主要的付款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有严格的规定,而且卖方只有在完全依照信用证上所载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与其相符的单证后,才能够顺利的拿到货款。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拿到货款。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会遇到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但货物尚未装船、尚未装船完毕或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按照实际日期签发的提单去议付银行结算货款,议付银行肯定会拒绝付款。鉴于此,在现实生活中卖方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对策,进而分别采取下述两种方法:(1)在货物

国际公法模拟试题1001及答案

国际公法模拟试题1001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法是( )。 A.由联合国大会制定的B.权威学者提出来的 C.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D.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2.下列各项属于非国际法主体的是( )。 A.联合国B.巴勒斯坦民族组织 C. 香港、澳门和台湾D.中国 3.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水域称为( )。 A.内水B.内海 C. 专属经济区D.领水 4.因出生而取得国籍是( )。 A.原始国籍B.继有国籍 C. 永久国籍D.临时国籍 5.对多边条约提出的保留,必须( )同意,才能在保留国与同意国之间生效。 A.获得所有缔约国B.获得多数缔约国 C.获得一个缔约国D.特定国家同意 6.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适用于下列情形( )。 A.只在领馆内B.只在领馆辖区内 C.只在外交邮差或外交邮袋里D.无论何时何地 7.仲裁法庭所适用的法律是( )。 A.由仲裁协定中规定B.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指的国际法 C.争议双方的国内法D.第三国法律 8.最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是( )。 A.物之所在地法B.行为地法 C.法院地法D.最密切联系地法 9.下列被称为国际私法中“安全阀”的制度是( )。 A.识别B.反致 C. 先决问题D.公共秩序保留 10.我国对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法人采取的认许制度是( )。 A. 特别认许制B.一般认许制 C. 概括认许制D.分别认许制 11.加拿大人洛斯在我国广州购有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住英国开展业务,洛斯决定将此别墅出售给其朋友法国人格里斯。后两人因付款问题发生纠纷,在我国某地中级人民法院涉诉,我国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 )。 A.加拿大法或法国法B.法国法或中国法 C. 加拿大法或中国法D.只能适用中国法 12.李某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她和巴西公民甲在中国申请结婚,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对他们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应分别适用的法律是( )。 A.中国法、巴西法B.中国法、中国法

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功能

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功能 一、提单的定义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英美等国将海陆空运单据通称提单,当专指海运时则称为海运提单,英国船运法规定,提单是由船东或其他代理人所签发的文件,该文件确认货物装上何船并驶往何港,以及运输装船货物的若干条件;在德国,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承运货物的书面证明,承运人通过提单承担将接管的货物依其所证明的状况运至目的地,并根据提单的内容交付货物的义务。在台湾地区,海运提单称作载货证券,载货证券为运送人或船长于货物装载后、同托运人之请求发给托运人、承认货物业已装船,约定运送期间权利义务及领受货物之特种有价证券。简言之,载货证券为一种货物已上船之书据。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及承运人收受或装载货物的文件。缴回该文件时,承运人应交付货物;提单条款内所载的人或所指定或持有提单人请求交货时,承运人即有交付货物的义务。 二、提单的法律功能 一位着名的英国法官曾说:国际贸易像一张网,提单是这张网的中心。这高度概括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从上述提单的定义和它的由来不难看出,提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法律功能,而这些构成其法律地位的核心内容: (一)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已接收货物的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以此确认承运人己收到提单所列的货物。无论是《海牙规则》还是我国《海商法》均

规定,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并在货物装船后签发“己装船提单”,表明“货物己处于承运人掌管下”,所以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性质。但是,提单的货物收据的属性,在班轮运输的实践中,通常不以将货物装船为条件。通常的作法是,当托运人将货物送交承运人指定的仓库或地点时,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先签发备运提单,而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再换发已装船提单。 提单中属于收据性的内容主要是提单下面所载的有关货物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等。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按照提单的上述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原则上承运人应按照提单所载事项向收货人交货。但允许承运人对货物的真实情况在提单上进行批注,并允许承运人就清洁提单所列事项以确切的证据向托运人提出异议。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时,除非提单上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承运人对于提单受让人不能就提单所载事项提出异议。此时,提单不再是已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而是已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 (二)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不仅包括上述收据性的内容,而且还载明一般运输合同所应具备的各项重要条件和条款,这些内容从法律上讲,只要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应具有约束力。同时,当承、托双方发生纠纷时,它还是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基于这些原因,可以说提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运输合同的作用。但是,由于提单是由承运人单方制定,并在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后才签发的,而且在货物装船前或提单签发前,承、托双方就已经在订舱时达成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A.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凭证。 B.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可以从不同角度,于以分类: 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备运提单’上加注“已装船注记”后,即成为“已装船提单”。 根据报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即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外表状况有任何不良情况。 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内的书写内容,可分为“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提单”收货人”栏,又称提单抬头,表明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记名提单,该栏记载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指示提单,又分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不记名指示提单仅填写“To order“(凭指定),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才能转让,又称“空白抬头”。记名指示提单填写“To the order of...”(凭某某指定),该某某即为具体的指示人,提单由其背书后可以转让,通常为受托银行;背书又分两种形式:一种由有权背书人单纯签署,称为空白背书;另一种除背书人签署外,还写明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称为记名背书。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凭指示空白背书提单”习惯上称“空白抬头、空白背书” 。 船舶运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班轮握本上载明运输合同的条款,船货双方受其约束。而租船提单则受另行制定的租船合同约束,故在使用该提单时,往往要提供租船合同副本。 中山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9012530124.html,/zhongshan 交通法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9012530124.html,/jiaotongshigu/

国际货物运输练习与答案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练习与答案 一、填空题: 1、将货物从出口地运到进口地的运输方式由______运输、______运输、______运输、______运输、______运输、______运输等。其中使用最多的是______运输。 2、海洋运输中的商船按其经营方式不同分为______和______两种。______运输适合于少量货物的运输。 3、W/M or . 表示______收取运输。 4、在同一包装、同一票货物和同一提单内出现混装情况时,班轮公司的收费原则是______。 5、班轮运费包括______费和______费两部分______,其附加费主要包括:______附加费、______附加费、______附加费、______附加费等。 6、在定期租船的租赁期间,船方负担______等费用及____________的费用。租船人负担船舶运营中的______费、______费、______费和______费。 7、定程租船下较为普遍的装卸费的收取办法是船方______或船方______费。 8、对港澳地区出口应以______,作为向银行办理收汇的凭证。 9、航空运费通常是按______计算,以其中收费______者为准。 10、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______和______运输的性质。 11、合同中装运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等。 1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适用于______成交,或______产品;适用于______国家和地区的交易;适用于______的客户。 13、目前我国使用的一个装运工作日的规定为一个______工作日。 14、滞期费是由______一方交纳给______方的延误船期的罚款。 15、国际上对分批装运的解释是______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视为______分批装运。 16、《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任何一批未按时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货物______,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17、《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否则______转运。

有关提单上的解释

关于船证明中不显示品名的原因解释 关于在船证明中是否可以显示品名、件数、毛净重、件数等,与货物相关信息。 我们的建议是不建议在船证明中予以显示。 原因如下: 1)根据我司提单背面条款: 第11条:货主的描述 1.货主或他的代表装入有铅封的集装箱,对于货物的描述并不约束承运人,货主在提单正面所申报的货物的描述仅是由货主提供并仅是为货主但不限于货代使用的资料。货方认识到,承运人未对铅封集装箱的内装货物、重量或尺码进行核对,因而承运人不提供关于铅封集装箱、货车、条板箱或货箱的情况,亦不提供重量或尺码,且不提供内装货物的价值、数量、品质、货名、条件、唛头、或号码,承运人关于上述描述或具体资料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有信用证及(或)进口许可证及(或)销售合同、发票及(或)订单号码以及承运人不是其当事一方的任何合同的详细资料在提单正面载明,这种资料的出现乃是全然应货方要求为货方方便而列出。货主同意,上述资料不得视为对价值的申报,因而对承运人在本提单项下的责任绝不影响,货主承认,除本提单第7款外,货物的价值不为承运人所知。 第12条:货主的责任 2.货主应向承运人保证,本提单正面填列的关于货物描述,在收到本提单时已经核对,而且此项描述以及由货主或货主的代理代表提供的任何描述均属恰当并正确,货主还保证,货物乃时合法货物而非禁运品。 4.货方应遵守所有海关、港口及其当局的规章或要求,并应承担并支付由于未遵守此项规定或要求或由于不合法、不正确或不适当的货物唛头、编号或地址而发生或遭受的所有的捐、税、罚款、输入税、费用或损失(包括退运货物的全部退运运费,或续运货物之自提单所载卸货港或交货地点运往改正后的卸货港或改正后的全额运费),并应就此而给予承运人赔偿。 2)我司提单正面货描中是加入"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条款。 该条款强调的是在集装箱内货物是由运输合同的缔约托运人自行装、点、封的行为,由此,集装箱内的货物在箱封完整的情况下,其货物由运输合同的缔约托运人来承担信息的真实完整。 3)我司最近提单中所要求加入的FCL-FCL条款,即整箱接收--整箱交付。 该条款也是保证了我司做为集装箱承运公司,仅对集装箱负责,而不承担箱内货物的完整真实负责。 4)我国海商法规定:

(完整版)海运提单习题

海运提单的练习 操作1:根据下面海运提单回答 Shipper: _HANJIN ARTS AND CRAFTS I/E COPR.TIANJIN,CHINA COSCO Consignee (收货人)TO ORDER B/L Notify Party (通知人) SCHLITER CO.BREMEN. 3601 AW.HERO ROAD,BREMEN,GERMAN Pre-Carriage By (前程运输)Place Of Receipt (收货地点) Ocean Vessel(船名)V oy. No. (航次)Port Of Loading (装货港) PA VL RICKMERS XINGANG,TIANJIN 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Place Of Delivery (交货地点) BREMEN Marks & Nos . No. Of Containers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标记与号码) Or P’Kgs. (包装种类与货名) 毛重(公斤) 尺码(立方米) (箱数或件数) S 150CTNS “WILLIN PRODUCTS" 4200KGS 6M3 BREMEN (15PALLETS) ART NO.TSSR-16 NO.1-150ON BOARD DATE:AUG 1,200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OTAL MUMBER OF CONTAINERS FIFTEEN PACCENTS ONLY OR PACKAGES(IN WORDS) 集装箱数或件数合计(大写) FREIGHT &CHARGES Revenue Tons (运费吨) Rate(运费率) Per(每) Prepaid(运费预付) Collect(运费到付) (运费与附加费) FREIGHT PREPAI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repaid At(预付地点)XINGANG,TIANJIN Payable At(到付地点) Place and date Of Issue(签发地点) Number of original Bs/L 3 XINGANG,TIANJIN AUG.1,2004 Signed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as agent 签名根据上面单据回答: (1)托运人, 收货人, 被通知人, 提单号码,船名, 装货港,目的港, 唛头, 件数和包装, 总毛重,总尺码, 货物名称, 运费缴付方式, 正本提单份数,提单日期及签发地点, 货物的装运日期。 (2)根据提单内容,说明提单的性质分类

国际商法讲义课后思考题答案

【第二章课后思考题答案】 1、按照国际惯例,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卖方和承运人都是十分不利的。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即使已经支付了货款,买方还可要求卖方退还。 本案中,虽然卖方迟延交货一天不足以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是,由于卖方与承运人串通倒签提单。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且买方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卖方和承运人负责。 2、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达斌公司与原告签订购货合同后,不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供坤甸原木,而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泰坦公司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正本提单,并依据该提单以及其它伪造的单证,企图收取货款。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达斌公司是蓄谋欺诈。被告泰坦公司明知未收到达斌公司交付的坤甸木货物,却签发了坤甸木已装船清洁提单,嗣后又数次向海口外轮代理发电,配合达斌公司制造货已装船并即将到港的假象,为达斌公司骗取货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以上事实说明,两被告利用合同和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共同实施欺诈,以此骗取原告货款,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达斌公司为实施欺诈与原告签订的购货合同,以及泰坦公司签发的假提单和伪造的发票等单证均属无效。造成上述合同和单证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两被告,两被告共同侵权,应对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赔偿其对3家客户的违约损失、银行开证费、货物保险费、营业损失和贷款利息有理,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与被告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无效;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无效;原告对中国银行海口分行开具的受益人为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的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不予支付。 二、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和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52968.15元以及外汇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美金47637.61元。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 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后,曾通过外交途径向两被告送达判决书,因找不到两被告而无法送达。该院遂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6个月后,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指示提单的背书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涉案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前,提单已经由A公司背书给D公司,D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转让,A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和代为提货的关系,不能对抗包括承运人和保险人在内的第三人。A公司已经不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再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已无合理依据。此外,由于A公司背书提单的行为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原告向A公司赔款已无法律依据,故本案原告不能对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故本案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张货损赔偿。据此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高级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22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本案例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谁该对货损负责赔偿的问题。 皮手套在正常的温度状况下运输,货物湿、霉、沾污、变色,不是运输过程中外来因素造成的,或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应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即生产过程中没有把水分处理到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干湿度。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根据

第八章 海运提单教案汇总

第八章海运提单 [学习目的]了解海运提单的基本含义及其在外贸业务中的作用,掌握海运提单的缮制技巧,理解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计划学时]三讲6学时 [重点与难点] 重点: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难点:海运提单的缮制技巧。 [教学方法]案例导课,分析引出内容,强调海运提单的外贸单证业务中的重要性,课堂精讲。布置作业两次,并批改。 [教学手段与教具]教学大纲、教案、教材和其他相关教材,单据模板。 [教学过程设计] 第一讲(2个课时) 第一节海运委托书 第二节海运提单理论概述 第二讲(2个课时) 第三节海运提单的主要内容及条款解析 第四节海运提单的缮制 第三讲(2个课时)

第五节实训指导 布置作业:本章节的作业形式:纸制作业 第一节海运委托书 一、海运委托书的含义 何谓海运委托书 海运委托书又叫托运单(Booking Note),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也是船公司缮制提单的主要依据。 提问:1、哪一方缮制海运委托书? 2、海运委托书能证明什么? 二、海运委托书缮制样本 1、海运委托书的内容 参照书中海运委托书样本,解释海运委托书个项目内容。2、海运委托书缮制 解释海运委托书个项目内容缮制依据。 三、租船订舱业务流程 结合书中租船订舱业务流程图,说明租船订舱业务过程。

第二节海运提单理论概述 一海运提单的含义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或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L),是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表明已将特定的货物装上船并经海洋运至目的地的收据和物权凭证。 二、海运提单的作用 1、货物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确认承运人已经按海运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2、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海运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海运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货款。 3、运输契约的证明 海运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 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1)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

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2)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商法试题8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商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英美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2.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对价”这一要素的是() A.法国法 B.中国法 C.英美法 D.德国法 3.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A.不得附加条件 B.可以附加一定条件 C.可以变更一些条件 D.可以限制一些条件 4.依照英美普通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那么() A.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可以把要约撤销 B.在征得受要约人同意后可以撤销要约 C.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要约 D.要约人可在有效期限届满以前随时把要约撤销 5.根据德国法规定,受要约人以信函等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其生效时间采用() A.投邮主义 B.了解主义 C.到达主义 D.通知主义 6.根据德国法律,对不履行合同的最主要救济方法是() A.实际履行合同 B.请求损害赔偿 C.请求恢复原状 D.解除合同 7.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须把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就可以,不必经过法院的判决的国家是() A.法国 B.德国 C.英国 D.美国 8.《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A.到达生效 B.了解生效 C.投邮生效 D.发出生效 9.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10.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产品责任法发展比较早,对生产者的要求也比较严格的国家是() A.意大利 B.英国 C.美国 D.加拿大 11.依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违反担保之诉是() A.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B.依美国普通法原则,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有权对卖方起诉 C.依美国普通法原则,买方可以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起诉 D.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 12.在大陆法的代理制度中,委任合同决定的是() A.本人与代理人的外部关系 B.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 C.本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 D.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13.英美法规定,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担保,即保证他有代理权。如果代理人违反了该默示担保,则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的人是() A.本人 B.第三人 C.本人和第三人 D.被代理人 14.在公司获利甚丰的情况下,可以分得更多的权利的股票是() A.普通股 B.特别股 C.非参与的优先股 D.参与的优先股 15.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A.汇兑的作用 B.信用工具的作用 C.支付工具的作用 D.流通证券的作用 16.历史上存在的票据法的三大法系,现在已演进为() A.日内瓦统一法系与法国法系并存

国际贸易实务复习大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 《国际贸易实务》复习大纲 一、单选题 1. 关于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可以在合同中作出与惯例不一到处的规定 B. 当合同中对某一问题未作出规定时,可以参照有关贸易惯例 C. 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对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强制的约束力 D. 当事人如果明确规定采纳有关惯例时,该惯例具有约束力 2. 《201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不涉及的内容是()。 A. 交货地点 B. 费用划分 C. 所有权转 移 D. 风险转移 3. 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 A. CFR B. CIF C. CPT D. CIP 4. 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欲不负担装船费用,可采用()。 A. FOB Liner Terms B. FOB Stowed C. FOB Trimmed D. FOB ST 5. 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采用()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订立运输合同,但不负责货物从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风险。 A. E组 B. F组 C. C组 D. D组 6. 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术语的卖方必须办理保险。 A. CFR B. CIP C. DAT D. DDP 7. 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下列贸易术语中,由买方负责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的是 ()。 A. EXW B. CPT C. FCA D. DDP 8. 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按CFR术语成交,卖方无义务()。 A. 提交货运单据 B. 租船订舱 C. 办理货运保险 D. 取得出口许可证

浅析国际海运提单中的风险及预防措施

目录 1 引言 3 2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4 3 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5 3.1 无提单放货 5 3.2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6 3.3 HOUSE提单7 3.4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7 3.5 记名提单 9 3.6 空头提单 9 4 海运提单存在风险的原因10 4.1 样式简单,易于伪造10 4.2 业务员素质低,管理不严10 4.3 国际货代体系缺少严密制约 10 5 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10 5.1 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 10 5.2 从严掌握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11 5.3 分情况谨慎使用记名提单11 5.4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避免空头提单13 5.5 谨慎使用FOB贸易术语,以防船公司无单放货13 5.6 银行谨慎提供担保,以防船公司凭担保无单放货14 5.7 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15 6 结语16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摘要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是班轮运输中使用的一种重要的单证。但是由于提单本身的性质以及海运提单的管理制度的原因,海运提单还存在许多的不足,而这些不足将会导致国际货物贸易产生风险,阻碍着贸易经济的进行,特别是最近几年来,国际上利用海运提单进行诈骗的行为是越来越频繁,严重影响了各国贸易的顺利进行。为此,本文通过对海运提单中存在的种类风险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1 引言 提单是海运运输中的一种最要的单证形式,具有物权凭证,是买卖双方据以收到货款和交货的最要单据。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日益繁荣,提单风险已经危机到整个提单的正常运作机制,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因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所以在明确认识提单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怎样规避防范这些风险是相当最要的,同时探索性的提出解决这些风险的防范措施。不能仅仅因为提单风险问题的存在,就把整个提单制度予以否定,应该完善提单相关的法律规范,从严管理海运提单的签署等制度,从而保证提单对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illofLa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收到货物归其掌

国际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00001)

一、单项选择题(10分,每题1分,请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 括弧中)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 )予以规范。 A.合同的效力 B合同的成立 C.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 D.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引起的产品责任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判断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的规范是( ) A.当事人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 B.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C.合同项下的货物跨越国境 D.合同订立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3.明确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律是( )。 A.《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D.《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4.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B险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保险的( )。A.-切险B.平安险 C平安险加一切险D.水渍险 5.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 A.部长级会议 C.部长理事会. B.总理事会 D.成员国代表大会 6.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不适用于( ) A.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服务B.商业银行的信贷服务 C.国有银行的服务D.证券交易 7.针对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来实施国际避税的行为,各国通常采用下列哪一种原 则来实行反避税。( )。 A.正常交易原则B.固定基地原则 C.常设机构原则D.引力原则 8.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lO月2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11月2日货物出 运,Il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12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下列哪一个时间转移至瑞士公司? ( ) A.10月2日B.11月2日 C.11月4日D.12月6日 9.我国参加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 )。

海运提单条款

一、提单正面内容目前, 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虽然格式不完全相同,但其内容大同小异。现介绍如下: 1.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mark,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weight or quantity,and a statement,if applicable,as to the dangerous nature of the goods);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Name and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carrier); (3)船舶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 (4)托运人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per); (5)收货人的名称(Name of the consignee);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Port of loading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 were taken over by the carrier at the port of loading);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Place where the goods were taken over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in case of a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Date and place of issue of the bill of loading and the number of originals issued); (10)运费的支付(Payment of freight);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or of a person acting on his behalf)。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须符合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和功能的规定。除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上述第三项船舶名称;签发海运提单时多式联运提单的接收货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以及运费的支付这3项外,其他8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单其内容与此相仿。 2.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 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收到货物之后,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照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提单,其上载有: (1)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 (2)由托运人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者数量,或者重量; (3)货物的表面状况。另外,《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还规定:"这种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照第三款(1)、(2)、(3)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 对《海牙规则》作出修改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未加以修改但对这些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却作了修订,规定:"……但是,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这段对《海牙规则》规定的证据效力所作出的补充文字,在法律上为承运人规定了一项义务,即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承运人应对提单上所记载的有关货物的事项负责,不能以事实上货物未装船来抗辩。这样,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就成为按照提单记载内容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了。 《汉堡规则》关于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则作出详细的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共列出了15项必须记载的事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或者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如系危险货物,则对其危险性质的明确说明,这些资料均由托运人提供; (2)货物的外表状态; (3)承运人名称及其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4)托运人名称; (5)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的收货人名称; (6)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以及货物由承运人在装运港接管的日期; (7)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 (8)正本提单超过一份时的份数; (9)提单签发地点; (10)承运人及其代表的签字; (11)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说明;(12)关于货物运输应遵守该规则各项规定,凡是与此相背离的,有损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条款均属无效的声明; (13)货物应在或可在舱面装运的声明; (14)经承运人与托运人明确协议的货物在卸货港的交付日期或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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