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失危险犯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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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失危险犯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成罗茜

来源:《商情》2011年第43期

【摘要】关于过失危险犯的理论,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立场不统一。提出过失危险犯这一概念,是非常合乎时代要求的。本文试图结合目前学术理论界的主要观点,各国立法例,以及相关案例,分析了过失危险犯的产生,并对过失危险犯的相关概念、构成要件、成立范围、定罪量刑和其它相关问题深入剖析。

【关键词】过失危险犯;危险状态;注意义务

受现代科技的影响,过失犯罪的构成不能再要求以实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必备要件,传统的过失犯罪论已很难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一、过失危险犯的提出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生活中的致险源也大大增加,许多过失危险犯罪事件以其惊人的毁灭性后果在人类的记忆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人们开始希望刑法能够对行为人的不当行为所致的危险,在尚未发展为实害结果之时提前介入,于是过失危险犯的概念应运而生。

二、过失危险犯的界定

(一)过失危险犯概念的界定

我们可以按照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大体上将过失危险犯定义为,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时所具有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的危险,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犯罪客体处于极其严重的危险状态的犯罪。

(二)过失危险犯的范围设定标准及其犯罪构成要件

1过失危险犯范围的设定标准

过失危险犯理论对危害公共安全等重大社会利益的过失行为在损害结果尚未发生而只是处于极其危险状态时,就要求刑法予以责罚,它能促使行为人对此加倍注意和重视。然而,由于过失危险犯理论大大增加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所以对它的范围不可以设定过宽,我们应该对过失危险犯的范围设定持审慎的态度。

2过失危险犯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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