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的请示的复函(〔2001〕民四他字第5号,2001年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的请示的复函(〔2001〕民四他字第5号,2001年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的请示的复函(〔2001〕民四他字第5号,2001年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的请示的复函

〔2001〕民四他字第5号

(2001年8月17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13号《关于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的请示》收悉。本院经研究认为:

船舶留置权是设定于船舶之上的法定担保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修船合同的委托方未履行合同时,修船人基于修船合同为保证修船费用得以实现,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而不论该船舶是否为修船合同的委托方所有。但修船人不得基于连带责任保证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

天津新港船厂修船分厂作为修船人,依据其与英国伦敦尤恩开尔公司订立的修船合同,对俄罗斯籍“东方之岸”轮进行修理后未取得合同约定的修船费用,有权留置该轮。“东方之岸”轮的所有人东方航运公司虽不是本案修船合同的当事人,但不影响该留置权的成立。

据此,同意你院关于天津新港船厂修船分厂对“东方之岸”轮的留置行为合法有效,并可以基于留置权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的处理意见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

行使留置权的请示

(2001年2月8日津高法[20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新港船厂修船分厂诉被告东方航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拖欠修船费纠纷”和“船舶修理保证合同纠纷”五案过程中,就原告作为修船人能否留置其承修的修船合同保证人所有的“东方之岸”轮问题,向我院请示。因此问题属适用法律问题,为慎重起见,特向钧院请示。现将案件情况及拟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999年1月21日,原告中国天津新港船厂修船分厂与英国伦敦尤恩开尔公司签订“东方之岸”轮修理合同,由被告东方航运公司为尤恩开尔公司提供担保。该担保未明示保证方式和期限,依照我国《担保法》,该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而东方航运公司为“东方之岸”轮所有人。由于尤恩开尔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原告将被告所属“东方之岸”轮予以留置,该轮最终由天津海事法院拍卖。对所得价款,原告以留置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太平洋恩利企业有限公司和恩利代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东方航运公司仅为修船合同保证人而非修船合同当事人,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不能留置被告所有的船舶,即原告不享有留置权。

二、天津海事法院的意见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委会研究认为,原告在对“东方之岸”轮修理完毕后未予放行,在其

占有期间,将该轮留置于修船码头上,符合《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且被告作为船东,系、实际受益人,故原告应有留置权,并优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但对下述问题认为法律规定不明确,被告虽为船东和受益人,但其并非“东方之岸”轮修船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原告对其诉讼是依保证合同提起,而非修船合同,《海商法》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中,对“另一方”界定不甚明确,故原告能否留置担保人所有的船舶也不明确,此点是决定留置权是否成立的问题。

三、拟处理意见

我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天津新港船厂对“东方之岸”轮的留置行为合法有效。东方航运公司所属“东方之岸”轮被拍卖后,天津船厂修船分厂可以基于留置权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理由如下:

东方航运公司是尤恩开尔公司与中国天津新港船厂修船分厂“东方之岸”轮修船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到期债务,作为债权人,中国天津新港船厂修船分厂可以选择尤恩开尔公司或东方航运公司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依据我国《担保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留置权属于法定权利,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善意占有并与其债权有牵连的动产。又据《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为留置权人,中国天津新港船厂修船分厂可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妥否,请批复。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摘要]正确区分和认定连带责任是保证正确适用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和保障。司法实践中很多民事连带责任的认定,在法理上难以给予清晰而统一的技术支撑,从而损害了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完整性,损害了公民应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文章旨在分析正确区分和认定连带责任特征和区别,使民事纠纷的解决真正符合法理和法律原则,更加科学严谨、公平、公正。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事责任;区别;必要性 笔者近期代理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情如下:管某(以下简称原告)在某大酒店(以下简称被告二)ktv包房内被客人李某(以下简称被告一)打伤,被告一在赔付部分医药费后下落不明。于是,管某以人身伤害赔偿为由起诉被告一,同时以与某大酒店存在雇佣关系起诉被告二,并在诉讼请求里要求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在接触这个案件以后,首先对于原告的民事起诉书进行分析和研究,得出几个问题:1.什么是连带责任?2.在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成立?3.如果二被告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那又是什么责任关系?这种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异同?本文仅就这几个方面问题作出分析和探讨。 一、连带责任的法律含义及构成要件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因其中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执行请求: 申请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合同》约定的下列款项: 1.本金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 2.合同期间利息人民币______元,逾期利息人民币______元(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3.执行期间利息,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_____万元整,月利率___‰,借款期限为__个月,自__年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抵押人以其名下的位于 XX路X号4号楼X单元X层西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权证字第____号,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抵押至____做担保。如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出借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约定了明确、具体的核算方式”。 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在______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书编号:_________号】。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本金。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经申请人向____公证处申请核查执行事实。____年___月____日,公证处下发了_______号《执行证书》。 鉴于被申请人在公证文书生效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提单下的货物留置权的问题

提单下的货物留置权的问题 提单下的货物留置权产生于提单条款和法律规定。通常提单背面条款中会有一条承运人留置货物的条款规定,即在拖欠运费、滞期费、亏舱费或其他债务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即拒绝放货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 中国《海商法》第87条对承运人的留置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承运人对于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垫付的费用等,在债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债务人的货物。新《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行使提单下的货物留置权有什么要注意的问题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使留置权的主体是“承运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海商法》甚至都没有明确“实际承运人”是否也有权利行使货物留置权。那么,实际承运人有没有权利留置货物呢?这要取决于提单的规定。二是行使留置权的限度,仅为“合理的限度”。所谓“合理的限度”是指不能因为行使留置权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比如说,发生的滞期费估计为10万美元,承运人为了迫使货方早日支付滞期费,使留置的货物价值为100万美元,则构成不合理。由此造成的货方停产损失或向第三方违约的责任,则应由承运人承担。三是责任或债务主体是被留置货物的所有人。也就是说,被留置的货物所有人是债务人。因为国际贸易中的船载货物是流动的和可以转让的,所以在行使留置权之前,船载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可能已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而不再是承运人的债务人,如托运人或租船人等。又例如,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行使留置权要特别小心。不然的话,因错误行使留置权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承运人将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同时从实际承运人那里取得海运提单。海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的条款和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四是行使留置权的形式并无法律规定。通常,承运人应当向货方,即向债务人发生留置货物通知。但是,根据中国《海商法》,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另一个前提是债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我认为应理解为:承运人因债务的产生应向货方即债务人要求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仍不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此一前提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几乎无法起到保护货主的作用。 货主遇到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审查其合理性。通常的回应应当是向承运人提供适当的担保,而不要匆忙确定赔偿金额。提供担保并不意味对责任的承认和对权利的放弃。匆忙确定赔偿金额将可能产生不能反悔或权利放弃的法律后果。法律是“文明社会”

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三者关系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012786686.html, 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三者关系联系: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属船舶物权,它们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均以船舶为标的;均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区别: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产生于占有船舶;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

(4)受偿的顺序不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5)行使的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扣押、拍卖船舶来实现,而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不需要通过法院扣押船舶,只需要债权人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 国际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免费律师在线咨询的帮助。 来源:(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三者关系https://www.360docs.net/doc/9012786686.html,/l/gj/472818.html)精彩推荐: 外贸转内销的六大技巧https://www.360docs.net/doc/9012786686.html,/l/gj/503730.html 进出口商品报验的性质分析https://www.360docs.net/doc/9012786686.html,/l/gj/503729.html 向指运地海关提出转关申请介绍https://www.360docs.net/doc/9012786686.html,/l/gj/503728.html 大马10年居留证助单亲妈妈合法居留https://www.360docs.net/doc/9012786686.html,/l/gj/503727.html 新出境入境管理法解读https://www.360docs.net/doc/9012786686.html,/l/gj/503726.html 出口退税联报关单签发的操作流程https://www.360docs.net/doc/9012786686.html,/l/gj/503725.html 进口清关通关工作程序https://www.360docs.net/doc/9012786686.html,/l/gj/503724.html 贸易性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介绍https://www.360docs.net/doc/9012786686.html,/l/gj/503723.html 移民美国有哪些优势https://www.360docs.net/doc/9012786686.html,/l/gj/503722.html 新西兰建筑类专业大有市场https://www.360docs.net/doc/9012786686.html,/l/gj/503721.html

连带责任保证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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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可以在向第三人转让追偿权时,一并转让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权,此项转让无需本人同意。 同时本人同意在_____发生逾期的情况下,代其履行银行还款义务,承担代为还款责任。 因履行本保证引起的一切争议由XX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__诉讼管辖。 特此保证。 保证人(签名按指印) 本人系保证人_____之配偶,已知悉上述承诺及保证事项,并同意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上述承诺及保证责任。 配偶(签名按指印) 年月日 附:本人 __复印件、本人配偶 __复印件(如有配偶)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012786686.html,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 作者:徐焱 来源:《新纪实》2019年第10期 【摘要】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缺乏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与相关制度的区分,司法实践中单纯依照连带债务进行处理,成效不佳。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的构建,难点在于如何保障和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我国将来的《民法典》当中可以适当增加赔偿请求权让与的相关内容,现在大多所谓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可以藉此解决。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关概念;司法实践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概述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论以及实均起源起于德国民法,此制度最初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的争点决定制度,[1]所以,研究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从罗马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考察。在罗马法 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债权债务制度。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债是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约束以及介入,它产生于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法律义务。所谓的连带债务是指共同连带,其意思是指针对于同一项债务而其主体为多数人。我国的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存在争议的,部分认为这种分类来自罗马法,也有认为罗马法时期还尚未存在这种分类,认为此种分类起始于十九世纪的德国普通法。尚没有相关文献证明罗马法时期对于连带债务就已经存在着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的分类方法。对于连带之债的定义是:对于连带债权是指,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都有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全部履行的权利。经一人要求债务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其他债权人就丧失了对债务人要求履行的权利,但却与已经接受履行的连带债权人之间形成了按份债权关系。接受履行的连带债权人必须按照协议清偿其他连带债权人所应得的份额。连带债务是指其中的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若债务人中一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对于连带债务,尤其是在诉讼中选择的债务人是否有给付能力是十分重要的。 二、我国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现状 (一)法律层面 建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经过查阅诸多相关文献,发现各国民法中对不真正连带责任都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上的定义,[2]但此项制度从德国普通法时期到现在已历经百多年,到现在的生活中仍有诸多涉及的部分,终究是因为该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连带债务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而言是在法律范围内的某种加重责任,就要求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前提条件下不能随意使用该项责任承担方式。然而,法律规定是有限的,社会关系是无限的;法律必须强调其相对稳定性,不能随时随地不符合现

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行使

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行使 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行使 篇一: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 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 揽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该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鉴定、印刷、测绘等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 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有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义务。承揽人还负担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按质按量、按期将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并移交定作物的义务。对于定作人而言,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合同中未约定支付或约定不明的,定作人应于接受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报酬,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部分交付的,承揽人部分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应相应支付部分报酬。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承揽人的留置权是保证承揽人实现其报酬请求权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中,其留置权要受到限制:第一,如果承揽人加工承揽的对象是不动产,承揽人就不得

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动产;第二,在由承揽人提供加工材料的定作合同中,如果认为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归承揽人所有,实际上承揽人也无法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的对象只能是债务人的动产;第三,如果双方在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承揽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连带责任担保函

担保函 公司: 贵司与公司(下称债务人 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 《协议》,我司对上述协议的内容和约定完全知悉。 为保障贵司债权的实现,我司应债务人的要求,自愿为贵司在主合同(主 合同的含义见本担保函第5条)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承诺遵守以下条款,出具本担保函: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即自债务人依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是分期履行的,则从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货款计。 4、担保范围:贵司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 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5、被担保的主合同:本担保函所针对的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及其项下的补充协议、订单和备忘录等;贵司与债务人变更、修改主合同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修改合同金额、标的、地点、合同期限等),无需征得 我司同意,我司对此不持异议,我司仍应按本担保函的约定向贵司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6、债务人违反上述所有主合同及其项下文书的任一约定和/或未及时向贵司支 付款项、交付货物等,我司应在贵司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向 贵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贵司清偿所有债务。 7、我司确认:自本担保函签署之日起,在保证期间,贵司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我司书面同意。我司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8、我司保证:我司的地址为,联系电话,传真。在本担保函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如果我司改变了以上通信地址,将提前以EMS 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通知贵司,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我司自行承担,我司放 弃相应的抗辩权。 9、我司特别承诺,如因债务人出现任何异常情况而认为贵司有必要提前主张债权,我司会将相关通知以及详细证据材料通过EMS特快专递或传真送至贵司指 定的如下特定地址与联系人:地址:联系人:

我国_侵权责任法_中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_与杨立新等诸先生商榷

作者简介:章正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德国马普法学所高级访问学者,主要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 * 本文的写作获得苏州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金的资助。 学术界 (月刊) 总第155期,2011.4 ACADEM ICS N o .4Apr .2011 我国 侵权责任法 中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 * 与杨立新等诸先生商榷 章正璋1,2 (1.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2.苏州大学 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江苏 苏州 215006) 摘 要 侵权责任法 实施以后,有学者将该法明文规定的一些法定连带责任解 释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明显与立法不符。另有学者以旧中国、德国民法早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解释 侵权责任法 当中的某些规定,同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学者们所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明显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不符,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这些所谓的不真正连带的规定,本质上体现的是赔偿请求权让与的法理,各债务人的债务根本不具连带性,亦不发生连带的效果,与普通债务相比,只不过债务人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而已,在性质上与连带以及不真正连带相去甚远。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不真正连带责任;赔偿请求权让与;债务人可选择 一、对于我国 侵权责任法 中有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争议 不真正连带债务思想最早由德国法学家米塔斯(M itte is)和阿依舍雷(E is ele)于1887年和1891年分别提出,按照阿依舍雷的定义,不真正连带是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事实分别对于债权人负担数个债务,因一债务人之完全给付,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而消灭,但是各债务之间无内在之关联,仅仅偶然地服务于债权人同一利益之满足之连带债务。 1 该理论在20世纪上半叶传入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学者戴修瓒、史尚宽和郑玉波等对此法律问题均有论述。 2 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到1987年 民法通则 的施行这段时间,中国大陆对于该 105

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和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和范文 通过诉讼,判决、裁定生效后,对方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未按判决、裁定履行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判决、裁定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1: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方法等)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方法等) 申请事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x元和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息。 事实与理由: (具体写明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3月日 附: 1、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附2: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x族,19xx年x月x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 号xx小区xx号楼xx室。电话13579 被申请人李xx,男,x族,19xx年x月x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电话24680 请求事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x元(包括货款xxxx元、案件受理费xxx元)和迟延

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张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x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xx 年xx月xx日作出(20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前偿还货款xx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该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生效,现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然未按《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履行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2013年4月日 附: 1、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简析货代行使货物留置权问题

简析货代行使货物留置权问题 一、案情回放 2011年10月和11月,国内卖家A公司先后向瑞典买方C公司发运了两批LED灯 泡。 2012年2月27日,C公司托运一批LED灯泡进口到上海,收货人为A公司,货物价值为26,114.94美元。A公司委托B货代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涉案货物于4月8日进口,5月2日进行了进口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货物价值为26,114.94美元,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征免事项记载为保证金。5月16日,上海海关就涉案货物向A公司收取了保证金人民币49,780.72元。6月19日,B公司发律师函要求A公司支付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人民币18,399.48元。6月25日,A公司发律师函给B公司称,涉案货物系从瑞典退回的返修货物,A公司是货物的所有人并持有正本提单;B公司擅自提高代理费用并扣押货物,不予接受,同意按约定的货运代理费用人民币9,428.70元予以支付,并要求B公司尽快放货。 2013年3月8日,A公司发索赔函给B公司称,涉案货物被B公司扣押,造成A公司货款损失26,114.94美元及海关保证金损失人民币49,780.72元。5月22日,上海海关以涉案货物涉嫌违法为由向A公司收取保证金人民币80,000元。7月8日,上海海关依法认定涉案货物未于2013年5月2日前复运出境或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并责令A公司补办货物进口手续。7月9日,A公司缴纳了涉案货物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人民币共计人民币49,780.72元。 A公司遂起诉B公司索赔货款损失26114.94美元;保证金损失49780.72美元;海关罚款21000元;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49780.72元。 二、法院判决 (一)一审判决 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货运代理费用系国外起运港的港杂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建立货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B公司因与A公司就货运代理费用产生纠纷而扣押了A公司的货物,由此导致A公司发生了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B 公司无权扣押A公司的货物。 2. 法律规定的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中发生的债权,涉案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上述可以适用留置权的合同范围。B公司在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并就相关费用尚有争议的情况下,擅自扣押了A公司的货物,缺乏合法的依据。 3. 即使B公司希望通过扣押A公司货物的手段实现其利益,在A公司的货物为可分物的情况下,其留置财产的价值也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B公司扣押货物并消极等待的行为导致了损失扩大,其行为与法律要求的留置权人的义务也不相符。 4. 鉴于本案审理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货运代理费用也不是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而是涉及国外起运港的货运代理港杂费用,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函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函 致: 鉴于(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贵司于2015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供应链服务框架协议(销售自执行)》和将要签署的所有相关合同以及文件等(以下统称为“原合同”),本担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于2015年月日自愿就被保证人在原合同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承诺被保证人如有任何违约行为或其他致贵司权益受损的行为,均由本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担保人承诺收到贵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函件之后,对索偿金额无条件予以支付。 本担保函为不可撤销的独立担保函,效力不受原合同效力的影响;也不因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而受影响;被保证人与贵司就原合同进行的书面变更无须通知并征得担保人另行同意,本担保人在本函下责任不变;本保函一经做出即为有效,非经贵司书面同意,不得撤销。本担保函的担保范围为原合同下被保证人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贵司为实现债权(含担保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本担保函的保证期间为被保证人在原合同中产生的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本人承诺在保证期间,不转移或隐匿财产;不故意减损财产价值;未征得贵司同意,不转让或赠予主要财产,不在主要财产上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实施其他可能影响贵司权益的行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债务人违反原合同约定或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受影响时,贵司有权要求本人提前履行担保责任。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担保函产生的纠纷,适用原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本担保函仅有原件一份,由贵司保存,本担保函出具亦为增强贵司对于该公司合作的信心。 1 / 1

论 不 真 正 连 带 债 务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20xx年司法考试有一则题为: 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况下,他可以请求谁来承担责任? 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20xx年6月27日《法律服务时报》对此题解析认为,本题既存在商家的违约责任,也存在厂家的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甲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要求,答案为A……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含义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其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它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引申、演化而来,由德国学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虽然各国学说理论不一,立法也无明文规定,但其仍为各国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 正确理解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含义,应注意其与请求权竞合及请求权聚合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同于请求权竞合。实践中,不少人把两者混为一谈,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请求权竞合的一种情形,但实际上两者区别是明显的。首先,请求权竞合发生在债权人与一个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问题。其次,在请求权竞合中,债权人对数个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如甲购买乙的彩电在观看时爆炸受伤,依《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甲对乙享有违约和损害赔偿两个请求权,其只能择一行使。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分别享有数个请求权,其既可择一行使,也可同时或先后行使。文初题中,受害人甲是对两个债务人——厂家和商家,分别享有侵权请求权和违约请求权。对该两项请求权,甲既可择一行使,也可同时或先后行使。 不真正连带债务也不同于请求权聚合。请求权聚合是指债权人可以同时对债务人主张数个不同的请求权,其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区别在:首先,在请求权聚合,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人。其次,在请求权聚合,债权人对一债务人享有多个请求权,且该多个请求权并存,一个请求权的实现,并不引起其他请求权的消灭;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请求权得到实现后,对其他债务人的请求权就告消灭。再次,在请求权聚合,数个请求权的内容并不同一;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虽然存在数个请求权,但其给付内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核心内容: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留置权的行使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仅限于合同,而非侵权行为。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必须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如货物不在承运人控制之下,承运人以其他手段占有货物,则构成侵权。兹有一例可资说明:甲公司从乙公司借款10万元未还,乙公司将甲公司停放在停车场的货运汽车予以扣留,以此迫使甲公司偿付借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车辆并赔偿因车辆停运造成的损失,乙公司答辩称其是依法行使留置权,并反诉要求甲公司偿付借款。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甲公司偿付乙公司借款10万元,但同时认为,乙公司不符合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货车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本案中,乙公司并未因合同占有甲公司的车辆,不具备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故其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结果,乙公司不但没有因此实现保障债权的目的,反而被判赔偿对方损失。 (二)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 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必须是因所要留置的货物而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拖欠本次运输合同标的物以外的货物产生的费用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例如:甲公司曾从个体运输业主王某处借款20万元未还。后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王某将甲公司的货物运输至广州,运费共计9000元。货物运到广州后,收货人将9000元运费付清,但王某以甲公司曾借款20万元未还为由将货物扣留,要求甲公司归还借款20万元后才还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货物并赔偿损失。王某辩称其扣货行为系行使留置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王某因货运合同而占有甲公司的货物与甲公司借款不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王某不能以此行使留置权,故其主张得不到支持。 (三)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浅议船舶留置权(一)

浅议船舶留置权(一) 摘要:我国民法上对留置权的规定较为详细,但在船舶留置权方面,由于《海商法》自身的特殊性,使其与民法上的留置权存在一定差异。本文就船舶留置权在救助方的行使、留置权的取得以及光船租赁下的船舶留置权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关键词:船舶留置权船舶救助光船租赁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规定甚少,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仅对一般意义上的留置权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否适用于船舶留置权,理论上尚有论证。且现有《海商法》将船舶留置权仅限定于造船人、修船人享有的留置权,而《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只要是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就可成为留置权的行使主体。因此在实践中就可能产生争议。为此,笔者想针对有关船舶留置权的一些敏感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以期抛砖引玉。一、救助方的船舶留置权《海商法》第188条第3款规定:“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根据该规定,被救助人要就救助款项向救助人提供担保。被救助人提供的担保是否“满意”,往往取决于接受该担保的担保请求人或者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①其次,船方在此是没有权利自行决定将船舶从救助后的港口开走的,能否开走须由救助方同意。《海商法》第188条“不得……移走”的规定,其性质上就是救助人对船舶的留置权。对救助人这一权利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是扣留权。该观点基于以下理由:留置权有两层效力,一旦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到期债务,即发生第一层效力,就是债权人有权继续占有标的物。债权人依第一层效力继续占有标的物经过一定期限而对方仍未偿付款项时,即可依第二层效力将留置权的标的物折价变卖优先受偿。②而根据《海商法》第188条第3款的规定,救助方的权利仅能达到第一层次效力,因而不是船舶留置权。笔者对该观点持保留意见。第188条虽然没有涉及留置权的第二层效力,但是在第190条中,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达到留置权的第二层效力:“对于获救满九十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对于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可以申请提前拍卖。”因此救助人要通过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被留置船舶来实现第二层效力,但是这并不妨碍救助人所享有的这一权利属于留置权。如果救助标的物是船舶,救助方就享有了船舶就置权。二、船舶留置权的取得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有依照法律取得和依照合同取得两种理论。我国《担保法》第87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依该条的规定,似乎留置权的取得和行使要以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留置合同或条款为前提。因此在实践中,不少船东以在双方所签订的修/造船舶合同中没有留置这方面的约定为由否定船厂的留置权。然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修/造船市场,许多船厂为了拉揽生意一般在订立合同时只是规定了所修/造船舶在完工离厂前须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内容,而不刻意提及留置权条款。但是,当船东没有按约付款,船厂即可依据合同中有在完工离厂前付款的约定,将船舶予以留置。船厂在双方没有订立留置权条款的前提下有没有留置船舶的权利是我们所要关注的问题。结合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有三:(1)须船厂占有船东的船舶,且该占有是合法的。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2)须修/造船合同已届清偿期。船厂虽占有船东的船舶,但在合同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船东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3)须该修/造船合同与该船舶有牵连关系,船厂不能留置合同以外船东的船舶。所谓的“牵连关系”,就是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③纵观国际上和我国有关立法,也直接规定了船舶留置权的取得和行使。④可见,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符合前述三个条件,即使当事人

最新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3篇-精品

恢复强制执行要怎么写呢?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3篇,欢迎大家阅读。 申请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镇煤矿,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矿长,电话: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在申请人的执行过程中,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第一被申请人拒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特申请贵院给予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1、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再给付申请人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费用288705元; 2、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从判决生效日起至前述费用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双倍债务利息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执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为:“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由原告(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中河镇煤矿给付被告(申请人)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950元、伤残津贴3118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550元、生活津贴2478元、交通费200元、鉴定检查费1027元,合计388705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均于2008年11月份领取判决书后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过程中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为“由第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70000元,此款在2009年3月前付100000元,其余170000元从2009年4月起每月给付5000元,2009年12月前全部付清。否则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对判决的执行并由第二被执行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了首期费用100000元,但至今并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每月的5000元而未履行约定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

货物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货物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关于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我国法律规定较为严格,《海商法》第88 条规定:“承运人根据本法第87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60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因此,承运人应依法按照下列程序行使其留置权: 1、在拍卖留置货物之前,承运人应通知并催告债务人。这一点,《海商法》第88条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17条规定:“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故承运人在在拍卖留置货物之前,应当及时通知催告债务人,如果货方在一定合理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的,方可再行拍卖之事。关于“合理期限”的问题,可以根据《担保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为二个月,具体法条不再引用。 2、债务人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然未履行其义务的,承运人可申请有关法院裁定拍卖。法院可以自己主持拍卖,也可以委托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法院在此过程中,应进行充分的监督,以防止不法或不当拍卖行为的发生,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法院进行的拍卖具有无法比拟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但由于程序繁琐,故效率较低且成本较高。但如果允许承运人自由拍卖或变卖,虽较为经济便捷,但又会加大承运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的危险,容易滋生不法交易现象,不利于对货方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关变卖或拍卖的法律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以求更加公正合理,这也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一.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主要有什么 债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主要就是三种:第一,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的一种方法。 第二,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协商一致,则可以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如果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强制拍卖。 第三,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将留置物变卖,如果协商不成的,留置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获得胜诉判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 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属船舶物权,它们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均以船舶为标的;均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它们也具有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产生于占有船舶;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 (4)受偿的顺序不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5)行使的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扣押、拍卖船舶来实现,而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不需要通过法院扣押船舶,只需要债权人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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