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商标优先权

如何行使商标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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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24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25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0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商标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什么

商标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什么商标权保护是品牌保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指的是对品牌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即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保护。品牌保护的重要武器是法律,品牌保护的核心是商标权保护。 品牌保护的范围要大于商标权保护范围。企业对其品牌的自我保护,既有商标权保护的内容,也有非商标权保护的内容。 保护范围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 “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 注意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泛得多。 1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 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1)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2)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即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及于在类似的产品上不得使用类似的标志。 (3)注册商标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厂商的名称。 保护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什么是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

什么是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在先原则的规定。 商标的基本作用是用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一个注册商标只能有一个注册主体对其享有专用权。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只能受理一项申请。通常做法有三种:一是申请在先原则,二是使用在先原则,三是混合原则,即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的混合。规定 一、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

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二、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对同一天申请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对于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实际做法是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三、两个原则的利弊,申请在先原则只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作为审查依据,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使用在先原则可以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但是需要审查申请人最先使用商标的证明,不易操作。而且这种注册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被撤销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局

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商标注册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申请人的大陆接收人: 大陆接收人地址: 邮政编码: 商标申请声明: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要求优先权声明: 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 申请日期: 申请号: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商标说明: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

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填写说明 1.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详细填写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台湾地区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4.“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台湾地区申请人填写其在大陆的联系方式。 5.“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6.“申请人的大陆接收人”、“大陆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台湾地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其在大陆的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7.“商标申请声明”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8.“要求优先权声明”: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9.“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代理机构章戳”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 11.“商标图样”栏: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12.“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 13.“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14.“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此栏应当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15.收费标准:一个类别受理商标注册费300元人民币(限定本类10个商品/服务项目,本类中每超过1个另加收30元人民币)。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1500元人民币。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1500元人民币。 16.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https://www.360docs.net/doc/9d14274927.html,)。

【国家司法考试】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权的限制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 权的限制 【本文概要】中国有“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的古谚,一直在强调重复练习的重要性。2020年考试日益临近,多看书,勤做题是大有裨益的。本文为您提供了“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权的限制”,!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本文! 一、商标权的限制 (一)不构成商标权侵权的行为――合理使用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例如,“老干妈辣椒酱”、“老干爹辣椒酱”中的“辣椒”。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商标先用权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侵权损害赔偿 (一)赔偿数额的确定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2)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注意此处与专利侵权中的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不同),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

使用还在申请注册中的商标算不算侵权

使用还在申请注册中的商标算不算侵权商标注册审查过程比较长,有的甚至需要1年左右。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很多时候都要用到商标,尤其是做推广时不使用商标往往还会给人以不够规范和专业的印象,令推广的成效大打折扣。 那么,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企业需要使用商标时该怎么做呢? 首先要明确一点:商标需要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才能获得相应的商标权利。 我国市场上可以看到两种商标注册标志在使用:大多数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一个圆圈中有R字的符号,或者中文的“注”字,也有一些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TM”。 这种情况,有时是跟商标使用人的国别有关,比如不同于我国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美国实行“在先使用”原则,即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得法律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在“在先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不注册商标只要处于使用状态也可以获得法律保护。所以当我们看到一些正在使用中的美国商标标注了“TM”标识时,这样的商标是受到美国商标法保护的。 在我国,由于商标法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出于种种目的,有些不负责任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会告诉企业:“TM”就是注册中商标的意思,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标注“TM”就可以使用这个商标了,只不过不可以标注是注册商标罢了。

很多企业使用商标心切,这种说法有利于促使企业注册商标的决心。于是,不少企业刚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就把注册中的商标放到了企业产品的各种包装、合同甚至广告中。殊不知,这样做有侵权的风险,也有不少企业因此被起诉到法院。 一旦法院认定侵权,那么企业不仅要面临赔偿,而且还可能涉及各种包装、广告费用等损失。 “TM”是英文Trademark 的缩写。中国商标法律中根本没有规定“TM”标志有什么意义,也没有提到允许企业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就可以在标注TM的情况下使用该申请中的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商标,如果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同样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很简单,商标受理通知书只是告诉申请人商标局受理了这个商标申请,并不代表商标已通过审查。 在《商标受理通知书》的下面都会有一句话:“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其实就是提醒企业《商标受理通知书》的性质。 因为《商标受理通知书》仅仅表明商标局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申请,但是还没有开始审查。也就是说,哪怕注册跟知名商标一模一样的商标,也可以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 假如在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就可以标注TM并使用该申请中的商标,那么岂不是可以赤裸裸地通过这种方式“合法”侵犯他人商标权?因此,“注册中商标打上‘TM’就可以使用”的说法是荒唐的。

品牌使用权转让协议 (1)

品牌使用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使用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转让使用权注册商标名称:茶物语 二、甲方保证得到注册商标(品牌)拥有者的使用许可,甲方同意将茶物语商标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品牌加盟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甲方转让的商标使用权仅是部分转让,转让的商标使用权使用场所范围仅限于商铺并基于该商铺开展互联网营销。 三、商标使用权转让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加盟合同中条款,并且缴纳相关费用,乙方要按照原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责任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四、商标使用权转让后,乙方使用商标(品牌)要合法合规经营业务,乙方对商标的使用范围及场所要符合甲方与品牌商标拥有者签订的加盟合同的相关条款,乙方使用商标所产生的利益或纠纷与甲方无关。 五、商标使用权转让费用为万元,(大

写:)该费用已包含甲方向品牌拥有者缴纳的加盟费用,转让费不包含后续乙方向品牌拥有者缴纳的管理费,订货费及设备材料费、培训等费用。乙方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元(大写:)意向金,甲方为乙方办理商场经营品牌备案事宜。甲方办理品牌备案事宜成功后乙方在两日内将剩余的转租费元(大写:)交给甲方,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支付的转让费用后,将品牌加盟合同原件交由乙方,并将品牌拥有者所提供的产品配方、图页、进货渠道等相关资料和信息提供给乙方。 七、甲方与品牌拥有者签署有多份加盟合同,用于不同经营场所使用商标开展相关业务,鉴于本协议第二条相关内容,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在使用商标开展经营活动,但甲方仍然有权在得到品牌拥有者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他场所、互联网使用商标并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甲方仍然有权使用其他品牌商标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八、本协议生效后,今后甲方双方各自与品牌拥有者就品牌加盟、商标使用权的存续、商标使用经营范围的扩充、商标使用权场所的增加、有关费用的缴纳等事项达成的协议承诺,按照达成的协议承诺执行,双方互不干涉。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

著作权及专利商标优先权

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作者依法决定是否将其作者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要件。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一经行使即归消灭。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具体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及如何署名等。 3.修改权,即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即通过印刷、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录音录像制作者也享有出租权。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机械表演) 6.放映权,即通过各种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有线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设备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需要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无线或有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不需要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关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优先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专利优先权 1、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专利法的保护始于申请日。(邮寄时,商标以收到为申请日) 2、优先权日 A、国外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B、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仅此)商标优先权(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改标志是新注册) 1、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申请的,依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享有优先权。(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日起可受保护)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可享有优先权。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权的限制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权的限制 一、商标权的限制 (一)不构成商标权侵权的行为——合理使用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例如,“老干妈辣椒酱”、“老干爹辣椒酱”中的“辣椒”。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商标先用权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侵权损害赔偿 (一)赔偿数额的确定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2)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

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注意此处与专利侵权中的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不同),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以下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优先权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取决于自己意愿的原则。自愿注册是相对于强制注册而言的。 强制注册也称全面注册,是指凡是使用商标都要进行注册,否则不可以使用。自愿注册原则是一种国际惯例,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律制度中规定的一项原则。 依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均可使用,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地位不同。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 2、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给予最先申请者注册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 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予最先使用人予以注册的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是作为使用取得权利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必然存在的。由于使用在先原则会导致获得的商标权缺乏有效性与稳定性,而且确定使用在先费时费力,因此只有少数国家采用,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我国《商标法》第31明确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 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以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的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3.优先权原则

商标使用权怎么定价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d14274927.html, 商标使用权怎么定价 商标毕竟不是产品,与传统的实物资本相比,很难有明确的标准来测算未来收益。商标使用权的价值又很灵活,有时效性,会升值也会贬值。 商标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入股了。可商标使用权的价值由谁来定?价值定了之后,商标所有者是否认同?一系列的操作性难题为这一新政的前景打上了一个问号。 新政在走“钢丝”?

上周五,上海市工商局与浦东新区政府联合推出改革新举措,打破过去只有商标所有权可以作价入股的规定,允许商标所有者将商标使用权作为股份,投入新的公司。 新政在开初试行时,便是“戴着脚镣跳舞”。首先,并非所有商标使用权都可作价出资入股,只有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国内商标才享有这一“待遇”。其次,目前试行范围仅限于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不适用该新政策;而且,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只能用在一家企业,不能在多家企业出资入股。同时,由于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即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等非货币资金都可作价出资入股,因此,“商标专用权作价出资,可与其他类型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同时运用,但几类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70%。”市工商局副局长周厚文强调。 之所以戴着脚镣跳舞,因为新政的试行,是在“走钢丝”闯关。以往商标作价出资仅仅停留在所有权范围,而一旦商标作价出资后,商标所有者对于商标今后的使用便较难控制了。这样带来的实际结果是,商标这一无形资产在“移主”之后,极有可能因为不合理的使用,使原先的市场美誉度遭到破坏。这样,不仅无法通过商标带来更多的附加值,还有可能为原先的商标所有者“抹黑”。来自上海市工商局的

商标权是有保护期限的

很多公司注册商标后都会出现这样的疑问,商标证书的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商标注册成功后能够一直使用该商标吗? 提醒各位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成功后确实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商标注册也不是一件一劳永逸的事情。商标权的期限也叫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商标享有的使用权。商标权的期限即是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 对商标权的期限的规定 世界各国几乎都对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规定了时间限制,但各国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长短不同,多数国家规定为10年,如日本、法国、瑞典、丹麦、比利时等国。各国商标有效期开始计算的时间也不同,如法国自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美国则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我国2014《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另有2014《商标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注意,如有提出异议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使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应在有效期期满之前6个月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给予6 个月的宽展期。但因延迟交费或者宽展期内未提出商标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商标并予以公告。 商标权期限的确定原则 商标权的期限的确定需要遵守两个原则: 一个原则是一次注册有效时间有限制。我国注册有效期限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 另一个原则是续展次数无限制,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也是10年。可以连续续展。 如果您觉得商标注册流程太复杂,商标标准注册可以选择汇桔网为您提供行业标杆服务,只需提供材料,商标专家全程代办。汇桔网商标代理全程托管式服务,商标名免费系统查询检索,24小时内快速响应,注册状态及时知晓,进程随时掌控。

商标权制度

商标权制度 商标权制度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与条件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四商标权及其利用 五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1.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三维标志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凝聚了经营者的信誉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商标的表现形式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字母商标 数字商标 符号商标 立体商标 颜色商标 ……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2. 商标有什么作用? 标识来源 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着不同的商标 特定的商标总是与特定的经营对象联系在一起 保证品质 商标是产品质量的可靠指示器 广告宣传 消费者口碑相传 对潜在消费者进行广告宣传 彰显个性的功能 生活阶层、社会地位、个性风格甚至生活方式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3. 商标与各种相邻标记的区别 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指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饰 使用目的不同 使用商标的目的主要是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使用商品装潢的目的主要在于说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构图设计不同 商标构图为求简洁、明快,突出其显著特征,以达到识别经营对象的目的 商品装潢着力于渲染、美化商品,浓墨重彩,图案绚丽,以便吸引消费者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选材要求不同 商标所使用的文字或图案一般不能与商品内容相同 商品装潢则不受此限制 法律属性不同 商标是商标权人专用的,经核准注册后,非经商标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 改变 商品装潢不具有专有性,装潢的设计者可以根据市场销售的需要随意变动 装潢图案和文字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评注

内容提要:为确保商标在先使用人因其使用行为业已形成的具体信用,《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制度。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人应当出于善意;在先使用的标识经过持续性使用产生一定影响。援引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除在先使用人本人外,还包括“继受主体”“被许可人”“流通环节参与主体”等。在法律效果上,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而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施加适当区别性标识。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在整理与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相关各论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规范意旨的体系关联。 关键词:在先使用抗辩双重在先有一定影响原有范围区别性标识 一、立法沿革与规范意旨 (一)立法沿革 现行《商标法》第59条第3款中规定的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是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新增的。 在此之前,对于在先使用的商标是否可以主张继续使用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如“老糟坊”案中,法院就指出:“行为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后因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未被核准注册,但仍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其行为侵犯了依法受让注册商标者的商标专用权,因而构成商标侵权。” 相反,在“84好帮手”案中,法院指出:“注册商标只有达到驰名的程度,才能禁止其他在先权利的继续使用。原告的“好帮手”注册商标尚未达到驰名程度,因而不能禁止被告在先权利的继续使用。此外,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应依法保护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在“狗不理”案中,法院也以被告使用商标具有历史承袭演变的过程,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存在搭他人便车的主观恶意等理由,判决被告仍可以保留“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菜品名称。除了上述从诚实信用等一般原理角度予以论证的案例外,在“花样年华”案中,在先使用的商品名称被认定为在先权利,进而得以继续使用。

2019年企业字号的使用与商标权的限度

2019年企业字号的使用与商标权的限度 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均是依法定程序获得确认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是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其权利内容包括使 用权和禁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使用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 区别开来。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 权人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另一方面 对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字号则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字号是企业名称组成中惟一可以自我命名和设定的部分,具有区分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提 供者的显著特性,所彰示的是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字号权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其字号, 也可以要求登记机关禁止同一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使用该字号。 字号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是平等、独立的,无权利强弱大小之分。 两种平等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处理,并非简单按照商标权优先于字号权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 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 商标侵权。该解释对商标权人行使商标禁用权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突出使用字号且易使相 关公众产生误认。 商标禁用权受到限制是因为商标权只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利。商标的垄断权利不是绝 对的,不能认为注册为商标的文字就成为商标权人的私产。权利人不能凭借其专用权而禁 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字号,亦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地使用该字号。只有在 他人不当地利用或攀附在先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损伤或破坏商 标的识别功能时,商标权人才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字号。换言之,只有消费者在字号与商标 分别指向的经营主体、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之间产生或可能产生混淆时,才有禁止字号使 用的必要。如果消费者不可能发生混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则认为这种使用字号的行为 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1)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著作权在我国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而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其作品包括以下形式: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而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保护的目的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所创作的作品和与此相关的权益。其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商标权保护的商标,是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4)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版)是管理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版权局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5)时效性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者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

如何对被抢先注册的商标进行维权,来看看吧~

如何对被抢先注册的商标进行维权,来看看吧~现如今,一个品牌的发展,经常会遇到一个“抢先注册商标”的拦路虎。当你的品牌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时,却发现商标已被“有心人”抢先注册利用,该如何进行维权?应从哪些方面进行考量能正确的维护自己的商标?接下来我们从一件商标纠纷案中分析得出答案。 案件回顾:被抢先注册的甜品品牌“LADY M” 2014年1月14日上海哈米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哈米公司)提交“LADY M”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5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咖啡饮料、茶饮料、甜食(糖果)、蛋糕、饼干、冰淇淋等第30类商品上。 2017年5月27日,诉争商标经核准由哈米公司转让给浙江省自然人胡某某。 2017年3月20日,美国M女士甜品有限公司(下称M女士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公司创立于2001年,是“LADY M”品牌的所有人。 “LADY M”精品甜品店在全球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与其第10580616号“LADY M CONFECTIONS M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 案件结果: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M女士公司已经在经营“LADY M”精品甜品店,其“LADY M及图”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哈米公司在蛋糕等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与M女士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相近似的诉争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M女士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于M女士公司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原商评委认为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8年4月24日,原商评委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从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提取几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力”、“明显恶意”,所以判断一件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时,首先考量这三个因素。 那么对于这三个因素该如何进行证明或取证,我们再详细分析。

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使用许可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对商标权的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 商标图样: 商标注册号: 商标注册年限: 二、商标权拥有人的名称、地址: 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权限: 1、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许可使用商标的地域: 3、商标许可使用权的性质: (1)独占许可使用 (2)排他许可使用 (3)普通许可使用 四、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的备案: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分别将合同副本送交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甲方(或乙方)办理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的备案手续,备案的费用由甲方(或乙方)承担。 五、商品质量的保证 为保证被使用方的有关商品质量不低于许可方或其他被许可方,双方要共通采取以下措施: 1、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上的技术指导; 2、许可方可以监督被许可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被许可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3、被许可方定期无偿向许可方提供不少于两份的商品样品,以备质量检查; 4、双方均承认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 六、许可方应保证履行商标的续展手续及其保障注册商标注册效力的手续。 七、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八、合同有效期的终止条件 1、被许可方逾期未交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2、许可方将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另外许可第三方使用; 3、、、、、、、 九、合同解决的方式 任何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之争议或请求,甲乙双方均应以和平友好之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关键词:国内优先权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称之为国际优先权。或者,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也称之为国内优先权。 但是目前很多企业甚至一些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对于优先权的认知程度还不够,对于如何恰当的使用优先权制度还不够清楚。而实际上,申请人如果对优先权的制度认识清楚,操作得当,将对自身专利的申请、布局以及战略制定带来灵活的操作空间。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以实际案例阐述说明了专利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Case1:为了节约成本,将符合单一性的多个案件合并到一个案件 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规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例如,申请人在同一个发明构思下,先后申请了三个案子A,B和C分别保护的是某某产品的配方、制备方法及其使用方法。如果这三个案件后期陆续提实质审查,则需要缴纳三份实质审查费。且如果后续A,B,C陆续被授权时,则每年还需要缴纳三个案件的年费。 出现上述情况时,为了达到节约成本的考虑,申请人可以在A,B和C申请的一年内,以与A,B和C 相同主题提出一个案件D,分别向A,B和C提出国内优先权请求。则按照优先权的制度,则A,B和C会被视为撤回,只保留一件申请D,后续的审查和授权只需要维护一个案件的费用即可。 Case2: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类型的转换 按照专利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因此,可以通过优先权制度对在先申请的类型进行转换。 例如,申请人在先申请案件A保护的是一种方法,但由于递交失误,导致申请的类型是新型专利。按照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案件A肯定是被驳回。此时,申请人可以在A申请后的一年内,以与A 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类型是发明专利,要求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从而避免案件A被驳回的风险。 再如,申请人在先申请案件A保护的是一种设备,申请的类型是发明专利。但是经过后期深入检索,发现该设备很多技术特征已经被人公开,但是还是具备新颖性。此时,申请人可以在A申请后的一

商标使用权的内容有哪些

商标使用权的内容有哪些 一、反向假冒商标侵权否定论之批判。对商标反向假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持否定态度的学者,一般从以下三个角度立论:一是商品、商标、商标权三者关系的角度;二是商标权与所有权关系的角度;三是商标权利用尽理论。[8]下面我们便因循否定论者的思路逐一进行考察。 (一)商品、商标、商标权三者关系的角度 从这一角度出发,否定论者指出,商标功能的发挥以商标与商品相结合为前提,因此就一件具体的商品而言,在其上是否存在注册商标权应以该注册商标是否已和该商品相结合为标准进行判断。如果两者处于结合状态,该注册商标权存在,否则在该商品上不存在该注册商标权。在商标反向假冒中,被反向假冒人的注册商标已脱离了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在此分离状态下,该商品上不存在其注册商标权。因此反向假冒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虽然笔者对“就一件具体商品而言,其上是否存在注册商标应以该注册商标是否和该商品相结合为标准进行判断”的看法持有异议,[9]但是即使是在这种思路上,否定论者也为自己设置了一个明显的陷阱。就一件具体商品而言,是否存在商标权应以其是否与商标结合进行判断,在反向假冒之前存在商标权,在反向假冒之后则不存在商标权,也就是说反向假冒行为使原先存在的商标权消失了。如果这么有意思的现象还没有引起否定论者的注意,那我们不妨换一个观察问题的方式:如果你有一项权利,而他人却通过一定的行为(比如反向假冒)使你的权利消失了,难道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按照否定论者的思路,反向假冒行为使

商标权人在某一商品上的商标权消失了,而这种行为没有合法根据,这不正是商标侵权么? (二)商标和所有权关系的角度 从该角度,反向假冒商标侵权否定论者指出,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合法地取得了他人生产的商品及附着于其上的商标标识的所有权,因此他可以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对该商品及注册商标标识依法进行支配,包括继续销售、销毁、使用等。只是由于商标权人商标权的存在,行为人对商品及商标标识的所有权受到限制,他不能对该商标标识作任何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在合法取得他人产品及商标标识之后,并未对该商标标识进行任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有学者也将其称为反向假冒构成商标侵权的物权理论和商标权理论障碍。[10]否定论者敏锐的区分了知识产权与其载体,认识到了知识产权人对物之所有人的限制:反向假冒行为人虽然享有对商标标识的所有权,但是他并不能任意进行处置。但是否定论者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是否足够强大以至于可以阻止反向假冒这样的行为。另外,在否定论者的上述思路中有一个隐藏的命题:只有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才会构成商标侵权——这个命题经过转换就是,商标权人只能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标识,即商标权人只享有禁止权。商标权人的使用权被他们忽视了。 (三)商标权利用尽角度 商标权利用尽(耗尽),又称“商标权穷竭”、“首次销售”原则,指附有其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同意投放市场后,他人得任意转销该商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规范目的在于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它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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