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

一、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包括有效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现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法规或者任意性法规。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收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小孩买雪糕的行为),该行为有效。③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用的合同,直接有效。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②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①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欺诈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②单方民事行为。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①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②单方民事行为;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承认之危。①因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不论其是否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法工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大元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①法律效力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②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③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成人的表示使撤销权小米。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④形式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①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②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有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有失公平的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③乘人之危。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④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3、撤销权

①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现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②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撤销权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者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对于“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③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限属于排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被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合同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③民事行为被撤消后,还将产生返回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受,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四)附条件和付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①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②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列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所附条件,可以使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①附生效期限(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②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孙某结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使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3年8月8号),也可以使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日期),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须会到来。

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①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刑侦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其中,后两种行为均包含“意思表示“的要素,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②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①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②经纪合同中的经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合同法》则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①由于代理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②由于传递信息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①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连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②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委托代理

1、由于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一次,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3、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授权方式。

4、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四)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这人。无权代理的情形: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五)无权代理的后果

1、合同的效力。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②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换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序承担法律责任。

3、相对人。①相对人的催告全。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驶催告权。

②相对人的撤销。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驶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做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属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被撤销权的行驶有两个条件: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驶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驶撤销权;撤销权的形式必须是被代理人行驶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驶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驶撤销权。

(六)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①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②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③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④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3、表见代理的效果

①本人。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②相对人。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驶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三、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①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恩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②胜诉权。债权人起诉权,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第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③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统一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应诉讼时效。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撤销合同受排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撤销合同的诉讼不涉及债券请求权)

②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①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②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③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④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诉讼时效的种类。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②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眼福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③长期诉讼时效:4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④最长诉讼时效:20年。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如果债权人2012年4月1号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如果诉讼时效为1年,则诉讼时效期间自2012年4月1号起,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12年4月1号~2013年4月1号。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①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

②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③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④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⑤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法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⑥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⑦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按一下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请两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①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②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四)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①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③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④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申请仲裁;②申请支付令;③申请批产,申请破产债权:④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⑥申请强制执行;⑦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⑧在诉讼中主张抵销‘⑨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移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不要求必须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手中),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一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口收欠款本息的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邗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⑤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作为权利人信赖该意思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不能说是怠于行使权力,因此也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4、其他情形。

①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③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④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章节试题:第二章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章节试题:第 二章 一、单项选择题 1.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是( )。 A.审计人员 B.会计机构负责人 C.总会计师 D.单位负责人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具备从事会计工作能力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拥有一定年限以上从事会计工作的经历,该一定年限是( )。 A.10年 B.3年 C.5年 D.1年 3.根据回避制度的规定,在下列事业单位中,没有违背会计法律规定回避制度的是( )。 A.甲单位法人代表的妻子担任本单位财务部门经理 B.乙单位会计科长的女儿担任本部门出纳员 C.丙单位董事长的侄女担任财务部门经理 D.丁单位财务处处长的同学担任本部门出纳员 4.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 )。 A.真实性和相关性 B.明晰性和谨慎性

C.真实性和完整性 D.重要性和及时性 5.单位会计王某采用涂改手段,将金额为10000元的购货发票改为4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该行为属于( )。 A.伪造会计凭证 B.变造会计凭证 C.伪造会计账簿 D.变造会计账簿 二、多项选择题 1.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有企业聘任会计人员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有( )。 A.岳父母 B.配偶 C.侄女 D.闺蜜 2.《会计法》对生成和提供会计资料所作的基本要求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 A.不得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B.不得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C.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D.不得伪造、变造其他会计资料 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以明确责任。下列各项中,属于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有关责任人有( )。 A.单位负责人

第0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打伤李某的侵权行为 B.乙赠与张某一辆小汽车 C.丙撤销委托代理 D.丁与某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事实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B.抛弃动产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 D.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 3.2018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50万元的A机器设备,为此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定剩余的10万元价款于交货后的10日内付清,并以甲公司现有的B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后乙公司按期交货,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乙公司决定免除甲公司的10万元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机器设备买卖行为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B.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C.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属于从民事法律行为 D.乙公司免除甲公司10万元债务的行为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4.下列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B.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C.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D.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根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A.代理人甲损害被代理人乙的利益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而签订的合同 B.丙和丁签订的走私文物合同 C.戊为出售毒品,而与己订立的《面粉买卖合同》 D.庚欲低价购买辛收藏的一件古董,辛不允。庚声称:若辛不低价出售该古董,就公布其不雅视频,辛被迫与庚订立买卖合同 6.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代理与委托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在委托中,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 B.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 C.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按照委托处理 D.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7.下列各项中,关于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不承担责任 B.相对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章节练习与答案解析教学教材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章节练习与答案解析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章节练习与答案解析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2小题,每小题1.5分,共18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我国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 A.审计署 B.国家税务总局 C.财政部门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 A.真实性和相关性 B.明晰性和谨慎性 C.真实性和完整性 D.重要性和及时性 3.下列关于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更正方法说法错误的是()。 A.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 B.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C.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 D.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对于文字错误,不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4.关于记账本位币,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用以计量的货币 B.我国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C.法律不允许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选定某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D.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折算成人民币反映 5.下列会计资料不属于会计档案的是()。 A.记账凭证 B.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C.年度财务计划 D.银行对账单 6.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一般情况下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7.在我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一般是指()。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练习题

2016年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劳动合同的特征,下列不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B.对于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强制性规范 C.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D.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法院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给予处罚。 B、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C、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给予处罚。 D、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3、某公司招用了20名会计人员,每人收取了200元的风险担保金。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逾期不退还时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B、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给劳动者以赔偿。 C、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按每人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D、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B、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C、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法院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D、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小明2012年7月1日在甲公司上班,一直到2012年12月31日公司才通知小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小明不与公司订立合同。已知公司正常支付小明工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应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补发小明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B、用人单位应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补发小明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C、用人单位应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补发小明的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D、用人单位不用补发小明工资,只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终止劳动关系。 6、蓝天百货公司招聘一批采购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聘用人员(共十名)缴纳500元的押金和身份证件,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后对蓝天百货公司进行了相应处罚,下列处罚措施中,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 A.责令蓝天百货向聘用人员退还收取的500元押金 B.责令蓝天百货向聘用人员退还扣押的身份证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

民事行为包括有效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现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法规或者任意性法规。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收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小孩买雪糕的行为),该行为有效。③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用的合同,直接有效。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②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①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欺诈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②单方民事行为。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①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②单方民事行为;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承认之危。①因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不论其是否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法工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大元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①法律效力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②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③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成人的表示使撤销权小米。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④形式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①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②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有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有失公平的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③乘人之危。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④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3、撤销权 ①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现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②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撤销权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者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对于“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③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限属于排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被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合同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③民事行为被撤消后,还将产生返回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受,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四)附条件和付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①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②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列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强化练习题

第二章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除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以外,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需年满( )周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A.14 B. 16 C. 18 D. 20 2.甲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张某先缴纳500元的工作服押金,等张某离职时再予以返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甲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甲公司限期退还给张某 B…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甲公司处以1000元的罚款 C.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甲公司处以2500元的罚款 D. 如果甲公司的行为给张某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算日期是( )。 A. 用工之日起 B. 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 C. 试用期满之日起 D.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后 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5.张某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2010年1月11日,甲公司的劳

动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遭到张某的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 B.未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C.向张某支付了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D.未向张某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6.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工时制度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B.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2天 C.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D.发生自然灾害,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7. 张某在甲公司工作3年、在乙公司工作10年、在丙公司工作2年,张某目前在丙公司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天。 A.5 B. 10 C.15 D. 20 8.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不能享受2010年的年休假的是( )。

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有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⑴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即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2、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反率行为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1)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债发生的根据有哪些? 答: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1)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之债;(3)不当得利之债;(4)无因管理之债;(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4、什么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答: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方式有:担保、抵押、定金、留置、质押五种。 5、什么是知识产权?它具有哪些特点? 答: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即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2)它具有双重的内容,即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3)它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才能产生,因而不是一种自然权利。(4)它具有专有性,法律规定这种权利只授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这是它的客体独创性的必然要求。(5)它具有地域性,是一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6)它具有时间性,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6、我国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顺序是什么? 答:法定继承人是指按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遗产的人。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什么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有哪几种?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一般有三种?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 8、人身权的种类有哪些? 答: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 ⑴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荣誉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近2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2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本章包含3个核心考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和诉讼时效;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两个考点的复习宜结合第4章相关考点进行;而“诉讼时效”的有关内容在第6章和第8章中将有进一步的应用。 2015年本章教材新增“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其他考点没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P15)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①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②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行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 ③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

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解释1】在宴会上致贺辞,并不设立、变更或终止任何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2】事实行为亦会产生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自己主张。 (3)合法行为 【解释】只有合法行为才可能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与“民事行为”相区分:民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2.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①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②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包括赠与合同)是常见的多方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多方法律行为;(3)选项BD: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①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如买卖必须是有偿的,而赠与必须是无偿的。 ②有偿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而无偿民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③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当对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原则上不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④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如果是无偿民事行为,则无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即可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⑤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偿民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例如,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

《经济法基础》表格笔记---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内容法定性——(1)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管理;(2)保护利益的强制性 3.地位变化性——签订时自愿平等,签订后管理与服从。 知识点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注意: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订立 知识点三、劳动合同的类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重点)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长期性的合同)。 注意: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 A.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B.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C.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D.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中华会计网校正确答案」BD 知识点四、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三种合同类型)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法的落实)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注意】 (一)关于工作时间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 (二)关于休息休假 1.休息 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无需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即周休息日)。 2.休假 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一般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包括:法定假日和年休假。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民事行为能力 1.考点知识树 2.考情分析与复习提示 考查频率:12B单选、13单选、14A单选,分值1分; 考查重点: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及行为效力、与权利能力关系。 3.客观题精讲 (2013·单选题)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 B.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C.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而有权力能力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根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小明3岁,因此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所以选项A正确。 (2014A·单选题)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 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 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所以选项C正确。 (2012B·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的是()。 A.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临终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 B.甲、乙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 D.甲要求乙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乙拒绝。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近年考题解析(第二章)

◆本章近年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考题·单选题】(2011年)孙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200元(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00元)。期满终止合同时,甲公司未向孙某提出以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甲公司应向孙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为【D】。 A.800 B.1200 C.2400 D.3600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本题中孙某工作满3年,应支付3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即经济补偿金=1200×3=3600(元)。【考题·单选题】(2011年)2011年3月1日,甲公司与韩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每月15日发放工资。韩某3月10日上岗工作。甲公司与韩某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B】。 A.2011年3月1日 B.2011年3月10日 C.2011年3月15日 D.2011年4月10日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关系的建立。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考题·单选题】(2011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B】。 A.试用期用工 B.非全日制用工 C.固定期限用工 D.无固定期限用工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考题·单选题】(2010年)方某工作已满15年,2009年上半年在甲公司已休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5天;下半年调到乙公司工作,提出补休年休假的申请。乙公司对方某补休年休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答复是【B】。 A.不可以补休年休假 B.可补休5天年休假 C.可补休10天年休假 D.可补休15天年休假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年休假的规定。根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另外,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本题中劳动者上半年已经享受5天的年休假,所以下半年在新单位只享受5天的年休假。 【考题·单选题】(2010年)工人李某在加工一批零件时因疏忽致使所加工产品全部报废,给工厂造成经济损失6000元。工厂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已知李某每月工资收入11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900元。该工厂可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扣除的最高限额为【C】元。 A.500 B.220 C.200 D.110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 二 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别。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经济法基础》强化第二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强化第二章知识点 约定条款 服务期 补充 1.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

失业保险 【考题·多选题】(2016年考生回忆版)下列属于失业保险待遇的有()。 A.失业保险金 B.死亡补助 C.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D.生育医疗费用 【正确答案】ABC

2020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精华讲义)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会计法律制度 考点: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二)会计关系 1.包括内容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业务处理中的经济关系; (2)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会计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1)主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客体: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 (三)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例题·判断题】会计法律制度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正确答案』× 【例题·多选题】下列会计法律制度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总会计师条例》 C.《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D.《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正确答案』BC 【例题·多选题】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包括会计核算制度和()。 A.会计监督制度 B.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C.法律责任 D.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正确答案』ABD 考点: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谁是单位负责人? 法人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 非法人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负责什么?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注意1】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地办理“具体”会计事项。 【注意2】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办理具体事务的会计人员的责任。 【例题·判断题】(2018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正确答案』√ 【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是()。 A.总会计师 B.单位负责人 C.会计核算人员 D.单位审计人员 『正确答案』B 【例题·多选题】关于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职责,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B.单位负责人必须事事参与,严格把关 C.应依法做好会计监督工作 D.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办理违法事项 『正确答案』AD 考点: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1)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会计账簿。 (2)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注意】各单位有且只能有“一套账”,不能不设置,也不能账外设账,如设置“小金库”。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04讲_民事法律制度(4)

二、经典主观题强化 1.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合同法(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案例4·2017年】 【涉及考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变动+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保证 2016年4月4日,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80万元,用于购置A型号自行车1000辆,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6月4日,并以价值9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自行车价格上调,甲公司于4月5日,又向乙银行追加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4月7日,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A 型号自行车1000辆,总价100万元,甲公司应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别支付价款50万元,丁公司应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别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 4月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4月16日,丁公司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甲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18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要求丁公司减少价款,被丁公司拒绝。理由是:第一,双方未就自行车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 4月20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甲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5月6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500辆自行车买卖合同。 5月20日,甲公司隐瞒已受领的500辆自行车的质量瑕疵,将该批自行车以30万元卖与戊公司,约定6月30日付款交货。5月25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35万元购买上述500辆自行车。5月30日,甲公司以自己隐瞒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撤销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6月4日,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两笔贷款,乙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丙公司还贷,被丙公司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已经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减少价款?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根据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05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

2020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对“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进行了调整。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P23)(2012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2019年多选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包括但不限于)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①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授予代理权等。 【提示】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但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案例分析题) ②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 ③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决议。 【考题1·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双方法律行为;(3)选项BD:立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考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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