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商品有机肥生产、销售和施用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商品有机肥生产、销售和施用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商品有机肥生产、销售和施用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农业局 文件

杭州市环保局 杭州市供销社 杭州市财政局

杭农资…2011?177号

关于下发《杭州市商品有机肥生产、销售和施用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局(农发局)、环保局、供销社、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商品有机肥生产、销售和施用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

们联系。

联系人:叶基瑶(市农业局)联系电话:87065712

许平(市供销社)联系电话:87810720

附件:杭州市商品有机肥生产、销售和施用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抄报:何关新副市长、赵国钦副秘书长———————————————————————————杭州市农业局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印发

附件:

杭州市商品有机肥生产、销售和施用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生产与施用商品有机肥是充分利用畜禽排泄物、解决环境污染、实现农业节能减排的有效手段,是培育农田地力、提升农产品品质的有力措施。为了大力推广施用商品有机肥,确保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品有机肥生产和施用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

扶持对象为杭州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施用户和示范方建设主体,具体条件是:

(一)生产企业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肥料登记证,并通过市级资格认定。企业生产有机肥须以杭州辖区内的畜禽排泄物为原料;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肥料标准,其中销售给享受政府补贴施用用户的产品质量要达到相关要求。

(二)销售企业须在杭州辖区内注册,并通过市级资格认定,销售认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精制有机肥的供销社系统农资企业,以及直接从认定生产企业进货、销售精制有机肥的其他农资经营企业。

(三)施用户须年累计购买施用认定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精制有机肥20吨以上的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精制有机肥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NY525-2002《有机肥料》标准,且总养分(N+P2O5+K2O)要达到5%、有机质要达到38%,施用于杭州辖区内的农用地。

(四)参与市级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竞赛活动的示范方要求连片种植粮油1000亩以上,蔬菜300亩以上,茶叶、水果、花木均500

亩以上。

二、扶持领域及重点

为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果,对下列应用、生产和销售商品有机肥的领域进行重点扶持:

(一)标准农田质量提升、中低产田改造、垦造耕地、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市级“菜篮子”基地、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等项目区;“三江两岸”沿线和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肥药双控示范区。

(二)连片种植粮油、蔬菜、茶叶、水果、花木等作物的区域。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重点畜牧产区配套建设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

(四)通过市级认定的商品有机肥销售企业。

三、扶持政策及标准

市级财政每年从支农和环保资金中(各50%)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用于扶持杭产商品有机肥的生产、销售和施用。具体为:(一)施用户按其施用精制有机肥的数量给予300元/吨的补助,每个用户最高补助20万元,施用其他商品有机肥不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萧山区、余杭区的补助资金按市、区级财政各50%的比例承担,五县(市)按市级财政70%、县(市)级财政30%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他区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生产企业根据其生产并销售商品有机肥的数量,按精制有机肥30元/吨,有机无机复混肥15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他商品有机肥不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按前款比例承担。

(三)每年根据销售规模、竞争实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诚信资质等指标综合情况,在市区和五县(市)分别择优评选出前三位的生产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奖励。

(四)对当年投产且销售量达到5000吨以上的新建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五)对销售认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精制有机肥的销售企业,由市级财政根据其销售给杭州辖区内用户精制有机肥的数量给予60元/吨的补助,销往杭州辖区以外,以及销售其他商品有机肥不予补助。

(六)参与市级杭产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竞赛活动的示范方,经推荐、考核验收,确认增产、增效、提质成效显著的,由市级财政给予示范方建设者适当奖励。

各地财政要按上述要求同步落实所需扶持资金。对扶持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地区,下一年度市级扶持资金将酌情减少。

四、计划与申报

(一)商品有机肥推广扶持实行计划制

为确保预算资金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商品有机肥推广实行年度计划制度。由各区、县(市)农业局(农发局)和供销社于每年11月底前,分别将下一年度商品有机肥计划推广数量和销售数量书面上报市农业局和市供销社。市农业局和市供销社根据各地上报的计划数量,结合年度推广计划分别统筹下达下一年度推广和销售任务。各地接市农业局、市供销社下达的任务后,要及时分解,落实示范用户和示范点。各乡、镇(街道)政府农业部门要有针对性的落实责任农技员,指导用户科学施肥,总结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示范推广。

(二)商品有机肥扶持奖励实行申报制

1、要求列入政府扶持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于每年11月底前分别向各地农业局(农发局)和供销社提出申请,各地农业局(农发局)和供销社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市农业局和市供销社,市农业局和市供销社分别于当年12月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一起审核认定。通过认定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经公示后由市农业局和市供销社分别发文公布下一年度扶持名单,

一年一定。

纳入政府扶持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须分别与市农业局和市供销社签订诚信生产、经营承诺书。

各地用户可从上述认定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中择优购买商品有机肥。各地农业和供销部门要组织商品有机肥施用大户与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直销、产销对接机制,以降低采购成本,确保产品质量。

2、申报补助或奖励的施用户、生产企业,应于当年10月10日前提交申请表。施用户须同时提供9月30日之前(2012年开始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从市级认定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购买精制有机肥的发票复印件(开具的发票要注明生产厂家及总养分和有机质含量)及购买、施用登记表,其申请表须经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农业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并由乡(镇、街道)农业部门组织公示后统一上报区、县(市)农业局(农发局)。生产企业须同时提供9月30日之前(2012年开始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精制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销售发票和能证明生产原料来源有效凭证的复印件以及产销统计表,或者市级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申请表须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区、县(市)农业局(农发局)。

申报补助的销售企业,应于当年10月10日前提交申请表。同时提供9月30日之前(2012年开始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精制有机肥进货发票和销售发票的复印件、进货和销货台账,其申请表须销售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区、县(市)供销社。

各区、县(市)农业局(农发局)和供销社要分别组织相关人员,做好材料审查,稽核商品有机肥生产、销售和施用的数量关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同时要整理好申报材料,建立工作台账,做好书面总结,作出绩效评价。分别核定施用用户、生产企业和销

售企业的补助或奖励额度,于10月31日之前以文件的形式分别上报市农业局和市供销社。

3、申报奖励的优秀生产企业、新建生产企业和示范方建设者,应于当年10月10日前提出申请,分别填写优秀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申请表、新建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申请表和优秀示范方申请表,报区、县(市)农业局(农发局)。各区、县(市)农业局(农发局)根据实绩择优推荐,并于10月31日前上报市农业局申请验收。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

(一)资金拨付

根据各地申请,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环保局、供销社等部门对各区、县(市)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施用户和示范方建设进行考核验收;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对各区、县(市)的商品有机肥销售单位进行考核验收。验收方式是听取汇报、查验台账及凭证、察看现场。验收通过后,由市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下发生产企业、施用户和示范方建设扶持资金拨付文件;由市供销社、农业局、财政局下发销售企业扶持资金拨付文件;由市财政局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各地财政局。各地财政局要及时将市和区、县(市)两级扶持资金及时下拨到各扶持对象。

(二)资金管理

为切实提高扶持资金使用绩效,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客观,防止发生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现象,建立商品有机肥原料采购、生产、销售、施用情况稽核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为此,施用户要做好商品有机肥购买、施用情况的登记,提交如实反映商品有机肥来源、数量、施用田块等情况的登记表;生产企业要认真做好商品有机肥生产、销售和质量检测(按生产批次)情况的统计,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原料来源、生产、销售去向及产品质量等情况;销售企业要做好商品有机肥购、销统计工作,如实反映肥料来源、销售去向等情况,以便于各级部门稽查审核。各地农业局、供销社和财

政局要组织财务审计,加强日常检查;市农业局、供销社和财政局等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作出绩效评估,确保资金规范使用、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挪用。对采取弄虚作假、转手倒卖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用户和企业,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商品有机肥扶持资格的同时,取消其所有农业项目申报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生产企业的实验室建设、设备改造、产品研发、环境建设以及用户购买商品有机肥和生态环境建设等投入。各单位不得将扶持资金作为个人奖金。

(三)质量监管

按照生产企业自律、销售企业把关和农业等行政部门联合监管的要求,切实抓好商品有机肥的质量安全工作。各生产企业对每一批次商品有机肥必须进行质量自检,应向销售企业和用户提供自检报告,自检未达标的产品不得出厂;各销售企业必须把好精制有机肥进货质量关,主动向生产企业索取自检报告单,不得销售抽检不合格的精制有机肥;各级农业等行政部门要按照质量管理的要求,对杭州辖区内的商品有机肥进行巡查监督,一旦发现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造成农户经济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生产有质量问题商品有机肥的生产企业和经销质量不达标的精制有机肥的销售企业,将取消其扶持资格。

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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