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约谈会议记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约谈会议记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约谈会议记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约谈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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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模板

编号:_____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模板 学校:_________ 教师: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4 页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模板 二、7-8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1.完成公司安全生产半年工作总结并上报工业区; 2.上报了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数据统计表、安全生产管理基本信息调查表;上报了安全生产月报和第二季度报表;上报《台风、强降雨应急响应记录表》。 工业区安委办对我公司(含龙盛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检查,此次检查主要针对制度和流程,我公司基本符合要求,但指出存在2个问题:一是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由于工业区安委办没有具体指导标准,这个问题在工业区系统内普遍存在);二是公司重组后,公司安全管理从南山区安全成员单位调整为工业区安全下属单位,政府安全管理文件和培训指导由工业区转达,公司安全工作和政府相关部门直接联系中断。本次检查,工业区要求公司重新建立与政府的直接联系渠道。 完成公司办公区域安全消防器械检查。 7月初组织了一次仓库叉车专项检查:中海公司3台叉车全部证照齐全;华海鹏达公司1台叉车证照齐全、1台叉车无证照;力坞公司东莞牌照叉车1台,经与市安监局咨询异地叉车可以在省内使用。华海鹏达公司一台叉车叉车无证照问题,已经多次敦促该公司整改,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停止其使用,在叉车上贴此叉车无牌无证禁止使用标志并拍照,但该公司至今仍有使用情况,我部已于市场部沟通,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停止其继续使用。 完成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第 2 页共 4 页

安全生产月期间,公司开展的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7月在公司OA 系统刊载了《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丰富多彩成效显著》的宣传报道,同时也为工业区安委办提供了宣传稿件。 7月中旬出租土地特种设备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宏旺堆场1台高叉证照不全,1台高叉已经停止使用;石竹堆场2台高叉证照基本齐全。 针对出租土地加油站回潮现象,我部联合市场部约谈了租地客户,再次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重申公司具体要求,客户都表示将积极配合整改。 力坞公司叉车又发生一起安全事故:7月21日0:13,力坞公司叉车作业时从操作平台掉下,司机及时跳下叉车,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请示领导同意再次停止力坞公司叉车操作,等待其事故报告和整改措施报告后再议。鉴于力坞公司近期屡次出现叉车安全事故,我部强调,今后必须对仓库和堆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情况严格进行监管,防止事故发生。 力坞公司叉车安全事故原因和整改措施报告提交公司后,我部要求其更换叉车和司机,而且证照必须齐全。力坞公司目前暂由中海公司叉车代为操作。 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4年3月4日 第 3 页共 4 页

安全生产约谈

一、安全体系方面 1、公司在安全上如何管理、落实的?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且严格按照以下四点进行管理: 抓好的落实。 抓教训工作。 抓现场检查和考核。 抓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二、教育培训方面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编制企业及项目部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及时送培有关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及时参加上级各主管部门的年度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对公司各级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应及时参加行业主管理部门的年度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的电工、电焊工、和指挥等特殊工种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 新工人、休假复工和变换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公司对各项目部全体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书面考试。

安全科及下属各部门根据各种季节的不同,要经常开展不同特色的安全教育活动。 各类教育培训应建立台帐档案,认真做好记录。 2、安规培训考试成绩单 三、安全奖罚方面: 1、是否有制度? 建立了全面的《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其制度如下: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现场安全防护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保障广大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公司特制定现场违章考核标准。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施工人员每人次罚款50元,不扣帽带罚款5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干部每人次罚款100元,不扣帽带罚款1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每人次罚款200元,证到期未及时复审罚款100元。? 3、未按施工要求要求正确佩戴劳保用品,每人次罚款200元。 4、酒后上班作业每人次罚款100元,并立即停止作业。? 5、因安全管理或防护设施不到位,发生重伤事故,每起(人)罚款3000元,发生重伤事故,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或隐瞒不报按上限进行处罚。发生死亡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接受上级各主管部门处罚决定。? 6、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上岗,每人次罚款100元。 7、材料未按规范进行分类、合理堆放,造成施工现场混乱者,每次罚款100元。?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 (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盐田区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区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及作为区安委会成员的市属驻盐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致使该系统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本办法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一)对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时整改而被通报批评的。 (二)对已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进行整改或纠正,被媒体曝光,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不履行本部门职责,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致工作受阻,产生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四)在所管辖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10 人以上(含10人)、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事故的。 (五)在所管辖范围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累计20人以上、急性中毒累计50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超过本年度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七)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可提出约谈或约谈建议: (一)区五套班子领导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安全监管部门可提出约谈。 (三)市主管部门可向区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四)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提出约谈建议。 第六条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织召开。约谈小组由区长或副区长任组长,主持约谈会,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区安委办(安监局)为成员单位,参加谈话会。 原则上对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区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对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谈话由区政府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或分管业务的副区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约谈会议。 第七条约谈按照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区领导提出约谈的,由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安监部门提出约谈的,由提出单位上报谈话主持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提出约谈建议的,由区安委办承接并办理。 第八条 约谈谈话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公司安全生产事帮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景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帮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现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我、紧急救援事故的财时必须立即用将事帮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汇报至本公司 第九条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并立即按事帮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事故汇报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帮现场情况;(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帮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正职、各劳务队伍责任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 (二)交通事故; (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高空坠落事故; (五)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六)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如下: 1、轻伤事故:负伤率在15‰以内(含15‰),对事故单位不予处罚。若负伤率超过15‰,事故单位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5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各扣除安全风险抵

押金100元。 2、重伤事故: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安全奖金的50%,事故责任单位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0元,事故主要责任人和责任人各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元。多人重伤按人数乘金额计算,且取消全年安全奖。 3、死亡事故:一次死亡一人,取消事故单位全年安全奖金,事故单位扣除安全教育基金30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个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的罚款,一次死亡二人,处罚将按一人情况的200-300%。 4、交通肇事:特种设备、火灾事故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扣除风险抵押金。 5、如上级派事故调查组,执行上级事故调查组的决定。 第四条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即扣除责任单位安全风险抵押件1000-2000元,责任人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200-500元。同种隐患对同一个作业队在半年内发三次以上整改通知的视为拒不执行。对于整改通知,各队伍应有信息回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信息,又未整改的视为拒不执行。 第五条对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责任单位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元,责任人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500-1000元罚款。 第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应追究有关队伍和有关主管部

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或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要听取当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 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90252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Measures for Accountability for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2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追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责任。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根据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按“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实施事故责任处理。 3责任处理包括企业内部行政处分及经济性罚款。企业内部行政处分包括企业警告、企业记过、降级任用、免职及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责任追究按事故处理权限“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下一级实施的处理须报上一级备案,并接受上一级的监督。同一责任不重复处理。

5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6领导责任人是指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和项目责任人;事故发生单位是指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 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相应的责任追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主要部分)1、《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只要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坚决予以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于责任落实和追究。当然,强调追究责任的重要性并不等于可以任意追究责任,想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想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相反,追究责任必须依法进行。目前,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除安全生产法外,还包装煤炭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责任追究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法律责任种类上,不仅包括行政责任,而且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幅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 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包洪凯 副组长:张卫东赵宏远王宏建赵继平 成员:李洪辉李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崔小根蔡伟君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三、生产安全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出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因隐患和问题整改不及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公

安全生产约谈纪要范文

安全生产约谈纪要范文

XXXXXX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约谈纪要 (施工类企业)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湖南省委、省政府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为严格落实司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高风险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源头管控,坚决预防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集团公司对部分安全风险较大的施工项目和相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情况纪要如下: 一、约谈时间: 二、约谈地点: 三、约谈事项:加强风险源管控,严防生产安全事故 四、被约谈企业名称: 五、被约谈项目名称: 六、参与约谈人员 (一)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的领导、安全生产部部长、副部长及相关人员。

(二)司属企业(3人):主要负责人(1人)、分管安全的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项目部(4人):项目经理、总工、安全副经理、安全科负责人。 注:采用三级管理模式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参与约谈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 七、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管理人员及持证情况 企业法人:证件类型及编号: 总经理:证件类型及编号: 技术负责人:证件类型及编号: 分管安全负责人:证件类型及编号: 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证件类型及编号: 注:证件类型是指交安或建安的A、B、C类证件 企业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姓名)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二)在建项目情况 在建项目:个;2017年计划产值: 存在一级重大风险源的项目:个,其中联营项目个; 存在二级重大风险源的项目:个,其中联营项目个; 八、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经理:证件类型及编号: 项目总工:证件类型及编号: 分管安全副经理:证件类型及编号: 合同金额:合同工期: 工程类型:进场时间: 业主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2017年计划产值: 项目专职安全员: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师市各团(场)、各街道、开发 区及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师市领导和师 市有关部门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团(场)、街道、开发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领导和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诫勉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团(场)、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年度内再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团(场)、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 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

设打击不力的,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兵团、师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不彻底、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和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兵团、师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或因工作不实、不力,上级领导或检查督查组提出应当约谈的,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师市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约谈内容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措施和强化安全责任等情况;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单位的约谈。重点是听取被约谈对象对工作任务未完成、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1902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正 式样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 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 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和《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 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类型及认定办法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马桥镇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地点约谈时间 约谈参加人 记录人 约谈主要内容:根据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通知》要求,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与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企业按照《桓台县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要求,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 jia:今天,我们按照镇安办的要求,关于安全生产与罗总进行约谈,谢谢你配合! yi:不客气。应该的。安全生产时我们企业的首要工作,我们绝对积极配合,这几年各级领导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面督查力度挺大,这是件好事。jia:罗总,请你谈谈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吧! yi:安全生产无小事,我们厂在建厂以来,始终坚持安全生产不动摇,我们一刻也不敢松懈,可以说,安全生产是我们企业的生命之源,同时我们也非常支持各级领导来我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此来督促我们。 - 1 -

jai:是啊,安全生产很重要,我们来检查是对你们的一个督促,使你们能加强安全意识,一刻也不放松。罗总,你们的安全生产警示标语以及各类操作规程都挺齐全的,那你们的安全生产管理员是否定期学习安全知识。 yi:是的,我们的安全标语以及规章制度是挺齐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员我要求她认真学习县、镇下发的各类文件及精神。同时我也学习。 jia:有没有消防通道?消防设施齐全? 罗光锋:办公场所比较宽敞,有水管子,配有灭火器,我们挺注重消防的。yi:我们今天来,总之一条,是希望你们企业重视安全生产。 罗光锋:知道,我们一定重视安全生产,积极配合好各级领导的检查,也谢谢你们的关心! - 2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doc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191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管人管事管安全”的原则,按照“有职必有责、失职要问责”的安全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煤监总局[2006]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海市天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誉煤矿)。 第三条天誉煤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监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釆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确保职工生命、企业财产的安全和矿区的稳定。 二、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分级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安全事故: (一)人身事故:指在本单位工作、生产过程中,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的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害)的事故。 (二)非人身事故:

1.按照《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煤安字[1995]第50号文),经调查分析确认为一至三级非人身伤亡(害)的事故; 2.重大火灾、易燃易爆气(液)体爆炸、有毒有害气(液)体泄露、建筑坍塌、爆炸物品被盗或流失的事故; 3.其它性质严重、影响较大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拫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当班带班领导、分管生产安全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分管副总工程师及相关部室人员,具体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三、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七条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凡发生1人重伤人身事故或发生1起二级非人身事故的,对煤矿分管副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及时对安全隐患、事故进行整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对上级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进行的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2、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被约谈对象应在指定地点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谈。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领导主持约谈: 1、对监理单位或南(北)区指挥部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拒不整改的; 2、发生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要听取被约谈人关于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被约谈人应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约谈原则上在下列时间进行: 1、事故发生后,抢险基本结束后三天内; 2、下发律师函后一周之内; 3、同一重大安全隐患反复出现三次时。 第七条约谈程序: 1、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通知采取文件或传真的方式。 2、约谈时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被约谈单位在约谈后一周内向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书面呈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全线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上报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原因造成的。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市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犯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按照《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在内的行政处分,或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此外,国务院在2001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规定,对巾(地、州)、县(市、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版)

编号:14HJGB-516-2016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一节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节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节内部劳务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节违章者本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集团(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工程公司(厂)、分公司及公司级项目部。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工程公司(厂)、分公司及公司级项目部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追究责任: (一)发生人身伤亡和中毒事故; (二)发生设备事故; (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五)职业病; (六)其他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一节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发生负有责任的,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第77号)处以罚款。 第七条事故发生频率(包括职业病、职业中毒)超过预控指标的单位每超出指标一起事故处罚5000元。 第八条事故单位对发生伤亡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致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按原处罚金额的2~5倍处罚。 第九条一起事故涉及两个以上责任单位时,由项目主体单位统计上报,经济处罚按责论处。 第十条分包商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按已签订的合同(协议)相关条款执行,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节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行政处分: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或未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撤职或降职处分: 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或未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者;或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者。 2、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能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者。 3、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处分: 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或未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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