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煤取样制度

电厂煤取样制度

电厂煤取样制度

1、确定船停靠时间,提前24小时由电厂燃料分部(以下简称电厂)相关负责人通知电厂化学分部。

2、煤船泊岸后,燃料人员通知煤检中心人员和化学化验人员对来船采取全水备份样,每个船舱任意选取10点(尽量满足均匀分布的原则)制成6mm煤样,化验人员应监督采制样过程,然后分成每份至少不少于1kg的两份样,立即存于密闭的容器中,贴上化验人员和煤检中心人员共同签名的封条或标签,称重,精确至0.1g,并记录在特定的记录表中,记录表必须由化验人员和煤检中心人员的确认签名。

3、采完全水备份样后,煤检中心人员会同化验人员检查并清理干净TT2处的自动采样装置的取样桶。双方在自动采样机上上锁。

4、在卸煤期间,在每次开始卸煤前,由煤控人员启动自动采样机,并确定是否正常运行,还必须每半个小时检查TT2的自动采样机的运行状态。如发现故障,立即通知码头人员停止卸煤,启动另一台自动采样机卸煤,并通知化验人员和煤检中心人员,在记录表上记录好更换自动采样机的时间和理由。如TT2两台自动取样机均故障,则由煤检中心负责在TT1上人工取样。

5、码头人员在各船舱中等量卸到5000T时,煤控人员配合化验人员和煤检中心人员到TT2取煤样,把所取煤样取出部分供电厂初步验收试验用,其余的放回取样桶,封存。或将所取煤样用二分器缩分,其中的1/4煤样给电厂,1/4煤样用存样桶储存,并贴上化验人员和煤检中心人员共同签名的封条或标签。

6、化验人员应在4小时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尽快将化验结果通知码头人员。验收煤样期间,码头人员应暂停卸煤。如煤质结果超过拒收标准,化验人员应立即通知化验班长、化学分部主任和主管厂领导。

7、在此后的卸煤过程中,每卸约8小时应取样一次。煤样用四分器分出1/4封存于存样桶中,双方贴上有双方共同签名的封条或标签,并将自动采样机上锁。取样完毕,由煤控人员通知码头人员继续卸煤。

8、煤全部卸完后,把所有存样桶中的煤样均匀混合,用联合破碎缩分机破碎缩分,取6mm 煤样为全水样,取3mm煤样作分析样,分成三份,每份不少于1kg,一份给电厂,一份给煤检中心,一份作备份样,备查全水样称重,精确至0.1g,并记录在全水登记表中,由化验人员和煤检中心人员签名确认并密封。

9、确认采用哪一种全水样,由化验人员和煤检中心人员共同确认。

●如果在卸煤过程中没下大雨,全水样采用由综合的自动采样样品中制样缩分的6mm煤样;

● 如果在卸煤过程中下大雨,全水样采用从船舱所取的全水备份样中制样缩分的6mm煤样;在制样前,先称重全水备份样,计算其水分损失率,如果大于0.2%,则在计算全水时,把水分损失率计入全水中,否则,忽略不计

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6-26)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 知 黑经办发〔2006〕162号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十强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第25号令公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特制定《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附件: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第25号令公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黑龙江省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企业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为区域内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各市、(地)十强县(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垦区、国有林区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条件 第五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煤炭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注册资金:煤炭批发经营企业不低于5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不低于200万元(乡镇设立零售煤炭经营企业不低于30万元);民用型煤加工企业不低于1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煤炭化验采样制样操作流程

煤炭化验采制化流程采样—破碎—缩分--干燥—制样—实验分析 1、采样八点取样法 方法:在被采样四周取有代表性的八个点,共采3~5千克 采样深度为0.4米,煤堆表面的煤不宜采取。因为堆表面的煤在空气中经受了不同程度的氧化后,性质也逐渐变化。取样铲的使用角度与煤堆表面呈垂直状,遇到矸石、大块、黄铁矿时不可以随意舍弃。采样后如不及时化验,试样应密封。 2、破碎鄂式破碎机 方法:将试样粒度破碎至<13mm或<6mm水分小的可一次性破碎到6mm 3、缩分堆锥四分法(二分器法取一边的一份,全部通过二分器,再进行缩分至需要重量)方法:将破碎过的试样摊成圆锥状,十安交叉分成四份,取对角两份,另两份舍去,然后,再混合摊成圆锥状,进行缩分,直至最后缩分至所需重量既可(约100g) 4、烘干制空气干燥基 方法:将缩分过的试样平摊于不锈钢盘中,厚度不大于粒度的 1.5倍,待干燥箱温度升至145度时,将试样放入,鼓风条件下(提前3分钟鼓风),干燥30~40分 注:预先鼓风是为了使温度均匀 5、全水分(外水) 方法:a、用预先干燥并称量过的称量瓶(75乘35),迅速称取粒度小于6mm的煤样10~12g,平摊在称量瓶中 b、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鼓风并已加热到145度的干燥箱中,鼓风条件下,干燥30~40分(国标法:105~110度,鼓风情况下,烟煤1小时,无烟煤1.5小时) c、从干燥箱中取出称量瓶,立既盖上盖,在空气中冷却约5分,然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约20分)称量 d、进行栓查性干燥,每次30分,直到连续两次干燥煤样质量的减少不超过0.01g或质量有所增加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应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的质量作为计算依据。水分在2%以下时,不必进行检查性干燥全水分计算公式; Mt=m1/m乘100 式中:Mt 煤样的全水分,%;m 煤样的质量,g; m1 干燥后煤样减少的质量,g 注:全水分分析可与烘干同时进行 6、制样一般分析试样(0.2mm) 方法:将烘干好的试样放入制样机制样,约30秒,硬度大的(煤矸石等)1分钟,制好的样应密封防潮 7、内水 方法:a、在预先干燥并已称量过的称量瓶(40乘25)内称取粒度小于0.2mm的空气干燥煤样(1士0.1g)平摊在称量瓶中 b、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鼓风并已加热到145度的干燥箱中,在一直鼓风的条件下,干燥30~40分(国标法:105~110度,鼓风情况下,烟煤1小时,无烟煤1.5小时) c、从干燥箱中取出称量瓶,立既盖上盖,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约20分)后称量 d、进行栓查性干燥,每次30分,直到连续两次干燥煤样质量的减少不超过0.001g或质量有所增加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应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的质量作为计算依据。水分在2%以下时,不必进行检查性干燥内水分计算公式: Mad=m1/m乘100 式中:Mad 空气干燥煤样的水分,%; m 称取的空气干燥煤样的质量g;m1 煤样干燥后失去的质量,g;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销售票是指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煤炭销售票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给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并随煤炭流转,在省内终端用户或者完成出省销售时回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煤炭生产、运销监督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销售票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的发放、使用、回收、核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工业经济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运输、电力、煤炭运销等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执行使用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广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煤炭销售票票面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铁路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通过公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自用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

GB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 475—2008 代替GB 475—199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人工采样方法的术语和定义、采样的一般原则和采样精密度、采样方案的建立、采样方法、人工采样工具、煤样的包装和标识以及采样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褐煤、烟煤和无烟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494.3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3部分:精密度测定和偏倚试验(GB/T19494.3-2004 , ISO13909-7:2001, ISO13909-8:2001,NEQ)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煤样coal sample 为确定某些特性而从煤中采取的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煤。 3.2 商品煤样sample of commercial coal 代表商品煤平均性质的煤样。 3.3 专用试验煤样test sample of coal 为满足某一特殊试验要求而制备的煤样。 3.4 共用煤样common sample of coal 为进行多个试验而采取的煤样。 3.5 全水分煤样moisture sample of coal 为测定全水分而专门采取的煤样。

3.6 一般煤样general test sample of coal 为制备一般分析试验煤样而专门采取的煤样。 3.7 一般分析试验煤样general-analysis test sample of coal 破碎到粒度小于0.2mm并达到空气干燥状态,用于大多数物理和化学特性测定的煤样。 3.8 粒度分析煤样size analysis sample of coal 为进行粒度分析而专门采取的煤样。 3.9 子样increment 采样器具操作一次或截取一次煤流全横截段所采取的一份样。 3.10 分样sub-sample 由均匀分布于整个采样单元的若干初级子样组成的煤样。 3.11 总样gross sample 从一采样单元取出的全部子样合并成的煤样。 3.12 初级子样primary increment 在采样第1阶段、于任何破碎和缩分前采取的子样。 3.13 缩分后试样divided sample 为减少试样质量而将之缩分后保留的一部分。 3.14 采样sampling 从大量煤中采取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煤的过程。 3.15 连续采样continuous sampling 从每一个采样单元采取一个总样,采样时,子样点以均匀的间隔分布。 3.16 间断采样intermittent sampling 仅从某几个采样单元采样。 3.17 批lot 需要进行整体性质测定的一个独立煤量。 3.18

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办法》(临政发[XX]19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从XX年4月1日起对全区煤炭实行统一经销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炭行业生产、运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相结合,坚持扶持合法煤矿发展与打击非法采矿相结合,坚持依法征收煤炭税费与打击偷逃税费相结合,以规范煤炭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为目标,对煤炭产、供、销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促进煤炭生产、运销健康有序发展。 二、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___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办公室,简称“销管办”,(名单附后)。销管办设在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与统征办合署办公。领导组及销管

办职责如下: 1、对全区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原煤、精煤、焦炭)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区煤炭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打击私开滥挖、非法生产行为,杜绝非法煤炭产品进入市场。 3、对煤炭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进行控制,实行严格的“三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和煤炭税费统征票)管理体制。[找文章到☆大☆秘☆书☆网()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对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及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依法予以查处。 4、对洗煤厂、焦化厂和铁路发运站台、发电厂、储(售)煤场等收购、销售非法煤焦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 5、组织开展煤焦生产经营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煤焦交易行为。监督检查煤焦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渠道上缴煤焦专项基金、统征税费及其它费用。 三、煤炭生产管理办法 (一)管理主体。煤炭生产统一管理的主体为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所有合法煤矿的生产管理工作。 (二)管理办法。凡经市、区煤矿复产验收领导组批准同意复工复产的煤矿,一律在煤矿大门或计量衡室外悬挂由省煤矿整顿领导组与省煤炭工业局监制的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经济委员会(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经委)负责各自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工商、质监、物价、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本市煤炭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煤炭经营

第七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经委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告知性备案。区县经委应于每月底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新备案企业及已备案企业变更情况。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所属区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经营地址、储煤场地及设施(具体见煤炭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区县经委。备案内容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季度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 第九条本市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GB煤样的制备方法

精心整理 煤样的制备方法GB474—2008 代替GB474—199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样制备的术语和定义,试样的构成、破碎、混合、缩分和空气干燥,各种煤样的制备及存查煤样。 2 3 3.1 3.2 3.3 3.4 3.5 切割样cut 初级采样器或试样缩分器切取的子样。 3.6 切割器cutter 切取子样的设备。 3.7 试样破碎samplereduction 用破碎或研磨的方法减小试样粒度的制样过程。 3.8 空气干燥air-drying 使试样的水分与其破碎或缩分区域的大气达到接近平衡的过程。 3.9 空气干燥状态air-dried 煤样在空气中连续干燥1h 后,煤样的质量变化不超过0.1%时,煤样达到空气干燥状态。

4 制样总则和制样精密度 4.1 制样总则 4.1.1 试样制备的目的是通过破碎、混合、缩分和干燥等步骤将采集的煤样制备成能代表原来煤样特性的分析(试验)用煤样。 4.1.2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制样程序和设备进行精密度核验和偏倚试验: a)首次采用或改变制样程序时; b)新的缩分机和制样系统投入使用时; c)对制样精密度产生怀疑时; d)其他认为须检验制样精密度时。 4.1.3 制样样之 前,停机 4.2 根据的置 P L = L P V I V PT n m 最主 的制 可用5 设施、设备和工具 5.1 制样室(包括制样、存样、干燥、浮选等房间)应宽大敞亮,不受风雨及外来灰尘的影响,要有除尘设备。 制样室应为水泥地面。堆掺缩分区还需要在水泥地面上铺以厚度6mm以上的钢板。存储煤样的房间不应有热源,不受强光照射,无任何化学药品。 5.2 破碎机: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对辊破碎机、钢制棒(球)磨机、其他密封式研磨机以及无系统偏倚、精密度符合要求的各种缩分机和联合破碎缩分机等。 5.3 锤子、手工磨碎煤样的钢板和钢辊等。 5.4 不同规格的二分器。 5.5 十字分样板、铁锹、镀锌铁盘或搪瓷盘、毛刷、台秤、托盘天平、磅秤、清扫设备和磁铁等。 5.6 存储全水分煤样和分析试验煤样的严密容器。

煤炭采样

煤炭采样 1 采样标准简介 人工采样: GB 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ISO 18283:2006(E )《硬煤和焦炭-人工采样》 修改采用,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见GB475-2008附录B 。 机械采样: GB/T 19494《煤炭机械化采样》 ISO 13909:2001《硬煤和焦炭 机械化采样》 非等效采用NEQ 。 2 煤炭采样概述 2.1煤炭采样 所谓煤炭采样,就是按规定方法采取有代表性煤样的过程。就是从一批煤炭中,用规定的、科学的方法采取一小部分在成分上和性质上都能代表原批煤炭的试样。 煤炭采样的目的,就是采取有代表性的样品,经化验确定其质量,判断该批煤是否符合用户或合同规定,作为双方接受或结算的依据。 从统计学观点看,煤炭检验实质是一个统计推断的过程,统计推断的正确性与否关键在于煤样的代表性。由于煤炭的粒度和化学组成都极不均匀,要采到品质特性与整批煤绝对相同的煤样,是不可能的。只能做到煤样的品质特性同整批煤相比无显著性偏倚,采样精密度达到用户或标准的规定,这样的煤样就是具有代表性的煤样。因此煤炭采样的理论依据是概率论和数理统计。 2.2煤的不均匀度 煤是一种质地极不均匀的固体物料,其不均匀度主要由煤中水分、灰分、粒度等指标的变化决定。灰分与粒度越大,则煤的不均匀度越大,要想采集到有代表性的煤样也就越困难。 由于煤的粒度与密度的不同,在重力作用下,大小颗粒产生的自然分离与分层现象,称为偏析作用。这也是造成煤不均匀性的原因之一。 有多种煤质特性指标可以用来表征煤质的不均匀度,一般用所采样品灰分的标准差或方差V 来表征。 标准差或称标准偏差s ,它表示单次测定值与平均值偏离程度的一种平均偏差。 () 1 2 --= ∑n x x s (1) 方差V 是指各测定值与平均值差值的平方和的均值,其数学表达式为: ()n x x V ∑-= =2 2 σ (2) 2σ值略小于2s 值,测定次数n 越小,则两者差值越大;测定次数较多,2s 值则近似 等于2 σ,即22 s V ≈=σ 。 在煤的采制样中多用方差V 来表示所采样品的离散情况。方差V 越大,表示煤质越不 均匀;V 越小,则表示煤质越均匀。

煤炭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条例

《煤炭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条例》 所需条件: 1.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有限公司)。 2.具有符合企业经营条件的办公场所。 3.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并有较大经营业绩。 4.有明确的煤炭来源渠道。 5.具有一定的目标客户及销售意向。 6.每年具备完成20万吨以上的煤炭销售能力。 7.具备经营煤炭销售的专业人员。 8.自有或租赁符合申办条件的储煤场地及设备等。 限制因素: 1.该业务属于国家专营专控项目。 2.国家对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有名额限制。 3.目前煤炭经营业务市场与监管逐渐成熟,广东省已申办成功的企业占有广东省内总配置名额的95%以上。对于新办企业取得经营资格造成了非常大的难度。其它省市已出现无指标申请的情况。 4.根据国家调控措施,对于新申办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已基本设定限制审批的情况。 5.对于已申请的企业,2年未达到经营条件的,予以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所需时间: 1、协调指标2个月。 2、审批1个半月。 3、因国家政策调控原因可能会导致适当延长申办时间,原则不超过5个月。 相关建议: 1. 提供注册资金相对较大的经营企业,注册资金最好是在3000万以上,并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并有从事国际贸易或产品流通行业的记录。除此之外,最好能够证明该企业具有良好的融资渠道。 2、企业经营场所:最好有20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所(甲级写字楼),给人一种企业经营能力较好印象。 3、能够提供明确的(供应商)煤炭厂家信息资料,参与煤炭经营业务的人员具有较为熟悉的专业知识。 4、最好能提供已确定的客户名称,目标市场、销售预期等。 5、国家相对鼓励从国外进口煤炭。 煤炭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 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 监督管理。 【章名】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

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定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515287171.html,) 详细出处参考:https://www.360docs.net/doc/9515287171.html,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 2、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515287171.html,) 详细出处参考:https://www.360docs.net/doc/9515287171.html,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产企业 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 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各企业必须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515287171.html,) 详细出处参考: https://www.360docs.net/doc/9515287171.html,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产企业 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 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使用台帐。 3、严禁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违反管理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煤炭加工转化、经营企业和用户 1、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必须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回收明细及台帐。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煤炭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培育和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提高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第二章煤炭经营 第六条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

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告知从事煤炭经营方面的基本信息。 对备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名单,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储煤场地,应当符合合理布局要求,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 储煤场地合理布局主要是指,储煤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性质;不得设在居民生活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涵养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 城市储煤场地的大型煤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地方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本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 第九条培育和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引导企业通过煤炭交易市场开展煤炭经营。加强对煤炭交易市场及煤炭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条引导和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参与煤炭应

煤炭采样制样方法

地方发电厂锅炉设备形式多样,所用煤炭种类繁杂.因此,必须对入厂煤炭进行技术性的控制,并做到科学、合理、正确地反映出入厂煤炭的质量品质,以确保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笔者根据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拿出来与大家探讨,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煤炭的采样、制样中存在的问题。 地方发电厂煤炭取样大都是人工采样。煤样的采集是制样和化验的前提,采样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最具代表性的煤样,并通过化验来反映出煤炭根本的属性,从而为入厂煤炭的验收和结算提供依据。 在我国电力系统,长期以来,重化验,轻采样。在小型热电厂中尤为突出,特别是不能被领导所认识,使采样、制样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其实,采样制样是电力用煤技术中最为重要,也是技术难度最大的工种。根据相关资料,如果用样本方差来表示误差的话,采样误差占80%,制样误差占16%,化验误差仅占4%。在实践中,我们也做过这方面的实验,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因为煤的颗粒度及化学成分很不均匀,这是煤的基本特点,也是采样的难点所在。所以,轻视采样制样是人们认识上的误区,必须要加以纠正。如何科学、规范地采样,是我们每个煤炭工作者必须掌握的。 入厂的每一批煤炭,取一总样,总样由若干子样组成。在实践中,我们总结出: 批样小于100吨,取子样20个;小于200吨取30个子样;小于1000吨取60个子样。大于1000吨,可按公式: 1/2N=n (m/1000) N: 实际采样个数个 m: 实际被采样煤量吨

n=60子样的采取个数,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调配,但一般应按照上述来取。 热电厂入厂煤炭运输工具一般是汽车、船。 汽车运煤,是一些电厂的主要进煤方式。在对车运煤取样,应严格按照标准来取。具体方式是按汽车车厢的对角线方向,3点法采集子样。首尾两点距离车角 0."5米,另一点为中心,下挖 0."4米,取3个子样。另外,如果煤质稳定均匀,可以按3点循环法来取样,即每辆车取一个样。但笔者认为,3点法取样可操作性强,煤样更具有代表性,优于3点循环法取一个样。 船运煤,比汽车运煤经济。较多电厂建在内河边,所以运煤船不会很大,一般单船在200吨至700吨之间。在船舶上取样,强烈建议采用截面法取样。所谓截面法取样,就是挖煤机吊煤过程中,在船上形成了一个开挖的截面,我们可以人为地把一船煤做成若干个取样截面,每个截面取两个子样。每个子样截面为300mm×500mm,厚度为30mm。好多单位采用打洞法取样,即挖下 400mm来取样,如此取出的样,由于可能有大块煤,(后面要具体谈的)代表性差。无论以何种方式取样,对于每一批煤炭,特别是每一单元的煤(一车或一船),取样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总样化验的结果。由于一批煤中,每一辆汽车、每一条船,可能存在个体差异。比如: 有8条船组成一个船队,4条船每条装载300吨低位发热量6000大卡的煤,另4条每条装载500吨低位发热量5000大卡的煤,如果我们每条船取子样一样多,(很多电厂是这样做的,煤炭供货商很狡猾的.)即总样化验低位热值为5500大卡。但实际总样的热值仅有(1200×6000+2000×5000)/3200 =5375大卡,前后相差125大卡。对于以每大卡多少钱来结帐的单位,吃大亏了! 所以在取样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将各单位子样的重量与批煤总重量的比例相近。为此,在卸煤时,根据车、船的大小,取一只平均吨位作标准值,其它车船根据比例来确定增加或减少子样的比例。

最新-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精品

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文章标题:关于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办法》(临政发[2019]19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对全区煤炭实行统一经销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炭行业生产、运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相结合,坚持扶持合法煤矿发展与打击非法采矿相结合,坚持依法征收煤炭税费与打击偷逃税费相结合,以规范煤炭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为目标,对煤炭产、供、销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促进煤炭生产、运销健康有序发展。 二、领导机构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___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办公室,简称“销管办”,(名单附后)。 销管办设在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与统征办合署办公。 领导组及销管办职责如下:1、对全区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原煤、精煤、焦炭)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区煤炭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打击私开滥挖、非法生产行为,杜绝非法煤炭产品进入市场。 3、对煤炭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进行控制,实行严格的“三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和煤炭税费统征票)管理体制。 [找文章到☆第1文秘1(1)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对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及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依法予以查处。 4、对洗煤厂、焦化厂和铁路发运站台、发电厂、储(售)煤场等收购、销售非法煤焦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 5、组织开展煤焦生产经营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煤焦交易行为。 监督检查煤焦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渠道上缴煤焦专项基金、统征税费及其它费用。 三、煤炭生产管理办法(一)管理主体。 煤炭生产统一管理的主体为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所有合法煤矿的生产管

12煤炭取样合样制样工作标准

煤炭取样、合样、制样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入厂煤取样、合样、制样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制定本工作标准: 一、取样规则 1、入厂煤样是购进煤炭某一车的代表煤样,煤样化验结果,作为煤质验收和结算的依据(合同规定发热量区间的,分段核算)。 2、入厂煤样的采集由煤场取样员在煤质表面验收人员监督下进行,对车顶、挡板处(打开挡板后)、卸车过程、卸车完成,并用铲车将煤堆推开或打堆后分步全过程进行表面验收;取样要从上述各环节点上进行,可全过程各点都取,也可部分部位取,一般不固定取样方式。 3、入厂煤样的采集应根据煤质监督员所要求的取样方式进行,采样时不应将该采的煤块、矸石和其他杂质漏掉或舍弃。 4、应用标准的采样工具,入厂煤样采用人工尖铲采样。尖铲宽度约为250mm,长度约为300mm。 5、取样人员严格按规定随机取样,不得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所取煤样必须立即封装送存样室,不得随意延时存放,更不允许随便存放或过夜移送。 6、无论车辆大小,均按每车一个单位取样,每一个采样桶为一车的代表煤样;50吨以上10个点取样,50吨以下6个点取样,取样时要均匀取样,煤堆上、中、下都要取到(下部需距地面0.5

米处)。 7、采取的子样量每个不小于1KG。 8、采样操作方法:先将取样点用铁铲拍实,除去0.2m表层煤,然后采样,具体为先铲除两层表层煤,第三铲为样煤。 9、全水分煤样的采取:正常情况下,全水分煤样不单独采取,入厂煤水分眼观高于8%时,必须单独采取全水分煤样。 入厂煤炭取样管理由生技部煤质监督负责人负责,由取样员具体实施,入厂煤取样方式有以下几种: 二、取样方式: (一)卸车前取样法。 1、取样方法:卸车前取样,煤车打开挡板门后,随即进行取样,每处挡板门处作为一处取样点,可采煤车或地面煤堆为煤样。 2、注意事项:1)取样时要注意安全,防止煤车煤炭突然塌落砸伤或被移动的挡板门碰伤;2)当洒落地面的煤碳厚度小于50cm时不适合进行煤样采集,可采煤车煤炭为煤样;3)采样时煤车两侧都要采集,不能有遗漏。 (二)卸车中取样法。即分段式取样法,即按照煤车前、中、后三段分别进行取样。 1、取样方法:可随机取煤车一段作为煤样,卸车后对煤堆进行取样,取样时以煤堆顶为中心,平分6份取煤堆中间煤炭为煤样。 2、注意事项:1)由铲车首先将需要取样的煤段铲开,在取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年$月%%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五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和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第八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

煤炭管理条例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2001年1月1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和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鼓励煤炭的加工转化,推广洁净煤技术,提供多种煤炭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实行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对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九条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二)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 (三)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 (四)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百分之85%,开采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 (五)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必须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七)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八)有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开采技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开办煤矿企业,须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 (二)县(市、区)、市(地)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的意见,开办乡镇煤矿企业的,还须提交由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的评价报告;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27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9.06.22 【实施日期】1999.06.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11号)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经国家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 第四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五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燃煤采制样方法

燃 制度 第一节 燃煤采样 总则 燃煤采样的目的,就是要采集到有代表性的煤样。技术要求:一是采样精密度符合有关标准;二是所采样品不允许存在系统误差。因此,采样操作必须符合下述四项技术要点: (1) 要有足够的子样数; (2) 每个子样要有一定的量; (3) 采样点要正确定位; (4) 要采用适当的工具或机械。 具体操作步骤与要求 1.采样单元 (1) 电力用煤按品种,一般以(1000±100)t 作为一个采样单元。 (2) 运量不足1000t ,可以实际运量作为一个采样单元。 (3)运量超过1000t ,最大不超过3000t (±300t )划分为一个采样单元。 2.子样数目 (1) 对于1000t 原煤船,应采的子样数目: (2) 煤量超过1000t 原煤船的子样数目,则按式(1)计算。 N=n 1000 m ......................(1) 式中 N —实际应采的子样数,个; m--实际被采样煤量; n--1000t 煤船应采的对应子样数,个。 (3) 煤量少于1000t 时,子样数目根据表1的规定数目按比例递减,但最少不 能少于表1规定的1/2。 3.子样质量 每个子样的最少质量按煤的最大粒度确定。在我国标准中,不同粒度的煤,其子样量按式(2)决定。 m=0.04D .........................(2)

式中:m :子样质量,kg D :煤的最大粒度,mm 所谓煤的最大粒度,是指在筛分试验中,筛上物产率最接近5%的那个筛子的孔径。不能误认为煤中最大块煤的直径就是最大粒度。 4.采样点的位置 采样点的位置,其总的原则是,它应该均匀分布于被采的全部煤量中,按照电力行业标准DL/T569—1995《船舶运输煤样的采取方法》执行。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船舶装煤量大都在1000t 以下,可分为船舶煤采样和输煤带采样。 具体操作如下: 船舶煤采样:根据船舶的面积大小划分成若干方形或矩形格,在格中设采样点, 并要下挖0.4m 以下。 输煤带采样:采样点应均匀分布在全煤流中,按时间基或质量基采集子样。 在移动煤流中,采样的时间与质量间隔按式(3)以及式(4)计算: T≤ Gn Q 60 ........................(3) m ≤n Q ..........................(4) 式中 T —子样的时间间隔,min ; Q—采样单元煤量,t ; G —煤的流量,t/h ; n —子样数; m —子样质量间隔,t 。 5.采样工具 人工采样,根据标准GB475—1996规定,船舶上采样用尖头铲, 铲宽250mm,深300mm ;输煤带采样用平头铲, 铲宽250mm,深300mm 。

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秩序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维护合法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及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5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煤炭”,包括原煤、洗精煤、焦炭及煤炭制品。 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焦化加工产品的批发及原煤、焦炭加工经销等活动。 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煤炭产品的省内及省外的企业。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都应当依照《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资格审查。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凭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含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为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监察管理部门,成立云南省煤炭工业局煤炭经营资格证和监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查、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监管工作。 云南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第五条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实行三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县(市、区)、州(市)、省级三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在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登记、审查、颁发、年检、变更、注销等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文件、申请表、证书、说明材料等)进行预审和监督管理。 2.负责对上述煤炭经营企业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所有条件进行逐一核实,对其真实性负责。 3.负责协助或接受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对辖区内的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的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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