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弱电监理工程师如何做好监理安全控制

浅谈弱电监理工程师如何做好监理安全控制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因此,监理工程师除对质量、投资、工期进行控制外,对安全也要进行控制。笔者根据从事通信、信号及弱电工程监理的实际经验,就如何做好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安全控制,谈几点体会,供同行及其他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参考:

一、掌握有关安全的基本概念、方针、原则和制度

1、有关安全的几个基本概念

① 安全生产: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② 安全管理:是为了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使劳动者安全顺利地进行生产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制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③ 事故: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④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⑤ 不安全行为: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操作程序和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做法;

⑥ 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⑦ 违章操作:职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⑧ 工作条件:职工在工作中的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的总和;

⑨ 工作环境:工作场所及周围空间的安全卫生状态和条件;

⑩ 工作场所: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和空间。
2、安全生产的方针

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安全生产原则

“三同时”原则—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四不放过”原则—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被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的原则。
4、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二、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中与施工安全监理有关的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21.1条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时与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22.1条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有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三、熟悉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规定,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1、昆明铁路局营业线施工的“八不准”

没有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和有

效的安全措施不准施工;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和施工安全协议不准施工;没有召开现场施工交底会不准施工;施工人员没有进行培训和持证上岗不准施工;施工负责人没有到岗不准施工;施工配合人员没有到岗不准施工;施工防护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理人员没有到岗不准施工。
2、昆明铁路局营业线施工的“一把关”

区间的施工作业要实行放行列车会签制度,作业现场施工部门未经施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派到施工现场检查监督人员的签字,严禁放行列车,严格把好列车放行行关。
四、通信、信号及弱电工程监理的安全控制手段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及《昆明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完毕以后监理一定要提出意见,并严格监督施工单位逐条逐项落实。笔者在沾昆二线昆东编组场停车器安装工程中实施的安全控制可作为一个典型例子,监理在对施工组织专项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后,提出了8条意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主要内容是:规定挖沟人员不得超过8人,带工人员不得超过3人,监理对咽喉区主电缆沟开挖实施旁站监理,加上工务、电务、车站的配合人员,几乎是“一对一的盯防”,集中优势兵力,突破安全难关。在作业程序上要求施工中一旦发现未严格按安全规程进行操作者,立即停止其工作,要让施工单位充分意识到安全和进度不矛盾,只有保住了安全,工期、质量效益才有保障,后来的事实证明,不仅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而且获得了工期、质量双丰收。

2、采取巡视的方式,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与控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八不准”和“一把关”,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安全措施组织施工,检查结果记录在《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上。


3、“要求整改,直至停工”。即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将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及其他问题记录在笔者设计的《工程监理检查存在问题整改复查表》中,由施工负责人签字确认,监理按要求的整改期限到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关闭。拒不整改或安全问题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要求施工单位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安全与质量、工期的关系,不得因为抢工期牺牲安全和质量,因为安全和质量、工期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不可分

割的,有许多安全事故都是由质量事故演变而来的,而抢工期往往容易造成质量隐患。
5、尽管大部分管理人员都有安全意识并制定了完善的安全措施,但在实际的现场施工中,很多具体的操作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图快、图省事,怀有侥幸心理,不按规章操作是造成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所以,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都应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安全规章和安全措施必须落实到现场每一个具体的作业人员,监理工程师可检查安全规章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监理在签署开工报告时,检查施工单位是否签订了完备的《施工安全配合协议》,没有签订《施工安全配合协议》不准开工,施工中督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协议执行,并将执行协议的情况记录在笔者设计的《协议执行情况记录表》上。
7、通信、信号工程开挖电缆沟及光电缆的敷设都是由职工带着民工完成,隐蔽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对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根据培训记录对培训效果进行抽查。

8、对安全有影响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报送施工对既有设施、地下管线、建筑物结构安全影响程度的报告,审查确认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合理、安全、可*后,方可允许动工。
9、检查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作业条件及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情况,没有建立安全的作业环境,不具备安全的作业条件时,不准作业,没有配齐劳保用品,没有完善的劳保措施,不准作业。

10、如果存在与土建等其他施工单位的交*配合,必须发出书面的《工作联系单》说明需要配合的事项并办好签认手续。

11、负责通信光电缆迁改的施工单位,对迁改范围、径路走向的交待等,均应有土建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
云南铁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龙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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