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方案

2020年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方案
2020年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方案

2020年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方案

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2020年,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继续组织各地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为确保活动有序开展,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为导向,以服务渔民、服务渔村、服务渔业为宗旨,以“稳产保供、减量用药、节本增收、质量安全”为目标,依托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等各方力量,深入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广泛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普及规范用药技术知识,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大力发展优质、特色、绿色、生态的水产品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围绕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聚焦水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和规范用药技术普及,以政策宣讲、技术培训、科技入户、现场咨询为抓手,加大绿色养殖方式和规范用药技术的科普宣传与技术指导,将科学知识和实用技术送到池边塘头、进村入户,急渔民之所急,想渔民之所想,实实在在为渔民办实事。

——各地举办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相关技术培训班1000次以上,培训渔民20万人次以上;

——组织水产技术推广、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专家参与活动2000人次以上,科技入户1万次以上;

——总站发放《渔药知识手册》《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水产养殖用药减量模式典型案例汇编》等技术资料5000份以上,各地印发水产养殖规范用药技术资料和宣传材料30万份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服务机制,推进科技入户。进一步健全技术推广机构牵头,水产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机构参加的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技术服务队伍,完善工作机制,深入养殖生产一线,开展科技入户服务、现场咨询指导。帮助基础设施优、区域代表性好、示范带动力强的水产养殖企业创建品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提升水产养殖规范用药技术水平。

(二)加强政策宣讲,推进制度落实。广泛宣讲《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广大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指导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制度,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水产品销售记录》等三项记录制度,按时认真填写,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确保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强化技术培训,提升用药水平。通过举办培训班、

组织观摩活动等形式,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加强规范用药技术指导。可结合实际,探索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鼓励创设一批网上培训平台,采取渔民夜校、塘边学校、网络课堂等形式,全方位开展面向养殖者的规范用药技术培训。

(四)扩大媒体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为扩大活动影响力,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手机APP等媒体,大力宣传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及系列宣传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注重总结提炼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的典型范例,树立正面典型,对不实传言、谣言及时发声,提升消费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

四、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3-4月,总站制定并印发《2020年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方案》,各地制定本辖区活动实施方案,组建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技术服务队伍,启动宣传动员和工作部署。

(二)实施阶段。5-10月,各地通过政策宣讲、技术培训、科技入户、现场咨询等形式,持续推进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总站适时组建专家组,对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进行服务指导。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地对全年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总体情况、取得成效、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于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含照片、

新闻报道等)报送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联系人:宋晨光,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附表:2020年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情况统计表

2020年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情况统计表填表单位:填表时间:2020年月日

注:1.填表单位为省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2.宣传媒体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手机APP等;3.若存在表中未出现的活动可在备注中自行添加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抄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办公室2020年4月2日印

水产品养殖场管理制度

水产品养殖场规章制度 为了本公司能够稳步健康的发展,员工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考勤制度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岗外出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班需提前请假。住宿人员晚间不得擅自外出,如因此发生的各种事故,后果自负。 二、保管制度 建立物资进出库明细帐。物资、工具的出入库必须经保管人员批准,工具使用后必须入库,公司的物资不得外借和挪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方可借用。 三、车间制度 1.育苗车间禁止吸烟、乱扔杂物、吃零食、工作时手上禁止擦化妆品,保持车间卫生。 2.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正确使用电器,地沟板要摆放定位。 3.进入车间必须穿靴子,不得穿拖鞋工作,以防出现事故。 4.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定时检查池内水位、充氧状态,不得脱岗。因脱岗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要负相应的责任。 5.不得在车间内接打聊天电话、大声喧哗、疯闹。 内检员职责 1、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目标与保证声明、质量安全管理手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2、指导本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和制度。 3、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内部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4、按有关规定及规程要求、组织相关的附报材料向有关单位进行申报。 5、配合各级农产品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标志使用等活动将进行监督管理。 产品追溯制度 一、生产部门负责产品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 二、综合管理部负责检验状态的标识; 三、仓管人员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的标识; 四、各生产环节人员负责实施生产过程辖区内产品的标识与追溯; 五、出厂包装人员负责对成品的标识与追溯; 六、销售人员负责对客户所有信息进行将记录。 水产养殖科学用药制度 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1、加强科学养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从健康养殖角度预防疾病的发生。选择正确的治疗方法,安全用药。 2、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购买和使用“三无”渔药。 3、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4、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

我国水产养殖用药现状与发展

渔药管理责任编辑李振龙 编者按:2OO4年11月1日,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这是新形式下国家赋予渔业部门的一项新职能。在该《条例》发布实施一周年之际,农业部渔业局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各地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在全国范围开展“指导水产养殖用药宣传周”活动。通过宣传我国水产养殖用药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使用标准,根据我国目前水产养殖用药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我国水产养殖用药管理的工作方向。指导广大水产养殖者合理规范用药,提高我国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履行好法律赋予渔业部门的职责。为了配合这次用药宣传活动,本刊特开辟专栏为读者提供相关资料,希望对广大渔民朋友在生产过程中规范用药起到指导作用,同时也希望读者,把自己在实践中的经验、体会和建议告诉我f门,我f门将及时择优编发。 全国水产养殖用药基本情况1.渔药生产企业的分布与竞争趋势。 目前全国约有渔药生亭企业450余家,其中专业药厂150多家,兼业药厂300多家,主要集中在山西、江苏、湖北、湖南、广东、浙江、北京等地。随着水产养殖病害的日趋严重和病虫害防治技术的普及推广,对渔药的需求量日益增加,渔药生产企业也随之不断增加,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由于消费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各 14《中国水产》2005年第11期国政埔聿杯同程渡弛加强了食品质量 安全管理,有的国家甚至将食品中 的药物残留作为国际食品贸易壁垒的 主要手段,对水产养殖中使用的兽 药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 可见,今后那些技术力量强,生产 和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 务好的企业将得到很好的发展,逐 步形成规模化生产。按照农业部的 要求,到2005年底,所有的兽药 生产企业均须达到GM咿标准,一些 生产和管理水平差、产品质量得不 到保证的生产企!l匕将会逐步被淘汰。 2.渔药生产和经营状况。 目前,我国渔药生产标准有近 500个,其中地方陛重复标准约占 70%;渔药产品500种左右。水产 养殖使用的药物主要涉及抗微生物 药、杀虫驱虫药、环境改良与消毒 剂、代谢和生长调节剂、微生物制 剂、免疫促进剂、杀藻剂等。各 类药物占总用药量的比例相差较大, 环境改良与水质消毒剂约占45%; 杀虫驱虫药约占25%;抗微生物药 约占20%;微生物制剂约占5%;调 节代谢和生长的药物约占1%;免疫万方数据

畜禽水产养殖档案记录规范

畜禽水产养殖档案记录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水产养殖档案记录的术语和定义、填写要求及填写说明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户、小区)生产商品畜禽水产品的养殖档案记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栏舍号 饲养畜禽的栋舍、栏名称和编号。 3.2 池(箱)号 水产养殖池塘、网箱的名称和编号。 4 填写要求 填写畜禽水产养殖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安排专人负责填写。 b)填写应及时、真实、准确,字迹工整。 C)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填写。 d)不得撕毁或涂改记录,记录有误确需更改时,应用横线划去原有字迹并在上方重新填写,更改处应能看清划去的字迹并由更改人签字,更改不得用涂改液。 e)填写不应留有空格,如无内容填写,用“/”表示,内容与上项相同应重复抄写,填写的记录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5 填写说明 填写畜禽养殖挡案记录见附录A。填写水产养殖档案记录见附录B。 5.1引种记录 填写引种记录见附录A表A1。 5.2畜(禽)群异动记录 畜(禽)群异动是指畜(禽)群数量变化情况,包括出生、调入、调出和死亡。存栏(笼)

数是指全场存栏(笼)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填写畜(禽)群异动记录见附录A 表A2。 5.3 销售记录 销售品种是指活畜禽、蛋、奶。畜禽标识编码是指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编号,猪、牛、羊以外的其他畜禽不用填写。检验报告编号是指在产品销售时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违禁药品和兽药残留检验报告的编号。填写销售记录见附录A表A3。 5.4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饲料是指饲料原料、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填写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见附录A表A4。 5.5兽药使用记录 兽药名称是指兽药的通用名。给药方式是指使用药物的具体方法,如口服、肌肉注射、拌料饲喂、饮水等。填写兽药使用记录见附录A表A5。 5.6免疫记录 免疫方法是指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等方法。备注栏中应填写本次免疫中未免疫畜禽的畜禽标识编码。填写免疫记录见附录A表A6。 5.7消毒记录 消毒对象是指栏舍、用具、器械、人员出入通道、附属设施等。消毒方式是指熏蒸、喷雾、泼洒、浸泡等。填写消毒记录见附录A表A7。 5.8诊疗记录 用药名称是指所用兽药的通用名。诊疗人员是指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填写诊疗记录见附录A 表A8 5.9免疫抗体监测记录 应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和处理情况填写重新免疫或扑杀。填写免疫抗体监测记录见附录A 表A9。 5.1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处理方法按GB16548的规定执行。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见附录A表A10。 5.11苗种放养记录 从外地引进苗种应检疫检验合格,填写时应注明检疫合格证编号。填写苗种放养记录见附录B表B1。 5.12饵料投喂记录 自加工饲料应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在备注栏填写饲料添加剂的主要成分。摄食情况应填写正常或异常。填写饵料投喂记录见附录B表B2。 5.13用药记录 药品名称应填写药物的通用名。填写用药记录见附录B表B3。

2020年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实施方案【模板】

附件3 2020年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贵州省分别在9个市(州)建立水产养殖用药减量模式推广点9个,通过实施2020年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使9个推广点兽药使用量同比平均减少5%以上,抗生素类兽药使用量同比平均减少10%以上,形成一批标准化技术成果和用药减量化技术模式,推广点规范用药水平明显提高,水产养殖动物兽药残留问题得到初步缓解,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各推广点要根据水产养殖病害发生危害的特点和预防控制的实际,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五方面技术措施减少用药。 (一)发展生态养殖减少用药。以生态环保、产品安全、节能减排等为导向,集成创新和示范推广符合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操作简便、适宜推广的生态养殖模式。大力推广养殖尾水生态治理、配合饲料替代冰鲜幼杂鱼等生态养殖相关技术。示范推广池塘尾水处理、工厂化循环用水等先进设施装备。因地制宜示范推广稻渔综合种养、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多营养层次养殖等生态养殖模式,全面提高生态防病的综合水平。

(二)使用优质苗种减少用药。指导使用合法生产的优质水产苗种,苗种生产单位要依法规范进行苗种生产,确保苗种质量和不携带疫病,鼓励创建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对于采购外来苗种,养殖者要选择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苗种生产单位的正规苗种,杜绝使用不明来源苗种。鼓励优先选用国家审定水产新品种,并经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的水产良种。对于自繁自育的苗种,养殖者做好亲本选育和病害防控等技术措施,保障苗种质量和不染疫病,提高水产养殖动物成活率。 (三)加强疫病防控减少用药。强化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加强对一、二类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依法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防止疫病扩散和盲目用药。加强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掌握疾病分布和流行趋势,科学研判防控形势,及时发布预警,不断提高基层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推广应用疫苗防病,从源头降低病害发生,减少用药风险。鱼类重点防控草鱼出血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鲤浮肿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水霉病等;虾类重点防控白斑综合征、急性肝胰腺坏死病、肝肠胞虫病等。 (四)指导规范用药减少用药。继续开展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大《兽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等相关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从业者规范用药意识。教育养殖者不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

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您的位置: >> >> 令第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

有机水产品养殖操作规程

松滋市忠祥鱼业开发有限公司洈水水库 有机水产品养殖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范围 本技术细则包括:水库的选择、水库的水质调节、鱼种的选择与投放、成鱼的饲养、水库日常管理、鱼病的防治、成鱼的捕捞、运输和销售。 第二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GB/T19630-有机产品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部分、养殖过程流程 每年12月至次年1月投放0.2-0.4公斤大规格鳙鱼、鲢鱼种,用免疫疫苗浸泡免疫;----全年加强管理,防逃、防盗;---养殖三年后5月进行成鱼捕捞。 注:养殖用水符合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鱼种来自省级水产良种场,利用天然饵料养殖,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生产、捕捞、运输、销售均有记录。以上各环节,由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组负责管理。 第四部分、养殖管理

(一)水库的水质调节 1、水质调节的目的 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养殖技术,创造一个持续稳定的养鱼生态环境,使各种饵料生物保持在一个合理状态以满足鱼类摄食和生长需要。 2、水质调节的方法 一般采用两种方法:一是以鱼养水,通过调节一些以浮游生物为饵料的滤食性鱼类的数量,达到调节水质的目的。二是调节水位从而调节水质。主要采用以鱼养水的方法,既可充分利用水资源,又可避免鱼类自身污染。 (二)苗种的选定 1、鱼种的选择与消毒 a、鱼种选择: 选择适应当地生活环境,生长速度快,抗病能力强、孤雌繁殖的品种。 应选择有机种苗。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苗时,可以选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种苗,但应制订获得有机种苗的计划。 选择体体重200--400克左右,成活率相对较高,色泽新鲜,活动力强、大小均匀、无伤病、鳞鳍完整、头小背厚、抵御凶猛鱼类的能力强的优质鳙鱼、鲢鱼鱼种。

水产常用消毒剂的安全使用

水产常用消毒剂的安全使用 消毒剂是水产养殖中最常用的药物,用于消除或杀灭外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及其他有害微生物。按化学性质可分为醛类消毒剂、碱类消毒剂、酸类消毒剂、盐类消毒剂、卤素类消毒剂、染料类消毒剂、氧化剂类消毒剂、重金属类消毒剂等八大类。我国水产养殖动物品种繁多,不同类消毒剂对水产动物的毒性差异较大,用药不当容易造成鱼虾中毒死亡。然而我国目前还缺乏消毒剂毒性方面的标准数据,为此,环凯整理了我国30年来的相关研究,阐述了生产上常用的消毒剂的安全浓度,并给出了一些使用方面的建议,以供广大养殖户和技术人员参考。 一、漂白粉 漂白粉中的主要成分次氯酸钙遇水产生具有杀菌力的次氯酸和次氯酸离子。次氯酸又可放出活性氯和初生态氧,从而对细菌原浆蛋白产生氯化和氧化反应,发挥其杀菌作用,对细菌、病毒、真菌均有不同的杀灭作用。 生产上常以0.8g/m3~2g/m3的水体终浓度全池泼洒。根据毒性大小,可以利用漂白粉对罗氏沼虾幼虾、倒刺鱼苗、广东鲂鱼苗、海南红 二、次氯酸钠 次氯酸钠俗称漂白水,是常用的化学消毒剂,具有很强的毒杀力,对生物不具有严格的选择性,但是这种药物不太稳定,使用时应注意有效成分。其作用机制与漂白粉相同。 生产上使用,常以1g/m3的水体终浓度全池泼洒。次氯酸钠对罗氏沼虾仔虾和幼虾安全浓度分别为40.74mg/L与18.77mg/L,远高于生产用量(0.5mg/L),可用于其消毒。对刺参幼体安全浓度为0.46mg/L,高于生产中的使用浓度(0.1mg/L~0.2mg/L),故次氯酸钠也可作为海参养殖过程中的消毒剂。 三、二氯异氰尿酸钠 二氯异氰尿酸钠作用机制与漂白粉相同,遇水产生具有杀菌力的次氯酸和次氯酸离子。杀菌谱广,对细菌的繁殖体、芽孢、病毒、真菌孢子等均有强杀灭的作用。 生产上常以0.3g /m3~0.5g /m3的水体终浓度全池泼洒。可以利用二氯异氰尿酸钠对罗非鱼、鲤鱼、草鱼、野鲮、麦鲮、鲢鱼、罗氏沼虾等进行杀菌消毒,然而该消毒剂对这些动物的安全浓度都较低,因此建议使用浓度不超过0.3g/m3。黄颡、鲶鱼都是无鳞鱼,对该消毒剂敏感,建议养殖中禁止使用该类消毒剂。 四、三氯异氰尿酸

水产养殖证制度工作方案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水产养殖证制度工作方案

水产养殖证制度工作方案 为了做好和改善城乡水产养殖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乡水产养殖业的健康的发展,根据省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乡成立实施水产养殖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柴管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 下设办公室:农经服务中心,主任于立涛。 二、实施水产养殖制度涉及的单位 林业四、九分场、戚台村、邱台村、徐莫村、柴管各站。 三、实施水产养殖制度的工作方法步骤 (一)水产养殖证的发放范围 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的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第 2 页共 4 页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水产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4、对有争议的水域滩涂,在纠纷未解决之前不予发证。 (二)实施水产养殖的原则: 1、坚持两权分离原则: 即水面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立原则,核发水产养殖证只是确定养殖水域使用权,并不确立水域所有权,对有争议的水域暂不发证。 2、坚持按水域所有权确定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原则: 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使用权: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承包经营权。 3、实事求是原则。在工作中认真细致,做到不重复登记水域、漏报水域、保证发证质量。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群众及舆论监督。 (三)实施水产养殖制度的时间安排(涉及到的相关单位) 希涉及到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制定方案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 3 页共 4 页

DB33T 722-2008 水产养殖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pdf

ICS 65.150 B 50 备案号: DB 33 水产养殖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quatic microorganism preparation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锦玉、尹文林、潘晓艺、叶雪平、曹铮。

水产养殖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光合细菌制剂、渔用芽孢杆菌制剂、渔用复合EM菌制剂3种渔用微生物制剂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水质、底质调控过程中的渔用微生物制剂使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渔用微生物制剂 指在水产养殖中用于调节养殖水质,改善水产养殖环境,促进水产动物健康生长的微生物(益生菌)制剂。 2.2 渔用光合细菌制剂 指以一种或多种光合细菌(Photosynthetic Bacteria,PSB)为菌种,采用有机、无机原料,经培养而成的活菌制品。 2.3 渔用芽孢杆菌制剂 指以一种或多种芽孢杆菌(Bacillus sp.)的芽孢或活菌体为菌种,经发酵而制得的活性制品。 2.4 渔用复合EM菌制剂 由光合细菌、放线菌、乳酸菌及发酵型丝状真菌等多种微生物培养而成的复合微生物活菌制剂。3选择要求 3.1要求 渔用微生物制剂的菌种应安全、有效。产品应有企业标准、登记号;标签完整,标签说明上应注明菌种种类、含量、功效、用法、联系方式等。产品应在质量保质期内使用。 3.2渔用光合细菌制剂 该制剂有水剂与粉剂。 外观、气味:水剂为紫红、暗红、棕红、棕黄色等液体,略有沉淀,略具淡腥味。粉剂为粉未状、略带清淡腥味。 pH:6.0~8.5。 有效活菌数:水剂≥5×108CFU/ml,粉剂≥2×108CFU/g。 杂菌率:水剂≤10%,粉剂≤20%。 3.3渔用芽孢杆菌制剂 该制剂有水剂和粉剂。 外观、气味:水剂为黄褐色、略带酸味。粉剂为粉未或小颗粒状、略带发酵酸味。 pH:6.0~8.5。 有效活菌数:水剂≥5×108CFU/ml,粉剂≥5×108CFU/g。

氟苯尼考水产养殖使用规范

氟苯尼考水产养殖使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氟苯尼考在水产养殖中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原则、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和休药期。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中鱼类烂鳃病、白皮病、白头白嘴病、赤皮病、竖鳞病、出血性败血症、肠炎病、打印病、赤鳍病、弧菌病、疖疮病、鲑鳟鱼的细菌性肾病等细菌性疾病的治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1-2002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兽药管理条例》 3 定义和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休药期(withdrawal time) : 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安全食品上市时所间隔的时间。 4 作用与用途 氟苯尼考作用机理是抑制细菌70S核糖体,与50S亚基结合,抑制肽酰基转移酶的活性,从而抑制肽链的延伸,干扰细菌蛋白质的合成。为广谱抗菌药,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抑制作用。具有抗菌活性强、口服吸收快、体内分布广、血药浓度维持时间长,对气单胞菌、假单胞菌、弧菌、屈挠杆菌、链球菌、爱德华菌、巴基德氏菌、诺卡氏菌、分枝杆菌等鱼类病原菌均具有良好的抗菌活性。 主要用于治疗鱼类烂鳃病、白皮病、白头白嘴病、赤皮病、竖鳞病、出血性败血症、肠炎病、打印病、赤鳍病、弧菌病、疖疮病、鲑鳟鱼的细菌性肾病等细菌性疾病的治疗。 5 使用原则

5.1 经临床和实验室确诊后,允许在技术人员指导下或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本药物对相应疾病进行及时治疗。 5.2 要求规定所用药物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5.3 药物的使用应遵循《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NY5071-2002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规定。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5.4 药物的使用要按照规范的用法、用量、使用注意事项等规定,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水生动物品种、规格、病情等因素适当调整。 5.5 休药期不得少于规定时间。 5.6 不得在水体中以泼洒形式用药。 5.7 使用药物时应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表》,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售出后二年以上。《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表》见附录A。 6 用法与用量 6.1 内服法 按每日每千克体重10mg~15mg剂量给药,分2次给药,连续给药3~5d。 6.2 药浴、注射法 药浴或注射,可用于特殊水产动物或特殊需要。药浴浓度为4~8mg/L,时间为2~4h;注射剂量为每千克鱼体重5~10mg,每日注射1次,2d~3d为一疗程。 7 注意事项 7.1 给药方案依病情、病程而定。 7.2 内服投喂时,水产动物体重为全池所有摄食药饵的水产动物总重量。 7.3 使用本药物内服防治细菌性疾病时,一般情况下应用水质消毒剂进行水质消毒。 7.4 本药物不可长期使用,连用5d无效时应改换其他抗菌药物,避免可能引起的细菌耐药性。 7.5 为保护环境,药浴后的废水应做无害化处理。 7.6 贮存于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 8 休药期 26℃以上6d;16℃以下大于11℃d;16-26℃小于11 d。

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技术概述(doc 48页)

一、渔药的定义、分类及特点 (一)定义 渔药是“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改善养殖水体质量,以及提高增养殖渔业产量所使用的物质”。 (二)分类 目前,渔药大多以其使用目的进行分类。大体可分8大类: 1、环境改良剂以改良养殖水域环境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包括底质改良剂、水质改良剂和生态条件改良剂。 2、消毒剂以杀灭水体中的微生物(包括原生动物)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包括氧化剂、双链季铵盐、有机碘等。 3、抗微生物药指通过内服、浸浴或注射,杀灭或抑制体内微生物繁殖、生长的药物。包括抗病毒药、抗细菌药、抗真菌药等。 4、抗寄生虫药指通过药浴或内服,杀死或驱除体外或体内寄生虫的药物以及杀灭水体中有害无脊椎动物的药物。包括抗原虫药、抗蠕虫药和抗甲壳动物药等。 5、生物制品通过物理、化学手段或生物技术制成微生物及其相应产品的药剂,通常有特异性的作用。包括疫苗、免疫血清等。广义的生物制品还包括微生态制剂。 6、微生态制剂微生态制剂又称有益微生物、益生素、微生态调节剂、益生菌、利生菌、活菌制剂等,是从天然环境中提取分离出来的微生物,经培养扩增后形成的含有大量有益菌的制剂。从广意上讲,包括了益生素、益生元和合生元。也可以说是在微生态理论的指导下,改善和调理微生态,保持微生态平衡,调试水产养殖生物环境,提高其健康水平或增进健康状态的益生菌(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和生长促进物质的制品。养殖生产上实际应用的微生态制剂应包括活菌体、死菌体、菌体成份、代谢产物及具有活性的生长促进物质等部分。

7、中草药指以防治水产动植物疾病或养殖对象保健为目的而使用的药用植物,经加工或未经加工,也包括少量动物及矿物。 8、其它包括抗氧化剂、麻醉剂、防霉剂、增效剂、催产剂(激素)等药物。 (三)特性 药物按照其应用的范围一般分为三大类,即人用药物、兽药及农药。尽管渔药被包括在兽药之内,但渔药有其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应用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易受环境因素影响两方面。其应用对象主要是水产养殖动物,其次是水生植物以及水环境。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药物与兽药以及人用药物的关系较密切,而用于水生植物的药物则多与农药有关。在渔药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水产养殖动物用药物,国内外对渔药的研发及应用主要集中于此。渔药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体,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施放在水中,因此,其药效受水环境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水质、水温等,这是与人用药物及兽药的较大差别之一。 二、渔药购买 (一)应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渔药和药物饲料添加剂。 (二)渔药的采购应到持有国家经营许可证的渔(兽)药经营单位购买。 三、渔药鉴别 (一)检查药品包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渔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

水产养殖药物使用(DOC)

水产养殖用药精编版 目前农业部已批准的水产养殖用药 目前农业部已批准的水产养殖用药包括抗微生物药、中草药、抗寄生虫药、消毒剂、环境改良剂、疫苗、生殖及代谢调节药共7类,通过评审并在农业部第1435号公告、第1506号公告、第1759号公告和第1960号公告及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予以公布的水产用药物共104种,并明确了在水产养殖。 抗微生物药 抗微生物药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由病毒、细菌和真菌感染所引起的水产动物疾病。它是水产养殖用药中应用最广泛、种类最多的一类药物。根据来源不同,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和人工合成抗菌药。 抗生素是由细菌、真菌、放线菌、动物和植物等在生命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次生代谢产物或其人工衍生物。抗生素的种类很多,但到目前为止,农业部批准生产和使用的水产养殖用抗生素共有3类4个品种,分别为氨基糖苷类的硫酸新霉素粉(水产用),四环素类的盐酸多西环素粉(水产用),酰胺类的氟苯尼考粉(水产用)、甲砜霉素粉(水产用)。 人工合成抗菌药包括磺胺类药物和喹诺酮类药物两大类。其中磺胺类药物抗菌谱广,价格较经济,是水产养殖业是最常用的抗菌药之一。其被列为水产用的品种包括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水产用)、复方磺胺甲噁唑粉(水产用)、复方磺胺嘧啶粉(水产用)、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水产用)4个品种。喹诺酮类抗菌药通过抑制细菌DNA螺旋酶而达到抑菌作用,具有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给药方便、与常用抗菌药物无交叉耐药等特点,也是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中使用最广泛的药物之一,包括恩诺沙星粉(水产用)、诺氟沙星粉(水产用)、烟酸诺氟沙星预混剂(水产用)、氟甲喹粉、乳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水产用)、诺氟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水产用)和盐酸环丙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共7个品种。 表1 已批准的抗微生物类的水产养殖用药

四大家鱼养殖技术操作规程

四大家鱼养殖技术操作规程 一、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养殖食用水产品过程中的生产环境要求;养殖设施;苗种质量;水产品引进准则;饲料、肥料、渔药的使用准则;养殖技术规范等技术环节。 本规范适用于池塘养殖食用水产品。 二、技术要求 1.生产环境要求 ①产地选择:产地必须选择在周围无污染源,水源充足,水质良好,进、排水方便,日照充足,饲料资源丰富,交通方便的生态环境良好区域。 ②土壤:凡未经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院污水及废弃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染的土壤,只要能保水均可开发利用。 ③水:水源丰富,水量充足,随时可满足增养殖用水。上游及附近无危及水产品增养殖的污染源,水质良好,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江、河、湖、水库、工厂余热水等均可作为渔业用水。 2.养殖设施 ①池塘池形以长方形为好,长与宽之比以2:1或5:3为宜。池子方向一般以南北向为好,既可使塘埂受到风浪冲击的面积减少,

同时池水受风面积增大,有利于池水增氧。池底应平坦,略向排水方向倾斜,高差10~20厘米。池塘坡度以1:2.5或1:3为好。沙土或沙壤土应土质松软,可适当加大坡度,以减少塘埂倒塌的可能性。 ②池塘的进、排水系统要完善,通常采用沟渠。进水口与出水口应尽量远离。各个池塘的进、排水沟渠要独立设置。不得从相邻池塘进水或将水排入相邻池塘。 ③池塘应具备防漏、防逃、过滤等设施。 ④如能配备蓄水池就更理想。 3.苗种质量 用以养殖的水产品苗种、亲本(或后备亲本)必须体格健壮,无疫病。常规养殖的苗种质量的鉴定与识别,可参照各类鱼苗、鱼种、亲鱼的国家质量标准。 4.养殖水产品的引进准则 养殖水产品的引进包括亲本的引进和养殖用的苗种引进;引进包括国内各省市地区之间的流动及境外品种的引入。无论从境内外引进用以养殖的水产品,都必须得到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须经过市级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的查询及备案后,方可进行。 引入后的鱼种,必须先在封闭的环境下暂养一个月以上,该期间必须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对引入的鱼种进行健康状况及生长情况的检测及查询。经确认许可后方可开放养殖。

水产养殖用药记录

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用药禁忌和用药规避 1、药敏性 选择药物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时必须掌握水产养殖动物对不同类别药物的药敏性。众所周知,不同的水产养殖动物对同一种药物具有不同的药敏性,尤其是外用泼洒的杀虫药常因不注意水产养殖动物对杀虫剂的药敏性而导致药害事故最为普遍。使用药物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时必须注意:选择杀虫药全池泼洒时必须注意使用说明书上的用药禁忌,并注意有机磷类如敌百虫等对鳜鱼、淡水白鲳等养殖品种敏感,甲苯咪唑禁用于叉尾鮰、胭脂鱼及贝类养殖池,虾蟹类对除虫菊酯类药物如氯氰菊酯等高度敏感,所有鱼用杀虫药对鱼苗慎用。选用外用消毒杀菌剂时须根据水质肥瘦情况合理选择药物,清瘦水质或藻类丰富但有机质较少的池塘宜选用非氧化类杀菌药物如戊二醛、苯扎溴铵等,水质过肥且有机质丰富的水质宜选用氧化类杀菌药物如过氧化氢、二氧化氯、强氯精等;同时选择药物时还须注意药物对水产养殖动物的刺激性,无鳞鱼类如黄颡鱼、大口鲶、黄鳝等常因使用氧化型消毒剂如强氯精、漂白粉等强刺激性药物而破坏其粘液,从而使其丧失重要的保护屏障,应选用如苯扎溴铵、戊二醛等非氧化型消毒剂。 2、水质状况 使用药物全池泼洒时应充分考虑水质因素。通常不良水质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水体缺肥或肥力无法释放的浮游植物量低的水体如澄清水、浑浊水、青苔水等,第二类是水体严重富营养化的养殖池塘如蓝绿藻水华水、红水、黑水、老绿水等。第一类水质的水体因为缺乏浮游生物,因而使用外用泼洒药物尤其是杀虫药后,常使水体浮游植物数量急剧下降而导致水体缺氧,同时药物被有机质或其它无机物消耗导致水体缓冲性差而发生药害事故。此类水质确需用药时应选择安全性大且低剂量用药。第二类水质的水体常因为富积大量的有机物质,在使用药物后因藻类死亡加重了水体的氧债而发生药害事故。此类水质用药前应首先使用化学类水质改良剂改水,再使用其它全池泼洒药物进行防病治病。 3、天气 养殖户全池泼洒药物时须规避不良天气。选择好全池泼洒药物后应在晴好天气进行施药,用药前须密切关注天气,避免在暴雨天气、闷热天气、低气压天气等不良天气用药,而且在使用杀虫药时还应注意当天下午或第二天不能有低气压天气,否则会因养殖水体溶氧不足而产生药害事故。同时全池泼洒药物时应根据水质肥瘦、水温、养殖季节等调整施药浓度,一般情况下水温越低、水质越瘦等应使用低剂量,反之应选择高剂量全池泼洒。早春时期,养殖水体一般水位较浅、水温低、水质瘦、藻类不丰富,且养殖鱼类经历越冬后的体质较差,对药物的耐受力较差,因此确须使用外用泼洒杀虫剂时宜选择对鱼类刺激性小、安全浓度大的杀虫药如阿维菌素、伊维菌素等防治。

水产健康养殖规章制度

水产健康养殖规章制度 总则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组织架构

第二条养殖用水 1.水产养殖用水应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 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2.技术质量部应当定时监测养殖用水水质,如发现水体水质 不符合养殖用书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技术质量部应定期检验养殖场和池塘的进排水系统,确保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条养殖生产 1.养殖场场长应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事 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联合养殖销售部合理安排 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2.本厂员工应了解和熟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饲 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 清单》、《撤销禁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渔业部分)》《生产 操作规程》等知识。 3.质量技术部应检查采购苗种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严格划定范围,确保不达标的苗种坚决不流入养殖池造成污染。 4.离开生活区前往养殖水域前,检查养殖船状况、通信状况等,并登记做记录。进入养殖水域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 照操作程序作业。发现水上漂流污染物及时打捞,并装入随身垃圾 桶中带离水域。 5.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6.在养殖过程中,养殖人员应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两年以上。 7.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在投喂过程中,养殖工人应随时监测吃料情况,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8.在发现水生生物病害防治过程中,养殖工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四条养殖场管理制度 1.养殖场在厂长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权力,承担相应责任,权责统一。 2.非本厂工作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和车不得进入本厂,养殖场所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大小便,以免靠近水源污染水质。 3.任何人人员不得将有毒有害等化学品带入养殖场的区域。 4.在种苗、产品运输时,应对运输车辆、工器具等进行清洗和消毒,能确保产品、种苗不受污染的车辆方可出入。 5.患有心脏病、精神病、皮肤病及各种传染病、孕妇谢绝入场,严重醺酒者入场。 6.成品捕捞装运时,养殖场厂长和相关养殖技术人员必须亲自到场,经出口生产企业收购人员抽检合格,确保无问题后,方可放行。

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技术概述

一、渔药的定义、分类及特点 (一)定义 渔药是“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改善养殖水体质量,以及提高增养殖渔业产量所使用的物质”。 (二)分类 目前,渔药大多以其使用目的进行分类。大体可分8大类: 1、环境改良剂以改良养殖水域环境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包括底质改良剂、水质改良剂和生态条件改良剂。 2、消毒剂以杀灭水体中的微生物(包括原生动物)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包括氧化剂、双链季铵盐、有机碘等。 3、抗微生物药指通过内服、浸浴或注射,杀灭或抑制体内微生物繁殖、生长的药物。包括抗病毒药、抗细菌药、抗真菌药等。 4、抗寄生虫药指通过药浴或内服,杀死或驱除体外或体内寄生虫的药物以及杀灭水体中有害无脊椎动物的药物。包括抗原虫药、抗蠕虫药和抗甲壳动物药等。 5、生物制品通过物理、化学手段或生物技术制成微生物及其相应产品的药剂,通常有特异性的作用。包括疫苗、免疫血清等。广义的生物制品还包括微生态制剂。 6、微生态制剂微生态制剂又称有益微生物、益生素、微生态调节剂、益生菌、利生菌、活菌制剂等,是从天然环境中提取分离出来的微生物,经培养扩增后形成的含有大量有益菌的制剂。从广意上讲,包括了益生素、益生元和合生元。也可以说是在微生态理论的指导下,改善和调理微生态,保持微生态平衡,调试水产养殖生物环境,提高其健康水平或增进健康状态的益生菌(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和生长促进物质的制品。养殖生产上实际应用的微生态制剂应包括活菌体、死菌体、菌体成份、代谢产物及具有活性的生长促进物质等部分。

7、中草药指以防治水产动植物疾病或养殖对象保健为目的而使用的药用植物,经加工或未经加工,也包括少量动物及矿物。 8、其它包括抗氧化剂、麻醉剂、防霉剂、增效剂、催产剂(激素)等药物。 (三)特性 药物按照其应用的范围一般分为三大类,即人用药物、兽药及农药。尽管渔药被包括在兽药之内,但渔药有其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应用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易受环境因素影响两方面。其应用对象主要是水产养殖动物,其次是水生植物以及水环境。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药物与兽药以及人用药物的关系较密切,而用于水生植物的药物则多与农药有关。在渔药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水产养殖动物用药物,国内外对渔药的研发及应用主要集中于此。渔药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体,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施放在水中,因此,其药效受水环境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水质、水温等,这是与人用药物及兽药的较大差别之一。 二、渔药购买 (一)应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渔药和药物饲料添加剂。 (二)渔药的采购应到持有国家经营许可证的渔(兽)药经营单位购买。 三、渔药鉴别 (一)检查药品包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渔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

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为了本公司能够稳步健康的发展,员工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考勤制度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岗外出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班需提前请假。住宿人员晚间不得擅自外出,如因此发生的各种事故,后果自负。 二、保管制度 建立物资进出库明细帐。物资、工具的出入库必须经保管人员批准,工具使用后必须入库,公司的物资不得外借和挪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方可借用。 三、车间制度 1.育苗车间禁止吸烟、乱扔杂物、吃零食、工作时手上禁止擦化妆品,保持车间卫生。 2.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正确使用电器,地沟板要摆放定位。3.进入车间必须穿靴子,不得穿拖鞋工作,以防出现事故。4.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定时检查池内水位、充氧状态,不得脱岗。因脱岗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要负相应的责任。5.不得在车间内接打聊天电话、大声喧哗、疯闹。

为了本公司能够稳步健康的发展,员工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考勤制度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岗外出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班需提前请假。住宿人员晚间不得擅自外出,如因此发生的各种事故,后果自负。 二、保管制度 建立物资进出库明细帐。物资、工具的出入库必须经保管人员批准,工具使用后必须入库,公司的物资不得外借和挪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方可借用。 三、门卫管理制度 1. 门卫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2. 门卫值班人员工作时间严禁打扑克、打麻将、下棋、睡觉、喝酒及疯闹。 3. 门卫值班人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工作,不得空岗。 4. 注意防火、防盗,如因工作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负相应的经济负责。 5. 非本公司人员及外来车辆进入要严格审查,必要时要登记

《兽药管理条例》关于水产养殖户违规用药行为的罚则.

《兽药管理条例》关于水产养殖户违规用药行为的罚则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公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药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违禁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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