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决假离婚案路径探讨

法院解决假离婚案路径探讨
法院解决假离婚案路径探讨

[作者简介]雍腾腾,南昌大学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法律。

要]

牟利性假离婚的出现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指男女双方为了谋取私人利益,选择“假离婚”这条途径,希望能通过规避法律,达到避税或者获取优惠房贷以及为了分配到更多的房产等目的。法院在接到这些案件时由于没有合适的法律依据,往往会以当事人举证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使当事人的诉求得不到真正的保护。文章对于这种情形以及其不足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关键词]政策性离婚;

假离婚;法院;实务法院解决“假离婚”案路径探讨

●雍腾腾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一、政策性离婚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的变化,加上政策的不完善、制度的发展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现实及社会关系,越来越多的人借用法律授予离婚自由的权利选择“牟利性离婚”,也就是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为了达到避税,获取优惠房贷利率等目的而做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也被称为“假离婚”。

现如今“牟利性离婚”引起的纠纷大多集中为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往往在假离婚之时不会认真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当假离婚变成真离婚之时财产和孩子抚养的问题就浮现出来了,当当事人在民政局要求解决纠纷得不到救助时,往往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有两种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假离婚”时的离婚登记;要求撤销“假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而当事人在以这两种不同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的时候又带有不同的目的。共同的目的有以下几点:假离婚双方都没有再婚的,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以恢复人身关系即夫妻关系;假离婚双方一方已再婚的,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书以恢复人身关系;假离婚双方一方已再婚的,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书以重新分割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权。在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一般采取的措施也有两种,一种是驳回诉讼请求;另一种则是向当事人明示人身关系不能恢复,子女的抚养权纠纷可以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财产重新分割可以另行提起财产分割的诉讼。大部分法院采取的都是第一种做法。“牟利性离婚”还会导致一种法律纠纷现象,那就是当假离婚变成真离婚之

时,一方要求复婚而另一方不愿意复婚,要求复婚的一

方向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民政局审查不到位。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对李某要求撤销“假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关于假离婚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上海二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对李某要求重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维持原判,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因为从法律上讲,离婚不存在真假,一旦协议达成,民政局工作人员在离婚证书上盖上公章,该离婚协议即具有了法律效力,意味着夫妻双方交互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在司法实务中,司法人员对于这类案子的处理也一般是这么认定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规定的是结婚登记程序,那么离婚登记程序是否可以属于结婚登记程序的一种呢?对于这种想法法院也是持谨慎的态度,故而才会有法院在审理“假离婚”案件时要求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原来是假离婚这个事实。对于法律适用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证据举证也很困难。往往双方当事人在商定“假离婚”之时是达成了一致合意的,关于“假离婚”所带来的其他条件也没有认真地进行讨论和证据保留,

所以无论是证明原来的离婚是假离婚还是证明原来的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等行为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很困难的。

二、法院处理“假离婚”案件中存在的不足

综合以上法院的判决处理方案,法院都各有自己的处理道理,但又各自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举证责任分配导致原告举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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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案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如果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要求原告先要举证证明原来的离婚协议书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所规定的“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这对于原本不想离婚而“假离婚”的原告来说,举证是很困难的,有时候甚至达到举证不能的情况。对此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仅仅简单按照一般举证责任制度来处理,是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案件情形的,这样也不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条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过窄

对于夫妻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男女双方其中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在一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个条款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有利于当事人就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时提起诉讼。而且法院在处理“假离婚”案件之时,往往是根据这个条款来判断是否进行财产重新分割。可是正是这个条款的规定,给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离婚夫妻带来了影响。

首先,“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年的时间限制应当为除斥期间,应当自男女当事人其中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应当从离婚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该条款的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要认定离婚协议书无效,进行重新分割财产,则必须是欺诈、胁迫这两种情形才可以。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法律往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这个法条已经不能够满足我们当今社会婚姻关系中的需求,对于“假离婚”的夫妻双方,他们在做出离婚这个法律行为之时可能并不存在欺诈、胁迫这种违背内心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但不能够因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法院就认定离婚协议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理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所规定的这情形过于狭窄,并不能真正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三、法院处理“假离婚”案路径分析

1.人身关系的处理

婚姻法倡导,离婚自由但反对草率离婚。为了谋取一些私人利益,夫妻双方选择假离婚,有的可能最后复婚了,但也有的最后变成了真离婚。对此笔者认为假离

婚是双方当事人滥用权利的一种表现,虽然夫妻双方“假离婚”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是为了得到政策带来的利益后再复婚,但夫妻双方离婚的这个法律行为从婚姻法上来判断就是有效的,不能因为夫妻双方“假离婚”行为掩盖底下的真实意思而去否定离婚行为的效力。而且以法律上理智的第三人角度来判断,夫妻双方为了“假离婚”所出具的离婚协议书也是夫妻双方当事人出于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作出的,这个第三人就会因此而认定夫妻双方确已感情破裂,现协议离婚。

换一种说法,如果夫妻双方“假离婚”了,现想要恢复夫妻关系,可以去民政局复婚,再者如果“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一方想要复婚另一方并不想复婚,那么以一般离婚案件来进行考量,想要离婚的一方应当是存在一定的理由,说明原本存在夫妻关系的两人之间的感情存在漏洞,也就是我们通说的夫妻感情破裂,对这种情形应采用通说的做法,对一方想要恢复夫妻人身关系而另一方不想恢复人身关系的这种“假离婚”夫妻,先对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婚姻法离婚的构成要件之一,基于此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可以不予以恢复。

故而笔者认为假离婚就是真离婚,婚姻关系确已结束,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法院不予以恢复,有孩子的则原本孩子的抚养权归那方,则孩子依旧由该方抚养,如果出现孩子不愿继续与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共同生活,则可以提起抚养权变更,更换抚养人。如果双方还想再恢复婚姻关系,可以选择去民政局复婚,不需要通过法院再行判决。

2.财产关系的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更多争议的是当“假离婚”变成真离婚之时,原本想恢复夫妻人身关系的一方可能会因为另一方的某些事实行为而心灰意冷,故而也不想再在婚姻人身关系上纠缠,只对夫妻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提起诉讼,就如同上文所提到的李某和张某的案例。现在法院通说的做法是,如果原告方能够证明当初“假离婚”时所出具的离婚协议书是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因为欺诈胁迫等情形签订的,则认定当初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对此,笔者认为,要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第二款做扩大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书无效是要求其订立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这样往往忽略了现实生活中真实的情形,当夫(下转第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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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203页)妻双方商议假离婚之时,虽然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可是因为是“假离婚”,对于财产分割并未认真对待,对于财产分割一事谈不上什么真实的意思表示,甚至如本文之前所列举的“李某和张某财产分割案”,一方还分割不到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当“假离婚”变成“真离婚”应当是情势变更的一种,是超越当事人当初作出法律行为时的可控范围的,故而笔者认为,当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一旦认定为“假离婚”就认定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对于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3.起诉民政局的处理

对于想要复婚而另一方不想再复婚,于是想要复婚的一方起诉民政局审查不到位这种现象,现存在以下几种争议:这应当算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这样的诉求是否存在合理性?

对于一个案件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在当事人起诉时,立案庭往往都只是进行形式审查,民政局作为行政机关,对其提起的诉讼一般都是算作行政诉讼来处理,这是合乎情理的。但是这样的诉求是否符合法理呢?根据1953年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重申:“婚姻法保护正当的离婚自由,也反对轻率的离婚。”轻率离婚是指在婚姻关系尚未破裂的情况下,轻易草率地予以解除。婚姻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组织和基本单位,婚姻家庭关系不稳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已婚夫妻以为了家庭谋求更大利益为理由,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轻率的作出离婚的决定,这样的假离婚也应当算做轻率离婚的一种。轻率的离婚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本人的根本利益;对家庭中的其他成员都可能会造成损害;甚至可能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我们提倡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离婚自由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若是为了谋取不合理的利益而选择假离婚,草率的离婚,这就是对权利的一种滥用。任何一种被滥用的权利都是不合理的,权利需要得到限制,草率离婚或者假离婚都是对现行《婚姻法》权威的一种挑战。牟利性离婚也应当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笔者在此认为,民政局依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男女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只要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就不应当认定民政局存在过错,对于滥用权利选择假离婚,最后“假离婚”变成真离婚的这种起诉民政局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F

“既然是推定,就是可以被推翻的。这意味着如果具有抽象危险不存在的反证,那么,就可以推翻犯罪的成立。因此,即使在行为实施完毕的情况下,法律推定的危险也是可以由行为人本人防止的,对抽象危险犯成立的这种限制,正是在其防线已前置的情况下对刑法的一种约束。”9〇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无法益侵害就无犯罪。而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表明醉酒驾驶构成犯罪必须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如果醉酒驾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则不应构成犯罪,否则醉酒驾驶犯罪化就丧失了正当化的根基。因此,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就成为判断醉酒驾驶入罪标准是否科学的重要依据。10〇此外,现代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若对犯罪的判断仅关注行为的无价值,而忽视法益侵害,将一种对法益没有任何危险的行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将面临处罚正当性的疑问。因此,否定“醉驾一律入罪”无论社会现实还是刑罚目的来看都理应成为学界的主流。而抽象危险犯场合法益侵害的危险具有一般性、类型特征的同时,也具有例外被反证、推翻的属性。笔者认为正是由于抽象危险犯的这种属性,可以在排除《刑法》第13条“但书”适用的情况下为“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犯寻求一条合理的出罪之路。

9〇刘远.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问题探究[J].法学论坛,2009(6)。

10〇李林著.危险犯与风险社会刑事法治[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26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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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通常会选择离婚。而在办理与离婚相关事务的过程中,财产分配、子女培养等问题常常会再度引发纠纷,导致协议离婚失去可能。此时,就要请律师到法院起诉离婚。涉及离婚诉讼,首先要确认的是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甲女与乙男在家乡A市a县登记结婚。 情境一:乙男去B市b县打工,离家超过1年,且没有回家的打算;后甲女得知南方在B市有了第三者,欲起诉离婚。——此时,可以a县法院管辖,也可以b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情境二:男在B市b县打工、女在C市c县,女想回A市a县起诉,可以吗——不可,B市b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情境三:情境二条件下,夫妻双方涉及共同财产3个亿(即涉及共同财产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B市b县法院管辖。 但若标的额确实巨大,如果法官认为案件在市里有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诉讼离婚相关法律常识

诉讼离婚相关法律常识 (一)什么是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二)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 诉讼离婚适用于:(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3)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管辖 诉讼离婚的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离婚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诉讼离婚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a16506640.html, 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诉讼离婚属于离婚的方式之一,一般在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时候,才会选择诉讼离婚。而在离婚诉讼中也会有一些常见的问题,这是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的。那究竟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赢了网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离婚诉讼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但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但是,有近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 二、诉讼离婚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 起诉状; (2) 证书; (3) 身份证; (4) 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闵行)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法院一般离婚手续的管辖

---------------------------------------------------------------范文最新推荐------------------------------------------------------ 法院一般离婚手续的管辖 法院对于离婚手续的管辖的具体规定包括自然人离婚手续管辖和军人离婚手续管辖,对于这两方面的离婚手续的管辖的具体规定如下:一、离婚手续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法院对于离婚手续的管辖的具体规定包括自然人离婚手续管辖和军人离婚手续管辖,对于这两方面的离婚手续的管辖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离婚手续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二、提起离婚手续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三、提起离婚手续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四、提起离婚手续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五、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六、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七、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1 / 6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法院离婚手续的管辖地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手续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手续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手续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手续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起诉,还有的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从未考虑到该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对于诉讼来说,这是首要的关键一环,如果连管辖权都没有弄清,就有可能产生判决效力问题。婚姻案件属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辖依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地域管辖问题。 (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

院管辖。 (五)当事人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一般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即婚姻案件是归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管辖。但因为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地区有所不同。 我国涉外离婚管辖法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

如何确定离婚诉讼案件管辖法院

如何确定离婚诉讼案件管辖法院 一、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三、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如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去本辖区基层法院领取文书底稿,起草起诉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等待法院通知被告方应诉。开庭前做好离婚、子女安排、财产分割计划的心理准备。开庭。被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 一方因为一些原因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的,就属于诉讼离婚。但对于很多人来讲,这都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因此也就不清楚到底应该如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此,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离婚诉讼前应该做的准备工作 离婚诉讼前应该做的准备工作如下: (一)一定尽早到婚姻专职律师处进行一个详细的全面的咨询,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子女情况,律师的咨询会给你的思路进行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当事人的后期操作。 (二)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包括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包括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例如有的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再比如夫妻曾签署过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又丢失了。婚姻诉讼不同于其它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证据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积累,这对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要求。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证据取得方面,在律师的指导下,尽早着手准备。 (三)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的介入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

民事诉讼法及适用对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九十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最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

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9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93、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

离婚案件管辖

1、如果是协议离婚,那就要到婚姻缔结地民政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 2、如果是诉讼离婚,则有两种情况,一般是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法院管辖,但有例外情况,也就是《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所规定的。 附一、《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1、夫妻双方都在住所地A地,一方起诉离婚应以A地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的住所地为A地,一方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而另一方起诉离婚,应以A 地法院管辖,即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1)一方离开了A地(不论其离开A地是否超过了1年); (2)一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3)一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4)一方被劳动教养; (5)一方被监禁的; (6)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 3、夫妻双方的住所地为A地,夫妻双方都离开其住所地A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另一方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的住所地为A地,夫妻双方都离开其住所地A地均没有超过一年的,应由其原住所地A地法院管辖。必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另外,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如果夫妻双方是在湖南登记结婚的,但双方都已离开湖南到深圳已经超过一年以上,则夫妻的任一方都可以在深圳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只要向人民法院详细说明夫妻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是会立

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能离吗

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能离吗 男女双方没有感情之后,大多男方会主动的放弃,而这时女方往往不愿意,这跟社会的价值观、传统思想有很大的关联。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没有成功,那么,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能离吗?听一听律伴网小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能离吗? 一般情况下,第二次起诉,法院会判准许离婚的,不判离婚的可能性还是较小。但要求离婚的一方最好找到符合符合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的法定情形。 诉讼离婚的程序 1、诉讼与管辖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2、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军婚诉讼由哪些法院管辖

军婚诉讼由哪些法院管辖 由于军婚的特殊性,法律对军婚诉讼的规定也与一般的婚姻诉讼有所不同,法律的这种特殊化规定,意在更好的保护军人的权益,维持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那么,关于军婚诉讼的一个前提——军婚诉讼的法院管辖问题究竟如何呢?下面,小编就为您答疑解惑。 由于军婚的特殊性,法律对军婚诉讼的规定也与一般的婚姻诉讼有所不同,法律的这种特殊化规定,意在更好的保护军人的权益,维持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那么,关于军婚诉讼的一个前提——军婚诉讼的法院管辖问题究竟如何呢?下面,小编就为您答疑解惑。 一、军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军婚因婚姻一方或双方是军人,具有相对特殊性。正确处理好军婚的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对于军婚的离婚诉讼,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您是军人或您的配偶是军人,那么您就一定要注意了。法律对军人的权益是保护的,但同时又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想了解更多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和规定,您可以登陆我们的网站进行咨询,我们有专业律师为您解决问题。

离婚案件办案技巧

离婚案件办案技巧 一、离婚案件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须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须提交书面意见。因为婚姻属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十分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意见,但这还不够完善,法官还要确认书面意见确实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应在开庭之前当面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做公证,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这样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又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会按照缺席对待,缺席判决,这样就会对被告极不公平。 二、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怎么办 对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在受理之后,应当区分善意下落不明和恶意下落不明。善意下落不明是指非由于自身的原因下落不明。比如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战争等情况的下落不明。这种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主观上没有恶意,他的下落不明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自己不能与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联络。恶意下落不明是指下落不明人自己主动离开最后居所地,有意和其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断绝联系,以达到逃避法律义务或其他损害亲属及利害关系人的目的。对于善意的下落不明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在离婚案件中,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宣告失踪的程序,宣告下落不明一方失踪。宣告失踪之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才能准予离婚。对于恶意下落不明的一方,法律应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认定下落不明的一方有意离开最后居住地,并有意和自己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断绝联系的,应当按照婚姻法规定的“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判决准予离婚。在认定下落不明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上,应当考虑下落不明一方离开最后居住地的理由,过错程度,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起诉一方的境况等综合因素确定。证明一方下落不明时应当出具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的内容有:证明对方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时间;证明对方离开居住地的理由。不能证明离开最后居住地理由的,应当有其他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一方离开最后居住地的目的。 三、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如何办理离婚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失踪时间不长,还达不到申请失踪的条件时可否起诉。根据《最高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新修订的民诉法第84条)的规定进行。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是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不论是否达到申请失踪或死亡的时间,都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离婚,送达适

离婚诉讼管辖汇总

离婚诉讼管辖汇总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一、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特别管辖 军人离婚案件有着特别规定,其管辖规定既比较复杂,又比较特别,而且,有些既可以由地方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不管由谁先提起离婚诉讼,都可在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受诉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涉外离婚诉讼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

离婚诉讼程序的详细内容规定

离婚诉讼程序的详细内容规定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9a16506640.html,/info/hy/lihun/susong/chengxu/作者:找法网 【找法网离婚诉讼程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条是关于诉讼外调解和诉讼离婚的规定。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释义,诉讼离婚的程序和条件解释为: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作了补充完善,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于司法审判中更准确地适用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条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修改,并没有对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一、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由这些部门进行调解,符合当事人的非讼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传统习惯,易于当事人认可和接受。也由于调解人一般对当事人的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做好思想开导工作,缓解夫妻间的矛盾,有助于妥善、及时地化解离婚争议。 对于离婚纠纷,诉讼外调解并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受调解后随时退出调解。调解前不能“强拉硬拽”,调解中也不能“强加于人”。因此,经过调解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第二种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也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再一种是调解不成,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则坚持相反意见,或者虽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问题达不成协议,而需诉诸法院解决。 二、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

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

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 以下是给大家分享的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仅供参考。 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 上诉人:简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新干县××镇××路××号,身份证号码:略 代理人:李xx,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崔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及户籍住址:xx省xx市新干县××镇××路××号,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略 上诉人因其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案件仍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于xxx年2月××日在新干县人民法院立案,原定于xxx年4月××日开庭。因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斗门区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该裁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且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予以撤销。 一、被上诉人户籍地在新干县,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还在珠海居住且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就本案来说,被上诉人至少应该证明其在xxx年2月18日到xxx年2月18日期间连续在珠海斗门居住,否则不能成为本案的经常居住地。 但是,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其到珠海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或者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甚至没有提供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来证明其在珠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也没有提供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证明。 此外,从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间接证据来看,也根本得不出这样的结论:1、房屋租赁合同、中介佣金收据:不能证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即便履行了,也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在xxx年2月18日到xxx 年2月18日期间连续在珠海斗门居住;2、房租押金收据、房租交付记录:收据上没有公章,也没有到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记录,不能证明有房屋租赁及押金收取行为,银行凭证也不能证明取款人及取款用途;3、服务管理费、水电费等缴纳收据、发票及缴费收据:相关费用缴纳人为张弛,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4、联通宽带业务受理单以及缴费收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在珠海办理了手机卡,与其是否实际住在珠海没有必然联系,被上诉人还办理了浙江的手机号;5、煤气

婚姻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一、婚姻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诉讼离婚案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诉讼管辖问题,即一方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的问题。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δ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权内容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实际上也是赋予行政机关在处罚管辖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处罚情况。它对解决目前处罚管辖存在的重复管辖或者空白等问题很有意义。 上级机关指定一级机关对某一处罚行使管辖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一般特点,适用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则,因此,指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按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指定的决定。也就说,上级机关行使指定权时,要依法作出指定决定,制作指定决定书。否则,难以分清决定者与被指定者的责任,也使被指定者行使管辖权失去法定依据。

如何确定离婚诉讼案件管辖法院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a16506640.html, 如何确定离婚诉讼案件管辖法院 一、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三、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人对规定的理解不正确,导致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也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精力消耗,现就法律的规定,对离婚案件的管辖解读如下: 一、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解读: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所确定的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 公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该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例如:张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张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李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

北京离婚诉讼程序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a16506640.html, 北京离婚诉讼程序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条是关于诉讼外调解和诉讼离婚的规定。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释义,诉讼离婚的程序和条件解释为: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作了补充完善,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于司法审判中更准确地适用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条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修改,并没有对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一、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由这些部门进行调解,符合当事人的非讼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传统习惯,易于当事人认可和接受。也由于调解人一般对当事人的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做好思想开导工作,缓解夫妻间的矛盾,有助于妥善、及时地化解离婚争议。

对于离婚纠纷,诉讼外调解并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受调解后随时退出调解。调解前不能强拉硬拽”,调解中也不能强加于人”。因此,经过调解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第二种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也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再一种是调解不成,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则坚持相反意见,或者虽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问题达不成协议,而需诉诸法院解决。 二、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诉讼离婚制度有下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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