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问题研究

开题报告-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问题研究
开题报告-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问题研究

开题报告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问题研究

一、文献综述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起来的一项监督工作。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的。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以后,各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有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

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合法正当方式,还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干涉破坏,数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目前,在关于个案监督活动和个案监督立法的合法性争论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对两大类观点。支持方认为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妨碍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地位,规范其实践。另一类反对方的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将在事实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权,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学者从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个案监督虽然并不赞赏这类做法,但仍认为这是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

公平正义是司法最终的追求目标,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制度设置的目的。对此,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有宪法依据和现实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然而,人大采取对法院个案监督这种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会沦为对司法的干涉,不宜过分推广。同时,应当对人大的监督进行立法,从监督的主体、程序、对象和范围等进行规范。因此,笔者以《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为题,从人大监督权的性质、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状和争议、个案监督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就如何规范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完善。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个案监督的性质界定,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个案监督存在空间的发展趋向,已经成为当前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尹杰在《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中认为,近些年来,司法改革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对于目前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人们深恶痛绝,但是如何解决这一痢疾却又是个难题。作者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这种个案监督,显然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恰恰相反,它对司法独立有百害而无一利。另外,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个案监督对破坏了司法权威。因此,个案监督与现代社会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唯一有权机关的制度是相违背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在李永红、于晓青的《论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文中,对地方人大能否对同级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作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作者认为,这种监督是宏观的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只作事后的总体监督,而不宜作微观的个案监督,否则,司法独立将受损害,对法治化进程不利。事实上,只要从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出发,就会发现,在行政权强大、司法权薄弱以及政与法不分、司法不能自治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人大对司法的监督非但无损司法独立,反而有助于司法与法外因素的抗衡进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个案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司法的一个形式,非但必要而且可行。尽管从制度上看,完善司法制度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选择,但是,在目前情况下人大的个案监督可视为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

蔡定剑在《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中对个案监督持折中的观点,作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还应承认人大个案监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不能说完全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和实践的必要性。人大对个案监督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惩治司法腐败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各地人大的个案监督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各种不规范的表现,而导致了监督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受到怀疑。另外,个案监督对法院的审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者认为,应当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规范性和制度性改革,提出监督的严格标准,极大限度地减少它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和对司法权威的影响。为此需要解决一些理论、观念和制度性问题。

王贵松在《法院:国家的还是地方的?》一文中指出,界定法院的宪法地位,是明确地方人大与法院监督关系的前提。作者的观点是,设在地方的法院也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应是代表国家维护法制统一的机关,而不应是臣属于地方的审判机关。法院应该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从宪法上来说也是需要接受人大监督的。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该是有限度的,应该顾及法院的这种国家属性。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一种受宪法委托的监督,是代替国家监督设在其治下的法院。这种监督的性质应该主要是法律监督,是事后监督,而且应该具有一种谦抑性,。为

此人大虽然有权监督法院,但是它并不能取代法院或者说代替法院进行审判。

王利明在《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一文中,结合了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探讨了权力机关与法院的相互关系,认为两者之间是一种立法者与执法者、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文章重点讨论了权力机关是否可以实行个案监督的问题,作者认为,权力机关对法院实行个案监督有可能使权力机关成为具体处理案件的机构,不符合权力机关的地位,而且有可能会妨碍法院的独立审判。作者最后对如何保障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且这种监督主要是事后的监督,只是对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监督,权力机关不能对法院的裁判予以更正或宣告无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并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赞成或反对的观点和理由,由于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具有较大分歧,个案监督利大还是弊大,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这也是本论文要分析的重点问题。

(二)国外研究现状

1、关于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行使的问题。从宪政实践的角度看,在国家的政治体制中,并非只限定作为法院的司法机关才能够或只允许实行司法权。同时,立法机关分享司法权也并不意味着对司法独立的破坏。①美国参议院据美国宪法规定分享了审判权。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具备调查权及准司法权, 国会在行使调查权或听证权时,可以调动警察机关、情报单位或调查局,甚至还可根据相关法律适当惩处配合意愿不足的官员或民众。②英国实现两院制和“议会至上”,贵族院实际上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其议长同时是贵族院首长,首席大法官和内阁成员;而英国的法院系统由贵族院议长办公室直接管理.针对特殊的案件议会也可以直接行使审判权。③日本的国政调查权制度。所谓的国政调查权, 是两议院按照日本宪法的规定,可以进行有关国政的调查,为此可要求证人出席并提供证言和记录.这种国政调查权的对象主要限于为了有效、适当地行使国会的权能而进行的必要调查.

2、关于立法机构的监督权行使。纵观世界各国,在处理立法机构在对司法案件行使具有司法性质的监督权时,可资借鉴的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来自立法机构的监督权往往与政治责任追究相联系,二是对案件司法过程的内在机制运行则一般不予干涉。①在美国、英国和北美各州,监督权主要表现为弹劾权。弹劾权交由国会来行使。弹劾案涉及到的都是总统、副总统、法官等国家公职人员,受到指控的行为是对于人民委托的滥用或背离。弹劾权被形容为“立法机构手中驾驭政府中行政公仆的缰绳”,由民意机构来审理既符合民主的原理,又具有足够的尊严和必要的无所偏倚。②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议会可以选出一个富有法

论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论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法院地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作者:赖徽棠发布时间: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随着市场经济地不断发展,经济纠纷也不断增多,纠纷经法院判决后还需要法院去执行,然而如何对法院地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地问题,在社会上不时会听到一些关于法院执行地负面报道,为了规范法院执行行为,有必要加强对法院执行行为地监督.笔者将从执行监督地概念、实行执行监督地方式和完善执行监督地建议三个方面谈谈对执行监督地看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执行监督地概论 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地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地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地监督,媒体地监督,法院内部地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地监督等.而狭义地执行监督,仅指人民法院地内部监督.具体指在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者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发现自身错误时,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纠正地制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人民法院内部执行监督程序如何启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该程序地启动主要有三种途径:1、当事人认为法院地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向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申诉,由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启动监督程序.因为当事人地权益受到错误执行地侵害时,我国目前执行法律没有规定完善地救济途径,所以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或执行法院就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复查,以使当事人地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2、人大基于执行个案监督,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监督意见书,启动法院地监督程序.3、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职权,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书,从而启动法院地监督程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实行执行监督地方式 (一)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地监督 上级法院直至最高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执行不当或错误,可视具体情况,相适应地采取下列措施予以纠正: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1.指令纠正.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时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有错误或不当地措施或行为,指令纠正便成为其应尽地职责,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地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指令纠正一般采取发监督函地形式;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也可口头指令纠正,但承办人应向执行部门领导汇报,由执行部门领导向下级法院发出口头指令,上下级法院必须记录在卷,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就指令内容补发书面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2.直接做出裁定、决定.这一措施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服指令纠正而提起复议,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地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地.出现这种情况,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执行地案件直接做出裁定或者决定,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3.责令或直接裁定不予执行.这种措施适用于执行非诉生效法律文书地监督.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时,发现下级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文书、具体行政行为有不予执行事由,而下级法院应当依法做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地,上级法院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做出不予执行裁定,必要时可以直接裁定不予执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4、限期执行.上级法院在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地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案件,在规定地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应当做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地,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地,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执行适用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地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则无必要限期执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论领导干部如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谈谈如何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执行监督就是贯彻党和人民的意志,接受人大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 我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是经过人大任命产生的,在实际工作中,我要把尊重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我实际工作中必须遵守的一项执政原则,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公仆意识,自觉接受监督,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为民谋利,当好公仆,不辱使命,不负众望。 一要强化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我作为部门负责人,必须深刻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带头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强化宗旨观念,坚持以民为本。我要时刻摆正自己同人民群众的位置,正确处理个人与群众的关系,正确对待权力与责任,牢固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观念,牢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做到处处尊重群众和依靠群众。在工作上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力戒一切不符合人民利

益的不良风气,从而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 三要强化廉政观念,做到干净干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作风建设的根本目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直接关系到人心向背和党的执政地位。在工作上我要高标准,生活上要低要求,珍惜自己的政治生命,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钢铁长城”,以高尚的人格去影响和感召他人。要身体力行各项规章制度,要洁身自好、守身自清。同时还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做到干净干事。

法院办理人大、政协书面建议规则

法院办理人大、政协书面建议规则 第一章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坚持严肃执法,严格法院管理,全市法院应当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院工作的书面建议和提案。第二条“书面建议”是指市和区(市)、县人大代表向市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经代表联络处编号后,交法院办理的建议。第三条“书面提案”是指市和区(市)、县政协委员以及同级的各民主党派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向政协提出,经市和区(市)。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议案,交法院办理的议案。第四条全市法院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并纳入法院工作目标对办理期限、办结率、办理效果实行量化管理。第五条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和提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认真负责、及时办理、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六条全市各法院应当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具体工作按下列分工办理:(一)办公室负责书面建议和提案的 接收、登记、分发、催办、转报;(二)研究室负责对非具体案 件事项的办理以及各类书面建议和提案的答复;(三)审判业务 庭负责书面建议和提案所提具体案件的办理。第二章接收和分发第七条办公室在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提案后,应当按《x x X法院办理书面建议和提案登记表》的要求进行详细登记立项(样表1)。在登记立项中发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 建议、提案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事项时,不予立项,并向建议、提案分发机关说明情况,迅速退回分发机关,不得自行转由其他单位办理。第八条经办公室登记立项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提案,应当在二日内送院长审阅。在院长批示办理意见和要求后,将书面建议、提案复印一至二份,如属非具体案件办理事项,转一份给研究室办理;如属具体案件办理,转一份给研究室,转一份给有关审判业务庭办理。第三章办理和答复第九条研究室和审判业务庭收到书面建议、提案后,应当自收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如何理解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如何理解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李慧娟事件法律 思考之三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6889283.html, 2003年12月05日 08:45 21世纪经济报道 来论 程洁 人大不是无权监督人民法院,但是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换言之,代议机构监督不能越权,尤其不能在法律之外进行错案追究。 2003年,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玉米种子收购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认定种子价格所适用的法律发生了争议。主审法官在(2003)洛民初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此项判决意见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形成了决议,并经主管领导签发。此后,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该案请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的答复要求“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这起案件所引起的争论反映了多方面的问题,关系到我国宪法对人大与法院的关系的规定,关系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关系到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审判权的范围等。但本案的关键是人大监督个案的正当性问题。 人大监督不能越权 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为工作监督而非对个案的审判监督。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发布文件,要求洛阳中级人民法院纠正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作出处理。这种做法已经超越了工作监督,而成为对法院判决的再审。这种监督的实质是人大行使审判权。 人大不是无权监督人民法院,但是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换言之,代议机构监督不能越权,尤其不能在法律之外进行错案追究。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大和人民法院的关系是这样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与《法官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会任免。 由于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与法官的任命带有行政色彩。但即便如此,鉴于法官本身的专业化特征,宪法与《法官法》对法官的免职都作出了限制,除法官自动辞职及调任外,必须满足因疾病、违法等法定事项,此外还需要经过人大或者其常委会的罢免程序。 可见,监督必须依法行使,越权监督将助长权力滥用。正像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政府部门的权利,但是任何个人都无权不经选举或其他法定程序,直接取代政府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个人不能越权,政府部门当然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规则的立法机构尤其不能越权。 谁是裁判机关 司法裁决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即使确实出现错判与误判,确实需要追究,那么也应当遵从法定的程序纠错。河南省人大认定洛阳市中院的判决“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姑不论该判决是否存在违法裁判,即便存在错误,是否应当由人大进行纠正呢? 我国法律对错判与误判提供的救济包括:上诉与申诉程序,这是法院的自我纠错机制;人民检察院抗诉;上述方式针对个案。如果是对审判机关整体的不满,那么可以在每年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时,

论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

论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 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职责的部门或个人,在法治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监察和督促。监督的实质包括谁监督、监督谁和监督什么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构成统一完整的法律监督概念。① 一、对审判权监督的现状 当前对司法审判权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对法院的监督和法院内部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内部监督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也包括本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对法官办理案件的监督。 1、审判权监督的缺陷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院被视作行政机关,法官等同于一公务员,相应地,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制度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对行政机关和一般公务员监督的机制和手段,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法官职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人大监督方面:当前,一些地方人大虽相继制定了关于个案监督的工作条例,但由于认

识不够统一,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问题较多。如有的地方人大个案监督过多,动辄调卷审查,或者直接通知案件承办人去汇报案情,或者邀请法律专家和老司法工作者对提出个案监督的案件进行咨询、研讨;或者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召开有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讨论;有的人大在评议法院工作时,要求法院将近几年来办的所有案件送去检查,或者提出个案监督,由法院答复;有的地方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不遵守全国人大关于先使监督的规定,变组织监督为个人监督,或者以代表身份为本人亲属涉讼案件以监督者形式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等。论文网 在党政领导监督方面: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片面地把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与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对立起来,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对涉及当地利益的案件,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要求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查;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规定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需要经其批准,规定不许法院受理或执行本地欠外地债款的案件,对法院贪污冻结企业存款时,强令法院结冻。 在媒体监督方面:有的媒体对一些尚未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过度渲染、罗列种种所谓“犯罪”事实和情节,在有关领导和社会公众中造成很深的印象;有的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或作出裁判的案件,或进行夹叙夹议论式报道,或仅凭主观臆断便横加指责,给法院公正审判带来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的立

加强法院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做法

法院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做法介绍 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履行宪法和法律义务的重要体现,基层法院的领导要严格要求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思想上重视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行动上积极支持联络工作。牢固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的观念,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基层法院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暂行规定》,更好地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积极主动与人大代表沟通、联络。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基层法院要高度重视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对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要做到统揽全局,统筹安排,既有任务下达,又有具体指导;既要求专门机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又要促使全体人员树立人大代表主体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共同参与联络工作的开展,使联络工作紧贴并保障法院中心任务的顺利完成。一是成立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领导小组。法院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对这一工作经常性进行督导,在法院内设机构中指定专职联络员,专门负责落实和督查。同时指定法院政工科(政治部)为责任部

门,具体负责联络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对工作的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要对联络机构的工作高度重视,创造好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联络工作人员的聪明才干,使他们大胆地、创造性地开展联络工作。人大代表联络室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待人大代表来访,向人大代表发联络卡,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来信,认真反馈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督办、催办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特别是对在本地区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都要坚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倾听代表的意见,促进公正审判。法院还要将联络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内部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代表联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建立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定期向代表联络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制度。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专题汇报一次联络工作情况,便于领导小组成员了解和掌握联络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指导,提出要求。三是加强联络意识。法院各内设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对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信息和审理情况及时报送联络办汇总。四是强化邀请代表旁听庭审工作的协调。人大代表联络室具体负责邀请代表旁听庭审相关事宜、个别代表自行联系要求旁听案件的办理、业务庭与代表联络室的配合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五是采取激励措施,营造良好氛围。基层法院的宣传表彰要跟进,对开展联络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庭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过宣传典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不断推动代表联络工作向新的目标迈进。

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汇报材料

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汇报材料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它代表人民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因此,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也是法院改善外部司法环境,推动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政治基础。对于确保公正司法、促进司法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几年来,我院的各项工作始终坚持置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向人大汇报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积极争取人大的理解和支持,将人大的监督作为推动工作的动力。 一、定期汇报工作,便于人大监督 在每年之初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县人民法院向与会代表汇报法院工作,倾听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每年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专项工作。近几年来,我院先后围绕基层法庭建设、执行工作、民事审判、涉诉信访等工作向县人大常委会做了专题汇报。使县人大常委会及时掌握县法院的重点工作,更好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同时,根据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作出的议决事项,专题研究、制定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改进工作,提高了司法水平。 二、邀请人大代表来法院视察和检查,努力改进工作 我院在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各项工作的同时,及时邀请人大代表对各项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法院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如针对法院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响较大的实际,我院邀请了部分市、县人大代表来院,专题汇报了涉诉信访问题的情况,逐案汇报产生涉诉信访的原因及化解的对策,诚恳听取人大代表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使一批涉诉信访案件息诉罢访。再如2010年我院受理了xxxxxxx一案,为了确保科学公正的审判,我们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到水库实地考察,了解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为正确的审判提供了依据。

最新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9e16889283.html,)/总结报告/开题报告 最新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专业:法学 学习中心 xxxxxx 姓名:学号:指导教师: 年月日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一、文献综述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起来的一项监督工作。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的。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以后,各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有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 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合法正当方式,还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干涉破坏,数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目前,在关于个案监督活动和个案监督立法的合法性争论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对两大类观点。支持方认为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妨碍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地位,规范其实践。另一类反对方的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将在事实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权,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学者从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个案监督虽然并不赞赏这类做法,但仍认为这是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 公平正义是司法最终的追求目标,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制度设置的目的。对此,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有宪法依据和现实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然而,人大采取对法院个案监督这种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会沦为对司法的干涉,不宜过分推广。同时,应当对人大的监督进行立法,从监督的主体、程序、对象和范围等进行规范。因此,

接受人大监督,改进政府工作

在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审议总结会上的 讲话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各位代表、同志们:今年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县公安局、县人口计生委、县审计局、县环保局、县畜牧水产局及县国税局开展了工作审议。根据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县人大常委将需要整改的问题向受审单位进行了交办。在县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专题听取了六个部门整改情况的报告。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政府,感谢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感谢人大代表对受审单位的关心和爱护。 参加这次工作审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民代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审议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参加了受审单位的动员大会,听取了自查自纠的情况汇报,深入到县直有关单位、乡镇、农村调查座谈,并向部分人大代表和群众进行调查问卷。由于工作深入、作风扎实,整个审议工作客观公正,对成绩充分

肯定,看问题分析准确,提建议中肯可行。这次受审的六个部门的领导班子,自始至终对审议工作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回顾,对存在的缺点和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并切实做到认真地整改,明确了今后工作努力方向。可以说,这次受审单位的认识是到位的,态度是端正的,准备是认真的,工作是积极的。为了把审议工作推向深入,下面,我代表县人民政府讲三个方面意见。 一、进一步端正思想,虚心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 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审议,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人大开展监督的一种有效途径。通过审议,对受审对象是一种教育,对受审部门是一种帮助,对政府工作更是一种推动。审议期间,人大代表通过深入基层,走访群众,调查了解,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找出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代表们提出的这些批评、意见和建议,要端正思想,正确对待,虚心接受,切实整改。一要防止和克服无所谓的思想。切忌“审议时受触动,审议后无行动”,对审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法院审判员在人大常委会上的供职报告

法院审判员在人大常委会上的供职报告 供职报告 主任、副主任、委员: 我叫xx,这次提请拟任命我为xx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这是组织上对我的信任,如果在这次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任命,我将不负组织的重托,不辜负各位领导的期望,在新的岗位上,认真学习、踏实工作、勤政务实,开拓进取,努力为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接下来我就拟任的职务做好以下几点:一、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 学习是进步的阶梯,我将把学习当作提高自身素质的切入点,我将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三个至上”宗旨,在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着力解决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掌握业务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强化大局意识,提高业务能力,拓展执法理念,更好地服务于党、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 二、勤勉敬业,恪尽职守工作中,我将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履行职责的最高标准,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履行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心、

使命感和勤奋敬业的工作作风,圆满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地刻苦钻研业务,积极探索化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努力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最大可能实现案结事了,确保把每个案件都办到让党放心、人民满意。三、廉洁自律,公正司法 司法不廉是司法公正的大敌,是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最大破坏。我会牢固树立司法廉洁意识,时刻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同时切实加强自身修养,恪守法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坚决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全力维护司法廉洁。四、强化监督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工作中,我将牢固树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意识,继续坚持人大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并自觉贯穿到自己的日常工作中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并将其作为强化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法的有力保障。如果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我的任命,我将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努力奋进,积极工作,绝不辜负县人大常委会对我的信任和支持。如果我没有被任命,说明我条件不足。我将继续努力,加倍工作,克服不足,争取得到县人大常委会的理解和认可。

(完整版)开题报告范文(一)

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亦舒是当代香港著名的言情小说家,她与倪匡、金庸被并称为“香港文坛三大奇迹”。亦舒的作品,深受读者喜爱,二十多年经久不衰,一度出现过这样的说法“台湾有琼瑶,香港有亦舒”。然而,亦舒充满强烈的现代都市气息的作品,以洞察世情的目光,简洁优美的笔调,穿梭于传统与现代之中,其鲜明的女性形象塑造与艺术感染力使其自成一家。虽然亦舒主攻言情小说,但写的却是当代香港女性的于情感上对人生的思考,以及女性意识的觉醒。本文在香港的历史性与现代性的基础上研究发现,解读亦舒小说女性形象的钥匙既不是性格,也不是性别,而是人物的文化身份。通过剖析她们悲剧性生存体验背后的心态,论文发现了她们价值观系统与文化身份的特殊结构:她们显在的价值立场是现代的、商业化的;潜在的价值立场却是传统性的。现代价值观以理性方式存在,传统价值观以无意识、非理性方式存在。从而通过亦舒笔下女性无法冲破的传统回归和现代的叛逆来探究香港都市女性的心理和生存状况,以及她们如何适应时代变迁的,从而表达作家对这一女性的真切关怀。 二、概述国内外研究成果 国内关于亦舒小说研究,主要概括为:1、研究香港文学的专著:目前出版的几部香港文学史、小说史,如刘登翰主编的《香港文学史》、王剑丛的《香港文学史》等,都有研究亦舒的章节。2、直接研究亦舒的论文:从统计的《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索引》中提及的文章,再查阅九十年代以来几篇专门研究亦舒小说的论文,如张秋蕙的《徘徊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李莘的《超脱入世言情寓理》等。3、研究港台相关女性作家的论文,如钟晓毅的《论香港女作家笔下的爱情模式》等。此外就是研究亦舒小说的主题还停留在少数所谓“代表作品”解读阶段,且多单由先验视角(如女性主义)和先验命题(现代人寂寞)出发,把亦舒小说简单化,狭窄化,由此得出的对亦舒小说总体特征的描述不可能准确。 而对于亦舒的爱情观,研究者有相左的意见,主要分歧在于爱情观是偏于现代还是偏于传统。在我看来,亦舒的爱情观是比较矛盾的,这主要来自于她所接受的文化影响,一方面亦舒深受传统文化和道德影响,另一方面又有极强的现代意识,分析亦舒的小说,这种矛盾性可以从不同阶段,不同的情感故事中把握。如王剑丛认为:“她的爱情观是悲观主义的,对爱情持怀疑和害怕的态度。”[1]钱虹分析了亦舒对独身、同居等现象的态度,认为亦舒的爱情观是比较现代和开放的[2];张秋蕙则认为“亦舒的爱情观反映的仍是女性‘寻找男人’的主题,在精明能干的表面,甘愿为爱情牺牲的女性美的,仍是她们性格的主宰。”[3] 学者们分析亦舒小说的女性意识时,见解也有分歧。主要在于:她是不是一个自觉的女性主义者。钟晓毅在《亦舒传奇》里认为亦舒是个女性主义者,“她在作品中描述了独到的、真实地女性经验,将女性的命运,她们的心理和生理的……真实而自然地反映出来。”[4]林芳玫认为亦舒不具有女性主义意识,“因为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对整体女性的影响并不在她的讨论范围内。”[5] 综观近二十年国内的亦舒研究,亦舒作为香港文学的独特性得到了一定重视,这些研究文章在总体上都肯定亦舒小说有一定的意义。例如作者们从小说的女性形象、爱情观、思想主题和语言等方面进行研究,由此得出比较一致的结论:亦舒的小说拥有极香港和极都市的味道;重视女性的思想、智慧、独立人格和自我价值;爱情观浪漫而不脱离实际,敢于直面现实人生;孤独和寂寞是小说中突出的情节主调;小说常常以悲剧结局,揭示了人性深层的悲剧;语言则简洁凝练、泼辣直率,富于艺术性。 三、本人的预期突破创新

法院庭长人大任职发言 法院庭长任职表态发言

法院庭长人大任职发言法院庭长任职表态发言【--演讲稿范文】 发言(fā y n),动词,义:评论,讲话。一般在会议,晚会上领导或特殊人物的讲话。以下是分享的法院庭长人大任职发言法院庭长任职表态发言,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法院庭长人大任职发言法院庭长任职表态发言 尊敬的各位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叫XXX,中共-党员,1995年参加工作,现任XX法院副庭长,这次被提名拟任命为xx法庭庭长,这是组织对我的信任,我深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谨作如下表态发言: 一是进一步坚定政治信念,努力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作到以公开促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进一步刻苦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司法能力。我将坚持把学习作为提高工作能力的首要任务,不断提高政治理论修养,把握好工作方向,不断努力探求审判业务新知识,提高审判业务技能,通过学习丰富知识、提高司法能力,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推动审判工作的新能力,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三是进一步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恪守廉洁自律、秉公办案的为人之道。严于律己,处处以身作则,切实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要清清白白做人,认认真真办事,处处以党员、法官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力争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我愿意以满腔的热情投入法院审判事业,公正司法、廉洁办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扎实地开展工作。如果这次会议不能通过我的任命,我一定认真总结、反思自己,不气馁,不埋怨;更加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力争把本职工作做得更扎实更出色,发挥一个法官应有的作用。以上是我对拟任职务的表态,谢谢各位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法院庭长人大任职发言法院庭长任职表态发言

人大不应该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

反方的原始报告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审,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现场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当前,个案监督已成为立法界、司法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原则和机制与个案监督,个案监督的利与弊,个案监督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是否建立个案监督制度等,都是人们关心和讨论的问题。今天我方观点是人大不应该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 首先,个案监督顾名思义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由它产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或已审结的具体案件,认为在必要时,所进行的直接干预。(各地方人大的个案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控告的案件;(2)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中认为违法的案件;(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收到的投诉要求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案件;(4)同级党委和上级、下级人大常委会转来的申诉、控告的案件;(5)其他方面来源的案件。)从中可以看出这个认为必要是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的,这些个案来源中能真正成为受监督的个案大部分是第四种,这易造成人大权力干预司法独立。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涉及到与个案监督相关的规定主要有质询权,特定问题的调查及决定权、特赦权与逮捕代表的许可权。但是,在实际中人大的监督权已深入到了对具体个案实体裁判施加广泛而有效影响的程度,在当今我国权利滥用,没有严格监控的机制下这不可避免的导致负面影响。有鉴于此,2007年实施的监督法中,没有对个案监督行为予以支持。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 1、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

自觉接受监督 依法履行职责--全力配合支持人大财经委开展各项工作

自觉接受监督依法履行职责 ——全力配合支持人大财经委开展各项工作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依法履行职责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高度重视,全力配合支持人大财经委的工作,是交通运输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2013年,全州交通运输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全年完成交通建设投资100.75亿元,创历史新高,为州定年度目标的168%,占全州固定资产投资的37%。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捷报频传,凤大、张花高速公路建成通车,龙永、永吉高速公路建设步伐加快,全州9县市(区)实现半小时高速公路经济圈。与此同时,公路航道养护管理不断加强,交通运输经济持续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创历史最好水平,全年实现零事故、零死亡、零经济损失的“三零”目标,行业文明建设稳步推进,为全州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交通运输服务保障。成绩的取得,既是各级党委政府坚强领导的结果,也是全州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辛勤汗水的结晶,更与各级人大财经委等部门关心帮助密不可分。多年来,全州交通运输各级各部门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全州会议和重大活动邀请财经委参加,认真贯彻落实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及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形成了互促共进、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整合资源,人大财经委为交通运输发展夯实基础 (一)关注农村群众出行。湘西要美农村必须美,农民要富公路必须通。一直以来,人大财经委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 将解决农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行路难”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加大监督力度,取得良好实效。2007年、2012年,州人大财经委两次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执法检查,提请州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护管理的意见,要求各级财政落实养护资金,并从600元/公里的标准提高到1000元/公里。农村公益性渡口人员补助得到了一定财力保障。 (二)关爱交通部门工作。交通运输工作包含“建、管、养、运”各方面,点多、线长、面广,建设任务重、管理难度大。为支持交通部门开展工作,人大财经委定期听取我局的工作汇报,听情况、解难题、提要求。2009年,国家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交通财权、事权下放地方,州直交通各单位工作经费十分紧张。在人大财经委的帮助下,州财政不仅在2010年为州直交通各单位增加了800多万元专项工作经费预算,而且在每年调整预算时又予以关心和支持。 (三)关心交通事业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路管养问题,在人大财经委的指导和运作下,我州于2009年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出台了《湘西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确立了“人大立法、政府主导、行业管理、乡村落实”的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化管理机制,使全州1万多公里的通村公路管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解决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养护资金缺乏、管理养护没有法律依据等问题,并且在2011年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今年州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将进一步对《条例》的贯彻执行进行评估检查。同时,为敦促县市政府将成品油税费改革后的国省转移支付由“养人”逐步转为“做事”,人大财经委组织开展了转移支付使用情况大检查、大调研,通过近三年的努力,全州已有50%的转移支付资金达4000万元归位,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航道养护和站场、码头建设及维护等。 二、积极配合,我局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有力保障 (一)高度重视和支持人大相关工作。加强人大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依法治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湘西科学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多年来,我局党组高度重视人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凡重大事项都及时向州人大和财经委进行汇报,寻求指导帮助,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凡州人大领导和财经委领导赴基层现场办公,我局都是主要负责人全程陪同,积极参与解决实际问题;凡涉及州人大领导的建整扶贫点和重点关注的农村公路,我局都优先安排交通建设项目。 (二)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交通建设和管理。从2003年起,我局一直聘请了3位州人大代表作为行风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我局重大活动和决策,在参与中监督。局主要领导每年都要带队下基层与州人大代表面对面听取对我州交通事业发展的意见,帮助他们解答和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近年来,我局积极配合州人大对我州交通重点项目如高速公路、重点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进行了视察和调研;并积极配合州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经验材料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9e16889283.html,)/总结报告/经验材料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经验材料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正确充分行使审判权力,必须有人大进行相应的监督。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接受人大的监督,对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 一、人大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影响与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行使监督权,既是对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科学监督,又是对法院的各项工作的支持和促进。实践证明,法院工作只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合拍、共振,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一致,才能体现其司法价值、真正实现其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才能在实践中及时地发现问题,有效地解决司法难题,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才能有新提升, 法院整体工作才能有新发展。 1、接受人大监督是实践“三个至上”的需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相互依托,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实践“三个至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是做好司法工作的最终目标,是衡量司法工作得失成 败的重要标准。为此,我们必须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矛盾,实现司法公正;准确理解法律精髓,弘扬司法文明;自 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确保司法廉洁。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人大的有力监督,能够保证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2、接受人大监督是公正司法的需要。守好公正底线,就是守住了人民法院的生命线。每个法官都必须在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工作上始终尽责、作风上始终务实、办案上始终清廉,才能担负起守好公正底线的基本职责。当前,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及人民法院个别审判人员文化素质不高、业务水平较低、廉洁自律较差等导致办案过程中执法不严、裁判不公,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通过人大监督这种有效方式,有利于帮助法院预防和及时纠正失误、挽回影响,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提高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3、接受人大监督是和谐司法的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和谐司法是回应现实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的优先选择,体现

案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与法院关系

案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与法院关系 案情 2001年2 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在2月14日召开的辽宁省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在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进行表决时,应到代表508名,出席会议代表474名,报告获赞成票218票,反对的162票,弃权82人,9人未按表决器,致使法院的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同日,大会主席团作出了关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继续审议的意见: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经表决未获通过。大会主席团一致意见,由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报告。这就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获人大通过案”。 问题 1.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法院的工作报告,法院应如何承担责任? 2.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法院的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是否合适? 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如何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参考结论 1.我国宪法只有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没有向人大报告工作的规定。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是由《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以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正如后文所指出的,这些法律本身有违宪的嫌疑。而这些法律对于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法院的工作报告,法院应承担什么责任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此之前,由于并没有出现这方面的案例,所以法律本身的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官的工作性质是以自己的知识、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事实的认定来裁判案件。法官裁决案件的唯一依据是法律。所以这是一个带有个性化色彩的职业。如果要求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则一旦工作报告未获通过,责任无法确定。首先,责任主体无法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并不要求其接受院长的指示。所以应由院长还是法官抑或院长和法官集体承担无法确定。其次,内容无法确定。是院长辞职,还是别的什么? 2.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的工作报告由人大继续审议是不合适的。根据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权力机关,它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工作报告,无非两种结果:通过或是不通过。如果通过报告,则有更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之嫌。如果不通过,继续审议的意义又何在?所以,人大没有通过的法院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是无权进行继续审议的。如果因会

浅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

浅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 【内容提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在新时期,加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非常必要。笔者就现阶段人大对人民法院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当前人大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人大对法院监督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人大法院工作法律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2条、第3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述规定表明,《宪法》明确赋予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职责和权力。由此可见,我国的审判权派生于立法权,审判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宪法设立的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特机构,它有义务接受权力机

关的监督,人大依照宪法规定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应是毫无疑义的。此外,《宪法》第62条、第67条、第101条、第104条、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l 条、第4条、第17条也对人大与法院的关系,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总之,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内含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神圣权力。 一、新时期加强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必要性 第一,对审判权监督是树立法制权威的关键。《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现独立审判,促进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追求的根本目标,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人民通常把法院当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个别审判人员违法办案、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等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消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和司法效率的统一,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课题。而消除司法腐败必须加大对司法的监督,可以说,司法腐败的客观情况和人民群众渴望消除司法腐败的强烈要求,就是加强人大监督的合理性基础。不加强监督,难以扼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漫延,司法权威乃至法治的权威就无法建立,依法治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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