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注册食品公司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在上海注册食品公司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在上海注册食品公司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在上海注册食品公司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流通许可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公布并施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 44 号令发布,2009 年7月30日起施行)

上海市食品流通许可办理机关:市工商局及各分局。

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的经营主体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向市工商局食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工商分局登记的经营主体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向所在地工

商分局消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可申请对象: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

食品流通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

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

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新设立申请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

代表的身份证明。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

,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

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

流通许可,业

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二)变更申请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三)注销申请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应当办理注销的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1、许可程序(新设立):审查→受理→决定→发证;

2、许可程序(变更):审查→受理→决定→发证;

3、许可程序(注销):审查→受理→决定。

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完整版)

NO: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 申请日期:

填报说明 1.主体类型按照申请注册登记的类型填写,包括:(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个体工商户;(5)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本申请书内所称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3.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4.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5.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6.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7.申请人自愿选择食品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经营项目允许兼项选择。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报局存档,一份留所监管档案。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核查的项制度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核查的项制度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1.进货查验制度 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制度 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5.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7.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9.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0.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1.废弃物处置制度 1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13.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进货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本单位购进食品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着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上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完全版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 (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 (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中央厨房; (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 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

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遵循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管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餐饮服务许可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证》。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发证情形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其餐饮主店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甜品站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船舶供餐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主要经营性靠泊点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供餐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六条(信息档案和公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区(县)分局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

上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多长时间

上海企硕公司注册中心 上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多长时间 从事食品流通相关行业的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前置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对食品行业的监管,那么上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具体的办理流程是什么?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时间期限呢?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一、申请: 1、经营者填写申请书,到各许可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审核一个名称,工商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确定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房东签订租房协议(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留下房产证的复印

上海企硕公司注册中心 件 3、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最好都是经营者本人,大型企业可以分开设置)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6、食品经营者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受理:各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人员负责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证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予以受理的,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审查意见”一栏签署“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议准予

上海企硕公司注册中心 许可”。不予受理的,应当参照予以受理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三、审核:受理后,各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审核人对提交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按照管辖原则指派现场核查机关或人员,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登记表并签署核查意见。受理人员和审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四、核准:各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核准人对提交核准的全部许可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意见。决定准予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核准意见一栏签署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意准予许可。决定不准予许可的,应当参照准予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审核人和核准人可为同一人。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模板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未设立的母体企业,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未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这部分材料与提交给注册科的材料一致。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负责人任命书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意向书。 负责人任命书是指上级单位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原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与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中的负责人一致的,无需提供负责人。不一致的,提交有关新“负责人”的任命书。(注:这里的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不需要提供聘用合同或意向书。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申请人提交文书需表明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及设备数量。样本附后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包括经营场所的空间平面图、供货、销售流程文件(食品贸易需在文件中体现经营模式和流程图), 空间平面布局图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样本附后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内容包括进货检验制度、进货查验纪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放、运输制度等;规模较小(注册资本500万以下的可以将上述制度合并制定)。样本附后。 (八)其他材料。 企业的实际联系地址、全体股东的居住地、联系电话、身份证明复印件。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应有健康证明,在新设申请时可不必提供,但在变更时要提供,日常监管中也要检查。

最新上海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上海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办事项目与办事依据 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新证、变更、延续、补证、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9号令〗 2、《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2005年8月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保健食品生产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学生盒饭生产者),包括既生产以上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者。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餐饮业经营者,食堂,食品销售者(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食品现制现售者,食品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者,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者,其他食品交易市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销售者,食品储运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社会盒饭生产者、桶饭生产者),其他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需要发证的。 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和说明: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申请(包括新证、延续)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等资料。 3)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生产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5)承诺书。

6)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2、申请保健食品、盒饭、桶饭生产(包括既生产以上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或食品现制现售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产品原料配方。 2)产品包装形式。 3)产品工艺流程。 4)标签、说明书样张。 5)生产加工设备设施资料。 6)产品卫生质量标准。 7)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8)申请保健食品生产应提供相应的产品批准证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部门批准)。 3、许可证变更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路名或门牌号等项目改变)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2)卫生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变更需提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变更证明;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4、许可证变更申请(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或原生产场所新建、扩建、改建的,或加工场所、主要工艺、设备等项目改变)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卫生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以下步骤: 首先:咨询后领取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其次: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接收材料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工商机关现场核查。最后:领取《准予许可通知书》,十日内凭通知书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直接领取许可证。特别注意: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可在上海市工商局网站下载,由于软件版本不同,下载打印的文书应当与PDF格式的文书一致,检查字体大小不一或者错页等格式不规范的问题。2、申请人应当向具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3、食品流通许可属于前置许可。申请人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是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4、食品经营者以前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需要换发或变更的,一律按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处理,经审核通过换发新证后,缴销原《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说明:填写申请书时请仔细阅读申请书上的填报说明。申请人是指以下几种情形: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并盖章。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说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与登记注册要求一致,申请人提交一份填写好的包含《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的《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即可。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应当提交方位图示。多家企业使用同一门牌号的经营场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建筑物为平面图的地址分割方位图示。其他情况,许可机关认为没有必要提供方位图示的,可以不提供具体方位图。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还需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明。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说明: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是指摆放食品的货架、盛放食品的容器、售货工具、用于散装食品的包装材料等。以及消毒设备(如紫外灯、消毒剂等)、更衣设备(更衣室、更衣间、衣柜等)、盥洗设备(洗手池)、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备和工具。贮存、运输和装卸设备。通过电话、网络销售食品的,应当注明电话销售网络和网址。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说明:空间平面布局图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空间平面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操作流程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在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安全卫生、环境卫生整洁等方面的一些具体工作流程。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说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台帐)、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8、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9、市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可以不再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应提交的材料: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2、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3、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改变,应先行变更营业执照,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变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规章制度精编版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规 章制度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食品安全检验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食品公司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制度。 1、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食品经营主体,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应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悬挂于经营场所明显处。 3、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并需进行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4、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食品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食品进行监督;管理人员通过科学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各种食品安全风险。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6、库房、贮存场所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经营场所的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7、食品必须保证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8、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无害,清洁。 9、对每类每批食品严格标明采购日期、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生产日期及最终保质时限,做到帐物相符,挂牌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 10、存放的食品应有包装,并标明产品名称,定型包装食品应贴有完好的出厂标识。 11、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有非食品、个人物品、药物、杂物及亚硝酸盐、鼠药、灭蝇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12、不定期地检查所存放的食品,发现有霉变或包装破损、锈蚀、鼓袋、胖听等感官异常、变质时做到及时清理出库,清出后在退市区域内存放,并及时销帐、处理、登记并保存记录。 **有限公司 年月日

《食品经营许可证》全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臵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docx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分类实施。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经营场所内的食品经营活动负责.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和网上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经营者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船舶供餐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经营期间主要靠泊点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经营业态的,应当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见附件、、、)。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食品流通许可证如何办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如何办理 现在人们越来越注重养生,对吃的越来越讲究,因此饭店和各种小吃店也越来越多,你是否也想分一杯羹呢?注册饭店必备的条件,你知道怎么弄吗,看看下面的介绍。 现在人们越来越注重养生,对吃的越来越讲究,因此饭店和各种小吃店也越来越多,你是否也想分一杯羹呢?注册饭店必备的条件,你知道怎么弄吗,看看下面的介绍。 注册饭店首要的就是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那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流程有哪些? 一、申请人需到许可机关口现场提出申请。 二、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若不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三、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区 食品流通许可管辖与登记注册管辖一致。申请人应当根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按属地管辖范围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应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是指以下几种情形: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并盖章。

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本市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日常经营行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以下简称“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是指己经取得贮存、运输经营的营业执照,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备案工作,并依法对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运输服务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明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备案申请材料) 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在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前,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备案手续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制定的与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从事食品贮存服务的,应当提供食品贮存使用房屋合法证明、现场平面图和工具设备清单。使用房屋合法证明包括产权证、租赁协议等相关材料。 (五)从事食品运输服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的车辆行驶证证明、停车场使用证明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冷冻冷藏食品运输的,应当提供经营范围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法[2016]59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2.23 【实施日期】201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6〕596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第2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3日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分类实施。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经营场所内的食品经营活动负责。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本公司设食品安全主任,有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是本公司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带头提高全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政策法规水平,监督食品安全员和全体员工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安全食品经营行为,整改和落实各类食品安全隐患,参与指挥食品安全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对公司食品安全承担全面责任。本公司同时设若干名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员由质检部经理,助理以及质检员担任,是本公司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具体实施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质量抽检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员工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 组织本公司员工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定期组织本公司员工进行培训,学习有关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卫生知识,不断提高公司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严格执行所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食品时,采购人员 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或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发票以及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

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食品进货查检记录由食品安全员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四、食品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员应不定期地对场内食品售卖区域及仓库储藏区域进行现场巡查管理,主要检查以下项目: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无害,是 否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 等特殊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食品存放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2,不将食品与有毒有 害物品一同运输; 3,食品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摆放; 4,有机械通风设施; 5,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6,需冷藏销售的食品贮藏坏境符合温度要求。 二,直接入口的食品是否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销 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是否使用了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具体要求如下: 1直接入口食品应有小包装,使用单独包装材料和餐具的,必须从正规供货商 或厂家进货,包装材料有QS认证; 2,直接入口食品由专门负责人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 3,直接入口食品销售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4,直接入口食品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已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 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三,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过期变质食品。具体要求如下: 1、预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上海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引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南(2011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统一本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许可工作,保证行政许可权的合法合理运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本市药品零售业规划和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监管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筹建、验收及变更工作。 第二章筹建 第三条(合理布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本市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符合经营地所在行政辖区内商业网点的布局和发展规划要求;防止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扎堆”开设零售药店,鼓励在新建居住区、偏远郊区和农村地区设置零售药店。 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含迁址)应当与现有零售药店保持300米以上(含300米)的距离,与相邻零售药店协商结果不得改变这

一距离规定。 本市城镇地区新开办零售药店,还应当符合常住人口(含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7000人以上(含7000人)平均配置1个零售药店的要求,农村地区不受按人口配置的限制。 第四条(信息公布)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每月将各自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及网店布局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申请人承诺) 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企业法人或投资人承诺一份,承诺其拟开办的零售药店与周边药店距离满足300米以上(含300米)的要求。 第六条(大型商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办) 本市大型商场内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在满足与周边药店相距300米以上(含300米)距离的前提下,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乙类非处方药柜除外。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大型商场内开设乙类非处方药柜,并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分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距离测量) 药品零售企业之间距离,是指连接两个店址门牌号码标志之间的最短正常步行距离;测量时,以不违反交通法规为原则,测量工具不限。 第八条(经营场所要求) 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房屋使用权证》以及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验证后予以归还。

上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上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个人整理流程) 自从新《食品安全法》在2015年正式实施之后,原有食品流通许可证也随着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变成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无论是食品销售单位还是餐饮经营单位,之后一律只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不需要再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 备注:原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许可证在到期之前仍然有效,到期之后再换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下以上海为例的办证流程(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不收费),办理地点为申请人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许可证办理受理窗口: 第一步,准备办证所需材料 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 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9.补充说明: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第二步,提交办证申请材料 1.申请人带着申请资料到市场监管局受理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2.市场监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五日之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3.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管局会告知所缺材料,按照要求补齐材料即可再次申请。 第三步,资料、现场审核和审批 1.市场监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市场监管局指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

上海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不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建 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勤洗手、剪指甲、理发(束发)、洗澡、换洗工作服。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时,应暂停接触食品或采取防护措施。从业人员经岗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能上岗。制订本单位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配备有相应的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对违反食品安全的情况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记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成立食品安全自查小组,制订自检自查计划,频次不少于每年1次且时间间隔 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严重食品质量问题、重大投诉,或组织内部机构、质量方针有重大改变的,追加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对自检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完成纠正措施,做好自检自查记录。对严重的或未整改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销售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 面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开。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特殊食品经营者须划定专门区域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散装食品经营者须设立专区(柜),与其他区域之间有一定距离和隔离设施,有专用容器、专用工具、防尘防蝇等设备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食品批发经营者须建立销货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进口)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设施,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定期进行防虫灭害工作。具有相应的更衣、盥洗、消毒、通风、防潮、防腐、防害的设备设施。每天对设备设施进行相应的清洗和消毒,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设施并做好记录。 6、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对进货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查验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标 签、及是否为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票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7、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对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及其产(制)品、蔬菜、水 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行安全信息追溯。将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形成经营者电子档案。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批发经营者须上传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零售经营者须上传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8、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包括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全程温度、湿度控制)食品 贮存设专门场地,具有通风、防潮、防腐、防害的设备设施,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出入库记录。食品贮存场所保持环境整洁,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食品贮存遵循定期盘点、先进先出的原则,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特殊食品划定专门区域存放并设立提示牌,冷冻冷藏区域设有温度计并定期维护。食品运输工具保持卫生整洁,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食品、非食品分开放置。运输前再次检查食品质量和包装情况,运输中保证防水、防潮、防晒、防害。有特殊温、湿度需求的食品,做到供应链全程的温、湿度控制,冷藏应为0~10℃,冷冻应为-1~-20℃。 9、废弃物处置制度:废弃物设专用容器、分类放置并标识清楚,禁止将废弃物随意丢弃或交给未经有关部门许可 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设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废弃物,建立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记录废弃物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10、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的相关证照,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设置“食品安全 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证照、食品安全情况等信息,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查询。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形成文书,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 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同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12、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设专人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检查,下架过期食品。对临近保 质期的食品要设有醒目的提示,或在经营场所设置临期食品专区(柜)并设有醒目的标识。临期食品捆绑销售时,不得遮蔽食品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申请人签字(盖章):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材料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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