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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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条例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网络,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考评,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市消防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不得出租、买卖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水务、通信等部门,根据消防规划、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消防工作需要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区、县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设立的工业园区、仓储物流区等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规划、建设交通、气象、地震、测绘、环保、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广告。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消防常识;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居民、村民遵守;

(四)组织成年居民、村民扑救火灾,维护火场秩序,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五)督促区域内有关单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装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

(四)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五)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六)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

第十七条除灭火救援和消防演练、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供水设施。

供水单位应当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灭火使用。

第十八条农村道路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村庄内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性能检测。

禁止利用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地下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禁止在地下建筑和集贸市场内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或者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在交付生产、使用或者技术转让时,

应当提出预防火灾的措施。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落实预防火灾的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易产生静电且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的场所及设施,应当采取防止产生静电或者导除静电的措施。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应当定期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消防责任,严格火源、电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管理。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灭火需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

施工现场需要采取保温、养护措施的,保温、养护材料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因施工影响道路通行的,施工单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明火作业前应当清除现场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设专人监护;明火作业后应当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没有明确约定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各方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综合楼、商住楼和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将查验结果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对搭盖违章建筑或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场所应当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火灾发生时婴幼儿、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病人的逃生救助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场所供人员住宿的房间,禁止违章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

第二十七条公共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城市轨道客运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公共交通工具的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引导乘客疏散。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检测人员;

(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三)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

(四)电焊、气焊操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预防、扑救火灾的快速反应能力。

第三十条市消防协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本市开展消

防技术服务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市消防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自

律性管理制度,制定执业准则,规范技术服务活动,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三十一条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及其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后,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进行消防技术咨询、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可以采取一个单位自建或者多个单位联建等形式组建,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共同承担。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及其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进行灭火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能扑救初期火灾。

第三十六条任何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讲清起火地点、起火单位等有关情况。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队指挥员可以决定强行排除妨碍消防车(艇)通行或者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障碍。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提供火灾现场情况。

第三十七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志愿消防队员在工作时间参加扑救火灾的,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工资、福利。

第三十八条鼓励金融机构将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

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或者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在交付生产、使用或者技术转让时,未提出预防火灾措施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根据灭火需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临时消防车通道,或者未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的;

(二)施工现场采取保温、养护措施,保温、养护材料未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场所供人员住宿的房间违章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火灾现场情况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 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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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14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6月10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飞月29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U(2006年1月21日)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6月7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地质灾害防治知U(2003年11月24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飞月16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 意见(2006年5月10日)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 案(2006年1月14日)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0日)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 办法(2006年5月飞3日)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2006年3月6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 防应急灯具产品(2003年7月1日)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2002年4月5日)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喷水灭火系统产品(2001年12月7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 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 行规定(2001年1月9日)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2000年3月飞3日)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飞5日)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 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的意见(2006年9月8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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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一百一十五号) 《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4月2日 湖北省消防条例 (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二)建立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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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大连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19-05-14 [来源] 大连日报 (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物业服务扶持政策。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价格、公安、司法行政、建设、规划、工商、质监、城市管理执法、环保、消防、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建立和完善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开展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加强业务指导,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最新版本3月1日实施)

辽宁省消防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三号) 《辽宁省消防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月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5日 辽宁省消防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省、市、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省、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等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常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五)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监理实施细则53450

消防(防火)监理细则 监理单位: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人: 日期: 总监: 日期: 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一、工程概况 (2) 二、监理细则编制依据 (2) 三、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方法 (2) 四、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工作要点 (3) 五、钢结构焊接作业防火安全措施 (4) 六、冬季施工防火安全措施 (4) 七、应急响应 (12)

一、工程概况 1、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南街2号 2、工程名称: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改扩建工程 3、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108702平方米,概算投资7.8亿元,占地面积38313 平方米。 4、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结构。 5、建筑高度:53.59米。 6、建设单位:北京市朝阳卫生局。 7、监理单位: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9、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10、设计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11、地勘单位: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二、监理细则编制依据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三、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方法 (一)安全监理,预防为主 1、针对工地现场可能出现的防火安全问题,提醒施工单位引起重视,尽 量做到事前控制。 2、制定安全监理检查制度,及时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隐患通 过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解决 3、按时检查施工现场防火的验收工作,及时收集相关资料,材料合格在 及相关各项材料 4、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施工现场防火检查,听取整改意见,督促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全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天津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

作格局,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持续增强消防安全硬实力,不断改善消防安全软环境,有效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建立起与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生态城市的定位相符合,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相适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新期待的现代化消防安全体系,全面提高我市整体抗御火灾和其他特殊灾害事故的能力,为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制定年度消防工作重点,开展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推动落实“十二五”消防规划,加强消防监督、监管,不断完善社会消防工作体系;加快完善城市建成区公共消防设施布局,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基础建设,健全消防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统筹协调市区与农村、中心城区与滨海新区、新城区与旧城区的社会消防事业发展,合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滨海新区消防行政体制,完善消防安全教育体制,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规范消防志愿者招募活动,进一步培育、规范、监管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逐步建立社会消防信用体系。 3.坚持综合整治。结合各个重要时期、各项重大活动,部署开展全市性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整体消防安全。 4.坚持科技支撑。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核心,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完善科技奖励机制,鼓励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后再创新,攻克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亟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大力加强消防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努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文本预览: 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 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1.1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 表1.2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 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0.00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10、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具体表格格式见表1.3、1.4、1.5、1.6 表1.3 用地平衡表 4.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参见表1.8 表1.4 经济技术指标表 表1.5 建筑一览表

防火通告范文

防火通告范文 气候比较干燥时,要多注意防火,许多部门都会发出防火通告。下面我给大家带来防火通告,供大家参考! 防火通告范文篇一 为了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切实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的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特发布此通告: 一、防火戒严期20xx年3月15日至5月15日 二、戒严范围王石镇行政辖区内集体、国有森林及各种经济林 三、戒严期内禁止如下行为:1、禁止携带火种、火源入山;2、禁止在林地附近焚烧地格、秸秆、枯枝杂草等;3、禁止在林内野炊和在山林公路沿线生火烘烤食物;4、禁止在林内吸烟,乱扔烟头;5、禁止在林内和林地附近燃烧垃圾;6、禁止在林内、果园上坟烧纸、焚香、燃放鞭炮等祭祀活动;7、禁止在林内和林地附近施工作业用火和使用电气焊等;8、禁止痴、呆、傻、哑、精神病等智障人员进入林内玩火。 总之,在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及《辽宁省人民政府防火命令》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者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望全体公民遵章守法,增强防火意识,履行公民义务,一旦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情况,立即向镇防火指挥部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者,坚决严厉打击,对举报有功者给予200至20xx元的奖励。森林火警电话:119 举报电话:3251008 3253022 特此通告 xx镇人民政府xx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三月十五日 防火通告范文篇二 各部门员工:

电梯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对公司所有电梯物业项目的电梯进行管理。 2、结合各电梯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电梯相关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3、负责各电梯运行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4、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维保计划; 5、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6、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7、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8、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9、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消防安全专员岗位职责 1、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负责项目服务中心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保 养,安全通道的畅通;

4、负责应急预案制定、演习、培训工作; 5、负责各类重大敏感时段、特殊时期、政治敏感时期、大型活 动等时间节点、节假日前安全生产类的布置、检查工作; 6、负责项目服务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整改、汇总、反 馈及沟通; 7、负责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收集、识别和转换工作; 8、负责安全生产相关计划、预算的拟定; 9、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10、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物业公司消防专员岗位职责(九) 3、1、消防专员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4、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北省消防条例》及 其它有关消防法规,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实施本年度、阶段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消防档案资料。领导全科同志履行防火科职责。 5、3、组织公司消防骨干开展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消防骨干的 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遵守公司内各项规章制度。 6、4、贯彻执行消防法和政府安全防火有关法规,负责落实三级 防火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防火责任书。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示范文本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 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 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师生员工 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公安部《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大学教 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浙江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浙大发学〔2005〕24号) 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本级班子其他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驻校园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天津市消防条例

天津市消防条例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天津市出台消防条例。下文是橙子收集的天津市消防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消防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网络,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

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考评,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市消防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不得出租、买卖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水务、通信等部门,根据消防规划、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消防工作需要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护市民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辽宁省建设厅和大连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建设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与建设施工有关的其它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单位总负责,建设单位总协调,监理单位监查指导的全员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活动,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改正不良行为,依法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工程建设全过程均达到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标准。 第二章施工现场封闭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围挡要坚固、美观,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与外界隔离。 市内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及其余区(市)、县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高2.5米,标准、规范的组合装配式蓝色喷涂钢制围挡(围挡铁板厚度0.7毫米以上,高度2米,砖砌基座0.5米高,基座外墙面应抹灰并刷白色涂料)。 第八条其它地段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米的围挡。设置砖砌围挡时,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砌筑,并砌有砖垛和墙帽,外墙要抹灰涂色并进行彩色绘画;设置钢制围挡时不得涂绘书画、标语、广告等。 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应沿小区周围设置高2.5米的围挡,小区内各施工单位要分别设置高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条市政建设工程及其它管网敷设工程,严禁用拉绳、插旗等简易围护,必须使用移动式围挡做好临时性围护,危险地段应昼夜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和红色警示灯。 拆除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按照本章第七条、第八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2016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内因火灾的预防方法模拟试题

辽宁省2016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内因火灾的预防方 法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__验收。 A.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B.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C.由专门管理矿山企业的部门 D.由管理矿山企业的协管部门 2、危害性极大的净化方法是粉尘__。 A.洗涤法 B.袋滤法 C.静电法 D.燃烧法 3、对伤亡事故原因的专门研究以及事故判定技术等主要应用__。 A.描述统计法 B.推理统计法 C.频数分布法 D.相关分析法 4、__方法是应用系统安全工程评价方法中的部分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A.类比 B.系统安全分析 C.对照、经验 D.直观经验分析 5、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__。 A.安全生产许可证 B.市场准人证 C.安全标志标识 D.安全标志 6、__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用人单位,除尘肺病、农林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以外的一切职业病报告。A.职业病报告卡 B.职业病报表 C.职业病记录登记 D.职业病检查情况 7、按演练方式不同,应急演练可分为__三种类型。 A.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 B.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和战术演练

C.专业演练、战术演练和基础演练 D.功能演练、实战演练和全面演练 8、常规安全检查通常是对作业人员的行为、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的检查。检查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查人员的个人经验和能力。为了尽量减小检查人员个人因素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常采用的方法是__。 A.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B.可靠性分析法 C.事故树分析法 D.安全检查表法 9、安全系数的提高应通过__来达到。 A.增加构件尺寸 B.增加构件重量 C.增加费用 D.优化结构设计 10、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ILO--OSH2001)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所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应体现对__的承诺。 A.事故预防 B.设备管理 C.责任追究 D.行为管理 11、安全评价过程中,在对系统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的单元划分是安全评价工作不可缺少的环节,单元划分的原则是以__为主。 A.事故类别 B.装置、物质特征和生产工艺 C.企业生产各个部门 D.重大危险源 12、当事故可能影响到周边地区,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威胁时,应及时启动__。A.安全管理系统 B.安全监测系统 C.安全评估系统 D.警报系统 13、__是应用最广泛的非定型设备。 A.换热器 B.精馏设备 C.反应器 D.搅拌器 14、__可以将风险的大小完全量化,并提供足够的信息,为业主、投资者、政府管理者提供定量化的决策依据。 A.定性风险评价 B.定量风险评价 C.事故隐患评价 D.安全验收评价 15、审核范围是指受审核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覆盖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范围。确定审核范围实质上就是明确受审核方作出持续改进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2020年4月1日执行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津政令16号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 2020年1月21日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四)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五)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六)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

辽宁省消防条例新版

辽宁省消防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省、市、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省、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等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常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 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臵机制;

4S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其管辖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小组。组长为公司总经理,组员分别为各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员及义务消防员。消防安全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疏散人群等安全措施。 2.配备消防安全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管理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员和义务消防员。 4.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灭火训练。 5.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四条公司设立消防安全员和义务消防队。消防安全员主要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养护和消防知识培训以及发生火灾的组织救治工作。义务消防队主要职责是在发生火灾的救治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和培训 第五条设施 1.公司使用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是有“国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 2.公司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第六条培训 1、培训组织:消防安全小组。 2、培训对象: (1)各部门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区域分管负责人。

(2)火灾易发生区域工作人员。 (3)消防安全员和义务消防员。 (4)消防设备的安装、操作和维修人员。 (5)仓库管理人员。 3.培训内容 (1)了解公司消防的重点区域:烤漆房、配电房、食堂、仓库、废油库等。 (2)了解公司消防设施的情况,掌握灭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3)掌握火灾时扑救工作的知识和技能以及自救知识。 (4)组织观看实地消防演练,进行现场模拟培训。 第三章预防 第七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重点消防区域必须严格做好以下预防工作: 1、生产车间内严禁吸烟,客户吸烟,在场员工应予劝阻,如未劝阻,视为 本人吸烟同等处罚。 2、公司内只允许钣金和食堂使用明火,其它部位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在存 放易燃易爆品场所进行明火作业,若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必须事 先采取安全防火措施。 3、必须在规定地点存放汽油、柴油、油漆、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存放地点必须隔绝火(热)源10米以上,保持低温, 保持存放器具处于标准放置状态。 4、严禁乱扔乱倒,生产车间使用后的废油、废棉纱等易燃物必须放置在规 定地点,并于每日下班前指定专人清理一次。 5、严禁任何部门、员工擅自挪用、拆除、遮蔽和损坏公司消防器材、设施。 6、严禁未经允许擅自改变电(气)线路,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带电检修高 压设备,严禁任何员工个人在公司内(含宿舍区)使用电炉及高负荷电 器,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电器并严厉处罚。 7、使用焊接设备必须绝对保证周围10米无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无焊工操作 职业资格证者使用焊接设备。 8、严禁在集体宿舍内卧床吸烟,造成火灾事故者,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 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1.1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 居住公建 多(低)层高(中高)层多(低) 层 高层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 (大于等于40米) 8-10 10-20 8-15 15-20 城市主次干路(小于40 米),支路(大于20米) 5 8-10 5-10 10-15 城市支路(小于等于20 米) 3-5 5 5 5 表1.2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走廊宽度(M)线路电压等级 (KV) 高压走廊宽度(M) 500 60-75 66、110 15-25 330 35-45 35 12-20 220 30-40 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

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0.00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10、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具体表格格式见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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