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宣城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户用沼气(以下简称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管

第六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沼气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既需要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又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投入能力,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第七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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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施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负责审核上报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沼气项

池农户开展沼气综合利用,帮助建池农户取得综合效益。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程序包括: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实施、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申报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县(市、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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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投入能力;

(二)项目区农民有养殖习惯或有原料来源,拟建项目的农户要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资金的自筹能力,项目区已有详细建设规划;

(三)项目县(市、区)应具备与建设规模相匹配的技术力量;

(四)项目村适宜建池农户要一次性普及到位。

第十四条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议书。材料包括:

(一)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三)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中央资金和省、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应组织专业人员编写,对拟报项目必须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申报建设计划要落实到乡(镇)、村、农户。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编制的项目建议书由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农委和省发改委,由省农委、省发改委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凡省批准立项并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状。

第十八条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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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委、发改委必须向市农委、发改委上报调整报告,市农委会同发改委审核后上报省农委、省发改委批准。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根据省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项目实

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建设质量负终身责任。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村沼气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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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组织专业人员驻村入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供应设备和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用户档案卡,对每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档案卡一式2份,分别由建池农户和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保存。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同步在设施上刻清编号、建设时间等永久性标志,编号、建设时间要与建设档案的编号和建设时间相一致,以便核查验收和建后跟踪服务。

第二十七条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市农村能源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每月向市和省农村能源办公室(总站)报告项目进展和已完成项目户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施工、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加强技术培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坚持持证上岗。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制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签订聘用协议;

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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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省财政配套资金、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徽省

根据采购合同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清单办理资金结算。

第三十五条水泥等非统一招标采购的主要建材由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负责集中采购;或者确定优质产品,由项目村或项目户自行采购,或由建池技术员代为采购,确保使用优质产品。当地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村的验收清单与建设单位办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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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户自筹资金参加集中采购。

第八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步验收,整理相关资料,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当地审计部门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组严格按照下达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农委备案。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管理纳入县(市、区)农委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九条对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农委予以表彰并上报省农委。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县(市、区),由市农委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若国家或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国家或

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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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国家预算内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

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监督

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第二章项目申报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申报要求,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审及审批

业主,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对项目业主是否具备申报

第八条项目业主根据自身需要委托具有农业、科技或环境保护等工程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到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委。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项目摘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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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地点选择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标准及规模,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组织与管理,建设期限和进度,效益分析,招标方案,有关证明材料和

利用、无害化处

理、可循环、再利用的原则,工艺设计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2006)和安徽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与管理》(DB34/T654-2007)的要求。

第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和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由项目业主

委托具有农业、科技或环境保护等工程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

第十条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要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和规模进行设计,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应落实沼气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等内容。初步设计应完成总体设计和

各单体设计,确定项目的实施进度,编制工艺设备购置清单和单项工程投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必须执行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审计等制度。

第十三条工程招标工作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参与工程招标工作。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成立项目招标专家审查组,根据资质、业绩及合理报价,择优选择中标单位。坚决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实行从业资质准入制度。项目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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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质,优先考虑具有从事沼气工程建设经验的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实行开工报批制度,开工报告由项目业主以文字报告本县发展改革委、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的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委备案;延期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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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预算、采购、资金及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建设安装厌氧消化器、沼气净化、储存及利用装置以及居民供气管网等设备设施。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可用于项目前期费用、项目管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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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凭建设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和所在地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进度报告,分阶段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厉行节约,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清算。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由项目县(市、区)农委和发改委牵头,组织县财政、建委质检站、气象局、消防大队、安全生产等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料使用。待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运行正常后,项目县(市、区)要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并进行项目审计。审计部门出具项目审计报告,报市发改委与市农委核验。市发改委、市农委组织相关人员核验合格后,报省发改委、省农委核验。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按照国家农业行业标准《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NY/T1220.3-2006)10.3.1之规定提交。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

第六章项目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安排持有沼气生产工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人负责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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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推进沼气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行,结合技术和设备更新,及时对运行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运行异常时,必须采取应对措施,组织上报有关情况,记录处理过程和后果。具体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与管理》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农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若国家或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国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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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建设任务,由县(市、区)农委、发改委联合行文逐级上报到省农委和省发改委。

第五条省农委、省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后,各县(市、区)农委向市农委上报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农委对实施方案审核批复,并上报省农委备案。

第六条对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如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县(市、区)农委和发改委报省农委和省发改委审批。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条项目建设原则。按照“国家投入引导、多元参与发展、运作方式多样”的原则,建设乡村农村沼气服务体系。

(一)政府引导,多元发展。政府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沼气服务体系建设。

(二)创新机制,市场运作。按市场机制推动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发展协会服务型、个体承包服务型、物业服务型等多种服务模式。

(三)综合利用,拓宽领域。通过不断提高“三沼”(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水平和完善服务功能来增强服务体系发展后劲,实现由农民生活领域向生产、生态等领域拓展延伸,逐步建立综合性、多功能的农村沼气和农民生活服务体系。

(四)合理布局,加快建设。根据本区域沼气发展实际,合理布局服务网点,逐步形成以县级服务站为龙头、乡村服务网点为支撑、农民沼气技术员为基础的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沼气技术服务体系。

第八条网点建设内容。乡村服务网点原则上应具有“七个一”,即一处服务场所、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一套进出料设备、一套检测设备、一套维修工具、一批沼气配件、一条服务热线电话,做到服务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配件、有原料。

第九条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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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建池施工、产品安装、原料供应、免费进、出料、故障排除、更换零件等全程服务。

(四)企业服务型。以沼气配套产品供应企业为主体,建立区域产品维修和配件供应服务站,由供应企业提供资金和必要的设备,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后期服务。

(五)综合服务管理型。将沼气后期服务纳入乡村公共设施、公共事务服务范畴,统一开展对农村沼气池、水、电、路等公共设施以及乡村卫生和垃圾收集处理的综合性管护服务,发展乡村物业。

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选择适宜的服务模式,积极探索新的农村沼气服务模式。

第十四条网点服务职责。(一)为沼气农户提供沼气池日常管护、故障排除、更换零配件、脱硫剂和技术咨询服务,更换沼气设备配件和维护消耗材料费用及上门服务费由农户承担;

(二)根据沼气农户申请和自愿,对沼气池实行有偿抽渣服务;

(三)要统一建立沼气用户建设和维修档案,建立服务台账,每年至少组织2-3次进村入户技术培训与指导;

(四)实行限时办结制,及时处理用户求助电话,做到小故障当天解决,大故障3天内解决,做好服务工作;

(五)做好配件、设备、车辆等物资的登记入账管理工作;

(六)及时报送农村能源有关信息和报表。

第十五条直接面向农户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沼气服务网点服务人员由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审查聘用并按从业人员要求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农村沼气服务网点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沼气服务网点收入由有偿服务的技术咨询、设施维修,经销沼气配件盈利、抽取沼液沼渣劳务费以及沼气户定期缴纳的管理费等项获得。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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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若国家或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国家或省的规定为准。

农村沼气池建设中的十四个常识

农村沼气池建设中的十四个常识 农闲之时,有的农民朋友开始张罗庄稼以外的事儿。搞好沼气的建设和维护,自然是“份内的事情”。现特将沼气池的修建以及使用中的常见问题解答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应当修建多大的沼气池? 沼气池容积的大小(一般指有效容积,即主池的净容积),应该根据每日发酵原料的品种、数量、用气量和产气率来确定,同时要考虑到沼肥的用量及用途。 在农村,按每人每天平均用气量0.3-0.4立方米,一个4口人的家庭,每天煮饭、点灯需用沼气1.5立方米左右。如果使用质量好的沼气灯和沼气灶,耗气量还可以减少。 根据科学试验和各地的实践,一般要求平均按一头猪的粪便量(约5公斤)入池发酵,即规划建造1立方米的有效容积估算。池容积可根据当地的气温、发酵原料来源等情况具体规划。在南方地区,一般家用池选择6立方米左右。按照这个标准修建的沼气池,管理得好,春、夏、秋三季所产生的沼气,除供煮饭、烧水、照明外还可有余。虽然冬季气温下降,产气减少,但仍可保证煮饭的需要。 有的人认为,“沼气池修得越大,产气越多”,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实践证明,有气无气在于“建”(建池),气多气少在于“管”(管理)。沼气池子容积虽大,如果发酵原料不足,科学管理措施跟不上,产气还不如小池子。 二、“三结合”的沼气池有哪些好处? 沼气池、猪圈、厕所三者修在一起,是广大群众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项重要经验。它的主要好处是:第一,人、畜粪便能自动流入池内密闭发酵,节省输送粪入池的劳力,有利于把人、畜粪便有效地管理起来;第二,每天都有新鲜发酵原料入池,有利于提高产气率;第三,这种沼气池宜建在棚内或住房附近,管理方便,输气导管的距离较短,减少了购买输气管的开支;第四,有利于在冬季保持池温。 三、进料管与出料间为什么不要合在一起? 沼气池的进管是新鲜发酵原料入池的地方,出料间是取出经过发酵后肥料的地方。如果进料管与出料间合在一起,在平时少量出料时,就把新入池的发酵原料取出使用,这既不能使新鲜原料得到充分发酵、产气,也不利于沉降、杀灭新鲜粪便中的寄生虫卵。因此,在修建沼气池时,进、出料间(管)一定要分开,并尽可能使它们安置在对称的位置上。 四、怎样检查沼气池是否合格? 修建沼气池的技术人员,在建好沼气池后,都要对沼气池进行检查,除了在施工过程中,对每道工序和施工的部分要按相关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检查外,池体完工后,就对沼气池各部分的几何尺寸进行复查,池体内表面应无蜂窝、麻面、裂纹、砂眼和孔隙,无渗水痕迹等明显缺陷,粉刷层不得有空壳和脱落。接下来最基本的和主要的检查是看沼气池有没有漏水、漏气。检查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水试压法,另一种是气试压法。 水试压法即向池内注水,水面至进出料管封口线水位时可停止加水,待池体湿透后标记水位线,观察12小时。当水位无明显变化时,表明发酵间的进出料管水位线以下不漏水,才可进行试压。 试压前,安装好活动盖,用泥和水密封好,在沼气出气管上接上气压表后继续向池内加水,当气压表水柱差达到10千帕(1000毫米水柱)时,停止加水,记录水位高度,稳压24小时,如果气压表水柱差下降0.3千帕(300毫米水柱)内,符合沼气池抗渗性能。 气试压法的第一步与水试压法相同。在确定池子不漏水之后,将进、出料管口及活动盖严格密封,装上气压表,向池内充气,当气压表压力升到8千帕时停止充气,并关好开关。稳压观察24小时,若气压表水柱差下降在0.24千帕以内,沼气池符合抗渗性能要求。 五、怎样判断沼气池漏水和漏气?

2017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919064741.html, 2017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我国专门制定出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便地方法院在审理宅基地纠纷时可以参照该法律来审理案件,但是大家也要知道,不同的地方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不一样的,那么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二、宅基地登记的条例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面积是多少才符合要求呢?从上文来看农村的宅基地是一户人知有一个住宅,就是该住宅下的一块宅基地。该宅基地的面积需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计算,不能多占。并且农村宅基地的登记也是要经过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管理是很严格的。

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5 【实施日期】2010.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10年3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用住宅占(使)用农村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宅基地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和民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总量实行严格计划控制,对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再新增宅基地规模。 鼓励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进行农村住宅建设。 第七条农村住宅的建设标准应当按照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 前款范围以外,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农村沼气建设经验-经验材料

农村沼气建设经验/经验材料 一、主要做法 要在**年度基础上实现再建沼气池600口的目标,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必须大抓、真抓、特抓,下大功夫抓,陆溪镇的具体做法是: (一)明确目标,突出一个“抓”字。 一是行政推动,强化组织指导。4月20日,镇政府召开了全镇沼气建设动员大会,成立了以镇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土地、财政、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沼气建设领导小组,制订下发了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方案,选配了事业心、责任感强的专业干部,并将沼气池建设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目标管理,明确职责和任务。与此同时,**村、**村两个重点村也分别成立了沼气建设实施领导小组,在全镇上下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推进机制和互动机制。为明确干部职责,按照“镇规划、村实施、组监督、户落实”的要求,镇政府与项目村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各村在实行村干部包组包户责任制的同时,还与农户签订了“一建三改”合同书。为确保有序推进,真正把工作抓到点子上,把资金用到刀刃上,该镇专门制定了《**镇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制定了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质量标准、进度要求和责任目标,对沼气池建设进行责任定位,消除了工作“死角”,真正体现出抓准、抓精、抓好的要求。二是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认识。该镇通过全镇动员会,村两委会,党员大会,组级群众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发展沼气的综合效益,用典型引导农户积极投

入、建设和使用沼气。镇党委、政府通过召开动员大会,邀请县农业局技术人员现场讲解沼气使用技术,介绍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的效果。通过走访养殖户,现身说法,印发宣传资料,同农民算经济帐、环境帐、综合效益帐等办法,使广大农民认识了沼气的意义和作用。三是示范带动,发挥比较效应。为推广沼气生产和综合利用技术,该镇确立了“典型引路,效益吸引”的工作思想。通过村组干部带头建沼气池的办法,目前已建立两个20户连片的示范区。通过示范区建池,采取稳步推进的办法,做到建一处,成功一处,带动一处。村组干部和党员同时带头建立的沼气池建成投入使用后,村两委班子就立即组织农户前去参观学习,群众看到使用沼气照明、做饭,既省钱又省事,方便实用,消除了疑虑,增强了建设沼气池的信心和决心。 (二)加大投入,用活一个“奖”字。 农村沼气建设,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重点工程之一,是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也是该镇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措施。**镇在坚持国家确定的建设投资直接兑现到建池农户这一政策的前提下,为充分体现财政投资的引导作用,达到有效整合建池要求,圆满完成“一建三改”任务的建设目标,把国家投资政策和镇政府采取的“以奖代补”措施有机结合起来,镇政府决定,在项目投资不变的情况下,对达到要求和标准,并通过验收的“一建三改”示范户,每户奖励200-400元。对“一建三改”工作完成得比较好的村和示范区,镇里也拿出以部分资金予以奖励。并对奖励资金力争做到奖补资金落实,奖补标准明确,奖补对象公开,使奖补措施真正成为促进农村沼气建设的“助推器”。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扶持引导,极大的调动了农户建池的积极性,既保证了沼气建设有效资金的投入,又缓解了“三改”投入对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细则,来看下面: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

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doc

2019年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 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类型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不在户口簿上填写、打印和加盖带有区分“农业”和“非农业”的标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为农业人口,“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居民委员会的为城镇人口。 记者从会上获悉,继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放宽除昆明主城区以外的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等几个新规定后,公安部门对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跨国婚姻所生子女户口登记以及安置移民、自发移民的落户等3项内容作出最新规定。 10类群体落户细则如下: 1、建制镇和小城市 除昆明市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

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证件: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2、中等城市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证件: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3、昆明市主城区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 证件:本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证件:本人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 ●在昆明市主城区租住公租房、廉租房和其他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按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办理落户。昆明市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带来的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经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能够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能够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第十条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能够享有,其它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

农村沼气建设取得成效及主要做法介绍

农村沼气建设取得成效及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县坚持把农村能源沼气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和点睛之笔,放在全县“三农”工作大局中谋划,融入新农村建设的主题中实践,在不断创新实践中扎实推进,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整合投资,创新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取得了良好效果,于2007年8月召开了全市农村沼气建设及后续服务管理现场会,2009年3月召开了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工作会。 一、主要成效 1、全县农村沼气覆盖面逐步拓宽。目前,全县15个乡镇106个行政村已普及了沼气,共建成沼气池14736口,沼气池总数占全县总农户的61.4%;沼气建设共投入资金5359.45万元,其中国投1827.4万元,县财政配套193.9万元,群众自筹3338.15万元。尤其今年,全县又进一步加大了沼气建设力度,提出了“三年实现全县农村沼气全覆盖”和“创建生态能源大县”的宏伟目标,现已新建沼气池6716口,占任务6803口的98.7%,建成村级服务网点34个,建成养殖小区沼气工程1处;沼气建设共完成投资2601.8万元,其中完成国家投资981.4万元。养殖小区及生态校园沼气建设起步良好,将逐步加大示范推广力度。 2、群众科技素质逐渐提升。通过近几年农村沼气项目的实

施,农民群众学科技、用科技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沼气用户根据自身的特点发展种养、加工等庭院经济项目,逐步树立起了商品信息观念、时效观念、价值观念和市场观念。 3、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沼气建设项目为我县的新农村建设注入了无限生机与活力,极大地改善了居家环境,提升了群众的生活质量,农村社会呈现出一派和谐、进步的文明新景象。 4、探索出了适合我县沼气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技术。经过实践,探索总结出了适合我县实际的户用沼气启动运行技术、日常管理技术及“三改”技术,为全县沼气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5、综合效益十分显著。 ①经济效益显著。据实地检测,山区农户每建1口10立方米的“一池三改”沼气池,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每年节约燃料费用约1200元。1个沼气用户每年平均多养4口猪,每头猪纯利润按200元计算,一年可增收800元以上。农作物施用沼肥,每年节省化肥、农药开支约500元左右。这样,一口沼气池一年可直接增收2500元左右,全县年总增收节支超过3000万元。 ②生态效益显著。实践证明,山区农户建1口10立方米的沼气池,每年可节柴2吨以上,相当于封山育林4亩。农民使用沼气做饭后,淘汰了一大批破坏森林植被的“老虎灶”和“薪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村宅基地承担着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保障功能,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历史发展和历史积淀的结果,是与国家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以及农村经济落后等具体国情相适应的。下文是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具体管理。 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计划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宅基地。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安排专项经费。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市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各区、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的一切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当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综合手段,依法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员负责区(镇)的土地管理工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主管本区域内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发证等工作;(三)负责审查、上报、批准本区域内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四)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五)对本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六)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调处、解决土地纠纷;(七)统一征收土地管理的各项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参加城乡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设计的会审,并参加竣工后的工程验收;(九)办理奖惩事宜。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七条全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确认其所有权。[!--empirenews.page--] 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其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第十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全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村民使用的自留山、自留地、承包地、宅基地等,下同)不准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村民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只能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一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程序处理:(一)争议双方在同一乡(镇)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二)争议双方不属同一乡(镇),而又在同一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三)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县(市),而又在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四)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省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争议双方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

农村沼气的建设和使用

成教教案(一) 农村沼气的建设和使用 教学总目标: 1、让学员了解沼气的原理。 2、让学员掌握如何建设沼气池并知道如何使用沼气。 教学重点:沼气池的建设和沼气的使用。 教学难点:沼气的使用。 教学方法:讨论法和讲授法 课时划分:7课时 第一课时沼气的基本知识 一、导入: 在国家大力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今天,作为新型洁净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农村沼气建设,被国家列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六小工程”之一,成为各级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建设绿色生态家园,可为农民提供优质清洁能源,可实现燃料、肥料和饲料的量佳转化,可通过生态链的延长增加农民收入,起着回收农业废弃物能量和物质的特殊作用。同时,发展沼气可保护森林资源,减少农药、化肥和大气污染,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推进农民奔小康,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介绍资料: 通过询问农村技术员、查阅图书资料、上网查询等方式,了解查询有关沼气的基本知识。沼气最先是在沼泽中发现的,所以称为沼气。沼气是多种有机物质,在隔绝空气(厌氧或还原条件),并在适宜的温度、湿度条件下,经过微生物的发酵作用产生的一种可燃气体。 沼气的主要成分为甲烷(CH4)和二氧化碳(CO2)。沼气发酵的主要原料有:多种秸秆、杂草等,农产品加工的各种有机物废物和废水,城市垃圾及生活污水等。 沼气是有机物质在厌氧环境中,在一定的温度、湿度、酸碱度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发酵作用,产生的一种可燃气体。由于这种气体最初是在沼泽、湖泊、池塘中发现的,所以人们叫它沼气。 第二课时沼气的用途及价值 在沼气生产过程中,可产生沼气、沼液和沼渣。沼气的综合利用就是将沼气、沼液和沼渣运用到生产过程,是农村沼气建设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系列综合技术措施。 1、沼气

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时间:2010/11/30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云南省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用住宅占(使)用农村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宅基地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和民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总量实行严格计划控制,对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再新增宅基地规模。 鼓励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进行农村住宅建设。 第七条农村住宅的建设标准应当按照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 前款范围以外,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八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占用林地,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农村住宅,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造农村住宅。 在公路、河道两侧或者高压线下安排宅基地,还应当符合交通、水务、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申请建设农村住宅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年满18周岁已独立成户且无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者确需易地新建房屋的;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分户建房的; (四)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以及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等公共利益占用宅基地,需要重新调整的; (五)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重新调整的;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到农村落户和回原籍定居,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一户已拥有一处已达到标准宅基地的; (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三)将原宅基地改变用途,用于出租、兴办企业或者其它经营性用途的; (四)将原住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让给不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每户人口以农村户籍实有人数计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主城城市规划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规划范围内,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其他区域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适当放宽,但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能够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云南省公安厅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公安厅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 施意见》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5年7月1日实施。为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该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现就《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我国就形成了以非农业和农业户口区分城乡居民为主要特征的户籍管理制度,曾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人员流动频繁,许多在城镇长期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难以在城镇落户并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割裂的二元化户籍制度的弊端日趋凸现,已严重制约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阻碍了城镇化发展步伐,加剧了城乡社会分化和贫富差距。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从2007年开始,我省先后开展了“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启动了“农民进城”战略,推行了居住证制度。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公安厅牵头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研究起

草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意见。经过多次多层级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并报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了《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这次改革是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等方面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保持高度的一致。同时,在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和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完整的体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的国家政策。可以说,除我省因没有特大城市未明确相关政策外,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我省《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中均得到完整体现和具体充实。 二是这次改革是立足云南省情实际,符合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实施意见》是在总结过去几年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省情实际、着眼今后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除完整体现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外,在放宽直系亲属投靠落户、解决无户口人员、畅通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方面提出了突破性的政策。 三是这次改革是对全省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和整体构建。《实施意见》包括实施差别化落户、放宽租房落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以及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家属等群体的落户条件,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政策性调整。也包括了健全和完善统一城乡

农村沼气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农村沼气建设情况调研报告Investigation report on Rural Biogas Construction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农村沼气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前言:工作报告是指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机关或法定对象汇报工作,汇报的内容包括近一段的工作情况和下一段工作部署。本文档根据工作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按照县委的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乔达明带领县人 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人等,于7月2日至4日,深入到全县9个乡镇10余个村和农业局,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 地察看等形式,就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现将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沼气推广建设进展情况 从调研情况来看,全县农村沼气推广建设工作得到了县、乡各级的高度重视,呈现全面铺开、点面整体推进的态势,正处于攻坚阶段。虽然目前工作推进力度非常大,措施扎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任务要求差距较大,全面完成任务尚 有不少困难和问题。 二、工作推进的几个特点 全县上下在推动沼气建设中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领导重视。从县委、县政府到各乡镇和职能部门,各 级领导干部都高度重视沼气推广建设工作,并将其作为行政一把手工程来抓。 2、措施扎实。县政府决定拿出150万元专款用于沼气建 设补贴。各乡镇和村也都克服困难,多方筹措资金,出台了程度不同的补贴和激励扶助措施,千方百计推动此项工作。 3、强化责任。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责任状。各乡镇把 沼气建设工作与乡、村两级干部的考核挂钩,强化责任,严格奖惩,形成了层层有压力,人人有责任,上下抓落实的良好氛围。 4、善于创新。在按照有关要求推广单户建池的同时,我 县结合实际创新出了联户建池的新模式,有效降低了沼气建设成本,扩大了沼气使用覆盖面。 三、存在的问题 农村沼气推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县、乡、村三级所付 出的努力、做出的工作、取得的成效是应当肯定的,但其推进的艰难和面临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也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粪源严重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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