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道主义干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论人道主义干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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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道主义干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摘要】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已经被全世界国家所认可,并详细规定在《联合国宪章》之中。然而,促进人权的尊重与遵守亦是联合国的宗旨内容之一,从最初的索马里冲突到科索沃战争再到最近的利比亚战争,西方国家都是举着人道主义这面旗帜进行武力干涉。本文结合具体实例,探讨在国家主权及不干涉内政原则下,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不干涉内政原则;人权;主权

2011年2月,叙利亚反对派与政府军之间的矛盾激化,逐步发展成为国内战争。为了保护平民不受战争的侵害,2011年3月17日,联合国安全理事通过了以“保护平民”、“设立禁飞区”等为主要内容的第1973(2011)号决议。[1]2011年3月19日,北约部分成员国开始空袭利比亚,这是继伊拉克战争之后,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又一次军事打击,而这次的美国又是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旗帜,该事件再度引起了世人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关注。一、从理论层面分析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定义及适用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由此可见,不干涉内政原则已经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要分析在不干涉内政原则基础上,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首先必须对“干涉”这个词的内涵进行分析。

按照国内学者主流观点,所谓“干涉”,是指一国以直接或间接的非法手段迫使他国在某些内政事项上接受自己的立场或意志。[2]而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劳斯特派则认为:“干涉是指专横地干预,是否定国家独立的行为。它隐含了一种强制性的对与实际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要求,这种要求如果不被服从,就会引起某种形式的强制威胁或诉诸强制。”按照他的观点,再结合《宪章》的第2条第7款,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联合国大会和经社理事会对人权进行一般性讨论,或直接针对某一国家的人权问题讨论,都不能被视为干涉,因为它们都不构成强制性的专横的干涉。

那么,假定大会和安理会,经社会有权力对特定国家的人权现状进行讨论,如果某一国家出现了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的时候,安理会是否有权对这一国家进行干涉,包括最高程度的武力干涉?对于这个问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基本有了定论。自冷战后,“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在西方国家盛行。该理论主张当一国国内发生大规模践踏人权之不法行为时,基于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国际社会可采取各种措施以制止该行为,“人权高于主权”论调由此产生。二、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的应用

实践中,联合国安理会第一次以决议的形式派遣多国部队对特定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是在1991年的索马里冲突。

1991年1月26日,索马里政府被推翻,索马里瞬间陷入了混乱及无政府状态。为了避免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12月3号,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794号决议,目的是保护平民,防止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发生。从世界各国都对联合国的794号决议表示赞同,以及纷纷派遣多国部队的事实表明:如果联合国主导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为了维护某一国家的国民被大规模的剥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人权或为制止发生在某一国家的非人道的事情。而且人道主义干涉的目的在于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郑军 目录 中文摘要 (2) 英文摘要 (2)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2)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3)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3) (二)联合国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涉 (3) 三、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 (4)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困境 (4) (二)人道主义干涉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困境 (4) 结语 (5) 参考文献 (6) 【摘要】:在全球化日益深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的21世纪,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不同的国家,因其不同的经济与政治利益诉求、不同的文化背景,必然以不同的态度来审视和对待人道主义干涉。20世纪以来的人道主义干涉,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由联合国授权的、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符合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共同的价值追求;一是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反映出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间的一种紧张、冲突关系。本文从揭示人道主义内涵入手,简要回顾了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概括了不同形式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就人道主义干涉进行理论思考与现

实分析。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单方面干涉;集体干涉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bstract In the globaliz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of the increasingly close in twenty-first Centur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become a focu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ifferent countries, due to the different economic and political interests,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 is bound to different attitudes to examine and tre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ince twentieth Century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which has two forms: one is authoriz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legitimat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lin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common value pursuit; one is the un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reflec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national sovereignty of a tension, conflict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connotation of humanism, a brief re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istory,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form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on this basis, it carries on the ponder and the analysis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Key word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Unilateral intervention;collective intervention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人道主义”从拉丁文 humanists 一词中引申出来,是指具有人道精神,促使个人最大限度发展的制度。人道思想伴随人类进入文明时期而萌发,公元 15世纪,“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的思潮和理论逐渐形成,从最初的文学艺术方面逐渐渗透到其他领域。 目前,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争议颇大,多数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人道,当他国不愿或者无力保护其国民的生命安全或者给与其人民极不人道的待遇,其严重程度超出了人类正义与理性的标准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的强制性介入。 《奥本法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涉”做了如下阐述:“一般都同意依据国家的属人与属地的最高权力,国家有权自由决定对对国民的待遇。但是,很大一部分的意见却支持另一种见解,认为这种自由决定权是有限度的,而如果犯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致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威辞典《国际公法百科全书》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人道主义干涉”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当一国国内发生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他国为遏制此行为的发生或蔓延而采取的武装干涉行动,此行动未经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未得到被干涉国的事先同意,此种干涉也被称之为单方、未授权“人道主义干涉”;另外一种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前提下,为了“人道主义”目的,由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强制实施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行为。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1、东帝汶事件 1975年,当葡萄牙政府决定撤出东帝汶时,印度尼西亚以制止暴力活动,恢复法律秩序 为理由,武装干涉东帝汶,并在东帝汶犯下强奸、屠杀等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暴行。1999

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 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

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 (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摘要: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源于主权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本文首先简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继而界定其范围及其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关键词:不干涉含义挑战 不干涉内政原则(principle of non 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 不干涉内政原则源于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一个国家根据其主权,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的干涉,这样,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不受他国干涉的内部事务就是内政。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 年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 1648 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的诞生。它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与会国的独立与法律上的平等,主权概念正式应用到国际法领域中。18 - 19 世纪,在反对欧洲封建统治和反对他国干涉的斗争中,欧美国家学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原则。20 世纪,国家主权在反对武装干涉、维护民族自决和促进国际友好合作中发展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1919 年《国际联盟盟约》和1945 年《联合国宪章》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确认和强化,该原则确认各国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保证各国处理其国内外事务的独立自主,禁止外来的侵略和干涉,尊重各国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权益。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 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 (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 (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正都不过是谎言与虚伪。然而,刑罚又必须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为内容,否则,其惩罚性便无从体现。因此,刑罚既应具有惩罚性,即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又不得剥夺犯罪人不应被剥夺的权益,即必须避免对犯罪人权益剥夺的随意性,是国家创制与运用刑罚的必然选择。与此相适应,只能剥夺犯罪人应该被剥夺的权益,不得剥夺其不可剥夺的权益,构成了刑法的人道性规定。 (三)学者陈兴良则认为5],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如何把刑罚带给犯罪人的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刑法人道主义在刑法中具体表现为:刑法的宽容性、轻缓性及道义性。刑法的人道性的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可以归结为:犯罪人也是人。作为人,犯罪人也有其人格尊严,对于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的或曰反人道的。刑法的人道性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还表现在对公民个人自由的尊重,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在刑法中实行严格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应当是刑法人

东财12秋《国际法》在线作业(随机)题库.讲义

东财12秋《国际法》在线作业(随机)题库 东财《国际法》在线作业一(随机) 单选题(共15 道试题,共60 分。)得分:60 1. 领事人员的私人用品可以免纳关税,但不得()。 A. 包括其家属的用品 B. 多次携带 C. 超出直接需要的数量 D. 委托他人携带 正确答案:C 满分:4 分得分:4 2. 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的是()。 A. 代表说 B. 职务需要说 C. 治外法权说 D. 代表说与职务需要说相结合的立场 正确答案:D 满分:4 分得分:4 3. 如有一方当事国不履行执行法院判决义务时,另一方当事国可向()提起申诉。 A. 国际法院 B. 联合国大会 C. 联合国秘书长 D. 安理会 正确答案:D 满分:4 分得分:4 4.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 A. 联合国大会统一作出规定 B. 国际法院作出统一规定 C. 国际条约规定 D. 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 正确答案:D 满分:4 分得分:4 5. 以查清争端事实为主要目的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称()。

B. 调解 C. 调停 D. 斡旋 正确答案:A 满分:4 分得分:4 6. 传统国际法认为,国际责任的主体是()。 A. 国家 B. 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 C. 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政府间国际组织 D. 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国际组织 正确答案:A 满分:4 分得分:4 7. 主权豁免是从()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A.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B.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C. 不得以武力相胁迫原则 D. 不干涉内政原则 正确答案:A 满分:4 分得分:4 8.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的形式主要是()。 A. 道歉 B. 赔偿 C. 断绝外交关系 D. 保证不发生类似事件 正确答案:B 满分:4 分得分:4 9. 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国家可分为()。 A. 单一国和复合国 B. 独立国和附属国 C. 独立国和附庸国 D. 附属国和被保护国

和平共处5项原则

浅析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摘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中国一扫过去屈辱外交的历史,以崭新的面貌登上世界舞台。为正确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发展同邻近的民族独立国家的关系,1953年12月,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在同印度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举行谈判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该原则是与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的在建立各国间正常管辖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并得到印方的赞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字: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内容意义 正文: 1954年4月29,中印两国政府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式写入了双方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从而使五项原则首次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条约上成为发展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 1954年6月25日至29日,周恩来总理先后访问印度和缅甸。访问中,周恩来总理分别于28日和29日同印度总理尼赫鲁、缅甸总理吴努发表联合声明,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并共同倡议将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一般国际关系的原则。在声明中,

五项原则的措辞作了变动,将“平等互惠”改为“平等互利”。1955年4月在印尼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了引申和发展(将“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并被吸纳进会议通过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十项原则之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得到了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确认,而且得到了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确认。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指各国应相互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间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利益而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4.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各国应当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 5.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各国应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合

毛概2018年版第四章教(学)案

一、基本线索 中心内容是毛泽东思想科学体系中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主要阐述以毛泽东为首的第一代党的中央领导集体,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围绕着在中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进行的理论探索;同时以苏联经验为借鉴,结合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制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正确的方针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以苏联经验为借鉴,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 1、以苏为鉴,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建设实际相结合的开始 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在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开始的时候,毛泽东又率领全党以苏联经验为借鉴,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向全党提出了进行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第二次结合的伟大任务。 2、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艰辛历程 毛泽东率领全党以苏联经验为借鉴,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程。1956年和1957年,毛泽东发表的《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以及中共八大提出的许多重要思想,都对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党和毛泽东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了正确与错误两个发展趋向 (1)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初期取得的积极成果 一是1956年4月,毛泽东发表了《论十大关系》的重要讲话,提出了要“把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调动起来,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针;阐述了如何正确处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在经济、政治、外交和社会生活等十个方面关系的问题。 二是1956年9月,中国八大正确分析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内形势和主要矛盾的变化,提出了党在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总结了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经验,制定了既反保守又反冒进即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的经济建设方针;着重提出了加强执政党建设的问题。 三是1957年2月,毛泽东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问题》的重要讲话,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学说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学说;并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提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 (2)1957年以后,党和毛泽东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了两个发展趋向 一个是正确和比较正确的发展趋向,主要是指在探索中形成的一系列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积累的一些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经验。这些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不仅在当时指引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而且对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仍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个是错误的发展趋向,主要是指在探索过程中形成的一些错误的理论观点、政策思想和实践经验。例如,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经济建设中急于求成、违背经济规律的做法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等。这些错误的东西,

政治学概论真题2016.10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治学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 00312)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1.西方政治学的开山之作是 A.《理想国》 B.《君主论》 C.《政治学》 D.《社会契约论》 2.国家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方式和途径是 A.宫廷政变 B.政治革命 C.政治改良 D.政治改革 3.中国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期占主导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 A.地主占有制 B.国家占有制 C.领主占有制 D.自耕农占有制 4.在西方,“政治”一词的最初含义是 A.城市 B.城邦 C.城乡 D.城镇 5.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是 A.分权制衡 B.党的领导 C.民主集中制 D.集权制 6.氏族制度的根本规则是 A.群婚 B.血缘家庭 C.氏族内部禁止通婚 D.议事会 7.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是 A.制度主义研究方法 B.系统研究方法 C.行为主义研究方法 D.历史研究方法 8.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政策是 A.单一制 B.民族区域自治 C.一国两制 D.特别行政区 9.实行一党独大制的国家是 A.印度 B.美国 C.英国 D.德国 10.首先提出政治文化概念的美国政治学家是 A.戴维?伊斯顿 B.本特利 C.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 D.马克斯?韦伯 11.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问题是属于 A.敌我矛盾 B.人民内部矛盾 C.政党纠纷 D.集团矛盾 12.瑞士联邦采取的政体形式是 A.君主制 B.议会共和制 C.总统制 D.委员会制 13.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的核心是 A.阶级 B.民族 C.政权 D.经济 14.从权力结构,即政治权力上的排列组合形式来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

国际法1-5章知识点

第一章 2、国际法的主体和类型: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3、近、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及其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主权原则上 已经确立。 2)承认国家的战争权。 3)国际法的内容得到了发展。 4)确立了“国际法”这一名称。 5)国际法主要领域在欧洲。 4、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5、如何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在一国内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如何得到适用? 答: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存在区别,也存在联系,二者之间相互补充。 6、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及其内容 答: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 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强行 性原则。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适用性 3、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1、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平等) 2、互不侵犯原则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和平共处原则 6、民族自决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8、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第二章 一、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哪些要素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二)国家的要素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权组织(政府) 4、主权 二、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一)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三)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 (四)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三、国家豁免权 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具有什么意义 现存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对新出现的国家、政府的存在从国际法上予以确认,表明与其交往并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五、比较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 1、引起的原因:领土变更,政权更迭。 2、主体不同: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同一个 国际法主体之下的两个不同的政府。 3、继承的范围:有部分和全部之分,一般全部继承。 六、国家责任的定义、构成、免除、。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定义(一)主观原因 该行为按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 构成(二)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国家的不法行为) 免除(一)同意 (二)自卫 (三)反措施 (四)不可抗力 (五)危难 (六)危急情况 第三章 一、名词解释 1国籍、3最惠国待遇、4差别待遇、6引渡、7庇护 1、表示个人属于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关系。 3、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4、一是给予本国人与外国人的待遇有差别 二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6、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7、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和受到迫害而请求到本国境内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 第四章 一、领土的组成 领空,领水,领陆,地下领土 二、河流的分类 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 三、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的方式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 摘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人道主义干涉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正文]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1]它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2]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指导着各国进行国际交往,成为协调各国利益以正确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基础,有利地维护、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为五项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反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武器,是国家独立生存、发展的有力保障,特别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利用各种借口,以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他国内政,严重地破坏了国际秩序,引起国家间的冲突与对抗,这些现象的存在,更向我们表明了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只有确定不疑地坚持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各国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可以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重而道远!- 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产生并适用,其首先是由法国国内法提出的。1793年法国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3]由于这项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题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国家主权行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款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端之建议”。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一规定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一般化,上升为约束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行为的七项原则之一,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发展。4] 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5]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特别强调:“任何国家,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胁他国,以使其屈服;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不得干涉另一国的内乱。”联合国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

人道主义教育原则

人道主义教育原则 ——读《孩子们,你们好!》有感《孩子们,你好!》多么亲切的文字,多么温馨的名字,这本书是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阿莫纳什维利所作。在细细的品读中,我感受到了作者字里行间所投射出爱的光芒和人本主义思想。它不仅给我带来感动,使我内心不断荡起涟漪,更感染着我热爱、尊重和相信儿童。 一、让学生享受学习中的快乐。 记住的不仅仅是名字。开学前的第一天,阿莫纳什维利仔细翻阅36个孩子的人事档案,用心解读每一个孩子,希望第一次与孩子们见面时就能叫出他们的名字,记住每一个学生。当看到尼亚的照片,一眼就看出,她的门牙全掉了,也只许有很多语音她将很难正确地念出来。不过,这也没关系,我一定不允许任何一个孩子讥笑她。仅仅只是一句话,仅仅只是阿莫纳什维利内心的一个想法,但是却让人看到了他的细心倍至,他对孩子们心灵的呵护。 一封祝贺信。开学的前一周,他给每一个孩子寄去了一封祝贺信,祝贺孩子们长大了,希望自己能够和他们成为好朋友,希望这个孩子能和班里其他的35 个孩子也都成为好朋友。并且详细介绍了班级所在的位臵,希望孩子们自己走进班集体, 设计了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了是孩子们获得学习的自信,提高学习兴趣,他不惜贬低自己,一连串的故意出错,使学生获得了成功的喜悦。 二、以人道的态度对待儿童和处理教学、教育问题。

阿莫纳什维利强调:教师要热爱、尊重和相信每一个学生,对他们的成功要抱有信心,使他们得到学习成功的快乐,同时,要排除权利主义、强迫命令、侮辱人格、粗暴作风等种种违反教育原则的表现形式。最触动我心灵的是尊重150我想,作为一个教育者,让孩子们时时能感受学习的快乐,品味探索和收获的愉悦,享受成长的幸福,这应该是我们每一个挚爱教师职业者的追求。 时时刻刻被阿莫纳什维利对教师职业的热爱和对孩子们无私的关怀所深深感动!

国际法重点(1)

1.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 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 3.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4.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 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 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 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 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 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优先性 10.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 1)习惯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2)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2)并入方式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的转化

不干涉内政原则复习课程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源于主权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本文首先简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继而界定其范围及其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不干涉内政原则(principle of non 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

不干涉内政原则源于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一个国家根据其主权,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的干涉,这样,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不受他国干涉的内部事务就是内政。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年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 1648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的诞生。它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与会国的独立与法律上的平等,主权概念正式应用到国际法领域中。18-19世纪,在反对欧洲封建统治和反对他国干涉

评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所谓合理性

评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所谓合理性 与合法性 慕亚平代中现 【摘要】对于“人道主义干涉”,国内外学界出现了一股思潮,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律领域不仅具有现实合理性,而且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对现代国际法原则和原理形成冲击。本文试图从“人道主义干涉”的界说、文化基础、法律依据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存在现实合理性,也不具有合法性;人道主义方面的问题在现有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体制中完全能够得以妥善解决,因而得出结论——人道主义干涉并无单独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不合理性,非法性,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全文】 慕亚平代中现合著 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没有了强硬对手的西方大国利用这“难得的机遇”,将自己的价值观以更大力度推向世界各国。于是早已成为历史遗迹的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又沉渣泛起,被重新粉饰,大加推广。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成为西方大国随意插手别国事务的“敲门砖”,甚至借此制造了对南联盟长达78天的军事打击等耸人听闻事件。西方学者为了迎合西方大国霸权主义的野心,大肆渲染“霸权平衡论”及“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等理论,为其强盗行径唱赞歌。如果说这些理论是西方学界出于其“民族利益”考虑而推行,尚且有情可愿,那么,近期以来我国学界也出现了一股肯定“人道主义干涉”的思潮,在为“人道主义干涉”寻求现实合理性和合法性,甚至提出重构人道主义干涉的制度的主张,则实在令人费解。本文将从国际法原则和原理上针对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加以剖析,以正视听。 一、认清实质:人道主义干涉并非新生事物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质上,人道主义干涉仍然是属于干涉的范畴。于是有必要先对“干涉”含义加以评析:有人认为“干涉”是指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或其他两个国家之间关系的专横干预。也有人主张国际干涉是指由国家共同体执行的对违反国际规范和反对公认的国际社会意愿的政府或叛乱行为的强制行动。从广义上讲,国家的每个对外行为只要对外产生一定影响,都可以构成对外干涉。而较典型的干涉则是某种外部势力专断或强制性地介入一国或一个独立政治实体内部事务的行为。笔者将干涉界说为:一国或几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事,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 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亦有不同的界定,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从非政治立场出发,为终止一国国内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未经该国许可而运用强制手段尤其是军事手段的一种干涉。还有西方学者认为: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王铁崖教授认为,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从现今的国际实践来看,已经实施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首先,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干预另一个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是基于“维护人权”“捍卫人道主义”的理由。再次,构成人道主义干涉的另外一个要件,即干涉具有强制性和专断性,或者是具有威胁性。最后,人道主义干涉是在违背目标国意志的情况下进行的。

浅谈对人道主义的认识

浅谈对人道主义的认识 内容摘要:历史上人道主义有三层含义, 即人道思想和人道原则的人道主义、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人道主义和现代社会意识形式的人道主义。 关键字: 人道主义是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等等的思潮和理论。它是一个发展变化的哲学范畴。它是一种以人性论为基础的,追求个人自由和价值实现为根本主张的一种理论。哲学或运动它是建立在相信人的可教化性和发展能力,尊重人的尊严和个性的基础上的。其目的在于全面地培养、自由地运用和发挥人的创造力和能力。最后,高度发展人的社会,使整个人类越来越完善,越来越自由。所以,人道主义就必然会含有世界观、历史观、价值观、伦理观、自然观、社会观等方面的内容。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对人道主义的探讨范畴 人道主义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价值理念。但是,我国理论界对人道主义的认识却一波三折,走过不少弯路。在20世纪60年代上半期的“反修斗争”中,人道主义曾被宣布为马克思主义的对立面,成为资产阶级的理论基础。以姚文元为代表的极左论者,更是在理论界和文艺界对人道主义发起了一轮又一轮的批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们鉴于“文革”反人道主义悲剧的教训,开始提出并讨论人道主义。在不同领域学者的共同参与下,关于人道主义的讨论在80年代初形成高潮。从大的方面看,我国理论界、特别是伦理学界关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即人道主义的范围和人道主义在社会主义道德中的地位。 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是否具有合理性?能否被马克思主义所继承?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究竟只是一种伦理观还是同时也是一种世界观和历史观?在这些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即“有限的人道主义”和“全面的人道主义”。主张“有限的人道主义”的人认为,人道主义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即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与作为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人道主义。作为伦理观的人道主义可以为马克思主义吸收,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内容。但是,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是根本对立的,是一种必须彻底加以批判的错误思想。(1) 主张“全面的人道主义”的人士则认为,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与作为伦理观的人道主义是不能截然分开的。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与人道主义不是绝对对立、互不相容的,而是可以相容、可以一致的。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既是一种世界观和历史观,又是一种社会理想,还是一种伦理道德。“只有把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理解为理论、理想和道德的统一,这才有可能全面地说明马克思主义与人道主义的关系。”(2)关于人道主义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的地位,大致有三种看法。“层次说”认为,社会主义道德是一个包含不同层次的体系。处于这个体系高层的是集体主义,人道主义属于这个体系的中层或较低层次。(3)“原则说”认为,社会主义道德有许多不同的原则,人道主义是其中的原则之一。(4)“内核关系说”认为,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构成了社会主义道德中最基本最稳定的内容,是社会主义道德不可或缺的内核。(5) 在20世纪80年代初,主张“全面的人道主义”的人还只能羞羞答答地宣称:人道主义是一个在知识界徘徊的“怪影”。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展开,人道主义不仅变成了人们普遍欢迎和拥抱的现代价值理论,还逐步落实到了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国外学者对人道主义的研究 西方发达国家的人道主义研究,在哲学和伦理学等学科中,向来表现为完全离开经济基础分析的纯粹思辩。它反映了发达的私有市场经济之下苦闷个体的反思及呼唤。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堪为代表。美国拉蒙特的人道主义,罗尔斯对正义的研究,马里坦的宗教人道主义,诺齐克的人权论,等等。都是这一系列中的品种。这些研究的特点是天马行空,胡思乱想,游谈无根,随心所欲。不过,这些研究也确实提出和了人道主义阐述中的一些新问题,比较深刻地反映了私有市场经济下的个人所面临的困惑,许多议论值得参考。 西方发达国家中还有一些被称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论者,在人道主义研究中的地位不可忽视。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出发,审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人道主义研究,其缺点就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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