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分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油田分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油田分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油田分公司有关单位:

现将《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要求

2. 有关工程开工、竣工验收申报表及交工证书

3.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4.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流程

5. 各专项验收程序

6.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程序

7. 竣工验收应准备的文件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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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基建工程验收细则通知

抄送:油田分公司有关领导,计划规划处、财务处、生产技术处、企管与法规处、审计监察处、质量安全环保处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办公室 2003年8月15日印发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发挥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总结基本建设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基本建设程序,结合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塔里木油田分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油气田产能建设—2—

地面工程项目、老油田改造工程项目以及油气田系统配套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生产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文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其他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计划规划处是油田分公司的基建行业管理部门,油田分公司下达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由计划规划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竣工验收标准

第五条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及水、电、路、讯等配套工程,炼油化工、油气长输管道工程,凡达到下列标准的,均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工程、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正常地连续出合格产品;

(二)主要工艺设备经连续72小时投料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后的试生产期间,应按合同及时进行生产考核;

(三)生产操作人员配备、原料和产品储运、机电仪修设施、备品备件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要求;

(五)竣工资料(含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毕;

(六)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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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油气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些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二)有些建设项目(如油气长输管道和炼油厂工程投产初期油量不足、气体处理厂组份变化等),投产初期不可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应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独立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如电厂、水源工程等),近期又不能按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尽快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四)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配合得上,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交付使用,同时移交固定资产,不要等整个项目全部建成后集中一次办理。

上述手续中使用的表格由计划规划处统一编制。

第七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三个月内应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三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取消基建试车收入分成;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竣工验收级别的划分

第八条油田分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划分为四个级别,即国家级验收,股份公司(部)—4—

级验收,油田分公司(局)级验收,分公司下属单位(处)级验收。

第九条国家级验收: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项目,由股份公司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股份公司组织验收。

第十条股份公司(部)级验收:开发区块动用石油可采储量400万吨(或20万吨/年产能)及以上;动用天然气可采储量100亿立方米(或5亿立方米/年产能)及以上的产能建设及系统配套工程;油气田系统工程中批准概算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扩建油气长输管道项目;股份公司批准建设的股份公司直管重点项目,或股份公司指定验收的重点工程项目,由油田分公司报请股份公司验收,或由股份公司委托油田分公司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油田分公司(局)级验收:除以上两个验收级别外的所有油田分公司下达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由计划规划处统一组织竣工验收,计划规划处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投资额、地点等因素,可以委托油田分公司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但须报计划规划处备案。

第十二条非油田分公司下达投资计划且进入各二级单位成本的其他工程项目,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竣工验收组织

第十三条国家级验收,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部)级验收,由股份公司各专业板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总结,审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实地查验建筑安装工程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试运、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抗震、节能降耗和竣工验收资料等作出全面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限期完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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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股份公司(部)级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地方环保、卫生、劳动、消防等部门,股份公司计划、财务、开发、运销、炼化、审计、物资、环保、劳动、节能、抗震、档案、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各专业板块有关部门,以及建设(生产)单位组成;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工作,不进入验收委员会。

第十六条油田分公司(局)级验收,由计划规划处组织,会同油田分公司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的组成,应包括计划规划处、财务处、审计监察处、企管与法规处、质量安全环保处、生产技术处、工程质量监督站、档案馆、接收(使用)单位,以及行使建设单位权责的油田分公司各下属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工作,但不进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

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关于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的要求,计划规划处应分专业建立油田分公司竣工验收专业人员库。

第十七条油田分公司二级单位组织的验收,可成立验收工作组,其组成可参照上述办法,适当缩小规模。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工程验收既可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为初步验收,第二阶段为竣工验收,也可一次性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工程验收应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油田分公司(局)级及油田分公司下属单位(处)级的工程验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采取一次性验收的工程在投产(用)前必须办理中间交接手续,待竣工验收时一并办理交工证书。

第十九条国家级及股份公司(部)级工程验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由股份公司安排组织—6—

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并完成工程的中间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国家及股份公司(部)级工程验收,在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齐全、准确,并征求和听取审计、环保、卫生、节能、消防、安全、工会、档案、抗震等部门对竣工工程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油田分公司向股份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股份公司组织竣工验收或由股份公司委托油田分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油田分公司(局)级工程验收。在计划规划处组织竣工验收之前,应确认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工程资料(包括施工资料和监理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齐全、准确;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并已经过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核定,确定了工程质量等级结论;应由相关处室组织对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审计、工程资料等方面进行专项验收并获得通过。再由各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向油田分公司计划规划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计划规划处代表油田分公司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及专项验收程序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油田分公司二级单位工程验收,在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工程资料和验收文件齐全、准确,由分公司各二级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1. 召开预备会议,协商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确定验收日程,明确现场查验方案;

2. 竣工验收委员会听取和审议项目实施单位关于工程初步验收和各专项验收情况的报告;

3. 听取和审议项目实施单位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设计总结、施工总结、监理总结;生产单位关于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情况的总结;引进成套项目还应有外事工作总结和对外引进设备、材料的接、保、检、运工作的总结;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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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议、审查竣工资料;

5. 现场查验工程建设情况;

6. 对审议、审查和查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生产、设计和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和限期完成的安排;

7. 形成和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

8. 签署交工证书;

9. 初步验收工作可比照竣工验收阶段的程序进行,并适当简化。

第六章竣工资料费用和竣工验收费用

第二十四条竣工资料编制费用和竣工验收期间的检验和鉴定费用,由编制单位及发生检验和鉴定费用的单位列入工程成本或费用。

第二十五条油田分公司组织的工程项目竣工(初步)验收,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在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由于设计、施工或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设计修改过多,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因工作需要增加竣工资料套数时,可由资料编制单位晒印合适的套数,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文件塔油发[2002]8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塔里木油田分公司计划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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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要求

第一条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和其它工程管理资料。竣工资料是基本建设的重要技术档案,是工程投产后正常生产维护、检修或改造、扩建的依据,竣工资料必须齐全、准确、系统。

第二条竣工资料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汇集和形成,确保竣工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严格竣工资料编制和审核的责任制,签署手续完备,规格符合国家关于技术档案的要求,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三条竣工图是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齐全、准确。竣工图应包括所有的施工图(通用图、标准图除外),做到竣工图与设计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记录“三对口”。

(一)竣工图的来源:

1. 施工中没有变更的施工图,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2. 施工中有部分变更的施工图,可在原图上修改,修改的部分加盖“竣工图核定章”,全图修改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3. 改动大的施工图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并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二)编制竣工图时,对施工图的变异应坚持“十改”、“七不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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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改”是:凡隐蔽工程、重要设备、管道、钢筋混凝土工程等,施工与原施工图的差异超过规范许可限度的,必须一律改在竣工图上。具体是:

1. 竖向布置和地面、道路标高;

2. 工厂、装置、建筑物、管带、道路的平面布置和座标;

3. 工艺、热力、电气、暖通等机械设备;

4. 管道直径、厚度、材质及管道联结方式(改变流程的);

5. 电力、电讯设备接线方式、走向、截面;

6. 自动控制方式和设备;

7. 设备基础、框架、主要钢筋混凝土标号和配筋;

8. 地下自流管道、排水管道的座标、标高;

9. 阀门的增减、位移和型号;

10. 保温结构材料。

“七不改”是:为减少竣工图工作量,凡地面上易于辨认的非原则性的变异,一律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具体是:

1. 房屋尺寸、地面结构、门窗大样、照明灯具;

2. 地面以上钢结构、平台梯子的尺寸和型钢规格;

3. 地面以上的管道座标、标高;

4. 地面以上设备、管道的保温结构和厚度;

5. 油罐的拼板图;

6. 一般管件代用;

7. 所有地面、地下不超过规范许可的施工尺寸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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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竣工图的编制工作: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负责审核。由于重大修改需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其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绘制;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均应经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与工程实际核对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四)竣工图专用章应标“×××工程竣工图”字样,并包括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签署以及编制日期和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签署以及审核日期。竣工图核定章应标有“竣工图核定章”字样,并包括核定单位名称和核定人签署。竣工图专用章和竣工图核定章均采用红色印油,竣工图专用章应加盖在角章左面。

第四条除竣工图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工程管理资料:

(一)前期工作资料

1. 项目建设书或立项报告及批准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及批准文件;

3. 设计(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

4. 油气田开发方案及批准文件。

(二)勘察设计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包括勘探报告、勘察设计、水文、气象等资料;

2. 方案设计及批准文件;

3. 初步设计和概算书及批准文件;

4. 施工图审查资料。

(三)工程管理资料

1. 征用土地等有关资料:包括征地批准文件和红线图,征地和拆迁协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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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和有关文件资料:如供电、供水、供应原材料、燃料和产品销售、运输协议,以及工程途经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和河流等穿跨越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

3. 工程计划、工程招、投标资料和承包合同、协议等;

4. 施工组织设计;

5. 施工单位资质文件;

6. 施工阶段的各种会议纪要和验收文件。

(四)施工资料

1. 开工报告;

2. 设计变更资料:设计修改通知单、技术核定(联络)单、设计图纸会审记录或纪要;

3. 隐蔽工程记录及验收资料;

4. 材料、构件的出厂和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化验、检验等资料(成批材料可用复印件,并注明使用部位);

5. 设备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出厂和安装前检查、检验等资料(成批材料可用复印件,但要注明使用部位);

6. 设备、管道安装资料:如安装记录、试压、探伤等资料;

7. 电力、通讯、仪表和自控系统安装资料:如安装记录、检验、检查及调试记录等资料;

8. 测量成果资料:如高程、水平测量成果表、沉降观测记录等;

9. 试运资料:如单机、系统试运记录、无荷载联动试运记录;

10. 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11. 中间交工证书;

12. 其它资料:如施工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有“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如存在较大问题应说明—12—

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安排等;

13. 带压设备和管道的监检记录以及使用证;

14. 有毒有害易燃物质或产品的准用资料。

(五)竣工决算和建设消耗资料

1. 概、预算执行情况;

2. 竣工决算;

3. 固定资产清册;

4. 主要建设材料核销资料。

(六)生产准备及考核

1. 投料试车及生产考核成果资料;

2. 环境保护设施考核成果及检测资料;

3.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及评价资料;

4. 生产组织准备、人员培训、生产规章制度等资料;

5. 生产总消耗考核资料。

(七)上述竣工资料中,前期工作、工程管理、竣工决算等资料由建设单位保管和提供,做竣工资料时由施工单位进行编辑和归档;施工资料由施工单位编辑;生产准备和考核资料由生产单位提供,做竣工资料时由施工单位进行编辑和归档。其汇总和分类立卷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负责编辑。

第五条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验收的工程,还应编辑反映工程概况和建设特点的录像片、图集和画册等声像资料,并报股份公司一套。

第六条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一般应编制竣工资料两套,分别由生产单位和油田分公司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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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归档一套;城市内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部、国家档案局(1987)城办字585号文,还应向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竣工资料。

第七条竣工验收文件是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全面总结,是竣工验收的法定文件。国家和股份公司(部)级验收的工程,应包括竣工验收报告书,设计总结、施工总结、监理总结,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总结,引进成套项目还应有外事工作总结和对外引进设备、材料的接、保、检、运工作的总结,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局级及局级以下的工程可相应简化。

第八条竣工验收报告书及附件内容提要

(一)竣工验收报告书的内容提要

1. 工程建设概况

(1)建设目的及工程概况;

(2)建设依据;

(3)工程的自然条件;

(4)建设规模;

(5)建设简历;

(6)建设管理情况。

2. 设计

(1)设计概况:包括设计单位及其分工,设计指导思想,以及设计概况等;

(2)设计进度;

(3)设计特点:包括设计效益分析,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情况等;

(4)对设计的评价。

3.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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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位及分工;

(2)施工工期及主要实物工程量;

(3)施工特点及采用的施工新技术;

(4)施工质量管理及工程质量评定;

(5)施工技术经济指标及主要材料消耗;

(6)中间交接验收情况和竣工资料汇编;

(7)对施工的评价。

4. 试运和生产考核

(1)试运组织、方案和试运概况;

(2)考核概况及考核成果。

5. 生产准备

(1)生产准备概况;

(2)生产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3)生产培训及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4)生产物资准备及外部协作关系的落实。

6. 环境保护

(1)主要污染源及其治理设施;

(2)环境保护组织及其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7. 劳动安全卫生

(1)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概况;

(2)劳动安全卫生组织及其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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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

(1)消防设施的概况;

(2)消防组织及其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9. 节能降耗

(1)节能降耗设施的概况;

(2)节能降耗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10. 抗震

抗震设施的概况。

11. 概、算执行情况及竣工决算

(1)概、预算执行情况;

(2)竣工决算及审计结论;

(3)经济效益的分析、评价。

12. 未完工程、遗留问题及其处理和安排意见。

13. 工程总评语。

14. 引进建设项目,应设“合同执行情况及外事工作”的内容。

15. 国家和股份公司(部)级竣工验收的项目,应设档案验收的内容。

16. 竣工验收报告书分章、节编写,并附内封面,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项目划分,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生产)单位,编辑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等内容。

(二)竣工验收报告书附件内容提要(详见《石油天然气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册》)

1. 工程区域位置图;

2. 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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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工艺流程图;

4. 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等;

5. 单位工程统一编号目录;

6. 主要设备汇总表;

7. 主要材料消耗汇总表;

8. 主要实物工程量统计表;

9. 单位工程竣工和中间交接情况;

10.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汇总表;

11. 生产单位人员配备表;

12. 生产主要消耗总表;

13. 未完工程统计表;

14. 工程竣工资料总目录;

15. 引进建设项目生产技术资料和规程、规范一览表;

16. 工程概算执行情况总表;

17.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一表(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二表(竣工财务决算表)、附一表(交付使用财产汇总表)、附二表(固定资产清册)。

第九条竣工验收报告书的编制:由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和外事等单位提供单项总结或素材,由建设单位汇总和编制,并以建议稿形式提请验收组织单位或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审核后出版。

第十条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内容提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和主要工程量、建设性质、项目划分、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评定、工程总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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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安排、竣工验收评语,对今后工作的要求等。竣工验收鉴定书应由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共同签署。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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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四份,施工、监理、实施、计划规划处各一份。

工程初步验收申报表

致:

工程已经达到初步验收条件,特申请组织初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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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二份,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20—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目的 为保证完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公司功能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及正常运营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辖城市燃气工程项目(居民/工商用户),CNG等场站项目,长输管线项目等工程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 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内容、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等施工完毕,完成自检且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可以满足运营要求。 2、竣工资料和竣工文件按规定汇编整理完毕。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办法为依据。 2、工程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施工联络单、技术交底纪要等)。 3、设备的合同书、技术文件。 4、工程竣工资料、图纸。 三、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1、验收申请: 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自检合格,并由质

量安全主管组织质安人员按“内部验收管理办法”初验合格后,向工程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验收: 常规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牵头,输配管理部、安全部、客服部、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特殊情况可邀请其他事涉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小组长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对各自《验收要项》做出评价,小组长汇总意见后作出工程验收评价及结论,小组成员签字认可。如有分歧,以小组长的意见作为最终结论,并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竣工验收分为工程介绍、资料查验、现场查验、合议评定、签署报告五个步骤。 工程介绍:施工单位对工程概况、施工特点等情况进行介绍;工程监理对质量、进度、投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情况(尤其是隐蔽工程部分)进行介绍,公司现场代表作必要补充。 资料查验:工程验收小组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对竣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及时询问和记录。 现场查验:工程验收小组成员依据《验收要项》各自的职责和分工,采取外观检查、实际测量等手段,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合议评定:现场查验结束后,验收小组组长召集验收人员进行工程综合评定。 签署报告:各项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签署验收报告。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公司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管理制度。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确认。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甲方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甲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到位。 四、甲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组应及时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甲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5、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第3章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3.1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 (2)本细则参照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及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编制。 (3)工程验收按阶段和范围不同划分为: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4)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经业主签发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等。 3)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法规、规程规范、标准。 4)业主单位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和验收的规定。 (5)工程验收是合同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程序,承建单位应重视并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检测试验资料、赤道设备等检查试验资料、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制度,以确保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

(6)各类验收工作均应及时进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阶段的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项 目和进行工程结算。合同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建单位必须 在合同或验收规程限定的时间内,申请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 凡因承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工程验收而造成工程验收延 误,由此引起的一切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3.2 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织 (1)各工序的检查验收和一般单元工程的验收和签证,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 (2)重要单元工程(涉及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的检查验收签证,由监理机械组织设计、施工和业主参加的联合验收 小组进行联合验收;分部工程的验收,由业主或监理机构组织 参建各方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业主主持并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业主、设计、监理、承建单位和 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监理机构协助业主进行工程 验收的组织工作。 3.3 工程验收的程序 (1)工序验收和单元工程验收,是所有后续各项验收的基础,承建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在建的工程。 二、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经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验收规范后,可向监理公司提出申请竣工预验收。 (二)住宅工程必须经逐套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预验收。 (三)公司项目经理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预验收申请后,请示项目管理部负责人预验收事宜,在获得批准后,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其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对没有实行监理制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实行预验收。预验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技术档案、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第四条工程竣工的条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工程竣工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第六条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可邀请有关单位对需要提前进行检查或检测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需要整改或完善的,初步验收后应组织整改或完善。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及其它有关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作出结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工程概况,验收

日期和参加单位的名称;(二)工程报建日期,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名称、资质和审查结论;(五)工程采用的质量验收标准;(六)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情况及结论;(七)甩项的具体部位及甩项后对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八)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情况和结论;(九)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的基本情况和结论;(十)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十一)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十二)备案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是指建设单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五)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八)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管理制度(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管理制度 (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管理制度(新编版) 一、工程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已施工完成,经项目部自查可提请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的阶段。 二、工程竣工首先必须经项目部自查合格,再将所有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汇总整理报送公司技术质检科;公司技术质检科必须在三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同时完成工程的自检验工作;公司自验通过后,项目部同公司确定业主、监理、设计、质监等单位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日,由业主发送请束。 三、工程质量经质监部门验收,并核定质量等级后方可交付用。 四、工程交付期间,项目部应落实好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派人同业主代表仔细办理交接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符合要求的产品交付业主。 五、项目部应及时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一式三份,一份交送

公司办公室,一份交城建档案馆,一份交业主单位,并办好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移交清单。 六、工程交付后,根据《建筑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并规定进行回访。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一、竣工验收负责人及牵头组织单位 1、施工完毕的开、掘巷道,由总工程师负责,生产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施工队组、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2、安装综采设备前的回采生产系统,由生产矿长负责,调度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生产科、地测科、安全科、机电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人事科、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3、综采设备安装完毕的回采工作面,由机电矿长负责,机电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生产科、运输队、地测科、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4、回采收尾结束的综采工作面,由总工程师负责,生产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施工队组、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5、综采设备拆除完毕的回采工作面,由机电矿长负责,机电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生产科、地测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6、其它单位工程(如皮带铺设、绞车地锚、拉底、劈帮、巷道维修、峒室施工、供排水、供电、供风、供气、地质勘探等),由专业对口科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规定 1、单位工程竣工后,首先本单位进行预验,达到标准后向矿提出验收申请。 2、矿牵头科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出具纪要,并根据纪要和相关文件、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按期整改,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查落实。 3、掘进送巷及其它开掘单位工程,必须按设计、作业规程及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巷道用途,考虑设备运输、布置和安装、通风和通风设施的构筑、排水等,对巷道成形、断面规格、支护质量、风水电管路、轨道、绞车峒室、油脂库、配件库等进行全面验收。工程验收移交前,皮带、溜子、电缆、管路、轨道等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如需拆除时,必须经生产、机电、通风、供应等部门同意,并办理书面手续。 4、综采设备安装,从安装准备到安装完毕(综采队接面前),工作面及两巷相应设施、设备包括电缆、管路、轨道、绞车、通风工程、防尘降尘设施、巷道支护等均由安装区管理,并负责其完好;综采设备安装必须按安装设计及回采要求进行静、动态验收,先对支架、采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胶带输送机、各种类开关、电缆管线、轨道、通风灭尘等综采配套设备及设施在停机状态下验收,然后进行单机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时间均不少于2小时)以及试采(不少于两刀煤)的验收,以确保综采队接面后能正常回采。 5、综采面收尾结束,必须按收尾措施,对铺联网、通道成型质量、通道规格、通道支护、支架支护及机电设备、支护器材等全面进行验收,以确保综采设备的安全顺利拆除。综采面收尾结束移交时,由生产、机电、通风、运输、供应、安监等单位一起确定回收支护材料、轨道等的距离、位置和数量等;此外,电缆、皮带、轨道以及其它专用工具移交退租时,必须按《东曲矿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6、所有工作面及设备、设施交接要有书面手续,并有机电、供应等部门的签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 ,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建设部令第 78 号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 建建 [2000]142 号 ) 等法规和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 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 , 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 , 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 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 ( 工程 )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 并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达到竣工标准。 ( 二 )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 查 , 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 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 并加盖公章。 ( 三 )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 , 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 ,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 | 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并加盖公章。 ( 四 )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 , 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 ,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 ( 达到设计要求 , 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 并加盖公章。 ( 五 ) 生产性建设工程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 , 形成生产能力 , 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建设单位根据试生产情况 , 提出试生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的职责明确,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是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顺利移交。 第二章验收的基本程序 第3条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三方验收的基本程序,即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初验、工程管理部复验。 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4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四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5条单位(元)工程竣工验收。 1、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单位(元)工程(如高

压供电工程、天然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报警工程、电梯工程等)在 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 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 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 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 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将审查完毕的 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 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验收。 3、工程管理部在接到验收申请的14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和资料的复查 和对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报告、质量检验资料的审查;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审 算部、营销策划部等各相关专业和主管工程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物业公司进行单位(元)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 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书面正式签署由监理单 位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一式三份。单位(元)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第7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1、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所包含的所有单位(元)工程均竣工验收 完毕后方具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2、根据工程管理部批准的工程项目分期建设计划的要求,先期竣工的单项工程(或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物业公司管理。 3、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 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 资料一式三份。 4、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 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 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 将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 质量评价报告、监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 十二 ) 已通过消防、环保、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 , 有关部门已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和准许使用文件。 ( 十三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 ) 工程完工后 ,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 申请工 程竣工验收。同时 ,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勘察、设计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 建设单位编制完成试生产报告。 ( 二 ) 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 ,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 , 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和 专家组成验收组 , 制定验收方案。其它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 , 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 , 组成验收组 , 制定验收方案。 ( 三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备案机关和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并到 备案机关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见附表 ) 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见附表 ) 。 ( 四 ) 备案机关应审查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 对符 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不符合要求的 , 通知整改 , 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 五 ) 建设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 程序如下 : 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 况 , 以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2 、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 3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 4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 , 生产能力核定、竣工决算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 形成经验收组全体人员签署的工 程竣工验收意见 ; 5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 致意见时 , 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 , 待意见一致后 , 重新组织工程竣工 验收。不能协商解决时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裁决。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 : 工程概况、开工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 对生产能力的核定和竣工决算的审定 ,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 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 ( 一 ) 立项批复 ; ( 二 ) 初步设计批复及施工图审查意见 ; ( 三 ) 施工许可证 ; ( 四 )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实施细则[详细]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公路发〔2020〕65号)正式颁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20〕65号)。该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446号)同时废止。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阅读: 1、关于征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函(交公便字〔2020〕172号) 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doc 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doc 附件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doc 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doc 附件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doc 附件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doc 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doc 附件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doc 办法修订汇报.doc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2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20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1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为完善工程建设程序,从严把关工程建设质量和档案资料,使项目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合法地交付使用,特制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一篇竣工验收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方和监理方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检查(评估)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

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竣工档案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4)竣工图等。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交警、防雷、人防、绿化等验收的规 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交警、防雷、人防、绿化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

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完整版)

装修工程监理细则(完整版) (一)依据标准 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二)基本规定 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住宅装饰装修应优先采用节能、阻燃、环保型材料及用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 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具有合格证、质保书及有关检测报告并验收合格。 4. 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不得改变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外立面;在施工中严禁:损坏原有绝热设施,损坏受力钢筋、在楼板上超荷集中堆放物品。 5. 施工现场应按要求设立临时用电系统,并设有漏电保险器;临时用电线路应 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6. 施工现场动用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7. 严禁:在施工现场抽烟,在运行中的管道及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或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8. 对室内环境的污染浓度应进行控制并检测,详见下表。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三)抹灰工程 1. 基本要求 表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爆灰和裂缝等缺陷。 2. 抹灰质量允差及验收方法: 3. 检查空鼓而不裂的面积应<200 cm 2,用小锤轻敲检查。 4. 其它未尽事项参见一般抹灰工程”监理细则有关条文。

(四)镶贴工程 1. 基本要求 A.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 B. 镶贴工程应在隐蔽工程、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2. 墙面 A. 用小锤全数轻敲,空鼓声应小于200 cm 2。 B. 强度较低或较薄的石材应在背面粘贴玻璃纤维网布。 C. 固定石材的钢丝网应与予埋件连接牢固,每块石材与钢丝网拉结点不得少 于4点。拉接用金属丝应具有防锈性能。 D. 阴角砖压向应正确;阳角砖宜加工成45。合角铺贴,不宜看到面砖的侧 面。在高度和宽度方向避免出现一排(或一行)以上的半块面砖。 E. 在潮湿环境的墙面上裱糊、贴墙纸或镶贴镜面玻璃前,基础需防潮处理,一般可涂851涂料两道或采用其它有效防潮材料处理。 F.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是集团公司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对单位工程建设成果的全面检查与评价,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该办法。 一、验收条件 1、单位工程按设计完成;无超计划、超概算情况发生。 2、工程管理资料含:⑴批文⑵论证结论、立项通知⑶ 招(议)标手续⑷合同、技术协议⑸开工报告。 3、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完整。 4、单位工程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初验合格,并提交 监理评估报告或初验报告; 5、向集团公司申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二、参加单位人员 1、矿建项目:战略规划部质监站生产处通风处机 电处安监局企管部财务部审计部 2、非煤建设项目:战略规划部质监站安监局机 电处煤质处(洗煤厂项目参加)煤化工研究所(煤 化工项目参加)企管部财务部审计部 三、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汇报单位工程施工及质量情况; 2、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评估;

3、建设单位汇报单位工程立项、限额设计、计划、招 议标、合同情况,以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 资等情况。 4、验收人员分专业组进行竣工验收; 5、各专业组汇报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 6、建设单位就验收各专业组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 见、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及存在问题,限定7 —15天的整改时间,限期整改; 7、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可委托建设单位和监理单 位组织复验,并报送整改回执单,确认已整改;或 组织相关业务部室进行复验,确认已整改后,发放 竣工验收证明书。 四、各专业组人员组成及职责任务: 1、土建组由战略规划部工程科牵头,预算科、质监站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土建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矿建组由生产处牵头,质监站、通风处、安监局、战略规划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矿建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机电安装组由机电处牵头,质监站、战略规划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机电安装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1总则 公司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的成果,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内蒙古珠江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铁路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2验收的依据、条件 2.1验收的依据: 国家和铁道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合同文件。 2.2验收条件 初验应具备的条件: 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 2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

收合格。 4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5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6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转合格。 7 竣工文件及资料编制按规定完成,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2.3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初验中存在的问题和遗留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 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合格。 3 建设资金应全部到位,并与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已结清资金费用。 4 正式运营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即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上岗人员、设备状态、物资准备以及外部配套条件等,能适应正常连续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 5 具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3.1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 1 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 对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3 对建设项目能否合格交付生产或者使用作出评价。 4 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工程与项目管理制度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

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 第一条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项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检验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认真做好竣工验收。 第二条办理竣工验收应依据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书,初步施工图设计(及其补充文件)及上级颁发的有关文件、各专业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 引进设备工程验收应增加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和条款。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及分工:凡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均应组织竣工验收。较大工程规模的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应有省、市管理部门参加或主持,一般工程规模项目的工程验收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各分公司负责执行。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是:土建、设备或线路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有的设备已经在规定时间内试运转,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范要求;技术文件、工程技术档案、测试和竣工资料齐全完整、维护用工具仪器、仪表及维护备件齐全。引进工程应满足合同规定条件。 第五条设备工程的竣工验收主要方式和步骤,除对于大型交换局或新型设备采取初验和正式竣工验收两阶段外,其它工程项目均采用一次验收方式,初验由工程部组织工厂、设计、施工、维护及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初验时,应严格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工艺,审查竣工资料、分析投资效益等,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落实解决;在试运转期,工程部及维护部门应对性能、设计和施工质量以及系统指标等进行全面考核。在试运转期,发现质量问题应由责任单位负责免费返修。试运转期满后并确认具备正式验收条件后,公司工程部应立即组织正式竣工验收。审查竣工报告和初步决算,讨论通过验收结论。 签发验收证书。 第六条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三天施工单位应将完整的合格的测试资料、修改过的全套竣工图和资料(竣工图和资料按部颁竣工资料编制办法并符合工程档案规定装订成册)送交工程管理室审查合格后,三天内由管线工程管理室安排组织验收。各分公司在接到工程部通知三天内应安排人员验收,对于借故不参加或拖延时限的,公司工程部与施工单位可直接安排人员进行验收,质量合格直接交付所属机楼使用,所在机楼不得拒绝接收。对于初验不合格的地方,验收小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免费返工,直至合格。 第七条土建、设备、管线等工程验收项目及标准,参照部颁的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八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不能投产,工程竣工后相关部门不得无故拖延办理验收手续。 第九条工程竣工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准确美观,要求做到竣工图纸与施工现场相一致,安装工程量与图纸相一致,材料消耗与工程量及规定损耗量相一致,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所有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测试资料)进行系统的整理,符合工程档案要求后,由工程部资料组分类进行移交(其中管线资料分发单位为:档案室、分公司、工程所属机楼、设计所、业务部及工程部资料室各一份)。 工程竣工资料一律加盖“工程部竣工资料”图章后方为正式资料。 第三十九条竣工资料的电脑输入工作统一由工程部管线资料组承担,取消其它部门的竣工资料电脑输入帐号。

样板监理实施细则

瑞安市安阳街道下沙塘村安置留地和旧村改造04-6地块工程样板施工 监 理 细 则 温州佳旭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瑞祥新区04-6地块项目监理部 2017年12月

瑞安市安阳街道下沙塘村安置留地和旧村改造04-6地块工程 样板施工 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批: 温州佳旭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瑞祥新区04-6地块项目监理部 2017年12月

目录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单位 三、编制依据 四、样板引路的内容 五、材料样板的主要控制要点 六、监理工作流程 七、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温州佳旭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瑞安市安阳街道下沙塘村安置留地和旧村改造04-6地块“制作样板”的方法是在长期施工中总结出来行之有效的方法,不仅可以直观的看到和评判其质量与工艺状况,还可以对材料、做法、效果等进行直接检查,作为验收的实物标准。我监理项目部为了贯彻金辉集团“样板先行”的指导思想,明确样板施工、操作流程、执行方式,确保各分部分项样板工程工作有效展开,从而提高工程品质,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瑞安市安阳街道下沙塘村安置留地和旧村改造04-6地块 2、工程地点:瑞安市下沙塘村安阳路与民公路交叉口西北角 3、工程设计概况: 总建筑面积:105401.16m2,其中地下室面积22927m2,地上面积82519.16m2,人防面积为6497.25m2。 4、工程项目计划投资:约19507.51万元,工程项目合同工期:804日历天。 设计标高:绝对标高为黄海高程5.450 工程结构类型:框架柱剪力墙结构 二、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单位:

三、编制依据 1、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签认的各楼号及车库施工图及工程变更文件。 2、国家或行业颁布的适用于本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规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B50300—2013” 各专业验收规范包括: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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