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目录

1、晓怡版本

?海商法基础理论——ppt

?海商法律制度介绍

?海事法律制度介绍

?海洋活动管理法律制度

?海洋活动争议的解决2、海商法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船舶

第一节船舶所有权

第二节船舶抵押权

第三节船舶优先权

第三章船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船长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运输单证

第五节货物交付

第六节合同的解除

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

第八章船舶碰撞

第九章海难救助

第十章共同海损

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

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十三章时效

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运用

第十五章附则

3、教材版本

第一章绪论

1、海商法的概念: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

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2、海商法的表现形式

广义: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最广义——海法:围绕海洋所发生

的国家间关系、行政关系、刑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各

种行为规范,以及保证这些规范的一实施的程序性规

范)

狭义:海商法典本身

3、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作用:找出主体、找出法律关系、分析是否适用

?适用主体:船舶权利人

?适用客体:船舶、海运货物

?适用水域: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

?适用内容:国际航运与旅客运输

注意:适用的船舶、适用的水域、适用的事项

适用船舶: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用于军事、

政府公务、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适用水域:海洋和与海洋相通的可航水域

适用事项:船员、船舶物权、海上运输、船舶租用合

同、海上侵权、海上保险等。

4、海商法律关系

主体:参与海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具体而言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以自己名义参加海事

法律关系的国家。(公民、法人、合伙、国家)

客体:是指海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具体而言包括物(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和行为(海

商法律关系权利人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

内容:是指海商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

的义务。

5、海商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历史:古代习惯法——近代国家立法——现代国际立

发展趋势:向公平分担海上风险的方向发展、契约自

由原则的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私法公法化的特

点逐步显现、向进一步谋求国际统一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船舶

第一节船舶概述

船舶概念:广义:泛指用人力、风力或机器推进的各类水上

运载工具,具体而言包括航行于江、河、湖、海的一切航行

器。狭义: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船舶的法律特征:船舶是物,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可做拟人化

处理;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在特殊的条件下可做例外处理;

船舶是动产,当可作为财产抵押的特殊标的。

船舶的类型:海船与非海船;商业目的、政府公务、军事目

的、其他专用船舶;国有船舶与非国有船舶;中国籍船舶与

外国籍船舶;机动船与非机动船。

第二节船舶所有权

概念: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船舶所有人对其船舶的实际控制

使用:船舶所有人按照船舶的性能和用途对船舶加以利用的

权利。

收益:船舶所有人依法获得经船舶营运所带来的物质利益的

权利。

处分:船舶所有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决定船舶命运的权利,

即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置,如转让、赠与、拆解

等。

船舶登记条件——真正联系原则:船旗国有义务根据真正联

系原则,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事

务方面实行有效的管辖与控制。

第三节船舶抵押权

概念:船舶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

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的的价款中优

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公示性、适法性

标的:营运中的船舶、建造中的船舶、可以打捞的沉没船只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概念: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

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所

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法定性、依附性、隐蔽性、粘着性、灵活性

客体:船舶优先权主体享有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

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

1、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

费用

2、船舶运营中发生的人事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

4、海南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受偿原则:

1、优先保护船员的利益

2、优先保护国家税费的征收

3、人身伤亡引起的赔偿请求优先于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

4、侵权之债优先于违约之债

5、按法定顺序依次受偿

6、同一顺序的海事请求不分先后同时受偿

7、对其他债权的实现具有制约作用的海事请求优先受偿

8、因行使优先权而产生的费用先行拨付

优先权的消灭: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因海事请求人·怠

于行使权利而消灭;因船舶被法院强制出售而消灭;因发生

海事请求得船舶灭失而消灭

第五节船舶留置权

概念:法律赋予造船人或者修船人在船舶所有人履行合同义

务时,可以留置其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

得以偿还的权利。

特征:权利主体的局限性、权利客体的特定性、行为方式的

屈从性

第六节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的国际公约

1、《1926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2、《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

约》

3、《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第三章船员

第一节船员概述

概念:广义:接受船舶所有人聘用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船员是指经过依法注册起的船员服务簿,并且在船上任职的

包括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在内的人员。

我国海商法: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船员的条件

1、取得船员资格,能够胜任有关船的航行的职务

2、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用

3、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在特定的船舶上稳定持续地执行

职务。

第二节船长

概念:是指按照船员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

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管理、安保、公证、代理等多重职能)

职能:1、管理职能2、安保职能3、公证职能4、紧急处分

职能5、代理职能

第三节船员劳动合同及其立法

船员劳动合同的特征:签约方式的从属性、合同权利的专属

性、合同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关系的涉外性

签约方式:与用人单位直接签约、通过中介机构签约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概念: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

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协议。特征:双务、有偿;涉他;当

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各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适应程度不同。

类型:1、班轮运输合同;2、航次租船合同;3、国际货物多

式联运合同

解除:1、协议解除2、约定解除3、法定解除:不可抗力、

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因债务人的过错导

致合同不能履行

第二节提单

概念: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

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功能: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物权凭证;3、承运

人接受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缔约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包括船舶所

有人以自己的船舶承揽货物运输的情况,也包括承租人用租

来的船舶并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揽货物运输的情况)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

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缔约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

不论是由其本人直接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还是由别人以

其名义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或者由他人代其与托运人订

立运输合同,只要是在合同上显示的是该人的名字,该人就

是缔约承运人。

实际托运人: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人收货人:是指由权利提起货物的人

承运人在提单下的基本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2、妥善而谨慎地照管货物的义务3、直航义务

承运人在提单项下的基本义务:1、运费以及相关费用的请求权2、海运货物留置权3、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免责权利

承运人免责权利:1、船员的航海过失免责权利2、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武装冲突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执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7、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绕航所造成的损失8、因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他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失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因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权利:是指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损失的情况下,将其赔偿责任限定在一定程度内的法律制度。

托运人在海上运输中的权利:1、请求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权利2、按照法律规定控制货物的权利

托运人在海上运输中的基本义务:1、提供合同中约定的货物2、及时办理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各项手续并递交承运人3、按时备妥货物并装船4、不装运危险货物5、按时支付运费

海运提单的无效条款:1、减轻或解除承运人基本义务和责任

的条款2、增加承运人权利的条款3、将货方依据保险合同享

有的利益让渡给承运人的条款

第三节海运单

概念:又称运单,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

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的一种不可转让的单证。(作用:首先,海运单是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的证明;其次,海运单是货物收据。)

第四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公约

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是为了统一各国关于海上货

物运输的法律规定而制定的具有私法性质的协议。

《海牙规则》1931.6.2:只适用由提单所证明的合同。

《维斯比规则》1977.6.23

《汉堡规则》1992.11

《鹿特丹规则》2009.9.23

第五节航次租船合同

概念: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

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

约定运费的协议。

特征:1、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运营并负担费用2、约定货物和

装卸港3、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舱位并按装载货物的数量支

付运费4、关于照料货物的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5、在合同中

约定装卸时间和滞期/速遣费及其计算方法。

第六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概念:是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

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

地交付给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协议。(一次托运,一次

签单,一次投保)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概念: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

行李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当事人:承运人和旅客

第二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

基本权利:1、客票票款请求权2、行李留置权3、按时起航

权4、危险物品处置权5、责任限制权

基本义务:1、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2、提供符合约

定的舱位和服务3、尽速遣航4、为旅客提供行李托送服务

责任:承运人违反法定和预定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过失引起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行李的灭失、损坏。

旅客

基本权利:1、请求承运人安全、及时完成运送的权利2、根

据客票记载,请求提供舱位和服务的权利3、按客票规定和

法律规定的限度免费携带行李的权利4、对海上旅客运输中

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权利。

基本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票款的义务2、按规定时间登轮

的义务3、在船期间遵守客运规章和服从船长指挥的义务

责任:如果旅客违规携带或者夹带违禁品或者危险品,并造

成船舶损害或者承运人的其他损害,旅客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节关于海上旅客运输的国际公约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1957.10.10;我

国1994.3加入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1976年协定书》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1990年协定书》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2002年协定书》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定期租船合同

概念:期租合同,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

舶,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内按照约定

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协议。

特征:1、由出租人配备船长和船员;2、在租期内承租人只

有对船舶的使用权,而不行使占有和控制3、在规定的使用

期间内,应按月计算租金。

第二节光船租赁合同

概念:船舶出租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提供一艘空船,

在租期之内,承租人通过自行配备的船员占有和控制船舶,

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营运方式。特征:在光船租赁形

式下,须转移船舶的使用权;租赁物必须是特定船舶;光船

租赁是双务、有偿行为;光船租赁具有期限性

合同内容;关于船舶概况的说明;交船条款;租期之内对船

舶的使用与保养;租金支付与撤船;船舶抵押与保险;还船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节海上拖航合同概述

概念;是指由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

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第二节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托方的基本权利:1、拖航费请求权2、救助作业的决定权

3、被拖物的留置权;

义务:1、按合同约定提供拖船并使之适航、适拖2、负责拖

航作业的指挥3、尽速遣航

被拖方额度基本权利:1、移交被拖物的请求权2、损害赔偿

请求权

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托方提交被拖物并使之适拖2、

服从拖船船长的指挥并给予必要的配合3、按照约定接受被

拖物4、保证港口的安全5、支付拖航费及其他费用

第八章船舶碰撞

第一节船舶碰撞概述

概念:船舶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实质性的接触

并造成损害的事故。

第二节关于船舶碰撞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第三节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标准

第四节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第九章海难救助

第一节海南救助制度的意义

概念:是指对遭遇海难事故的船舶和财产,由外来力量对其

施救或提供援助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海难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1、救助的标的物为法律所认可

2、救助的标的物处于海上危

险当中3、救助的行为须发生在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4、救

助人在实施救助之前对遇险财产不存在任何义务

第三节海南救助的基本类型

自愿救助、强制救助、合同救助

第四节无效果无报酬合同下的救助与特别补偿

第五节关于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第十章共同海损

第一节共同海损制度概述

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

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之间造

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额外费用,以及在共同危险解除后为

安全地完成航程所支付的必要而合理的费用,由各受益方按

比例分配的法律制度。

构成要件:1、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了共同危险2、采

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财产的牺牲和费用的支出

必须是特殊的4、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

第二节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

1、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船舶、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在形态上的灭失或损坏

2、共同海损费用: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产生的额外开支。第三节行为人的过失与共同海损的关系

托运人:过错责任原则:有过失就应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可免责过失

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所导致的共同海损

第四节共同海损时限与担保

1、共同海损时限:是指共同海损发生之后,宣布共同海

损和提供有关资料的期限

2、共同海损担保,是为了确保共同海损分担的进行,经

有关方的请求而由各受益方作出的保证。9

第五节海损理算

概念:是指国家认可的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人员,按照理

算规则的规定,对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各方因共同海损措施

而受益的财产价值以及各方应分担共同海损的数额所进行的

审理和计算工作。

第六节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一节海事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概念:是指因发生海事侵权责任事故而产生对他人的赔偿责

任时,或者因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须向第三方支付为消除事故

的后果而采取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时,依照规定的方式,将责

任人的赔偿和支付费用的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的法

律制度。

第二节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1、适用的船舶:海船

2、权利主体:船舶所有人、海南救助人、船舶所有人活

着就租人对其行为、疏忽或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责任

保险人

第四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概念:简称责任限制基金,是指海事赔偿责任人按照法律规

定的方式和数额,在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构设立的,用于在

有限范围和程度之内清偿海事请求的专项基金。

第十二章海上保险

第一节海上保险概述

概念:海上保险是指按照合同,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由保

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

责任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事法律行为。

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保赔保险、其他海上财产保险

第二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适用

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概念: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自愿的基础上,

以海上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协议。性质:信

义合同、射幸合同、附和合同、补偿合同、双务合同

内容:1、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做出赔偿的人;投保人:

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自然人或法人;被保险人:有权请求保

险赔偿的人2、保险标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船舶、货

物或有关的利益或责任;3、保险单:证明文件4、保险责任:

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保险期限6、

保险事故7、保险费8、保险价值9、保险金额

第四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

概念:以海上运输货物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协议。

第五节船舶保险合同

概念: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以船舶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协

第六节保赔保险合同

概念:是指船舶所有人与船东互助保障协会之间订立的由入

会船舶所有人缴纳会费,由协会承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入会

船舶的相关赔偿责任的协议。

第七节特殊类型的海上财产保险合同

1、船舶建造保险合同

2、集装箱定期保险合同

第十三章海事诉讼时效

第一节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概念:海事请求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有效期限。

第二节海事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海上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航次租船合同为两

年)

海上旅客运输的诉讼时效:两年

船舶租用合同的诉讼时效:两年

船舶碰撞的诉讼时效:财产损失两年;人身伤亡一年

海上拖航合同的诉讼时效:一年

海难救助(两年)和共同海损(一年)的诉讼时效

海上保险的诉讼时效:两年(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船舶油污损害的诉讼时效:3年,特殊可延长至六年

第三节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

行驶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第四节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断

权利人必须通过诉讼、仲裁或扣船的途径才能达到中断时效

的效果,如果仅仅是提出赔偿请求,必须在义务人做出承诺

的条件下,才可以中断时效。

第五节与诉讼时效相关的理论问题

注意:船舶优先权规定的一年期限时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第十四章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运用

第一节概述

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有

涉外因素的海事争议的活动

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参照国

际惯例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第二节涉外海事关系适用的实体法

1、船员关系的法律适用:合同约定、侵权地法律、原告

选择法律

2、船舶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所有权——船旗国,优先

权——受理法院所在地法律

3、船舶留置权关系的法律适用:被留置船舶所在地法律

4、船舶抵押权关系的法律适用:船旗国法律

5、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提单:签发国及例外;

多式联运:各区段;航次租船:法院地法;海上旅客

运输:被告所在国法院起运港货目的港所在法院;原

告居住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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