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清理枯死树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清理枯死树木工作的通知

1 / 1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清理枯死树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

【实施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清理枯死树木工作的通知

(2006年)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由于气候持续异常干燥、干旱少雨,土壤墒情差,部分地区树木已经出现失水、濒临死亡现象,有的已经枯死。为提高首都生态环境质量,消除安全隐患,改善自然生态景观,我局决定开展对枯死树木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制定清除方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6]3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0 【实施日期】2006.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 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6〕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和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6号),组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简称市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首都绿化办)牌子。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既是负责本市城乡绿化和林业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也是首都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园林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市区、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责。 2.原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林业局)承担的首都绿化美化管理和本市林业行政管理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强对全市园林绿化的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协调发展。 2.按照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弱化微观事务管理职能,不再直接管理市属公园;强化园林绿化方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管理标准的制订以及执法监督等职责;推进和规范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提高园林绿化方面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主要职责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4.09 【实施日期】2009.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提高森林质量,改善林分结构和景观效果,促进林木正常生长发育,规范林木经营管理修剪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资源管理,根据森林法规、相关技术规程,结合北京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管理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林木修剪作业调查设计制度 编制作业设计前应先开展外业调查,所在地区县或乡镇林业部门应派技术人员参加调查,确定需要修剪的林木数量规模。修枝、抹头施工作业设计由林木所有者自行组织编制或委托编制;截干施工作业设计由乡镇林业站或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务管辖范围内的林木修剪,可自行组织编制施工作业设计。

施工作业设计内容应包括:当地基本情况、目的意义、施工地点、修剪原因、修剪方式、修剪任务量、安排、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有关图表等。采用截干方式的,应计算出采伐蓄积量。 二、实行施工作业设计申报制度 修枝施工作业设计由林木所有者自行组织编制实施,不需审批。抹头施工作业设计方案按相关规定应报区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截干施工作业设计应按森林采伐管理规定执行。 三、施工作业现场实行拨交、公示,加强检查监督 施工前应在当地乡镇所在地和村委会所在地及其施工现场公示,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务在其办公地点和施工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施工任务量、施工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施工作业负责人、反映问题联系电话等。 修剪作业日常管理工作由组织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设计施工。当地乡镇林业部门应派出现地质量监督员,监督指导修剪工作。施工单位的修剪施工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向作业设计批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市或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抽查。 各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定额

园林绿化工程 第一册绿化工程 册说明 一、《绿化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绿地整理、栽植花木、绿地喷灌、措施项目共四章。 二、本定额根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质量技术要求,编制了苗木规格与种植穴(坑)、槽对照表,详见附表。 三、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均不得调整。 四、工程中涉及古树名木、珍贵树种、超过定额规定规格的超大苗木及非正常种植季节掘苗、运输、种植及养护时,应按其施工技术方案另行计算有关费用。五、北京市正常种植季节时间规定如下,非正常种植季节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一)春季植树:三月中旬至四月下旬。 (二)雨季植树:雨季时节,约七月上旬至八月上旬。 (三)秋季植树:十月下旬至十一月下旬。 (四)铺种草坪、木本(盆移)花卉、草花,四月下旬至九月下旬。 六、本定额中的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是按常用标准列出的,若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 七、土壤分类: (一)普坚土:指砂、砂质粘土、黄土、种植土、软块碱土、中等到密实的粘土、工程垃圾堆积土、压实的填筑土和含15%以内的碎卵石的杂质黄土等。 (二)砂砾坚土:指经在压实或坚实的粘土、板状黄土、密实硬化的碱土,含碎卵石在30%以内其粒径在30cm以内的杂质粘土、天然级配砂石等。 附表苗木规格与种植穴(坑)、槽对照表单位:株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整理绿化用地、拆挖各种路面、垫层,伐树、挖树根,机械运渣土,屋顶花园基底处理,客土工程6节共110个子目。 (二)整理绿化用地,是绿化工程施工前的地坪整理,每个绿化工程均应计算一次。 (三)绿地起坡造型适用于设计造型高度80cm以内,平均坡度不大于15°的地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绿城发[2013]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5.03 【实施日期】2013.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绿城发〔2013〕3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的部署要求,遏制和清理全市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还绿于民,营造安全、优美、和谐的园林绿化环境,市园林绿化局研究制定了《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3年5月3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全市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精神,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方案》,切实遏制和清理全市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效维护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营造安全、优美、和谐的城市生态景观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率先实践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紧紧围绕建设世界城市、首善之区、宜居城市目标,依据城乡规划、园林绿化、林业和湿地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加快落实《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遏止、清理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为突破,以建立健全园林绿化长效养护管理机制为基础,扎实推进规划建绿、拆违建绿,不断拓展绿色空间,增加城市绿量,着力提升园林绿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成立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周剑平副局长任组长,城镇绿化处、规划发展处、公园风景区处、林场处、造林营林处、林业工作总站、法制处、监察处、森林公安局、园林绿化执法监察大队、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镇绿化处。 三、工作目标 (一)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占用绿地行为。首先,要广泛动员、周密部署、严格查处,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占用绿地、林地行为,实现绿地、林地违法建设“零增长”。其次,对近年来一些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绿地、林地,有些代征绿地征而不拆或征而不交,以及

北京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之令狐文艳创作

北京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DB11/T 213—2003) 令狐文艳 一级养护标准 A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B园林植物 B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3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B2 园林树木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枝叶正常,整齐一致。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行道树下缘线整齐,人车通行处不低于2M;不影响高压线、路灯和交通标识。 B3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5%,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2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20%。 B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B5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5 %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2 %。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7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80天。 B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株数不得超过1 %;园林树木 的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 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2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 cm不得超过5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3%。叶上无虫粪,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5%。

B7枯死地被植物或灌木每1000平方米范围内不超过2平方米,单块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C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D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E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F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一、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 2 园林植物 2.1 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4年内达到正常形态。2.2 园林树木树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1%,绿地内无死树。 2.3 落叶树新梢生长基本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正常条件下,有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10%,正常叶片保存率在8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1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50%。 2.4 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无残缺。 2.5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0 %以上,除缀花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绿城发〔2010〕16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 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 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a1786640.html,),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 (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 (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

北京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

北京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用于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的规格、质量、检验、验收以及标志、掘苗、包装、运输与假植等基本技术要求。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树种参照《北京市区城市绿地植物规划》的具体要求选择应用。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 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苗木类型按苗木的生物学特性分为常绿乔木、落叶乔木、常绿灌木、落叶灌木、常绿藤木、落叶藤木、竹类等种类;按苗木的自然形态分为丛生型、单干型、多干型、匍匐型等类型。 3.2丛生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丛生状的苗木。 3.3单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1个主干的苗木。 3.4多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有3个以上主干的苗木。 3.5匍匐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匍匐状的苗木。 3.6小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5米至8米的乔木。 3.7中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8米至15米的乔木。 3.8大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15米以上的乔木。 3.9干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 3.10基径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0.3米处的直径。 3.11冠径指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2蓬径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3树高指从地表面至乔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4分枝点高指从地表面到乔木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15灌高指从地表面至灌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6移植次数苗木培育的全过程中移植的次数。 4、技术要求 4.1对使用苗木的基本要求 4.1.l应选择当地适生树种,包括乡土树种以及引种驯化成功并已得到广泛应用的树种。 4.1.2使用苗木的树种(品种)应有标牌,标明种类(中文植物名称与拉丁学名)、规格、数量和质量。 4.1.3应用的苗木应具备生长健壮、枝叶繁茂、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 4.1.4使用的苗木应经过移植培育。5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1 次;5年生以上(含5年生)的移植培育至少2次。野生苗和山地亩应经北京本地苗圃养护培育3年以上,适应当地环境和生长发育正常后才能应用。 4.1.5栽植苗木必须经过植物检疫。外埠苗木进入北京市域应经法定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验,签发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应用。具体检疫要求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4.2各类型苗木规格质量标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维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维护管理费用指 导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为巩固我市公园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公园管理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园维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公园维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 一、公园维护管理费计算方法 公园年维护管理费总额=(年设施维护费+年水体保洁费+年绿地养护管理费)×调整系数 二、公园设施维护费标准为4.2元/m2年 公园年设施维护费=4.2元/m2年×公园陆地面积 此项标准包括园林建筑(厕所)、园林小品(园灯、导游牌、果皮箱、园桌椅、栏杆、健身器材、井盖)、园路及铺装场地、园艺设施(主要为喷灌、喷泉)、园林电气设备(主要为广播、电视监控系统、景观照明,以及电子屏、水泵、配电箱、变压器、电动门、派接柜等)的维护费用。公园设施维护是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含保洁),即为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不包括设施更新和园林建筑主体结构的修复;为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及维护设施的原有功能而进行的清洁、紧固、调整、润滑及检修等,即不超过设施投资总额20%的维护项目,不包括设施大修。此设施维护费标准不含水电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价格信息(2010年10月)市政工程的市场信息价,人工费取定为51元/工日。 三、公园水体保洁费标准为2.4元/m2年 公园年水体保洁费=2.4元/m2年×水体面积 工作内容包含人工清除打捞漂浮物。该标准依据《北京市水利工程养护维修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确定。保洁工作量依据《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中的保洁作业标准,确定为15000m2/班次。 四、公园中绿地养护管理费标准:特级绿地养护管理费为15元/ m2年;一级绿地养护管理费为9元/ m2年;二级绿地养护管理费为6元/ m2年;三级绿地养护管理费为4元/ m2年。 公园年绿地养护管理费=∑某级绿地养护管理费标准×该级别绿地养护面积 本标准依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京绿地发[2008]11号)执行。 五、调整系数 根据公园维护等级的不同,划分为三个等级,即国家重点公园、市级重点公园或精品公园以及一般公园。在进行公园年维护管理费总额预算时,分别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 国家重点公园调整系数为1.2; 市级重点公园或精品公园调整系数为1.1; 一般公园调整系数为1。 六、补充说明 本标准包含以下费用:公园绿地、设施、水体维护中的直接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运输费、综合管理费。 本标准不包含以下费用:应时花卉和植物造型等花卉摆放和绿地更新改造费用;园林绿化应急抢险及防治危险性有害生物、普查等应急处置费用;绿地内古树名木养护费;苗木因调整、维护而发生的土建材料费;新增苗木、花卉等材料费;疏植苗木处理费;服务巡查;安全管理(如:公园大门的全天服务、值班,园内巡查执法、维护游园秩序等);文物保护维护;动物饲养以及音乐喷泉、攀岩场等专项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ICS 65.020.40 P 53 备案号:24599-2009 DB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andscape engineering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规定 (4) 5分项工程质量控制 (9) 6非植物造景质量原则 (29) 7验收 (31) 附录A (34) 附录B (35) 附录C (37) 附录D (37) 附录E (39) 附录F (40) 附录G (45) 附录H (46) 附录I (47) 附录J (48) 附录K (49) 附录L (50) 附录M (51) 参考文献 (5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DB11/T 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标准与DB11/T 212—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基本规定、分项工程质量控制、非植物造景质量原则; ——统一了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 ——明确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 本标准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其余附录全部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广勋、陶威、白涛、赵晶、任爱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1/T 212—2003。 II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首都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巩固和不断提高奥运绿化美化成果,逐步把首都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为首都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宜居城市、实现生态文明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对我市城市绿地养护工、料、机、运等方面的投入进行实际调查,对各区、县城市绿地养护经费的投入情况和养护成本进行实际测算,并与国内多个城市绿地养护投资标准进行比对,在充分征求各区、县政府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我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和《北京市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等级质量标准(试行)》,我市城市 绿地养护定额投资标准为: 特级绿地养护管理为15元/ m2?年; 一级绿地养护管理为9元/ m2?年; 二级绿地养护管理为6元/ m2?年; 三级绿地养护管理为4元/ m2?年。 二、此投资标准包含绿地养护管理作业过程中的直接人工费、水费、农药费、肥料费、机械费、运输费、综合管理费,但不包含下列 费用:园林设施(栏杆、座椅、果皮箱、园路、灯、牌示、园林植物 防寒和防盐设施等)运行及维护费;应时花卉和植物造型等花卉摆放 和绿地更新改造费用;园林绿化应急抢险及防治危险性有害生物、普 查等应急处置费用;绿地内古树名木养护费;苗木因调整、维护而发 生的土建材料费;新增苗木、花卉等材料费,疏植苗木处理费。 此标准为不同等级绿地内植物养护管理的基本费用,由于城区 与郊区之间、各区县之间绿地养护管理的难易程度、技术要求、管理 标准等方面各有不同,各区、县应结合本辖区的绿地养护管理实际情 况参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整版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重新核定全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重新核定全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京绿资发[2009]1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12.29 【实施日期】2009.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重新核定全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工作的通知 (京绿资发〔2009〕15号) 有关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0〕331号)要求,经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培训考试,确定潘声雷等28名同志为市、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负责本级职责权限范围内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规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式颁发启用我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资格证书和专用名章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证人员要凭市园林绿化局颁发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资格证书和专用名章发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原发证员资格证书和发证员专用名章作废,自行销毁,不得再用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各区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要加强对森林法规、林业政策以及国家林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等方面文件的学习,真学、真懂,熟练掌握发证知识、发证制度、发证环节,增强法治观念,努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切实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 (二)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发证员要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按照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的工作要求,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要保证内容全面,数字准确,签字印章齐全,严禁发证员超采伐限额或超越职权发证,严禁无证人员发证。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台帐,发证员要负责采伐台账的收集、整理、统计、汇总工作,做到台账清晰,档案完备,及时归档,每月应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局报送采伐发证有关数据。 (三)规范用章,保证发证员专用名章使用安全。 发证员专用名章要规范使用,只能用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签章,不准挪作他用。要妥善保管,保证安全,如发现遗失,应及时上报。 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领导要加强对发证员的管理,保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依法、规范、正常开展。发证员原则上不允许调换,确需调换的,要由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局考核,取得发证资格后持证上岗。 附件:北京市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名单

北京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北京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 213—2003) 一级养护标准 A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B园林植物 B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3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B2 园林树木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枝叶正常,整齐一致。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行道树下缘线整齐,人车通行处不低于2M;不影响高压线、路灯和交通标识。B3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5%,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2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20%。 B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 B5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5 %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2 %。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7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80天。 B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株数不得超过1 %;园林树木 的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 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2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 cm不得超过5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3%。叶上无虫粪,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5%。B7枯死地被植物或灌木每1000平方米范围内不超过2平方米,单块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C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D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 E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 F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一、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 2 园林植物 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4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园林树木树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1%,绿地内无死树。 落叶树新梢生长基本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正常条件下,有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10%,正常叶片保存率在8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1 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50%。 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无残缺。

北京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详]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 213—2003) 一级养护标准 A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B园林植物 B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3年达到正常形态。 B2 园林树木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枝叶正常,整齐一致。行道树无缺株,绿地无死树。行道树下缘线整齐,人车通行处不低于2M;不影响高压线、路灯和交通标识。B3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5%,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2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20%。 B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 B5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5 %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杂草率不得超过 2 %。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7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80天。 B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株数不得超过1 %;园林树木 的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 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2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 cm 不得超过5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3%。叶上无虫粪,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5%。B7枯死地被植物或灌木每1000平方米围不超过2平方米,单块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C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D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E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F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围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一、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 2 园林植物 2.1 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4年达到正常形态。 2.2 园林树木树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解决本市树线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解决本市树线矛盾消除安全隐患的意见 【法规类别】护林防火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03.12 【实施日期】2007.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解决本市树线矛盾消除安全隐患 的意见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供电公司、输电公司: 为贯彻市领导批示精神,妥善解决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矛盾,本着确保电网安全、兼顾保护树木的原则,依据园林绿化、电力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解决树线矛盾的工作机制 (一)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各区县供电公司、输电公司应建立解决树线矛盾隐患的工作机制,明确协调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沟通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二)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各区县供电公司还应将解决树线矛盾隐患的工作机

制延伸到基层,建立乡镇(街道)、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供电所协调例会制度。 (三)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各区县供电公司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指导,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协调解决和督办。 二、健全完善解决树线矛盾工作程序 (一)建立联系制度。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各区县供电公司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相应的工作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解决树线矛盾的工作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制度。 (二)依据法律法规,制定解决树线矛盾工作方案,电力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电力线路保护区、电力线路的电压等级、临近线路的树木等情况,制定解决树线矛盾的工作方案。制定工作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通过树木修剪可消除电力安全隐患的,应采取合理修剪措施,避免过度修剪。 2.采取移植树木措施可消除树线隐患的,应移植,避免砍伐。 3.经济技术条件合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郊野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郊野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京绿园发[2015]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郊野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绿园发〔2015〕5号) 各有关区园林绿化局: 为巩固绿化隔离地区绿化成果,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休闲需求, 2007年我市启动了以郊野公园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绿隔地区“公园环”建设工程,涉及朝阳、海淀、丰台、大兴、石景山、昌平6个区,截至目前,绿化隔离地区“公园环”已有公园81个,总面积7.68万亩。 绿化隔离地区公园数量快速增加,为市民提供了更多绿色休闲空间,同时也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近年来,通过群众来信来访、市长便民电话和新闻媒体等渠道,不断有郊野公园管理问题的反映,特别是近期,市领导就郊野公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

多次批示,要求:郊野公园不应重建设、轻管理;要责成有关区县完善机制,加强管理;要市区联动,研究措施,专题部署,解决问题,巩固绿化成果。 为落实市领导指示,提升郊野公园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现就加强郊野公园管理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今年以来,市民反映的郊野公园管理问题包括:机动车随意穿行、随便停放,事故时有发生;在公园草坪上搭帐篷,致大片草坪光秃;一些郊野公园设施破损,树坑里塞满垃圾,游客在园内烧烤,乌烟瘴气,无人管理;一些郊野公园“三多”:垃圾多、杂草多、狗屎多;郊野公园变成“荒野”公园;郊

北京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A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B 园林植物 B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 3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B2园林树木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枝叶正常,整齐一致。行道树无缺株, 绿地内无死树。行道树下缘线整齐,人车通行处不低于2M 不影响高压线、路灯和交通标识。 B3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 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5%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2年以上,结果枝条 不超过20% B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 B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 95鸠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 2%草 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 27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80天。 B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株数不得超过 1%园林树木 的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2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 不得 超过5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 3%。叶上无虫粪,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 5% B7枯死地被植物或灌木每1000平方米范围内不超过2平方米,单块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 C 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 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 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D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 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 E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 F 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 2m 范围内无 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 2园林植物 2.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4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2.2园林树木树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缺 株率不超过1%绿地内无死树。 2.3落叶树新梢生长基本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正常条件下,有黄叶、焦叶、卷叶和 带虫北京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一级养护标准 DB11/T213—20XX )

北京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

北京市园林绿化地方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京郊城镇绿地以及北京市属风景名胜区绿地养护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术语和定义(略) 4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4.1特级养护质量标准 4.1.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4.1.2 园林植物 4.1.2.l 生长健壮。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1.2.2 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4.1.2.3 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4.1.2.4 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4.1.2.5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99%以上,草坪内无杂草。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 天。 4.1.2.6 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 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4.1.3 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 0%。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4.1.4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4.1.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制定 二o o四年二月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99- 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 资金来源: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2 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 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 XX)、《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 XX)、《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db11/t213- XX)、。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 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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