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实例(实际利率法)

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实例(实际利率法) 【例3-3】2008年3月31日,工商银行洪山支行收到中信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100 000元,要求转存两年期的定期存款,当时银行挂牌的两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 4.68%。中信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到期支取本息。工商银行洪山支行于每季季末计提利息。假设不考虑其它因素。 吸收存款初始确认金额=100 000(元) 设吸收存款的实际利率为IRR ,根据公式 ∑=+=++++++=n t t t IRR CF IRR CF IRR CF IRR CF V 1n n 2211)1()(1)1()1( ,得:% 1247.1)1(%) 68.421(0001000001008 =+?+?= IRR IRR 由计算结果可知,吸收存款实际季利率IRR=1.1247%,与名义季利率(4.68%÷4=1.17)不相等。银行办理吸收存款业务时,虽然没有发生交易费用和溢折价,但由于实际付息周期(到期一次单利付息)与计息周期(按季)不相同,因此,其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不相等。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费用和吸收存款摊余成本的数据见表3-5所示:

表3-5 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费用和吸收存款摊余成本表

根据上表数据,工商银行洪山支行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8年3月31日,办理中信公司定期存款存入业务时: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中信公司户 100 000 贷: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中信公司户(本金) 100 000 (2)2008年6月30日确认利息费用时: 借: 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1 125 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中信公司户(利息调整) 45 贷: 应付利息——中信公司户 1 170 (3)2008年9月30日确认利息费用时: 借: 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1 138 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中信公司户(利息调整) 32 贷: 应付利息——中信公司户 1 170 (4)2008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费用时: 借: 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1 150 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中信公司户(利息调整) 20 贷: 应付利息——中信公司户 1 170 (5)2009年3月31日确认利息费用时: 借: 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1 163 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中信公司户(利息调整) 7 贷: 应付利息——中信公司户 1 17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 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一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按规定建立账、卡,明确分工,严格手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每半年对账一次,做到账物、账卡、账账相符。 二、公司财务部门是实施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善。 2. 负责对本公司固定资产预算、购置、调剂、调拨、转让、报失、损坏、报废的监督。负责固定资产分类核算,做到帐物相符; 3. 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4. 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 5. 负责对全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6. 对公司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公司行政办公室为各部门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 1. 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 负责本公司固定资产的账、卡、表、相关信息资料的填制及管理。 3. 负责本公司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清产核资等工作。 4. 负责办理本公司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申报、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转让、报损、报废等)和产权界定等具体管理工作,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 四、公司各部(室)、项目部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负有全面责任。公司领导办公室及公司公用固定资产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本部门固定资产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2. 保证本部门使用和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负责合理、有效的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 五、公司行政办公室应确定一名专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各项目部应确定一名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

通知书之单位通知存款销户时

通知书之单位通知存款销户时

单位通知存款销户时 【篇一: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定期 (通知)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以下统称银行或我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款是指单位客户存入存款时与银行约定存期,到期支付本息的一种存款,以获得利息为目的的投资性账户,不具备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 第三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需一次性存入,多存不限。自动转存分本金转存和本息转存两种方式。 第四条单位通知存款属于单位定期存款的一种,是指单位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五条单位通知存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两个品种。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存款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分次支取的,留存部分如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不低于起存金额的重新开立证书,并从原存款开户日计算存期。

第六条业务公章与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应分管分用。 第二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的开立、存入 第七条凡符合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第八条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后,客户可分次存入多笔定期存款。 第九条客户 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时,若在我行同一营业网点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只需提供开户申请书和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可不提供其他开户资料,可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共用一份开户资料;未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需的开户资料。 第十条存款人续开单位定期存款的,不需再填写开户申请书和提供开户资料,凭现金缴款单或转账凭证即可办理。 第十一条单位定期存款可一次性以现金或从单位活期账户转账形式存入。银行为客户开具记名式“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存款证实书”),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第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在同一主账户下开立多个子账户,并共用同一份印鉴卡。印鉴卡上须登记主账户账号。 第三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部提、销户 第十三条客户办理部提或销户时需提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法人身份证、单位定期存款开销户申请书(包括了授权书、提前支取函的内容)、结算业务申请书或特种转账凭证、如为代理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等 资料到开户网点办理。

(完整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明确在申购、采购、使用、报废等各环节的权、责、利,明确部门与员工的职责,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固定资产定义及分类 1、固定资产定义本公司将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或使用期限超过1 年的设备、器具、工具,作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分类 (1)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华为手机等相关办公设备。 (2)办公家具:包括沙发、空调、文件柜、办公桌椅、冰箱、海信电视等。 (3)其它:一切与公司经营、办公有关的其它物品。 三、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变更、报废等,由行政人事部及财务部协调统一管理。分发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管理及保管。 1、行政人事部管理职责 (1)审核部门要求申购的固定资产是否合理。 (2)验收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是否合格,合格后入库。 (3)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落实到个人。 (4)对固定资产的变更进行记录。 2、财务部管理职责 (1)对固定资产编号、登记、每年固定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物相符。 (2)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审核使用年限过长的固定资产报废问题。 3、个人管理职责 (1)负责监管、保存好分配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公司实施“谁使用, 谁保管”的原则。固定资产发生遗失、非正常损耗,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2)保持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卫生。

(3)固定资产损坏以后,及时上报行政部修理或更换。 四、固定资产计价 1、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负责设置固定资产账目并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财务处理。 2、行政人事部协同财务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实际情况协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五、资产的购置、验收 1、公司实施“谁使用,谁申购”的原则进行申购。计划购置固定资产部门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格式后附1),由部门领导及总经理审核完成后,于当月月底之前将表单交至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安排采购专员进行资产采购,资产到位后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验收,经过验收合格的资产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资产入库单”(格式后附3);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采购人员办理退换、索赔、拒付等事宜。 3、资产申购人于行政负责人处填写“固定资产申领单”(格式后附2)并 领取申购的相关物品。 六、固定资产变更管理 1、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变更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变更单” (格式后附5),由部门领导、行政人事部审核通过后,将固定资产变更单交行政人事部办理转移登记后方可更换。 2、固定资产变更后,由行政部通知财务部相关负责人重新登记编号。 七、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报损、报废、出售等,具体处置流程如下: 1、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转让/ 报废申请表”(格式后附6),提交行政人事部及总经办审批。 2、审批通过后由行政部负责人清理固定资产,处理残值。 3、财务部门复核,核销该资产并进行账务处理 八、固定资产的仓库管理 公司仓库物存由行政人事部专人负责,工作的任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 【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2006 【实施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单位存款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经营范围内所涉及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存款单位)在农发行办理的人民币存款。金融机构在农发行的同业存款不纳入单位存款管理。

第三条单位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协议存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单位存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农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讲求效益原则。既要考虑社会效益,又要考虑自身经济效益,力求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优质服务原则。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活期存款 第五条活期存款是指存款单位随时可以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 第六条存款单位办理活期存款业务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活期存款进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活期存款按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三章定期存款

第八条定期存款是指存款单位在存入款项时约定存期,到期支取本息的存款。 第九条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和5年6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存款单位办理定期存款业务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提交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 第十一条开户行收妥款项后,为存款单位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并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二条因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而需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应由存款单位委托贷款行向存款开户行申请开立单位定期存单,存款开户行收到贷款行提交的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后经审查确认存款属实的,应保留证实书,并向贷款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第十三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须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提供预留印鉴。开户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十四条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十)账户性质; (十一)账号; (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 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凡购置、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 (四)人,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损失处理。固定资产应每年清查盘点一次。清点工作由办公室(财务处)牵头、有关处室派人联合进行。清点内容包括账(实物台账)与实物的核对、账(资金财务)与账(实物台账)的核对。对因人为过失责任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处室负责人和监护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经局领导批准,需报废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财务处)严格按照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固定资产报废在完成相应的认定后应及时进行账面核销。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五、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按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原则作如下分工:

精心整理 办公室是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建卡、领用发出、借用调拨调配、报废处置等具体管理;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维修保养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和会计核算,做好固定资产的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记账工作;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和报损报废等有关规定,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等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各处室是固定资产使用和监护责任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存款

通知存款 新系统通知存款包括普通通知存款和智能通知存款两类产品,对私对公客户均可以申请办理。对私客户办理时,可以选择在存单、卡或对私定期一本通上开立,对公客户办理时,可以选择在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或对公定期一本通内开立。 普通通知存款和智能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对私为5万元(含),对公50万元(含),最低支取金额对私为5万元(含),对公10万元(含),办理低于最低支取金额的支取业务时,系统将控制不予办理。 一、智能通知存款计息规则 智能通知存款是新系统新增的特色产品,支取前无需做通知存款支取登记,支取时按实际存入天数计算利息。 智能通知存款利息按日计提,支取结息时系统按实际存入天数靠档计算利息,利率按支取日当天挂牌通知存款利率取值。当实际存期小于7天的按一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大于等于7天的按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利息=支取金额*通知存款利率/360*实际存入天数 二、一天、七天通知存款计息规则 1、没有做通知存款支取登记而支取的 支取时支取金额按支取日当天的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支取金额*活期利率/360*实际存入天数 2、已做通知存款支取登记,且按通知支取日期和通知金额进行支取的 支取时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当天的挂牌通知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通知金额*通知存款利率/360*实际存入天数 3、已做通知存款支取登记,但未按通知支取日期(提前或逾期)支取的 支取时按支取日当天的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通知金额*活期利率/360*实际存入天数 4、已做通知存款支取登记,按通知支取日进行支取,但实际支取金额大于通知金额的,利息由两部分组成: 1)等于通知金额的部分按支取日当天的挂牌通知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通知金额*通知存款利率/360*实际存入天数2)违约金额部分按支取日当天的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违约金额=支取金额—通知金额 利息=违约金额*活期利率/360*实际存入天数 5、已做通知存款支取登记,按通知支取日进行支取,但实际支取金额小于通知金额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违约金额=通知金额—支取金额 1)支取金额≤违约金额时,支取金额按支取日当天的挂牌

备付金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八条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第九条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支付机构从备付金银行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对公存款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人民币单位存款(以下简称单位存款)管理,规范单位存款市场营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实体在农信社办理的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 第三条开展单位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合理竞争:树立市场竞争的观念,通过合法手段,赢得客户,扩大市场份额。 (三)讲求效益:对客户和产品的开发实行效益论证,进行投入与产出的分析,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统筹考虑,力求实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四)优质服务: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思想,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农信社单位存款业务由公司金融业务部归口管理,各级法人行社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非法人机构由客户经理负责单位存款的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各级法人行社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在单位存款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做好组织单位存款的后台工作。要将存款监测考评、利率管理、货款归行(社)、账户管理及营业服务、产品推广等工作落实到部门,分解到岗位。 第六条单位存款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辖区内单位存款客户经营、系统接力服务和内部相关部门的业务配合等关系,综合单位存款产品的需求并组织协调产品开发,分析、预测单位存款环境和发展趋势,发布、接收和反馈市场信息和工作建议,单位存款业务的策划和营销,单位存款业务新产品开发创意的收集、整理、申请和参与开发,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及客户管理,建立单位存款客户的档案和台账。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种类 第七条农信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单位存款实行账户管理。 第八条单位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在申购、采购、使用、调拨、报废等各环节的权、责管理,明确部门与员工的职责,以确保固定资产的账、物相符、固定资产值清晰,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各分(子)公司参照执行。 3职责 3.1集团总部 3.1.1综合管理部 1)综合管理部是集团总部办公类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产权、清 算、台账管理工作。 2)负责集团总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编制、修订与实施。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定期对 固定资产安全、使用情况、存放状况进行检查。 3)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对清查盘点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处理,调查固定资产提前 报废、毁损报废、盘亏的原因。 4)按照集团总部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审批或审定企业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大修理 审核固定资产的处置、转移和内部调拨。 5)负责各使用部门、分(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3.1.2技术质安部 技术质安部是生产类设备类资产的管理部门,组织制定集团总部生产性设备、资产管理及维护制度、工作标准等,建立设备管理体系。

3.1.3计划财务部 1)计划财务部是集团总部固定资产价值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2)负责集团总部设备采购、更新改造、调拔、报损等的相关财务管理事项。 3)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核实及帐务处理。 4)汇总平衡各分(子)公司固定资产预算,编制公司固定资产预算。 5)参与固定资产购建、大修、处置、报废的立项审核。 6)负责固定资产的确认、计价、折旧、修理、处置和报废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 7)根据集团生产性设备及资产的管理制度、工作标准等,组织制定污水处理版块各类设备 和生产性设施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 3.1.4各部门 1)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负责具体使用、运行、维护的固定资产的使用保 管职能。 1)及时配合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完成本部门工作。 3.2分(子)公司 3.2.1综合管理部 1)综合管理部是本单位办公类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产权、清算、 台账管理工作。 2)按照规定做好分(子)公司资产的申购、验收、更新改造、报损等工作,相应做好各项 账簿登记工作,并定期进行资产盘点。 3.2.2各部门 1)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负责具体使用、运行、维护的固定资产的使用保 管职能。 2)及时配合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完成本部门工作。

银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管理 标准化操作流程模版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管理标准化操作流程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二、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按照是否已在我行开户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客户已在我行开立活期结算账户或单位定期账户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单位定期存款开户申请报告(见附件一);第二种情形:客户未在我行开立活期结算账户或单位定期账户的应提交开立结算账户所需全部开户资料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申请报告。 三、预留银行签章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对单位预留签章必须及时建库,及时入册保管。 四、银行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五、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六、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七、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八、单位定期存款办理部分提前支取的,须在次月进行一次银企

对账。 九、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十、单位定期账户需要更换印鉴的,除按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印鉴变更的要求提供资料外,还需同时出示证实书。 十一、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银行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银行换发新证实书。 十二、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十三、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十四、对于多个定期账户共用一套预留印鉴的情况,如该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共用的所有账户均需在验印系统中办理变更印鉴手续。 十五、单位定期存款开销户资料入账户资料袋保管,已在我行开户的客户提交的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单位定期存款开户申请报告入原账户资料袋保管。 十六、分、支行办理同业存放定期存款,必须与同业机构签订资金存放协议。 十七、同业存放定期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一年。 十八、同业存放定期存款的利率由分、支行与同业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十九、复核柜员在进行单位定期存款、同业存放定期存款付款授权时,须认真履行复核义务,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付款依据是否合规,综合业务系统付款人信息和交易金额是否一致,客户预留印鉴验印结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制定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乡级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将另行发布文件规范。文件发布前,乡级财政专户管理暂参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4月12日

附件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条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第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 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

资金管理办法

XXX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资金运作,规避资金风险,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适用范围 公司资金管理。 3编制依据 《资金管理办法》(2014),上级公司 4职责分工 4.1计划财务部 a)参与制定、审核、修订、解释公司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b)依据公司业务权限手册的相关规定审批或提请公司领导或上级公司领导 批准如下事项: 1)公司开立或关闭各类金融账户; 2)依据《业务权限手册》规定需公司领导或上级公司领导审批的资金 支付; 3)公司取得银行授信; 4)公司债务融资的方案及实施; 5)化公司委托贷款业务; 6)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7)报董事会批准的各类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8)公司商品及债务套期保值交易; 9)公司金融投资及理财业务; 10)公司票据贴现业务。 c)凭证及档案管理; d)办理提交的申请; e)负责公司外汇业务操作外汇业务的管理; f)资金管理报表分析及上报; g)公司资金支付。

5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的选择 5.1在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账户开立、关闭的审批 5.1.1公司开立及关闭外部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部提交申请,依据公司业务 权限手册规定按权限报批。 5.1.2公司必须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在关连交易额度内将财务公司作为存款、结算的主要金融机构。 5.2选择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标准 5.2.1以结算、常规性存款或理财为目的选择银行,需以资本充足率(或政府支持度)、资信、治理结构、资产规模、服务质量为主要指标。 5.2.2以理财为目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内候选机构应具有良好的市场业绩和信誉,且已经实现委托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海外候选机构应为国际一流。 5.2.3以债券、股票发行为目的选择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国内候选机构必须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创新类业务资格、且综合指标名列同行前五位;海外候选机构应为国际一流。 5.2.4金融机构选择及管理参照上级公司《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选择实施细 则》的要求。 5.3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5.3.1各账户管理单位应与开户金融机构说明账户的用途、授权的情况。 5.3.2严禁设立帐外小金库,严禁将账户出借(租)他人使用。 5.3.3在发现银行账户出现异常变动时(如违规支付、挪用等)需立即报告上级公司资金部。 5.3.4公司需严格按照上级公司《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选择实施细则》执行。5.4银行印鉴管理 5.4.1公司银行预留印鉴,需分人管理。 5.4.2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公司《银行印鉴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6资金支付管理 6.1资金支付必须有预算;预算动用审批与资金支付审批必须分离,即实行预算动用审批与资金支付审批的双重批准制度。 6.2动用预算审批不能代替资金支付审批,反之亦然。预算外及超预算资金支付,需经预算外及超预算项目审批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

固定资产管理细则与相关流程--完整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为方便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公司固定资产根据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可以分为: 一、房屋类: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 生产经营用房(物流配送中心)。 二、一般设备类:是指办公和日常使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电脑设 备、办公家具等。 三、运输设备类:是指轿车、货车、电瓶车等 四、通讯类:是指电话、手机、卫星地面接收装置等设备; 五、办公类:空调、复印机、电脑设备、传真机、打印机、点钞机、 考勤机、保险箱等设备; 六、其他设备类:是指不包括上述各项的设施、设备。

固定资产新增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新增流程如下: 一、申请报批: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增置固定资产的申报流程为: 需求部门经领导批准由部门资产管理员上报至资产分管部门(核定资产类别、配置及是否有闲置利用),分管资产部门确认需购买后发起系统采购流程,由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二、购置:对于确定需购买的固定资产,交采购部门根据申购信息 的要求统一购置。 三、入库:物品到货之后由申请部门、采购部门共同验收,对不需 要安装的设备、工器具随即交付使用,并完成系统入库验收流程; 对需要安装的设备经安装后,由购置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组织安装调试,并由资产分管部门现场监督,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系统入库流程。同时须将验收单及有关物品保修卡、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妥善保管。未经验收任何部门不得擅自使用。 四、固定资产编码建立:对于新购的固定资产,资产分管部门根据 相关实物登记台帐,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并根据资产编码原则进行编码,所编号码应贴在实物上(不宜贴的应作相应记录),资产分管部门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五、出库及领用:部门资管员于资产分管部门处验收物品无误之后 登记备案并签字确认,基于“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部门资 管员分发至领用人时应登记备案由实际使用人签字后方可发放,同时进行部门台账及系统更新,自发放之日起一周内汇总上报

银监发[2011]1号-附件3

附件3: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继续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8件 1.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 2.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 3.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 5.?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 6.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403号 7.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6〕393号 8.关于储蓄存款挂失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6号 9.关于对信用卡透支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174号 10.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 11.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 12.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

1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 号 14.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97〕265号 15.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 16.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163号 17.关于企业破产兼并、减员增效工作中涉及金融的几个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533号 18.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 19.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 20.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509号 21.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 22.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 23.关于处理外贸企业破产核销呆账和解决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8〕458号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财物按低值易耗品管理,实物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账实分开的原则,由行政部、财务部、实物使用部门(单位)分工负责,行政部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为固定资产价值管理部门。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四条固定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办公家具,电子设备,其他。 (一)房屋、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库房、场、路、桥、平台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以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二)运输设备包括:越野汽车、客车、轿车等。 (三)机械设备包括:起重机械、装卸机械、水泥设备、压实机械、化工机械、泵、风机、阀门、气体压缩机、制冷空调机

械等。 (四)办公家具包括:会议桌、办公桌、桌前椅、沙发、员工位、茶几、文件柜、书柜、衣柜、保密柜、保险箱、床、床头柜等。 (五)电子设备包括 1. 普通电子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碎纸机、公用手机、空调、录像机、数码相机、电视机、监控设备、微波炉、电暖气、冰箱、消毒柜等。 2. 信息化电子设备: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打印机、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扫描仪、服务器、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等计算机外部设备、外部配件,以及购买的计算机通用软件和自主开发的信息管理系统等。 第三章固定资产(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实物形态管理与价值形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应根据年度资本性预算、实际办公需求,优化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 第六条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应遵循简朴、节能环保、经济适用、优先调剂使用的原则,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中的中档物品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环保产品和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 第七条办公设备家具按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及以下两个层级差别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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