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版权如何更全面的保护商标

登记版权如何更全面的保护商标
登记版权如何更全面的保护商标

登记版权如何更全面的保护商标

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经济,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想要在市场中占得先机,获得盈利,商标这个无声的推销员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逐渐意识到了商标的有形价值。如何使用和保护商标,使商标价值最大化,也就成为企业日益关注的问题。

现在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在注册商标的同时考虑登记版权,商标和版权看似并无太大关联,实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今天就和大家探讨一下为什么说版权登记在“下雨”时为商标“撑起一把伞”?

登记版权可更全面的保护商标

版权登记有利于保障商标权利的稳定,防止只注册商标导致的权利缺失。

当商标的设计者和商标注册人为同一人的时候,从法律上讲,是不会产生权利冲突的,但如果二者非同一个人,或者两者为同一人但是无法证明的时候,权利冲突就产生了,这种情况下,商标的注册很可能会受到影响。因为一件作品委托他人设计,或是职务作品的时候,没有版权登记难以证明归属权,无法确定原始权利,会给权利人主张权利造成极大的困难。而版权登记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持有登记证书的一方将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著作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有异议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商标权人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

所以如果版权归属不明,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商标作品的版权之争,也就是说,当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若商标设计者主张该商标的著作权属于他本人,而商标申请人又无法拿出相应的证据材料,就会产生麻烦,而到目前为止,只有对商标进行版权登记才是最有效也最便捷的规避方式,申请商标的同时做版权登记的,可以保证商标的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属于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是没有人能够与你发生版权归属之争的。

此外,有些人觉得,作品自生成起就拥有版权,既然都拥有了,还登记干什么?殊不知,虽然版权自带保护功能,但这种版权保护在需要提供证据确权时是无法起到作用的,而这也正是它的弊端所在,而为了对我们的版权进行保护,最好的方式还是要进行版权登记,特别是商标,先做版权登记的,能够在后续注册过程中避免很多问题。

版权登记好处多

1.商标申请是按类别的进行注册的,相应的保护也是按类别,您的商标暂时还没有做到全类覆盖,那么版权起到一个很好的辅助保护作用。

2.商标申请周期较长,版权申请周期短,在商标核准前版权证书也可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

3.版权可证明商标的归属权,以免日后因归属权问题导致商标无效。

4.版权一旦登记之后,其他任何人使用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允许,否则都属于侵权。版权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利证明,是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条件。

5.按照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被撤销和无效。所以,如果一件美术作品(如图形)被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一个图形商标被他人在别的类别上抢注,此时,利用版权在先权利进行异议或撤销,可能性就比较大。

我们注册一个商标并非易事,从申请到拿证最快也需要一年多的时间,如果这一年多里出现了商标作品的版权之争,就算需要花费的人力,物力这些都不说,万一处理不好,我们的商标还有可能会被撤销,这才是我们最大的损失!与其冒险前行,不如早点为商标“撑上一把伞”,在注册商标的同时登记版权。

著作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前不久,国家版权局公布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著作权登记继续保持大幅度增长态势,作品登记1348200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92360件、著作权质权登记606件,著作权登记总量达1641166件,相比2014年1211313件,同比增长35.49%。著作权登记越来越受到权利人的重视。那么著作权登记究竟有什么作用?本文作者系统地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论述。 一.著作权自动产生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原则 在阐述著作权登记的作用之前,有必要再次强调著作权自动产生这一著作权立法的基本原则。无论强调著作权登记多么重要,也不能偏离这一基本原则。在本书第一章中,已经提到强制的著作权登记从产生到废除的发展历程,以及部分学者对此的分析。除此之外,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自身的特性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类别的横向比较,也不难发现对著作权不实行强制性登记的部分合理原因。 首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创作难度没有要求,创作作品无需认定。人类创造发明了语言文字等交流工具以及绘画、音乐等各种艺术表现手段,并运用这些手段表达对事物的认知和情感,不断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同时丰富的语言、文字、线条、色彩、音符、旋律等又提供了广泛的空间,使人们可以分别选择不同文字语言和艺术造型等表达自己的认知和情感,进而创作出不同的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实质作用就是为人们不受干扰地运用这些手段进行创作提供法律保障。因此著作权保护既是神圣的,又是有限的。由于著作权保护只限于表达形式,因此从法律上只能对划定受保护作品的范畴,并强调保护作品创作的独立性或个性特点,而不能也没必要对创作结果的文学性和艺术性的难度或者高度进行限定。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国家中都不存在任何针对对创作的认可而设立的强制性登记制度。著作权保护这一显著特点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保护则完全不同。以专利法保护的主要客体发明为例。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发明不属于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也不曾有人提出过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并且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为了确认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专利审查机构需要花费大量人力和时间,对每项发明是否具备这些特点进行实质性审查,才决定是否授权专利权,而且还要通过公告接受异议和进行复审等程序。而对作品而言,则不需要由专门机构对作品的创作进行认定或授予权利。 其次,著作权法允许不同作品之间存在表达形式上相似甚至相同,对作品的保护不存在完全的排他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在作品创作活动中,由于某些作品创作难度不高,个性不明显或者表现形式极为有限等原因,确实不可避免地存在作品相似或相同的现象。但是对于这种现象,不同作品之间只要能证明分别为作者独立创作,不存在抄袭行为,即使作品之间存在相似或者相同,并不影响作者分别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保护则完全不同。某项发明一旦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对发明专利通常具有绝对的独占权和排他权。此外,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并且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为此商标注册机构需要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和已经注册的商标的相同性和近似性进行审查。而对著作权而言,对于不同作品的相同或相似也无需由专门机构进行甄别和认定。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有因商标的使用而产生商标权的使用原则、有因注册事实而成立的商标权的注册原则、还有兼顾使用与注册事实而取得的混合原则。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采取这种制度的国家将注册看作是一种声明,而不是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这种原则的优点在于保护在先使用人对其所使用的商标应具有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在注册原则之下,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唯一途径。要想取得商标权,就必须经过商标注册这一法律程序。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按照混合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商标的注册人所有,但是商标的先使用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争议或指控,请求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若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争议或指控,商标注册人始取得无可争辩的商标权。 二、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相关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欧盟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

欧盟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 (一)商标权的域外效力与协调保护的方式 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主要发生在涉外法律适用之程序上,也即就特定涉外关系而有数国法律发生竞相适用之情形。因而,现代国际社会凡国家法律体系中就特定涉外案件具备被适用之性能即适用资格者,均足以互相构成法律冲突之现象。可见,法律冲突之成立,有赖内国对外国法律效力的承认。由于商标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有限,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没有在他国自动受到保护的域外效力,故在商标领域,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无从产生。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之间依“国民待遇”相互保护对方的工业产权。这意味着,外国权利人所享有的原始权利,也可按所在国的法律赋予知识产权并予以保护。但这也并未突破工业产权之严格的地域性。因为所在国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外国权利人所享有的“所在国的知识产权”,而不是其原有的“外国的知识产权”。其实,正是由于解决知识产权域外保护问题的迫切需要,加上以法律冲突之一般方式,难予妥善解决,乃不得不借助于条约。而在一些地区性经济组织中,包含有更多实体条款的知识产权公约,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相继制定,从而在这些区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得以完全打破。也只有在此时,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域外保护的矛盾才得到真正的缓解。 欧盟与其成员国在选择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模式时,就是首先从协调成员国的实体法开始的,然后适时制定了跨国实体法,建立了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 (二)欧盟成员国商标实体法的协调

欧盟及其前身建立单一商标体系的努力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并于1984年6月拟定了《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但各成员国对该条例涉及的诸多具体间题存在较大争论,如共同体商标权与国内商标权的协调问题、商标权取得原则问题、权利用尽问题、再包装问题以及商标局的地址、工作语言等问题。尽管欧洲议会、欧洲部长理事会曾听取各有关团体、公民的大量意见、建议,经过多次讨论,对文本进行了多次修改,但还是鉴于各成员国的商标法差距太大而迟迟未通过该条例草案,以致欧盟协调其成员国商标法律制度的进程极其缓慢。欧洲议会以及经济与社会委员认为,共同体商标制度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对各国商标法进行协调和创建一个可以通过单一程序取得共同体商标权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当单一的共同体商标体系的建立阻力重重时,协调各成员国商标实体法就成了必然的选择,其步伐也因此而加快了。 1988年,在总结和提炼《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的基础上,欧共体理事会制定了《缩小成员国商标法差别的指令》(Directive to approximate the Law of the Member State Relating to Trade Marks)简称“商标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应当最迟在1992年底之前,按该指令设定的政策目标修改其国内法律、条例及行政规章,使其与指令相符,并将转为国内法的指令内容付诸实施,以求得各成员国商标法的趋同和一致。尽管一些成员国未能按时完成修改任务,但最终都相继按指令的要求对各自的商标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订。如英国就基本放弃了1938年商标法的体例,另起炉灶制定了全新的商标法。连瑞士、捷克、南非等等待人盟或与欧盟关系密切的国家,甚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修改商标法时也受到该指令的影响。 《商标指令》的主要任务是从宏观上协调商标立法,仅将协调局限于最直接影响共同体内部市场运转的国内规定上。该指令的标题中使用的“Approximate”一词也反映出该指令仅是统一欧共体成员国商标法的第一步,它既不同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协调”

《新商标法》是如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新商标法》是如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保护制度的完美状态在于达到商标注册制度与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并举。而在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供了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法律保护氛围,但对于大量存在的未注册商标。 除了轻描淡写地提及外,根本没有确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就更不能谈及提供有效保护措施了。 1.商标的概念分析 注册商标是一种法律名词,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指的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这个商标收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企业都不得仿效使用。相反的,未注册商标就是指未经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在我国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只有两种,一种是未注册驰名商标,另一种是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普通的未注册商标却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可知道,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根据《TRIPS协议》第15条也有: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均能成为商标。因此,从上述定义可以得出,只要是起到区别各种服务与商品作用的可视性标志均应该被定义为商标。那么存在于市场上大量的未注册商标当然也是起着区别的作用的,法律应当对其提供合理的保护。

那么,既然商标可以注册,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的未注册商标存在呢?为什么商家们甚至避免将商标注册呢?因为在多变且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未注册商标有着其独特的利益存在。首先,未注册商标可以节约商标持有人的成本,要知道维持一个注册商标的手续是很麻烦的,不但注册时需要一定费用,并且在注册后还要定期缴纳一定的款项及办理各种手续;再次,使用未注册商标可以抓住更多商机,就拿化妆品牌来举例,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个大的化妆品牌底下会涵盖着各种不同等级的小品牌,如宝洁下的潘婷,海飞丝,飘柔之类,先用一个品牌试探市场的喜好再决定是否大量投入生产的方法是商家们的常用手段;最后,未注册商标自身具有的灵活,便利的优势更能迅速适应市场的变化,好的商标立即大量生产,不好的则可立即停用,避免了许多麻烦的申请、撤销等行政手续,减少了商家与行政机关的接触,增强了市场的自我调控性。虽然优点还有很多,但是就只这三点已经可以让小企业,小商家们纷纷对未注册商标趋之若鹜了。 2.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理论 目前,对于商标的法律保护方式有三种: ①单一注册商标保护制度 这就是我国商标保护体系所一直奉行的绝对的注册原则,在这种单一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下,只有经过政府部门核准注册而获得专用权的商标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只有注册商标持有人才能通过运用法律手段的渠道来挽救自己的损失。“只要注册就能保护”,在这种制度的迫使下,商家们纷纷争抢申请自己的商标注册,眼下表面是个好现象,是的,商标都注册了方便管理,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可是这下面却暗藏着大量的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作者:罗武章律师时间:2008年08月10日 注: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不得转载或基于任何商业目的对本文加以任何形式的利用。 作者:罗武章律师 一、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 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许可、转让、续展与变更以及驰名商标的申报等。 1、商标的注册 商标注册的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受理和审查,初审公告,商标异议(有些商标没有),注册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在商标注册之前,最好是进行拟注册的相关商标的查询。虽然,商标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但是可以极大地减少商标注册不成功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准确性和把握。 商标的注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己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另一种是委托具备相关经验的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自己直接办理的优点是可以省去代理费,但是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可能比较多,而且由于对相关实务操作不熟悉而容易走弯路。委托办理

需要收取一定费用,但同时也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 申请商标需要准备相关注册资料。如果以自然人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果以企业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办理的,还应出具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相应委托书。另外,需要准备拟注册的商标图样每份10张,准备相关的费用(官费为人民币1000元/件,委托代理的还需要另外支付代理费)。 一般而言,保守地预估,一件商标从申请到发证至少需要一年半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异议期为三个月左右,核准公告到发证约两个月。 注意事项: (1)商标查询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具有参考作用,因为受数据处理和相关商标申请审查期间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数据尚未进入相关数据库。 (2)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标国际分类,按照该分类,商标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商标34类,服务商标11类。一般而言,尽量要将和自己业务相关的商标都注册下来,以免别人抢注。有些知名企业或者商标影响力和知名度潜力比较大的公司,比如华为公司,在整个45类商标都注册了“华为”商标。有些公司将与自己的主要商标拼音相同或文字拼写相近似的文字与图形都注册了商标。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 篇一:企业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企业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摘要:中国经济快速融入全球化发展大潮的同时,知识产权领域的挑战也日益严峻,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追求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生产力的发展中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从国际形势看,知识产权领域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既是重大机遇,又是严峻挑战。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科技、贸易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了历史性的提升,保护知识产权也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压力也越来越大。近年来,随着油气田企业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厦的合同纠纷发生频率相应增加。因此,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合同管理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在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意识 在大多企业中重视的只是有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忽视了知识产权等无形的资产的重要价值。不重视技术的保密、专利的维护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使这些无形的资产发挥重要的价值。失去了为企业创造利润的机会。在1980年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后,虽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一些企业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使企业不能利用知识产权来法律武器来保护企业的更不要说利用知识产权获取超额利润,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长期发展。 (二)缺乏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虽然我国企业每年科研成果平均超过百项。但申请专利的却很少,多数企业没有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企业取得一项科研成果并不容易,在开发研究过程中会涉及很多环节,包括选项、立项、专利申请规模、专利保护策略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如果没有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则难以保证科研开发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在科研过程中,很多企业不知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这样不只会造成重复研究.还可能会侵犯别人的专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一些企业申请专利后对专利的利用率很低.产业程度低.也无法利用知识产权获取超额利润。造成了浪费。 (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不健全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如何建立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企业要不断提高商标意识,学习和了解商标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规定,积极主动地制定商标管理制度,对商标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一般说来,企业内部的商标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应设立专门职能部门,全权负责企业商标管理与决策。企业领导集团要对商标工作予以充分重视,把制定商标战略纳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系统中。现在虽然不少企业加强了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工作,但管理职能分散,职责不清,不利于科学管理。从实践经验来看,不宜将商标管理分散到多个职能部门。规模大的企业应设立知识产权部门,也可以将管理工作归并到一个综合性的商标职能部门。如白鸽集团专门设立了商标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商标工作。 二、企业内部的商标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商标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如对商标的设计,在申请前由商标职能部门提出后,要有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以审核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标识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如何管理。对商标的印制生产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从而使注册商标的日常使用制度化、规范化。 三、重视企业商标档案管理,发挥商标档案作用。企业商标档案是企业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保存下来的有关文件材料。企业商标档案是否完整和管理好坏,关系到商标能否切实得到有效的保护。如两个申请人同日在同一种商品上申请同一注册商标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同日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使用在先为主的原则,驳回其他人的申请。这时企业设计使用过的商标原始资料就成为关键证据。做好企业商标档案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收集与商标注册相关的文件,包括设计过程、设计说明、设计日期、申请日期等;二是收集整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材料,包括全面的商标案件投诉材料,执法机关检查和处理情况等。三是收集整理商标使用于每个商品的营业成绩记录,用于宣传商标的广告等。企业建立商标档案,一般情况下,以一件商标建一份档案为佳。这些档案,会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和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时发挥作用。 四、形成企业商标体系,增强商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商标体系是由企业若干个商标及其活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而构成的一个企业整体商标的总称。企业商标体系的形成应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商标意识浓厚,形成了商品与商标有机结合的良性格局;拥有若干个注册商标,它们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倘若只有两三个商标,是难以形成体系的;各个商标具有较强的整体功能,基本达到“三统一”,即商标行为与经营行为统一,商标信誉与企业信誉统一,商标优势行为与企业优势统一;最后一点是企业商标行为规范科学,企业的商标信誉高,有一个或多个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为企业带来好的经济效益。确立企业商标体系有利于推动企业商标工作的整体发展。 五、积极协助执法机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并将打假活动的相关资料留存入档,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商标保护性注册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92201685.html, 商标保护性注册 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企业针对此商标采取一系列保护商标策略,不但能该商标发挥基本的作用,同时还能提升商标的使用价值,并且还可使企业商标更具顽强的生命力。那么,注册商标的保护性的策略主要有什么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大多数人是不了解的并且比较想知道的,那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内容吧,同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商标保护性注册策略 注册商标的保护性的策略主要有:

(1)延伸商标策略。这种策略主要用于依靠品牌的无形价值来延伸本企业产品类型,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个别商标扩展使用到新产品上的策略。 (2)改进商标策略。当原商标在当初设计时过于草率或者由于历史原因,影响了商品的销售时,就应当采取这一策略。奔驰的图形商标就曾经历过八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为了适应世界商标发展的潮流,促进其产品的国际知名度。 (3)防御性商标策略。企业采取这一策略是为了保护其名牌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而在包括所在国和销售国以及其产品未来的潜在市场所在国的地区内注册大量防御性商标。 【相关知识】 商标注册前预防侵权措施 商标注册前,特别是设计和互相传递过程中,也可以采取预防商标设计抢先注册侵权措施,.商标图文设计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 1.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快速电子数据登记备案,

2 .选择具备技术背景强和可信第三方支撑平台存证和认证: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可以自主验证对证.商标设计归属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与官方人工登记预防侵权相互补充 商标注册前侵权预防流程可以把拟申请的商标设计图通过大众版权保护平台申请存证认证,即可获得初步归属权第三方平台证据,预防侵权认证流程即申请商标保护流程: 自主认证流程一、打开“大众版权保护平台”,在导航找到“自主认证” 二、打开“大众版权保护平台”,在“自主认证”页面找到“认证流程”并打开; 三、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一步:注册账号; 四、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二步:验证注册信息;五、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三步:上传文件/录入文件信息; 六、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四步:在线支付;七、大众版

商标与版权d的区别

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对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效力 2014年10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4条就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对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效力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诉争商标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第二种意见,“仅依据单独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不能用来证明商标标志著作权的权属,但可以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作为证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事实上,仅依据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是否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行政、司法实践有着反复不同的做法,争论也十分激烈。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并总结出值得关注的十大问题,供同行参考。 一、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否会对商标法制度产生不利影响? 在“CAMEL” 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亦可以构成受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而商标法中均有保护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的规定。不同于商标权,著作权享受全类保护,且著作权不受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约束。上述情形显然对商标法相关基本制度构成了冲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则认为: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与商标权法对商标的保护各自独立,如果商标标志构成作品,著作权法依法予以保护,并不会对商标法的制度产生不利影响。[1]此外,在工商银行行徽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某一客体同时符合两个法律的保护要件,当然可以同时受到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2] 从学术角度来看,部分法官也认为,著作权法的保护有时反而可以弥补因商品类似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而不能有效制止恶意注册的不足。对商标标志依法进行著作权保护,反而能够维持正常的商标秩序。[3]商标版权化不必然导致与著作权的冲突。[4]笔者赞同,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受到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双重保护,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不会对商标法制度产生不利影响。 二、商标权人可否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至少是利害关系人? 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等载明的商标权人与著作权人主体并不必然一致。在“ettusais艾杜纱”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因为商标注册证的本质功能在于确定特定主体的商标权人身份,而非著作权人的身份,因此,只有针对同一商标的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通常亦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商标注册证才可能同时亦具有证明著作权权利归属的作用。但实践中,上述权利主体常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商标权人所注册的商标既可能有合法的著作权来源,但亦可能不具有合法的著作权来源(即商标权人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将作品注册为商标)。而即便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形,亦可能包括两种情形:一为商标权人同时亦是著作权人,其将自己的作品注册为商标;一为商标权人虽非著作权人,但其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注册为商标并使用。因上述三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 详细描述: 【解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1.侵权行为的界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解释1】商标侵权限于“销售”,不包括“许诺销售和经营性使用”,注意与专利侵权的区别。 【解释2】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构成侵权)。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解释】自己的商品贴别人的商标属于“正向假冒”,自己的商标贴别人的商品属于“反向假冒”。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法律责任 (1)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

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5)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 1.某企业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生产的速溶咖啡上使用另外一家知 名厂家所生产的咖啡的注册商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 A.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B.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 C.伪造认证标志 D.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界定。本题所述情形属于假冒他人

浅析企业商标法律保护策略

浅析企业商标法律保护策略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夏雪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商标的法律保护策略问题。从分析我国企业在商标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有关商标法律保护的国际条约、有关国家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针对我国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剖析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企业商标法律保护策略运用的几点设想,期望给我国企业的商标法律保护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商标企业法律保护策略 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细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重要主体。现阶段我国企业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创新方向。在科技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的时代,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法权和无形财产,也是经济主体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武器。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外企业对商标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以商标(品牌)尤其是品牌战略带动经济发展成为企业竞争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相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发达的欧美等国,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若将商标法的实施视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开始,则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至今只有短短的不到30年历史,相应的,立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企业商标保护的研究与实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包括商标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实践领域,国内部分具有前瞻性发展思路的地区和企业率先开展了初步工作:在1995年、1998年,深圳市、广州省先后开展了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问题普遍引起社会各界重视,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贵州省为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于2005年启动了

“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改革”的新一轮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22家试点示范单位成立了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明确了专兼职知识产权工作者,保证了试点示范工作的顺利开展。”1 与发达国家滥用知识产权相反,我国企业的商标意识相对还显单薄,存在大量的知识产权流失,对于国际公约和各国商标法的理解还欠深度,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常常难以应对国外企业的挑战。我国企业该怎样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是一个重要课题。中国企业只有认真研究国际惯例,掌握国际市场竞争规则,学会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足和发展。 企业在商标注册方面的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⑴企业选择的商标显著性不高。虽然现在企业大多使用的借用商标,显著性不高,易被淡化。但在我国的知名品牌中,使用借用商标的却不少。⑵企业新产品的注册商标未能与该产品的名称区分使用,导致该注册商标成为商品的能用名称而被撤销。⑶企业注册商标在域外被抢注。很多的中国企业在遭遇商标抢注侵权后,大多采用磋商、妥协的方式解决,或者干脆保持沉默置之不理。只有少数企业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强硬措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 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常见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未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报相关部门备案。二是许可人不具备有许可第三人使用的资格。三是,商标权人或者被许可人超出注册商 1邓佳丽:《企业商标保护的法律思考——以贵州为例》,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1页。

怎么保护商标

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保护的行为、活动,商标保护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为什么要对商标进行保护呢?答案很简单,因为商标涉及到了不少经济利益。打个比方,五粮液是很出名的一个白酒品牌,但是如果把它注册的商标用在其它酒品的包装上,这算不算欺骗呢?没错,商标是一个产品的标志,如果不加以保护,就会被不良商贩利益,谋取不法利益。有些分寸的还好,没有分寸的直接拿不合格的产品冒充,不仅要人钱,还要人命。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对商标进行保护呢? 1、及时注册商标 对公司形成和使用的所有商标根据国家商标法及时注册,使其成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以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在国内进行保护的同时,要注意国际商标注册保护,防止出现商标被抢注而出现的侵权纠纷。 2、按需要进行防御注册 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使用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以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让将其商标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有效地防止该商标的商标权遭受侵害。 3、密切关注国家注册商标动态,进行商标监测 了解掌握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撤销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的专业性公告,它的特殊作用在于让社会各界监督商标工作,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商标专用权。企业有了注册商标后,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每一期《商标公告》,如发现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自己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侵犯了自己其他合法的在先权利的,自公告之日规定期限内向国家工商局提出异议,阻止商标局对该商标的核准注册,以免自己的商标权受侵害。 4、如发现假冒、侵权行为,应及时处理 商标使用人要经常进行市场调查,或者委托中介机构、消费者

谈企业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谈企业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商标是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是企业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和信誉的集中体现,是相关公众认知该企业的关键媒介,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一个企业所努力的一切都是为了提高其品牌形象,也即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商标的重要性决定了保护商标是企业管理和运营的应有之义,而商标的保护,在法律上,就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即保护企业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排他性权利。然而我国企业在商标保护问题上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其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淡薄,于商标的作用认识不足产品和商标是品牌战略的基础条件。在国际上,商标被公认为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名牌商标更是价值连城。许多跨国公司和知名企业都将自己的商标视若珍宝,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进行保护。而在国内许多企业对于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决定成败的战略作用并不重视,对商标的忽视造成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有的企业营销方式本末倒置,商品进入市场试探消费者反映,被消费者接受并熟知后才申请注册商标,结果不是被他人抢注就是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有的企业在商标超时使用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续展登记,失去商标权,使辛苦打下的江山拱手让人,悔之晚矣。甚至有的企业在合并、兼并中,只注重对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了对商标价值的评估。在权衡利益时舍弃了最具价值的部分。还有一些拥有名牌商标的企业只注重在国内的保护而忽视了国际市场,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到现在。总共发生了2000多起中国出口商品的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案例,同时每年造成无形资产的损失达到10亿人民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李建昌提供的数字显示,2008年,国外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到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就有1.7万件,而同年中国企业到海外申请商标注册为2059件,历年累计总数也只有8600多件。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跨出国门,涉足欧美、非洲、中东等海外市场,伴随而来的是不少中国企业的商标被境外企业或个人抢注,其合法权益被侵犯。 二、偏重短期利益,缺乏商标的战略布局。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市场已经成为跨国企业眼中的淘金宝地。为了能够在世

申请商标后为什么还要申请美术作品版权

很多客户关于商标申请的同时要求版权(下称:美术著作权)有疑问,申请商标后为什么还要申请美术作品著作权? 一、商标和美术作品著作权不属于同一个审查机构 商标申请属于商标局,而著作权申请属于版权局,目前商标和著作权隶属于两个审查机构和审查数据库,即您注册商标的时候,商标审查员不会到版权局系统库中查询是否有在先相同或近似的美术著作权已经申请,同理,版权局也不会去查询商标系统中是否存在相同或在先的商标已申请。 这就势必导致,同一个商标标志,您在申请商标注册后,有可能他人来申请您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并反告您侵犯他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即使您可以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您才是该标志的权利人,并进行应诉,那这也将是一件劳心劳神,花费大量精力和成本的事情。 所以,为了避免将来这种纠纷的产生,最简单的方式就是自己提前部署好知识产权保护的这步棋,用最少的成本进行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 二、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更广

商标申请保护的范围具有地域性,即在中国申请的商标只能在中国进行保护,无法进行跨地域的保护。而美术著作权登记后则可在全球范围进行保护,跨行业,跨领域的保护,也就相当于商标45个大类的全类保护。 三、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有效期更长 商标申请成功后有效期为10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在有效期满前1年内办理续展手续可继续有效。 著作权登记成功后,有效期根据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同有效期限也不相同。 自然人:作者有生之年+死亡后50年,并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企业单位法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著作权不可进行续期。 四、商标和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不同 商标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需要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具有商标专用权。

三步认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三步认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确立了销售商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表述方便,下文简称侵权商品)时免除赔偿责任的要件。由该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法》对销售商的侵权认定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销售商若销售了侵权商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法律上推定其具有过错,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在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发生倒置,即当销售商销售了侵权商品时,其负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商主自己没有过错的,应举证证明两方面容:一、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二、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即具有合法来源。 关于“不知道”与合法来源之间的关系,“不知道”属于销售商的主观方面,是过错判断的根本标准;合法来源只是销售商有无过错的一种客观表现。从条文表述上,二者属于并列关系,但二者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而是存在着在的关联。具体来讲,如果销售商不能证明所售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一般可以直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但销售商提供了商品来源则不足以说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此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两方面情况来考量销售商是否存在过错。当然,销售商承担自己没有过错举证责任的前提是其销售了侵权商品。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销售商的侵权认定通常需要遵循以下三个步骤:首先,销售商所售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其次,销售商所售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第三,销售商对于所售商品是侵权商品是否“知道”。这三步所涉及的问题正是销售商侵权认定中的基本问题,以下逐一进行分析。 问题之一:销售商所售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的认定 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商品,即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所规定的侵权商品。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销售商所售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的标准与其他类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一致。但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假冒商品的认定 假冒商品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商品。由于假冒商品上标注的商标标识、生产者信息与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完全相同,商品的外观特征也高度相近,部分假冒商品甚至能够以假乱真,一般公众难以辨别其真伪。在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假冒商品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首先,关于假冒商品认定的举证责任。目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不仅要说明被控侵权的商品不是自己的商品,而且还要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假冒商品,才能完成证明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只要述被告销售的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产品即可,此时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销售产品的来源,如果无法举证证明,就可以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保护的行为、活动,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商标保护是通过商标注册,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 商标保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主动行使权力对主管辖区内发生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另一种是由企业、个人向上述两个权力部门举报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或由相关商标使用权人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 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作用 商标保护作用在于使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告知他人不要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追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份子的相关责任。保证广大的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

(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变均不受法律保护。 (二)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商标网》等权威信息发布,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他人申请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申请。 (三)企业应充分利用销售网点作为商标维权阵地,主动培训相关销售人员,通过销售人员加强周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侵权线索,提高维权效果。 (四)企业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及时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搜集并以公证方式固定下列证据:1.侵权商品及商标标识;2.销售合同及凭证;3.生产、销售、贮运场所照片;4.其他有关证据。 (五)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等方式处理。 (六)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交下列资料: 1.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侵权事实及相关情况,投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投诉日期等;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商标权属证明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