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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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边境贸易,有关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0﹞63号

【发文日期】2000-09-03

【实施时间】2000-09-0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其他

注释:全文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央总金库、云南省分库、昆明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所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云南省开展罂粟替代种植进口的农产品,在国家核定的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罂粟替代种植农产品的进口品种、数量,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

二、云南省从老挝、越南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木材,可比照《关于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新增税负返还办法》(财税字[1997]54号)文件和《关于延长云南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新增税负返还期限的通知》(财税字[1999]194号)中,有关中缅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的规定执行。

三、上述税收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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