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制度

后悔权制度
后悔权制度

201 0年B月( 中)

理性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

彭斌

摘要实施了l 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迎来颁布后的第一次重大修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建

立就是其中比较受关注和有争议的一项内容。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认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虽然与合同精神

有一定的抵触之处,但在消费领域对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能更好地保护目前中国处于弱势地位的消

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应该逐步推进,在考虑国情的情况下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设计要严密,

要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不能被滥用。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后悔权

中图分类号:D9 2 3 .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0 9 —0 5 9 2 ( 2 0 l 0 ) 0 8 - 0 3 3 —0 2

1 9 9 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至今已经l 6年了,其为维

护健康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出了巨大的贡

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环境的变化,消费者维权意识的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迎来颁布后的第一次重大修改。

据悉,在此次修改涉及的内容中,比较受关注和有争议的问题是:

是否设立以及如何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或者被称为消费者冷

静期制度?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是一种什

么样的制度?所谓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也称为消费者冷静期制

度,是指买卖合同签立后或者交易完成后,消费者可以悔约或者

反悔的制度。当然,消费者后悔权,就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

的消费方式,购买商品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后悔

权制度,也就是冷静期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原则上让消费者在

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而不接受任何补偿性罚款。欧盟法

律中也有关于试用权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后悔权制度推出的

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的。

此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见中适用消费者后悔权制

度的消费行为可分为三类:一是远程交易,如网络购物、电视购物

等:二是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三是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

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对于这个意见,大家看法不一,有的

认为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消费者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例如设立后悔权制度,才能更好地实

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有的认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会损害出卖

人( 经营者) 的利益,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下面笔者也谈谈对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制度的~些看法: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虽然与合同精神有一定的抵触之处,

但在消费领域对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能更

好地保护目前中国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意思自治和合同自主是市场经济和交易秩序

的基础和准则。在不违背这一准则的情况下,人们可以根据自己

的想法,在充分了解情况、掌握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自己的市

场行为,处分自己的权利,而不受任何人的约束或强迫。与此同

时,买卖双方一旦做出自己的决定,视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具有

法律的效力,要受到合同的约束,所签订的合同就必须履行,否则

即要承担违约的后果。而后悔权却赋予当事人在行使意思自治

权利之后可以后悔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者后悔权确实

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有一定的抵

触之处。

作者简介:彭斌,广东省对外贸易职业技术学校法律讲师。

但是后悔权的出现、发展以及最后的确立,是与消费者权益

保护运动日益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不断发展这一社会趋势

分不开的。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

法律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正

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对意思自治及合同自由进行一定的

限制,对消费者给予一定的倾斜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的权益,培育更健康有序以至可以达到良性循环的市场消费环

境,但是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设计要严密,要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这个后面会讲到。为避免与现行法律冲突,可在合同法分则“买

卖合同”一节中规定“对于消费者购买商品订立的买卖合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应该逐步推进,在考虑国情的情况下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虽然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意见中提出从网上交易、

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

汽车、房屋等三类商品上开始试行,但从网络购物、电话购物、电

视购物等远程交易上试行更加可行。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

原因:

第一,先进国家的后悔权制度一般多是涉及远程交易。《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意见中提出的“远程推销”和“上门推销”实行后悔权就是借鉴了欧盟的经验,比如,对于网上购物、邮购、电

视购物等所谓的“远距离购物”,欧盟法律规定,若消费者订购一

个不了解其性能的货物,且是远程购买的并超过 4 O欧元,则消费

者拥有l 4天的试用期:瑞典专门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该法规定,在上述购物行为中,消费者均享有1 4天的“后悔权”,在这I 4 天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货:日本的《分期付款贩卖法》规定,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以外的地方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时,当消费者

提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申请的情况下,8天内,消费者可以以

文书的形式向经营者提出无条件地撤销和解除合同等等。

第二,在中国推行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尝试,应

该有个建立及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需要实行消费者后悔权制

度的领域太多,应当逐步进行,可以首先从邮购、网上销售、电视

购物等领域开始推行。因为在这些远程购物领域,消费者购买商

品的时候无法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到商品的真实情况,从而无法真

正实现选择权。而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以更好地弥补这种远程

销售方式造成的缺陷,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真正的实

现。而不适宜马上在商品可以直观感受、买卖当场当时进行的超

市或便利店等传统交易场所进行。

对于购买汽车、房屋等交易数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消费者一

3 3 般情况下都要经过慎重的考虑和认真的比较后才做出决定,就算

是由于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或者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而非消费者的

冲动消费) 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害,也可以通过法律的相关

制度进行权利救济,比如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撤销权,即在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等情形下签订的

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和撤销合同。

特别是对于欺诈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做的最迫切的不是赋

予当事人后悔权,而是J J u 大对合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加重其

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双倍赔偿,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如果允

许这类交易数额巨大的商品行使后悔权,无条件无代价退回商

品,则可能存在投机( 例如房屋) 或者试用后退货而导致商家再次

出售商品贬值较大( 例如汽车) 等风险。

三、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设计要严密,要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不能被滥用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设计应该合理,否则一旦被滥用,使得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天平失衡,打击了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

合同严肃性也会大打折扣,从而丧失了制度设置本来的目的。因

此,至少有以下两方面是要注意的,一是消费者如果没有正当理

由,产品也没有质量问题,只是由于个人选择的原因。经营者是可以不退货的。在消费信息对称情况下发生的冲动式消费行为,是

不属于消费后悔权适用范畴的,消费后悔权不是消费者可以无条

件地、单方面地撕毁合同,冲动消费、盲目消费、错误消费也是需要由消费者本人来承担风险和代价的。另外,实行后悔权制度的

商品种类也有限制,比如药品、卫生用品、食品就不能买后再后

悔,否则比如说,有人把药品买回去再调包退回给药店,这不仅是

交易秩序的问题,更严重的是交易安全的问题了:一次性用品、个

人用品、易耗品和个性化定制产品等商品也不宜行使后悔权退

货,特别是拆开包装后,因为经营者再次出售该商品的风险或者

成本较大。二是综合考虑新商品的试用考察时间和照顾经营者

的利益,并且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法定期

限不宜过长,一般以不超过7天为宜,属于特殊商品的最好也不

要超过1个月,否则商品出现瑕疵甚至损毁的可能性增大,责任

难以分清,经营者的风险加大。例如,英国规定,消费者在网上或通过电话购买商品后享有“冷静期”,如在7天之内改变主意,可通知商家退货:消费者在交易后3 0天内,如未收到购买的货物或

服务,也享有全额退款的权利。

不容置疑的是,目前中国社会的诚信程度总体上还不高,如

果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设计不严密、相关的配套措施特别是防范惩

戒规定不健全的话,就可能有消费者钻制度的漏洞,出现所谓的

“免费试用”、“恶意退货”等道德风险。要实现消费后悔权的法定

化,应有诚信的社会基础,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完善和

严格执行相关诚信规范机制,对社会各领域的个体失信或集体失

信行为,制定到位而严格的惩戒标准,净化消费市场环境,更好地

保护诚信经营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希望有一天我们也能

像零售业非常发达的日本等国家一样,由于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

相关组织的保护,消费者在各类商店不但购物便利,而且购买的

正常商品基本都能实现“无理由退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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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第2 1页) 种较新的观点,但这两种观点都仍存在着一定的

瑕疵。通过综合讨论研究其他有代表性的相关观点后,在其基础

上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看法。

共同过失犯罪在主观上是对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当行为人

违反共同注意义务时是否存在“意思联络”昵?过失共同犯罪中

行为人虽没有共同故意犯罪那样明显的意思联络,但其共同行为

造成危害结果绝非只是巧合。而是一种必然,其行为的共同性是

不可分割的。同时,共同过失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犯罪

那样的意思联络,也不存在共同犯罪目标的指引,但他们在对待

共同注意义务上存在共同心态,即各行为人都应该自己注意并促

使其他的共同行为人加以注意,从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

各行为人都没有加以注意,以致产生共同不注意。各行为人在不

加重视的共同心态下懈怠共同注意义务的履行存在相互补充的

心理,助长了对方的不注意,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之间

的意思联络表现为行为人懈怠自己的注意义务而希望他人履行

或放任他人和自己一起懈怠这种共同注意义务。林亚刚学者认

为:“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上存在共

同心情。即各行为人都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而且正是因为各行为

人都没有加以注意,才助长了对方的不注意,产生不注意的共同

心理,各行为人都是在相互不注意的共同心理状态下,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共同的注意义务,换言之,过失共同犯罪的各行为

人在心里上存在互助、互动关系的事实。”其表述的“行为人违反

共同注意义务上存在的共同心情”正是一种“意思联络”,这种意

思联络并非是一种主动、积极地意思联络,并不以此来认识行为

的犯罪性,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一种消极的、更抽

象的心理“互动”,正因为这种“互动”,在各行为人之间产生了不

3 4

注意的共同心理,继而产生了共同的危害行为,造成行为主体本

应预见或阻止的危害结果。

赵秉志教授认为“共同故意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各共同犯罪

人的犯罪意思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就过失共同犯罪而言,在

许多因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而造成危害结果的案件中,我们发现恰

恰是缺少任何一个行为人的过失都不可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只

要其中任何一个人尽到注意义务,危害结果就不可能发生。可

见,正是这种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主观过失将各行为人的行为连

接成一个有机整体,于是也符合了赵秉志教授关于共同故意基本

特征之说,即共同过失的基本特征是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过失是

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

综上,这种意思联络虽然不同于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犯意沟

通,但正是这种意思联络促进、强化了彼此问不履行共同注意义

务。这就使得过失共同犯罪也具备了共同犯罪的主观基础,连接

起了各共同行为人,使他们被捆绑而密不可分,成就了过失共同

犯罪中过失心理和过失行为之间的共同性和关联性,过失共同犯

罪的主、客观也因此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成立过失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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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

后悔权 后悔权通常是指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权利,即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 也可说是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已在消费者后悔上有一定程度的实践。 消费者的后悔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包括解除权、意思表示瑕疵人的撤销权、保全债权人的撤销诉权等各种具体的类型。 后悔权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是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出一个“消费冷静期”,使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更为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相应的退货行为,从而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冷却期制度,而在经济法上的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合理时间内享有单方面无条件撤销消费合同,退还所购商品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同时建立冷静期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企业对消费者诚信可以扩大生存空间。 适用范围:主要是对于商品,买房有望获后悔权 提出背景: 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法修改应的环境下提出的,着眼于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曾经有消费者因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而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属于奢侈品而不属于消费品。消费品的范围应当放得更大。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立法者应当本着向弱势群体包括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商家的举证责任。如果消费者称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商家坚持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那么法庭可以要求商家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浅析消费者后悔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d3004526.html, 浅析消费者后悔权 作者:金永梅 来源:《商情》2013年第38期 【摘要】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环境下提出的,旨在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本文总体的思路是首先概述后悔权制度,然后对我国建立后悔权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论述,最后对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后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构想 一、后悔权概述 后悔权制度又称为冷静期制度,最初起源于商家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无因退货”。主要内容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不承担任何费用,把商品无条件的退回给经营者,并获取货款,目前,中国还没有明确规定后悔权。 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环境下提出的,旨在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将会导致实质正义得不到实现,法律本着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精神,将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若消费者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那么根据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无需举证,法庭将会要求经营者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二、中国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可行性 (一)消费者后悔权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将会加大经营者被消费者换货、退货的风险。为避免此风险,经营者将会本着诚实守信,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提供的服务,价格维持在合理范围内,进而降低风险,提升自己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由此可见,消费者后悔权的设立有利于提升经营者的竞争力,从而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 (二)在我国保险领域也有后悔权的规定 在我国其他领域也有一些后悔权的规定,如保险后悔权,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财产保险退保的条款: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法》第六十九条关于人身保险退保的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可见,保险合同虽是合同的一种,但合同的忠实履行

论消费者后悔权论文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4-2015年度秋季学期期末《经济法》 主讲教师:李建人 学习中心:专业:市场营销 姓名:邓辉学号:成绩:___________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2、全口径预算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3、预备费法律制度研究 4、政府预算信息主动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5、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 6、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功能 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8、证券监管“老鼠仓”法律问题研究 9、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态研究 10、论消费者的后悔权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最终提交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正文是论文主体,应占主要篇幅。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要理论联系实际。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倍行距 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序号使用〔1〕〔2〕〔3〕……。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思想政治教育2008171113 陈冰聪 【摘要】: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今形势下,修改《消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其中,是否将反悔权写进《消法》的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对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消法》设立反悔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立法 冷却期制度是指,在交易合同成立后,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消费者常因销售者采取的销售攻势造成被迫屈服或受诱惑而订立合同,结果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严格遵守合同的原则进行修正补充,于是立法者便设定一个对于消费者来说使之头脑冷静再考虑的期间,这个期间就是冷却期,也可以称为反悔期。【1】冷却期制度是对交易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别保护方法,在很多国家的立法里都有规定。 美国《消费信用保护法》第125 条规定,在交易成立之日,债权者即信用供给人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拥有可以取消交易的权利,期限是从交付记载着这一事项的书面文件之日开始,到第三个交易日的午夜为止;消费者行使解除权时,没有交付费用的义务,债权者在受领解除通知书后10 日内必须返还从债务者处接受的头金,债务者则要全部返还接受的商品。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给予此种买卖的买受人于缔约后一个星期内以书面撤销契约之权利。日本1976 年的《访问贩卖法》第6 条规定,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对特定商品接受买卖合同条款的购买人,或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就该特定商品签订买卖合同时的购买人,可以书面申请该买卖合同的撤回,或解除该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贩卖者不能请求购买者赔偿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损害或支付违约金;但自贩卖者告知日起算已过4 天的不能撤回或解除。英国1966 年的《购买租赁法》第4 条规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随时以书面文书通知解除合同,而将物品返还。法国1988年7 月6 日法律第1 条规定“, 远程买受人”有权在收到其订货后7 天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还给出卖人并要求退还货款。欧盟《关于远距离销售的指令》第6 条规定,自接到货物之后7 天之内或服务协议签订之后7 天之内,消费者有权行使反悔权无偿退回商品。【2】 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市场秩序不甚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更不成熟,其弱者地位更加明显,更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欺诈和损害。其次,我国的很多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已经在实践中实行了类似于冷却期制度的无条件退货制度,这为在我国实施冷却期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再次,我国目前市场上的欺诈现象还比较严重,经营者通常会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误导、欺骗消费者,而受害消费者往往因苦于无法举证或难以承受繁琐的诉讼程序的负担而对自己的损害无能为力。冷却期制度的引进可以消除消费者的这种烦恼。 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梅权源于“无因退货”这一现代营销手段的出现。无因退货,指消费者就某商品的交易和经营者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在向经营者交付价款并取得商品后,有权进行一段时间的考虑,若作出取消交易的决定,可退回商品,经营者则将价款返还给消费者。退货是消费者实现反悔权的方式,

我对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

我对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 目前中国还没对消费者后悔权设立明确的法律规则,而通过查阅资料,我可以了解到,去年10月,我国将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而对于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将有三类产品适用消费者后悔权。 首先,消费者后悔权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所以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这也是适用于信誉良好的商品市场。在迎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次大修,适用消费者后悔权的三类产品是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同时,电视直销的产品也应适用消费者后悔权的制度。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又称冷静期制度,在实施后悔权制度的同时也需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加公权力的行为保护。 消费者后悔权是因为有其优势,才可以在《消法》的大修中得以提出并有望在未来实施。此修改是意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免受信息不对等导致对消费者权益的伤害。所谓信息不对等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消费者后悔权的设立一方面有利于市场公平,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确实在信息不对等的时候的保护到消费者的权益,造福于消

费者。 然而反对后悔权制度的设立的呼声还是有的,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做法,其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做法却是对合同“意思自治”精神的违背和破坏,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也不利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本意是担心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致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经阅读资料,原来在《合同法》中已有规定,如果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能会带来以加大对合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加重其赔偿责任的方式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后果,那样对于卖方就不公平了。 综上所述,对于消费者后悔权,我做出这样的理解,一方面,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在特定的产品上是有必要的,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到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企业对消费者可诚信就有了生存空间,使得市场的竞争力加强。而另一方面,在适用“后悔权”的时候,必须有谨慎的规定,使消费者不得滥用后悔权,不然则会导致市场经济受挫,不公平的现象还是会出现的。

论消费者的反悔权(经济法论文)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 《消与中国普通百姓有着密切的关系。自从1993年出台以来, 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得到修改,日益完善。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刘俊海教授提出了消费者反悔权。但是,对于反悔权的设置到底有没有必要,其利弊如何,人们仍有着很大的争议。本文认为反悔权的建立有很大的必要,并将将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 一、反悔权制度的产生 所谓反悔权,又称为冷静期制度,就是指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反悔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无因退货”这一商家相互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是经营者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一种营销策略。无因退货权源于商家的承诺,它是经营者承诺给予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期内对合同无条件反悔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此种无偿解约权对消费者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经营者也可借此承诺提高商业信誉,增强竞争力。 从历史上看,反悔权制度初期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功能,想方设法避免商品的缺点,通过各种的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随后,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实践,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因而,消费者反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这样既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也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交易的稳定。 二、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 反悔权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设该制度也具有紧迫性,因此需要分析反悔权制度在我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我国可以将其进行法律移植,通过制度建设使它与我国的法制体系兼容,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 (一)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内在需求 1.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精细化,产品越来越丰富,制作工艺日趋复杂,因而消费者获得产品的

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笔者发现,消费者与商家对于购买的商品是否符合法条“不宜退货”的规定存在巨大争议。大部分商家通过在网购页面中贴出店铺告示或作出具体说明的方式,试图排除消费者的后悔权。笔者认为这一方式是明显不恰当的。由于此类申明多数较为隐蔽,消费者在购买时难以察觉,造成消费者实际上对于相关条款并无了解。因此,商户通过弹出对话框或提出声明的方式并不符合“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要求。笔者认为,若因商品性质不适用第二十五条是,商户应在消费者确认订单使作出明确的提示。当消费者同意时交易继续,否则,交易终止。这样一方面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明确的信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因提示不明显而造成的后续纠纷。 (三)运费承担存在争议尽管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条件退货的权力,但条文同时也规定,在一般情形下运费应有消费者承担。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消费者是否行使后悔权与其行使后所带来的“成本―收益”问题紧密相连。一方面,大件物品高昂的运费会给消费者带来额外的指出;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价格低于运费的低价商品时,往往因为运费大于商品价格而放弃维权。不难看出,退货时所产生的运费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消费者的“沉没成本”。而某些投机取巧的商家也因此而逃避了其本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合理的运费承担规则对消费者维权有着重要意义。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交易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运费应由消费者承担。但笔者认为应依据公平原则,结合退货原因对运费承担问题进行调整。第一,因产

品自身质量问题而引发的退货运费应由商户自己承担。《消法》第二十四条对此亦做了详细规定。第 二,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引发的运费,应由消费者承担。第 三,当消费者与商户都存在过错时,应依据双方过错比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分摊运费。此外,我国同样可以借鉴外国,引入退货运费保险制度以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确保消费者在大宗购物或低额消费时的合法权益仍能受到充分的保护。 (四)特价促销商品、赠品不予退换的规定商家以商品为打折商品、特价商品为由不予退换的例子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笔者发现,商家多以“已做出明确提示”为理由默认消费者同意放弃后悔权的行使。但笔者认为,商家的这一行为是极为不恰当的。一方面,此类条款并不符合因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之标准。特价促销并不会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因此并不构成性质特殊。同时,这样的的规定更违背了后悔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初衷。另一方面,此类条款存在着“霸王条框”之嫌。在笔者看来,商家此类申明并不构成双方协商排除适用。消费者此时并没有协商与选择的权利。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特殊性质”应做出相应的原则性的说明,使得法条更具操作性,以防约定排除后悔权的规则被滥用。 三、强化第三方平台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现实中,网购平台成为消费者最为常见的维权方式。与消费者协会与工商行政监管相比,网购平台能够迅速的介入相关纠纷。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应充分重视第三方平台发挥的巨大作用。 (一)加强与网购平台的联系充分的市场竞争使得各类网购平台只有通过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品质才能赢得更多的消费者。早在新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与适用-2019年文档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与适用 一、理论探寻:消费者后悔权的法理剖析 在分析后悔权的理解适用之前,先对后悔权从法理角度进行一个剖析,这将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解与运用。 (一)“后悔权”的概念 在德国、日本、瑞典、欧盟、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均已确立后悔权制度。根据我国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后悔权作出如下定义: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运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后,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的单方合同解除权。 (二)“后悔权”的特征 根据上述的后悔权的概念,我们可以分析出以下后悔权的特点。1.后悔权是单方合同解除权。在立法说明时,强调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质就是“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1]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后悔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杨立新教授认为:修订后的消保法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其中大量的是针对经营者民事责任做出的新规定。新修订的消保法中民法规则是其基本内容。[2]虽然我国是通过新消保法的修订来确立后

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经济法、公法范畴,但是后悔权本质上是一种单方合同解除权,这就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3.后悔权是法定形成权。在民法上,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和抗辩权。“形成权者,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3]而形成权又可以根据其权利来源分为约定形成权和法定形成权。从上述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后悔权是一种单方合同解除权,又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后悔权是法定形成权。 二、司法实践: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初步构建 我国后悔权的规定是在新消保法修订时首次确立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解适用尚未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笔者依照法条规定的款项,按顺序逐一分析。 (一)后悔权的适用条件 在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地指明后悔权适用的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买卖关系发生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非实体购物的购物合同中。《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在几种特别销售形态下消费者享有后悔权,这几种特别销售形态包括了上门销售、远程销售、电子商务等形式。[4]我国的法律规定列举了四种销售方式,是否可以包括上门销售,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探索。第二个条件是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有时间限制,即消费者应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行使该权利。第三个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思想政治教冇2008171113陈冰聪 【摘要】: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今形势下,修改《消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其中,是否将反悔权写进《消法》的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对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消法》设立反悔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岀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立法 冷却期制度是指,在交易合同成立后,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 条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山于消费者常因销售者釆取的销售攻势造 成被迫屈服或受诱惑而订立合同,结果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严格 遵守合同的原则进行修正补充,于是立法者便设定一个对于消费者来说使之头脑冷 静再考虑的期间,这个期间就是冷却期厂也可以称为反悔期。1X1 冷却期制度是对交易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别保护方法, 在很多国家的立法里都有规定。 美国《消费信用保护法》第125条规定,在交易成立之日,债权者即信用供给人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拥有可以取消交易的权利,期限是从交付记载着这一事项的书面文件之日开始,到第三个交易日的午夜为止;消费者行使解除权时,没有交付费用的义务,债权者在受领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必须返还从债务者处接受的头金,债务者则要全部返还接受的商品。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给予此种买卖的买受人于缔约后一个星期内以书面撤销契约之权利。日本1976年的《访问贩卖法》第6条规定,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对特定商品接受买卖合同条款的购买人,或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就该特定商品签订买卖合同时的购买人,可以书面申请该买卖合同的撤回,或解除该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贩卖者不能请求购买者赔偿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损害或支付违约金;但自贩卖者告知日起算已过4天的不能撤回或解除。英国1966年的《购买租赁法》笫4条规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随时以书面文书通知解除合同,而将物品返还。法国1988年7月6日法律第1条规定笃远程买受人”有权在收到其订货后7天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还给出卖人并要求退还货款。欧盟《关于远距离销售的指令》第6条规定,自接到货物之后7天之内或服务协议签订之后7天之内,消费者有权行使反悔权无偿退回商品 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市场秩序不棋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更不成熟,其弱者地位更加明显,更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欺诈和损害。其次,我国的很多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已经在实践中实行了类似于冷却期制度的无条件退货制度,这为在我国实施冷却期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再次,我国U 前市场上的欺诈现象还比较严重,经营者通常会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误导、欺骗消费者,而受害消费者往往因苦于无法举证或难以承受繁琐的诉讼程序的负担而对自己的损害无能为力。冷却期制度的引进可以消除消费者的这种烦恼。 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梅权源于“无因退货”这一现代营销手段的岀现。无因退货,指消费者就某商品的交易和经营者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在向经营者交付价款并取得商品后,有权进行一段时间的考虑,若作出取消交易的决定,可退回商品,经营者则将价款返还给消费者。退货是消费者实现反悔权的方式,而无因表明了消费者取消合同的无条件性。

浅谈网购后悔权

浅谈网购后悔权 工管0902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互联网在中国的进一步普及应用,时间空间被抬升到一个更高层次的地位上。基于此,网购蓬勃兴盛起来。淘宝,当当等网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漫天遍地席卷而来。 网络购物顾名思义,即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商品交易。网络相对于现实中的商品交易,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几大优势。首先,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订货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第二,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第三,网络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第四,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第五,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便宜。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网购也具有两面性。比如本文要探讨的后悔权,正是基于网络的缺陷。消费者虽然能得知关于商品的特点与样式,但毕竟脱离肉眼的审核与触感 的判断,网购回来的商品未必总是满意称心。 时至2010年5月下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其中有关“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也被外界形象地称为“后悔权”。所谓“非固定场所”,通常是指通过电话销售、邮寄销售、上门销售等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相比传统的购物方式,这些非固定场所消费所隐藏的陷阱和风险也比较多。很多买家会发现,通过网购等方式买回的物品,通常没有之前了解的那么。好,比如颜色或尺码不对、商品和网店描述不一致等等,这些情况都将面临退换货的问题。这还不包括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纯粹的网上欺诈行为。尽管行内有不成文的规定,大部分正规的网购商家都会执行7天退换货。但在现实中,很多网店都打出了一些自行制定的“免责声明”,比如“快递签收后不负责退换货”、“产品颜色与图片有区别,不成为退货理由”、“尺码不对不在退货范围之内”等等。而且通常会在网店上不起眼的地方标有诸如“点击购买意味着接受交易条款”之类的专门注解。一旦出现购物纠纷,消费者很难维权。 网购诚信问题肯定是此次‘新规’出台的背景之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 就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 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 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退换货等规定主要是“三包”方面的内容,而且退换货规定都是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条件,早已不适应当今个性化消费时代。且在颁布之时,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销售方式几乎还未出现,法律的保护范围也未考虑到这些销售形式。而此次修改拟加入的内容,实际上是对消费者保护法中“知情权”、“选择权”原则的进一步延伸,新增加了更适合实际的后悔权。这恰恰是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销售等监管漏洞百出的产业所欠缺的。 但也有商家对此次“新规”的出台表示了担忧,他们认为,如果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 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将可能招致恶意维权现象频现,一些中小网站可 能因此活不下去。目前,网购行业比较通行的退换货时间为7天左右,也有个别实力较强的商家承诺l0天、甚至3O天的退货时间,情况不一而足。而目前普遍实施的退换货规则并非完

论消费者反悔权

论消费者反悔权 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商品营销方式随之产生,如网上购物、电话电视直销、远程邮购,尤其是团购行业的迅速发展。新型的购物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因其销售形式的特殊性使消费者对产品信息了解不对称,使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不断增多,但是可以寻求的救济方式却仅限于合同的解除权及撤销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反悔权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为消费者提供了寻求救济途径,进一步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反悔权;适用范围;法律现状;法律制度完善 现今,越来越发达发达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不仅是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还带来了消费者权益损害现象的增加。尤其是虚拟交易的增多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对产品信息了解的弱势地位。完善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亟待解决。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反悔权的涵义 消费者反悔权在国外有不同的说法,有将其称为消费者冷却期、冷静期制度,有称为消费者反悔权,也有称其为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等等,说法迥异。在我国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指在商品买卖中,在一个确定的期间内无须说明任何理由,消费者可以单方面地撤销消费合同的权利,无条件地退还所购商品。消费者反悔权在国外被称为冷静期制度,广泛应用于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的反悔权是一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例外情况。 (二)反悔权的特征。 (1)反悔权是消费者单方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经营者不享有此权利。(2)消费者撤销合同是无条件的,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即无因性。(3)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受限制,即必须是在订立消费合同后一定期限内行使。 (4)消费者取消合同是直接针对经营者的,无需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也就是说消费者只需要直接向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表达取消合同的意思,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这一点与传统的可撤销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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